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合规之声》2022年第006期

2022年9月

深圳分公司合规简报

合规之声

006

THE VOICE OF COMPLIANCE

2022年 第006期

(总第006期)

Contents

目录

打造服务体验最佳的寿险公司
                                    做寿险行业的长期主义者

长期主义,

长期主义,

长期主义,

长期主义,

是一种格局

是一种定力

是一种韧性

是一种信仰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2

鉴往知来 | 监管处罚 

3

以案释法 | 案例解读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5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常学常新 | 知识课堂

4

10

12

14

2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光大永明人寿被罚款20万元

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同一违规事项,中支及省公司被双罚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喜迎二十大 争做金融明白人”深圳金融消保知识在线答题活动正式开始

关于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04

05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梳理和排查银行业保险业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和漏洞,深入整治侵害消费者信息权益乱象,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制等。

银保监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问题开展监管抽查和督导,突出重点。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机构自查并整改到位的问题,可结合行为违法程度及造成后果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发现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要严肃追责并从重处罚。

《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摸排本机构自2021年以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情况,深入查找本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自查过程中要坚持立查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完成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逐项逐步推进。

整治工作要求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重点围绕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查 询、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提供、个人信息删除、第三方合作七个方面,针对自2021年以来与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情况,深入查找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收集
1.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
2.超出业务办理所必需的范围收集个人信息;
3.强制要求同意使用信息;
4.要求给予不合理的授权;
5.要求概括授权;
6.消费者信息审核不严谨

七大整治重点

(二)个人信息存储和传输
1.电子数据存储管理混乱;
2.纸质材料保存管理混乱;
3.通过不安全渠道传输个人信息 ;
4因系统或操作原因导致信息外泄

(三)个人信息查询
1.查询权限管理混乱 ;
2.查询业务操作不规范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06

07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个人信息使用
1.用于不当营销;
2.用于不当催收;
3.擅自办理业务 ;
4.撤回同意后继续使用

(五)个人信息提供
1.未经同意向他人或外部机构提供信息;
2.违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六)个人信息删除
1.未明确个人信息删除要求;
2.未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七)第三方合作
1.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合作不审慎;
2.违反规定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对于整改发现的问题,《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逐一建档,确保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对违反银行业保险业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不当操作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泄露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监管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

08

09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1

风向指南 | 监管动态 

2022年9月5日至9月30日,在深圳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指导下,深圳市银行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携手深圳众多知名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主题为“喜迎二十大 争做金融明白人”的线上答题活动。
答题活动围绕“金融知识普及周”、“老年人金融服务普及周”、“新市民金融服务普及周”、“普惠金融普及周”四大主题开展。

□ 来源:金融明白人微信公众号

——深圳金融消保知识在线答题活动正式开始

喜迎二十大   争做金融明白人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10

11

2

鉴往知来 | 监管处罚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官网

中国银保监会公布

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光大永明人寿被罚款20万元

2

鉴往知来 | 监管处罚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光大永明人寿接受部分客户使用光大银行信用卡偿还保单贷款,涉及贷款本息4265.75万元,保单件数2199件。截至2021年8月,尚有270个信用卡账户贷款本息870.85万元未结清,其中41个账户逾期、涉及贷款本息204.53万元。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官网

新疆银保监局公布

同一违规事项,中支及省公司被双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第四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光大永明人寿罚款20万元。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第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7月,新疆银保监分局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及违法规定经营区域经营保险业务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及乌鲁木齐分公司开出7张罚单,合计处罚109.32万元。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同一违规事项,中支及省级公司均被处罚40.66万元,这是非常少见的。

处罚理由是中支违规,省公司审核不严、违规审批。

可见,上级公司以后面对下级公司违规,“睁只眼闭只眼”的放纵,出事后切割,是行不通的了。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2

13

3

以案释法 | 案例解读 

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3

以案释法 | 案例解读 

2021年4月1日,客户孟某通过保险代理人A在某人寿保险公司安阳支公司购买了1份10万元的终身寿险。
2021年4月12日,客户在外地出差,手机上突然收到一条手机号码为138××××6509的短信息:“孟某,你好!你在某保险公司买的10万元保险,联系我的同学,她至少可以给你优惠2万元”。客户很奇怪,又称是老乡,又知道自己年龄59岁,又知道犹豫期15天之内都可以退保,21号是最后一天,还能返2万元。
更意想不到的是,2021年4月13日上午一陌生人加客户微信,竟然能把客户在保险公司买的“终身寿险”电子保单发送给客户,客户这时感到危机重重,为什么第三方陌生人对我的投保情况一清二楚?
故此,客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停止对其投保信息隐私泄露的侵害,并对其公开赔礼道歉。

详情

案例

内部资料
请勿外

剖析

案例

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另一名保险代理人B与保险代理人A存在个人恩怨,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保险代理人A的登录密码,从而获知了客户的投保信息,并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法院认为,客户投保时所提供的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均属于其私密信息,客户对此享有隐私权,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客户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代理人B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并泄露了客户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险公司作为信息的保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停止侵害孟某个人隐私并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 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 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 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 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依据

法条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4

15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保险销售误导三大表现形式

关于防范保险销售误导的风险提示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近期,有消费者反映,某些保险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与实际不符或让人误解的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存在套路营销、诱导消费、强制搭售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2年第5期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保险销售误导行为。
保险销售误导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业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利。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表现一:隐瞒、混淆产品信息误导消费者。
故意隐瞒保险产品属性,将具有相近保险责任的产品进行混淆,或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简单对比,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容易引发理赔争议或退保纠纷。
表现二:暗藏搭售误导消费者。
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以折扣优惠、公司规定、核保政策为由,变相误导消费者盲目投保高保额产品。也有部分网页、APP操作页面,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等,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表现三:夸大保险责任或承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
在保险产品营销过程中,个别销售人员介绍保险责任时断章取义、避重就轻,夸大保险责任范围,弱化保险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比如向投保人口头承诺“什么都能赔”,故意曲解保障范围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理赔埋下隐患;或在销售分红险、投资连结险、万能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存在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虚假宣传行为。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6

17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提示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盲目跟风、不随意委托、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谨防销售误导风险。
一、不盲目跟风,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后再投保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以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为准,建议消费者根据自身保险需求,认真了解拟购买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经济实力的保险产品。
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模糊、夸大保险责任等风险。此外,在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风险
提示

二、不随意委托,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要随意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不要随意签字授权,注意保管好重要证件、账号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线上、线下投保务必做到本人确认,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协议内容。
三、不轻信“代理退保”“代理维权”,选择合法合理途径维权
    如您对保险产品或服务有异议,或在购买保险过程中存在纠纷等,要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正常渠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轻信“代理维权”“代理退保”等虚假承诺,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不法行为。

Reminder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18

19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4

警钟长鸣 | 风险提示 

关于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活动的风险提示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官网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近期,有不法分子谎称其为保险公司员工,以“梳理保单信息”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声称能帮消费者全额退保,随后利用保单贷款套取资金,谎称是第一笔退保金,骗取消费者信任,在收取所谓“代理退保手续费”后失联。消费者非但拿不到退保金,事后还要自己偿还保单贷款。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保单贷款型代理退保诈骗”的基本特征
一是不法分子通常以保险公司内部员工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员工身份接触保险消费者
二是不法分子诋毁保险消费者所购保险产品及承保公司,怂恿保险消费者退保。同时声称自己有“门路”,能够帮助保险消费者全额退回所缴保费。
三是沟通过程中,若消费者对其不信任,不法分子会使用消费者手机操作保单贷款,要求消费者配合提供短信验证码、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并欺骗保险消费者收到的保单贷款即为第一笔退保金。部分保险消费者发现账户有实际款项到账后,并未仔细分辨到账款项的性质,误以为就是退保金,往往对不法分子深信不疑。
四是不法分子收取消费者“代理退保手续费”后失联。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二、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一是充分考虑自身保险需求,理性办理退保。消费者应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现金价值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风险保障需求,理性衡量是否有必要办理退保。
二是提高警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保险消费者办理各项保险业务时,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对保险公司的上门服务人员,应通过查验证件、拨打客服电话等形式验证其身份。不将保险合同信息泄露给身份不明的人员。不泄露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
三是正确认识保单贷款功能。保险公司的部分产品会提供保单贷款功能,保单贷款是投保人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主要是解决投保人短期资金周转需求。部分保险公司为方便保险消费者,提供了手机客户端自助办理保单贷款的服务,投保人操作手机申请贷款后款项即时到账。保险消费者应避免无关人员操作本人手机,警惕不法分子擅自操作本人手机办理保单贷款,平时注意分辨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内容,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四是通过正规渠道办理保单业务。消费者如对保险合同存在疑问或需办理退保,可访问保险公司官网、拨打客服热线或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场所。

20

21

5

常学常新 | 知识讲堂 

5

常学常新 | 知识讲堂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2、(判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点击查看答案

A

1、(单选)保险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 )

A.补偿功能和给付功能
B.融资功能和经济功能
C.管理功能和补偿功能
D.经济功能和管理功能

点击查看答案

C

3、(单选)最大诚信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A.回答、保证、主张与禁止反言
B.告知、担保、弃权与合理反言
C.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D.告知、诚信、弃权与禁止反言

点击查看答案

A

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

4、(单选)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有标准体和非标准体之分,对于标准体,保险人承保的适用保险费率是(  )

A.标准保险费率
B.特别保险费率
C.浮动保险费率
D.优惠保险费率

点击查看答案

Corporate
culture monthlytemplate

风控赢得未来    
                     合规创造价值

主  办:深圳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总  编:鲁    燕
主  编:冯安娜
责任编辑:宁夏宇    陈   柳

注:本刊内容解释权归深圳分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修改和删减。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