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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2期

辽宁省司法厅

2024年第2期

承租门面未经同意是否可以转租?

某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商铺门面租赁给张某使用。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张某未经某公司同意将其租赁的门面房转租给了吴某经营生意。某公司与张某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公司起诉要求吴某腾出房屋,并交纳房屋占用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期限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收回房屋。

案情概要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已终止,张某转租合同期限超过主承租合同租赁期限,超出部分的约定对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张某在承租期内未经某公司同意将门面转租给吴某,某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现涉案门面由吴某占有,吴某占有无合法依据,因此,某公司可以要求吴某腾出房屋,其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转租期限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转租合同超出原租赁合同期限的,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可以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收回房屋。

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程某事先知道被告张某借款用于赌博违法行为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合同,程某所诉请的约定利息依法不予支持,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张某仍应返还程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的资金占用损失。

2021年1月14日,张某在赌场赌博,输光自带赌资后向在场的程某借款,程某分六次每次5000元向张某出借款项共计30000元供其继续赌博。该款项均系现金交付。
次日,张某向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45000元、月息2分,并约定“利息按月足额支付,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
该借款经多次催要未还,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某归还原告程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程某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分六次向正在赌博的张某出借30000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程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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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程某为赚取高额利息,在赌博现场先后分六次向正在赌博的张某出借30000元用于赌博,主观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赌博行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恶意,客观上为张某参与赌博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赌博行为的发生,故案涉30000元款项应认定为赌资。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程某在赌博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由于本案涉及民事、行政交叉问题,对双方当事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审理法院已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在处理上之所以会产生争议,是因为对法律理解的偏差与具体规则的缺失。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有观点据此认为,出借人事先知道他人借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

我们认为,上述理解有失偏颇。从法理上来说,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如果给付的目的是让收受人因受领给付而违反法律规定的禁令或善良风俗,收受人负有返还义务,给付人对此不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达成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可见,对于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其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出借人是否应对不法行为负责来确定,出借人对赌博行为具有参与性,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1.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并未参与赌博行为发生、进行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对借条约定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此时,由于出借行为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于赌博行为的发生无明显责任,故对其请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这也是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本金的主要情形。

2.对于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人出借资金的,一般应认定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8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即系不法行为,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与明知他人赌博而事前出借款项但对赌博并无参与性相比,现场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的,一般可认定为对赌博行为的参与,该资金在出借人向赌博人提供之时已经属于赌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在原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规定的禁令或善良风俗,收受人负有返还义务,给付人对此不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不得请求返还,由此达成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可见,对于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赌博的,其法律后果应当根据出借人是否应对不法行为负责来确定,出借人对赌博行为具有参与性,其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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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应当予以收缴。即使按照合同无效对待,应当注意到,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在原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返还原物、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基础上,增加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对于实质上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应依法收缴赌资而非判决返还。从裁判的价值导向来看,对于类似本案在现场向他人提供赌资的行为,如果给予司法保护,也将纵容赌博恶习,与司法的价值功能相悖。

3.对于虽在赌博现场向赌博行为人出借款项,但该出借行为属于被动、受胁迫,其对赌博行为亦无任何参与的,则不能认为属于积极自愿出借资金供他人赌博的情况,其所出借的款项仍应受民法保护。但是否系受胁迫被动出借,出借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4.对于虽不在现场出借资金,但出借人具有明显促赌恶意,其出借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相当作用的,亦可认为其出借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对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赵某未按约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王某主张保证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亦无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限期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0万余元,被告刘某对10万余元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刘某仅对赵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赵某未按约向债权人王某付款10万余元,保证方式又约定不明确,那么保证人刘某究竟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有了与过去担保法不同的责任划分。7月17日下午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最终刘某被判决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王某长期从事建材批发生意,做建材零售生意的赵某是他的常客。去年6月经双方对账,赵某尚欠王某建材货款10万余元。赵某提出自己当下资金紧张,希望能等过段时间资金周转开再付款。考虑双方有长期生意往来,王某同意了,赵某就找来刘某作担保,并出具借条,注明欠款10万余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刘某在欠条上签名,并写明自己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现在借款到期,王某多次找赵某要钱,但赵某均以资金困难、正在筹措为由推诿不付。于是王某起诉要求赵某支付欠款,并要求刘某作为保证人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
保证人被判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

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赵某未按约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王某主张保证人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案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且各方没有约定具体明确的保证方式,亦无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特殊情形,故依据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限期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0万余元,被告刘某对10万余元货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刘某仅对赵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北京四中院马晓妍认为,按照过去《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一律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新实施的民法典则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改变了之前担保法的规定,将默认保证方式从连带责任保证修改成为一般保证,具有颠覆性,也更具有合理性。默认一般保证的法理基础在于,保证人是为他人债务的不履行承担责任,从性质上具有补偿性,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平衡,应当以一般保证为主,连带保证为辅。
因此案双方对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无明确约定,且欠条出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刘某仅对赵某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防止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同时,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民法典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2年修改为6个月,保证期间缩短。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负有“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久性”“永远地”“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债权人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的变化,签订合同时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并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维护自身利益。

具时间及保证行为发生均系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刘某仅对赵某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协议时,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防止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同时,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民法典将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视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2年修改为6个月,保证期间缩短。司法实践中,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负有“持续不断地”“连续地”“永久性”“永远地”“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应视为约定不明。因此,债权人要注意法定保证期间的变化,签订合同时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约定,并及时行使保证责任主张权,让债务人和保证人如约履行承诺,维护自身利益。

物业不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被起诉

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进行充电桩安装,物业公司却坚称无此项义务。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协助安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提供允许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

余某系合肥某小区业主,购买了该小区一地下车位。2020年11月,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电动车,在与电力部门沟通安装充电桩事宜时,电力部门告知其安装充电桩需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余某为此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遭拒绝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其一,其无权决定同意余某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配电箱的使用负荷、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以及可能影响其他业主权益和公共安全等问题,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其二,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物业公司与余某并无此类合同约定。《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仅仅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且从内容看,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也是倡导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安徽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余某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应向其业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社会义务。新能源汽车具有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等优点,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余某对其购买的车位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有权利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
针对物业公司“充电桩涉及小区用电安全”之辩称,法院认为,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七项“完善基础设施”之规定,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电网增容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产权分界点以内的电网增容工程,由小区所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资建设。未经专业机构认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以电力容量、安全等理由拒绝在住宅小区安装充电桩。且物业服务企业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更不意味着充电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关权益人可以不当使用、放弃对充电桩的管理、维护等责任。
针对物业公司“安装充电桩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之辩称,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余某的车位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针对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合同约定义务”之辩称,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法院审理】

属于其专有物权,并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物权,不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针对物业公司“出具允许施工证明不是合同约定义务”之辩称,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法院判决

被告安徽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余某出具允许在该小区车位安装充电桩施工的证明材料,并协助余某安装充电桩。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温馨提醒

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车主面临充电难问题,而物业公司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安装充电桩心存疑虑而引发诉讼的不在少数。对此,物业公司应当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周末值班算不算加班?法院判了!

案情概要

王先生在公司担任会务,执行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与公司就休息日期间工作性质属于加班还是值班存在争议,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仲裁委对王先生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过

原告白云公司诉称,王先生系其公司员工,王先生在职期间公司所安排其周末值班,并非加班,且已支付王先生值班费,故无需向王支付加班费,即便判令其公司支付加班费,亦应扣除已支付部分。
被告王先生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白云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工作内容为会务工作,而白云公司常于休息日召开紧急会议,会议时长、会议参会人数、会议召集难度、会场布置难度远超日常会议,且该工作期间无休息,故应认定工作性质为加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值班通常系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而该案中,白云公司安排王先生休息日上岗工作,工作内容与平时一致,并不属于值班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双方均确认王先生在职期间休息日工作10天且未安排调休,白云公司已就此支付1700元值班报酬,故应向王先生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差额5837.94元。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与值班存在如下差别:
其一,工作目的不同。加班是为了继续未完成的经营性工作,保障正常工作成果的产出,值班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值班:其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其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性、稳定性,避免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其二,工作内容不同。加班的本质系正常工作的延伸,故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而值班的工作内容具有非生产性的特点,主要是基于单位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从事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其三,工作强度不同。加班与正常工作的工作强度无异,加班期间无法休息,而值班通常可以休息。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以下情形认定为值班:其一,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其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温馨提醒

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前可结合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判断自身所付出的额外劳动究竟属于加班抑或值班,进而选择主张加班费还是值班报酬,以缩短维权周期。用人单位亦应对劳动者值班加以规范,避免以值班之名行加班之实,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与劳动报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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