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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检工作信息2023年第4期

四川纪检工作信息

SI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内部刊物 注意保存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纪委  主办

04

2023年4月

夯实思想基础
铸就政治忠诚
提升履职能力
锻造铁军本色
以高度的政治警醒和履职担当 投身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教育整顿

目录
CONTENTS

经验交流

巴中巴州支行纪委建立“1+2+3”机制促进纪律监督与合规监督贯通协同
乐山直属支行加强信贷领域警示教育促业务稳健发展

01

省行动态

多措并举 精准有力 四川分行纪委
强化监督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见实效

02

业务参考

准确把握审理谈话的相关要求

03

明纪释法

为什么定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04

党史学习

廉政换新篇:红色政权的廉政探索

06

05

先进事迹

纪检干部蓝杰先进事迹

  省行动态

1

   
     近两年,四川分行纪委联合地方监委先后查处曹建、方建明、刘春等严重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结后,按照派驻纪检监察组推进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要求,四川分行纪委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把准关键、贯通融合构建“三不”机制,扎实推动以案促改各项工作,以整改实效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监督推动责任压紧压实到位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跟进监督、发案单位具体整改、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以案促改统筹联动机制。一是贯通压实主体责任。协助党委强化对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的组织领导,督促“关键少数”扛牢政治责任,指导工作在辖内迅速铺开;印发《以案促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将以案促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党建考核内容,推动工作层层分解到位、落实到人。二是主动履好监督责任。统筹内设机构力量,发送《以案促改通知书》,实现宣传发动、案件剖析、教育警示、问题整改、建章立制和监督检查无缝衔接、常态推进;坚持一案一总结,研究提出监督制约意见建议,加强后续跟踪、监督落实和综合评价,推动任务高质效完成。三是督导落地整改责任。督促指导发案单位、主责部门深刻汲取教训、深化警示教育、深入剖析查摆,加强对关键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约束,补齐制度短板,规范廉洁风险管控,夯实管理基础。
     二、持续深化以案示警震慑到位
     全覆盖开展警示教育,将学习贯穿始终,打出系统施治组合拳,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筑牢“不敢腐、不想腐”的思想堤坝。一是召开警示大会,营造从严氛围。以案为鉴通报案情,观看专题警示教育片,以案明纪、警钟长鸣,深刻汲取反面典型教训,严守纪律规矩;督促发案单位深刻反思深入整改,找准“病灶”靶向治疗,建章立制联防联控,规范权力运行。二是组织旁听庭审,接受纪法洗礼。用好身边案例“活教材”,以庭审现场为“警示课堂”,多次组织关键条线、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旁听案件庭审,让案中人讲案中事,警醒“关建少数”提高觉悟、敬畏法纪、筑牢底线、不越雷池。三是开展教育巡展,释放综合效应。在省分行本部及辖内21家二级分行开展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图片巡回展览,精选系统内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等8类职务犯罪和醉驾、赌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以案促教、释纪释法。四是宣传廉洁家风,助推文化建设。拓展教育内容和形式,系统内首次以“农行家书云端看”电子微刊宣传纪念国际家庭日,被“学习强国APP”专题报道;以“传承好家风 小家传大爱”为主题,深入开展送廉洁文化作品、书香浸润家风、祭扫英烈等活动,增进员工认同,引导家庭成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共建共防。

01

多措并举 精准有力
四川分行纪委强化监督推进以案促改工作见实效

  省行动态

1

         三、紧盯整改质效标本兼治到位
         深剖细研案件特点及成因,深入查找责任落实和权力运行制度机制漏洞,督促整改巩固提升,释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一是严格对照查摆剖析问题不足。强化政德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督促发案单位、主责部门召开“以案促改”专题党委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查摆问题,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挖问题根源,建表立账落实整改,强化立规执纪,坚决杜绝前改后犯。二是落实监委移送问题建议整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推动以案促改点上着力、线上延伸、面上拓展。以《廉洁及业务风险监督提示函》等形式,督促发案单位、主责部门立行立改、追责问责到位。同步将问题及建议分发内控、风险、信用等部门,督促抓好深层次研判排查。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汇总形成《四川分行银行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意见“十个严格”“五个严禁”行为规范》,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三是开展信贷领域廉洁风险防控监督。充分发挥以案促改标本兼治功效,制定下发《信贷领域廉洁风险防控专项监督工作方案》,督促各级纪委围绕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从严管贷治贷力度等五个方面,跟进开展“融合式”监督,督促发现问题整改,着力发挥保障落实作用。

02

业务参考

2

准确把握审理谈话的相关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江洪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审批可以与被调查人谈话,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核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听取其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同时,细化了一般应当开展审理谈话的五种情形。这些要求相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审理谈话的规定有所变化,如何准确理解把握《条例》要求,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上述要求与《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致。《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将“应当”改为了“可以”,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可以理解为审理谈话不再是审理环节的必经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般应当谈话的五种情形外,其他的案件都可以不再进行审理谈话。审理谈话是履行审核把关职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克服“书面审”局限,全面客观审核案件,也有利于保障被审查调查人辩解、申辩的权利,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同时,为了提高审理工作质效,对事实证据无异议的轻处分案件、被审查调查人年龄较大身体不好以及受到刑事处罚、不起诉等案件,可以综合研判把握,不再进行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目的不是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在程序规范上应与审查调查谈话有所不同。一是审理谈话由谁审批。《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经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应当与被调查人谈话。《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例》对审批程序没有规定,工作中应按照《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要求办理。实践中有争议的是,不进行审理谈话的是否需要审批?笔者认为,分管领导审批是对审理程序的监督、把关,对于存在特殊情形,经审理组研判不再进行审理谈话的,也要按照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二是审理谈话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条例》都规定讯问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对审理谈话没有明确要求。虽然审理谈话不同于审查调查谈话,但为了更好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核对被调查人认错态度及认识,对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的,有条件的也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不必要做强制性要求。

审理谈话是否必须进行

审理谈话程序如何规范

03

业务参考

2

审理谈话谈什么内容

审理谈话后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结合中央纪委文书规范,审理谈话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是告知权利义务。审理谈话首先要告知被审查调查人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提出申诉、进行申辩、政策咨询等权利,及如实回答提问、如实供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等义务。二是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审理谈话中要核实调查组是否履行了违纪违法事实核对程序,询问被审查调查人对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是否有异议,实践中不需要审理部门另行出具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由被审查调查人签署意见。三是听取辩解意见。谈话过程中,审理人员要认真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事实证据、违纪违法情节、定性处理等方面的辩解意见,有关情况要在笔录中如实体现,充分保护其申辩权利。四是了解有关情况。谈话中要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监察法及《条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要求,核实了解调查人员是否存在侵犯其个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或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形。五是同步进行纪法教育。审理谈话最后要听取被谈话人对自己违纪违法行为的认识,根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必要的思想政治和纪律法律教育;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还要告知主动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促使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真诚认罪悔错。

       审理谈话结束后,要根据谈话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一是无异议情况及时上会。审理谈话一般在审理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审理室室务会研究前进行,对于谈话中无异议情况的,审理人员要及时形成审理报告,其中审理谈话情况要如实在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中体现,并按程序将案件提请室务会研究后,再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二是做好非法取证核实排除。对于谈话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审理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调查核实,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要报领导审批后依法予以排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要交由案件承办部门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要予以排除。三是督促做好调查补证工作。对于被审查调查人在审理谈话中提出的辩解意见或提供的新的事实证据,审理人员审核后认为存在合理理由的,要及时反馈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作出说明,并对补证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切实守住案件质量关口;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督促审查调查组跟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案件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04

明纪释法

3

为什么定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曾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经理,虽然由法院指定其担任甲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但甲公司系股份制企业而非国有企业,曾某并非对国有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收受丁公司10万元“辛苦费”,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作为甲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贪污贿赂罪的一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基本案情
       曾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甲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占40%股权、外方占60%股权)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A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还债,并依法成立清算组,指定曾某为破产清算组副组长。
        在清算过程中,丁公司竞得甲公司某厂区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因涉及到土地、房产过户等事宜,丁公司找到曾某帮忙办理此事,并给予曾某10万元“辛苦费”。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05

明纪释法

3

       从刑罚上看,受贿罪的最高刑可以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立案标准上看,一般情况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由于受贿罪的刑罚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严厉,而立案标准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低,所以,在不少受贿案件中,行为人会以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主张自己犯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不是受贿罪。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1)主体方面,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客体方面,受贿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可以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害的法益则是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的正常管理秩序,同时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表现形式方面,受贿罪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在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在索取贿赂这一情形下,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贿赂的情形下,只有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也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两种。但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他人财物,皆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清算组系代表国家对破产企业的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具有公务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本案案情,曾某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系受贿罪的适格主体。曾某在从事清算工作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直接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曾某构成受贿罪,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06

党史学习

4

廉政换新篇:红色政权的廉政探索

       1927年7月至1937年6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十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又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阶段。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在自己创建的革命根据地内建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的红色政权,成为执政者。中国共产党先后在15个省的三百多个县境内,创建过十多块革命根据地。1931年,红一方面军将赣南、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连成一片,形成中央革命根据地(中央苏区)。中央苏区规模最大时包括2I个县城在内的广大地区,拥有5万平方公里土地和250万人口。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省瑞金县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毛泽东等63人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毛泽东任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方面的伟大尝试。当时不仅在政权的组织建设、民主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而且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建设廉洁政权的理论,进行了红色政权反腐倡廉的历史性探索。
  
      

一、廉政风暴——开展“不敢腐”的惩腐肃贪行动

      1.开展惩腐肃贪运动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贪污反浪费斗争最先是从中央苏区开始的。针对当时革命队伍中存在的贪污浪费现象,1933年12月,苏区中央局和中央临时政府在机关中发动了一次大规模的群众性检举贪污运动,查出了一批贪污分子。中央要求各级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对其进行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任何人不得隐瞒、庇护。在中央苏区的这次反贪污斗争中,苏区政府共惩处了贪污分子和官僚主义者42人,其中厅长1人、局长3人、处长6人,送交法庭制裁者共29人,包括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被撤职、管理处长徐毅被拘押审讯、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长兰文勋被撤职查办、会计科长唐仁达因贪污大洋200多元被处以极刑、县苏维埃主席杨世珠因官僚主义错误而受到警告处分。 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中央政府正式发布训令:要在红色革命根据地的区、县、省及中央苏维埃政权机关内,开展一次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惩腐肃贪运动。

07

      1934年2月,中央政府副主席兼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率中央工作组到于都县检查工作时发现,县苏维埃军事部、政府主席、县委书记、组织部长与人合伙做生意,互济会主任挪用公款投机倒把,城区三个区苏维埃政府主席和6个部长也合伙做投机生意。中央工作组对此作了严肃处理,撤销了县委书记刘洪青的职务,改组了中共于都县委和县苏维埃政府,枪决了

党史学习

4

4名贪污犯,原苏维埃主席熊仙壁受到撤销中央执委会委员职务、监禁一年并剥夺公权一年的处分。这就是同年3月《红色中华》第159期上公布的著名的“于都事件”。                 以中央苏区的反腐肃贪为开端,斗争迅速扩展到其他苏区,一场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受贿、反官僚主义、大倡廉洁之风为主要内容的廉政风暴在各苏区迅速刮起。
       
  
     

08

        2.中央直接查处大案要案
        在中央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的斗争中,党和政府还十分重视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当时一些重大案件,都是中央直接进行查处的。
        1932年5月9日下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枪毙的第一个贪官——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谢步升家境贫穷,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虽然这个官职不大,但随着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叶坪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逐渐蜕化变质。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藏运物资到白区出售,牟取私利。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5月9日,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第一声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 
       中央的决心和采取的果断措施,有力地震慑打击了腐化堕落分子,教育了广大群众,密切了党、军队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节省一切开支,充实战争经费,对于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也是中央苏区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毛泽东同志告诫革命同伴:“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节省每一个

4

党史学习

 二、 建章立制——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1.狠抓规章制度建设
根据地建立之初,党就制定了严格的纪律来约束革命队伍的行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既是严格的军队纪律,又是简洁明确的反腐败法令。党和政府在开展反贪污浪费斗争的同时,狠抓制度建设。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统一财政;统一会计制度;建立巡视制度与检查工作制度。
        同时,为了严惩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健康发展。《训令》指出,“为了严厉惩治贪污及浪费行为”,特规定:
        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3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丙,贪污公款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丁,贪污公款在百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强迫劳动。
此外,该法令还规定: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罪论罚;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予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

09

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会计制度的原则。”中央苏区还发布训令,号召“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如客饭、办公费、灯油杂费都须尽量减少,尤其纸张信套,更可以节省使用。这一切节省,虽在各部分为数甚少,但积少成多,并可以养成苏区中更加刻苦更加节省的苏维埃工作——这是万分必要的。”           
        在中央苏维埃的号召下,各级政府、红军后方机关、国家企业、学校等工作人员和苏区广大军民积极行动起来,厉行节约,力戒浪费。新编三师政治部对官兵“进行了广大的宣传鼓动工作……决定每天吃一顿稀、一顿干饭,并在伙食钱内每人每天节省铜板一个或两个……结果第三团在九天内节省大洋18元5角8分,军士队13元5角。” 1934年初,中央苏维埃全总执行局决定从各方面节省经费:
      一、号召各工会组织从4月份起节省20%的经费。
      二、4月份起减少中央政府对执行局的津贴1000元。
      三、秘书处(包括各产业工会中央委员会的)过去有46个工作人员,最近裁减到15个。
      四、从4月份起决定尽量节省,减至每月用费不超过700元。
      五、苏维埃工作人员自带伙食。六、热天的衣服不做,个别同志困难的另想办法解决。
         与此同时,中央苏区还精简机构,统一规定苏维埃政府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使用标准。根据统计,苏区政府机关作为精简机构的排头兵,“除新成立的粮食部外,……减少了169人”,为其他县区政府机关精简工作带了个好头。“在精简机构过程中,各地县区工作都有很大进展,县区由从前300人,现巳减到I06人。
 

三、倡立新风——开展“不想腐”的廉政教育

     中央苏区在反对腐败的同时,提倡廉洁奉公,加强廉政建设,取得显著的成效。
     1.官兵平等,同甘共苦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央苏区各级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毛泽东和苏维埃政府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早在井冈山根据地开创时,毛泽东就为工农革命军规定了“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后改为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的三大纪律和“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的六项注意(后又增加内容,变成八项注意)。
        朱德在指挥打仗的同时,也非常重视群众工作,一有时间,不是到田间参加劳动,就是进行社会调查。在毛泽东、朱德等的模范作用下,苏区干部积极动员群众,组织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群众的疾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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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

10

以下的监禁。其他苏区也出现了类似的反腐败法令。这些法律、条例及规定,是苏区在治理腐败上迈出的可喜一步,是我党历史上的第一批反腐法令。
        2.建立苏维埃民主监察机构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规定工农检查处是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农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随后,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系统在整个政权体系内建立。主要包括:
(1)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主要负责对中央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同时指导地方各级工农检察部门的反腐败斗争和廉洁建设工作。
    (2)地方即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检察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苏维埃政府机关工作情况。
(3)控告局。各级地方政府的工农检察部之下设立控告局,其主要任务是接受群众的控告书,调查所控告的事实。
        此外,还在国家机关、企业、作坊、学校、社会团体、城市街道和乡村中发展通讯员,在工农集中处设置控告箱,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和群众化。虽然,由于战争环境的影响,各苏区在监察制度和机构的创建上不甚统一,但这种群众性的民主监督机制充分显示出了工农民主政权监察制度的特点。

4

党史学习

11

       2.克己奉公,清贫廉洁
       真正的共产党人就是要替人民解除苦难,为人民谋利益, 不为金钱地位所动,廉洁奉公,苏区干部在这方面起了表率作用,树立了典范。
       苏区工作人员在星期六、星期天轮流到附近乡村帮助军烈军属和弧寡老人耕地锄草、挑水种菜,不取分文报酬。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广大基层工作人员,乃至省、部级干部,自带干粮去办公,不要公家的伙食费。中央苏区的最高领导人之一张闻天,连下基层检查工作也自带干粮。有一次,他去瑞金消费合作社总社检查食盐采购情况。开饭时,他谢绝了客饭,而是从饭包里掏出冻得又冷又硬的几个番薯热了后吃,让干部们极为感动。
        3.强化教育,纯洁队伍
       腐败现象的滋生繁衍有其思想根源,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升红军干部道德修养是消除这一根源的治本手段。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开始,毛泽东同志等就提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要求来加强对红军干部和战士的思想教育。
       在1929年古田会议上,红四军前委领导机关号召全军起来彻底肃清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决议》不但提出了红军建设的原则问题,也提出了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
     《决议》强调,为了纠正党内、军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必须加强正面教育,从思想上肃清各种错误观点,分析其危害;必须开展党内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纪律,使党员的思想和党内的生活政治化、科学化。《决议》还把廉洁奉公的内容写入党员五项条件中,即“新生分子入党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观念,忠诚老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而且没有发洋财的观念”,还要做到“不吃鸦片,不赌博”,从而保证新党员的思想素质。
       中央苏区这些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对纯洁革命队伍、克服重重困难起了巨大的作用。
       中华苏维埃政府能够在夹缝中生存、发展、壮大,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廉政建设。红色政权开展了我党历史上的第一场廉政风暴,纯洁了党和革命队伍,壮大了力量,多次粉碎了敌人的“围剿”,巩固了苏区政权。中华苏维埃政府勤政廉洁的有益探索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展反腐倡廉建设实践探索的宝贵历史财富,这段时间党所创造的廉洁教育方法、开展的廉政制度建设、积累的廉政文化资源等对于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经验交流

5

       巴中巴州支行纪委积极探索加强监督协同和推动各类监督融合贯通的有效路径,创新建立“一统筹二融合三协同”机制,推动纪律监督与合规监督有机贯通、同向发力,着力构建一体推进、相互衔接的“一盘棋”监督格局,持续释放监督叠加效应。
       
        统筹监督聚力量。在支行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监督领导小组,纪委负责具体实施,按照“机制触发、审议决策、监督检查、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五个环节监督机制运行,综合统筹纪检、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监督资源,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使单一监督主体无法解决的问题同向发力,深挖线索,靶向惩治。
                                                             
       
        岗位融合添渠道。支行在内控合规部门设置纪检委员,负责协助监督内控管理流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突出强化内控管理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纪检委员对本部门“业务熟、人员熟、情况熟”的优势,将纪律监督与内控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将廉洁风险消除与业务风险防控紧密结合,着力打造“纪检委员+内控”双监督、同推进的一体化监督模式。制定纪检委员履职尽责的指导意见,明确“硬性标准”,要求纪检委员做到“三个融入”,即将监督工作融入部门职能职责,融入全行员工工日常教育管理,融入经营管理权力行使的全过程。
        
        文化融合严氛围。该行纪委把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实抓细,积极组织开展廉洁文化建设活动,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把廉洁文化建设与合规文化建设紧密融合,实现“理念共筑、资源共享、制度共建、活动共联、服务共推、队伍共育、氛围共营”的工作机制,使廉洁文化与合规文化建设相互推动、协调共进,持续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巴中巴州支行纪委建立
“1+2+3”机制促进纪律监督与合规监督贯通协同

“一统筹”

“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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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5

                                                            
       联合处置,党纪行规协同。该行纪委对行内案件、重大风险事件、重大不良资产等党纪行规问责事项,同内控合规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相互通报。纪委依法依纪处理案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内控合规部门,共同复盘案件,提出整改措施。每季度与内控合规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相关工作,共同分析研判形势,研究突出问题,落实监督责任。设置协调工作小组,负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问题线索处置,确保协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信息共享,资源力量协同。完善监督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打通纪委与部门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推动各项监督实现互联互通和成果共享,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果。该行纪委把加强统筹协调与信息共享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程序等,要求纪委、内控合规等部门等将工作中生成的情况分析报告、部分数据、调研成果等按照既定程序实现信息共享,使资源力量更加整合、措施手段运用更加协同。
        
        专业支持,技术手段协同。充分利用纪检监察与内控管理在工作技术上相通之处及互补性,在对违规违纪案件线索开展深入查证时,支行纪委借助内控合规部门在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真相等方面的优势,实现纪委与内控合规部门在查证手段与专业技术方面的互通有无和优势互补,确保案件最终定性的准确度。

巴中巴州支行纪委建立
“1+2+3”机制促进纪律监督与合规监督贯通协同

“三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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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交流

5

乐山直属支行加强信贷领域
警示教育促业务稳健发展

       为贯彻落实《信贷领域廉洁风险防控专项监督工作方案》要求,强化重点岗位人员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业意识,助力培植廉洁办贷、合规办贷信贷文化,乐山直属支行纪委对支行个贷集中经营中心开展警示教育,同客户经理开展“一对一”专题谈心谈话。
       警示教育会上,支行纪委书记组织学习信贷领域廉洁风险点和“三横四纵”内控合规管理理念,既深刻剖析违规违法发放贷款典型案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示警,又督促深刻领会“三横四纵”内涵外延,明确角色定位、强化责任意识。纪委书记在同个贷集中经营中心客户经理开展专题谈心谈话时强调:一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抓好党的二十大精神、主题教育和常态化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筑牢信仰之基;二要严守纪律规矩管住自己。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时时自警自省,刻刻自律自重;三要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管好身边人。纯正家风家教、守牢亲清底线,筑牢抵御“腐蚀”“围猎”坚固防线。
      直属支行纪委将坚持风腐一体纠治,加固作风建设堤坝。以案例警示教育为抓手,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为动力,以营造廉洁从业良好氛围为目标,聚焦乡村振兴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靠前监督、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聚焦信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和廉洁性强化监督主动性,切实为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行、全方位推动全行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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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杰同志积极运用参与系统内办案所学,探索实践四川分行“组内地”办案模式,牵头查办2起“第四种形态”案件,完成全国农行独立自主开展问题线索核查、实现“双立”第一案,该案受到四川省纪委监委书面表扬并推广经验做法。相关“第四种形态”案件办案经验在全国农行交流,并被派驻组工作信息刊发。
       做实“外调、内审、查审”三项工作,探索办案路径。在联合办案初期,稳扎稳打做好外调工作,协助监委固证,用快而全的物证赢得地方监委认可,打开进入内审通道。分批次轮换人员参与内审,用银行专业视角助力地方监委同志谈话突破。摸索出证据清单目录“按图施工”、取证初期定向会诊、取证过程实时管控等做法。
       解决“团队、初核、取证”三大问题,创新工作方式。坚持把支部堡垒建在专案上,发挥传帮带作用,建立熟手带新手机制,形成每天一会、一报、一学、一记、一照“五个一”专案组管理规范,培养20余名专案骨干人才。借助地方监委力量推进“联合初核”新方式,打开初核立案突破口。运用“派驻组临时工作证”“与地方监委同志合作”“地方监委介绍信+农行干部身份证”等3种措施,协调内部业务骨干提供专业支持,实现调证提速增效。
       抓好“立案、办案、结案”三个阶段,构建协同机制。立案阶段,向上争取派驻组支持,向外争取监委支持,推动建立协作机制。办案阶段,根据案件特征,选配有信贷、处置、财会等经历干部配合监委工作。结案阶段,协同监委拓展查案成果,与地方监委合力追缴违纪违法款项,并成功追收涉案不良贷款元,合作完成警示教育片、建议书、告诫书等以案促改基础资料,梳理金融领域权力运行风险点12个。

蓝杰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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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 chuan
ji jian gong zuo
xin xi

电话:028-6393567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66号

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四川分行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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