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书刊名称:《法治易读》电子书刊第4期
发布作者:辽宁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01-07
阅读次数:1955
书刊简介: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速度不断加快。但同时国际疫情快速扩散蔓延及国内输入性疫情风险的增加,给国内疫情防控、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以及我们的个人生活也会带来新的挑战。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不论个人日常生活、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还是政府职能和国家治理,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其他信息:《《法治易读》电子书刊第4期》电子宣传画册作品由辽宁省司法厅于2023-01-07制作并发布于FLBOOK电子杂志制作平台。FLBOOK是一款HTML5电子杂志、电子书刊、电子画册制作平台,使用FLBOOK可以快速制作和发布电子书刊作品。
阅读3D版
当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恢复速度不断加快。但同时国际疫情快速扩散蔓延及国内输入性疫情风险的增加,给国内疫情防控、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以及我们的个人生活也会带来新的挑战。法律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紧密相关。不论个人日常生活、企业及社会组织行为,还是政府职能和国家治理,都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辽宁省司法厅和网易辽宁共同推出《法治易读》专栏,应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阶段性新变化的特点,结合我们身边的典型实发案件和热点事件,为您讲解法律知识,介绍法律常识,解答法律疑难问题。目的就是能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维护我们社会生活环境的公平正义,学会用法律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http://liaoning.news.163.com/special/S1574040376364/
2.疫情期间个人信息被披露?教你辨别哪些是合法披露。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配合国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民上下一条心,响应国家号召,尽量不出门、不串门、不聚会。这种居家闭关的生活,难免让小伙伴的心理或多或少的产生焦虑,有的甚至产生恐慌、抑郁、无所适从。
在这个非常时期,小伙伴们要学会调整自己的情绪,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不要因自己的不良情绪做出冲动行为,从而触犯法律,让自己始料未
及。下面通过两个小案例介绍一下,因不配合防控工作人员检查将要面临的法律问题。
2020年2月1日,李某家住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乡新华村,驾驶摩托车搭载女朋友刘某外出,途径百里杜鹃管理区百纳乡新华元宝疫情防控卡点时,欲强行闯关被疫情执勤人员拦下。随后百里杜鹃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020年某日,杨某不佩戴口罩,欲进入菜市,菜市内的防疫工作人员将杨某拦下来,要求其配合防疫检查工作,对其进行测量体温,但杨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不仅几次用脚踢倒现场的木凳,还朝防疫工作人员吐口水,防疫人员就其行为进行报警。民警迅速出警处置,先是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但其仍拒绝配合防疫检查工作,民警依法将其控制,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杨某因心存抵触情绪,面对菜市内防疫工作人员的检查做出冲动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近期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就上述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员究竟触犯了什么法要对其进行拘留甚至罚款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王珂律师进行解答。
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不断蔓延,各个省市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都积极作出了一级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各省市都作出了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都必须佩戴口罩的决定。对防控人员的检查应给予积极配合。
上述案例中涉案人员不接受防控人员检查,出入公共场所也不佩戴口罩,不听劝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
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故案例中涉案人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又因涉案人员对其防控工作人员有辱骂、吐口水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应按情节严重的给予治安处罚。
当前仍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防控疫情,人人有责。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小伙伴们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一些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并使用暴力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防控疫情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样不可忽视的是人民群众为抗击疫情做出了伟大牺牲,自觉居家隔离乃至为疫区捐款捐物,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同呼吸、共患难的担当精神。
在各项防控举措中,登记个人信息特别是出行信息对于控制疫情蔓延、追踪疑似病例起到重要作用。疫情期间,国内许多公共场所如医院、地铁、写字楼等都采取了进入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个人信息是防控疫情工作的必然要求,但与之相对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疫情将公民个人信息牟利,更有甚者利用公民信息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恐慌。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权益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2020年1月28日,湖南益阳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出现了名为《关于益阳市某医院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截图,内容涉及11名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该内容系当地卫健部门工作人员对外披露,事后该人员已被严肃处理。那么,在疫情期间,哪些是个人信息的合法披露?因个人信息披露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王岩崧律师来进行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组织和个人在疫情期间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但有权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不代表可以随意进行披露,应当以合法的目的和手段,在合理范围内披露信息。对于如何认定披露公民信息行为合法,湖南高院率先给出了参考答案。
2月27日,湖南高院发布了《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中的问题13提出:“如何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披露产生的侵权纠纷?答: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等,为疫情防控需要,披露四类人员基本信息、病历资料、健康审查资料、家庭住址、疫情期间的活动轨迹等个人信息,该机构、组织主张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疫情期间,有权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是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等。实践中,许多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也会在疫情期间登记出入人员信息,他们虽然不是专门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但由于疫情防控的需要,许多公民仍自愿配合登记。但需注意,这些商户不具有强制他人登记个人信息的权力(经有权机关授权除外),对于不配合登记外来人员,商户有权拒绝其入场。
披露信息应当以疫情防控为目的。对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披露患者个人信息是社会自查、防控的重要手段。但超出疫情防控的目的披露个人隐私的,则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扰乱社会治安。比如毫无依据认定他人为感染患者并散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虽表面打着疫情防控的幌子,但实为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披露的个人信息应当与疫情防控相关,通常包括人员的基本信息、病例资料、家庭住址、活动轨迹等,对于与疫情无关的病例资料、活动轨迹等信息不应予以披露,否则,因披露了与疫情无关的个人信息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结果的,信息披露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指出,疫情期间因个人信息披露而产生侵权纠纷,如符合以下条件则信息披露为合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湖南高院的《解答》仅为地方性审判指导文件,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关于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相关规定可以预见,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将坚持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害为原则,特殊事件、特殊时期披露个人信息为例外,利用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并举,在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尊重每一位公民的信息价值。
在疫情特殊时期,平衡公民信息披露与信息保护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价值要求,需要政府、社会、公民的通力配合,披露的信息做到精准无误,做到知情权与隐私权并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小芳(化名)是一名00后的大学生,也是一个网购的忠实粉丝,在鼠年春节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她的网购本领更是发挥得淋漓尽致,全家(包括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家)的生活物品全由她网购办理,为此获得了雅称“网购小达人”,她的心里又骄傲又自豪。可是最近却接连有了烦心事:2月初购买的消杀用品酒精喷雾一个月还是没有到货;购买的酒精棉片刚刚到货,但货品为“三无”产品,如何维权?为此小芳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陈宏伟律师进行解读。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相关问题的权威解答,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商家有证据证明防疫物资确实因为优先供应疫情使用,商品被征调导致无法发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因上述原因,而是无故拖延发货,消费者有权主张退款,商家应及时退款,如果有证据证明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1、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张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可以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如果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增加赔偿所受损失至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如果销售者明知存在缺陷并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出现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如果遇到防疫物资造假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网购类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在买方住所地或收货地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消费者应根据情况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权,切勿采取通过网上散布言论的途径来解气,这样受害方有可能演变成侵权人。
特殊时期,我国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染疫的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近日对于出入境人员隐瞒病情,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等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立案调查。
3月10日,浙江丽水市青田县公安局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王某某、叶某等6人立案调查。此6人均在意大利同一家餐馆工作,回国前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近期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
3月11日,河南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该病例郭某某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月14日,宁夏首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立案。该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
本期栏目邀请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薇律师进行解读。
面对骤然加大的输入性风险,随着海外国人回国的增加,海关一方面加强严防死守,另一方面需要所有防控链条上各个环节协调配合,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时五部门出台的《意见》十分及时和必要,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具体化,犯罪主体进一步明确化,防止了打击出现偏差。
那么哪些情形可能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呢?
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一、境外输入已经成为疫情防控的主要风险,境外输入病例也称为国内新增确诊病例的主体,为有效预防境外疫情的输入和扩散,请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相关防疫工作,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
二、如您或亲友有出入境计划,那么您可以通过“海关旅客指 尖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申报健康情况,或者在出入境现场领取纸质《健康申明卡》进行现场填报。
三、同时您应当知道
(1)如果在出入境过程中存在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可能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存在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情节严重的,并实施了《意见》中所列明的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从春节延续至今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了有效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保障人们的生命与安全,国家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机制。伴随而来的,有以餐饮、酒店、商业零售为代表的行业遭遇打击,一边要支付租赁合同下高额的租金,另一边是没有收入来源。
沈阳某商场疫情期间未营业,商场内商户租金损失严重,请求房东减免租金成了他们多人的愿望。那么疫情期间,是否可以依法减免租金?
三、法院根据法律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认定,可以减免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除此之外,个别案件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予以确认。至于租金减免多少,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陈堃律师进行解读。依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减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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