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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1年第2期

从这里起航

卷首语

THE PREFACE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编者

2021年6月

行业政策解读

国资委重磅通知督促央企租赁防范风险
近期融资租赁行业各地政策梳理
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明示年化利率,
融资租赁适用吗?
财政部发布租赁和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获取
银行融资难点及对策探析
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及防范
浅谈对《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风险防控
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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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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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如何获得“超级优先权”?
多维资产管理能力——融资租赁公司
经营发展的核心能力
多地金租被限制构筑物余额、占比增长
诸永春:融资租赁的本源究竟是什么
拒绝躺平!风险管理仅仅是业务审批吗?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走出去”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中国实践
融资租赁行业近期发债情况

《汲水集》2021.8 第二期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刘   琪   徐   璐  胥  博   任超伟
               苟   涛   折  丽  王   楠    石倩倩
               李   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话:029-61830019
传真:029-89603625

行业中的我们

认识、实践和意志的辩证统一
---—关于“更有内涵的发展”的思考
(董事长  张鹏省)
浅谈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现状
(业务一部  苏瑞琦)
培训感想(业务二部  卫文娟
《民法典》时代再谈共同租赁
(业务三部  张欣)
浅谈利润的“真实质量”分析
(战略业务部  石倩倩)
带着热忱上路,迎接更高目标的挑战
——银行人视角下的融资租赁
(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双碳”目标下对部分行业的影响浅谈
(风险管理部  胥博)
浅析融资租赁公司永续债和资产证券化
的税会处理
(财务会计部  王静)
融资租赁行业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浅谈
(综合管理部  李悦)
尊礼守善,崇实创新的君子文化
------从中文的翻译看中西方文化差异
(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木兰花漫---忆长安(董事长  张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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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第1页

汲水集

国资委重磅通知督促央企租赁防范风险

近日,国资委下发各中央企业的通知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称,央企租赁在服务集团业务、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央企租赁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防范”,发布该通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
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中央企业要围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服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实体经济,增强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有效发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大为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切实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资信,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控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加强“第二道防线”作用。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The Industry Policy

第2页

文章来源:城投家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国资委重磅通知督促央企租赁防范风险

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夹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主体,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厘清管理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科学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战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治理水平。要将有效管控与激发活力相结合,合理开展放授权,并根据实际适时调整。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确保派出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与派出机构保持一致,杜绝“内部人控制”。强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考核监督,将服务主业、公司治理、风险防范、合规管理、内控执行等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大权重。
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控分析,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强化风控部门的资源配置和作用发挥。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风险资产分类,合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断提高租后管理能力,定期开展租后检查,分析判断承租人真实经营情况。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升化解风险的能力,稳妥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中央企业按要求定期向国资委报告风险项目处置进展。

第3页

通知共七条,摘要主要精神和重点内容如下:
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
国资委也谈“租赁回归本源”“大力发展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回归租赁本源,立足集团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大力发展直接租赁......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
1.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
2.切实完善尽职调查,有效落实增信措施。
3.规范租赁物管理,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4.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
5.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
1.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对于业务协同、基本停业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
2.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
3.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
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杜绝“内部人控制”。
五、不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
1.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
2.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3.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4.落实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追索扣回机制。
5.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和激励约束制度,依法约束不当行为。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
1.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2.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
3.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4.国资委将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项目处置跟踪。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
1.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
2.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

汲水集

The Industry Policy

第4页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交查处制度,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国资委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指导,对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等,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责任约谈工作。中央企业未按照规定和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资委
2021年5月19日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近期融资租赁行业各地政策梳理

一、发改委等13个部门:逐步发展大型设备等领域的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
2021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加大对制造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有效扩大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逐步发展大型设备、公用设施、生产线等领域的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
二、央行四部委: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船舶融资租赁
2021年4月9日,央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其中提到:“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有相关政策的支持,海南租赁业将迎来新机遇,租赁公司也将在船舶、航空等领域迎来风口。
三、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联合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
2021年4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金融支持北京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提到“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金融机构联合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积极发挥融资租赁“以租代售”功能,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销售和出口。允许北京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2021年4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文中提及到,“……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加快制造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在产业集聚区开展产业金融创新试点,支持国家级高新区管理企业上市发展,并联合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组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资产支持票据。”
五、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鼓励金融机构为顺德企业提供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
2021年2月2日,由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制定的《佛山顺德粤港澳协同发展合作区建设方案》(以下称《方案》)正式出台。
《方案》中提到:“拓展产业金融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为顺德生产制造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卖(买)方信贷、保险保障等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等形式强化资本运营,助力产业转型升级。”
六、深圳市宝安区: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最高100万元奖励
2021年4月2日,宝安区发布了《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中包含了金融机构落户奖励、金融机构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金融机构高管人才奖励、增强金融服务效能奖励、金融专业人才保障等9个方面。
在金融机构落户奖励中,《措施》明确提到,对新落户的金融总部企业,按实缴资本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SPV)按实缴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七、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科技租赁”“租金+股权”等融资产品
2021年1月13日,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宁波市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创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科技租赁”“租金+股权”等融资产品,为人才企业采购新设备和补充流动资金提供多元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新增的人才企业生产设备直租或回租业务,按设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从国家各部门和各地方出台的扶持政策不难看出,无论是正炒得火热的科技租赁,还是制造服务业涉及的设备租赁,都是大力关注和支持的方向,制造业更是追求高质量发展。已经在做此类业务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获得对应的补贴和奖励。
各级单位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度和扶持力度都在逐步上升,融资租赁行业也会在国家和地方的支持下朝着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汲水集

近期融资租赁行业各地政策梳理

The Industry Policy

2021年伊始,国家及地方部门陆续出台诸多利好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文件,其中不乏对个别领域的鼓励与扶持。这些政策文件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有指引作用,也传达出积极的信息。笔者整理了2021年各地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政策合辑,供租赁公司参考。

文章来源:朴觅鑫咨询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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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明示年化利率,
融资租赁适用吗?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其官网发布〔2021〕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2021〕第3号文”),明确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进行营销、签订贷款合同时,需要展示年化利率等问题。尽管从〔2021〕第3号文的行文内容来看,〔2021〕第3号文的适用主体并不包括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但在各地方金融局日趋关注融资租赁合同利率的约定、司法裁判环节已存在个别案件关注债权人IRR(内部收益率)的新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就利率约定作出调整,已成为〔2021〕第3号文发布后,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关注的问题。文本将以〔2021〕第3号文为视角,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司法裁判趋势等因素,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
一、融资租赁合同关于租赁利率约定的现状概览
就笔者过去参与审查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而言,关于租赁利率的约定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披露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拆分本息型
该类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特别条款”或“租金概算表”中明确披露年化租赁利率、日利率计算公式、租金计算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不规则还款法等),并在“还款计划表”中明确披露各期租金对应的本金、租赁利息。
该类合同约定常见于金融租赁公司、再融资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及承租人对利率条件敏感度较低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
鉴于该类合同关于租赁利率及租金计算方式约定清晰,不论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LPR进行调息,或是在诉讼中面临法院因手续费内扣等问题调减租赁本金计算基数问题的,出租人可以根据上述明确的合同依据,较为便利地处理相应的租金调整问题。
2.不披露年化租赁利率、但明示租金计算方式、“还款计划表”拆分本息型
该类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在“特别条款”或“租金概算表”中披露租金计算方式(等额本金、等额本息、不规则还款法等),并在“还款计划表”中明确披露各期租金对应的本金、租赁利息。

该类合同披露方式常见于承租人对利率条件敏感度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及面向自然人或中小企业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融资租赁公司考虑不披露年化租赁利率的主要原因,一般为披露年化租赁利率后可能导致承租人对合同进行议价、业务拓展难度提高。此外,实务中,部分承租人内部管理存在融资利率上限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给出的年化租赁利率可能不满足该等上限要求,但用“平面利率法”核算全部租金、融资本金对应的利率,则可满足该等上限要求。该类情况也导致部分出租人选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隐藏年化租赁利率。
鉴于该类合同仍然列示各期租金对应的融资本金金额,可以通过剩余本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间隔推算租赁利率,出租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描述租赁利率的确定方式,出租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LPR进行调息、诉讼中说明租赁利率如何确定,仍然具有可行性。
3.不披露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仅列示各期应付租金型
由于该类合同仅通过“还款计划表”列示各期应付租金,核算出租人的真实收益情况,一般需要通过EXCEL中的IRR、XIRR函数进行。该类合同的运用场景与上述第2种情况类似。
笔者认为,该类合同约定方式如希望实现合同履行期间根据LPR进行相应调息诉求的,存在一定的难度。此外,由于该类合同约定方式导致核算出租人的真实收益率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如该类合同还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法成立,或从融资本金中内扣手续费、保证金等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采用“平面利率法”核算出租人的合同利率,并据此确定出租人有权收取的利息,将导致出租人涉诉后可主张的债权金额降低。
二、监管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约定要求的梳理及分析
笔者就近期各地方金融局发布的、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约定的监管要求,整理如下表:

汲水集

The Industry Policy

新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利率约定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以中国人民银行〔2021〕第3号文为视角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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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通过梳理比较,就现阶段而言,各地方金融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约定的监管要求,主要集中于出租人与个人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以汽车作为租赁物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且主要的要求为明确收取的租赁利息、手续费金额及标准。仅有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中出现了“综合年化费率说明”的要求。笔者认为,“综合年化费率说明”不应被简单理解为IRR,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列示了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就融资本金及租赁利息作出拆分,且各期租赁利息以当前的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化租赁利率及各期租金经过的天数进行计算的,出租人关于年化租赁利率的合同约定较为明确,该等情况下不宜苛求出租人进一步说明或列示IRR。
此外,笔者认为,不论从行业监管角度、或是从司法裁判角度,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商事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对出租人的租赁利率约定要求作出区分,不宜在不区分场景及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一律要求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中披露租赁利率,或就IRR与租赁利率的关系作出合同约定。
具体而言,如出租人的交易对手方为自然人,由于该类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可能为汽车等个人消费品,融资租赁合同可能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属性。承租人作为消费者,无论是专业知识或议价能力,相对于出租人都处于弱势地位。出租人作为合同的提供方,无论基于民法上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出于自然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虑,又或是《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约定的要求,应当履行相对于商事合同而言更多的合同披露与说明义务。因此,要求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披露年化租赁利率、各期租金对应的租赁利息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上文分析,该等披露不应等同于必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列示IRR。
如出租人的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由于该类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商事合同,承租人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应当具备参与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知识,对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必要的认知,如出租人选择不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披露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仅列示各期应付租金的,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合同列示方式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作出提示,并征得承租人的同意。
三、(2020)沪74民终1034号案关于债权人合同利率约定的裁判观点的分析
笔者发现,在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034号裁判文书公布后,部分法律实务人士对该份判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甚至出现了“金融机构必须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错误解读。有鉴于本文讨论的主题,笔者以下将就该份裁判文书的裁判观点作出分析。
首先,根据(2020)沪74民终1034号案“本院认为”部分,该案将作为借款人的自然人原告定性为金融消费者,且论证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金融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信息披露义务问题。笔者认为,上述论证逻辑,与出租人和自然人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履行更高的合同披露义务的要求较为类似,但该等裁判观点并不必然适用于金融机构与法人客户签署的商事属性的贷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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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明示年化利率,
融资租赁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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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该案的事实查明部分来看,债权人披露的合同利率实际采用“平面利率法”,与债权人《还款计划表》的本息计算依据的利率存在差异,且债权人可能并未明确提示《还款计划表》的利率计算方式与披露的合同利率存在差异问题。基于该案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格式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该案确认以债权人披露的合同利率(即平面利率)作为合同利率,并无不妥。
综上,笔者认为,(2020)沪74民终1034号案的裁判观点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债权人与自然人签署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利率条款存在两种或以上的约定。根据(2020)沪74民终1034号裁判文书,不应得出“金融机构必须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错误观点。
四、结论及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综合〔2021〕第3号文的内容,不应得出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披露租赁利率、甚至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披露IRR(内部收益率)的结论。
就出租人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而言,如交易对手方为自然人的,为降低格式合同争议带来的诉讼风险、顺应监管要求,建议融资租赁合同列示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就融资本金及租赁利息作出拆分,各期租赁利息以当前的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化租赁利率及各期租金经过的天数进行计算,且包括手续费、其他费用及租息在内的综合收益上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此外,建议在该类合同签署过程中,留存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合同条款说明的证据。例如,证券业务中使用的“业务规则、合同内容及风险揭示讲解记录表”,银行业务中使用的“要求自然人客户本人抄写已阅读合同内容、理解交易风险”等方式,都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所借鉴。
如出租人的交易对手方为法人的,从调息的便利性、诉讼阶段本息核算的风险控制角度,笔者建议出租人优先考虑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披露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拆分本息并明确列式。出租人也可以考虑“还款计划表”拆分本息,并增加各期租金对应的剩余本金总额的列示,合同正文中增加通过各期租赁利息、当前剩余本金总额、各期租金支付间隔推导计算租赁利率的方式说明,实现出租人不希望直接披露年化租赁利率的诉求。如出租人基于商务需求,希望保留融资租赁合同不披露年化租赁利率、“还款计划表”仅列示各期应付租金做法的,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的合同列示方式以加粗、加下划线等方式作出提示,并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持续关注监管要求、司法实践对该类合同形式的观点及要求。此外,如交易结构本身存在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法律风险,则还应综合考虑诉讼阶段本息被调减的风险,确定合同的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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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租赁和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二期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内容涉及金融工具、租赁和债务重组。

一、租赁准则
1.问: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是否属于短期租赁?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三十条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因此,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即使租赁期不超过12月,也不属于短期租赁。
2.问: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及其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否则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对于由租赁资产改良导致的预计复原支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第十六条处理。
3.问:承租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预付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所支付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报?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二、债务重组准则
问: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应当如何理解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
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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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明示年化利率,
融资租赁适用吗?

文章来源:智信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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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2.租赁的分拆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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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与现行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1.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初始计量

201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规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他山咨询

根据上述要求,A股上市公司2021年一季度报告中将会面临新租赁准则的适用问题,为此小编对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一、概述
新租赁准则相较于旧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
(二)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三)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可变租赁付款额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四)改进出租人的租赁分类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五)完善了与租赁相关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二、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及会计处理
(一)租赁的识别、分拆与合并
1.租赁的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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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具体如下: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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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3.可变租赁付款额

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4.租赁的变更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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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豁免
新租赁准则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豁免规定。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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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总体上继承了现行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是在分类方面,新租赁准则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
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转租出租人划分租赁类型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非原租赁的标的资产。
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新租赁准则下,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为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四)售后租回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对于售后租回交易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售后回租交易会计处理具体要求如下:

2.承租人的附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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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三、新租赁准则对列报及披露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发布后,将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列报及披露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一)对承租人的列报及披露的影响
1.承租人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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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出租人列报及披露的影响
虽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新租赁准则更新了对租赁定义、转租、合同合并和分拆等问题的指引,出租人仍可能受到影响。同时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出租人附注披露要求具体如下:

四、衔接规定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可以选择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选择不重新评估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在此基础上,新租赁准则为承租人提供了两项可供选择的衔接方案。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转租出租人应当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出租人无需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简化的追溯调整法下经营租赁计算使用权资产仍然有两种选择:(1)假设自租赁期开始日即采用新租赁准则的账面价值,(2)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小编了查阅了部分A+H股上市公司的2019年财务报告,并整理了部分实施新租赁准则涉及首次执行日之前的经营租赁,承租人计算使用权资产的案例,可供大家理解和适用新租赁准则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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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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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清楚银行“白名单”管理要求。不少银行对于租赁公司授信准入实行“白名单”管理,租赁公司在接洽银行前,应清楚合作银行的“准入门槛”,着重考虑“股东背景”、“信用资质”、“实缴资本”、“财务状况”、“不良率”等指标是否满足银行的准入门槛,有的放矢寻找合作银行。建议租赁公司初次接洽银行时,能够阐明公司股东背景、实缴资本、正常经营年限等基础信息,让银行业务初步判断该项业务是否可实施。一般来说,熟悉行内“白名单”管理要求的银行业务会当场给出定论。有些希望达成合作的银行业务,在清楚租赁公司不太符合“白名单”某些非必要条件时,会到行里争取给租赁公司报授信准入,这时就需要租赁公司筹融资经办人员及时追问,落实是否可在该行报授信准入。
其次,需要知晓银行信贷偏好。基本上银行的总行会在当年年初对下属分支行下发年度信贷政策指引,传导信贷政策导向。信贷政策会将不同行业乃至同一行业不同特征的企业划分为积极进入类、适度进入类、维持类、压缩控制类及退出类。建议租赁公司在满足合作银行授信准入条件后,尽量了解乃至知晓合作银行的信贷政策、信贷偏好、预计授信额度,再选取拟实施项目与银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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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获取
银行融资难点及对策探析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近年,宏观经济形势严峻,市场风险凸显,叠加新冠疫情带来的负面冲击,金融业承担的经营风险上升。为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中国银保监会(以下简称“银保监”)出台若干文件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及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健康规范经营,2018年4月24日,银保监印发《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旨在强化银行大额风险管控,抑制金融风险累积;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2021年3月23日,银保监印发《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旨在促进银行提升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在新监管形势下,银行作为租赁公司的首要融资渠道,知晓银行的信贷偏好、熟悉银行的审查规则、提升租赁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契合度,是租赁公司筹融资工作者需要深入思考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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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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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需要熟悉银行授信审查规则。对于同一家租赁公司,不同银行甚至不同贷款产品的审查规则会有所不同。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建议熟悉银行授信审查规则,了解银行授信审查的关键点,进而提高授信获批的成功率。比如,对于租赁公司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审批,有些银行比较关注是否有“质押品”、有些银行比较关注“穿透”到底层资产的质量、有些银行比较关注租赁公司主体的“信用资质”。建议租赁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及资金情况通盘考虑,基于不同合作银行的审查差异,合理选取合作银行配套项目所需资金。
最后,需要描绘出银行授信审查地图。在满足上述三方面条件时,建议租赁公司选定若干合作银行,并将意向银行的信贷及授信审查相关讯息以清单方式整理出来,及时跟进落实银行授信审批进度,积极配合解答银行审查提出的疑问,尽可能提高获取银行授信成功率。
二、关注贷款市场走势,了解银行贷款定价方式,清楚银行额度是否充裕,尽可能找准贷款利率低位并推动贷款落地。
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并于2019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不论新增抑或是存量银行贷款利率,在2020年9月1日起,均采用LPR定价基准加点形成,银行贷款利率逐步由“计划轨”向“市场轨”过渡,银行贷款利率变动将逐步与市场利率趋同。建议租赁公司在获取银行授信并拟提款投放项目前,能够了解贷款市场利率走势,并询问了解合作银行的贷款定价方式,询问了解合作银行贷款额度是否充裕,尽可能找准贷款利率低位并推动贷款落地。
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新冠疫情等不利因素,租赁公司筹融资工作者应当有“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的气魄,直面困难、构想对策、攻克困难。同时,对租赁公司筹融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市场、紧跟政策、灵活融资、持续创新,更高效地完成项目融资,服务实体经济,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共同承租模式的业务考量
根据司法实践,融资租赁公司采取共同承租模式一般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
1.强化增信,保障租金债权。在实际承租人偿债能力较弱情形下,“捆绑”名义承租人,要求其与实际承租人共同承担租金给付义务,保障出租人租金债权。
2.优化承租人资信,满足股东单位、监管机构或内部业务操作规定对承租人展业的准入门槛要求。在实际承租人资信情况较弱情形下,引入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组成承租联合体,或据此以名义承租人为主要承租人,以满足出租人展业准入及风险控制要求。
3.售后回租模式下,满足适格租赁物要求,构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实际承租人缺少用于融资的适格租赁物,通过引入持有适格租赁物的名义承租人,满足构建售后回租交易结构的要求。
4.简化操作手续。对于承租主体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等对担保事项需要履行特定程序的主体,或股东多元且召开股东会议程序复杂的主体,通过共同承租将实际的担保关系转化为租赁业务,并以此完成内部报审,从而规避决议程序,简化操作手续。
我们认为,前述操作模式皆存在一定的法律与合规风险。
二、共同承租的常见模式
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租赁的模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一)真实的共同承租
对于汽车等租赁物,或对于小型医疗设备等具有自然人合租使用,或由个人联合经营使用的可能性。如是,则多名承租人中并不存在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的区分,多名承租人皆系实际承租人。前述共同承租系真实的共同承租关系。此种模式也非本文所重点讨论的内容。
(二)租赁物归属实际承租人,名义承租人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仅承担租金连带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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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
风险分析及防范

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获取
银行融资难点及对策探析

共同承租,又称联合承租,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创新模式,一般指的是一个出租人对应多个承租人的模式,由各承租人共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一创新模式产生的原因是基于各方主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的特殊考量,司法实践中该模式也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对此予以简单梳理,并站在出租人角度就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文章来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吴娟萍 关亚辉 宋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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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是共同租赁的常见模式,在此模式下,实际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且通过售后回租等方式占有使用租赁物,名义承租人一般为实际承租人的关联方,如控股股东或兄弟公司等,其加入融资租赁的一般目的是为了提供增信,在实践中也存在后加入的共同租赁,即在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一段时间后,由于原承租人的还款能力或资质状况等考虑,加入原有的融资租赁关系,成为共同承租人。在发生争议时,该模式下名义承租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其并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且未获得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对价,从而主张不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三)租赁物归属名义承租人,名义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实际承租人仅有融资需求
此模式下,名义承租人实际是以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为实际承租人提供融资担保,出租人将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支付至有融资需求的承租人,由实际承租人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名义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争议时,该模式下租赁物的名义承租人往往主张租赁物所有权并未发生实际转移,从而否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且主张未获得租赁物购买价款,从而主张不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三、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分析
(一)从现有案例来看,共同承租模式在司法裁判中的定性,存在融资租赁与债务加入两种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我们检索到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442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名义承租人作为承租人一方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在出租人支付租赁物所有权转让价款后签字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已转让至出租人处,名义承租人亦与出租人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而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为代表的法院则认为:名义承租人虽非《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方,但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受实际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束,并对实际承租人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债务加入。
(二)对现有裁判认定的法律分析
根据前述既有判例的裁判理由可知,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审判若干意见》”)之前,司法机关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身份对名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而对于名义承租人主张的其未使用租赁物的抗辩,并未进行过多的法律论证与分析。

对此,我们认为,《金融审判若干意见》第1条规定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第4条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当事人以预扣租金、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九民纪要》引言中,亦明确要求各级审判机关应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通过融物的交易形式实现融资的交易目的是融资租赁业务的典型法律特征。不满足这一典型法律特征的交易,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将被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前述规定在共同承租中同等适用。
尽管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类型日益多样化。但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成套设备或特定设备等固定资产仍是租赁物的主流。一般而言,前述设备不具有由多家承租人共同使用的可行性,特别对于与实际承租人并不属于同一行业的名义承租人,或者二者地理位置相距甚远,更不会有使用租赁物的现实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以真实的权利义务来看,则名义承租人并不具有占有与使用租赁物的事实,则以穿透的审判方式认定名义承租人与出租人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更符合当前的审判走向。
(三)共同承租模式的合规风险
依据当前的金融监管政策来看,金融严监管的态势在短时间之内不会结束,因此,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合规风险具有同样重大的意义。虽如前所述,我们认为在共同承租模式下,名义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共同承租模式并不符合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但经查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行政处罚”等栏目,截至本文撰写之日,并未检索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违规开展共同承租的处罚案例。
四、共同承租模式下的风险防范及操作指引
针对前述风险,秉承“深度捆绑名义承租人,做好名义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各环节留痕”以及“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的风险防范理念,我们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应当于以下几个环节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一)租前
1.共同承租人的选择
尽可能从业务关联度、地理位置等角度考量,选择具有共同使用租赁物可能性的主体作为共同承租人。
2.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及相关配套合同
确保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一并签署《融资租赁协议》及相关配套合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出租人向任意一方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即视为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租赁物交付义务。
3.共同履行《融资租赁协议》及相关配套合同
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模式下,名义承租人应与实际承租人一并书面确认租赁物所有权权属,一并签署《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租赁物所有权验收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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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共同承租模式的法律
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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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承租人代表,并明确由承租人代表签署并提交《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租赁物所有权验收证明》等文件。同时明确约定承租人间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出租人。租赁物交付后实际分配使用均由各方承租人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协商决定,任一方未实际使用租赁物的,视为自愿放弃租赁物权益,但不得以此拒绝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4.从严处理增信类共同承租的内部审议程序,要求承租人严格依据公司章程之规定,依据对外担保履行内部决议程序。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应当按照公司对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处理。若名义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债务加入法律关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出租人在展业之初就应当按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对于名义承租人债务加入内部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共同承租关系被认定为债的加入后,出租人则可能面临名义承租人抗辩未履行相应决议程序从而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融资租赁合同》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则其将不向出租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非上市公司,如名义承租人未依据其章程之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则《融资租赁合同》对名义承租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视其具体有无过错,或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仅以实际承租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的1/2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租中
1.做好实际承租人与名义承租人共同接收租赁物交付的留痕。出租人应当要求并获取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共同签署确认的租赁物交付清单留痕、实际承租人与名义承租人共同实际管领租赁物的影像证据,固定名义承租人实际接收租赁物的事实。
2.做好名义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留痕。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名义承租人实际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等款项,款项名目应当明确标注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特定的某笔租金,以此形成名义承租人已经实际认可融资租赁关系并实际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的事实效果。

3.做好名义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留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可视现实可操作性,通过视频影像、现场照片等方式留痕名义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留痕,以此形成名义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事实效果。
(三)租后
1.承租人各方均享有留购权利。合同中应当约定名义承租人与实际承租人均享有留购租赁物的权利,具体行权主体由承租人内部自行协商确定且不得以此向出租人抗辩。
2.留购一方或各方支付足额留购价款后,租赁物所有权及转移至留购方。各承租方自行协商解决租赁物占有转移问题,与出租人无关。
五、真实共同承租业务中的风险防范
如前所述,真实共同承租人可能多为夫妻或联营方。如共同承租人为夫妻,出租人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租金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受偿的问题。对此,建议出租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配套协议,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融资租赁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双方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清偿债务并以加粗加黑形式显著提示。如系非夫妻关系的联营方,建议在合同中将二者的联营现状作为合同背景进行描述,对于存在名义承租人的,则建议直接采取名义承租人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形式,为实际承租人增信。
综上,共同承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未来的司法裁判走向尚存在不确定性。据此,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该类业务时在各个环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总体来讲,要求各承租人在各个环节共同确认、共同履行,在协议约定、实际操作留痕等方面进行完善,防范争议发生时,承租人可能主张的各种抗辩理由,充分保障自身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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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析及防范

浅谈对《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理解

2021年5月13日晚间,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规则、内部管理、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更好地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作为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笔者将从以下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理解。

明晰了业务经营规则,建立了负面清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同时加强了合同订立管理。
第一,细则第十三条【业务负面清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业务的十三种情形,包括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让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有了准绳,清楚哪些业务可做哪些业务不可做,同时能够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健康经营。
第二,细则第十七条【基本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聚焦主业经营,逐步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占比,增强资产管理综合经营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提高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22号》(以下简称“广东省任务方案”)的第五条指出“坚定不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直接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为实体企业采购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既“融资”又“融物”,以融物为基础配套的融资服务。
第三,细则第十八条【合同订立】,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主动向承租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面、准确、真实地向承租人释明租金构成及金额、租赁期限届满前后租赁物的归属、逾期处理事宜等内容,并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双方认可的形式进行确认。对融资租赁合同基础要求做了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减少了因沟通不畅而引发纠纷的概率。

二、“内部+外部”双管齐下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适当调整部分鼓励性行业的集中度。
内部监管方面,细则第二十三条 【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融资租赁公司可参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建立租赁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强化租赁资产管理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可参考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要求,可将租赁资产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资产,同时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准备金制度,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提高对项目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建设好公司风险缓冲机制,从内部监管上为融资租赁公司健康经营保驾护航。
外部监管方面,细则第二十九条【非现场监管】省级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动态监测,重点关注监管指标偏高、潜在风险较大的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统计的优势对管辖的融资租赁公司数据进行比对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有利于提高区域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水平,但可能同时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经营成本。
集中度管理方面,细则第四十四条【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照执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集中度和关联度有关监管指标。省级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在飞机、船舶、海工装备、能源、集成电路等符合国家和本省发展导向产业,且上述行业租赁资产占租赁资产总额80%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集中度和关联度调整将有利于政府政策实施,以能源为例,广东省任务方案的第89条“加快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风电、光伏的新能源工程的建设。目前,市场上不少国有能源企业均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服务于集团的能源项目建设,因而在集中度和关联度方面很容易超过国家融资租赁监管办法的规定,本次对能源行业集中度和关联度适当调整,将是服务于母公司能源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福音。

文章来源:林晓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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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识分歧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一)内部关系限制说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权及需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等方面的限制和分配”的规定,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具有对外公示性,被担保人不负有注意义务,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也不例外,亦属于内部限制事项。因此,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不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除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知法定代表人无权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外,担保合同无效。
(二)规范性质识别说
该观点认为,《公司法》第16条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引用原《合同法》第52条第5款来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1692号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并未明确其法律后果为担保无效,故该规定不是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所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有部分观点认为,应区分《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非关联担保的规定,立法原意是保护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能据此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第2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性质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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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表权限制说
该观点认为,对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效力问题,不再仅依据该条规定是否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单一规范属性判断,而应将纳入代理(代表)制度范畴中综合考量,并结合《民法典》第61、153、504条之规定,综合评价和判断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
该观点进一步认为,公司作为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组织体,是被法律人格化的民商事主体。外部而言,公司本身不能自为行为,其权利义务通常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内部而言,在行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时,必须依靠于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因此,解决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公司代理(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和限制问题,可归结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越权代理(表)公司对外实施担保的效力判断和效果归属问题。同时,《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实际上是公司对外担保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的限制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可将代表权的限制区分为法定限制规定和约定限制规定。基于公司代表权法定限制和约定限制的区分,《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与《民法典》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规定不相冲突,《民法典》第61条第3款不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机关决议而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情形。
因此,违反《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应引入《民法典》第61条关于表见代表之规定并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则加以判断。具体而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有对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否同意担保决议的必要审查义务,否则不构成表见代表的善意相对人,担保对公司无效。同样,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有权机关同意而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应推定被担保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不构成表见代表,未经公司追认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二、公司对外担保新规制
长期以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司法裁判观点差异很大,“内部关系限制说”和“规范性质识别说”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主导地位。随着《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担保解释》”)的施行,法院对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认识逐渐统一,其核心观点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具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且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因此,公司对外担保效力问题的新规制主要包括:一是《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性质问题;二是被担保人必要审查义务;三是公司担保无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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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风险防控

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存在分歧,裁判尺度也并不统一。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定标准也逐步由“内部关系限制说”统一发展为“代表权限制说”。结合公司对外担保最新法律规制,笔者深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及其风险并提出防控措施。

文章来源:吴成臣 北京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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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及效力评判
《公司法》第16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目的是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该条规范意味着担保行为并非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事项,必须以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
从法律适用上而言,《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公司法》作为商事特别法,在《民法典》统筹范围内进行补充和特别规定。《民法典》第61、504条对法定代表人行使民事活动作了一般性规定,《公司法》第16条构成对《民法典》第61、504条的例外特别规定,二者并不冲突,而是一脉相承。但根据《民法典》61、504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行为构成表见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仍发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因《公司法》第16条分别规定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关联担保和为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两种情况,构成表见代表认定担保有效的判断标准和评价程度也应有所区别。一是关联担保的判断标准和评价程度。公司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的评价程度为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且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二是为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判断标准和评价程度。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决议机关和相关事项,但无论公司章程如何规定,由于公司章程及公司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被担保的他人能够证明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二者之一进行了审查,且决议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则达到了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的评价程度。但公司能够证明被担保他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同时,该规则效力评判并非绝对,根据《担保解释》,存在以下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担保有效:一是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包括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提供担保;二是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是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四是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及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并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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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解释》上述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将金融机构保函业务与对外担保进行了区分,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具有独立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具有从属性的公司对外担保,如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违规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提供保函且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独立保函),则无需被担保人审查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决议文件就认定该担保对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有效,而除保函之外的对外担保,需要审查金融机构授权。二是没有明确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涵及外延、适用范围,以及被担保人对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披露的审查内容和边界。
(二)被担保人必要审查义务
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况下,对外担保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的一个关键判断因素在于被担保人是否为善意,即是否形式审查了公司担保的决议。形式审查必要性的评判标准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被担保人是否对公司章程、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且决议记载内容符合《公司法》第16、104、121条等规定。同时,不管公司决议是否为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形成程序违法、签章不实、担保金额实际超过法定担保限额等情况,只要被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则被认定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则会被认为被担保人未尽到必要审查义务:一是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的同意担保决议;二是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三是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3款或者第124条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四是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
(三)公司对外担保无效法律后果
由上述分析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除被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担保合同对公司产生效力。如被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公司对外担保不发生效力,并非不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其主要法律后果表现在:一是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及《担保解释》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承担选任、监督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责任,根据过错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是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被担保人可要求该法定代表人履行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参照《民法典》171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被担保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被担保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明知该担保行为未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的,或者能够认定被担保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担保合同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由被担保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对担保人及被担保人而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均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通过对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性质、效力、后果等方面的分析,提出以下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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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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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越权对外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防控违规对外担保引发的法律风险,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对外担保相关制度、流程、检查、监督等内控机制,约束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建立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外担保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过错追究制度,监督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和防止代表权力滥用,如公司高管违规对外担保,基于过错程度,要求违规对外担保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加强授权管理制度,严格防控对关键人员或岗位的授权管理。
二是实现法律制约。如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越权对外违规担保,可依据《民法典》第171条等相关规定,让违规提供担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是采取补救措施。如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越权以公司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公司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张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未经有权机关授权对外担保行为无效,并协调被担保人撤销担保。同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不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
(二)被担保人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被担保人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未尽到必要形式审查义务担保不发生效力,导致担保落空。因此,作为审慎的被担保人,为降低法律风险、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在接受公司提供担保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严格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首先根据公司性质确定形式审查范围,对一般公司而言,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决议、股东名册、国资机构同意担保批文(若公司存在国资背景)等与担保相关文件;对上市公司而言,除审查上述文件外,还应审查与上市公司是否有关联关系、担保人公司的章程、签署的内部决议文件及公开披露的信息等;对一人公司而言,因没有股东会,需审查股东决定书、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等。其次最大限度实现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章程对担保决议机关、程序、数额等方面规定;参与决议股东、程序、表决等情况;决议文件上签章、签字与公司在其他担保类文件上的盖章真伪比对情况;公司及决议机关书面确认决议程序合法及决议内容不具有可撤销、无效或不成立等情形。最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提供保函业务需审查营业范围是否含有保函业务或相关授权,如是对外担保而不是提供保函业务的,需审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授权文件。
二是完善事前约定和事后补救措施。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事先要求担保人保证约定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章程规定、决议程序等方面瑕疵及由此导致担保无效的违约赔偿条款,防控事前风险。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未尽必要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协调公司有权机构予以追认,出具相应决议或授权等文件,促使担保合同产生效力。
三是注重签约真实和留存证据。签订担保合同时,实行面签,确保担保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签章真实,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决议文件、来往邮件等材料,防范被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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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技术突破?
从完成减排任务上,排放角度能源活动是大头。根据中金宏观组的碳排放统计,能源活动占到我国碳排放总量(计入碳汇前)的90%。能源是工业领域应用的基础,要达成“碳中和”最终目标,只有能源领域率先提供经济可行的零排放、甚至尽可能负碳能源,才能减轻全社会碳排放压力。
技术变化将带来成本的变化,我们测算过去10年(2010~2020年)随着非化石能源的技术进步,光伏、风电的成本分别下降了89%和34%,相当于累计装机每上升一倍,光伏和风电成本分别下降13%和7%,而相比之下应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的成本震荡持稳。中国能源供应历来注重成本优势,随着新能源成本的下降,我国目前风电和光伏成本已经低于传统燃煤发电,不得不说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变化。

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能源是工业的基础,化石能源塑造了目前各国的能源和工业体系,而在碳中和目标下,各国将需要大幅改变能源结构实现净零排放,本质上是对能源的一次革命。碳中和技术的主线是能源供给端的变革,没有能源零排放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性,消费侧的应用将无从谈起。而根据目前电力、非电能源领域的绿色溢价(Green Premium)测算,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碳中和转型难度仍然较大、成本过高,因此降本是未来能源技术发展的主旋律。在长时间维度下,不同能源技术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本文从降本潜力去分析不同技术的发展可能性,以碳中和时间目标和资源作为约束去看技术路径的发展。最终碳中和技术将以成本下降作为主要的推动力,在电力领域的光伏+储能于2028年实现较火电的平价(即绿色溢价=0)将是重要节点,并在非电领域先以电气化率推动公路交通,建筑和居民消费排放降低,然后由氢能和碳捕捉分别实现在交通和工业领域最终的零排放改造。虽然40年碳中和对于中国是艰巨的任务,但是40年对于技术发展又是不短的时间,可以存在技术上的突变可能性,如果核能,碳捕捉技术出现核安全以及碳使用上有超预期突破,将会带来不一样的技术发展路径;而如果光电转换效率能突破目前预测的30%路径,也将带来氢能成本的进一步下降。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裘孝锋 陈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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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步使得过去无法经济使用的能源成为可行,使得中国在过去5年能源转型不断加速。而要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并且在2060年实现碳中和,则更是需要各种碳减排和碳中和技术在未来40年从技术成熟到产业成熟,帮助中国实现一条可行的碳中和路径。当前,各行各业的绿色溢价仍然较高,根据我们与各行业组的测算汇总, 2021年电力行业的绿色溢价为17%,非电能源供应的全行业绿色溢价在~175%。脱离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下降,碳中和转型会面临过高的社会成本而变得困难重重。
哪些方面是能够通过技术进步实现碳中和的、哪些是技术无法改变的?没有零碳的能源供应就难以实现碳中和,能源技术发展是碳中和的基础。除此之外,由于目前新经济主要依赖电力作为能源消费,因此如果在电能领域率先实现零碳排放也将使得我国摆脱碳排放对于电能消费的约束。技术决定能源供应基础,但在和个人消费相关的领域,包括交通、采暖等,不仅仅需要供给侧技术的进步,更需要政策对于需求侧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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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技术路径是什么、有哪些约束?
在2020-2060年的技术发展路径选择上,要满足能源转型经济最优意味着技术选择从易到难。在技术成本之外,资源约束和应用场景也会影响需求侧对技术的选择和使用。
电力零碳排放先行,多能互补降低发电成本。在电源技术选择中以光伏+储能为主体。但是多元互补的智能电网技术同样重要、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以及整体成本更低,政策上应加大对电网储能技术的应用支持,加速非化石能源的比例提升。
非电领域的碳中和技术选择取决于各能源使用场景。不同于电能,非电领域各个能源使用的场景差异较大,并且应用技术并不完全兼容,因此需要不同能源技术对应不同领域。我们从成本下降路径的测算来看,氢能公路交通或在2035年左右实现可接受的成本,而工业领域的碳中和更可能通过碳捕捉最终实现。
碳中和技术路径的总结:形成以光伏+储能为主的电能供应,以及氢和碳捕捉共存的非电供应技术格局。首先通过多管齐下的节能减排技术来完成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的实现,然后通过以光伏为主的多能互补模式完成电能的零排放,并在非电领域如公路铁路交通,建筑和部分工业领域通过电能的清洁和成本优势推动电气化率提升,随后在无法电气化领域,以氢能和生物质燃料实现重载交通、部分航空航运、部分化工行业的零碳排放,最后以碳捕捉实现余下大部分工业领域的零碳排放。
碳中和技术路径的政策内涵:从目前推演的技术来看,虽然未来不排除技术突变的可能,但是部分领域并不能在现行技术路径下实现平价,比如氢能工业供热等,因此部分行业的绿色溢价可能会一直为正,需要政策强力推动碳中和的实现。政策上,首先应结合非化石能源发展以电气化率提升解决一部分非电能源的碳排放问题,然后以两个20年为周期推动氢能和碳捕捉技术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实现最终在各个领域零排放技术的经济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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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图表: 过去化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结构中成本变化

资料来源:BP, Solarzoom, 风电、光伏公司公告,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光伏累积装机增长带动成本下降(2007~2020)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BP, 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风电累积装机增长带动成本下降(2007~2020)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 BP, 中金公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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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下降是技术发展的试金石
什么样的技术可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两个阶段,在能源技术路径的选择上存在哪些差异?
对于“碳达峰”这一目标,需要选取的技术是帮助尽可能减少排放量,因此只要是减排和节能的技术都能帮助碳达峰的实现,既可以通过非化石能源替代,也可以通过煤改气、火电厂控煤等传统技术改进来完成。对于“碳中和”这一阶段,对技术的要求更为苛刻,我国自然森林具备一定的负碳吸收能力,但从能源密度和总承载量上来说较低,因此在能源+工业领域必须要使用零排放、甚至负碳技术的应用,才能实现中国碳中和的最终目标。
长时间维度上不仅要看技术目前成本,更要看技术潜在降本能力。不同技术成熟度和经济性有较大不同,因此不仅需要考虑目前的技术,也需要推演未来技术可能达到的成本水平。复盘过去20年的变迁,能源成本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光伏在最早期由于成本太高、其实并不在我国的新能源规划内,当时主要考虑了风、核、生物质能源,但是后续光伏制造业实现了成本的持续、快速下降,后来居上、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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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降本的三种效应讨论
回溯能源技术的发展历史,技术的成本下降主要来自规模效应、材料替换、效率提升三个方面,而对于未来碳中和技术而言,成本下降也有望沿这三个方向实现。综合来看,尽管过去经历较多争议(且争议仍然存在),但光伏、电化学动力电池、氢能这些能源技术方向都在高速发展,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能源技术因其制造业属性,区别于传统化石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需求增加导致成本上升的资源属性,从而同时具备了以效率提升、材料迭代、规模效应三个维度降低成本的能力,在未来能源技术的选择中举足轻重。
综上所述:(1)节能减排类的技术或将更多作为未来10年碳达峰的助力,当前已基本具备了成本可行性和技术可得性。(2)零碳技术中,清洁发电当前的使用成本排序是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电网灵活调度资源的使用成本排序是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但光伏和电化学储能同时具备效率降本、材料降本、规模降本三个成本下降路径,其成本下降速度有望优于其他电源选项。(3)零碳的非电能源技术方面,氢能和碳捕捉在技术成熟度和当前成本方面各有千秋,均尚未达到商业化可用水平,但氢能具备效率降本、材料降本、规模降本三个成本下降路径,碳捕捉也具备材料降本、规模降本两个成本下降路径。在碳中和关键期,氢能或有望凭借电解水路径中光伏发电成本的快速下降,实现制氢成本的快速下降,从而达成在公路交通领域较传统能源的平价,实现技术落地。
碳中和技术工具箱有哪些当前和未来的选项
电力行业的零碳技术成本下降预测:零碳的电力技术未来发展中,目前电化学储能还在应用初期,学习曲线下成本优化空间最大;光伏受益规模效应、材料替换、效率提升共振,有望在未来10年间成本再缩减一半;风电的利用效率接近极限,未来十年通过材料国产化、捕风面积提升还有20~30%的降本空间;核电的批量化、国产化生产有望带来超过10%的投资成本节省;水电受制于厂址资源的稀缺性,成本下降空间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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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图表:实现能源碳中和的技术路线图

资料来源: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电力碳中和技术成本下降预期及核心驱动力(成本下降路径描述见图表下方文本)

资料来源:当前度电成本的测算参考中电联、风光水核公司公告、GGII,LEK咨询,并对标能源局、各区域电网披露的电价水平;2030年成本为中金研究部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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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能源行业的零碳技术成本下降预测:零碳的非电技术未来发展中,我们认为电能替代是目前最经济可行的选项,且未来将受益于清洁电力成本的下降;氢能受益产业链规模化以及清洁电力电解水制氢,成本有~70%的下降空间;化石燃料+碳捕捉的成本下降空间在10%以内,这一技术路径的降本空间受制于化石燃料本身的使用成本。生物质合成燃料当前技术较成熟,成本取决于作物原料,远期若原材料成本更低的路线实现技术突破,则成本有~35%的下降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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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切入时间的角度来看,除了发电侧清洁能源经由过去5~10年的补贴支持,已经实现较燃煤标杆平价、产业发展摆脱政策拐杖以外,包括储能、氢能当前都尚未平价,需要政策支持产业的规模化发展从而推动技术降本至预期的平价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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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非电碳中和技术成本下降预期及核心驱动力(成本下降路径描述见图表下方文本)

资料来源:当前成本的估算参考市场价格、碳捕捉成本来自中金化工组,氢能成本来自中金电力电气设备组,电能替代取自电力碳中和技术成本,中金公司研究部

光伏+储能,氢能和碳捕捉将成为碳中和技术的主线
从技术工具箱中选取实现电力、非电碳中和的主线与辅线
如何选取电力、非电碳中和的技术主线。本部分从能源的供给端,明确各类电力、非电碳中和技术发展的目标以及目标实现的可行性,为后续各行业从需求层面出发提供共同的基石。
可以看到,技术工具箱中大多数的电力、非电碳中和技术都已具备应用的雏形,远期的成本下降路径也具备一定的可预见性。技术主线选择、技术渗透拐点时间点可以通过几个约束条件进行推演: 1)平价的对标条件,即碳中和技术的成本应与哪一种传统能源进行对比、成本如何对比;2)应用场景,即碳中和技术与当前工艺、设备的兼容性等等;3)资源约束,即碳中和技术所需要的原材料资源的可得性。
总结而言,我们测算电力碳中和技术的平价将快于非电碳中和技术。平价是指碳中和技术较传统能源技术的绿色溢价降至0。如下图所示,我们测算技术平价的时间线为 1)当前,在电力领域,水电、核电已较燃煤发电平价,是清洁零碳、多能互补的电源结构中稳定的基荷能源;在非电领域,单从能源供应的成本来看,我们测算电气化较传统能源+碳捕捉已经实现平价;2)十四五初期,分布式光伏+储能较零售电价的平价,电力消费侧自发开始清洁替代;3)十五五中期,集中式光伏+储能较燃煤标杆电价的平价,电力供给侧清洁转型势不可挡;4)十六五末期,氢能较柴油+碳捕捉的平价,非电公路交通领域平稳清洁过渡;5)氢能在工业领域较煤炭+碳捕捉的平价可能较难看到。

图表:电力、非电碳中和的主线技术的平价节点图(平价指绿色溢价=0)

资料来源:能源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发电碳中和的技术主线推演
发电侧平价的对标条件:风、光、水、核等主要电力碳中和技术均已实现较传统燃煤标杆电价的平价,未来成本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
► 定义电力碳中和技术的平价节点:看度电成本何时突破燃煤标杆电价。在发电端,以不同电源的度电成本比较为准则,将零碳电源与当前电力结构中占主力的燃煤发电进行成本对比。前者的度电成本低于0.37元/度(目前的全国平均燃煤标杆电价,测算假设基础为燃煤度电成本在未来保持稳定)时,其实现最基本的经济竞争力。
► 结果显示,当前主流零碳电源的度电发电成本已经低于燃煤发电。核电/光伏/风电/水电度电成本较燃煤分别低5%/17%/25%/34%,仅燃气、生物质发电成本较煤电高143%/98%。到2060年,我们看好制造业属性将带动风电、光伏的成本优势持续放大,其中光伏成本四十年内有望降至较火电低68%,成为最便宜的清洁电源,其次为风电(低47%)、水电(低34%)、核电(低18%);生物质、燃气由于原材料获取的资源限制,度电成本或高于燃煤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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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消纳技术的平价对标条件:电化学储能度电成本较难追平抽水蓄能以及火电调峰,但技术的资源可得性倒逼其成为电力碳中和的主线技术。
► 从发电到终端还有电网输电环节,电网消纳成本必不可少。可再生能源,主要是风电及光伏,在出力的可调度性和可预测性上逊于其他能源,因此为了提供与传统火电同样的电能质量,需要与电力灵活性技术的搭配。随着可再生能源在未来电力系统中渗透率的提升,若电力灵活性不足,不仅将带来电力系统平衡和安全的新挑战,传统电网的模式也在成本上难以适应未来电源,甚至负荷从可控到不可控的转变。因此,电力灵活性技术的成熟、以及成本的下降对于电力系统碳中和至关重要。
► 电网消纳碳中和技术的平价节点: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的度电成本难实现较火电调峰的平价。在电网消纳端,碳中和技术的平价节点为电化学、抽水蓄能的度电充电成本低于火电调峰(降负荷)的度电充电成本的节点,后者的成本我们测算在0.14元/度,我们测算电化学储能、抽水蓄能的度电成本基于当前可见的技术路线较难突破这个水平。
► 考虑应用场景和开发边界的约束,倒逼电化学储能成为电网消纳的主力碳中和技术。长期来看,根据火电机组的生命周期,2030年后存量火电,尤其是经过灵活性改造、可以提升电网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的6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进入退役高峰期,而留存在电力系统中的火电机组更多是灵活性能力较弱的高参数、低排放百万千瓦机组,以及以热定电、灵活调节空间有限的热电联供机组,火电可以提供的电网消纳能力开始减少。而另一方面,根据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经济技术可开发的抽蓄容量约在 120GW。我们测算随着风电、光伏电力渗透率达到30%以上,电力系统的固有灵活性资源将不足以匹配可再生电力消纳的需求,倒逼电化学储能会成为电网消纳端碳中和的主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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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电源+电网消纳:光伏+电化学储能较燃煤标杆电价的平价在2028年到来、2060年成本略高于水电、核电;但光储技术的应用灵活性、资源可得性使其更有能力担当电力碳中和的主力大任。
► 定义电力碳中和技术的平价节点:看发电+电网消纳合计的度电成本何时突破燃煤标杆电价。我们测算,当前光伏、风电的发电+电网消纳成本较火电高77%/69%(假设50%的储能配比),高于出力具备主动调节能力、不给电网造成消纳压力的核电和水电。我们测算光伏+储能的度电成本或有望在2028年前后追平火电的0.37元/度,此后火电进入自然退役高峰,光伏+储能替代火电的过程有望平稳过渡、避免出现成本反弹,并在2060年实现41%的成本节约。而核电、水电不带来电网消纳压力,度电成本较燃煤标杆低18%、34%,从经济性角度与光储技术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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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发电侧技术成本排序演变 (与火电比较)

资料来源:当前度电成本的测算参考中电联、风光水核公司公告、并对标能源局、各区域电网披露的电价水平;2030年成本为中金研究部预测*燃气发电为低碳技术,较传统火电降低50%的碳排放

图表:电网侧技术成本排序演变 (与火电标杆) 

资料来源:当前度电成本的测算参考GGII,LEK咨询,并对标能源局、各区域电网披露的电价水平;2030年成本为中金研究部预测

图表:发电侧+电网消纳技术度电成本的时间序列对比(考虑50%的储能配比)

资料来源:当前度电成本的测算参考中电联、风光水核公司公告、GGII,LEK咨询,并对标能源局、各区域电网披露的电价水平;2030年成本为中金研究部预测*燃气发电为低碳技术,较传统火电降低50%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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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应用场景和开发边界:光伏具备更为灵活的开发形式以及最充沛的资源量,因此尽管光储成本较核电、水电并没有绝对的领先优势,但其更有望成为电力碳中和的主线技术,而水、核、风作为多能互补的辅助技术。
应用场景:光储可以分布式开发,省去电网输配成本,平价对标条件比集中式更加宽松。我们测算分布式光储或有望在近1~2年实现平价、较集中式光储早五年。
开发边界:光伏技术可开发资源量远多于其他清洁能源形式,打开能源需求的天花板。我们预计集中式电源侧,光储平价将在十五五到来、到2060年水电、核电成本与光伏+储能相当,因此国内经济可开发的水能、核能资源将得到充分开发,构成清洁零碳、多能互补的电源结构中稳定的基荷能源。从技术可开发资源量的角度来看,光伏较风电、水电、核电、生物质多出2~4个数量级、远远领先,因此更有望成为电力碳中和的主线技术、满足增长的能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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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碳中和技术的应用潜力评估
单单碳捕捉不存在平价的概念。从单位能源供应的成本来看:从单位能源供应的成本来看,基于对技术降本的基准预期,与传统能源+碳捕捉对比,电能替代已基本平价,氢能在陆地交通领域的竞争力有望在2035年前后出现,生物质燃料及氢能在工业、航空领域平价或较难实现。
► 电气化:根据中金各行业组测算数据汇总,电力供应转换为标准煤的单位成本约1900元/吨标煤当量,已经低于天然气、柴油+碳捕捉的路线(当前~3,600、6,000元/吨标煤当量),与煤炭+碳捕捉基本相当(当前~1,700元/吨标煤当量),后续受益于清洁电源的成本下降,成本将保持经济性。
► 氢能:根据中金各行业组测算数据汇总,氢能在陆地交通领域有望在十六五末实现较柴油+碳捕捉的平价(平价点~5,500元/吨标煤当量);氢能在工业领域较煤炭+碳捕捉(平价点~1,200元/吨标煤当量)、以及航空领域较航空煤油+碳捕捉(~2,500元/吨标煤当量)的成本平价在2060年内较难看到。
► 生物质燃料乙醇:根据中金农业组测算数据,生物质燃料乙醇的价格或有望从当前的近7,000元/吨标煤当量降至2060年约4,500元/吨标煤当量,仍然高于航空煤油+碳捕捉约2,500元/吨标煤当量的成本,无法实现成本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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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图表:电网侧技术成本排序演变 (与火电标杆) 

资料来源:中国气象局,统计局,中金公司研究部注:圆球大小表示资源量规模,光伏资源量数量级大于其他能源,仅显示四分之一球体示意

图表:等热值电气化、氢能、生物质燃料、较传统能源的成本比较

资料来源:当前成本的估算参考市场价格、碳捕捉成本来自中金化工组,氢能成本来自中金电力电气设备组,电能替代取自电力碳中和技术成本,中金公司研究部

从平价成本反推,如果能实现更高的光伏效率和更低的电能成本,则氢气终端价格将可能降至12.5、5.8元/公斤(2060年基准预期为18.8元/公斤),将实现航空和工业的平价、而这个需要对应光伏电力成本降至2分、零成本每度(2060年基准预期为1毛2)。因此从这里可以看到在终端要实现航空和工业生产的大规模用氢可能存在一定难度,除非在除制氢成本以外,存储、运输成本也得到突破,否则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终端应用碳捕捉实现碳中和的可能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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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060年氢能若要达到与传统能源+碳捕捉平价,所需的终端价格及光伏电力成本

资料来源:能源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德国光伏度电补贴开始时的成本溢价(2000)

资料来源:日本自然资源和能源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除了能源技术供应端的降本,在能源应用端,技术渗透的催化需要看应用场景和应用边界的突破。
► 应用场景:电气化、氢能替代与当前主流工艺的不兼容问题。电气化和氢能替代的供应成本下降的兑现最终依赖于应用方式的创新,但从能源应用端来看,两者与当前以传统化石燃料为主体的工业生产过程以及交通发动机设计并不兼容。根据各行业组分析,有望在交运、采暖、建筑、钢铁等领域看到电气化率的提升,在交运、化工等领域看到氢能的普及。
► 应用场景:碳捕捉仅适用于固定生产装置。考虑到目前的碳捕捉技术下,设施占地面积大、不可移动,因此仅适用于化工厂、冶炼厂等固定的大型生产装置、不适用于移动的交通工具场景。根据各行业组分析, 大工业领域(水泥、有色等)更有可能选择通过碳捕捉技术实现碳中和。
► 应用边界:生物质燃料制备的原材料获取局限性。生物质燃料与当前的能源设施兼容,原材料的规模化、可持续获取是关键命题,生物质燃料需要开辟专门的用地种植农作物原料。
政策建议:加强技术研发保护,支持新技术产业化
政策建议:
► 政策支持更清洁更高效的能源形式,开放多种技术同台竞争,最后市场决定主要技术方向。
► 技术从引进吸收到超越,需要专利保护。
► 电力应重点推广非化石能源应用技术,重点推动储能和电网相关技术大规模应用。
► 非电能源需要支持新技术产业化,在合适时间推出激励政策。非电能源成本较高,技术进步才能刺激终端应用。光伏“领跑者”项目或是可复制的成功案例,帮助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那么政策支持何时应该介入?回顾德国(2000年)和日本(2012年)分别提出的光伏度电补贴政策,和中国对陆上风电(2009年)、光伏(2013年)和海上风电(2014年)明确度电补贴政策的时点,可以看出各国普遍在当初高成本的光伏发电成本溢价接近200%附近时,通过有效的补贴政策推动促使后续光伏成本劣势不断下降,最终实现光伏较传统电源平价甚至低价的情形。因此,当相关非电技术(氢能、碳捕捉)较传统能源的成本溢价接近200%时,就可以通过政策进行支持,推动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来成本下降。

资料来源:Fraunhofer ISE,中金公司研究部  

图表:日本光伏度电补贴开始时的成本溢价(2012)

图表:中国风电度电补贴开始时的成本溢价(2009/2014)

资料来源:能源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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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技术突破带来能源革命

图表:中国光伏度电补贴开始时的成本溢价(2013)

资料来源:能源局,中金公司研究部

潜在的超预期能源技术:
碳捕捉技术若成功降本带来经济性,氢能技术开发的需求可能下滑。如果碳捕捉技术在应用上能找到新的突破口,那么碳捕捉的成本将会大幅下降,且由于其兼容目前的能源和工业体系,将加速碳中和的到来。
第四代核电技术升级若显著增强固有安全性,使用率有望大幅提振、或对电力结构产生影响。如果在核电设计上可以实现固有安全性(事故条件下的自动停堆),那么核电在应用上将会有大的发展;长期来看,核能仍然是人类可以使用的能量密度最高的能源,如果实现可控核聚变,将引爆能源新的一轮技术革命。
光伏效率还存在超预期的可能。从转化效率来看,并不排除未来经过长期的技术进步,最终出现光电转换效率达到40%以上的光伏技术的可能性。如果光伏成本进一步超预期可能带来更多的应用场景和更多的能源使用。
慢于预期的风险点:
电网消纳技术可能慢于预期。电力系统可以通过鼓励火电、抽蓄等电网灵活性资源的释放,加强区域、全国联网调度,但难点在于需要电力系统对于灵活性需求有前瞻的预判,以及电价信号的设定及控制。
氢能技术应用发展可能慢于预期。2020年9月空客提出三种零排放液氢燃料客机的概念,公司预计将在2035年投入商业使用。若实际进度慢于预期或最终无法实现,都将对我国碳中和进程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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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如何获得
“超级优先权”?

近年来,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手段之一,在中小企业对外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至少涉及“租赁”和“融资”两种法律关系。《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这条规定赋予抵押物出卖人享有“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学界将这一权利称为“超级优先权”。

随后,最高院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中规定,以融资方式出租动产的出租人,为确保租金的实现,就该动产在交付后十日内设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可见,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也能获得如动产购买价金提供人一样的“超级优先权”。
那么,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获得超级优先权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出租人超级优先权的范围是否存在一定限制?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
一、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获得超级优先权的法理依据
承租人之所以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获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是因为其欠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或者意图以让渡租赁物的所有权作为对价,获得融资款项。由于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融资租赁至少涉及“租赁”和“融资”两种法律关系,与《民法典》第416条中规定的“购买动产”存在区别。欲探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获得超级优先权的法律依据,需要先行厘清“超级优先权”的正当性依据、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动产购置融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性质上的相同或相似性。
1.超级优先权是基于利益平衡下的立法政策选择
《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上存在两个以上经登记的抵押的债权的,清偿顺位为先登记的先于后登记的。在动产浮动抵押的场合,债务人可以将未来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嗣后债务人为购置或使用动产而融资时,则可能因为该动产已经成为先设立的浮动抵押中的抵押物的一部分,而导致出卖方或其他资金提供方无法获得优先受偿的顺位,势必影响债务人融资目的的实现。
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已成为国家鼓励创业创新的重要理念。因此为确保债务人购置或使用资产时能获得有效的信贷支持,增强动产出卖方等资金提供方的信心,有必要突破动产抵押登记在先的受偿规则,“赋予购买价金担保权超级优先权,则通过抵押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在超级优先权人和在先抵押权人之间建立起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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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则,作者朱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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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超级优先权”的法律构造
《民法典》第416条的关于“超级优先权”的法律构造为: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动产价款的抵押权需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动产上还存在其他在先设立的除留置权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该权利的典型适用场景为债务人为购置动产而融资,以所购置的动产作为融资担保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购置动产后交予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与前述“典型适用场景”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承租人为取得动产的使用需支付租金,租金在形式上表现为租赁物的使用对价,与直接购买动产的价金不同;二是,在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以所有权保留的形式担保出租人债权的实现,与直接在该动产上设定抵押权等他物权存在不同。
那么,融资租赁关系中的这两点区别是否与债务人购置动产而融资担保的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相同或相似性呢?若是,则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取得如动产出卖人等资金提供方一样的“超级优先权”便有了法律适用上的合理依据。分析至此,可归结为如下两个问题:承租人为取得对动产的使用所支付的租金的性质是什么?租赁期内出租人对动产的所有权保留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① 融资租赁关系中的租金性质上为使用融资款的对价
依据《民法典》第746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一般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及出租人合理利润构成。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即承租人的融资本金,利润是指出租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盈利。因而,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虽在形式上为使用租赁物而需支付的租金,但实则并非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使用融资款的对价。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款购回租赁物。
  因此,融资租赁中对于出租人而言,主债权并非收取租赁物使用的对价并收回租赁物,而在于所提供的融资业务本金及利润,与直接购置动产场景中出卖方或其他资金提供方提供的资金在性质上具有同一性。
② 租赁期内出租人对动产所有权的保留在性质上为实现租金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颁行前,《物权法》和《担保法》中担保物权的形式限定为抵押、质押、保证及留置四种类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商事交易形态逐步多元化,出现了超出法律规定的各种形态,如所有权保留、保理、让与担保及融资租赁等,这些交易形态虽然在形式上不能为法定的典型担保形式所涵盖,但却在实质上承担着保证主债权实现的担保功能。

因此,在2019年11月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属于非典型担保,应肯定合同的效力。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指出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虽为独立的交易模式,但以转移所有权或金钱给付请求权等方式发挥担保作用,因而属于非典型物保。虽然《民法典》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在《合同编》中加以规定,未直接对“非典型担保”进行明确类型化的规定,但在第388条规定了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从法典体系化解释的角度,可以看出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包括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和有追索权的保理等合同类型。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需要经登记方能具备对抗效力。无论是所有权保留买卖,还是融资租赁,所有权在价款全部收回前均归属于出卖人、出租人。依据物权效力基本理论,所有权属于自物权,一般动产所有权人本无需登记即可拥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然而《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均规定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意味着,将这两种交易中的“所有权”与担保中的“抵押权”等他物权等量齐观,在秉持契约自由的基础上,将“所有权”视作实质意义上的担保,放弃对所有权的认定,而将所有权功能化。因此,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就这两类交易改行登记对抗主义,是还原了其经济上的担保功能。
第二,在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清算。一般的租赁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基于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地位,具有收回租赁物的权利,此时无需就租赁物的价值清算。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交付的风险,也不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租人不能随意收回租赁物,除非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
因此,有学者认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有限所有权”,其权利的行使以保障租金债权的实现为前提。因而,《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违反租金支付义务而收回租赁物时,应将超过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部分的租赁物价值返还给承租人。第759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向出租人仅支付象征性的价款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这一规定,类似于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时,需履行折价、拍卖、变卖等清算手续,进一步体现融资租赁的担保特征。
二、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超级优先权的适用范围
如前分析,融资租赁中“融物”功能表现为承租人可供支配的财产增加,可据此开展正常经营或扩大生产,债务履行能力增强;“融资”功能,表现则为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了资金,在形式上用以支付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如何获得
“超级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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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看出,出租人享有超级优先权的前提是因其提供的增信而使得承租人可支配财产增加。出租人所享有的超级优先权冲击了租赁物上在先登记的担保物权,因此,为平衡在先担保物权人、出租人利益,需要对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适用范围进行必要限定。
1.在先担保的类型为动产浮动抵押
《民法典》第416条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购买价金担保权优先于在该动产上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在先设立的担保物权有两种类型,分别为固定担保和浮动担保。《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则进一步将超级优先权的适用条件为在先担保类型为“动产浮动抵押”。
究其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出于优化债务人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的政策考量,需要打破浮动抵押中在先担保物权人的“位势垄断”外,另一原因是,若将“固定担保”纳入在先担保的类型,则会增加固定担保的担保权人的审查负担,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融资租赁关系中欲在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需要在正式设定权利前,审查该动产上是否设立了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即便暂时未予设立,也需在动产交付承租人后等候10日。因此,这也将导致除了提供价款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会在该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时增加过多限制和负担,整体上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2.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应当不享有超级优先权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并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交易模式。虽然《民法典》并未在融资租赁合同章节对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专门规定,但是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常见形式之一,已为司法实践所承认。《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在规定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时,并未明确将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排除在外。有学者认为,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模式并未带来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因此出租人并不享有超级优先权。
虽然理论和实务界并未对售后回租中出租人是否享有超级优先权作出明确规定,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将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排除在外,但本文认为,结合立法本意,应当排除其行使超级优先权。

鉴于售后回租的交易特征,在先担保物权只能设立于租赁物由承租人出售给出租人之前,依据《民法典》406条的规定,抵押人出卖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意味着,租赁物上即使存在着在先担保物权,也不影响承租人的出售。在承租人向出租人回租抵押时,若允许出租人享有超级优先权,则意味着只需要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即可优先于在先担保物权人受偿。这将很容易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联合起来,以售后回租的形式,侵害在先担保物权权利人的情形,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是否排除售后回租中出租人的超级优先权,由于欠缺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规定,还有待司法实践的验证。
三、小结
《民法典》在规定抵押、质押、留置等典型担保外,承认了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具有担保功能性质的其他合同,体现了从形式意义担保观念到实质意义担保观念的演进。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在形式上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然而实质上是使用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对价,与《民法典》第416条关于超级优先权规定中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存在性质上的一致性。
虽然基于“一物一权”的物权性质,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无法在租赁物上直接设立抵押权,然而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保留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实际上系为租金债权的实现设定了担保。
“超级优先权”制度是在标的物价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政策选择。因此,对这一制度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应予以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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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的加强,越来越多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原来以做政府平台为主的一部分大型商租公司,对传统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始重视起来——或者说比以前更加重视,有的叫转型,有的叫回归本源,其实无非是在新的监管形势下,如何合规、稳健、高效地发展。那么相应地,多维资产管理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在个人看来,多维资产管理能力将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能力。结合团队实践经验,就多维资产管理工作简要谈几点看法,抛砖引玉,希望提升行业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引发同业更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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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日常资产管理常见问题主要包括内部职责分工不清、客户信息动态不明、设备无法有效掌控、制度无法有效执行、出险可用手段有限等。
第一、内部职责分工不清。资产管理到底应该业务部门管还是资产部门管?组织架构到底应该怎么设?实际接触中我们发现,很多公司是没有专门的资产管理团队和法律事务团队的,资产管理工作由业务人员负责,一票到底。法律事务工作也是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或者风险管理部门。不同企业、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策略,组织架构也有所差异,这些无对错可言。一些企业在发展初期,项目数不多,或者做的都是周期性极弱的行业,对资产管理工作要求不高,确实不一定成立专门的部门,但是如果做设备租赁,尤其客户较多为中小企业的话,还是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团队,既有利于将工作做细做专,也能规避业务人员碍于客户关系维护导致态度难以转变等问题。当然,也可以考虑服务外包——外包给专业做资产管理的企业。海翼租赁旗下有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叫创程资产,我们除了做好自身的资产管理工作外,也会在较有经验的领域和地域对外承接业务,解决部分同行管理半径问题或特定发展阶段服务外包问题。法律事务团队也一样,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法律事务是大资产管理团队的关键组成部分,融资租赁行业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法律事务团队从业务方案设计就应介入,更是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中坚力量,律师函、诉讼及财产保全等都是催收租金、保障租赁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当然,无论如何,业务人员都要对项目安全性负责,这有利于业务人员在导入项目时“三思而行”,尽力避免“病从口入”。
第二、客户信息动态不明。对客户信息,尤其是经营信息到底如何监管,远程管理还是现场管理,通过什么方式管理,主要管理什么,多久到现场一次,这是很多企业和从业者的困惑。
第三、设备无法有效掌控。租赁物有固定的,有移动的,如何管理,项目出了风险到底该不该立即控制和取回租赁物,取回之后如何处置。
第四、制度无法有效执行。资产管理制度或规定执行不到位,员工往往因顾及客群关系,或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该采取的措施落实不到位,该去现场的不去现场,该拖车的不拖车,该快速诉讼的未快速诉讼,导致资产管理效果差,给公司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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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了业务经营规则,建立了负面清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同时加强了合同订立管理。
第一,细则第十三条【业务负面清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业务的十三种情形,包括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让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拓展过程中有了准绳,清楚哪些业务可做哪些业务不可做,同时能够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健康经营。
第二,细则第十七条【基本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聚焦主业经营,逐步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业务占比,增强资产管理综合经营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提高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2021〕22号》(以下简称“广东省任务方案”)的第五条指出“坚定不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直接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为实体企业采购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既“融资”又“融物”,以融物为基础配套的融资服务。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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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资产管理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能力

那么,要做好融资租赁资产管理,我们曾归纳为“五四三要诀”,也涵盖了资产管理的不同维度。融资租赁多维资产管理要关注“五性”、注意“四要”、做到“三早”。“五性”指合法性、保值性、变现性、流通性、规范性,这里更多是租前和租中的维度;“四要”指要快、要勤、要缠、要迫,这里更多是租后管理的维度;“三早”指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贯穿了租前、租中、租后多个维度。从某个层面看,风险就像疫情,发现问题要早,不要已经高烧好几天了还没发现,有苗头就要立马处置和想办法快速化解,该隔离密切观察的快速隔离观察,哪怕关联方“感染了病毒”,我们的客户作为密切接触者也要接受观察,把风险尽早处置和化解。
总体归纳起来,其实就三个字:快、准、狠。做到“快、准、狠”,需要一定前提,需要企业内部的多维资产管理体系搭建起来并不断完善。
二、分级分类做好多维资产管理
项目能否正常履约,租后管理至关重要。资产管理,不只是针对在租客户的“个体管理”,是全面视角下的资产管理。对于资产管理团队,宏观经济要关注,监管政策要了解,产业周期要把握,个体波动要管理。以下重点针对个体波动予以阐述。
第一,注重过程管理,不坐等逾期才催收——保证“快”。
资产管理工作并非简单催款,若等发现逾期才开始催收,很多时候已错失了良机,问题解决起来也会很棘手。资产管理人员需要前置到业务端,业务操作时即对业务有深入了解,掌握业务的优缺点,在统一的资产管理策略基础上进行个性化修正,便于后期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
关注客户经营情况。虽然资产应收时间长短不一,但不论长短,资产一旦产生,就要投入精力关注与客户相关的各种信息。要根据不同业务板块情况,详细规定对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的关注点及时间间隔,定期查询企业客户的经营注册情况、董监高情况及涉诉情况等,了解其行业地位、主要财务指标和筹融资等较业务操作时是否有明显的变化,以及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部分客户甚至需要了解其所处行业情况、客户主要合作方、担保方以及当地经济情况等,分析判断其后续履约能力。
此外,还需关注其与金融机构、上游供应商、融资租赁等其他机构间的履约记录,判断其履约意愿和能力。一旦发现客户履约能力或意愿出现问题,快速确定下一步工作计划,避免出现逾期或造成损失。
关注设备使用情况。融资租赁业务的特点是租赁物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我们应对租赁物进行监控并关注其使用情况。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也能直接反映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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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产分类管理,不统一施策一刀切——保证“准”。
资产建议根据行业惯例和企业实际分类管理,除非客户数量很少,否则分类有助于采取不同的方法,便于管理、分析以及财务进行相应计提。
A.正常类客户。这类客户各方面情况正常,未发现任何影响租金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跟踪,做好服务:
①做好还款提醒工作。提前发送还款提示信息或电话致谢、提示,明确还款时间及还款金额,提醒客户提前准备资金,按时还款。尤其注重在前几期帮助客户养成良好的履约习惯。
②跟踪客户经营情况。定期做好客户经营情况跟踪了解。具体时间间隔可根据行业、业务模式、客户特点制定,每次了解都需详细、全面,并做好对比分析,排除潜在风险。
③配合电话远程沟通。对于正常客户的短暂逾期可配合采用电话沟通方式进行跟踪。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注意将客户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负责人以及担保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集齐,避免后续员工更替找不到客户有效联系方式,延误时间。
B.关注类客户。这类客户目前有能力履约,但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因素,或对后续履约产生影响。在正常类管控措施的基础上还需关注以下几点:
①提高经营情况分析频率。关注不利因素发展变化情况以及对客户造成的影响,避免情况已经恶化但公司尚不知情。如不利因素消除,则项目回归正常。
②以专项组方式快速解决。对持续跟踪得不到解决,或已出现影响客户正常经营的情况时,快速成立专项组,制定处置方案、与客户商谈解决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③放水养鱼助客户复元气。对客户经营发展的分析很重要,有的客户具备履约意愿,但阶段性履约能力出了问题,这个时候就要分析,有没有可能“放水养鱼”,帮助或者等待其“恢复元气”,毕竟我们的目的是确保资产安全、帮助客户成功,而非让客户陷入绝境。
C.不良类客户。这类客户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租金,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担保履约。即便这样,也可能会产生损失,必须快速沟通谈判或法律途径解决。
①人员现场跟踪催收。人在现场才能第一时间掌握情况,但现场不是简单的“盯人催款”,而是同步了解客户真实经营和资金情况。
②对症下药谈判解决。优先选择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毕竟诉讼时效长,而且在客户资产实力不强的情况下效果也难以保障。谈判要快——避免延误时机造成更大损失;谈判要准——抓住关键点、敏感点详细准备谈判方案。
③快速启动法务程序。对于商谈不成、性质恶劣的,必须“狠”下决心,快速启动法律程序保全资产,避免损失扩大。
再次,要配备促进目标达成的软硬件资源——助力“狠”。
要在系统建设上下功夫。业务系统能够提供实时、准确的资产数据,资产管理系统能够使资产管理工作更快捷有效,同时便于记录跟踪、提升催收效率。而定位、监管工具的应用能够帮助公司实现租赁物锁定、数据分析等多重管理,实现融资租赁“控物”的核心要求。
要建设专业高效的团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配备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法律事务团队。如前面所言,法务人员除了参与商务方案设计并进行合同管理,在资产管理中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要熟悉行业、熟悉业务,甚至熟悉客户。根据不同情况,有的项目在操作时就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有的项目则采用电子签约,提质增效的同时确保合同真实性;一旦项目出现较大风险,快速采取法律措施。司法这把宝剑,轻易不出鞘——对客户以服务和帮助为主,一旦对极少数不良项目“利刃出鞘”,必为“狠招”,也必须为“狠招”。
一旦项目不良,我们一般有直接取回、协商交返、保全取回、诉讼取回几种方式取回租赁物,当然,及时掌握租赁物信息非常关键,才能保证“快、准、狠”。
总体而言,资产管理作为整个业务链条中的重要一环,需要公司上下高度重视,把控好风险,让业务轻装上阵,推动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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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金租被限制构筑物余额、占比增长

一、构筑物定义已明确,管网管道类属于构筑物
部分金租已接到监管指导,明确了构筑物定义范围,构筑物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该分类并没有文字定义,而是以列举方式对构筑物包含种类进行了描述。其中1031400-1031700坝、堰及水道类,租赁一般会涉及的水电站大坝、水库、防洪堤、进水闸、排水闸、船闸、水利管道、引水管道、排水管道、尾水管道、节水管道、倒吸虹、其他水利管道、市政管道等等。由此可见该部分已将水利管道、市政管道列入构筑物。根据百度文库,市政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因此,从目前监管机构统计口径来看,目前金租经常操作的水电热气管道管网均属于构筑物。
二、各地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对管网作为标的物的影响
1.统计构筑物范围扩大:大部分金租会选择将2020年构筑物上报数据扩大报送范围,做大基数余额;机构现在不会纠结管网是不是构筑物,而是希望把2020年更多的标的物算进构筑物。
2.资产规模增速下降:部分区域及金租将开始限制2021年新增项目构筑物占比及管网增量。预计各大金租公司资产规模增长速度将出现阶段性下降。
3.平台再融资能力下降:管网作为平台公司的主要融资标的物,如果受到限制,平台公司再融资能力将受到影响。资质较弱平台将有可能在今年后续出现融资困难,逾期展期可能性大概率会提升。
4.具体区域机构情况汇总如下:
(1)天津金租十二家:目前已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不得采用假出表对构筑物余额进行调节等等”。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同时部分央企金租自加压力,已经停掉管网类新增业务。
(2)上海金租七家:监管窗口指导意见:“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 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同时部分央企金租自加压力,已经停掉管网类新增业务。

(3)华东两省合计十余家: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两省区域金租是操作平台业务的主力部队,此次窗口指导预计对区域内机构会有较大影响。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部分金租已经自加压力,停掉管网新增业务。
(4)大湾区区域金租五家: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
(5)重庆金租四家: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
(6)福建: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且管网不得作为标的物”。管网不能作为标的物。
(7)新疆:部分机构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占比不得超过30%”。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占比控制。
(8)山东: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压减10%”。
(9)河北: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
(10)湖北:部分机构已接到窗口指导,要求“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管网可以作为标的物,但受余额上限控制。同时部分央企金租自加压力,已经停掉平台类新增业务。

多地金租被限制构筑物余额、占比增长

近期,多地金租监管机构开展了区域金租公司监管谈话及指导工作,多地区已要求2021年租赁物中,构筑物资产余额较2020年末不得增长,部分区域对于构筑物资产余额占比做出要求,部分区域对于管网作为标的物做出严格限制。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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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永春:融资租赁的业态特点,是以固定资产为标的物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同于其他以金钱本身为标的物的金融业务。表现出重实物和业务周期较长的特点,通过中长期的资产运营、管理创造价值。例如,为客户提供资产型的融资解决方案、进行资产投融资活动、提供资产利用价值和增值服务等。
标的物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要素,其定义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来看,办法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即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事实上,随着行业规模和领域的扩大,租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除传统的固定资产类的设备租赁业务,存在一定争议的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通过试点的方式也在逐渐突破限制,在实践中纳入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范围。一些地方的融资租赁监管细则也开始将无形资产等视为适格的租赁物。
从中外对比来看,国外的融资租赁资产包含不动产和信息化资产,比如建筑物、软件、数据等。
问:可否给我们介绍下当前日本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从中外对比角度分析,你如何研判融资租赁行业下一阶段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诸永春:考察日本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经验,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发展同经济发展过程正相关。经济发展缓慢或停滞阶段,社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意愿下降,对租赁的需求也下降,所以日本积极拓展海外新兴市场。
这也是当前日本融资租赁行业和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个明显差异。日本融资租赁交易额持续持平的状态下,日本融资租赁行业看到了国外存在的发展机遇,将开拓租赁市场聚焦在中国和东南亚,近年来欧洲、美洲市场也在进一步的扩大。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诸永春是极少数兼具“92派”和融资租赁两项背景的融资租赁高管。1992年,诸永春从国家部委下海,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此后,近30年的职业生涯绝大部分时间都在融资租赁企业工作,诸永春见证了行业的起起伏伏,亦沉淀了很多对行业的思考。
对于“回归本源”这个话题,诸永春表示,早在上世纪90年代,融资租赁行业也是以回租业务模式居多,当时并没有“回归本源”这一说法。他认为,抛开这些新名词不谈,未来融资租赁的发展应该注意两个重点取向,其一,服务实体经济;其二,重视租赁物这个核心。
问:近两年来,融资租赁行业谈及比较多的一个话题是“回归本源”。您从上世纪90年代就进入了融资租赁行业。上世纪乃至本世纪前10年,行业内有提到过“回归本源”吗?这个本源,在您看来指的是什么?
诸永春: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缘起于改革开放之初。1981年4月,东方租赁取得营业执照,开启了融资租赁的历史序幕。此后行业经历了高速发展,由于汇率、宏观经济调整,当时的法制环境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融资租赁遭遇了严重的呆坏账问题。直到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的加入,带动了整个行业的迅速回暖,跨越式发展。到目前,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排名全球第二。
事实上,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也以回租居多,当时并没有“回归本源”的提法。作为当时一个新兴的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引进外资等方面,确实起到了实际的作用,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我认为“回归本源”这个提法之所以会出现,一方面是从业人员对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种反思,另一方面也确实原有的发展模式竞争日益激烈,在原有道路上发展,大家充满了不安全感。
抛开这个提法不谈,融资租赁的下一阶段的发展至少应该体现两个主要的方向,其一,服务实体经济,其二,业务、风控更多的围绕租赁物这个核心展开。
在行业的选择上,应符合SDGs所列17项目标的行业。SDGs全称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是联合国的一系列目标,这些目标于2015年底替换千年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将从2016年一直持续到2030年。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30人论坛

历经十余年的高速增长之后,融资租赁行业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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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永春:融资租赁的本源究竟是什么

诸永春:融资租赁的本源究竟是什么

与此同时,受时代的变化,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日本融资租赁行业在不断变换场景,拓展可能性。
对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期待和展望,我认为租赁要走向平台化、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将从“追随者”变成“领跑者”。新经济下,硬件依旧属于租赁物,但随着一切都开始走进智能时代,我们更需要应对“软”、“硬”两个方面。
具体来讲,物理性的硬件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和更换,同样软件也需要数据的更新。为能够给客户提供各类解决方案,我们需要应对租赁物的小型化,利用周期的缩短,网络化,以及共享化等需求。与此同时,对使用者的识别、追踪、监控等要利用新技术去解决。
融资租赁业的根本是充当着连接“制造商”和“使用者”的平台作用,所以在智能化社会的进程中,租赁业作为新型服务产业来进化的可能性也极高。融资租赁业需要将服务对象作为一个产业链来看待,连接支撑新经济体的整个产业和企业个体,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成为新型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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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S做了多年业务一线,从信贷员做起,一路做到支行副行长,算起来也有10来年了。他竟然还记得当年刚参加工作,听过木爷的一次培训,当时木爷曾经说过:“刚进银行的毕业生应该多去一线锻炼,多接触业务,木爷刚从学校踏入社会时也曾在第一线工作多年。但是,划重点!做过几年业务后未来完全可以考虑去从事风险管理工作。一方面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毋庸争议的核心,另一方面,前台业务岗位是做不到头的,随着年龄的增长,竞争力会下降;而中台的风险管理岗位则不同,是越老越吃香的岗位,银行的老法师大多在风险管理岗位产生。”
记得有一次木爷跟年轻干部座谈还曾开过玩笑说,你们做业务的,别看现在风生水起,小伙子们总有酒量下降的一天,小姑娘们总有人老色衰的一天;不像风险管理岗位,那是越沧桑越有竞争力,而且不用为了业绩成天去应酬啥的,多好!
但这次竞聘岗位中有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两个部门的岗位,他有点拿不准。他说几乎身边所有人都劝他去争取授信审批岗位。在他们眼里,授信审批岗被认为是朝南坐的权力岗位,拿着生杀大权,是各种授信申请人和业务人员的冷面杀手,威风八面!风险管理岗呢?感觉有点虚,不接地气。
事实真的如此吗?
是!也不是!
如果把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条线比作一支足球队,授信审批岗可能会被认为是最耀眼的前锋,承担主要得分任务。而风险管理岗就是球队其他位置,教练、前卫、后卫、守门员等等。
作为一支球队的成员你能说谁重要谁不重要?能说球队只有几个超级前锋得分就够了吗?没有主教练的战略战术布局,没有后卫的严密盯防,没有前卫的传球助攻,没有守门员的奋力扑救,单凭几个前锋队员是无法赢得比赛的。
事实是,一套全覆盖、全流程的风险管理体系才是一家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审批岗位只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而已,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不能单独成为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一名金融老兵,木爷跟小S谈了些对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的理解,供他决策参考。

拒绝躺平!风险管理仅仅是业务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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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木爷的一位年轻朋友小S打来电话,他供职的银行正在开展轮岗竞聘,特意向木爷咨询他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小S说他打算向风险管理类岗位转型,木爷听了表示大大的支持!

文章来源:木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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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明了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先要了解一下商业银行的过去
在国内商业银行起步阶段,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还比较肤浅,风险管理岗位基本就等同于授信审批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信贷规模的扩大,在信贷业务为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来源的情况下,多数商业银行(不是全部哦)将授信审批从风险管理部中脱离出来,单独分设成部,从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审批就是授信审批人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随着国内经济活动日趋复杂,银行的业务边界不断扩展,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所引起的银行损失不容忽视,甚至关乎银行生死。远如大名鼎鼎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近到沸沸扬扬的中行原油宝事件,都是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控管失灵,从而引发银行声誉受损甚至倒闭的鲜活案例。
另一方面,来自金融市场、同业业务、投资业务收入的稳步上升,信贷收入在商业银行的营收占比逐年下降,不再是一股独大局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矛盾就不再仅仅是信用风险管理了。在新巴塞尔协议的促进下,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成为各家银行的必然之选。
因此,授信审批工作虽依然重要,但重要性会相对下降。
二、对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一定要分出高下的看法,是存在认知偏差的
看重授信审批的,可能偏传统,重战术。说风险管理虚的,可能需要提升代入感和全局意识。
其实,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是相伴相生的共同体。木爷经常用扁鹊的例子来说风险管理的价值。按扁鹊的描述,其兄弟三人都是医术高超的医生,其大哥的医术最高,二哥次之,自己的医术最差。但几乎世上所有人都以为扁鹊最厉害。为何有此认知偏差呢?原因在于,扁鹊大哥和二哥治病于未发病和发病初期,自己治病于病情严重期。
事实上,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才是真正的高手。国际上先进的商业银行都不是把风险管理的重点仅放在授信审批上。政策、监督、内审、系统支持等都是他们行之有效的风控手段。授信审批只是一笔业务周期中的一个环节。而风险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审贷本身的问题,还可能是信贷政策问题,贷后预警监控问题,评级模型问题,这些都是授信审批人员难以独自承担的。
因此,风险管理能力强的银行都不会过重依赖授信审批环节控制风险,而是强调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全过程和端到端的体系建设。国内外比较好的商业银行目前都会将全面风险管理作为组织架构和流程设计的主要出发点,授信审批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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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木爷的经验,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远不止审批问题,既可能是前端信贷政策导向的失当,也可能是贷后管理的疏漏。木爷经常对银行的朋友说,要求机构不出现不良是没有意义的,做金融出现风险事件很正常,但你必须对风险识别比其他债权人早,早预警、早处置。那就既能在个案风险化解中占据主动,又能及时修正信贷政策导向,避免类似问题批量发生。
因此审批能力并不构成金融机构间风险经营能力体系性差异。如果说审批是风险识别的一次性过程,那么完整的风险管理才是持续的风险识别,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
从体系来看,金融机构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几个基础板块:
一个是技术体系,包括应用世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如巴塞尔协议的风险计量技术,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建立计量模型,基于计量结果进行全行风险成本、风险限额等资源配置优化,以及绩效考核等。技术能力还包括风险模型、信贷流程系统、风险预警监测系统等。
二是管理体系,包括制度管理、投向政策管理、组合管理、预警监测管理、押品与评级管理等。
三是组织架构体系,包括总行、分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体系,授信授权体系,资产保全经营体系,信用风险之外各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等。因此,从体系角度看,授信审批也只是信用风险管理中一道环节。
三、从全流程管控看风险管理和授信审批的关系
我们都知道,贷前调查如果不充分,如果客户经理将客户信息遮蔽粉饰,有利的信息写进报告,不利的信息不反映,那么再有专业水平的审批人员都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完整客观的贷前调查报告是公正客观的贷时审查报告的基础。
当然,优秀的审批人员肯定不会仅仅依赖贷前人员提供的信息简单做出授信决策,他会凭借自身经验和逻辑推理,通过多方交叉验证,进一步降低授信判断的信息不对称。
那么贷后管理呢?正如木爷一直强调的,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能力上的差异往往体现在贷后管理能力。如果贷后管理到位,那么完全可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多年前有名的钢贸案,木爷当时供职的银行就成功在监管和市场发出警示前及早退出了。主要原因还是在贷后管控中发现了很多预警信号,比如全国的钢材质押量已经超过了存货量,明显有很多虚假贸易存在。因此及早制定了退出政策,在其他债权人几乎全军覆没的情况下却做到了毫发无损。
因此,审批环节是重要环节,但远不是包打天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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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信贷风险难道仅仅是一个流程的执行问题吗?恐怕还不是,这又涉及到体制机制问题。
在尽调阶段,为什么客户资源几乎被客户经理私有化,造成巨大的利益动机又缺乏平衡制约力。有没有在基层建立风险经理平行尽调的制约机制?风险管理队伍有没有,数量够不够,素质合不合适,人员的管理有没有专业性、独立性?一句话,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壮,机制不顺畅,体制缺乏应有的风险制衡作用,那么指望客户经理做出一份客观全面揭示风险的尽职调查报告,恐怕是要落空的。
在审批阶段,是总分支三级都有审批权,还是总行统一审批、分中心审批?授权的大小与既往的审批成效间如何建立对应关系?是对机构授权还是对人授权?机制体制不理顺,专业性、独立性都会受影响,且最薄弱的环节又会被放大。
在贷后管理阶段,我们的风险预警监测如何做到现场与非现场的结合?有没有能力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自动采集业务信息、资金流水账务信息、工商税务信息、舆情信息,进行模型化、智能化的风险预警?能否根据非现场的预警线索开展现场核查、推动整改工作?
从上述流程、体系、体制的分析来看,整个银行业或金融业,因为是与钱打交道,因此利益动机巨大。就相当于高压的输油管道,不能有一点漏洞,只要有百分之一的漏洞,就会百分之百的漏油。如果说授信审批是管道上的阀门,阀门固然重要,但绝对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重要。
风险管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顺畅的风险管理体制与机制比单个人的作用更重要。这中间当然包括了专业独立的审批环节,但不宜过分夸大审批的突出作用。就如同一个监狱,从防范风险角度,完整高效的设施和流程设计非常重要,而不是简单找几个厉害的狱警就行。哪里设探照灯、哪里设电网,装几道门,怎么设置楼梯,如何做到互相协同管控,不留死角,这个全流程的体系最重要。
所以对金融机构来说,体系构成核心竞争力,而不是个人因素。全局的视野、全流程的思考,构造一个高效流畅的风险管理体系,无疑是银行的差异化核心竞争力。
说到这,小S表示有点明白了,觉得自己应该去风险管理岗位。
木爷对小S说,对一个金融机构是如此,对个人职业生涯也是如此。对授信审批而言,现阶段一笔贷款所侧重的因素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发生变化。对那些优质大企业来说,授信审批需要解决的是以何种授信方案和风险手段去获取客户的认可,提升市场份额;对中小微企业和零售信贷等长尾客群来说,授信审批需要解决的是通过风险模型和金融科技技术的运用,提升风险收益匹配性和授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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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将来如果实现自动化审批了呢?如果你没有更宽广的视角,没有看到审批之外的各环节、各种体制机制因素所起的作用,就事论事的话,审批也不可能做好。如果你要真做好审批,恐怕功夫也在诗外。你要对社会、对行业、对企业、对行内体制、机制等各方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才能更高效开展专业的审查审批。
所以结论是,如果你对整个风险管理了解不深不透,那审批其实也做不好。如果在体制机制上做好了,审批也是水到渠成之事。当然,在具体岗位上,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兴趣点去做权衡,选择最适合自己发挥优势的岗位,这样才有可能在职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就在刚才,小S又打来电话,说应聘风险管理岗位成功了,对木爷表示感谢。很欣慰在银行的风险管理阵营中又多了一位有潜质的青年才俊。
祝福他在新的岗位上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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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走出去”

2021年租赁不良资产处置进入了新阶段,过去通过发律师函、起诉就能快速回款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记得笔者曾经一个案件自立案到结案历时22天,但现在的经济形势显然已经不可能了,我们遇到的更多是网红的集中管辖,更多的是破产后债权分配。所以笔者在近期撰写了面对新形势租赁资产管理问题的一系列文章,包括租赁资产管理的试错机制、租赁破产项目实战经验分享等,也是笔者对于新形势下租赁不良解决方法的思考,希望各位租赁专家多多指教。

坚持走出去,学习先进经验
坚持走出去,我们要学习先进的经验新的解决问题思路。过去的经验租赁公司遇到不良往往就是三板斧,第一板斧先派业务人员去清收、去紧盯客户;第二板斧派法务来吓唬,或者找对方的领导,平台项目可能找更上层的领导;第三板斧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去查封被告的银行账户或者房产股票等财产,三板斧下去都没有效果就束手无策了,只能静静地等待客户起死回生的奇迹发生。但现在的形势下,三板斧可能已经起不到作用了,这个时候要尝试改变思路,勇于走出去学习其他机构先进的经验,比如有些网红的爆雷项目,某些租赁公司可能通过以股抵债、以房抵债、非标转标等方式成功解套,有些债权人能够通过在破产之前将自身的债务化整为零实现全额清偿,而有些租赁公司仍陷入其中不能自拔。
互联网时代为我们创造了广阔的走出去平台
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尤其是近年来融资租赁优秀的公众号的出现,使得同业交流变得更加便利。无论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胜律师组织的线下沙龙活动,还是Jack看租赁组织的线上线下交流活动都给大家提供了广泛学习交流的机会。
近年来我先后拜访了远东租赁、基石租赁、亦庄租赁、天士力租赁、太平石化金租、诚泰租赁、海尔租赁、立根租赁、华能天成租赁等多家租赁公司资产法律部门;参与了Jack看租赁组织的多场活动;拜访了科技金融、动产拍卖平台、租赁物监控等其他机构。通过交流我学习到了不同机构在资产管理方式、资产管理架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绩效考核方面的宝贵经验。
这是个不断变化的时代,我们每天遇到的都是新的形势新的问题,过去使用传统的思路、固有的观念已经无法使用,而投行思维、互联网思维、科技赋能将在租赁资产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我们作为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人员应当走出去,要改变思维。

文章来源:JAK看租赁

租赁公司应当重视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走出去
“三分贷,七分管”,“放出去的是徒弟,收回来是师傅”。过去很多租赁公司重贷前轻贷后,业务前台各种活动聚会交流很多,但是中后台的交流却很少,对于具体怎么进行租赁物管理、应收账款增信措施的管理很多租赁公司并不重视,这就导致一旦项目进入进入破产阶段,租赁公司因为租赁物和增信措施的问题被按照普通债权的方式清偿。
回收1亿元的难度要远远大于放款1亿元,甚至一个不良项目可能将租赁公司数年的利润全部吃掉,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要通过走出去学习先进的资产管理经验、资产处置方法,做到风险出现之前的及时预警,风险出现后的良好处置。
坚持走出去,“借力”+“资源整合”
每家租赁公司都有自身擅长的领域或者熟悉的地域,比如有些租赁公司基于自身股东的优势等在能源领域具有优势,熟悉相关行业,出了问题后能够基于自身的产业优势化解不良项目。有的租赁公司具有地域的优势,深耕某个区域,熟悉当地的企业与当地的政府或者平台等具有友好的关系。而某些租赁公司可能对某个行业领域并不熟悉,比如只在某个行业做了一单租赁项目就出了不良,相关的处置经验并不具备,这个时候就要主动向有相关经验的机构去借力,以他人之力来解决自身的不良,要学会资源整合。比如笔者曾经处置过一个电站项目,由于自身所在的公司对于能源领域并不熟悉,此时公司积极向另一家能源提供内的租赁公司借力,充分利用其在能源系统的资源,在电费回款等方面均得到了大量的帮助,最终促使项目全额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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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中国实践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ABCP)是一种具有资产证券化性质的商业票据,在欧美金融市场均有广泛运用。ABCP是指单一或多个企业(发起机构)把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按照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的原则出售给特定目的载体(SPV),并由SPV以资产为支持滚动发行的短期证券化融资工具。ABCP一般由大型金融机构或企业主导发起,负债端发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资产端可收购债权资产、证券资产,具有极高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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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金融市场研究》第97期,2020年6月刊

 ABCP作为国际市场成熟的证券化产品,于20世纪8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广泛发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货币市场工具。早期有国内企业尝试在国际市场上发行,但在国内债券市场上尚无对应产品。2020年6月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资产支持票据 (ABN)现有制度框架及规则体系下实践 ABCP模式,并推动首批试点项目落地,是填补我国当前金融市场产品空白的有益探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创新推出中国版ABCP,既是顺应政策导向的主动作为,也是提升银行间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现实需要。
一、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ABCP的背景
2012年,交易商协会正式推出了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票据(ABN);2016年,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及配套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推动在原ABN交易结构中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V),进一步丰富产品交易结构与基础资产类型,完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机制安排。指引发布以来,ABN市场快速发展,为实体经济企业、中介机构、投资人等市场主体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提供了差异化、个性化的产品工具。有鉴于此,ABCP作为国际通行的、成熟的证券化产品之一,是在ABN现有制度规则体系项下创新推出,既具有制度依据的可行性,又具有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此次ABCP的创新推出,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与优势:一是有利于发展中小微企业供应链融资、提升企业融资直达性。ABCP将供应链金融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有机结合,督促核心企业账款确权,精准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持续融资,为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提供了直达渠道,以市场化方式降低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二是有利于提升盘活存量效率、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ABCP与信用类债券相比具有“资产融资”特点,通过滚动发行提升盘活存量效率,解决常规证券化产品盘活存量效率不足痛点,有利于促进金融资产结构优化和社会融资结构调整。三是有利于丰富货币市场工具、提升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推出期限短、流动性高、安全性强、国际通行的ABCP,有利于填补金融产品空白,增强实体经济有效金融服务供给,为企业提供更灵活的新型证券化融资工具,也为投资人提供更丰富、安全的投资品种。尤其是ABCP在国际市场是深受诸如养老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欢迎的货币市场工具,在国内市场推出ABCP,有利于引入国际投资者,不断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水平。
二、ABCP产品定位与特点
国际上ABCP一般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发行载体,此次交易商协会推出的ABCP与国际通行的ABCP做法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沿袭ABN成熟交易结构,采用特定目的信托(SPT)作为发行载体,能够达到期限短、标准化、可滚动发行等产品设计特点。
(一)ABCP是ABN项下的业务子品种
制度依据方面,ABCP定位于现有ABN规则体系下业务子品种的拓展与丰富,仍从属于ABN产品,适用于现有ABN产品指引及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功能定位方面,作为ABN项下一个子品种,ABCP定位于企业流动性与资产负债管理工具,通过帮助企业以资产为支持“滚动发行”短期产品,实现流动性管理与资产负债管理,并通过多元化的增信安排,在充分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同时提升企业融资便利性、降低融资成本。注册发行机制方面,ABCP在注册、备案、发行、主承销商管理等环节适用于ABN现行相关要求。
(二)ABCP产品特点
发行期限短,可持续“滚动发行”。发行载体通常滚动发行短期产品进行循环融资,单期期限通常在一年以内。通常可以基础资产的回款、发行新的ABCP、流动性支持和信用支持来清偿到期的ABCP,从而实现“滚动发行”。便利性好,可操作性强。入池基础资产可具有异质性,可以是一个或者几个不同种类的循环资产池,不要求入池资产与单期发行期限匹配,从而形成分散程度更高的资产组合。发起机构可以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将不同规模的资产包出售给SPT获取相应融资。标准化程度高,产品安全性好。由于滚动发行的设计安排,通常会设置包括保函、担保、信用证、优先次级、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等资产池或证券层面多重增信措施,对ABCP产品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缓释,产品的安全性较高,能较好地保障投资人利益。同时证券层面通常有明确到期日,相比于常规证券化产品提升了证券端付息兑付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产品标准化程度更高,流动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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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中国实践

对于发起机构而言,发行ABCP:一是可以高效盘活存量资产,提升资产周转效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可出售的证券;二是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ABCP集合打包的结构设计以可持续、市场化方式分散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帮助其以优质存量资产进行融资,降低其直接参与债券市场融资门槛;三是可以调整资产结构,对于降“两金”、降负债需求较高的企业,通过滚动发行短期限的ABCP,不仅可以满足其流动性资金需求,还可通过出售资产优化财务报表;四是可以低融资成本进入短期货币市场,ABCP标准化、短久期的特点,有助于引导更低成本的货币市场资金直达实体经济企业。
对于投资人而言,投资ABCP:一是丰富投资选择,为货币市场投资人提供更多样的投资品种;二是能分散投资风险,ABCP资产池通常具有高度分散性,又兼具多重增信安排,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银行自营资金在投资AA级及以上证券化产品时,其风险资产权重为20%,可有效节约风险资本;三是相比于常规证券化产品,ABCP流动性更好,证券端现金流回款确定性更高,且通过资产端的循环购买和负债端的滚动发行,产品的持续供给能力强,投资成本下降。
三、ABCP的法律基础、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
与常规ABN一样,ABCP采用了SPT的财产权信托模式,在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受托人(即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ABCP投资者之间共同构建信托法律关系,ABCP所代表的权利为信托受益权。相比于ABN,ABCP可滚动发行、单期期限一年以内是其设计中的最大特点,由此衍生出来的法律关系、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选择也是产品核心关注点。
(一)滚动发行法律关系即ABCP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安排
ABCP“滚动发行”机制背后的法律关系,可理解为ABCP项下所代表的信托受益权在新、老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的法律关系。具体体现为ABCP持有人事先授权发行载体代为转让、发行载体管理机构通过“滚动发行”代为办理转让事宜、新投资者在认购协议等文件中明确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以前一期ABCP未偿本息作为转让对接进行支付等三个核心逻辑步骤。
特别的,目前ABCP采用了财产权信托模式,与资金信托模式存在显著区别,是经典的证券化交易品种。滚动发行机制安排从法律关系上是通过上文所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安排实现,并不存在“资管新规”等监管文件所禁止的“资金池”运作等问题。ABCP作为ABN项下的子品种,属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符合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中所要求的相关条件。

(二)ABCP基础资产类型鼓励应收账款等既有债权类资产
从国内实践来看,首先,ABCP基础资产需满足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基本要求,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依法转让,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基本要求。其次,结合ABCP自身的短久期、可滚动等特点,基础资产鼓励为票据、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既有债权类资产,因其具有权属清晰、分散性高、标准化程度相对较高、现金流回收有规律等典型特征,并可通过借助大数法则获得现金流的历史表现等情况,是当前阶段ABCP比较合适的基础资产类型选择。此外,按照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政策精神,现金流来源于地方政府的基础资产存在较大市场争议。在市场实践中,通常关注相关资产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是否涉及以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三)ABCP产品模式分为单一和集合模式两种
ABCP按照基础资产来源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模式:单一模式,即基础资产来自于同一发起机构,一般为资产生成速度较快、资产体量较大的企业,通过滚动发行ABCP,提升资产周转效率、优化财务报表。集合模式,基础资产来自多个发起机构,一般为多个中小企业,通过一个资产组织方,如银行供应链金融平台,一般提供基础资产确权、入池动态管理、信用增级等服务,中小企业可以持续将符合入池标准的基础资产如应收账款等出售给发行载体,并由发行载体向投资人发行ABCP。
在发行机制上,前一期ABCP可通过新滚动发行的ABCP募集资金实现退出。对此,为缓释ABCP的滚动发行失败风险,一般可设置如下缓释措施:第一,由流动性支持机构以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方式受让既有投资者的前一期ABCP实现“退出”;第二,由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与基础资产项下相关债务人或债权人进行约定,以基础资产提前还款或基础资产变现等方式,从而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实现前一期ABCP的兑付。
四、首批ABCP试点项目落地
为及时、精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交易商协会积极引导主承销商挖掘潜在市场需求,推动河钢供应链、同煤供应链、包钢供应链、浙商链鑫供应链、安吉租赁首批5个ABCP试点项目发行,合计募集资金33.2亿元。
首批ABCP试点项目结合国内资产证券化实践经验,在产品结构设计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其中,从基础资产来看,河钢供应链、同煤供应链、包钢供应链、浙商链鑫供应链4个项目的入池资产为应收账款,安吉租赁项目入池基础资产为乘用车汽车融资租赁债权,基础资产皆为既有债权,比较分散,其中河钢供应链ABCP在资产端还设置了循环购买安排。从产品模式来看,河钢供应链、同煤供应链、包钢供应链、安吉租赁4个项目皆为单一模式,发起机构为单一主体,浙商链鑫为集合模式,依托浙商银行链融科技平台,汇集多家中小发起机构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打包通过发行载体发行ABCP。从滚动发行安排看,5单项目普遍设置了180天后进行滚动发行,安吉租赁、浙商链鑫2个项目采用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形式,实现滚动发行流动性风险的缓释,而河钢供应链、同煤供应链、包钢供应链3个项目则采用资产变现方式,即核心企业承诺提前还款,以确保证券端本息安全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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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的中国实践

精准支持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5个试点项目对应支持供应链上游约270家小微企业,实现融资14.1亿元。“浙商链鑫”ABCP,通过供应链平台和区块链技术为9家企业提供融资,其中6家未在公开市场开展债务直接融资,所在行业涵盖城市大脑、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领域。“包钢供应链”ABCP创设CRMW,以市场化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护。
打通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以近期利率为例,半年期和一年期债券利差约30BP,而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超过10%。“同煤供应链”ABCP优先级发行利率3.5%,为同行业供应链证券化产品历史最低利率,有效引导更低成本的货币市场资金“直达”经济链条最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
资产范围“扩面”、盘活资产“增效”。ABCP解决盘活存量资产效率不足痛点,入池资产期限灵活,可匹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支出与回笼节奏,更贴合企业账期特性,助力产业链稳定。以“安吉租赁”ABCP为例,共6978笔个人汽车租赁债权,资产筛选更灵活、盘活存量更有效,同时提升了证券端现金流的确定性与可预测性,实现融资人与投资人的共赢。
五、我国ABCP市场展望与发展建议
从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发展资产证券化是推动债券市场深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市场市场潜力巨大,但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面临着法律、会计、税收等配套基础制度安排不完善,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投资人类型不够丰富,中介机构能力有待提升、评级体系需要加强等问题。
ABCP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谱系中一环,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本土化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上述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中的若干问题,尤其是针对其滚动发行与多重增信的产品特点,对发行载体管理机构(如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能力、评级机构的评级逻辑、会计出表认定、投资人定价估值等都提出了新挑战、新课题。推动ABCP市场发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是应该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的心态,应在加强风险防范、加强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坚持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发展方向,引导正确发挥ABCP的功能定位,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继续发挥ABCP在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促发展

未来应继续积极推动ABCP市场发展,突出普惠导向,将ABCP与发展供应链金融有效结合、互相促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提高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针对性和精准度,带动产业链条复产复工,服务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突出民生导向,通过ABCP提升民生行业企业盘活存量效率,将增量用于提振消费、扩内需、保民生等重要领域,助力经济企稳。突出效率导向,通过发展ABCP市场提升直接融资市场“滴灌”实体经济的直达性,促进金融资产结构优化和社会融资结构调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推动法律、会计、评级等配套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第一,法律方面,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加强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研究,推动修订《信托法》,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进一步明确信托财产权属,提升破产隔离效力。第二,会计方面,建议财政部门完善会计出表认定的细化操作指引和具体标准,加强会计师执业指导,减少会计出表认定自由裁量权。第三,建议推动评级机构尽快建立完善ABCP产品的评级方法与评级逻辑,完善跟踪评级安排,发挥好评级机构风险揭示与市场化约束作用。
(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加强风险防范
第一,结合ABCP产品特点,完善信息披露等市场化约束与风险防范机制。在ABN注册文件表格体系框架下,完善ABCP信息披露机制,细化强化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发行条款、投资人保护等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和持续信息披露跟踪评价机制。第二,结合国内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等产品环节设计,加强风险防范。鼓励权属清晰、分散性好、标准化高、现金流回收规律的既有债权类资产;完善资产端和证券端的多元化增信措施,优化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相关设计安排,有效防范ABCP产品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第三,发挥好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揭示风险方面的独特功能,并加强投资者培育,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对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析与风险定价能力,形成市场化风险控制的有效闭环。
(四)中介机构强化职责,主动提升管理能力
ABCP在证券端可以滚动发行,在资产端可以循环购买,基础资产交易频繁,在筛选、归集、变现资产以及证券发行、兑付等方面需要专业管理运作团队,进行入池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分析、预测以及证券发行时点、规模、价格的判断。因此,需要发起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以及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厘清职责、形成合力、主动提升管理能力,确保产品有序运行。建议中介机构加强自身配套内控制度机制建设,强化尽职履责的意识和能力,促进ABCP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五)监管部门给予投资政策优惠,丰富投资人类型
ABCP为市场提供了期限短、评级高、相对高回报的货币市场工具,适合银行自营、公募基金、非法人产品等偏好短期或对流动性配置需求较强的投资人,尤其是满足了货币基金和理财产品特别是现金管理类产品的配置和期限管理要求。但囿于监管规定不明确等因素,部分投资人投资ABN还存在障碍。因此,建议进一步丰富投资人群体,建议有关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将ABN及ABCP等产品纳入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此外,建议加大对ABN、ABCP等资产支持类创新产品的投资政策优惠,考虑到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在于通过基础资产的分散性来降低集中违约所导致的风险,建议放宽银行自营资金、理财产品投资的比例限制,在集中度方面予以一定豁免,以促进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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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近期发债情况

1.江苏金租发行20亿元金融债
江苏金租发布公告,2021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第二期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完毕。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品种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3.58%。
2.中建投租赁发行6亿元中期票据
近日,中建投租赁成功发行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规模6亿元,债券期限3年,发行利率4.24%。本期债券首次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新加坡星展银行,打通了境外机构投资公司境内债券的投资通道,投资者结构进一步丰富。
3.诚通租赁成功发行14.9亿元ABS
5月21日,诚通租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诚风启航-国君资管-诚通租赁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发行规模为14.2亿元,加权利率为3.97%;次级发行规模0.7亿元。
4.保利融资租赁第二期ABN计划发行规模3.12亿元
5月21日,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布了2021年度第二期保利置业供应链资产支持票据申购说明。该债券名称为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期保利置业供应链资产支持票据,计划发行规模为3.12亿元。其中优先级发行3.11亿元,次级发行0.01亿元。
5.总储架20亿!君创租赁第四期小微ABS成功发行
近日,君创租赁第四期小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成功发行。本次ABS共发行3.97亿,其中优先A级获AAA评级,优先B级获AA+评级。至此,首个总储架20亿的君创小微ABS已全部发行完毕!
6.东航国际租赁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项目完成注册
2021年5月17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披露,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项目状态更新为完成注册。该项目注册金额10亿,品种为中期票据,发债人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业非银金融。

行业中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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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零壹租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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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有内涵的发展”与主观能动性的关系
内涵和外延经常用来评价个体,而对于公司“更有内涵的发展”的命题,其基石性的工作就是要让每一个个体能够清晰的认识到如何做到 “更有内涵的发展”,结合自己多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要让个体清晰的认识到、做到 “更有内涵的发展”,其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把人作为一种资源对待,就是让员工对自己的外延和内涵有清晰的界定,尽可能的使员工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切实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主观能动性整体而言就是自身的意识指挥着身体使用一种物质的东西去作用于另一种物质的东西、从而引起物质具体形态的变化的这种力量,概括起来讲就是能够“想”做、“会”做、“敢”做,就是个体认识、实践和意志的高度统一,就是企业“内涵式发展”所表现出的“精、气、神”。
所以,针对企业“内涵式发展”中员工管理最核心的体现就是对员工的提高认识、加强实践和磨练意志的管理,提高认识的途径就是不断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实践就是在市场上不断的进行锻炼、多做少说,磨炼意志就是设定目标全力以赴、面对苦难毫不退缩;虽该提法太意识流和过于抽象,但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和个人行为的实践中是完全可以具象化和标准化,就是加强企业的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就是严格执行制度、坚守价值取向。
三、认识、实践的辩证统一与制度之间的关系
认识和实践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正确的“认识和理论”指导实践取得成功;错误的“认识和理论”引导实践、导致失败。我们要切实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好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真理标准问题上的唯物主义,也就是“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找出事物发展的规律,按规律办事。
实现员工“认识和实践”的辩证统一和坚持唯物主义的最主要的途径就是客观的面对自身的环境,准确把握形势和规律,认真踏实地做好自身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企业管理过程中就是“实事求是”的制定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加以完善,也就是通过制度管人。
制度的含义中,“制”本意就是约束、管束;“度”的本意就是“计量”。所以制度包含两个步骤:制定办法,进行度量;因此,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是员工提高自身任职和增长对事物发展规律掌握的最核心的指导和约束,同时制度的存在可以指导和评价员工的实践活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管理所必须的强有力的保证。

认识、实践和意志的辩证统一

企业是一个组织,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组成,个体的所思、所干以及所想汇聚成组织的力量、行动和方向。关于“认识、实践和意志的辩证统一”命题的思考,由于自己多年的人力资源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很多时候对人的思考一直是自己所有工作的基石、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人的问题就一定能解决好企业问题;公司经过五年多的发展,基本已迈上了正轨,在行业乱象丛生、业务跨度大、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就是一个必然主题,发展有内涵式发展和外延式发展,内涵似动力、是源泉,外延是规模、是效益,内涵决定外延,外延反映内涵,所以 “更有内涵的发展”必须是公司确立和坚持的最根本所在;“更有内涵的发展”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战术调整,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战略问题,在此战略的指导下,我们只有以“更有内涵的发展”作为基本的工作思路,以“培养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为工作要求,以“更好更快”作为发展目标,博观约取、厚积薄发,才能全面、彻底的提升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也是基于公司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自己形成了以下的思考和认知,大家且是看之、解之。
一、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发展是企业的永恒追求、是企业生存的最终保证,企业的发展是一种从“量”变到“质”变再到“量”变的辩证过程,发展从“量”变开始,“量”变转化为“质”变,“量”变和“质”变贯穿于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相互依存,相互渗透。
“更有内涵的发展”其实就是要全面、科学的梳理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环节中“质”“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切实处理好公司目前经营效益提升的“内涵式发展”与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之间“质”和“量”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战略的安排,切实处理好企业管理的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各个发展阶段、环节“质”“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就是总趋势是增长、是上升,但对于“量”的上升必须从“质”的角度去衡量、去评价,必须对“量”背后的“质”有清晰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必须解决好“又好”与“又快”之间的关系,在保证质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加快增量的进程,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更有内涵的发展”。

董事长 张鹏省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有若蝼蚁,有如江海;何为?且是由于秉性,更是因为行为。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是很难予以明确的进行个性特征的界定,但一个人的认识、实践以及意志力三个维度的特征是比较清晰和界定的,大多数人的行为决定于个体的认识、实践以及意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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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有内涵的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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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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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价值观与员工个人意志之间的关系
企业一直在倡导建立一个良好的文化,其实就是要形成一种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我们不要给予价值一种抽象的概念,可以从其二元性出发,即客观性和主观性来培养和形成自己的文化。客观性就是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提升我们的管理水平,增强竞争力;主观性就是要求我们的员工对自身能够有一个正确而客观的评价,逐步提升自身的素养,改掉自身的陋习,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切实增强自身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发挥自身的创造性,实现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高度统一。所以对待我们的企业、对待我们的文化不仅仅是企业自身要不断改进,而且就我们每一位员工也必须客观评价、严格要求自己,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实践,把自己的需要和我们企业本身的属性和特点相联系、相统一。从而达到提升企业文化、体现自身价值的高度统一,切实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
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人”的管理,人本身是社会性的动物,个体所追逐的“求我生存”到“求我幸福”本身就是人的社会性的实现过程,必然引起组织的形成,人类形成组织,才能保证人性的实现,组织的作用也就是使人性从存在意义上的“自在人性”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自为人性”,也就是实现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相互统一。
 “更有内涵的发展”是公司当前确立战略和稳健发展的最核心体现和锤炼, 建立制度、健全文化是形成“更有内涵的发展”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我们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同时不忽略次要矛盾;发展既要有形式,同时更要有内容,从深层次上下功夫,做好基础性工作;以“人心工程”和“人才工程”为基础、以企业价值观为指引,指导员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增强企业实力,提高竞争力”为工作重点,切实使我们走上一条快速、健康的发展之路。
企业成功与否最主要是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而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最主要的驱动力就是自身“认识、实践和意志的辩证统一”,纲举目张,望各位慎思之、践行之。

我国拥有发展海上风电的天然优势,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可利用海域面积300多万平方公里,海上风能资源丰富。海上风电相比与陆上风电相比,具有很明显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距离用电负荷中心近。海上风电场一般都在沿海的一两百里处,离主要的经济圈都比较近,并且常年有风,不需要长距离的运输,很符合用电负荷中心的需求;二是海上风机利用效率更高。在同样的海拔下,海上的风速要显著高于陆上风速,海上风电风能资源的能源效益比陆地风电高20%-40%;三是海上风机不占用土地资源。不会对居民和生物产生太大影响,海上风机可装的风机更大,风机单机发电容量越大,风资源利用率越充分。

业务一部 苏瑞琦

一、海上风电的现状
(一)风能资源储量及分布情况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冬、春季受北方冷空气影响,夏、秋季受热带气旋影响,海上风能资源较为丰富。5-25米水深、50米高度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为2亿千瓦;5-50米水深、70米高度海上风电开发潜力约5亿千瓦;另外,还有部分潮间带及潮下带滩涂资源,深海风能资源也较为丰富。
(二)海上风电建设已起步
从2007年中海油渤海钻井平台1.5mw实验机组开始,目前我国海上风电场已投产约38.9万千瓦,次于英国、丹麦、比利时和德国,位居世界第五位。其中主要包括上海东海大桥海上风电示范项目102mw、江苏如东32.5mw潮间带试验风电场和江苏如东200mw潮间带示范风电场。
(三)业队伍逐步形成
在施工方面,中交第三航务局、南通海洋水建、龙源和振华港机联合等承担了海上风电的施工工作;中交第一、二、四航务局等具有以主要设备参与海上风电施工的经验;中海洋石油、江苏电建、天津港航、上海电建、上海港务、水电八局、中铁大桥、三一、葛洲坝、道达重工等单位在海洋施工、大型海上施工设备研制和海上施工技术研究做了大量技术积累。
勘测设计方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上海院和广东院,从规划到前期、施工,配备了专业队伍,加强科技投入研究,参与了标准技术制定,具备了海上风电专业勘测设计能力。
在开发建设方面,五大电力企业和中广核、国华、三峡、河北建设、鲁能、粤电等能源投资企业,在国内已经或正在开发建设一些海上风电项目,并积极推进一批大型海上风电项目预可研、可研阶段的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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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现状

二、行业发展规模化、集群化
随着中国政府对海上风电行业重视度的提高,中国政府将通过对行业参与者的指导、鼓励及合理规划布局,实现海上风电行业发展的规模化、集群化,有序推进海上风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带动行业发展进入成熟期。
自“十三五”规划以来,中国海上风电行业发展迅速,有数据显示,截至2018 年底中国已核准、在建的海上风电项目累计规模超过4,000 万千瓦,另有13个近500万千瓦已核准项目启动招标工作,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海上风电项目的大力支持。此外,部分风电大省如江苏、广东等对该地区的海上风电行业中长期规划进行相应调整及探索开发管理模式,从发展单个海上风电项目拓展至规模化、集群化开发。例如江苏省推行的新型海上风电管理模式“四合一”承建模式,即风机的制装、塔筒、打桩、安装风机均由一家企业承接,项目从2015年10月开工,至2016年6月并网,其项目建设速度快,且有效整合了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随着这些新型模式的广泛应用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推广,海上风电产业链的企业有望进一步进行整合,增强协同效应。
三、风机应用大型化
随着中国海上风电行业技术不断进步,大容量的海上风机有望得到广泛应用。大容量的海上风机具有节约海洋资源、降低单位造价成本、提高单位面积海域装机规模等多个优势。根据中国风能协会发布的《2018 年中国风电吊装容量统计简报》显示,2018 年新增装机中单机容量4 兆瓦级以上的机组容量占比为73.6%,5 兆瓦及以上风机装机11 台,相较于2017 年,新增了单机容量为5.5MW、6.45MW、6.7MW 的大容量机组。
此外,多项中国海上风电政策均提出加强大功率海上风电设备研发目标。例如浙江、福建等省发布《海上风电项目竞争配置办法》,鼓励引导大容量风机的使用;山东发布《海洋强省建设行动方案》,提出加强6-10 兆瓦风机研发和应用。中国政策的导向也说明未来大容量海上风机将出现大规模的应用。

四、海上风电行业市场规模
在气候危机日益加剧、各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的大背景下,叠加中国风电能源丰富,海上风电行业快速发展。此外,中国政府政策引导及扶持,推动了中国本土企业海上风电设备及技术创新,为海上风电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驱动力。
得益于国家宏观政策的大力支持、资本投入力度加大、技术工艺不断创新的全方位支持,中国海上风电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中国海上风电行业累计装机容量近5 年来呈现快速稳定上升的态势,以60.5%的年复合率持续增长,从2014年67.0万千瓦增长至2018年445.0万千瓦。未来随着海上风电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有望持续稳定增长,预计2023年中国海上风电行累计装机容量可达到4,970.6万千瓦,年复合增长率可达62.0%。
五、海上风电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
(一)海上风电电价调整叠加中央补贴取消,地方补贴有望接力
2019年起,海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18年底之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若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则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否则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此外,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自2021年起,新增海上风电项目不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短期看,在海上风电价格调整和中央补贴取消的作用下,2020年存量开发动力强劲。长期看,目前海上风电依然存在成本高和建设难度大等问题,集中开发可能为产业技术升级和规模效益提供助力。
中央补贴退坡短期来看,对海上风电行业是一次硬着陆,但长远来看,有助于提升海上风电行业的市场化竞争性。我国陆上风电有着全球最大的生产基地以及最完备的供应链体系,目前国内陆上风电已率先实现平价,海上风电可充分利用我国陆上风电的产业链优势,并借鉴陆上风电的发展经验,尽快实现海上风电的崛起。
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电力外购依赖度高的省份有可能接力中央继续补贴。发展海上风电,需要引进大量海上风电相关装备制造业,包括风机主机、塔筒、叶片、电缆、施工船舶等,可带动当地GDP并解决部分就业问题。从GDP的带动性来看,100万千瓦海上风电带来的直接GDP是150-170亿元,按1:5左右的拉动效应,将产生800亿元的GDP。而从成本端考虑,以广东省为例,广东地区煤电上网标杆电价为0.45元/kWh,按照每年退坡0.05元/kWh测算,2022年广东地区海上风电标杆电价将下降到0.65元/kWh,即仍需要补贴0.2元/kWh才能与煤电相竞争。以广东地区2022年新增海上风电装机3GW、利用小时数3000小时测算,2022年所需的补贴金额大约为18亿元,预计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仅为0.12%,地方政府实际承担的补贴金额完全在其承受范围之内。我们相信,率先扶植一个产业、在形成产业聚集效应的同时引导当地企业占据行业制高点的战略意义将远大于这0.12%的补贴金额。此外,当形成产业聚集效应后,海上风电所创造出的税收,很有可能会完全覆盖掉补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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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海上风电运维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由于海上风电行业涉及部门众多,造成海上风电行业多头管理的局面,目前海上风电项目的审批速度缓慢、运营难度大,行政效率偏低会阻碍行业发展。一方面,海上风电开发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如海事、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对于海上风电发展的认知度存在差异,各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管理标准和手段也不一致,职能交叉情况时有出现,促使海上风电项目从前期审批到后期维护运营的工作周期被拉长,大幅降低项目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中国海上风电发展相应的标准体系不够完善,且许多行业标准是从国外引进,与中国的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匹配性低,从而增加了项目进行难度,制约行业快速发展。
(三)我国海上风电运维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
运维是海上风电产业中关键的一环,降低运维成本可带动度电成本的下降。国内海上风电项目的运行周期大多为25年,运维的主要模式是:前5年由整机厂商提供质保服务,出保后20年由专门的运维服务商提供运维服务,目前国内的运维模式仍以定期维护和故障检修的“被动式运维为主”。
我国海上风电运维成本较高,是同等装机容量陆上风电场的2倍以上,占到海上风电场总体投资的近20%。一方面是因为海上风电特殊环境影响(如高盐雾高湿度对设备的影响,天气因素对运维窗口期的影响)造成设备可靠性差、故障率高、维修周期长、维修工艺复杂,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目前海上风电运维仍处于起步阶段,运维团队的专业性仍需提升,且远程故障诊断和预警能力还不健全。

浅谈我国海上风电发展现状

业务二部 卫文娟

用当初产生问题的同样意识水平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我们需要一种新的意识,新的世界来重塑技术的价值,来理解生存的方式。
—爱因斯坦

面对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市场环境的瞬息万变,我们唯有不断自我升维,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才能跟上发展的步伐。非常荣幸参加了公司于春节前后举办的为期五天的高质量、专业化的内部培训,前三天的培训主要是围绕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实操进行讲解,老师通过具体的案例,结合理论对尽职调查中的各个环节做了详尽的说明,尤其在各环节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后两天的培训主要围绕我国融资租赁前沿问题进行讨论。公司各位领导从不同行业对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的市场定位、发展模式、风险防控等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对新准则颁布后融资租赁业务的所受影响做了详尽讲解,所讨论内容涉及宏观理论、业务实操及风险防范等。参培人员各抒己见,激烈讨论,积极踊跃地谈及自己对于各个问题的看法,使得整个培训氛围轻松愉悦,但又精彩纷呈。
这次培训使我醍醐灌顶、受益匪浅,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也有了全新的认识,尤其对于医疗行业融资租赁的新模式、EPC总包与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以及汽车租赁模式等方面,其中医疗行业及建筑行业这两个领域也是我目前业务所涉及领域。
关于医疗行业,通过近期的培训,使我了解到关于融资租赁在医疗行业的渗透情况,以及医疗产业链的范围、融资租赁模式。起初认为融资租赁仅服务于医院层级的机构。通过培训,了解到医疗行业产业链包括健康农业、健康制造、健康服务,每个版块还有细分领域,而医疗机构仅是健康服务板块的一部分。认知的局限被打开后,对于自己日后寻找目标客户提供了更广的范围;关于医疗行业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方面,文中介绍了六种融资租赁+模式,我认为在实操中可以借鉴和使用的三种模式分别为:
1.融资租赁+贸易服务,这种模式是最常用的也是最符合融资租赁本质的模式,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为客户采购所需设备,解决医疗行业承租人的资金短缺问题;
2.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解决医疗产业链上的资金问题,帮助企业减少风险、调节报表;
3.融资租赁+产业服务,利用自身在某一专业领域丰富的上下游资源及相关的产业资源,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解决资金需求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其他增值服务,比如原材料和设备等的采购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资本市场运作服务等,通过附加的专业化服务增强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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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前十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融资租赁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偏离本源的情况,随着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发展转为高质量的中速发展,再加上行业监管日趋严格,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迫在眉睫,融资租赁企业都在寻找自身转型的落脚点。行业的转型裹挟着我们前行,在前行的过程中也在思考,作为业务人员,我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与能力才能跟上行业转型及公司发展的脚步。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从以下方面提升自己:
1.拓宽自己知识面,走出现有认知;在今后的工作中,不仅要在自己所学专业方面继续深耕,还应扩充自己其他专业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水平,提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提高全局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深化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水平,加强自己的全局观和责任感,用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长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
3.在实际工作中,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遇到的问题,并多与同事们进行沟通交流,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及工作经验.通过多学、多问、多想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非常幸运可以在融资租赁行业转型回归本源的时期,加入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团队,这不仅帮助我更好的提升与成长,也让初入行业的我可以接触到真正的融资租赁业务,而非简单的类信贷业务,规范的操作也会使我一开始便形成正确的业务思维模式。每一位员工的能力与素养决定了公司发展的高度,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助力公司“十四五”的发展,以梦为马、以汗为泉、不忘初心、不负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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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行业中融资租赁模式的应用,可以通过EPC+融资租赁解决,采用的模式可以直接租赁,也可以是售后回租,两种模式均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履约能力,保障工期及质量、优化结构形成规模经济;
关于公交行业融资租赁业务的学习中,了解到在该行业中,除了使用售后回租外,还可使用混合租赁方式,通过对车架部分采用回租模式来解决车辆上路运营的问题,同时又对新能源车辆中的电池部分,采用经营性租赁的方式,以此缓解公交企业资金支付的压力、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等。在此次培训及讨论中,类似的行业经典案例还有很多,对于我这个初入行业的新手来讲,确实打开了固有的思维,对于产品结构的搭建有了更多更灵活的思路和处理方法。
由于自己接触融资租赁业务时间较短,虽然通过具体业务的操作逐步了解融资租赁业务,但对于业务的认识还停留在较低层次上,对整个租赁业务体系的认知明显不足,比如包括客户(行业)的筛选、租赁物的选择、产品结构的搭建、风险的把控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前端资金和后端资产处置等,这些方面都是我日后需要加强的地方。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多学科相融合的行业,看似简单的一笔业务,却涉及到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法律、贸易等在内的多种学科,还包括业务人员对于各个行业的敏感度,个人的知识体系不仅有广度,还有深度。反思自己,工作中有太多的方面需要改进:
1.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不高,项目应急处理能力不强。虽然通过业务实操积累了相关专业经验,但由于行业经验以及专业水平不足的原因,在业务处理上还过于生疏,工作上满足于正常化,创新不足;
2.专业知识结构过于单一;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多种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包括金融学、会计学、法律、国际贸易等,而自己除了基础的财务知识外,对其他学科的了解还过于浅薄,造成业务处理中商务谈判、方案设计、标的物选择、风险把控、行业认知等方面的不足,从而影响业务推进的效率及效果。
3.全局意识不够,看待问题、处理问题的高度不够;做事情、干工作只从自身出发,缺少站在全局的角度处理业务。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要完成一个项目必须涉及资金、业务、风控、财务、租后等多个前中后台岗位,如果没有全局意思,仅为做业务而做业务,必然会影响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培训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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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再谈共同租赁

一、需厘清的概念:共同租赁和联合租赁
早在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就发布了《联合租赁合作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对于联合租赁的定义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租赁公司基于相同租赁条件,依据同一租赁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投资比例,共同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业务”,银行业协会随后在2010年发布的《联合租赁业务合作规范中》又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召集,若干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按份共有租赁物,并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承担风险、分享收益,共同为相同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外观上,联合租赁是多名出租人与一名承租人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银行业务中常见的银团贷款类似,也包含“牵头方”“代理方”“参与方”等要素,对应银团贷款中的“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联合租赁与本文要探讨的共同租赁似乎恰恰相反,共同租赁在外观上系多名承租人共同作为租赁合同的一方,与出租人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共同租赁与联合租赁这一组概念,常为业者混用,对我们理解共同租赁产生了一定障碍,有必要先予厘清。
二、双方的优势可以互补
如果说租赁方和联合租赁方对目标市场有共同的业务诉求是联合租赁的基础,那么双方的优势互补可以说是联合租赁模式落地的前提。否则,就变成了独角戏。对于一家既有钱、又有人、又有风控技术的租赁公司没有理由去和别人做联合租赁,白白与别人去分享市场蛋糕。所以,在做联合租赁之前,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要想清楚你的优势是什么?别人为什么要和你去联合。对于中小租赁公司,如果你有营销和风控的的优势,而一些大型的金租、商租或者缺乏对某一特定市场的理解,或者受制于“体制内”人员规模限制而导致的营销资源不足,那么双方就有做联合租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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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情况讨论:实现增信效果的路径分析
如果多承租人确实是出于共同承租租赁物的目的,与出租人开展共同租赁,那么共同租赁与一般融资租赁相比,除了承租人数量有差别、产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外,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实践中为业者乐于适用的共同承租,显然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共同承租人加入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是出于弥补某种交易结构瑕疵的目的,比如出租人寄望开展较高金额的融资租赁业务,而单一承租人的租赁物显然不足以覆盖该金额;又比如单一承租人自身资信状况较弱,但资信状况较好的主体对外担保又须经过较为严苛的内部程序,而通过共同承租的方式可以规避这种内部程序,形成一种“增信”。那么共同承租人的设计,是否是一种担保,又可否起到增信作用呢,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仍用常见的银行业务类比,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一般商业银行会要求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系因为商业银行在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时,会以夫妻双方收入之和,即家庭收入,作为资信评估的底层逻辑和重要指标。当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在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后,发生非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情况,那么商业银行以家庭收入为口径进行评估的底层逻辑就会被击穿,因此也才有了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之说。那么,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的确认,是为主借款人提供保证或非典型担保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连带债务不具备从属性的特征,与担保行为有显著区别。
事实上,我们可以按照是否加入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之债,将共同租赁分为两类来分析:其一,是多名承租人基于共同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形成的“共有式共同租赁”;其二,是共同承租人基于加入承租人租金给付之债而形成的“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
(一)在共有式共同租赁中,各承租人基于对租赁物的使用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相互独立,并不构成连带债务或相互担保,如各承租人之间互负差额补足或其他负担,则应属另一法律关系的范畴,并不隶属于共有式共同租赁这一独立的法律关系。尽管如此,按照《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对租金的设计,完全可以按照各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一些必要倾斜,而无需完全按照各承租人“按份共有”的份额情况设定,这种设计可以起到安全垫的作用,与结构化债券产品的增信方式类似,亦可起到一定“增信”的效果。因此,共有式共同租赁,共同承租人并不构成对彼此的担保,而是基于租赁物,分别对于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非典型担保。

业务三部 张欣

之所以要重新分析共同租赁,是因为在业务实践中,业者关于为什么要进行共同租赁,共同租赁如何开展,共同租赁与一般融资租赁有何区别,共同租赁本身有无类型之分,还远未形成共识。《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恰为之提供了理论渊源和制度基础,本文拟对共同租赁中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提供一种思路,便于业者更清晰的认识共同租赁,更好的适用共同租赁这种业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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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再谈共同租赁

(二)在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中,首先要区分承租人与共同承租人——承租人为主债务人,共同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加入了主债务。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共同承租人仅加入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之债,而不占有、使用租赁物,共同承租人在交易中的地位等同于主债务人,是连带债务,这种加入仅在产生时具有从属性,与保证担保有着根本性区别。最高院对此也曾做出过认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具有主从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则并无主从关系”。
进一步说,共同承租人加入债务后,只要履行期限届满,不论承租人是否履行支付租金的债务,出租人作为债权人均可以要求共同承租人承担支付租金的债务,共同承租人不享有保证人基于从属性的地位,在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等方面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虽非担保,但其增信效果甚至要优于担保。
四、风险揭示:出租人的应对策略
(一)关于承租人未使用租赁物的抗辩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业者在开展共同租赁时,作为出租人,显然会承受共同承租人基于该条规定进行抗辩的考验,具体而言,承租人有权以其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为由拒付租金或请求解除合同。如何应对,有以下策略可以参考:
第一,共有式共同租赁中,业者在设计交易关系时,应当至少保证各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部分租赁物有使用权,各承租人的使用权相互独立,支付租金的义务相互独立;在设计合同文本时,应约定各承租人未实际使用租赁物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权利,不影响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
第二,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应当明确共同承租人“拟制”的承租人身份,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来源于其作为第三人同意债务加入、与承租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表示,而非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
(二)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那么共同租赁是否存在以共同承租的虚假意思表示被认定无效,按照隐藏担保、借贷等民事法律行为处理的情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尤甚,出租人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第一,业者在组织债务加入式共同租赁交易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向共同承租人揭示债务加入人的具体义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结合前文所述,债务加入给共同承租人带来的负担甚至强于保证担保,同时也将作为一项或有负债在共同承租人的财报中进行反应,因此,为了避免“损害共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当债务加入人为法人时,出租人应至少取得共同承租人有权做出担保决议的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共同承租人章程中对于融资行为有明确授权的,应当取得被授权的权利机构做出的决议,从而避免债务加入被认定无效。
第二,债务加入式共同承租人的“拟制”承租人身份应认定为融资租赁、担保还是借贷?其实问题的答案已经给出在题干中,共同承租人实施的是一项有名民事法律行为,即债务加入。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通过合同要达到的商业目的不能同等对待,不宜因当事人需要达到增信或融资的合同目的,而推定这些合同都是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在实质主义的适用上矫枉过正,更何况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的是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当然,这样的认定涉及在金融司法实践中因传统规范方法出现失灵、以抽象涵射为路径的传统法律思维出现紊乱、以形式正义为追求的传统裁判价值理念出现错位的问题。笔者完全认可在规范发现方面,从概念中心下的法律解释转向问题导向下的规范集成;在法律适用方面,从抽象涵射下的二元抉择转向具象关怀下的多维考量;在价值理念方面,从一体适用下的形式正义转向价值多元下的实质正义。但这不妨碍我们在《民法典》时代对于旧问题进行再次探讨、对于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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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润的“真实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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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业务部 石倩倩

传统的利润表分析,即对利润的结构进行分解,对相关的报表项目进行规模、比例和趋势的分析。但作为客户经理,在分析目标客户的财务报表时,不应止步于机械化的分析,还需重点关注利润的真实质量以及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利润质量的概念是由英文"quality of earnings"翻译而来的,完整分析企业的利润质量,涉及到鉴别高质量的问题。因为报表的个别会计科目是有很大操纵空间的。
一、毛利率的奥秘
(1) 毛利率的走势。毛利率的走势是我们首先应该关注的问题。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而产品的竞争力又是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表现。这里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存货管理和利润操纵。
有时候,企业的利润无法带来现金流量。利润的增加往往伴随着另外两个重要项目的变动,即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增加。我们看下面两组基本关系:
期初存货+本期增加存货=期末存货+营业成本
毛利=营业收入一营业成本
从前面的关系式可以看出,在“期初存货+本期增加存货”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果会计处理导致存货增加或积压,将致使营业成本下降。在营业收入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毛利、毛利率一定会上升,进而导致当期利润增加。另外,在制造业,积压的存货中摊销了许多折旧费等生产费用。所以,制造业存货实物的积压也会导致当期利润增加。更恶劣的是,为了操纵利润,有的企业仅仅在账面下“积压”了存货,实际上已经卖出存货,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地结转成本(账上的存货金额已经没有了对应的实物),这也会导致当期利润增加。
总结一下:如果出现了实物积压,就要考虑应该改善的是管理问题;但如果是数字“积压”,并没有对应的实物存货,则是会计造假和利润操纵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存货积压虽然会导致当期利润增加,但从根本上来说对企业未来不利。今天积压的存货,可能就是未来企业亏损的助推器。
举一个例子,某电器集团某年的情况见下表:

一般的规律是,在周转速度超过2次的情况下,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经营净现金应是核心利润的1.2至1.5倍比较正常。也就是说,在企业经营良性发展的时候,有利润更应该有现金净流量。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等经营周期比较长的企业,就应该按照项目周期来考察。在项目完成的时候,项目的核心利润一定要小于经营现金净流入量。为什么核心利润要产生更多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呢?因为经营现金净流入量有很多用途,要分红、补偿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支付利息等等。
但上图的数据显示,企业经营净现金应该在6.21亿—7.8亿元之间,而这里的经营净现金只有1.9亿元,大概有4亿—5亿元的缺口,出现了有利润没有现金流量的情况。
那么利润去哪里了呢?在有利润没现金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一般会对应两个项目的增加。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该公司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年末与年初相比没有显著增加,预收款项变化也不大)以及存货。该企业上一年存货共卖出55亿元,年底存货达29.5亿元。按照上年的销售水平,年底有这么多存货能让企业路踏实实在未来卖半年;当年卖出78亿元,年底又有存货42.5亿元,继续让企业踏踏实实在未来卖半年。按照平均存货计算,存货年度周转速度刚刚超过2次。
为什么会是这样呢?由于企业的回款是正常的,因此很可能的情况是: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来自存货的积压,甚至有可能企业当年年末的存货不是42.5亿元。企业利润与经营净现金的缺口基本上表明存货积压的程度。
该电器集团在第二年勉强维持盈利,第三年就巨亏7亿元。
第二,存货周转和毛利率间的关系。
一方面,产品毛利率较高,表明该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产品可能较畅销,从而存货周转率也更高。
另一方面,毛利率下降,存货周转率也下降。降价不能有效地促进存货的周转。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是产品卖不动了,这时要注意识别这种现象是阶段性的还是根本性的。如果是阶段性的,可能是政策原因、产品批次原因等,还可以再观望一下,如果是根本性的,产品可能已经被市场淘汰了。
二、资产“大洗澡”
会计准则要求,会计期末企业要对各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比如:企业期末有5亿元的债权,如果企业估计其中有2亿元可能收不回来,就会把这2亿元作为坏账准备,同时确认减值损失。
我们可以把减值损失分为两种:正常的减值损失和异常的减值损失。
一种是正常的减值损失,表明企业的管理质量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有一家成立几十年的进出口公司,在该公司的财务报表上,长期存在“三高”:短期借款高、财务费用高、存货高。从逻辑关系来看,存货对应着贷款本金。因此,从管理上讲,企业应该在存货的存量上加强控制。存货存量控制住了,贷款规模就控制住了,效益也就提高了。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该公司财务结构持续存在“三高”,幸运的是每年都有不错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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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润的“真实质量”分析

2008年金融危机来临,在当年底,该公司的大量存货出现了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就要提取巨额的存货跌价准备。这个处理看上去是很正常的,因为金融危机属于不可抗力。该企业董事长却说:表面上看是金融危机的不可抗力的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们的管理出了问题。如果企业只有几年的历史,出现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的。但是,我们是有几十年历史的企业,对经济周期应该是有感觉的。如果我们的管理水平再提高一点,是完全可以降低损失的。
这个例子对我们的启示是,很多表面上正常的事情,其实背后隐藏着企业管理不到位或者管理水低的问题。
另一种是异常的减值损失。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那么就存在估计过高或者估计过低的情况,但是估计得异常高或者异常低就可能是对利润的操纵或者调节了。例如某家电企业,应收账款余额为9亿元,企业估计有6亿元收不回来,披露的应收账款净额就剩3亿元。这个处理导致企业的核心利润和流动资产减少了6亿元。这么极端的减值准备处理,其实是为了当年多亏点,以便第二年实现扭亏为盈。这就是对利润的操纵。
作为客户经理,我们重点要关注长期资产或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比如,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商誉、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这类资产减值,最容易出现在重资产行业,比如石油、钢铁、煤炭、制药业、建筑业。此外,拥有高额商誉、无形资产的公司,也要格外小心。例如,一些煤矿企业趁着“去产能”关闭煤矿,同时计提这些煤矿的减值准备。虽然以后不能转回,但可以少计提很多折旧,减轻以后业绩压力。如果以后出售这些煤矿,账面价值也会远远低于公允价值,又能多出一笔营业外收入。一石二鸟,何乐不为?
如果某公司第一年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或亏损,经营状况明显恶化;第二年三季报,如果继续亏损,我们就得十分小心了,这样的标的非常悬。这一年,很可能年报将爆出巨额亏损、巨额资产减值。
因此要重点关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等科目。因为这些利润仅仅是账面数字而已。
三、小心“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科目是审计和会计行业的“老熟人”了。其他应收款就像一个框,啥都可以往里面装。比如说,给职工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预付账款转入等等。只要是和经营活动无关的应收款都可以丢到这个科目里。所以这个科目往往会滋生一些非正常的款项,例如资金拆借、关联方交易、大股东资金占用等等。

所以,“其他应收款”就容易沦为舞弊的工具,例如,长期挂账股东的借款、利用备用金名义转移资金甚至是隐藏投资、截留投资收益并逃税等等。
*ST烯碳就因为使用“其他应收款”账户造假,被证监会红牌警告。
他们的造假逻辑,大致可以简述为: *ST烯碳把自己欠别人的钱,通过子公司还给债主。也就把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等费用,扔进了“其他应收款”账目。
具体来看,以下是他们造假实现的途径:
(1) *ST烯碳通过子公司银基置业,向华融渝富支付融资服务费1446.06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
(2) *ST烯碳通过子公司银基置业,向融信小贷支付利息5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
(3) *ST烯碳通过子公司银基置业,向本溪百信支付利息6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
(4) *ST烯碳向明迪飞支付利息172.5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
除了上面合计1,728.56万元的利息及融资费用被计入了“其他应收款”外,*ST烯碳还将高管和员工工资及绩效以借款方式计入了“其他应收款”,共有239万元(应计管理费用)。上述五处会计处理不当,导致*ST烯碳2015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虛增资产1,795.24万元,少计负债172.5万元。以及合并利润表虚减期间费用1,967.74万元,虚增净利润1,967.74万元,是其2015年净利润的868%。
其实,早期通过咱们第一条说过的现金流和净利润的关系即可以发现*ST烯碳的财务指标存在很大的异常。首先就是营收下滑,但净利润却逆向增长,且与经营性现金流背离。2014—2015年,*ST烯碳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6.50亿元、11.21亿,同比下滑32.09%. 然面,归母净利润却从2014年的—2.7亿元增长到226万元,担亏为盈,同比增100.84%。与此同时,2015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4.5亿元,与净利润出现背离。
仔细来看*ST烯碳的“其他应收款”。2013年—2015年,*ST烯碳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79亿元、1.27亿元及 6.74亿元。2015年,其他应收款较前年增加了4倍!
因此,客户经理一旦发现“其他应收款”出现了比例高、金额大、原因不明、与营收增长的规模严重不匹配的情况,则要密切关注了。
四、非核心项目的大贡献
非核心项目可分为性质上的非核心项目和资源占用小的非核心项目。
第一种是性质上的非核心项目,比如其他业务收入、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这些在性质上都是非核心项目,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成为利润的主体。但是,我们可能经常在某些公司的利润报表上看到非核心项目在“力挽狂澜”。对企业盈利能力有支撑性的贡献,最典型的是营业外收入。
2016年,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变卖几套学区房实现盈利。这种变卖学区房的利润应该属于营业外收入。靠营业外收入实现盈利的企业不在少数。需要强调的是,当企业靠这些非核心项目维持利润时,一定意味着核心业务的盈利能力出现了问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也会有问题。
第二种是资源占用少的非核心项目。这可能是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新的竞争优势的增长点,极有可能显示了公司持续发展的一种新的潜力,要加以区分。
五、总结
企业的利润在哪里?从结果来看,任何一项资产都可能是利润,利润就在资产里。利润散落在各项资产中。但由于会计科目的规则,使其十分容易被操纵,掩饰了企业的真实状况。
以一个例子作为结束。某国有企业有一笔账是这样记的:增加“待摊费用(属于资产)”,减少“管理费用”。会计人员对这项业务的说明是:“根据某某会议精神,调增利润。”原来,当年这家企业的待摊费用就是利润,正是由于待摊费用的增加,才成全了管理费用的降低。管理费用降低了,核心利润自然就上去了。
上述例子充分反映了所谓的利润是多么容易被“操纵”。作为客户经理,我们只有认真分析利润质量才能真正揭示承租人真实的盈利情况。

参考文献:
1.张新民《从报表看企业》
2.优塾《识破财务魔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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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入职君成租赁近两个月,借力制度梳理、档案回顾、部门沟通、业务协作、同业交流、银行对接等多种方式,本人逐渐熟悉君成租赁的业务模式及资金管理的脉络。同时,为使新入职员工更快更稳的在君成租赁成长,公司以会代训,通过营销推介会、合规讨论会、业务分析会等多种会议形式,借助实际业务操作使 新员工熟悉君成租赁的业务模式、客户选择、投放政策及风险控制。

本文是一名曾在银行工作十余年的新入职员工在熟悉行业及君成租赁的过程中,在认可和接受君成租赁的过程中,所感所悟。
一、融资租赁的市场优势
    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企业,融资租赁具有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融资成本、拉动社会投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显著优势,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需求,在服务企业乃至国家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优势:
(一)较股权融资的优势
1.股权融资容易分散企业的控制权,同时新股东将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不以控制承租人为目的,能够保证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
2.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融资租赁,且投资收益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及手续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3.股权融资的信息沟通与披露成本较大,投资者有权了解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监督检查财务状况,企业需通过各种形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较银行融资的优势
融资租赁方式,不占用承租人的现金流量及信贷额度,优化客户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
1.融资额度:银行贷款受信贷政策及银行授信管理影响较大,同时优质客户的授信受限于单一客户集中度的制约;而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取决于客户资质和租赁资产的价值。
2.融资期限:银行融资一般以一年以下短期融资为主,而融资租赁期限较长,和设备的使用寿命相当,类似中长期融资。相较于银行的短期融资,融资租赁不影响承租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3.担保方式:银行融资一般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以租赁资产作为租赁债权的信用保障,省去了承租人办理抵押资产评估及抵押手续的繁琐流程。

5.资信要求:银行融资对企业资信要求较高;融资租赁主要看承租人项目的现金流是否充足。
6.征信评级:银行融资均需纳入人行征信系统,计入承租人资产负债率,进而影响其信用评级;融资租赁暂不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承租人的授信额度,不影响其资产负债率。
(三)税务优势
1.银行融资本金部分需在缴纳所得税后,用企业留存利润或其他自有资金归还;在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直接租赁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承租人可做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银行贷款利息需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款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只能由企业负担。
(四)效率优势
针对境外采购,融资租赁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从商务谈判、合同签订、保险运输、购汇付汇、报关检疫等全方位一站式解决方案,提高承租人的投资效率。
(五)防范风险优势
融资租赁可使承租人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不利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利用方便、快捷且成功率较高的融资租赁尽早签订低成本的设备采购合同,避免因采购时间推迟带来的通货膨胀风险。
(六)资产转化优势
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可以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盘活承租人存量资产,释放流动性,改善现金流。
二、融资租赁的发展机遇及应对措施
随着国家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融资租赁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产业的纽带,其与实体经济的结合度会越来越高。融资租赁应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租赁经济结构调整方面不断发力,积极助力一带一路、中国制度2025、中国城镇化战略等重大战略,大力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融资租赁应坚守本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专注主业,加强经营管理能力建设;防控风险,全面夯实发展根基;优势互补,凝聚发展新合力。君成租赁紧跟国家产业布局,主动应对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的变化,配备专业化的从业人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为融资租赁提供了多重发展契机。“十四五”期间国家产业布局为融资租赁的业务开展指明了方向,煤炭资源的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成为主基调;航空产业,特别是航空应急救援产业迎来突破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城市运营资源对接、产业发展、补齐公共服务等领域迎来重大发展契机;政策利好加快康养产业蓬勃发展等。
当前君成租赁新能源板块业务分布在省内各个区域;公司与美国德事隆所签订100架贝尔“407型”直升机的采购合同,该笔业务已成为国内通航领域的标志性业务。同时公司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分析国家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管控要求,努力以融资租赁服务于医疗板块;与轨道交通及机场建设等客户进行着密切而深入的谈判,力争以融资租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单晶硅片及光伏组件项目,争取以融资租赁助力光伏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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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热忱上路,迎接更高目标的挑战

——银行人视角下的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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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项目,争取以融资租赁助力光伏产业发展。
(二)《民法典》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登记规则、融资租赁业务中各项增信措施等相关内容部分进行多处调整,其颁布和实施对于融资租赁的开展具有深远影响。针对法律的规范要求,融资租赁应针对每一笔业务做好租赁物适格性的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审查、通过合同的有效约定依法保障权利实现、重视公示及担保人的财产流转和租后管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
君成租赁已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围绕战略、财务、市场、运营、法律等五大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及应对方案。公司通过法律培训、案例解析、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形成人人知风险、懂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同时配备多名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员工,为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三)融资租赁行业由监管并轨转向统一监管,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整个租赁行业监管政策、经营规范统一协调,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开始建立,大量处于失联或空壳状态的企业将被淘汰出局,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为应对集中度指标,君成租赁积极拓展集团外优质客户,年内已营销西安微电子技术研究所、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拟拓展医疗板块、光伏产业等集团外项目;为应对杠杆率和负债率指标,君成租赁已启动资本金增资工作,2021年拟增资5亿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将增至15亿元。
(四)新租赁会计准则为融资租赁的业务规划、风险计量、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供极为重要的理论依据,对承租人实际需求的理解起到极大的正面作用。新准则要求承租人确认租赁物使用权资产及租金负债,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提高其资产负债率,增加其处理租赁交易的成本,导致部分承租人在选择租赁交易时更加谨慎,对融资租赁综合服务能力和资产运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君成租赁加大财务人员对新租赁准则的培训,深化其对新租赁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理解,提升专业技术水平,确保会计人员准确进行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当前君成租赁已配备多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员工,为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提供专业的财会支持,同时多名员工也在备考注册会计师,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五)我国的自贸区逐步优化,逐步扩展扩容,其针对进出口设备给予融资租赁减税、退税的优惠政策及专项补贴,高效差异化的企业设立登记、便利的海关、外管及资金结算优势,有利于融资租赁开展境外设备采购。

君成租赁自2017年在天津东疆自贸区成立SPV子公司,境外采购贝尔直升机,已充分享受到减税、退税及分期缴纳增值税、关税的优惠政策。
(六)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不断丰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拓宽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的渠道;配套层次丰富、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的制度体系,投资人结构不断丰富,债务融资市场交易活跃,有利于融资租赁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当前君成租赁ABN注册发行工作已通过交易商协会初审,未来还将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ABCP、ABS等多种债务融资产品,优化公司的融资结构。
三、个人提升的方向
过去的银行从业经历告诉我,在岗位上深耕单一的专业知识足矣;走入君成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让我深刻的认识到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知识背景还远远不能够满足融资租赁业务的复合专业性要求。
融资租赁跨界于产业、商业和金融的行业特点,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综合的专业能力,我们既要懂实业、也要懂金融;既要懂财务、也要懂精算;既要懂法律、也要税务;既要懂商务运作、也要懂外贸;除此之外,我们更要懂得目标客户的心理,赢得其对融资租赁的认可和接受。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强监管时代的来临,必将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现有格局及业务开展,优质资产竞争将更加激烈,也必将对从业人员提供更高的要求。未来我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
(一)持续对行业深度的融入和耕耘,加强对融资租赁设备对应的产业、技术、前景及行情的持续跟踪与研究,摸底信息流、物流及资金流,掌握全产业链的实物资产的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经营能力。打造卓越的产品设计能力,根据行业和客户的交易场景、交易特点设计定制化的金融服务。
(二)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及同业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对标同业,在差异互补中进一步打开市场空间。实现协同优势,共同拓展和服务客户、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加强金融创新合作,开发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共享研究成果和业务信息;交叉宣传等。
(三)作为资金管理人员,树立资金管理效益观念,以良性的资金周转不断支撑君成租赁资产规模的提升。
1.提升对宏观经济和监管政策变化的预判及关注,以同步调整融资策略;
2.扩展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前瞻性地做好流动性管理,在保证业务投放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
3.掌握各类融资工具,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势互补,构建完善的融资结构;
4.熟悉银行授信的特点,建立体系化的银企对接模式,精准匹配项目,提升融资效率,把控融资节奏。
机遇与挑战同在,光荣与梦想共存。背靠陕投集团优秀的发展理念,依靠君成租赁高管的身先士卒、员工的专业专研及致诚奉献,我相信,君成租赁定会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

参考文献:
中国融租租赁前沿问题探讨
2021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分析
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机遇与挑战
融资租赁的七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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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热忱上路,迎接更高目标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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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对部分行业的影响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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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 胥博

一、背景介绍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发表重要讲话,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度于2030年实现碳达峰[ 碳达峰指在某一个时点,二氧化碳的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之后逐步回落。],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碳中和指排出的二氧化碳或温室气体被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

按照这一要求,我国目前距离实现碳达峰目标只有10年,距离实现碳中和愿景也只剩30年。从已经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国家来看,很多都是在实现了碳达峰以后再提出的碳中和。欧盟在1990年实现了碳达峰,并提出在2050年左右实现碳中和目标,前后历时约60年,而我国提出的从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只有30年时间,等于欧盟的一半。据统计,2020年我国碳排放占全球的比例为29%,位居全球第一。因此,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主要是减少电力生产、交通运输以及工业中化石燃料的使用等重点排放行业,提升清洁能源在能源领域中的占比。
截至2020年底,我国发电装机容量为22亿千瓦,同比增长9.5%。其中,火电装机容量12.5亿千瓦(占比56.59),同比增长4.7%;水电装机容量3.7亿千瓦(占比16.82%),同比增长3.4%;并网风电装机容量2.8亿千瓦(占比12.80%),同比增长34.6%;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2.5亿千瓦(占比11.52%),同比增长24.1%;核电4989万千瓦(占比2.27%),同比降低6.7%。2021年我国经济持续复苏,预计用电消费呈恢复性增长态势,在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要求下,电力行业将持续加快清洁低碳转型,实现碳减排目标。
二、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测算,要真正实现碳中和承诺,中国需要超额完成1.5℃温控目标[ 《巴黎协定》中将努力控制全球温升到2100年不超过工业化前的1.5℃确定为全球温控目标之一。],若要实现1.5℃情景下的减排目标,化石能源占比必须在2050年降至25%-30%,2050年发电使用的化石能源占比需从现在的70%减少到约20%,为实现该目标,国家正陆续出台政策给予支持:

(一)2021年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1)确保完成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的目标,从2021年开始,消纳责任权重从紧安排;(2)到2030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实现同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40%,各地2021年实际完成情况与40%的差值,平均到9年,则为各地每一年需要提高的百分点:①已经超过2030年要求(40%)的省份,权重不能低于上一年,达到70%时,可在70%以上浮动;②关于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2021年预期为12.7%,2030年预期为25.9%,每年提升1.47个百分点;(3)实行双消纳考核,压实风电太阳能发电发展责任;(4)一次明确发展预期(2021-2030年),逐年滚动调整,各地按照发展预期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二)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
(三)2021年5月11日,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1)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发展机制,释放消纳空间,优化发展环境,发挥地方主导作用,调动投资主体积极性,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跃升发展。2021年,全国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11%左右,后续逐年提高,确保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20%左右。(2)建立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由电网企业实行保障性并网,2021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不低于9000万千瓦。(3)各类存量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建成投产,对于超出核准(备案)有效期而长期不建的项目,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清理,对确实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废止。(4)抓紧推进项目储备和建设,依据本省(区、市)2022年非水电最低消纳责任权重,确定2022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组织核准(备案)一批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做好项目储备,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实现接续发展。(5)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保障性并网规模,落实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及时编制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电网企业要简化接网流程,确保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项目“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发电企业要按照核准(备案)文件要求,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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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对部分行业的影响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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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部分行业的影响
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行业预计将加速低碳转型,对清洁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以及绿色数据中心等领域的投资规模预计将加速增长,继而对相关设备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
(一)清洁能源发电行业。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风电和光伏行业的投资仍将远远高于水电和核电投资,一方面,由于水电的建设受地形及环境等方面因素影响较大,建设速度较慢,而核电对安全性要求极高,受近年核泄露事件影响,预计投资不会发生太大变化;另一方面,受技术进步、收益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风电和光伏将继续领跑发电清洁能源增长速度。
2020年是全球风电行业创纪录的一年,全球新增装机93吉瓦,同比增长53%,中国和美国是全球两个最大的风电市场,2020年两国新增装机占全球新增的75%。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测算,未来十年,全球风电装机需要以三倍的速度增加,才能实现净零排放的目标。
2021年之后,新增投产海上风电项目不再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平价预期下,海上风电正经历2020-2021年的投产潮,经过2020年的建设热潮,预计2021年仍将是产业繁荣期。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的数据,中国陆上风电度电成本已降至0.315元/千瓦时,海上风电成本已降至0.58元/千瓦时。同时由于风电较其他新能源发电运行时间较长,尤其是海上风电可以实现全天候运行,投资收益更加确定。相比陆上风电,国内海上风电价值产业链在原材料、设备制造、运输、风电场开发和运维服务等方面已形成集聚效应,对当地经济拉动作用显著,加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占比要求,地方政府将给予适当补贴和优惠政策,这将进一步拉动投资机构对海上风电的投资。
(二)新能源汽车行业。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但从总量来看,新能源汽车的占比仍然很低。即便是历史最高水平的2020年,新能源汽车的销量也只占全部汽车销量的5.4%。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充电桩的发展。2015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公共充电桩由2015年的5.8万台增长至2020年的80.7万台,年复合增长69.31%;私人充电桩由0.8万台增长至87.4万台,年复合增长155.67%。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少。特别是公共充电桩,2020年总量刚超过80万台,远低于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136.7万辆)。公共充电桩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也是分布极不均匀。总的来说,公共充电桩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相对较少,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不断壮大,公共充电桩未来将会迎来快速发展期。

(三)互联网数据中心(IDC)[ 指一种拥有完善的设备(包括高速互联网接入带宽、高性能局域网络、安全可靠的机房环境等)、专业化的管理、完善的应用的服务平台。]。根据《2019-2020年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IDC业务市场规模达到1,562.5亿元,同比增长27.2%。但是,《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IDC的增幅是下降的。原因是北上深等地政府出台了相关IDC能耗指标管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建IDC的投产规模。这从侧面反映了IDC的高能耗。据统计,目前我国IDC的耗电量持续增长,近八年的增长速度都超过12%。2020年全国IDC的总耗电量约为2,962亿千瓦。预计到2025年,全国IDC总耗电量占社会总用电量的比例将达到4.05%。为了提升IDC行业能源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对新建IDC节能提出了“能源使用效率评价值”。IDC的主要能耗来源是IT设备和空调制冷设备,两者通常占IDC总能耗的85%。
在此背景下,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就成为IDC领域节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国际市场研究机构Markets and Markets的研究报告,到2026年,全球的绿色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将从2020年的492亿美元增加到1,40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9.1%。我国为了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推进新基建的同时,绿色数据中心预计将成为未来IDC领域主要的发展方向。为此,可以考虑向IDC行业提供节能设备融资服务,助力IDC领域的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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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公司永续债和
资产证券化的税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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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 王静

永续债和租赁资产证券化因为其特有的功能属性,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结构性融资的重要方式。本文通过分析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上述两项结构性融资时会计处理的选择对于后续报表和涉税的影响,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永续债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不能简单分析会计或是涉税其中一项影响,而是需要通盘考虑不同方案的设计对会计处理和涉税会产生的不同影响,设计最适合的交易方案。

—、融资租赁企业发行永续债和出表ABS债券的动因
(一)优化资本结构
高杠杆率、高资产负债率、拥有大量中长期应收租赁款一直是融资租赁企业的一个特点。高杠杆率、高资产负债率意味着企业的刚性还款压力很大﹔拥有大量中长期应收租赁款意味着企业的资产短期变现能力较弱。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受各种监管指标的约束,如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为此,融资租赁公司对于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有着迫切需求。
(二)增加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融资租赁是以资金为导向的行业,是否有持续的融资渠道是租赁公司能持续性发展新业务的关键。银行信用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一直是融资租赁公司传统的融资途径,但是当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一定指标时,这一途径就会受到限制,此时发行永续债和出表ABS债券无疑给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发行ABS债券实际上就是把账面上未来3~5年应收租赁款的现金流在现阶段就转化为流动性很强的现金资产,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
二、永续债和出表ABS债券的会计处理及影响
(一)永续债是“股”还是“债”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等规定。发行人将所发行的永续债计入权益工具需要三个条件来证明发行方没有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1.是无固定到期目、无主观赎回或清算义务;2.是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3.是实行利率跳升次数、最高票息限制。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判断
在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可出表的判断上,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等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条款的设计上需进行多方考量。
1.是单体出表还是合并出表。单体出表似乎比较简单,但是却没有太大意义,所以一般融资租赁公司最终目标肯定是实现合并出表。在考虑是否可以合并出表时,要考虑作为原始权益人的租赁公司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和对象。此外,租赁公司也可以选择部分出表的方式,在条款设计中,对于优先级债券设定预计的还款时间、本金和利率水平,使此类债券具有特定的可辨认的现金流量,从而终止这部分对应的金融资产,剩余部分如自持的次级及增信部分做继续涉入处理。
2.是一般租赁公司在收取相应租金后会再转付给资产支持计划,这时需要判断合同条款的设计是否满足“过手测试”:如果租赁公司或其关联方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增信措施,这一部分可以作为继续涉入处理,而未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外的部分从而满足出表条件;在合同设计中往往会约定一个监管账户,保证资金不被挪用;收回的租赁款正常向投资者分配,不延误;是否转移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如果租赁公司也就是原始权益人购买了部分次级债券,这时就要测算租赁公实际保留风险的程度,进行部分出表。
在考虑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对于企业财务影响时,需要透过会计处理去探究未来影响,比如发行确认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可以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另一方面发行出表型租赁资产证券不会额外增加企业资产负债率,还可以将非流动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优化企业资本结构。
三、永续债和出表ABS债券涉税处理及影响
(一)增值税涉税处理影响
永续债的增值税涉税处理及影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差额扣除。由于财税[2016]36 号文并没有对债券种类进行详细说明,在实务中,税务部门是否会认可计入权益的债券利息做差额扣除呢?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投资者无论做什么会计处理,所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都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最终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为融资租赁公司的息差收入。如果永续债利息无法正常扣除,则无疑增加了额外的税收负担。
(二)出表ABS债券的增值税涉税处理及影响
出表ABS债券涉及资产转让、收取原租赁合同租金、转付租金给资产支持计划等多个环节。出表ABS债券利息是否可在增值税前差额扣除一直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分析每一个涉税环节。
首先,有人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赁债权这一环节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相关的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定义中并没有涵盖应收融资租赁债权。其次,租赁公司对原有租赁合同是否还有开票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 号)规定,以保理方式转让应收租赁债权的,租赁公司仍需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最后,如果租赁公司仍然需要向承租人开票,那其支付给资产支持计划的利息可否差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整个业务税收链条中,租赁公司一方面开具租赁发票计算对应的销项税,一方面发行ABS债券取得“贴现息”发票,所以应在税收链条完整的基础上给予出表ABS债券利息相同抵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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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中的法人治理结构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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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 李悦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随之而来的是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必须大力提升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业务风险。由此以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就显得尤为紧迫。

一、法人治理机构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重要性
第一,法人治理是租赁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基本保障。法人治理是指界定“三会一层”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公司运行的基本框架。伴随行业转型升级的加快,租赁公司要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培养专业化人才、实现专业化发展,就必须正确处理股东和公司、公司内部、公司和专业化业务单元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提供基础保障。
第二,法人治理是租赁公司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伴随金融改革开放,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外资纷纷希望进入租赁行业,有的是进行战略布局,有的为获取财务回报,面对多元化股东的需求,租赁公司需要完善法人治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处理好股东诉求和公司自身发展的关系,才能保障公司长治久安。
第三,法人治理是租赁公司防控风险的有效方式。决策机制灵活、融资效率高是租赁公司区别于商业银行的先天优势,如果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公司往往容易出现内控制度不完善、激励约束失衡、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将给租赁公司带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甚至导致整个公司发展进程受到重大影响。
二、融资租赁行业中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来说,融资租赁行业法人治理水平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例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有效性需提升,部分机构董事较少、一些机构尚无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不足,功能发挥流于形式;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不严谨、不全面问题有待改进,不按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问题依然存在;激励约束机制需要更“重风险”,一些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中风险与合规因素占比较低,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三、关于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法人治理的一些意见
1.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融资租赁行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及审批监管部门颁布的审批和管理法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决策权限、管理权限。要详细制定程序合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合乎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率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报告、议事、表决的规则。同时,要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企业制度和文化,将风险意识深深的植入到企业工作人员心中。此外,董事会要通过设立审计委员会以及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各个层面对相关风险进行防控。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落实风险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监督风险防控措施的执行。
2.依据需求设置经营组织结构
有资金优势的金融机构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经营实力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专业能力的厂商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客户群体、区域优势的连锁化、规模化经营的专业化的设备租赁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产业链。以直接租赁或者是保税租赁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内部组织结构设置,除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等管理部门外,其业务部门、风险控制、资金筹措机构的设置则与公司本身所具备的优势及市场功能定位、客户群体和主要运作模式有很强的关系。也就是说,必须根据自身业务开拓、资金筹措的方式、风险控制的特点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立和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专业厂商设立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或与厂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厂商提供融资租赁外包服务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部门一般按地区或产品设置,与厂商的销售体系相对接,以便融资租赁公司与销售部门的密切合作。专门以项目融资租赁与资产证券化、银行保理相结合为主要业务模式的专业投资机构独资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内部经营管理的结构则往往与投资银行类似,一般业务部门都实行项目团队设置,实行决策环节少的扁平化管理。以财务投资为主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拥有的客户群体的需求特点和专业优势,设立独立的、功能完善的客户资信、项目风险评估机构和融资机构。
3.根据功能精准配置人力资源
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管、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相关联。银行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融资租赁产业链中的高端,是产业链中的资金供给方,融资租赁资产的管理主要侧重于租赁债权的管理,项目开拓和合同管理的人员比重就比较大,同时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产品研发人员。专业厂商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要依托或委托厂商的销售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租赁物的管理和提供租后服务。

参考文献:
1.路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的成因分析 [J].管理世界,2002(10):141-142.
2.蒋振声,周英章,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国际经验探析 [J].经济纵横,2001(2):41-44.
3.陶盈舟,新增融资租赁一天一家,多地出台优惠政策 [N].华夏时报,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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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四字短语的翻译一直是一个难点。就像在美国货币上印刷的“In God, we trust.”(译为:我们信仰上帝。)清华校训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官方翻译“Self-discipline and social commitment”1,如果只是看译文的字面意思,则是“自律、社会责任”。这些简单的单词,将精神的内涵传达,可以达到交流沟通,增进理解的目的。

因此,我在翻译“尊礼守善 崇实创新”时,参考了这种翻译的方式,译成“Respect, Kindness, Pragmatism & Innovation”。将复杂的“礼”的概念,用respect(意为:“尊重”)表示,虽然有部分意义缺失,但是却符合英语国家人民的思维方式,便于增进理解。虽然我的第一稿中将其字对字的翻译成“Respect courtesy and benevolence, Advocate pragmatism and innovation”,但对我的外国朋友来说,这不符合他们对标语简洁的要求。因为这样翻译意义有重复,不符合他们的习惯。他们所坚持的原则理念,追求的是醒目简洁、便于记忆。
中国的文化源远流长,中国人也习惯从过去的时代中汲取精华的经验,这一点可以从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常常运用典故和古文的特点中得以体现。而国外的说英语的国家的人民,更希望知识和信息不止是精英的,更是普罗大众都能懂的。要能满足沟通的目的,是需要考虑用接收方能够理解的方式。如果总是在语言里运用GRE词汇,面对的受众应该是专业人士。人们总是说“Plain English, please!”(“请用简单的英语,谢谢”)就有点类似我们中国人听不懂地方方言,催促对方讲大家都懂的普通话一样。因此,有时我看不懂一些中文的文章或词汇时,往往通过参阅翻译稿反而更能理解具体的含义。
企业的文化,既要考虑让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感到舒适,也要能使普通的员工感动并内化于心,便于大家接收和理解的原则,不一定需要高深曲折的概念。中文中的高标准道德准则,往往给人的感受是“虽不能至,心向往之”,我个人感觉公司的文化就和日常的工作有一定距离。让普通的员工解释公司文化给外人,可能还需要一些简明的概念做支撑,比如严谨守信等。当然,很多概念是行胜于言的。

参考文献:
1.https://www.tsinghua.edu.cn/en/About/General_Informa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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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时明月满,扶雕栏、漆斑残;
转倏几千年,斗转星散,铅华不见;
寄想武帝当年,飞将军,踏匈奴边关,
慷慨指点江山、敌寇闻之丧胆!
惜惋,阿房未央殿,甄灭田池间。
昼夜笙箫欢,繁锦一篇,今却不见。
长安,历经悠远,十三朝此建金銮,
何处与之伯堪,文王《周易》之演,
司马《史记》万年,圣唐疆域无边,
至吾辈时,空留嗟叹。

尊礼守善,崇实创新的君子文化

——从中文的翻译看中西方文化差异

木兰花漫——忆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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