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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1年第5期

《辽宁普法》
电子书刊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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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5期

舅舅醉酒害外甥  伤了亲情难补救

都是钱款惹的祸  致人重伤判无期

怀疑妻子被强奸  冲动报复陷牢狱

感情问题生口角  言语相激食恶果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

05

不堪重负害病夫  自杀未遂终获刑

案情概要

2017年1月26日晚,陈某(被害人,男,殁年24岁)带着酒菜去陪独自居住的舅舅杨某过年。醉酒后,杨某在其住处用电饭锅等物击打外甥陈某的头部等部位,造成陈某重度颅脑损伤及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当场死亡。次日6时许,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关于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关于醉酒有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分,刑法中的规定主要指的是生理性醉酒,应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原则上视同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案发时处于普通生理性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

舅舅醉酒害外甥 伤了亲情难补救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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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杨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杨某故意杀人并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严重,鉴于其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在饮酒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 为,系偶犯、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故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适当。

酒虽好,切不可贪杯,以免给他人、给自己、给家人造成悲剧。
本案中,外甥专程来陪舅舅过年,本是欢聚,却因为醉酒而引来如此祸事,害了两家人。
本案提醒我们,要文明饮酒、科学饮酒、健康饮酒,切忌因醉酒酿成惨剧。

都是钱款惹的祸 致人重伤判无期

案情概要

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11日12时许,因钱款纠纷驾车来到某小区,将曹某(被害人,男,时年58岁)所驾的车辆别住,二人发生争执。张某遂持事先准备的三棱枪刺猛刺坐在驾驶室内的曹某的胸、臂、腿等部位数下,曹某受伤后爬出车外摔倒在地,张某又上前继续用三棱枪刺刺扎曹某胸、腹等部位数下。经鉴定:曹某腹部外伤后致小肠破裂并行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胸部受伤后致2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气、积血,肺组织压缩到50%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创口累计25.8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其体表挫伤面积未达到体表6%以上,属于轻微伤。案后,张某逃离现场,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张某198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区分关键就在于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

1.关于定罪

三棱枪刺刺扎曹某胸、腹等部位数下。经鉴定:曹某腹部外伤后致小肠破裂并行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评定为十级伤残;其胸部受伤后致2根肋骨骨折、胸腔积气、积血,肺组织压缩到50%以上,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创口累计25.8厘米,构成轻伤二级;其体表挫伤面积未达到体表6%以上,属于轻微伤。案后,张某逃离现场,于同年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查,张某198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身。

案例点睛

案情警示:

(1)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 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张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1月27日刑满释放。现2016年(五年内)再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应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人手段残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杀人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适当。

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本案中,张某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应当明知加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所造成的后果,持械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从其事先准备凶器、凶器的种类、刺扎的部位、刺扎的力度以及其作案当时的语言表示看,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因故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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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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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在要债的时候,一定要冷静,不要像张某一样,使用了错误的方法,既害了他人,也将自己的后半辈子搭进去了。
如果张某能够通过与曹某协商要回属于自己的钱,自然是最好的;但如果要不回,也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或者通过打官司的途径将钱要回。总之不能做违法的事,那样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害人害己。 
此案也警示人们应学法、知法、守法,法律是解决债务纠纷的最佳途径。

案情警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

怀疑妻子被强奸 冲动报复陷牢狱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李某龙于2016年4月与前妻李某梅离婚,因怀疑李某(被害人,男,殁年42岁)曾经强奸李某梅,并且认为此事是导致他们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对李某产生报复之心。2017年9月30日23时许,李某龙以请李某吃饭为由,将李某约至某小区6号楼附近的路面上,用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向李某扎刺数刀,致李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胸腹部致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死亡。被告人李某龙当场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由于李某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李某森、孟某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元。法院判决,李某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森、孟某花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元。

关于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李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家属李某森、孟某花所受损害与李某龙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龙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案例点睛

"

被告人宫某与王某(被害人,男,殁年60岁)系夫妻关系。2016年5月6日10时许,宫某因王某患病不能自理、房屋失火等生活挫折对人生失去希望,产生了轻生念头,为给儿女减轻负担,在女儿王小某家中,先用手扼住王某颈部数分钟,后用菜刀砍其手腕,致被害人王某当场死亡,后宫某当场自杀未遂。当日被告人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因口周部及颈部遭钝性外力作用、右手腕及手背遭锐器砍击导致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院判决,被告人宫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情概要

1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宫某因生活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李某龙因怀疑李某曾经强奸前妻而将其杀害,一条人命没了,而自己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最终的结果即便不是一命偿一命,他大半辈子也将在监狱中度过。
所以说,冲动是魔鬼!在怀疑自己及家人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首先应查明真相,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采用极端方式。希望大家以此警示,遇到事情要冷静地想一下,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不堪重负害病夫 自杀未遂终获刑

关于定罪

2

(1)本案中,宫某虽然不堪生活重负,但不能成为杀害与其生活多年丈夫的理由,王某系无辜被害。宫某以手扼颈部、菜刀砍击手腕的方式,杀害生活不能自理的王某,不属于“情节较轻”。

关于量刑

案例点睛

案情警示:

生命是不可复制的,我们都要珍惜珍爱自己的生命同时也要珍惜他人的生命。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即使是夫妻,也不能被另一方剥夺生命,哪怕如王某这般生活不能自理,他同样享有活在这个世上的权利。而宫某作为王某的妻子,应该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王某履行扶养义务。然而,宫某却为了减轻儿女的负担,竟然想杀死瘫痪丈夫后再自杀,实在可悲。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通过该案提示我们:身患病症的老人以及身处困境的老人,很容易产生绝望的情绪,严重的甚至会引发轻生的念头,这时家人应该开导老人,多陪陪老人,以免老人产生过激行为。

(2)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本案中,宫某因受伤及服药等原因客观上已经丧失主动离开现场的条件,其杀死被害人后长时间没有主动报警并试图自杀等行为,可反映出其主观上并无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审判的意愿,其行为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情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报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证人王小某的证言等证据,亦不能证实王小某在报案当时具有使其母亲宫某有效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宫某既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被家属送去投案的行为,并非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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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示:

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等情节及案件起因,对宫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适当。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宫某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及其系初犯,主观恶

感情问题生口角 言语相激食恶果

案情概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郭某与被害人孙某因情感纠葛发生口角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关于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郭某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矛盾所引发,郭某到案后坦白的 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适当。

2.关于量刑

案例点睛

被告人郭某与孙某(被害人,男,殁年63岁)自2013年4月起同居生活,2015年8月分手。2016年1月30日二人又再次联系。同年2月3日18时许,郭某在孙某的家中,与孙某饮酒后发生口角,郭某因孙某欺骗自己且对其进行言语刺激而激愤,遂从卫生间取出一把锤子砸向孙某头部,进而二人发生厮打,厮打中,郭某多次用锤子击打孙某头面部,后又多次持客厅内的石英钟击打孙某头面部、胳膊等处,致孙某因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郭某随后逃离现场。同年2月5日,公安机关在郭某的邻居家中将其抓获。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家属孙小某、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8574元、尸体美容费13500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4291元,合计人民币48365元。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小某、张某人民币48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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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孙小某、张某所受损害与郭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郭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孙小某、张某造成的丧葬费人民币48365元等经济损失。

3.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现今社会因感情纠纷失去理智,酿成大祸的例子比比皆是。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不仅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恶果,还会给自己套上一个枷锁。

本案中,郭某因孙某欺骗自己感情,在受到言语刺激后,走向杀人犯罪的极端,令人叹息。如果郭某在情绪失控前安抚自己,保持平和的心态,没有让愤怒冲昏了头脑,就不会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我们在感叹因爱成恨的悲剧时,也提醒处在爱情中的人保持理智,遇事多思考,想想事情的后果,认真对待感情,慎重处理情感问题,将痛苦、烦恼、忧愁等不良情绪,转化为积极有益的行动。

案情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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