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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19期

2024年第19期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
应该如何维权?

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   刘军

离婚后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非亲子关系;也可以提起给付之诉,要求返还所承担的抚养费并重新分配财产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情概要

2005年,经过朋友介绍,李某、麻某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麻某生育李某某。2010年,李某、麻某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李某某归麻某抚养,房屋及车辆归麻某所有,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2014年4月23日,李某与李某某做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非亲生父女关系。李某遂起诉到人民法院,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由麻某返还离婚前李某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认定】

1.本案麻某对李某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使李某误以为李某某系自己亲生,并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达成了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2.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知情时间不确定,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产分割的离婚协议,给李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李某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同时由麻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2.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知情时间不确定,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2.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知情时间不确定,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

本案李某、麻某协议离婚,李某得知李某某非亲生后起诉时,虽已超诉讼时效,但考虑到当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非亲子关系事实引发的利益失衡,判决确认双方离婚协议所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条款无效,由麻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即便是在离婚后得知孩子非亲生子女,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当照顾无过错方,避免造成利益失衡,同时对于亲生父母的抚养问题,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抚养义务。

鸡棚造成环境污染,
受害方可否起诉维权?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刘川文

案情概要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的一块承包地在同村村民赵某家附近。2016年开始,张某和李某在承包地上修建一栋鸡棚,后于2019年又建了一栋鸡棚,鸡棚距离附近居民区约200米,其中第二栋鸡棚距离赵某家约50米。两栋鸡棚共装有6个换气扇,在鸡棚经营过程中,产生了鸡粪气味污染、换气扇噪音污染等问题,同时鸡粪堆放在地头,经雨水冲刷也会造成污染,两鸡棚未修建规范干粪场及其他粪污储存设备。由于赵某家距离鸡棚最近,鸡棚带来的空气、噪音等污染,严重影响其生活。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立即停止使用鸡棚并将两栋鸡棚予以拆除。

刘川文律师介绍,上述案例是一起因环境污染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赵某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张某和李某经营的鸡棚对周围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而张某和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法院能够对赵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及其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法院能够对赵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刘川文律师指出,本案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赵某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自然人因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如果张某和李某的环境污染行为给赵某带来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或者造成相关疾病(比如因噪声污染而引起精神衰弱等),赵某可以向张某和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温馨提醒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有时极易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相混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与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由,适用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当您遇到此类纠纷时,建议您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羽绒衣干洗后破损,
已告知“洗坏概不负责”还要赔偿吗?

2021年4月,家住临平某小区的王女士将家中一件羽绒衣送至干洗店进行清洗。洗衣店接待后,对该羽绒衣的新旧成色及具体使用磨损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告知王女士,如果清洗可能会对羽绒衣造成损坏。衣服清洗完毕后,王女士按约定时间来到干洗店取回衣服,发现衣袖已彻底碎裂,内部棉絮暴露,无法继续穿着。

对此,王女士认为:衣服确实穿了6年,旧是旧了点,总还是能穿的,洗衣服是为了继续穿,不是为了把它破坏。现在衣服彻底坏了,根本没法穿,必须给个说法。而洗衣店则表示,在洗衣前已经对羽绒衣的情况做了记录并明确告知,洗坏概不负责。消费者既然知晓风险还接受干洗服务,后果由她自己负责,并不愿意就此事做出赔偿。双方僵持不下,于是王女士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该洗衣店,要求赔偿。

案例
点评

该案中,王女士向洗衣店发出清洗羽绒衣的要约,而洗衣店接受要约,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双方以口头的形式订立了合同。王女士支付价款,交付衣物,洗衣店则提供清洗服务并归还衣物(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衣物应完好可使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营者接收衣服时虽已给消费者做了提醒,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但其明知有不利后果产生而基于过于自信的故意提供干洗服务,客观上造成了对消费者财产的侵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且“洗坏概不负责”的内容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在明知有磨损的衣服干洗可能会损坏的前提下仍选择干洗服务,其对自身财产的处置上也存在一定的放任故意。但对于危害后果的出现,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不能扩大解释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其交付衣物至干洗店是为了进一步延续衣物的使用价值,且也已支付相应对价,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不利后果的产生,消费者有求偿权,经营者不能以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免除责任。

本案衣物损坏的结果是洗衣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所以王女士可以在合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王女士选择在折旧的前提下让经营者适当赔偿,同时不再要求退还干洗费用。

调解人员充分听取双方陈述,结合提供的实物,给双方讲解了民法典关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注意义务、格式条款、侵权责任等规定,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分析协调,洗衣店对消费者合理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款、侵权责任等规定,最终,经过调解人员的分析协调,洗衣店对消费者合理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大家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雪梨、林珊珊偷逃税金额如此巨大,已经到达千万级别,却只需要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呢?这里,我们可以仔细看一下刑法中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很多人认为偷逃税款数额巨大,但是此次行为属于“初犯”,只要她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受到了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如果她们再犯,那就不是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这么简单了。缴税是国家每位公民应当尽的基本义务,任何偷税漏税者都难逃法律严惩。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人脸识别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李丽

如今,我们脸的用途越来越广泛了。人脸识别技术不断成熟,社会认同度不断提高,刷脸考勤、刷脸门禁、刷脸支付、刷脸验证、刷脸安检、刷脸登机、刷脸入住酒店等等,几乎渗透到生活中的每个角落。但是频繁的“刷脸”背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们的脸有没有被滥用、盗用或过度使用?我们又如何在享受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脸”,如何做好隐私保护呢?

因为被动物园要求采用“刷脸”方式入园,游园卡办理者郭某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由于该案涉及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采集、使用等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这一涉及公民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在经过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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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杭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及指纹识别信息,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郭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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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障法律规定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孙斌

网络上徐州丰县“铁链女”引发社会关注。作为一个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现行法律应当被如何对待?是否有法律保障其权益?

一、由谁监护?

我国现行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义务的法律主要是2013年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该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主要看管者及权益维护者是其“监护人”(第9条)。具体来说,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和姐、以及其他经过同意的个人或组织分别为第二、三、四顺序的监护人。而成年精神病人的首要监护人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然后是其他经过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最后,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也可以由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首要监护人从“父母”变更为“配偶”的条件是登记结婚。婚后方才患上精神疾病的患者,其首要监护人自然是配偶。但是,婚前患上疾病的患者,能否结婚?如已登记,其配偶是否有监护权?
婚姻法未禁止一般的精神障碍患者结婚,只是规定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结婚的,婚姻自始无效的,即配偶无法拥有法定“配偶”身份,不能成为“监护人”。不过,民法典已经废除患有相关疾病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个条款,只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配偶已知其有精神疾病但仍然登记结婚,该配偶拥有监护权。

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这个条款,只是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因此,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配偶已知其有精神疾病但仍然登记结婚,该配偶拥有监护权。

精神卫生法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第9条),“应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治疗”(第49条),但是,何为“妥善看护”并无相应规定。而且,该法也仅规定,村、居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应患者或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第49条)。那么,如果患者或监护人不提出请求,村、居委会或患者所在单位并不会主动监督患者是否得到适当的监护。

三、什么时候实施强制措施?

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因此,精神卫生法规定,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28条)。如果出现伤人或者伤己行为并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第30条)。
然而,对于“伤己”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需经监护人同意。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不过,如果不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31条)。只有在“伤人”的情况出现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35条)。

二、如何监护?

不过,如果不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31条)。只有在“伤人”的情况出现时,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第35条)。

四、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精神卫生法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资助,即医疗费用大部分由政府承担(第68条)。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还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得到民政部门的供养和救助(第69条)。同时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第70条)。除此之外,残联应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法律还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科协等团体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第10条)。

五、结论

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治疗和保障作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主要依赖于法定监护人,而监护人应当如何对待病人,并无相关规定,亦无监督规定。如果监护人缺失情感和道德的管束,而当地的残联、妇联、红十字会等团体缺乏对患者的关注,那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人身自由很难得到保障。

带上民法典看冬奥:滑雪“追尾”谁之过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戚亚坤

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大幕的拉启,在竞技体育精神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冰雪运动爱好者走进滑雪场,亲身感受冰雪运动的魅力。在享受冰雪运动快感的同时,还应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正确认知。那么,参加冰雪运动,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对于最常见的滑雪“追尾”事故,法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这次,我们将一起分析滑雪中可能涉及的那些法律问题。

参加滑雪运动受伤,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原则吗?

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在滑雪、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的运动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相应的技术而贸然参加,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根据自甘冒险原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可见,在滑雪、滑冰等具有一定危险的运动中,如果自身并不掌握相应的技术而贸然参加,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根据自甘冒险原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民法典中确定的“自甘冒险”原则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文体活动中的自甘冒险,让参与者为自愿行为买单,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公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参与的文体活动仅限于当事者直接投身的活动,比如对观众造成的损害就不包括在内,而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参加者”也仅限于在同一活动中,例如在操场跑步时不慎被旁边的打球者砸伤,则不属于自甘冒险。

滑雪场上,如果滑雪者没有注意雪道情况,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应该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即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二是超越原则,即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事发时,如果后方滑雪者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而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后方滑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即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二是超越原则,即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事发时,如果后方滑雪者没有观察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而将前方滑雪者撞伤,后方滑雪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在滑雪场上发生碰撞事件并造成伤害,滑雪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滑雪场作为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楼板夹层之间水管破裂 
业主财产损失由谁赔偿?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秦晓天

初级选手在高级雪道发生事故,雪场需要承担责任吗?

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滑雪者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加冰雪运动,应注意防范哪些风险?

在畅享冰雪运动的同时,也要量力而行,防范风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冰雪爱好者,要正确认识冰雪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冰雪运动前,务必佩戴正规的运动器具、护具,根据自身能力和水平选择对应的场地、雪道,同时规范遵守场馆内的相应规定,不可盲目冒险。滑冰场、滑雪场等冰雪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场馆内设立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运动人员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具有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馆内进行安全巡逻,设置医务室和医疗人员对紧急情况和突发情况进行处理等。

者,要正确认识冰雪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冰雪运动前,务必佩戴正规的运动器具、护具,根据自身能力和水平选择对应的场地、雪道,同时规范遵守场馆内的相应规定,不可盲目冒险。滑冰场、滑雪场等冰雪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场馆内设立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运动人员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具有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馆内进行安全巡逻,设置医务室和医疗人员对紧急情况和突发情况进行处理等。

如果让雪场来确认滑雪者的滑雪能力,难度较大。作为成年人参与滑雪运动,首先应该自我认知是属于初级还是高级水平,并依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相应雪道。对雪场来说,首先应该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在雪道上设置警示牌,让初学者知道自己应该在哪个雪道滑雪。此外,雪场巡视人员要尽职巡查,看到那些跌跌撞撞的初学者误入高级道,有义务将这些人请出与之不匹配的雪道,并加强相应保护措施。

是高级水平,并依据自己的能力来选择相应雪道。对雪场来说,首先应该尽到提示风险的义务,在雪道上设置警示牌,让初学者知道自己应该在哪个雪道滑雪。此外,雪场巡视人员要尽职巡查,看到那些跌跌撞撞的初学者误入高级道,有义务将这些人请出与之不匹配的雪道,并加强相应保护措施。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确定漏水水管是埋在住宅楼板夹层间的上水水管。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该段水管属于公共部分管道,应由张某所在区域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修缮。因该段水管爆裂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其承担。

法律规定

《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关于张某楼上邻居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中,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爆裂水管为楼上邻居损坏。物业公司在接到张某通知后,及时采取相关合理措施,已经尽到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职责,二者均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判决依据张某家中受损情况,由张某住宅所在区域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承担责任。张某要求楼上邻居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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