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第11期
《电子书刊》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王会森
商场在何种情况下对商铺销售有
质量问题产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型商场通过商铺招租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已经成为我国常见的大市场经营模式。一般而言商场本身并不直接销售商品,但其除了承担管理职能外,也通过收取各种服务费用的方式间接地从销售者处获取商品销售的利润,因此,其理应对其管理商户的合法诚信经营拥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理应负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及知识产权人等社会公众利益的义务。
A作为某品牌商,极其注重维护其品牌的市场形象。其曾在B商场内的商铺C购买到仿冒其品牌的产品,A随即通知了B商场,要求其对商场内的商铺合法经营、制假售假行为严加管理。但是在六个月后,A再次在B商场的D商铺购买到仿冒其品牌的产品。A随即将B、D告上法庭,法院判决B商场、D商铺因侵权给A品牌商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商场作为管理方并非产品直接销售方,消费者购买侵权产品所持发票或收据虽以商场名义出具,但实际上商场只是根据与税务机关签署的代征税款协议为商场内的承租商铺提供代为缴税服务,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场并非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也并非产品侵权的直接行为人。
但商场作为管理方应对商场内承租商铺出售质量问题产品承担法律上及合同上的管理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商铺进行监督、管理。若商场明知或应知商铺销售侵权产品而不加以制止规范,放任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实际上是对侵权商铺的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商场的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即商场的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产品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明知或应知属于主观范畴,法院很难判断,通常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通过两种方法确定商场存在主观过错,一是侵权通知,权利人已将商铺销售问题商品的行为告知卖场提供者,此时卖场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便可认定具有主观过错。二是红旗规则,当侵权事实十分明显,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以至于普通人都应知道或注意到时,此时卖场若不采取措施,法院便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代为缴税服务,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场并非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也并非产品侵权的直接行为人。
但商场作为管理方应对商场内承租商铺出售质量问题产品承担法律上及合同上的管理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商铺进行监督、管理。若商场明知或应知商铺销售侵权产品而不加以制止规范,放任侵权行为的继续实施,实际上是对侵权商铺的帮助行为,构成间接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商场的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即商场的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商户销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产品时,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明知或应知属于主观范畴,法院很难判断,通常也是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通过两种方法确定商场存在主观过错,一是侵权通知,权利人已将商铺销售问题商品的行为告知卖场提供者,此时卖场提供者若不采取措施制止侵权,便可认定具有主观过错。二是红旗规则,当侵权事实十分明显,像一面鲜艳的红旗,以至于普通人都应知道或注意到时,此时卖场若不采取措施,法院便推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
分居满二年,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判决离婚?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王蕾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分居满二年,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判决离婚?答案是否定的。我国从来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离婚需经法定程序。同时未办理离婚手续与第三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将涉嫌重婚罪。那么,分居多久才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以什么为标准呢?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经调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或者法官认为双方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也不必然导致离婚。
法院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主要从夫妻双方分开居住的原因和时间来判断。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不是因为学习、工作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分居且分开居住的时间须连续不断达到两年以上,而非累加计算。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分居即使未达到两年,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离婚。
一、法院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认定
二、如何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不和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描述,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建议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资料:
1 双方在同一居所地分屋不分家,不能定义为分居,因此一方需提供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能显示出租期不间断的两年;
2. 双方签字盖章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建议在签订时同步录像;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 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5. 可以提供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
2 双方签字盖章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建议在签订时同步录像;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 能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5 可以提供人证,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加以证明。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合法吗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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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末位淘汰制度是用人单位比较常见的“裁员”方式。那么这种末位淘汰制度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呢?律师介绍,末位淘汰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仅因绩效考核倒数而辞退员工也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某甲于2022年3月1日入职A公司,2022年7月1日,A公司通过快递向某甲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微信告知某甲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我公司与你于2022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你从未转化客户成功,每月业绩考核成绩均未达到60分,视为不合格,且在公司培训中成绩均为倒数,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A公司以某甲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在公司不能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公司曾对某甲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相关证据的情形下,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明显违法,A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用人单位须先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且根据司法实践,培训或调岗应具有合理性。调岗后,员工如果认为调岗不合理,建议员工在去新岗位报到的同时申请劳动仲裁,由裁判机构来认定调岗是否合理,而不能采取旷工等方式消极应对,不然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在该公司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以某甲业绩考核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认为
1
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
用人单位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
偿金?
律师分析
律师建议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杨威
生活中工伤赔偿私了的情况很多,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于是积极促成工伤私了。而且,大多数打工人也不愿经历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都希望一次性拿到补偿,只要用人单位给的赔偿过得去,就会选择私了。但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撤销协议。那么,原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能否被撤销呢?
本案争议焦点的核心问题在于小叶与物业公司达成的协议书应否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以该行为成立时为判定时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小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两类:一是与伤残等级无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是需以评定伤残等级为前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案涉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显失公平还应针对上述两类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加以区分认定。从客观结果分析,签订协议书时,案涉协议书的内容并未造成双方就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这四项工伤保险待遇权利义务分配得过分不公平;但是物业公司利用小叶对于工伤致残鉴定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常识并无经验的劣势,明知小叶对于案涉协议书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公平合理缺乏判断能力,仍与小叶签署协议书,致使协议书载明的赔偿金额与小叶依法应享有的上述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的合计金额相差悬殊,双方权利义务在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上显著失衡。因此,案涉协议书中物业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小叶主张撤销协议书中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叶主张撤销协议书中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部分内容,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小叶经人介绍到某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21年10月,小叶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小叶与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将支付小叶一次性赔偿费(含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赔偿的全部费用)共计5万元。一次性赔偿费为双方自愿协商数额,与法定数额存在出入部分系双方自愿对合法权利进行的恰当处分。签订协议后,小叶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劳动、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事宜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赔偿费用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收到赔偿金后,小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小叶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本案历经仲裁、诉讼程序后,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赔偿协议中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内容,公司另需向小叶支付67678.74元。
案情介绍
本案争议
律师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又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有效方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出现工伤事故与劳动者协商赔偿金额时,尽量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以后进行,否则很可能会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赔偿金额与小叶依法应享有的上述三项一次性补助金的合计金额相差悬殊,双方权利义务在上述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上显著失衡。因此,案涉协议书中物业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小叶主张撤销协议书中该部分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小叶主张撤销协议书中涉及医疗费、伙食补助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部分内容,于法不合,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作出前,与劳动者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若该协议的赔付款项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应认为是显失公平的协议。理由在于:在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尚未作出,劳动者并不清楚其能够获得赔偿的情况,在主张赔偿的问题上显然缺乏经验和底气,加之受到伤害后,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大多比较窘困和急迫,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了较为显著的优劣势对比;且工伤赔付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显著低于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系对劳动者利益的重大损害,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从中受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温馨提醒
“关于艺人要赔多少钱,通常应赔偿品牌方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实践中,考虑到损失计算存在一定难度,很多代言合同里会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如果艺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纪玉峰说道。
上海问道有诚律师事务所浦蕾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品牌为艺人进行培训、包装、扩展、营销、公关过程中为艺人支付的费用,品牌方在合同履行剩余期间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
李易峰们涉违法被拘后,
代言品牌能索赔多少?法院已有判例
李易峰因涉多次嫖娼被行拘,昔日代言品牌纷纷声明终止合作。品牌方能否因此提出索赔?如何索赔?
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经总台央视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警方通报后,多个品牌纷纷宣布终止与李易峰的合作关系,包括蒙牛旗下的真果粒、京都念慈菴、从葛兰素史克分拆的赫力昂(Haleon)旗下品牌舒适达、六福珠宝、鸭鸭羽绒服、康巴赫、王力安防(605268)等。Prada(普拉达)、HONMA高尔夫、Panerai(沛纳海)、Rémy Martin(人头马)等奢侈品品牌也迅速发布声明,终止与李易峰的合作关系。
代言人“翻车”,品牌方有权解约并索赔
明星代言人“翻车”“失德”甚至违法犯罪,对合作企业有什么影响?企业如何进行解约以及索赔?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玉峰表示,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如果满足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品牌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则需要根据合同目的来判断是否达到法定解除条件。品牌方与明星签订代言合同是利用明星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增加自身的商业利益,换言之,明星的正面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如果明星的社会形象转为负面,必然影响品牌方的商业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艺人返还代言费用并赔偿损失。
会形象和社会评价是实现合同目的的基础。如果明星的社会形象转为负面,必然影响品牌方的商业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品牌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艺人返还代言费用并赔偿损失。
具体赔偿条款能否写进合同?
尽管从法律层面来看,品牌方有权要求失德艺人赔偿相应损失,但企业通过诉讼渠道向艺人方进行索赔的情况并不常见。
此次受到波及的某企业公关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与明星合作的合同约定上,一般会加注一条:如果明星由于一些原因导致形象受损,影响到品牌,要如何赔付。“有些公司会提很具体的(赔付条件),但有些公司可能简单一点,比如合作标的的百分之多少。”该工作人员说。
“但是通常情况下,就算明星有这样的事情后,公司可能也不会真的去索赔、提起诉讼。”该企业工作人员坦言,很多公司首先并不想牵扯进这样的负面舆情,而一旦公司寻求诉讼渠道,往往旷日持久。
“最重要的是,牵涉的利益方很多,一般agency(指明星工作室等机构)通常会给它(企业)下次谈一个别的明星,可能在资源上有一些置换。”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澎湃新闻记者从相关企业了解到,明星是否违约,要看和明星的代言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一般企业会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明星违反法律,被刑事处罚的,属于违约。”该企业法务部工作人员表示。
“你要去签顶流,顶流都喜欢国际大牌,国货姿态低,在条款上应该都是劣势的。”前述企业公关部工作人员坦言。“明星一般都会比较强势,不接受在合同里设置赔偿条款,企业最后可以尝试通过打官司追回损失。”前述企业法务部工作人员称。
不过,某国际奢侈品品牌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一般而言,代言合同上都会涉及代言人不当言论行为造成对企业影响,企业有权理赔或是协商沟通解决。
“不过,具体赔偿条款应该很难写在合同里,不然人家不给签呀。”该奢侈品品牌工作人员表示,企业与明星合作时“都是一心只想促成合作”。
某快消品企业媒介部门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一般签约的合同书中都会规定这种不良事件发生后责任如何划分,对明星有约束,对品牌同样也有约束、具体的赔偿价格都是签约合同前商定的。一旦品牌出现负面也需要赔付明星,明星出现负面也会赔付品牌,但一般后续都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从此前的判例来看,企业申请对劣迹艺人相关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往往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1年,某企业向法院申请对某吴姓劣迹艺人相关企业申请价值17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获相关法院裁定准许。同年,另一家企业也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某吴姓劣迹艺人相关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相关法院裁定冻结涉事公司1332余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会真的去索赔、提起诉讼。”该企业工作人员坦言,很多公司首先并不想牵扯进这样的负面舆情,而一旦公司寻求诉讼渠道,往往旷日持久。
“最重要的是,牵涉的利益方很多,一般agency(指明星工作室等机构)通常会给它(企业)下次谈一个别的明星,可能在资源上有一些置换。”这位工作人员表示。
从此前的判例来看,企业申请对劣迹艺人相关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往往能得到法院支持。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1年,某企业向法院申请对某吴姓劣迹艺人相关企业申请价值17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获相关法院裁定准许。同年,另一家企业也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对某吴姓劣迹艺人相关企业进行财产保全。相关法院裁定冻结涉事公司1332余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影视投资公司向失德艺人索赔已有先例
除了与艺人合作代言的品牌方之外,失德艺人所参与的影视作品投资方是否也可以要求该艺人赔偿相应损失赔偿违约金或承担相应损失?
公开资料显示,李易峰出生于1987年,系中国内地男演员、流行乐歌手、影视制片人。2007年李易峰通过选秀出道,曾参演《古剑奇谭》《青云志》《老炮儿》《动物世界》等影视作品。
截至发稿,QQ音乐、网易云音乐、酷狗音乐等平台已下架李易峰的音乐作品。影视方面,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平台上李易峰的相关作品仍可见,芒果TV、咪咕视频已无法搜索到李易峰相关作品。
据了解,李易峰目前已确定的待播作品仅有一部电影《操场》,此前消息称其可能参与电影《黑金诱惑》《动物世界2》以及剧集《云上之刃》。目前上述作品在各平台的演职人员表均已将李易峰除名。
由于影视项目制作周期长、投资总额大的特性,因相关艺人失德导致项目搁置的影视公司往往承担了比消费品品牌更大的风险和损失,影视作品投资方要求失德艺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已有先例。
演员高云翔曾于2018年爆出“性侵丑闻”事件,尽管事后被当地法院认定罪名不成立,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300426.SZ,唐德影视)在2022年5月5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公告中表示,《阿那亚恋情》受主要演员高云翔负面事件影响暂未能发行,公司已经更换男女主演进行修改制作。
唐德影视在2018年对高云翔提起诉讼。2022年1月16日晚间,唐德影视公告称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高云翔需向唐德影视赔偿损失488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42万元。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唐德影视在公告中表示,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公司预计胜诉可能性较大,若公司胜诉且收到案件执行款,则该项目未来发行款能够覆盖扣除收取案件执行款后的成本,项目亏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该项目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险和损失,影视作品投资方要求失德艺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已有先例。
演员高云翔曾于2018年爆出“性侵丑闻”事件,尽管事后被当地法院认定罪名不成立,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300426.SZ,唐德影视)在2022年5月5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公告中表示,《阿那亚恋情》受主要演员高云翔负面事件影响暂未能发行,公司已经更换男女主演进行修改制作。
唐德影视在2018年对高云翔提起诉讼。2022年1月16日晚间,唐德影视公告称已收到一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高云翔需向唐德影视赔偿损失4885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律师费42万元。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唐德影视在公告中表示,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公司预计胜诉可能性较大,若公司胜诉且收到案件执行款,则该项目未来发行款能够覆盖扣除收取案件执行款后的成本,项目亏损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该项目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保价八千黄金丢失赔两千上热搜,
快递保价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
保价8000元的黄金丢了只赔2000元?这一事件日前登上热搜榜首,引发了网友对快递保价规则的争论。对于快递丢失或损坏,快递公司目前有三种赔付“方案”,但在面对消费者实际索赔时,快递公司的计算方式却超乎了索赔者的预计。
快递保价纠纷再上热搜
9月10日,杭州萧山的小刘通过顺丰同城业务寄送了价值8000元左右的20克黄金,并购买了价值8000元的保价服务。随后,小刘被告知该快件丢失。买了全额保价的小刘本应收到快递公司的全额赔付,但次日顺丰客服却表示只能赔付2000元。
明明购买了足额的保价服务,却只赔偿不到四分之一的钱,而且说不出如此赔偿的理由,这让当事人表示难以接受。
不过,此事发酵并登顶热搜后,顺丰同城9月13日回应称,其已第一时间协助客户报警,13日已按照8000元的保价金额全额先行赔付到账。经过警方调查寻找和各方配合努力,客户遗失的黄金已经找到。
此事引发的热议却没有因此平息。有网友表示,快递员在知道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自行拿走,是不是也只需要基于运费进行少量赔付?有网友调侃称,这不是寄快递,是快递公司来“进货”。更有网友质疑,是不是事情不闹上热搜就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那快递保价与否又有何意义?
记者了解到,近期,有多件用户寄递高价值物品,遭遇快递丢失或损坏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事件发生,再加上小刘的经历,让网友纷纷质疑起快递保价赔付制度的合理性。
对于整个快递行业来说,如果不能及时解决丢件赔付问题,无疑会对其信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赔付方式,不少快递公司都写到了自己与客户的《快递服务协议》中。记者梳理发现,对于快件丢失或损坏的赔付,目前快递公司有三种赔偿“方案”。
首先就是寄递快递的用户并没有购买保价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快件丢失,向快递公司追偿,后者一般会以快递费的3到5倍进行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价值金额不高的快递,部分快递公司会全额赔付;也有快递公司严格按照条款中约定赔偿比例执行。
对于购买了保价服务的用户,一些公司的政策则不尽相同。记者查询了顺丰、圆通、中通、申通、韵达和EMS等主流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各家对保价快件的赔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赔偿部分有足额保价赔偿和未足额保价赔偿两种情况。
总的来说,大多数公司执行的是“如快件丢失、损坏、短少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快件的保价金额”,少数公司在此基础上会额外退还保价费。这比较符合普通大众对“保价”的理解。
在未足额保价赔付的问题上,顺丰与其他快递公司的规定略有不同。记者查询发现,在顺丰的条款中,涉及保价快件赔偿的表述为:“破损、短少时顺丰将按照保价金额和实际损失的比例向您赔偿”。此前有用户寄价值98万元的医疗器械,保价2万元,最终因为寄递过程中损坏,维修花了1万多元,本以为保价可以全额承担,但最终快递公司只愿赔250余元。按照当时给的解释,其未全额保价物品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额=(保价费/物品实际价格)×维修费用。出乎追偿消费者预料的低价让这类纠纷频频闹上法庭。
丢失或损坏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事件发生,再加上小刘的经历,让网友纷纷质疑起快递保价赔付制度的合理性。
行业内有三种赔偿“方案”
您赔偿”。此前有用户寄价值98万元的医疗器械,保价2万元,最终因为寄递过程中损坏,维修花了1万多元,本以为保价可以全额承担,但最终快递公司只愿赔250余元。按照当时给的解释,其未全额保价物品损失的赔偿计算公式为——赔偿额=(保价费/物品实际价格)×维修费用。出乎追偿消费者预料的低价让这类纠纷频频闹上法庭。
律师解读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于快递保价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民法典》等。其中,《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过,在第四十七条中也明确“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保价条款性质有两种不同观点
实际上,不少快递公司在用户下单前则需要用户勾选与该公司的《快递协议》,在这份协议中,对于快递保价、赔偿的规则,快递公司有自己的方式。用户如果不同意“保价条款”就不能寄快递,一旦勾选协议,则表示同意全篇协议内容。
对此,有律师认为,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快递公司的义务,排除了寄件人获得全额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如果快递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而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排除适用情形,应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在实际中,承运人将保价条款内容分别进行了加黑、加粗,一般就会认为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
不论是哪种情况,正如发表的评论称,快递公司赔偿金额明显低于保价金额,导致部分消费者对快递行业失去信任,继而损害了行业利益。快递保价规则应该是公平、公正的规则,符合快递公司和消费者双方利益,不能成为企业想怎么捏就怎么捏的“橡皮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