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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9期

2023年 第9期

《电子书刊》

不少市民朋友喜欢买彩票,随着买彩票的人越来越多,因彩票引发的纠纷也成了一个颇具代入感的社会性话题。委托他人代买彩票中奖,为何却被告上了法庭?来看今日案例。

代买彩票中大奖,奖金算谁的?法院判了!

2022 年 5 月,郭某与柯某相识,双方互加微信。次日,柯某邀请郭某及郭某的同事谢某某建立一个五人微信群,两人又加入了两个接龙购买彩票微信群。在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1日这段期间,柯某多次通过微信委托郭某代其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中购买彩票,其一般会在开奖前以发微信红包的形式向郭某支付彩票票款。2022年5月14日,柯某再次在五人微信群发出购买指令后。郭某随即在两个接龙购买彩票群发送购买意愿,并向彩票点客服人员支付彩票款项。
当天开奖结果公布,该期大乐透中一等奖,中奖金额为 1264万元(共42股中奖),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柯某中的2股彩票可分得奖金48万余元。开奖后,柯某于当日向郭某微信转账108元,郭某收下该转账款项。
不久,郭某以柯某并未提前支付案涉彩票款,案涉彩票系郭某自己购买为由,向厦门市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柯某支付彩票奖款项48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彩票、奖券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彩票系柯某委托郭某购买还是郭某自行购买。
本案中,在购买案涉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出了购买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的购票指令的真实意思如此前一样,系要求郭某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郭某为自己购买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购买,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之规定可知,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故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 48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因此,市民朋友们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的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
判决

本案中,在购买案涉彩票前,柯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出了购买彩票的指令,而郭某此前已多次代被告购买过彩票,应十分清楚此次柯某所出的购票指令的真实意思如此前一样,系要求郭某代为购买彩票而非提供信息让郭某为自己购买彩票。郭某在接收到被告指令后完成了彩票的购买,并在之后收取了柯某所支付的彩票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之规定可知,委托合同乃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并无须以委托人先支付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所需之费用为成立条件,故委托人在彩票开奖前抑或开奖后才向被委托人支付彩票款项并不会影响双方之间委托关系建立的认定。郭某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柯某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柯某。郭某诉求柯某向其支付彩票奖 48万余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如果委托指令含糊、不具体很容易导致纠纷发生。
因此,市民朋友们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要谨慎对待,完整、准确的表明委托购买的意思表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报酬支付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双方发生纠纷时,能更为有效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代驾发生事故导致的车损,谁应担责?

当前,机动车有偿代驾已经成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人们小酌两杯之后,多会选择有偿代驾服务,那么找代驾司机开车回家途中发生剐蹭事故导致车损,谁又应当为此担责呢?

2018年12月5日,王某呼叫某代驾信息平台,要求其指派代驾司机,平台将信息告知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指派陈某为王某提供代驾服务。当日22时45分,陈某代驾机动车沿青岛市崂山区科经一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地面坑洼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
崂山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随后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维修费3万余元。2019年1月15日,王某出具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授权保险公司得以其名义或自己名义向责任方追偿。
保险公司随后将代驾司机陈某所在的劳务公司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有偿代驾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案情还原

【法院审理】

虽然交强险规定了“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交强险系法定第三者责任险,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具有特殊性,不应扩大适用于本案的商业车损财产险中来。代驾公司提供有偿代驾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驾驶车辆并非完全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有通过提供服务获得自身利益的需要,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打破了其与被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故其对投保车辆并不具有车辆损失保险利益,故不能因此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代驾司机显然也不属于家庭成员,并非法定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的对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对向侵权人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即其可以选择向侵权人索要赔偿,或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在实际向被害人支付保险金后,就取得追偿权,本案即是此种情况。而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仅为信息提供者,未有证据证明代驾导致的车损与平台的居间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处该劳务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万余元,某代驾信息平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代驾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对价的行为,与亲友之间的无偿借用不同,其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行为,应由经营者自担经营风险,建议代驾公司通过另行购买相应保险如代驾责任险予以分摊、获得保障。同时,代驾公司应加强对代驾司机资质的严格审查,约束代驾司机行为,积极促进代驾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温馨提醒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先来看一个案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一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主要理由二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
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
认定为赠与。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一: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主要理由二: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三: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主要理由四: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人工授精的孩子,谁抚养?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许俊

生活中总有部分家庭因为各种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生育能力,但同时也渴望能有子女,这样的情况下夫妻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收养或生育辅助技术来达成心愿。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那么,一旦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人工授精的孩子抚养权归谁?人工授精的孩子离婚后抚养费要怎么给?

丈夫李小东与妻子赵小红登记结婚十年一直未生育,经检查发现男方有生育能力障碍,为了能早日有个孩子,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使用他人精子以人工授精的方式受孕。于是夫妻二人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赵小红实施了人工授精,不久赵小红怀孕。在赵小红怀孕4个月时李小东开始后悔,认为孩子与自己无血源关系要求赵小红打掉孩子,此时赵小红已有胎动舍不得打掉孩子,李小东无奈只得让赵小红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二人矛盾愈演愈烈,孩子一周岁时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孩子抚养权归赵小红,但李小东一直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赵小红独自抚养孩子生活艰难,于是将李小东诉至法院。李小东主张自己与孩子无血源关系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赵小红与李小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李小东应当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生育技术的发展,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出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在法律上确认人工授精孩子的法律地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虽然在出生方式上与自然生育的子女有异,但这并不是其自身所能决定的。因此,界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必须将保障其生的尊严作为重中之重。基于这样的立场,界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须满足该子女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且不受人格歧视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应有的权利。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的尊严,实现对该子女生命尊严的完整维护。

法律规定

小学生玩游戏将围观同学撞骨折,
家长和学校要担责吗?

小勇与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等六人均系韶山某学校的五年级学生。2021年1月8日上午大课间时,小欢、小乐、小龙等六人在学校走廊玩“碰瓷”游戏(又名“背人”游戏),小勇在走廊中靠墙看着他们玩耍,六人不小心将小勇撞倒,致使小勇受伤。事故发生后,班主任通知小勇父亲到校,两人一同将小勇抬至班主任办公室。之后,小虎家长也经通知到校,在商议处理中,小虎家长提议先救人,此时小勇才被送至医院并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原告小勇要求六名同学和学校共同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104,940.14元。原、被告就赔偿责任多次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概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六被告在课间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虽无主观故意,但均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作用相当,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由六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韶山某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的“碰瓷”游戏,在事故发生前学生曾多次玩过,被告韶山某学校未意识到该游戏具有危险性,亦未对此问题进行训诫、纠正、制止,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韶山某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虽学校制度及会议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中提及安全管理制度,但学校未能证明其制度已执行到位,因此韶山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综上所述,韶山某学校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虎、小天、小可家长辩称三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六被告共同参加游戏,在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六被告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况且均为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不应亦不便区分各自责任。因此,六被告的侵权责任均等。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为: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六被告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原告小勇损失8,745.01元;被告韶山某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勇损失52,470.07元(学校购买了校园意外责任险,其中25,000元已由保险理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韶山某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的“碰瓷”游戏,在事故发生前学生曾多次玩过,被告韶山某学校未意识到该游戏具有危险性,亦未对此问题进行训诫、纠正、制止,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韶山某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虽学校制度及会议记录、班主任工作手册中提及安全管理制度,但学校未能证明其制度已执行到位,因此韶山某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综上所述,韶山某学校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虎、小天、小可家长辩称三被告不是直接侵权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六被告共同参加游戏,在玩耍中致使原告受伤,六被告的作用和地位相当,况且均为自控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不应亦不便区分各自责任。因此,六被告的侵权责任均等。
综上,法院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为:小欢、小乐、小龙、小虎、小天、小可六被告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法定代理人各自赔偿原告小勇损失8,745.01元;被告韶山某学校承担5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小勇损失52,470.07元(学校购买了校园意外责任险,其中25,000元已由保险理赔支付)。

课间休息期间,适度运动有助于强健体魄,促进孩子们身心健康成长。但课间活动务必要注意安全,提高对危险的意识防范,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
本案中,六名小学生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对游戏行为的危险有一定的认识,但还处于较小的年龄,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引发的严重后果认知水平较低。学校采用了封闭管理制度,对于学生在校内一些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为、活动,应有一定的预判防范及处置,为学生创造积极向上、严肃活泼、安全放心的学习生活环境。当然,并非所有案件中学校都被判担责,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责任。
另外,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此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与校方共同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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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的学习生活环境。当然,并非所有案件中学校都被判担责,学校举证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不承担责任。
      另外,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承担着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因此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与校方共同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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