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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期
Insurance industry information
总第24期
2023年1月20日
【4.政策解读】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全文
【1.热点聚焦】
【2.热点聚焦】
转型进行时,阳光保险发布《中国现代家庭全生命周期 “保险+”需求洞察白皮书》
增至90条!2023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发布:增额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产品设计相关“禁令”值得关注…
【3.热点聚焦】
中国人寿驶入“无人区”,持续精进转型方法论,2023年将瞄准这六大任务目标
【5.政策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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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至90条!2023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发布:
增额终身寿险、养老年金产品
设计相关“禁令”值得关注…
2023年1月第1期
来源: 险企高参
1月13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3版)》(下称“负面清单”(2023版))。“负面清单”(2023版)总计90条,较上一版新增8条,新增内容涉及备受市场关注的增额终身寿险减保规则、投资收益假设、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以及养老年金产品、慈善赠药等条款。
新增8条内容
纳入新出现、常出现的产品设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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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8年,银保监会人身险部组织开展了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并发布“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2018版),要求险企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整改。自此,负面清单成为了险企产品开发的对照参考,也是监管部门进行产品管理的抓手。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在在总结2022年产品日常监管、产品问题通报等工作基础上,结合“负面清单”(2022版),汇总编制了“负面清单”(2023版)。在2022年版的基础上新增了8条内容,将近几年新出现、常出现的产品设计争议纳入了“负面清单”。
具体新增内容包括:条款约定可随意变更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原理,侵害保单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增额终身寿险的减保规则不明确;增额终身寿险的定价附加费用率假设较公司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增额终身寿险的利润测试投资收益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养老年金产品通过调整降低产品前期的身故利益来贴补增加后期生存给付的利益,并在产品宣传时承诺超定价利率的长期高回报;
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保险产品的附加费用率超过监管规定上限或个别年龄点收益超过定价利率等;医疗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慈善赠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或者在慈善赠药申请通过的情况下,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领取慈善赠药而发生的药品费用”等表述,涉嫌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等。
条款文字不通俗易懂
人身险产品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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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第1期
“负面清单”(2023版)指出了人身险产品条款表述存在的诸多问题。
文字表述方面,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纹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条款中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权利表述不清,如减保权、续保权等,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隐患。
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条款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条款中约定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条款中关于受益人的表述不规范。如:部分产品条款中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
“负面清单”(2023版)进一步指出人身险产品条款不合理之处。
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条款中对于理赔材料的要求不合理。如: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需提供有效生存证明,但未对有效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需提供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身故保险金申请除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外,还需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条款约定不合理,变相增加保险金给付条件。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约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2023年1月第1期
值得注意的是,“负面清单”(2023版)提及了人身险产品存在销售误导隐患。
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条款表述前后不一,阅读指引中案例演示的保障内容与实际条款约定不一致,存在误导销售隐患。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通过调整附加费用率系数倒算的方式,使产品的个别不同交费年期的年交费率调整为一致水平,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责任设计不合理是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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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2023版)特别指出了各类人身险产品存在的问题。
健康险产品责任设计问题,健康保险产品犹豫期设置过短;等待期设置过长;等待期未以突出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
医疗险存在设计异化和概念混淆问题,医疗险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医疗保险条款混淆“恶性肿瘤”和“恶性肿瘤-重度”概念。
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产品定名不符合要求,疾病保险产品以急性病发生且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仅含“恶性肿瘤-重度”责任。
护理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保障功能弱化,产品设计为万能型,且护理责任风险保费占保费整体比例较低,脱离风险保障本源;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
此外,产品责任设计与产品定义不符也是一大问题,定期寿险产品包含意外伤残可选责任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提前给付责任;疾病保险产品包含生存金给付责任;护理保险产品包含一般身故责任;医疗保险产品仅承担医疗服务责任。
2023年1月第1期
增额终身寿险方面,存在严重误导隐患、减保比例设计不合理,保额递增比例超过定价利率;加保设计存在变相突破定价利率风险。
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保障功能弱化、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护理保险产品仅包含因意外导致的护理责任;年金保险产品既无保障功能也无储蓄功能。产品责任设计不合理,年金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只有年金选择权,或要求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后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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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金融界资讯
近几年,国内外宏观形势错综复杂,疫情反复,居民消费趋于谨慎。同时,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加深,预期寿命的逐步延长,居民对健康、养老的关注度日益增强。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不断发挥自身优势,探索“保险+”的现代客户服务生态,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与保险紧密有机结合,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保险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发展期,客户需求持续升级和分化。保障需求更加丰富多元,更注重产品与自身实际需求的匹配性;从自身的保障计划向家庭的整体风险保障规划升级;从单纯的保险需求向涵盖健康管理、医疗、养老服务等在内的“保险+”服务需求升级。并且客户年龄段不同、家庭阶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所在地域不同,需求也存在明显差异。如何满足客户多元化和差异化的需求,成为行业转型过程中需要破解的核心课题,主动拥抱客户需求的变化,“以客户为中心”进行供给侧改革,辅之以差异化的经营策略,才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制胜关键。
正是基于对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变化的深刻理解,阳光推出“纵横”保障计划,“纵”是人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求,“横”是立体的多元保障和服务,通过对需求的洞察,为客户个人和家庭提供匹配的综合解决方案。
在“纵横”保障计划的指引下,阳光保险委托尼尔森IQ对中国现代家庭的特征及其需求关注点做了全面、细致和深入的调研,覆盖全国27个省,
转型进行时,阳光保险发布
《中国现代家庭全生命周期
“保险+”需求洞察白皮书》
2023年1月第1期
100个城市,10029个定量样本和120个定性样本,描绘11种典型家庭画像,构建家庭保障和服务需求图谱。1月6日,阳光保险发布《中国现代家庭全生命周期“保险+”需求洞察白皮书》,将研究成果予以分享,为行业转型带来些许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人口转变与剧烈的社会变迁影响着中国现代家庭结构的变迁,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传统的家庭理念。现代家庭结构呈现小型化、空巢化、个性化的特征,“养儿防老”等传统家庭理念逐渐淡化,更需要增强韧性来应对外界风险的变化。
基于家庭结构的发展变化,可以将家庭全生命周期划分为“单身期”、“家庭组建期”、“家庭成长期”和“家庭成熟期”4个时期。调研发现,不同家庭结构由于所处的生命周期不同,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需求关注点呈现差异。
单身时期,最鲜明的特征是“多元”,这个时期,刚刚站在独立去面对世界的起点,关注的事项非常多,需求也较为多元。同时,因年龄、性别、所在城市、收入不同,客户特征和需求关注均呈现明显差异。
家庭组建期,“赚钱”的关注度提高。这一时期为刚组建小家庭但尚未生育的阶段,为孕育下一代做好准备,更加需求独立的居住空间,三分之一有房贷,经济压力较大,比较关心如何发展副业成为斜杠青年。
家庭成长期,是最“忘我”的阶段。随着孩子的出生,家庭进入成长期,逐渐背负起“上有老下有小”的压力,收入和支出均达到高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关注优先级均大于自己,最为忘我。
家庭成熟期,更为关注“康养”。此阶段子女已成年,整体财务状况会比顶峰期有所收缩,风险偏好也更加保守,更加关注自己和父母的健康和养老,同时为子女准备婚嫁金是该阶段家庭的独有特点,七成家庭有此规划。
现代家庭呈现新特征,全生命周期划分4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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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第1期
调研指出,中国现代家庭需求可归纳为四大类9个方面,四大类需求分别是:健康医疗、婚育成长、财富管理和养老规划。其中健康医疗包括日常生活、健康管理、疾病医疗和美容抗衰4个方面;婚育成长需求包括婚嫁生育、教育进修和职业发展3个方面。
在不同生命周期阶段,需求关注优先级也不同,有所侧重。“健康医疗”无论在哪个阶段关注度都相对较高;而单身阶段如果到了35岁,“养老规划”会成为自己最重要的一个人生大事;组建小家庭后,财富增长的关注度快速提升,尤为担心大病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冲击;进入家庭成长期,重心转向孩子,“子女教育”的关注度升至最高,近八成高净值家庭考虑安排子女出国留学;家庭成熟期,随着自身的年龄增长和身体机能下降,对“健康医疗”和“养老规划”的关注优先级提升至最高。
当让被访者对最近1年的关注对象及其主要需求进行优先级排序时,呈现出比较明显的特点。优先级最高的需求是各家庭成员的健康管理,其次是父母的疾病医疗和子女的教育规划。但值得关注的是,结合各家庭成员的保障现状,不难发现,中国现代家庭的险种配置与日常家庭需求关注点不匹配,存在错配。
现代家庭存在四大需求9个方面,
但需求与保障现状存在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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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第1期
一是家庭成员的关注优先级与保险覆盖率不匹配。
二是需求关注优先级与具体险种覆盖率不匹配。
虽然对父母和子女的关注优先级高,但父母和子女的保险覆盖率均处于较低水平,有较大保障缺口。
健康医疗的关注优先级最高,但家庭成员的健康险覆盖比例却并不高,持有
2023年1月第1期
调研发现,即使是处于相同生命周期的家庭,由于所在城市、家庭收入、年龄和风险偏好不同,需求和关注点也有所不同。我们将4个阶段的家庭进一步细分,描绘出11种典型家庭画像,分析其典型特征,构建家庭保障和服务需求图谱,破解幸福行动密码。
根据单身时期的特点,共描绘“潮玩单身男”、“都市单身丽人”、“压力山大男”和“传统单身女”4种典型画像。“潮玩单身男”普遍收入较高,对待结婚生子态度佛系,生活重心在自身,集中于收入/理财和潮玩娱乐上,目前购买保险主要用以理财;“都市单身丽人”有自己的事业追求和突出的容貌焦虑,不刻意追求结婚生子,更看重自己和父母的健康与养老,保障意识较强;“压力山大男”的当务之急是买房买车、结婚生子,面临较大资金压力;“传统单身女”也关注结婚生子,但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和父母身上,组建家庭后精力会从自身转移到家庭。
家庭组建期可分为“丁克族”、“都市备孕族”和“传统备孕族”3种典型家庭画像。“丁克族”收入较高、盈余充足、注重生活品质、经济压力小,很早就开始为自己的养老生活打算;“都市备孕族”有生育计划,对自己、父母和下一代的关注比较平衡,家庭的核心关注点是增加收入,侧重理财,并
描绘11种典型家庭画像,破解幸福行动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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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的比例均未过半;子女教育优先级较高,但作为能提供资产传承的寿险和持续稳定教育金的年金险覆盖率均不足;对父母居家养老突发风险的关注度高,但父母意外险覆盖率却是家庭成员中最低的;自身养老优先关注养老资金是否充足,但对于能为养老持续提供稳定养老金的年金险,覆盖率不足两成。
存在错位,说明客户有需求,但没有被充分满足,未来要提高代理人需求分析的能力,设计科学合理的保障方案,补足其保障缺口,提高其家庭对抗风险的能力。
2023年1月第1期
阳光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让人们拥有更多的阳光”为公司的使命,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闭环经营体系,打造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和生态服务矩阵,推动个险队伍转型,形成产品、服务、队伍“三位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
产品方面,阳光保险提供涵盖全生命周期的差异化产品体系。为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家庭成员提供覆盖意外、医疗、重疾、寿险、年金等全方位的保障。同时为家庭客户打造专属的医疗和重疾等产品,让家庭客户享受便捷、实惠、全面的产品服务,以大数据为支撑,为客户提供智能的专业化保险解决方案。
且为生育及抚育过程中的各项花费筹备资金,甚至在备孕期间开始做子女的教育规划;“传统备孕族”家庭中男性会重点关注事业上升和收入增加,而女性则更加担忧因生育而耽误自己的事业发展。
家庭成长期可以分为“平衡型”和“忘我型”2种典型家庭画像。“平衡型”家庭收入水平中等偏上且往往有盈余,虽然会关注父母和子女,但不会因为养老抚小的经济压力过大而忘记关注自己,希望孩子能够进入好的私立学校,其中高净值家庭倾向于子女出国留学,同时对父母的养老和健康关注度较高;而“忘我型”家庭,孩子是目前生活的重中之重,父母其次,最后才是自己,给孩子配置了比较多的疾病险或年金险,但自身保障较为薄弱。
家庭成熟期可分为“品质养老型”和“关注子女型”2种典型家庭画像。“品质养老型”家庭的典型特征是为子女付出主要精力的阶段结束,家庭重心转向自己,对如何使财富保值增值、保障自己的养老生活品质,并传承给下一代尤为关注。而“关注子女型”家庭对于自身的养老,普遍满足于刚性养老需求即可,预期的养老方式比较单一,以居家养老为主,生活重心始终围绕子女甚至孙辈。
家庭风险管理,阳光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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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面,阳光保险构建覆盖家庭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差异化生态服务体系。对于大众客户,“阳光•橙意”提供医无忧、药无忧、康无忧、直通30等系列服务,满足客户健康医疗的核心需求;对于高净值客户,“阳光•臻传”提供“3+N”服务,满足客户个性化的子女教育(包括直通藤校、子女胜任力培养等一站式教育服务)、养老规划(“居家+旅居+长居”多业态养老体系)、财富管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公募私募基金+资管服务+专业分类的传承、养老和慈善等保险金信托服务)和高端医疗需求(国际国内顶尖诊疗经验的医疗专家团队+国际公认的金标准诊疗服务体系+最优质的药品器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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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方面,阳光保险以客户为中心,围绕客户需求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队伍经营策略,强化客户洞察、开拓和经营能力的培养,打造队伍四大专业能力。建设专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职业化”,并通过科技和大数据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工具,从家庭视角,为客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综合解决方案。
未来,阳光将以白皮书为起点,以大数据和调研为支撑,持续洞察家庭客户画像、偏好和需求,进行更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升级,不断完善阳光特有的“保险+”生态体系,着力打造“专业领先的家庭保险保障服务提供商”。
2023年1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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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驶入“无人区”,
持续精进转型方法论,
2023年将瞄准这六大任务目标
来源: 慧保天下
岁末年初,又到了各行各业总结一年工作,制定新一年规划的关键时刻。
1月13日,中国人寿2023年工作会议正式召开。整整一年之前,即2022年的1月14日,白涛出任中国人寿集团新一任党委书记正式获得官宣,此次工作会议因此也成为其执掌中国人寿首个完整经营年度后的第一次。
2023年1月第1期
2022年注定要在中国人寿发展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
首先是领导班子调整,白涛出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蔡希良也于当年4月正式官宣出任集团新一任总裁。除此之外,旗下几个子公司主要高管,也都实现了交接。寿险子公司由70后赵鹏出任总裁,财险子公司由黄秀美执掌,海外子公司由刘月进主持工作。
回望2022年,注定是难忘的一年,疫情政策的调整、宏观经济的低迷都给保险业赖以发展的外部环境带来了显著的不确定性。就保险行业本身而言,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仍在继续,承压前行依然是常态。
对于中国人寿而言,2022年也是非常特殊的一年,金融巡视整改、领导班子变更又叠加公司高质量转型深入,在这种情况下,确保公司各方面稳中有进,无疑是难上加难。
如今,成绩揭晓,2022年中国人寿守住了既定发展目标——集团合并总资产首次突破6万亿元大关(不含广发银行,根据数据显示,广发银行总资产早已超过了3万亿元)。旗下各子公司在2022年也各有进步,行业“头雁”之位得以进一步巩固。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求稳的同时,2022年还堪称中国人寿改革力度最大的一年,不仅召开首届改革发展研讨会,集思广益促改革,最关键的是解决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事项,一系列基础性制度、重大科技项目、业务创新项目相继推出,对于企业理顺新机制、拓宽新赛道,打造新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的问题又随之而来,已经驶入“无人区”的中国人寿,面对逐渐深入的转型发展,又该如何步步为营?2023年工作会议拟定六方面重点任务,为我们揭开了谜底。
2022年中国人寿全面践行“两稳两控五提高”,集团合并营收站稳万亿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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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第1期
集团合并总资产突破6万亿元大关(不含广发银行),广发银行总资产早已超3万亿元,这意味着总资产合计接近10万亿元。
与此同时,旗下寿险子公司A股市值全年涨幅位居同业第一,广发银行营业收入、存贷款规模稳中有增,资产公司管理资产规模位居国内第一,投资收益率显著领先行业,财险子公司综合成本率也有效改善,养老险子公司企业年金净增管理资产规模超1300亿元,持续巩固了行业第一的地位。各板块结构更优、效益更好、业务更强的发展格局逐步形成。
一方面,中国人寿市场领先地位持续巩固。
另一方面,中国人寿全面强化金融报国、保险为民的政治担当,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
其次则是金融巡视及其相应整改工作。2021年底巡视结束后,中央第十一巡视组于2022年2月22日向中国人寿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根据巡视意见进行整改因而也成为中国人寿2022年重中之重的工作内容。
即便是面临如此巨大的变化和沉重的转型压力,中国人寿这艘保险业巨擘,仍旧保持了稳健前行的姿态,显示了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务实求效的经营管理智慧。
上任不久,亮相中国人寿2022年工作会议时,白涛就提出了“两稳两控五提高”的工作思路,积极应对极端困难的内外形势。其中,两稳,即稳增长、稳地位;两控,为控成本、控风险;五提高则为提高“五项能力”,即党建引领能力、价值创造能力、协同发展能力、数字化运营能力、产品服务创新能力。
在“两稳两控五提高”的引领下,2022年的中国人寿,积极统筹巡视整改和高质量发展,并取得较好成效。
2023年1月第1期
保险业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已行至深处,旧动能与新动能的转换之间,需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是保证公司行稳致远的基础;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这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尤其对于中国人寿而言,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决定了,自身对于“创新”的需求相较其他公司要更加迫切。2022年8月26日,在出席集团旗下寿险子公司中期业绩发布会时,白涛坦言:“目前,中国人寿走进了‘无人区’,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不能再像三四十年前一样简单复制。”
白涛此话的背景是,历经数十年发展,中国人寿的发展规模已经排在了世界第一方阵,业务经营广泛、机构差异大、管理越来越复杂,是名副其实的保险业“头雁”,必须积极探索和创新。
纵观中国人寿2022年的发展方法论,无论是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守回归保障本源,还是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人民至上,都是对”守正“最响亮的回应,与此同时,其也高举“创新”旗帜,不断变革图强,聚焦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着力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格局,逐步推进转型深入。可以说,2022年已经成为中国人寿改革力度最大的一年。
驶入“无人区”,中国人寿守正创新推出全新方法论,一系列重大改革发展难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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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其研究出台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共同富裕等指导意见,及时推出服务稳经济大盘23项举措,建立健全服务乡村振兴长效机制。
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人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约610万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为2200多万农户提供保险保障近7700亿元;在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覆盖2700多万人;实体经济直接投资存量规模突破3.9万亿元,较年初增加近4000亿元,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也相继落地。
中国人寿在党和国家事业中的定位更加明确,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得以更好发挥。
2023年1月第1期
这其中,“首届改革发展研讨会”的召开,更成为中国人寿着力找准破局的发力点和突破口的关键一招。
2022年9月22日至23日,中国人寿在北京召开首届改革发展研讨会,聚焦“数字化”“综合化”“新领域、新动力”等主题,围绕“改什么”“向哪儿去”进行头脑风暴,所有与会人员一起参与,集思广益,基于行业现实与公司实际,努力寻找深化改革的切入点和创新体制机制的突破口。
为期两天的会议期间,白涛主持并全程参与研讨会。他指出,转型的根本在于真正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在于一切经营决策都要从客户立场和客户利益出发,在于牢牢把握产品服务这个基本载体,构建高质量的产品服务供给体系。
他同时强调,总部领导干部必须深度参与,深入研究、找准方向,有效整合资源,面向未来布局,着力在创新市场需求感知、重塑产品研发体系、完善“产品+服务”对接转换机制等方面寻求突破。
最终,在守正创新、敢于突破自我的号召下,2022年,中国人寿解决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发展难题。一批基础性制度不断完善,一批科技项目成功上线,企业文化体系更新升级……中国人寿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开辟,新动能新优势加快释放。
2023年,在金融环境收紧打压需求,地缘政治紧张局势持续等因素挑战下,世界经济仍面临多重挑战,但在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后,中国经济强劲复苏的势头已经开始显现,有望为全球经济稳定和增长起到明显提振作用。
尤其是,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释放了稳经济、促发展的一系列积极信号,伴随着诸多利好政策的相继落地,将为国内保险业发展构建更为积极的外部环境,并与各类监管政策一起,形成共促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助推转型再深化,2023年中国人寿提出“一增一优六加强”,强调增价值、优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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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新的市场形势,中国人寿在2023年工作会议上表态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升专业性,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创新,团结奋进开创中国人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建设世界一流金融保险集团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会议部署,2023年中国人寿将践行“一增一优六加强”,具体而言,就是增价值、优结构,着力加强党建引领、加强干部管理、加强资源整合、加强创新驱动、加强品牌建设、加强风险防控。
可以看到,相较2022年的“稳增长、稳地位”,2023年中国人寿的发展目标有了显著变化,将更强调“增价值、优结构”。
针对不同的业务板块,会议要求也有所不同,其中,保险板块要加快转型升级,在新领域拓展上引领行业;投资板块要持续提升投资能力,大力发展第三方资管业务;银行板块广发银行要深度融入集团、根植湾区,加快形成特色优势;其他板块要围绕延伸主业、服务主业,以自身高质量发展为集团整体价值提升贡献力量。
为达成既定发展目标,会议还为2023年拟定了六大重点任务:一是坚持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干部管理使用,三是突破数字化基础设施,四是突破重点改革创新,五是突破业务新增长极,六是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从2022年的“两稳两控五提高”,到2023年的“一增一优六加强”,显示中国人寿高质量转型路径正沿着既定轨道稳步推进、逐渐深入,源自业务端的一场改革,正渐渐扩展至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层面,为改革量变到质变的关键一跃奠定基础。
驶入“无人区”的中国人寿,在坚持“守正创新”中,即将进入下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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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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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
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24号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
披露规则》全文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现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30日
2023年1月第1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第三条 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其中,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根据要求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第四条 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由投保人通过线上或者线下形式,全文抄录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语句“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为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红利通知等信息查询路径,并按投保人要求,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将相关利益信息材料送达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不得与银行储蓄、银行理财、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误导宣传。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向投保人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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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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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普通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章 普通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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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基本特征
(二)利益演示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等待期、犹豫期等。
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险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疾病给付、医疗补偿、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2.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三)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分红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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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第1期
第八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型保险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
(一)风险提示
(二)产品基本特征
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突出提示该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提示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分红型保险产品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交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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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
(3)当年度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
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不得高于产品评估利率。
2.保险公司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保证利益演示和红利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别不得高于0、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5.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红利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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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万能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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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单各年度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年度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年度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年度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各产品红利实现率计算方法:
(一)现金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现金红利金额;
(二)增额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红利保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红利保额;
(三)终了红利实现率=实际派发的终了红利金额/红利利益演示的终了红利金额。
保险公司在计算各产品红利实现率时,以4.5%减去产品预定利率为利益演示基础。
若同一产品对应不同账户,应当分别披露该产品不同账户下的红利实现率。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和在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红利实现率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十一条 分红型保险产品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第十二条 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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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提示
(二)产品基本特征
1.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万能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交费方式、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等。
(三)保单账户
(四)利益演示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说明;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3.提供持续奖金的,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和金额。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型产品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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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年度末保单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最低保证利益演示和万能结息利益演示两档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结算利率分别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和4%。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时,应当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型保险产品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型保险产品各次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型保险产品开办以来各次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十四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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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单信息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十六条 万能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收益多少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当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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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损失等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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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保险条款和投保单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资连结型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显著位置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交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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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保险期间、交费方式等。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7.投资账户相互转换情况。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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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身故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乐观、中性、不利三档情景演示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3.5%和1%。
3.保险期间10年或者少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应当逐年演示前10年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
4.利益演示应当注明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或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方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
保险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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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
第二十二条 开办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官方网站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年度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银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银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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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交或者趸交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者金额。
第六章 其他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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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信息披露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银行代理渠道、互联网渠道、电话销售渠道的产品信息披露,如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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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依规追究保险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保险公司报送银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本规则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一年期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作为保险产品审批或者备案材料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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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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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8号)的配套文件,通过明确各类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全面规范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加大公司信息披露力度,不断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则》明确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并应当按照保险产品的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
《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并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演示利率水平。同时,给予保险公司适当的业务调整时间,切实防范业务经营风险。
来源: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
披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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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出台《规则》的背景是什么?
1
制定《规则》的目的是在原保监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基础上,结合最新监管实践,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自主选择保险产品。
《规则》做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8号)的配套文件,通过明确各类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全面规范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加大公司信息披露力度,不断提升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
《规则》共八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同时,明确要求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均应制定产品说明书。第二章普通型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披露的具体内容。第三章分红型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红利通知、回访等方面要求。同时,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第四章万能型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公开披露信息、交费提示、保单状态报告、回访等方面要求。第五章投资连结型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公开披露信息、投资账户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回访等方面要求。第六章其他一年期以
2023年1月第1期
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特定类型产品(如税延养老保险)、特殊渠道(如互联网),对产品信息披露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则,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八章附则明确了规则的施行时间,以及新老政策衔接等事宜。
《规则》有哪些产品披露的新要求需要关注?
3
《规则》首次提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实现率指标,同时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低演示利率水平。我们认为,取消高、中、低三档演示利率表述,调整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为两档演示,并调低演示利率水平,一方面与市场利率长期走低趋势相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行业关注自身利差损风险的同时,合理引导保险消费者预期。另外,我们学习借鉴国际监管经验,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分红型产品的红利实现率,有助于提升分红型保险的透明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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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北分企划部 2023年1月20日
在一個瞬息萬變的世界裏,
我們必須全力奔跑,才能停在原地。
In a rapidly changing world,
We must run with all our strength to stop where we are.
行业资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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