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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6期

2024年第6期

母亲遗弃婴儿,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2年6月13日,辽宁沈阳铁西区铁西广场小五路附近,有居民在垃圾桶里发现一名弃婴,男婴被装在塑料袋里,脐带还没剪。居民将男婴送至派出所后,被急救人员接走送至医院。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弃婴罪的罪名,实践中,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将被抚养人遗弃的行为视其行为的严重性有可能触犯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金超

遗弃婴儿的父母无视法律,还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通过案例检索近5年案例,被告人遗弃婴儿导致婴儿死亡,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案件3件、过失致人死亡罪1件、遗弃罪145件(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对于遗弃婴儿到底是涉嫌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区分。主观方面,遗弃罪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逃避履行扶养义务或者向其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生命。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考虑并给予婴儿获得救助的机会。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婴儿遗弃在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例如车站、码头、繁华的街道等。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是将婴儿放置在不能获得救助的场所,例如丛林、偏远山沟等或使用多种掩盖手段试图断绝婴儿的获救机会,拒绝给婴儿喂食、在寒冷的冬季将婴儿放置荒山野外雪地里等,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无异于让孩子独自面对未知的危险,不仅法律不允许,也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幸运的是本案中的男婴生命健康没有现实危险、可以及时获得救助。

律师提醒

作为成年人应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既然选择将孩子带到这个世界,就应担负起对他的抚养教育义务,已出生的婴儿,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拥有作为自然人的各项权利,不应该被随意丢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陈宏伟

2020年10月17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将“强制报告制度”正式写入新法。这项制度的落地,确系当前形势所需,对于持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管该项制度实施三年多,但多数人对此制度都比较陌生,在实践中也不清楚如何应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作出如下归纳和总结。

一、何为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均作出规定。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作出进一步解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由谁来报告

谁是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以下五类主体具有报告的义务:第一类是“政府保护”中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教育等发现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所有国家机关;第二类是“家庭保护”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第三类是“学校保护”中的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第四类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第五类是“网络保护”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三、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以下情形时应当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向谁报告

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发现具有上述九种情形时,负有报告的义务的主体,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五、不报告的法律后果

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报告会产生以下两类法律后果:
第一类是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类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六、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保障

负有报告义务的各类主体可能会担心,如果报告后对自身是否会产生不利影响,其实不然,我国法律已经做出明确的规定,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予以司法保护。
第一是身份信息保密。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二是引发纠纷不担责。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是给予奖励、表彰。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通过以上介绍,希望全社会高度重视强制报告制度,在报告行为上要果断和迅速,只有这样,强制报告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反侵害未成年人的“一线防守哨”。

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是给予奖励、表彰。根据九部门发布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恋爱中一方赠与的财物能否在分手后要求返还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冯永

处在热恋中的人,往往是甜蜜的、兴奋的,或许也是不理智的。一方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经常会不吝惜地送礼物、请吃饭,甚至转账给另一方大额钱款。一旦分手,许多情况下付出较多的一方就会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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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里应当重点关注赠与的无偿性,即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即可,不需要支付对价,这区别于买卖,易货等合同。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又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处要分为两个层次理解。
第一,一般情况下,动产在交付给受赠与人之前,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撤销之前赠与的承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赠与人的权益,因为毕竟赠与是无偿的,防止赠与人因一时冲动做出令自己后悔的决定。
第二,在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在办理所有权人变更手续之后,赠与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得撤销赠与的。因为民法典的基石就是诚信,既然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所有权也已经转移,法律应当保护受赠与人取得的财产权。如此规定,既表达了法律对赠与人无偿让渡其财产的褒奖,也保障了诚信原则的实现。但上面提到的可以撤销和不得撤销都只是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典在第六百六十三条中作出了除外规定,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将变更登记,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

在恋爱中赠与的财物到底能否主张撤销呢?

再来看看另外一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当在恋爱中赠与的财物是按照当地的习俗、具有彩礼性质时,符合上面规定的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的。

一般情况下,所有权转移后不得撤销赠与。特殊情况下,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权益的、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和具有彩礼性质、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撤销赠与。

了法律对赠与人无偿让渡其财产的褒奖,也保障了诚信原则的实现。但上面提到的可以撤销和不得撤销都只是在一般情况下,民法典在第六百六十三条中作出了除外规定,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将变更登记,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要求返还财物。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或同一地区对不同案件的判决却存在较大差异。一些案件的主审法官认为,虽是在恋爱中形成的赠与关系,但终究还是赠与,在不符合法定撤销理由的情况下,诉请撤销没有法律依据。另一些案件的主审法官却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判决撤销赠与符合公平原则。

本文律师不赞成后者观点,先不说恋爱的目的到底是结婚本身还是为了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尝试与对方结婚的可能,单从赠与的目的来看,在没有附条件,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仅以目的不能实现就解除合同当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在一方违约且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但也并不是“撤销”。至于公平原则,律师认为,恋爱是以感情为核心的非民事法律行为,恋爱不是单纯的物质交易,其中必有感情的付出与身心的投入,谁又能衡量感情价值几何呢?

律师观点

律师建议

在恋爱中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特别是大额财物时,无论赠与一方还是接受赠与一方都具有较大风险,尤其是在接受赠与一方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时,必要时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共享单车应该“独享”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李虹

相信大多数人都见过骑行共享单车载人的场景:有的父母用车筐当“儿童座椅”载着孩子;有男朋友骑车,车筐里坐着女朋友的;甚至还有坐在共享单车后轮挡泥板上的等等。上述种种不文明行为几乎每天都会上演,有人说,共享单车是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影响了城市形象,同时危险也随之而来。

2017年8月1日,交通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用户要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但该指导意见执行并不充分。

事故一:

2019年某日,在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东升大道路口,一男子骑行共享电动车载着其外甥女(24岁)前往公园游玩,途中避让一辆右转混凝土搅拌车,坐在车筐中的外甥女由于惯性摔倒在搅拌车右前方,被车轮碾轧当场身亡。经过警方认定,搅拌车驾驶员和共享电动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事故二:

2020年某日,在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文化路与文东路交叉路口,三名未成年男孩共骑一辆黄色共享电单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三名男孩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两名小男孩为擦伤,另一名14岁男孩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这起事故不论交警部门最后如何认定责任,一个年少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一天。

共享单车车筐多数载重限额是5—10kg,但它并不是用来载人的。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急刹车,惯性作用下很可能导致车筐断裂,坐在上面的孩子或者成人摔下来发生事故的风险很高。现在网上可以买到共享单车上加装使用的儿童座椅,对此多家共享单车公司均明确表示不允许用户私自加装儿童座椅,并且强调如果用户因此发生任何意外,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前文提到的10部门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因此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共享单车都是不能载人的。

温馨提醒

共享单车公司虽然为每位用户投保,但如果用户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出现事故,也可能无法享受保险赔偿。另外,如果共享单车公司已在用户协议中约定共享单车产品仅供用户自己使用,禁止骑车载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由用户自行承担类似字样,那么用户在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时,没有按照租赁物使用方法正常操作使用违规载人的,因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应由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此类情形亦不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共享单车质量瑕疵问题不在此文进行讨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共享单车公司不予赔偿也是于法有据的,反而违规用车的用户需要就赔偿损坏车辆向共享单车公司作价赔偿。

似字样,那么用户在与共享单车公司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时,没有按照租赁物使用方法正常操作使用违规载人的,因使用者操作不当造成自身意外伤害的,应由使用者自己承担责任。此类情形亦不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共享单车质量瑕疵问题不在此文进行讨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认定。共享单车公司不予赔偿也是于法有据的,反而违规用车的用户需要就赔偿损坏车辆向共享单车公司作价赔偿。

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2.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  宫德龙

农民工发生工伤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
情况下如何维权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里做农民工。农民工(包括城市劳动者)的工作不仅劳动条件差、工作环境苦,而且安全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招用农民工的自然人或者组织既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农民工的索赔往往困难重重。自然人或者组织一般不会承认与农民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农民工如果想让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就必须先确认劳动关系,但是因为特殊工作性质,往往很难与自然人或者组织确认劳动关系,那么有没有其他的索赔方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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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分析

确定用工主体责任有两个条件:
一是案涉工程应为用人单位业务或经营范围内的工程;
二是用人单位将属于自己业务或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劳动关系,其责任范围一般小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范围。用工主体责任的功能,体现在对劳动者的兜底性保护。在实践中,为了更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时,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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