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13期

2024年第13期

网贷套路深 教你辨别哪些是骗子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原萍

急需资金的王先生接到一个电话,称可以为他办理无抵押贷款。经过核实信息,客服称王先生的资质可以贷款20万元,只需要2000元手续费。王先生满心欢喜,马上下载APP并按照客服提示进行操作,然后静等放款;结果客服联络王先生表示,当天放款只针对会员,一般客户需要一个月左右时间,交3000元会费即可享受秒到账的权益。为了尽快收到钱,王先生选择交钱成为会员,但是客服又通知他,因为他输错账号导致贷款被冻结,必须交解冻费6000元。无奈的王先生再次交钱以为终于可以收到贷款,结果还是账号冻结信息。前前后后搭进去上万块还没贷到款,王先生一生气表示不办了,客服非常爽快地承诺,会将之前收取的费用退还到王先生账号,可是几天后王先生还没有收到款项,却发现客服已经联络不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无抵押贷款只是不办理抵押手续,但通常会要求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产证明来确定授信额度,在你没有资产、流水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被确认可高额授信基本是骗子。
2.正规金融机构虽然也有业绩压力,但客服一般会选择资质优良只是临时缺少资金周转的客户进行询问,不会选择资质有问题的客户。如果对方对你的信用资质完全不做评价的也是骗子。
3.正规银行转账,我们如果误输姓名、账号时,根本不会发生转款,也不存在冻结,更不会有所谓的解冻费发生。

温馨提醒

春暖花开,疫情终将过去。在疫情期间,很多人急需一笔钱解决房贷、车贷,也让很多小微企业需要资金启动生产,提醒有资金需求的网友们,莫要一时疏忽帮骗子冲了业绩。
1.需要贷款,一定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尽量在办理之前问清楚所有的费用明细。
2.尽量到金融机构的办公地点现场办理,贷款发放前收取任何费用的都是骗子。
3.办理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及时终止办理程序并马上报警。

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

员工手册未公示 
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杨威

在企业用工管理中,解除劳动关系是最为常见的问题。以解除原因为依据,劳动关系的解除可分为劳动合同到期解除、试用期解除、违纪解除、员工无过错解除和裁员等多种类型,其中违纪解除最易引发劳动纠纷。

韩某于2020年5月12日进入某汽车滤清器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18日,公司对韩某出具《纪律处分通知书》:“鉴于你2020年11月14日早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根据员工手册第36项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并罚款300元人民币的纪律处分。在严重警告之后,2020年11月15日,你在非工作时间自行进入公司对当班的领班及主管进行威胁尾随,严重影响了同事的正常工作。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第71条、第60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关于员工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条例,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补偿处理。”

韩某以不知道员工手册内容,公司违法解除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
1.支付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3.开具离职证明。2021年7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3.开具离职证明。
2021年7月21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韩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效力范围及于全体职工的规范劳动管理的制度。如果劳动者作为被管理者对规章制度的内容毫不知情,自然也无从据此规范自己的劳动行为,因此公示性应当是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前提之一。公司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可知,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法”,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手册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温馨提醒

对于修订改版员工手册的,要注意保存改版后员工手册公示告知的证据。实践中为了避免混淆,可以采用版本编号将改版前后的员工手册加以区别,如员工在签收改版后员工手册时应当明确载明签收的版本号、页码等,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买卖古董、字画需谨慎,
一般不属于重大误解

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   刘军

古玩交易市场向来存在“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基于该种潜规则,古玩市场赝品泛滥,真假难以判定。一般由买受人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但是,若出卖方对古玩交易类物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存在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民间收藏家胡某在路某家看中铜佛像和观音佛像,协商后分别以70万元和60万元价格买下并出具欠条。后胡某以鉴定显示为现代仿品、观音非双方明确的碧玉而系大理石材质为由反悔。

1.交易习惯是合同纠纷中判断误解是否重大的重要参考。文物、古董、字画、艺术品及宝石原石等属特殊商品,历史形成并传袭至今的民间交易规则为:物品的年代、材质、工艺等并非合同可以穷尽明确内容主要由买卖双方通过对实物查看进行判断,无法达至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原则成交。

案情回顾

法理透析

无法达至绝对保真,双方按自愿买卖、当场验货、钱货两清、不得反悔原则成交。

2.本案中,路某、胡某均系民间收藏爱好者,交易的四尊佛像属艺术品范畴,其制作年代及品质等并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或专家鉴定,即使鉴定亦非绝对,故双方均应明知佛像制作年代及内在品质等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该类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在交易中,双方系实物交易,作为出让者的路某,法律要求其不得欺诈、诈骗,而无须、亦不可能对商品产地、性能、质地、年代等作详细而确切说明,客观上路某对商品认识程度亦仅是凭借其自身认知能力予以鉴别,并无权威结论。路某出让行为及报价应是基于其本人对标的物品质认识,并承担相应风险。同理,作为买受者的胡某在交易时亦应凭借自身积累的知识,通过对实物鉴赏从而得出自己的评判结论,并承担相应风险。诉争该类商品主要是用于装饰、鉴赏,满足收藏者精袖层面某种需求,而不像粮食布匹之类日用品那样重在其物质消费价值,其交易价格往往是由收藏者或交易者个人对标的物的认可或喜好程度并同时参考市场认可度决定的,该类物品并无国家或行业指导价,不能以交易价格推断出双方订立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交易中双方均应持谨慎交易态度,对于买受者胡某而言,其应凭借自身认知能力,或采取向他人咨询、请教等方式,通过对实物的鉴赏分析,从而判断标的物内在品质并决定是否交易,除非能证明作为出让者的路某对标的物制作年代、品质等明知而作出虚假介绍、引导或承诺,否则受诉法院实不能判令路某承担对标的物的保真责任,因标的物之于路某而言亦系市场流转中的过手之物。当然,有证据证明卖方明知而骗取钱财,其应由刑法规制,则另当别论。

古董、字画等属于特殊交易标的物,它们的价值等难以用现代市场价值来估算,其中夹杂艺术成分、欣赏成分等无法估值的因素,但如果该类商品的内、外属性或卖家的承诺属于合同签订的决定性内容除外,因此,该类买卖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被刑事立案追责。

3.本案中,因诉争铜佛像系双方实物交易,胡某对其所买佛像品质应有清楚认知,路某并未对佛像制作年代作出介绍及承诺,故相应交易风险应由胡某自行承担。既长知识亦交学费实属必然,故胡某反诉主张其在订立合同时对铜佛像制作年代产生了重大误解的诉请不成立。

4.观音佛像制作年代争议同前述铜佛像情形相同。关于材质争议,双方在交易之初,观音佛像称呼及欠条中载明名称均系碧玉材质。现经鉴定,观音佛像材质主要部分是大理石岩基,且鉴定报告书明确表述,石佛像有现代做旧痕迹,为现代仿品。鉴定过程亦足以说明佛像材质肉眼很难分辨,不论路某是否故意欺诈,但其系作为碧玉材质的工艺品售出且明示于胡某,而此点与价格具有重大关联且为卖方明确承诺,直接关系当事人订约目的及重大利益,故应认定胡某在订立合同时对碧玉观音佛像材质误解属于重大误解。受诉法院判决胡某给付所欠路某铜佛像货款50万元,撤销双方关于观音佛像部分合同。

温馨提醒

校园暴力引发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原萍

2022年4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古城镇中心学校发生12名学生轮番殴打一名女学生事件,公安机关对其中一名14周岁的陈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其他11名未满14周岁学生的监护人进行训诫;同时,县教育工委分别对校长李某、分管副校长王某、涉事班主任郑某做出处罚。

校园暴力不仅会导致被施暴学生身体的伤害、残疾,甚至是生命危险,还可能造成恐惧、厌学、抑郁甚至自杀;施暴方也会养成以武力解决问题的习惯,是同时断送双方前途的“刽子手”。据统计,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的主要群体,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有哪些规定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分析

一些家长的暴力沟通方式,使孩子形成自卑、懦弱、固执或者怨恨、叛逆、暴躁的性格。学校忽视学生的优越感、自卑心,教师采用错误的教导方式、方法,学校忽视校外人员的侵扰,都是产生校园暴力的直接原因。
本文案例中,古城镇公安机关是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对未满14周岁的11名学生监护人进行训诫。实践中,也可以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本人进行训诫,虽然训诫不是刑罚,也不是行政处罚,但它会对被训诫人产生一定的心理阴影和负担,也会对受训诫人的声誉和精神产生影响。

“家庭劳务补偿制度”有判例了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杜晓彤

温馨提醒

1.未成年人需要学习掌握与他人互相尊重,和平共处的人际交往方式,避免频繁与周围人产生矛盾,出现挫败感。
2.家长需要杜绝家庭暴力,严格禁止父母当着未成年人的面争吵;减少工作、应酬,增加亲子互动,使未成年人感受到关爱和安全感。
3.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正确处理同学关系,督促教师适用合理的教学方法,保护校内师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校园暴力引发学校气氛混乱,影响学生及家长的生活质量,学生、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消灭校园暴力。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就是在保护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家庭主妇”的权益保护终于有法可依了!

梁男与李女结婚后,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男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男抚养。李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男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因此准予双方离婚。依照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男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男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女儿由李女直接抚养,梁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男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家务补偿款1万元。

该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其典型意义在于,在民法典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后,该法律条文已经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对于众多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劣势的家庭主妇来说,不啻为一个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

律师分析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