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捷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 系属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唯一一家在全省范围内提供一站式服务平台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我司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专业和增值的人力资源服务,已实现“自有网络一地签约,全省服务”。
捷特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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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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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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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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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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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英才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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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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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876680元(全国统一)
汇聚湖南英才,让优秀的人在一起
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经济补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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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医保发[2020]23号)、《关于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19] 4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相关经办工作,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情况,将有关细则明确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法生育的
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退休前缴纳过生育保险费的退休女职工,计生手术及并发症(限取环和节育环嵌顿)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合法生育,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四)因住院分娩中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核报医疗费用。
(五)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二、生育津贴待遇支付
(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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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细则的通知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含60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两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大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后(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续接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
三、其他相关经办细则
(一)取消异地生育备案,就诊医院须为就医地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在非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危急重症者抢救除外)。
(二)参保人员(或其配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核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含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三)一个保险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在长沙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及取消《生育(服务)证》地区的人员在我市正常缴费参保,如能提供除《生育(服务)证》以外其他所需资料的,可以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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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可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合法生育且符合政策规定,但因各种原因未在我市进行生育医疗费用核报的,可参照上述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要加强宣传,完善经办流程,做好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解释工作,及时报告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年1月1日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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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通知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解决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长沙公积金中心”)和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不一致导致的“同城不同策”问题,现就统一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业务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的贷款政策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应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二)职工家庭(已婚状态指夫妻双方,单身状态指职工个人,下同)。未申办理过公积金贷款( 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如已办理则须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
(三)经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
(四)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x n倍数。
贷款n倍数根据我市每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指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以下简称“个贷率”)确定:
1、当“个贷率”低于75%时,n=20;
2、当“个贷率”介于75% (含)和80%之间时,n=16;
3、当“个贷率”介于80% (含)和85%之间时,n=15;
4、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n=14;
5、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95%之间时,n=13;
6、当“个贷率”高于95% (含)时,n=12.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每年1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和本年度贷款执行的n倍数,于2月1日起执行。
(五)贷款期限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贷款期限可至65岁,女性贷款期限可至60岁(高级职称女技术人员和处级以上女干部贷款期限可至65岁)。
(六)职工家庭贷款月还贷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七)职工家庭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离婚2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婚内房产无论是否分配给借款人,只要尚未注销,均计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
(八)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贷款(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 中心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1次贷款记录。
(九)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产权面积超过144m',再购(建)房的,不予贷款。
(十)职工家庭在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信息系统存在为他人贷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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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未结清的,不予贷款。
(十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属于别墅、商业、商住两用的,不予贷款。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十二)职工家庭购买该套住房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不予贷款。
(十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十四)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在《长沙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签约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长沙购房可向长沙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在本省其他地、州、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异地贷款。
(十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应在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十六)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时对本套房房龄无限
制规定,已办理住房产权过户的,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十七)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时,本套房屋未出产权证书的,符合抵押条件的其他房产即可设定抵押;本套房屋已出产权证书的,职工家庭先提出申
请,待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再结清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限购区域内(除浏阳市、宁乡市以外的行政区域)严格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严格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75 号)文件规定。
(十九)组合贷款总额由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审核确定,首套房最
高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第二套房最高贷款额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40%。
案件经过: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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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1期后每年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含对冲)1次,对冲提前还贷金额应不低于3万元,自筹资金不低于1万元。
二、统一的提取政策
(一)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不得申请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次以上的,不得再次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提取。
(三)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3套以上自住房的,以及偿还
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别墅按照《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显示的房屋用途或性质确定。
(五)职工家庭在非限购地区购买二手房,应在产权过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六)职工家庭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在省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不限工作地和户籍所在地。
(七)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购房提取应提供《购房合同》(房屋产权管理
部门备案)、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并应自购房契税完税凭
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
(八)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长沙行政区域以外自住房或偿还上述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近3个月出具的夫妻双方全部
房屋产权信息证明(含本套房屋备案登记信息)。
(九)职工家庭已办理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可以
年申请还贷提取1次或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
(十)还贷提取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月还贷额计算提取金额。
(十一)职工家庭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贷款的,只能选择公积
金贷款进行提取。
(十二)住房贷款结清的,职工家庭应在结清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
(十三)职工家庭符合还贷提取条件的,可以与长沙公积金中心或省直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约定每年固定日期将上一年度还贷额提取至约定账户。
(十四)职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没有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十五)暂停长沙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
(十六)职工退休后可申请提取,女性职工50岁以上,女性干部55岁以上,男性职工、干部60岁以上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未达到以上退休年龄提
前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十七)租房提取取消最低提取额度。
(十八)职工离职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
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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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个人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0000元的提供公证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
(二十)职工已注销国内户籍或已出境定居可申请提取,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二十一)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改为提供《长沙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联合备案和竣工验收表)》。
(二十二)职工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请提取,12个月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型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不同类型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夫妻双方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
(二十三)职工可以委托配偶、同一户口本内的直系亲属或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以上人员之外的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该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经公 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统一的缴存政策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
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自2021 年2月1日之日起施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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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上则通知所作出的进一步解读:
一、贷款政策统一
1、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对连续正常缴存月份数明确统一为12个月以上,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原已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公积金中心和省直分中心的)再次办理公积金贷款,须原公积金贷款结清满6个月;3、明确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统一为:贷款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
4、对贷款期限做出明确统一,男女均可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5、明确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规则;
6、明确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及计算方式;
7、明确不予贷款的情况;
8、明确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无时间间隔限制;
9、明确开放长江中游城市群异地贷款和湖南省内异地贷款(该政策预计2月中旬公布相关细则);
10、明确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时对本套房房龄的规定;
11、对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的时间和金额做出明确规定。
二、提取政策统一
1、对不予提取的情况进行明确;
2、明确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上述住房贷
款本息时,区分外省或省内自住房,并对其所在地进行规定;
3、明确还贷提取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月还贷额计算提取金额以
及对组合贷款的提取限制;
4、因重大疾病治疗期间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没有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
5、暂停长沙行政区域外就医的重大疾病提取和发生在长沙行政区域外的重大灾害提取;
6、租房提取取消最低提取额度;
7、明确员工离职提取的时间要求及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注销国内户籍或出国定居的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8、明确职工提取的规则,如每次只能选择一种情形申请提取,12个月内不能申请同一类型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不同类型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夫妻双方提取无时间间隔限制;
9、明确职工提取办理时委托代办的人群限制及所需资料。
三、缴存政策统一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到长沙公积金中心开设公积金账户。
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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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新公布: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 876680 元(全国统一)
2021年1月18日10:00,国家统计局官网发布《2020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公布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21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876680元( 43834元×20倍)。
相关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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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经济补偿金案
基本案情
审理情况
2012年,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签订《劳动合同》,季某的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季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56.3元,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季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2月21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并于当天在食堂和员工QQ群公示。
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季某自2016年5月5日起就未到岗上班,2016年5月12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事先告知工会委员会并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形下,以季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送达给工会委员。
2016年5月13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
知书》邮寄给了季某。2016年5月,季某向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760元,赔偿养老补偿金40500元,支付失业保险金32400元,共计123660元。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22106.7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共计33632.70元。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汨罗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向季某支付违约解约赔偿金22106.7元和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
汨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考勤管理制度》,经过工会委员会预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了公示。季某连续7天旷工,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征得工会的同意并通知了工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无需向季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季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建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法院遂判决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季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但需向季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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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因此应当根据用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认的标准,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一般而言,多次旷工属于社会公认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考勤制度制定时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告知,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征得了工会同意,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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