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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15期

2023年 第15期

外来入侵物种如何规制

对鳄雀鳝的全民关注仍在持续。针对一些电商商户关于其“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多位业界专家认为,鳄雀鳝属于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在网络平台售卖属于非法行为,还可将购买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如引进许可证明),需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多家电商平台近期出现售卖鳄雀鳝的现象,销售者还宣称鳄雀鳝“买卖合法,放生违法”,引发舆论关注。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鳄雀鳝属于水生外来入侵物种,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引进,禁止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
“在网络平台买卖鳄雀鳝是非法的(可以将购买行为扩大解释为引进行为),应当下架。”杨朝霞建议,为了更有效防控外来入侵物种,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禁止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买卖合法”说引关注,专家:刑法规定了罪名

专家建议,应尽快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外来入侵物种的引进、销售、购买、放生等环节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着力提升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相关部门更加严格执法。

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禁止销售、购买外来入侵物种作出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法律规制上,《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对外来物种入侵规定了诸多约束性的条款,《刑法》中也有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
杨朝霞举例说,比如《生物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构成违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该外来物种外,还要被处1-5万元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规定了野生动物物种境外引进的审批制度,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提供广告和交易服务,而且对放生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还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此外,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规定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针对鳄雀鳝“买卖合法”一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未办理进口审批与检疫审批,将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在网络平台上交易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前述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杨朝霞还表示,关于“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换言之,买卖鳄雀鳝违反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至少不能说是合法的。

外来物种入侵对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2020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219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不过,有关“外来物种”和“外来入侵物种”的概念还需厘清。澎湃新闻注意到,《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
“因品种培育等特殊需要从境外引进外来物种,需要经过批准;外来物种依法引进之后,也不能放生到野外环境。”周训芳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完全可以适用于外来物种的养殖、放生管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养殖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周训芳表示,哪些外来物种属于入侵物种,需要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确定。
“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杨朝霞的研究,外来入侵物种,主要是通过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动物放生和自然入侵等四种方式实现的。“鳄雀鳝最早是作为观赏鱼类有意引进我国的,很多人喜欢饲养。但由于进食量巨大,有人就会弃养;当然施善放生的情况可能也有。”

疫审批,将鳄雀鳝等外来物种在网络平台上交易是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前述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杨朝霞还表示,关于“买卖合法,放生违法”的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换言之,买卖鳄雀鳝违反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至少不能说是合法的。

厘清“外来入侵物种”概念

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引进的外来物种,养殖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周训芳表示,哪些外来物种属于入侵物种,需要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确定。
       “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是外来入侵物种。”根据杨朝霞的研究,外来入侵物种,主要是通过有意引进、无意引进、动物放生和自然入侵等四种方式实现的。“鳄雀鳝最早是作为观赏鱼类有意引进我国的,很多人喜欢饲养。但由于进食量巨大,有人就会弃养;当然施善放生的情况可能也有。”

加强监管,更加严格执法

杨朝霞表示,迄今为止,我国已建立起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和政策体系,制定了名录管理、引进审批、入境检疫审查、环境风险评估、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应法规措施。
为切实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农业农村部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农业外来入侵物种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与预警监测。杨朝霞指出,《进一步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方案》中提到,要“强化水生外来物种养殖环节监管,推进水葫芦、福寿螺、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综合治理。”《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也提出,要对10种主要外来水生生物进行全国性普查,其中就包含鳄雀鳝,“可见,我国已经将鳄雀鳝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对外来物种管理均有规定。”周训芳进一步介绍,在部门规章中,还有一些更为详细的管理措施。例如,原国家林业局发布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周训芳提到,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还确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建立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成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并从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规定了详细的应对措施。
“目前为止,法律措施已经基本够用。”周训芳认为关键是两点: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更加严格执法。

雀鳝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并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对外来物种管理均有规定。”周训芳进一步介绍,在部门规章中,还有一些更为详细的管理措施。例如,原国家林业局发布过《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周训芳提到,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还确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明确了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建立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成立了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专家委员会,并从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规定了详细的应对措施。
“目前为止,法律措施已经基本够用。”周训芳认为关键是两点: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更加严格执法。

多地网课被入侵引发关注,
律师:或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多地网课被入侵的相关信息备受关注。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9月5日,辽宁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学生上网课时遭他人恶意闯入,刷屏“老师我爱你”扰乱课堂秩序。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内多地有学生表示遭受过网课入侵:学生通过腾讯会议、钉钉等平台上网课时,突然有一些陌生人涌入直播间,有人谩骂老师和学生,有人放哀乐,甚至散发淫秽色情视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在网课课堂公然辱骂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涉嫌侵犯名誉权,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散布淫秽色情视频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谁在参与?

有网友建QQ群交流“入侵经验”

9月7日,记者以“网课爆破”“网课入侵”为关键词,在多个社交平台搜索发现,有多名IP地址为国内的网友表示,上网课的时候被陌生人莫名入侵,入侵者干扰课堂,作出很多过分的事,比如开麦制造噪音、辱骂学生教师、放哀乐、说荤段子、散发淫秽色情视频等。有的网络课堂会突然闯进二三十人,这些人用一些网络热词或者知名明星等人物的名字作为ID名,发布一些不堪的言论。

记者以“会议”为关键词在QQ上搜寻群,随即就加入了几个QQ群。记者发现,QQ群内时常有人发腾讯会议或钉钉会议号和密码,有的群友直接在群内转发会议链接,点开链接能看到群名为“高二四班会议室”等显示是网课的字样。
其中一个比较活跃的群,群管理员时常发这样一段文字:“不可以在直播间挑衅老师,可以无视老师。不可以发黄(图,视频),不可以辱骂。玩归玩,闹归闹,别拿法律开玩笑。”
一名群友告诉记者,他已经玩“网课入侵”3天了,还分享自己的“经验”——进入网课不发黄图,不骂人,不太过分,可以放歌,如果老师报警了就赶紧离开会议,这样就不用担心被警方查或者被封号。
在这些所谓入侵者的QQ群中,群友之间会聊天交流入侵情况,会将自己入侵的过程拍摄为图片或视频发在群内,还有人会把班级的网课信息发到群里让大家加入……记者注意到,在一个上述此类的QQ群内,一名叫“小飞”的网友非常活跃,如果有网友在群内提醒不要入侵初三或者高三的学生网课,他就会发言表示,“他们考不上高中,考不上大学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并称自己已经辍学。
截至目前,部分QQ群已被解散,记者已将剩余的QQ群一一举报。

网课学生:泄露会议号和密码的可能是同学

四川读高二的小安告诉记者,他很气愤,因为他所在的班级9月5日也遭到了入侵。当时他们正在上课,突然进来两三个人,强制打开麦克风,或播放音乐或辱骂老师和学生。入侵者还说是班里有学生将会议号和密码发在了社交平台上,他们看到这些信息才进入会议室。
入侵者在小安所在的课堂上停留了10多分钟,老师只好关闭全体人员的麦克风。这几个人又转到聊天区辱骂学生。小安表示,现在可以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搜索到网课会议号和密码,有人随意将信息泄露了出去。在小安看来,泄露信息的可能是学生,也许是为了好玩,或者不想学习等。
四川一所学校的高中教师吴老师向记者表示,她知道近期已有3名同事通过钉钉平台上网课时遭到过入侵。多名入侵者会莫名其妙地闯入课堂,要么开麦胡说,要么在公屏上乱说。在吴老师的一名同事的课堂上,网课会议室内突然涌进几十个人,都光着膀子抽烟。
吴老师对此表示,不管入侵者出于什么原因进行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她更希望这些会议号、会议密码不是学生主动提供的。为了防止网课入侵,吴老师也专门花时间研究怎么上网课,比如她更喜欢通过腾讯会议,进行权限设置。但这样也有弊端,如果主持人没有注意到有学生进入会议,这个人就无法及时参会。

班里有学生将会议号和密码发在了社交平台上,他们看到这些信息才进入会议室。
入侵者在小安所在的课堂上停留了10多分钟,老师只好关闭全体人员的麦克风。这几个人又转到聊天区辱骂学生。小安表示,现在可以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搜索到网课会议号和密码,有人随意将信息泄露了出去。在小安看来,泄露信息的可能是学生,也许是为了好玩,或者不想学习等。
四川一所学校的高中教师吴老师向记者表示,她知道近期已有3名同事通过钉钉平台上网课时遭到过入侵。多名入侵者会莫名其妙地闯入课堂,要么开麦胡说,要么在公屏上乱说。在吴老师的一名同事的课堂上,网课会议室内突然涌进几十个人,都光着膀子抽烟。
吴老师对此表示,不管入侵者出于什么原因进行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她更希望这些会议号、会议密码不是学生主动提供的。为了防止网课入侵,吴老师也专门花时间研究怎么上网课,比如她更喜欢通过腾讯会议,进行权限设置。但这样也有弊端,如果主持人没有注意到有学生进入会议,这个人就无法及时参会。

入侵者在小安所在的课堂上停留了10多分钟,老师只好关闭全体人员的麦克风。这几个人又转到聊天区辱骂学生。小安表示,现在可以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搜索到网课会议号和密码,有人随意将信息泄露了出去。在小安看来,泄露信息的可能是学生,也许是为了好玩,或者不想学习等。
四川一所学校的高中教师吴老师向记者表示,她知道近期已有3名同事通过钉钉平台上网课时遭到过入侵。多名入侵者会莫名其妙地闯入课堂,要么开麦胡说,要么在公屏上乱说。在吴老师的一名同事的课堂上,网课会议室内突然涌进几十个人,都光着膀子抽烟。
吴老师对此表示,不管入侵者出于什么原因进行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她更希望这些会议号、会议密码不是学生主动提供的。为了防止网课入侵,吴老师也专门花时间研究怎么上网课,比如她更喜欢通过腾讯会议,进行权限设置。但这样也有弊端,如果主持人没有注意到有学生进入会议,这个人就无法及时参会。

公安机关:已关注到网课入侵的现象

记者注意到,已有深圳、天津等地网警通过微博发声,称关注到了网课入侵的现象。
媒体记者还咨询了多个线上直播平台的客服,有客服回应称,“如遇此情况,可提交举报、反馈”“目前没有接到相关投诉,如情况属实,平台会对有关账号进行封禁”。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年初,公安部网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就曾发文强调网课安全。其中提到,各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教育APP)蓬勃发展,但也加大了原本存在的安全隐患。网络“云课堂”已成为广大中小学生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学习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中小学网课平台上课期间弹出广告,甚至出现色情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上教育教学秩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助力网上课堂,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安全监管,组织各方开展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发布、传播涉黄涉赌等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打击,全力净化上网环境,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网课入侵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根据其具体行为而定。如果入侵者辱骂师生,可能仅构成民事侵权,侵犯师生的名誉权。如果播放淫秽物品,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仅是扰乱课堂多说话、放音乐,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不过在道德层面是不适合的。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在网课课堂公然辱骂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涉嫌侵犯名誉权,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散布淫秽色情视频,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记者注意到,早在2020年年初,公安部网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就曾发文强调网课安全。其中提到,各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教育APP)蓬勃发展,但也加大了原本存在的安全隐患。网络“云课堂”已成为广大中小学生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学习的重要渠道,但部分中小学网课平台上课期间弹出广告,甚至出现色情赌博等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上教育教学秩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助力网上课堂,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安全监管,组织各方开展安全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发布、传播涉黄涉赌等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打击,全力净化上网环境,切实维护网络安全。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表示,网课入侵参与者的法律责任主要根据其具体行为而定。如果入侵者辱骂师生,可能仅构成民事侵权,侵犯师生的名誉权。如果播放淫秽物品,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仅是扰乱课堂多说话、放音乐,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不过在道德层面是不适合的。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在网课课堂公然辱骂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涉嫌侵犯名誉权,同时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散布淫秽色情视频,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追究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网红吹头发视频被下架后起诉平台?
法院这样判了......

某日,小有人气的网红林某分享了一则在淋浴间吹头发的视频后,虽然获得了上万次的点击量,但不久该视频被平台判定涉及低俗而下架。之后,林某反复申诉未果,遂将短视频平台告上了法庭。

据报道,该案已经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法院认为视频内容易使大众产生不适,下架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请求。

网红吹头发视频遭下架

据了解,林某被下架的这则视频在发布后短时间内点击量就达到了15000次。一天后,他收到了“您所发布的视频涉及低俗,未通过审核,已被禁止通过”的通知,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视频已经被平台下架。

平台给出的下架理由为“视频中赤裸上身洗浴、身披浴袍吹头发等画面涉及低俗色情,有高度疑似裸露下体的情况”。
针对短视频平台的说法,林某则表示视频中自己只是身穿深色内裤,并没有裸露下体,他认为平台单方停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故要求恢复视频的播放。
平台表示,其是在收到用户对该视频包含色情低俗内容的举报后,经核查情况属实采取的下架措施,均合理合规。

未通过审核,已被禁止通过”的通知,此时他才知道自己的视频已经被平台下架。

法院:平台采取下架措施并无不当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短视频平台对涉案视频进行下架处理是否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
该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提到,“用户不得在平台制作、发布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若有违反则视频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立即停止传输相应信息”等。双方均应当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同时,结合视频的主题、场景及被投诉的情况,法院认为短视频平台依据协议对涉案视频采取下架措施并无不当,且在下架后也已及时告知林某下架情况与申诉途径,并未违反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最终,法院对林某的各项请求均未予支持。

有借条还输了官司 借条怎么写才有用?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祝佳鑫

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我们身边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英雄”寻求江湖救急,有些人会施以援手,然而日久年深后“英雄”却对还钱只字不提,当时也没有立下字据,或者即便立了字据,却因内容不规范、不完整而无法对簿公堂,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

案情概要

多年前,甲某向乙某借款数十万,甲某以现金形式将借款交付给乙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潦草的手写借条,记载了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因多年联系不上乙某,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因借条仅记载了乙某的姓名,没有乙某的身份证号和地址,甲某在立案的时候就遇到了阻碍,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信息是无法立案的,后委托律师调取到了被告的身份信息,跨过了立案的门槛,但到了庭审因被告缺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严格审查的,而因为是现金交付,还没留收条,不像电子汇款有转款凭证,又因为借条仅写了乙某的姓名,没有其他具体信息,没办法证明主体的准确性等原因,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那么,如何让字据行之有效成为法庭上的一把利剑呢?

首先,在借条中要明确双方主体信息,即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为以后立案省去了调查主体信息的过程。
其次,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及利息,根据最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然后,建议用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形式进行转款,并备注事由,电子数据取证更为容易,且易留存。
最后,有条件的情况下留存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让债务人提供一些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证和车辆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等,并可以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

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不能在三年时效内进行诉讼,也要采取有效的催告手段用以中断诉讼时效,否则在三年时效内未进行任何主张就丧失了胜诉权。

其次,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日期及利息,根据最新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约定是无效的。
然后,建议用微信、支付宝、银行汇款形式进行转款,并备注事由,电子数据取证更为容易,且易留存。
最后,有条件的情况下留存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让债务人提供一些财产线索,比如房产证和车辆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等,并可以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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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业主侵占公共空间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情概要

A业主住在20层,B业主住在21层,双层楼有露台,单层楼没有露台,居住在21楼的业主私自在20楼业主的露台上空搭建房屋, B业主的行为经行政执法部门鉴定构成非法占用公共空间,A业主找到物业沟通,物业却置之不理,A业主应如何维权?

B业主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进行违章加建的行为已对其他业主构成侵犯,维权方式如下:
1.A业主可要求B业主拆除违章加建,将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2.如侵权业主继续占用公共空间,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要求物业协助解决。
3.如物业未进行有效解决,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反馈,要求业委会督促侵权业主或要求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
4.如业主委员会未进行有效解决,可向社区居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5.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被侵权的业主可在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拆除违章加建,将公共空间恢复原状。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祝佳鑫

法条链接

律师意见

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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