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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16期

2023年 第16期

赠与财产需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孙斌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赠与财产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呢?

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解读

赠与合同虽为诺成性合同,但是与其他合同一样,物权的效力于法律特定的条件成就时成立。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财产主要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等特殊动产及股权等。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受赠人取得不动产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汽车等特殊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的转移要件,但是需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人将汽车等特殊动产进行赠与的,应当变更相关登记手续,为受赠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对于股权来说,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的取得和变更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赠与人仍要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赠与一般的动产,交付即可;赠与机动车和股票,没有经过登记环节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不动产则需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需办理登记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人将汽车等特殊动产进行赠与的,应当变更相关登记手续,为受赠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对于股权来说,公司法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未将股东的姓名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权的取得和变更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赠与人仍要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赠与一般的动产,交付即可;赠与机动车和股票,没有经过登记环节的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赠与不动产则需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随意调岗吗?

在企业中,如果遇到了业绩不好的员工,影响了工作任务的完成,这种时候,一般企业会选择通过调岗的方式来解决,给双方一个缓冲的时间,也给了劳动者再次证明自己实力的机会。那么,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能随意调岗吗?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调岗呢?

王某于2020年3月进入某公司财务部工作,该公司的财务部下设三个项目组,王某在其中一组中担任会计核算专员,月薪为10000元。工作一年后,公司发现由于王某工作马虎,经常报送错误数据导致公司报表错误,受到总公司通报批评。2021年4月,财务部对员工进行半年度考核时,王某考核为不合格。由于其他几个项目组组长都不愿意王某加入其团队,财务部与人事部协商后,将王某的工作岗位调至客服部,担任客服专员,月薪为4000元。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林杰

但王某表示客户专员的职位和其原来的岗位差别过大,因此不愿意到客服部上班。人事部在多次敦促王某报到后,王某仍不愿意到客服部上班。于是公司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连续旷工,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认为,由于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考核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王某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拒绝到岗,连续旷工数天,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将其从技术类岗位调整到行政类岗位,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与王某之前的会计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王某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举出了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不能胜任会计的工作,但在实际调岗时,却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岗位调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即调整后的岗位应与调整前的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并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专业和技能相适应。王某原来的岗位是会计,月薪为10000元,享受着较高的薪资待遇,而变更后的客服专员的职位,其工作内容和性质与之前会计的岗位都完全不同,月薪也降至4000元,仅为原来的40%。由于前后岗位缺乏一定的关联性,公司的调岗行为被认定不具有合理性,因而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王某在接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拒绝到岗,连续旷工数天,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将其从技术类岗位调整到行政类岗位,其工作内容和对员工的要求与之前的岗位完全不同,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公司违法调岗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调整工作岗位,但其调岗必须有充分的合理性。本案中,调整后的岗位与王某之前的会计岗位缺乏关联性,因此公司的调岗决定无效,王某不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裁决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审理结果

律师分析

网购“三无”农产品是否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天丽

近期,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开始采用直播带货的形式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一方面是科技助农,另一方面也使广大消费者买到了便宜和安心,可以说是三赢的好事。但随着农产品线上交易量的上升,也产生了一些法律上的纠纷和误解。

一家网络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企业称,有客户通过他们的直播在其淘宝店铺购买了一些农产品。消费者收到后看到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认为这属于三无产品,要求赔偿。经过调查,消费者承认其购买的农产品确无品质问题,但其指出因为企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进行包装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购买的农产品十倍价格不足一千元,应该按照一千元获得赔偿。律师介绍,这样的诉求不是个例,很多互联网销售农产品的企业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么该企业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是否合法?消费者是否有依法获得其主张的赔偿的权利呢?律师将围绕以上两个问题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企业销售“三无”农产品是否合法?

其实,“三无产品”不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在通常语境下多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的产品。很多消费者会根据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销售企业承担责任,这在农产品领域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就明确了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不应据此主张权利。但也不能说三无农产品的外包装就一定是合法的,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的说,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售企业承担责任,这在农产品领域其实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就明确了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此不应据此主张权利。但也不能说三无农产品的外包装就一定是合法的,要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具体的说,根据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及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得出结论:不是所有的三无农产品销售都是违法的。进一步说就是如果网络销售的农产品属于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及其他省级政府认为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那么就要依法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包装和标识;但符合包装规定的农产品拆包直接销售或者其他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农产品并不强制要求包装,这部分农产品是可以合法“三无”销售的。上述规定看似复杂,其实是非常符合我们老百姓日常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的。例如农贸市场里卖菜的摊贩只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就可以销售农产品而不必在外包装进行任何标识,甚至不需要外包装;超市里卖的散称的蘑菇和榛子,只要其原有包装是具有合法标识的,其拆包卖给消费者时就不用再另外包装、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买到三无初级农产品不是直接要求赔付的理由,但也绝不是销售劣质农产品或者欺骗消费者的保护伞!相关商家、直播平台及主播在销售过程中应真实完整地披露商品信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表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
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因为消费者不能直接看到其购买的产品,更要注意真实的披露相关的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要避免误导消费者。律师提请各助农直播及淘宝店负责人注意,大家在销售本地特产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的直播间及店铺商品展示页面明显位置对产地信息和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真实的披露,依法进行包装。希望广大网络主播及商户诚信经营,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珍视消费者助农的初心。避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影响自身经营及该区域农产品整体商誉。

场里卖菜的摊贩只要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就可以销售农产品而不必在外包装进行任何标识,甚至不需要外包装;超市里卖的散称的蘑菇和榛子,只要其原有包装是具有合法标识的,其拆包卖给消费者时就不用再另外包装、标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农产品的外包装标签标明事项是否完备与所包装的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如果仅仅是直播购物过程中买到了没有标签、说明书的农产品,但是农产品本身没有质量瑕疵,也无法举证其存在质量问题或对消费者产生不良后果,那么这种情况显然是无法直接依据该条要求得到相应赔偿的。

其次,购买到线上销售的“三无”农产品的消费者是否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张对其个人的赔偿呢?

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表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
 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因为消费者不能直接看到其购买的产品,更要注意真实的披露相关的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要避免误导消费者。律师提请各助农直播及淘宝店负责人注意,大家在销售本地特产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的直播间及店铺商品展示页面明显位置对产地信息和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真实的披露,依法进行包装。希望广大网络主播及商户诚信经营,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珍视消费者助农的初心。避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影响自身经营及该区域农产品整体商誉。

网络销售并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因为消费者不能直接看到其购买的产品,更要注意真实的披露相关的信息,不能欺骗消费者,更要避免误导消费者。律师提请各助农直播及淘宝店负责人注意,大家在销售本地特产的时候一定要在自己的直播间及店铺商品展示页面明显位置对产地信息和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真实的披露,依法进行包装。希望广大网络主播及商户诚信经营,真实披露产品信息,珍视消费者助农的初心。避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影响自身经营及该区域农产品整体商誉。

民事诉讼中被告死亡,
如何处置?

王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张某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王某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表示资金还是紧张,暂时无法还款。考虑到朋友关系,王某同意张某重新更换借条,继续借款给张某。但到期后,王某多次索要借款,张某均未还钱,后来王某联系不上张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采取多种方式送达,均没有成功。经查询张某的户籍信息,发现张某已于王某立案前死亡。

案情概要

不上张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后,法院采取多种方式送达,均没有成功。经查询张某的户籍信息,发现张某已于王某立案前死亡。

法院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一审法院起诉张某,但张某已于立案前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已于王某起诉前死亡,王某起诉的对象张某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张某已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对死者张某的起诉。但王某仍可对死者张某的遗产向张某的继承人在其未能从张某处受偿的范围内主张债权,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范围,王某可另寻途径解决。

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本案中,张某已于王某起诉前死亡,王某起诉的对象张某已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张某已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对死者张某的起诉。但王某仍可对死者张某的遗产向张某的继承人在其未能从张某处受偿的范围内主张债权,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的范围,王某可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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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律师提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以及诉讼过程当中,可能发生所告之人已经死亡,或者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死亡的情况,那么有关各方如何进行处置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进行解读。

亡,或者诉讼过程当中被告死亡的情况,那么有关各方如何进行处置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李霞律师进行解读。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转签”,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孙婧

很多企业存在“兄弟企业”“母子公司”等情况,所以也存在根据经营情况将劳动者转签,或者用工单位给劳动者更换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关系及相关权益都了解甚少。

周某与A公司订立期限为2011年1月至2016年1月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被借调到A公司的关联企业B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周某与A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并继续在B公司工作。2017年4月,A公司要求将周某转签至B公司,合同内容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18年4月,周某再次被安排转签至关联企业C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2020年4月,C公司与B公司、周某签订三方协议,再次将周某转签至B公司,合同期限仍按原合同执行,即2022年4月,并约定将周某从2011年起的工作年限全部计算至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多次的转签,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经济补偿。2022年3月,B公司以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为由向周某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向B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书,B公司未予置理。

周某申请仲裁,以自己已满足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B公司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B公司支付赔偿金,工作年限自2011年1月起连续计算。

B公司辩称,公司与周某只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周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2018年4月至2022年4月,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没有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仲裁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周某多次被用人单位转签至关联企业,轮流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二、三家公司与分别与周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能否连续计算?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周某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转签至关联企业,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且前两家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周某的相应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

周某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被转签至关联企业,符合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且前两家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周某的相应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每份劳动合同之间是连续的,但与周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能连续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周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有恶意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嫌疑。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本案综合来看:周某符合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2011年1月至2022年4月,连续工作满10年,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辽宁省对于这种用人单位之间这种恶意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那么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入职时间、转签原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二、如需转签,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转签后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标准、工资结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且尽量明确到书面协议中,并保留协议和劳动合同。
三、尽量了解用人单位和被转签单位或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保留证据。

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并未支付经济补偿,周某的相应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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