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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3第2期

2023年 第2期

《电子书刊》

男子生前欠债未还清,去世后,其子女放弃继承遗产,男子父亲虽继承遗产但年事已高,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否需保管和协助清点遗产?

王某是一饮料公司的唯一股东,因生意急需现金周转,向苏某借款200万元,剩余150万元未还王某便去世了。
王某与妻子已于2009年离婚,故王某去世后,其子女王甲、王乙和年近90的父亲老王为王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后王甲、王乙通过公证形式放弃了遗产继承。
为实现债权,苏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老王、王甲、王乙归还王某所借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王甲、王乙辩称,其已放弃了继承权利,应当无需再对王某的遗产承担任何义务。

放弃继承遗产的子女还需要承担义务吗?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在继承王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苏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老王、王甲、王乙应当妥善保管和协助清点王某的遗产,并以遗产偿还债务。
王甲、王乙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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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法缔结的民事协议,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被继承人去世后,仍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生前合法债务。其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在仅有的法定继承人由于年长等原因无力对遗产承担管理责任情况下,放弃遗产继承人若不负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既不利于确保继承的顺利进行,也有碍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案中,判决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仍应承担保管和协助清点被继承人遗产的责任,避免了财产无人管理、债务无法得到清偿的僵局,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具有引导意义,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有利于发挥司法的价值导向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阳了”请什么假?扣工资吗?权威解答来了

最近,不少朋友在居家隔离。除了身体健康,工资发放也是令人关心的话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也就是说,劳动者“阳”了,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支付其工资待遇,与出勤相关的餐补、车补等可不支付。另外,需要注意区分的是:
如果劳动者居家隔离期间,身体状况不允许工作,在其没有做任何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是工资构成中如基本工资加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居家隔离期间,依然完成了日常工作、在家中正常办公,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其固定部分的工资,还需支付涉及绩效、奖金、提成等非固定部分的工资。
劳动者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根据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用人单位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如果劳动者没有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又需要继续休养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
如果劳动者既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请休事假期间的工资。

人“阳”了,居家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

如果劳动者没有医疗机构的病休证明又需要继续休养的,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加班调休、公司福利假期等;
如果劳动者既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其请休事假期间的工资。

不能要求居家隔离职工休病假

职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怎么算?企业要求“阳性”职工休病假,按病假工资来支付劳动报酬,甚至在此期间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对此,广东省人社厅20日上线广东“民声热线”时作出回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表示,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于2020年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不能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因为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必须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且不能在此期间解除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针对不少员工提到的,公司要求有核酸、抗原检测结果或医院诊断证明才能请病假,吴潇雯则表示,实际操作中,如果实在无法出具核酸、抗原阳性证明或者社区相关证明,尽可能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以视频作为辅助证明。
在新形势下,处理好与疫情相关的劳务纠纷,对促进劳资双方的良性循环非常关键。吴潇雯表示,省人社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全力保障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引导企业通过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方式来协商解决劳动用工问题,指导企业妥善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尽可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我们也引导职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依法理性地合理表达诉求,尽可能地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是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方式来协商解决劳动用工问题,指导企业妥善处理相关的劳动关系问题,尽可能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我们也引导职工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依法理性地合理表达诉求,尽可能地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是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都是怎么回事?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这两个词大家并不陌生,但是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   陈双春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就是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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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需要承担担保的有限期,在该期间内,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规定了保证责任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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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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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有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在先,诉讼时效在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的任务就已完成,进而“诉讼时效”登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时间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而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对此,建议债权人在约定保证责任时明确保证责任方式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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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保证责任期间

以连带保证为例:
2020年9月1日,张三作为债务人向李四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同时。由王五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么,如果张三没有在2022年9月1日还款,则李四应当在什么是否向王五主张保证责任?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对王五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呢?
首先,我们来看王五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截止至2024年8月30日,即李四应当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保证人王五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李四在保证期间内向王五主张了权利,那么此时“保证期间”的任务圆满结束退出舞台,与此同时“诉讼时效”闪亮登场并开始计算。
最后,建议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尽量能够取得书面凭证以留存证据。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首先,我们来看王五的保证责任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也就是截止至2024年8月30日,即李四应当在2024年8月30日前向保证人王五主张权利。
其次,如果李四在保证期间内向王五主张了权利,那么此时“保证期间”的任务圆满结束退出舞台,与此同时“诉讼时效”闪亮登场并开始计算。
最后,建议债权人在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尽量能够取得书面凭证以留存证据。

将自用非营运车辆出租给他人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小郑有一台自用轿车,但小郑平时用车比较少,大部分时间车辆都在闲置。小郑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做汽车租赁的朋友小宋,小宋和小郑说车闲着也是闲着,不如租给小宋。小郑觉得有道理,于是将车辆以每天约四五百元钱的价格租给了小宋。小宋又将车辆转租给了客户肖某,结果肖某驾驶小郑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5万元。因无法联系上小宋和肖某,小郑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到拒绝,小郑随即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车辆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郑将车辆出租给小宋,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超出了保险公司应当预见的范围,对于因此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故驳回了小郑的诉讼请求。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家里有车不常开,或者家中有两辆车,那么闲着也是闲着,每年还要交保险,不如租出去还能赚些钱。其实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将名下车辆出租获利,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用途,可能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有权拒赔。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可见,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保险公司有权拒赔的前提条件。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确立了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评判因素,主要有以下六点:

(一) 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 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 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 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 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 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以上六种情况可能成为危险程度增加的因素,但并非所有的危险程度增加都会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如张三购车,平时在城市街道上下班,但他开车去了戈壁长途旅行,所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车辆危险程度可以说显著提升,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因为这并不超出保险公司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包范围,因为张三是有权、也很有可能开车去这些环境恶劣的地方的。

案情回顾

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因为张三是有权、也很有可能开车去这些环境恶劣的地方的。

具体到本案,小郑将车辆出租获利的行为,属于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提升,而且超出了保险公司可以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首先,小郑将车辆出租,改变了车辆的用途。
一般情况下,车辆登记时的“营运”和“非营运”是有着严格区别的,非营运指个人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使用机动车,而营运车辆是为了追逐商业利润的,两者对车辆的使用频率、使用强度、出险概率都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保险性质和保费也是不一样的。小郑将车辆出租给小宋,改变了车辆“非营运”的用途,转变成了以收取租金目的的商业性使用,但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
其次,车辆的承租人小宋也并非个人自用,而从事的是汽车租赁行业,大幅度地提高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使用强度、出行范围,相应的出险概率也较大提高。保险公司承受的风险超出了按照车辆原使用用途所确定的保费对应的风险范畴。
最后,小宋的客户是不特定的人员,这就导致车辆的使用人改变。小宋本身是否具有对车辆妥善维护的能力不得而知,是否对实际使用人具有合理的风险审查,也不得而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很可能并不清楚车况,可能违规操作,暴力操作,甚至可能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也未可知。所以,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改变也导致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合来看,本案应当认定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超出了保险公司应当预见的范畴,所以法院驳回了小郑的诉讼请求。当然,小郑可以向小宋去主张赔偿,但势必会增加寻人成本和诉讼成本,且结果实未可知。

改变。小宋本身是否具有对车辆妥善维护的能力不得而知,是否对实际使用人具有合理的风险审查,也不得而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很可能并不清楚车况,可能违规操作,暴力操作,甚至可能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也未可知。所以,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改变也导致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合来看,本案应当认定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超出了保险公司应当预见的范畴,所以法院驳回了小郑的诉讼请求。当然,小郑可以向小宋去主张赔偿,但势必会增加寻人成本和诉讼成本,且结果实未可知。

取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公司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2022年12月份,甲市某某文化公司与王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某某文化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000元。假如甲市2021年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那么王某获得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张贤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分析

甲市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6000*3=108000元,王某取得126000元经济补偿金,其中的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剩余126000-108000=18000元,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缴纳个人所得税。则王某取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

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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