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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微课堂4月汇总(2021年)

目录

CONTENTS

2021年4月

(385-414课)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往来科目篇

400课

PAGE 16

4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调整为月15万元!

385课

PAGE 01

第一批10项“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发布施行!

386课

PAGE 02

兼职人员报酬按劳务还是工资薪金预缴个人所得税?

387课

PAGE 03

个人卡交易容易产生的风险点——税务风险

388课

PAGE 04

建筑业约定结算时间,但没有收到钱一般都不会交税,有没有风险?

389课

PAGE 05

登记个体户还是小规模更好???

390课

PAGE 06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之增值税——生产、加工环节篇

391课

PAGE 07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正式发文啦!

392课

PAGE 08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之增值税——流通环节篇

393课

PAGE 09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所得税

394课

PAGE 10

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发文啦!

395课

PAGE 11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96课

PAGE 1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397课

PAGE 13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新政策?

398课

PAGE 14

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5万,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399课

PAGE 15

目录

CONTENTS

2021年4月

(385-414课)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存货篇

401课

PAGE 17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收入篇

402课

PAGE 18

发票开了,客户就是不付款,开红票冲销是否可行?

403课

PAGE 19

5种不能光凭发票入账的费用支出

404课

PAGE 20

公司注册地与开票地不同,允许么?

405课

PAGE 21

60日的发票补救期,你知道吗?

406课

PAGE 22

既是小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政策么?

407课

PAGE 23

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划分篇

408课

PAGE 24

纳税信用评价----直接判D十大情形

409课

PAGE 25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部分行为一次性扣11分!

410课

PAGE 26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一)

411课

PAGE 2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二)

412课

PAGE 28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三)

413课

PAGE 29

公司挂名法人风险太大,如何补救?

414课

PAGE 30

2021/4/1

财税微课堂385课

4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最新调整为月15万元!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4、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5、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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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2

财税微课堂386课

第一批10项“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发布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发布,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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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所谓“首违不罚”,也决不是任凭违法,而是有条件的。对企业来说,必须是主观上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如果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违法意愿和冲动,即便是首违,也要处罚。

2021/4/3

财税微课堂387课

兼职人员报酬按劳务还是工资薪金预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兼职个税要看与单位签的是什么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或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质构成劳动关系,即两处取得兼职所得,按工资薪金预扣个税。如果是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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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4

财税微课堂388课

个人卡交易容易产生的风险点——税务风险

1、通过个人收款付款,就会造成企业三流不一致。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三流一致”也是判断财务是否正规的重要标准。
2、个人账户交易在税务上的风险非常之大。比如:如果企业把公户直接转给股东私户后长时间不收回,税务机关可视为分红需交纳20%个人所得税。比如:个人卡资金往来容易让税局认为你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
3、用个人户长期收取款项,会导致公私财产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特别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虽然承担有限责任,但是你要证明自己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还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
4、个人卡交易,体现了企业资金管理混乱,收付款流程和财务制度不完善,再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给外部投资者、政府部门以及上下游等留下不好的印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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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5

财税微课堂389课

建筑业约定结算时间,但没有收到钱一般都不会交税,有没有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约定了结算时间,即使没收到工程款,仍应按约定时间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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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6

财税微课堂390课

登记个体户还是小规模更好???

近日,老账房外勤部小九在给客户办理工商注册时,被老板王总提问:我是登记个体户还是小规模更好?
小九莞尔一笑:王总,这中间理解有偏差,请听我为您解答:
1、个体工商户是商事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之一。
我国目前现有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八种:1.有限责任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4.个人独资企业;5.合伙企业;6.个体工商户;7.外商投资企业;8.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
2、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概念,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来区分的。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一般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三大对象(销项、进项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企业 。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企业。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与个体工商户是交叉关系的,有关联,又有差别。个体工商户是增值税纳税人之一,可以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拨打老账房咨询热线:88690899。若有工商注册、财务外包、财税咨询需求,欢迎随时联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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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7

财税微课堂391课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之增值税——生产、加工环节篇

政策规定:
1、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4、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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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要点提示

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涉及的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包括: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纳税人销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免缴增值税。但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021/4/8

财税微课堂392课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政策正式发文啦!

昨日,财政部正式发文,明确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政策。具体哪些内容需要关注,小久做了如下总结:
1、哪些企业享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制造业。  
条件一:主业为制造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条件二:制造业收入占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总额的50%以上;  
条件三: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制造业,如:烟草制造。
2、加计扣除多少?
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00%。费用化的当期加计扣除,资本化的摊销加计扣除。
3、何时享受?
自行计算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可选择预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汇算时一并享受。
预缴享受,可在3季度(9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何时实施?
自2021年元月1日开始,没有截止日期。
5、注意事项
其他本文件没说的具体规定,若无新要求,按原政策口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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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9

财税微课堂393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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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之增值税——流通环节篇

政策规定 :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要点提示

1、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的是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即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2、财税〔2012〕75号文件具体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4/10

财税微课堂394课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2、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后续出台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拓宽了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4、“公司+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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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1

财税微课堂395课

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发文啦!

近日,大家期盼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正式发布。具体哪些内容需要关注,小久做了如下总结:
一、本次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政策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降低到2.5%;
政策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税,改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1和政策2哪些纳税人能享受?
1、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不变,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1和政策2何时享受?何时终止?
1、从2021年一季度开始,预缴申报即可享受,个体工商户本年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后续抵税或申请退税;
2、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
四、代开货运发票是否免所得税?
不免。只是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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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2

财税微课堂396课

蔬菜产供销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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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要点提示

1、该政策到期后,先后两次延长执行期限,现行优惠政策执行至2021年年底。   
2、享受税收优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需经工商登记注册;二是符合国家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管理技术规范。   
3、享受免税优惠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范围确定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九大类,以食用的农产品为主。   
4、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交易场地面积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对整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划分征免税。   
5、凡符合财税〔2012〕68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免征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2021/4/13

财税微课堂397课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政策规定: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具体差异: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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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4

财税微课堂398课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一年房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新政策?

政策规定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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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5

财税微课堂399课

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达15万,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一、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二、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标准。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按规定享受技术转让相关免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计算转让专利技术的销售额?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因此,计算销售额时应包括转让专利技术等免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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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6

财税微课堂400课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往来科目篇

一、当期新增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
财务分析:出现当期应收账款大于销售收入的80%,说明本期销售的大部分货款没收回,这种只销售货物基本不收回货款的交易在现实中是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虚开的嫌疑。
二、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80%
财务分析:应付账款是核算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货款。当期新增应付账款大于销售收入80%,说明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绝大部分没有付款,不合理。
三、预收账款占销售收入20%以上
1、计算公式:评估期预收账款余额/评估期全部销售收入。
2、账务分析:预收账款比例偏大,可能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行为。
3、预警:检查合同是否真实、款项是否真实入账。深入了解企业的行业规律判断其是否存在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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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1/4/17

财税微课堂401课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存货篇

一、存货大于销售成本的30%
账务分析:在企业存货周转率考核中,存货为销售成本的30%以上为不达标,反映为存货太大,资金周转太慢。  
二、期末存货与当期累计收入差异幅度异常
1、公式:指标值=(期末存货-当期累计收入)/当期累计收入。 
2、账务分析: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期末存货额与当期累计收入对比异常,指标值达到50%,可能存在库存商品不真实,销售货物后未结转成本、未计收入等问题。
3、预警:如果“库存商品”科目余额大于“预收账款”、“应收账款”贷方余额、“应付账款”借方且长期挂账,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三、存货为负数
账务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1、人为抬高结转成本价格,其主要途径一般是通过抬高当期估价入库商品价格,来抬高加权移动平均单价从而达到多转成本的目的。
2、人为多转数量,即记账凭证所记载的结转数量和原始凭证所载数量不一致,造成硬性多转成本。
3、销售产品与实际结转产品的品种不一致多转成本。如:销售了5个水杯,结转了5个轮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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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8

财税微课堂402课

纳税评估疑点监控指标——收入篇

一、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全市行业收入成本率
收入成本率=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销售未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预警值:工业企业-20%—20%,商业企业-10%—10%。
 2、账务分析: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判断为异常,需查明有无多转成本或虚增成本。
检查重点:检查企原材料价格是否上涨,企业是否有新增设备、或设备出现重大变故以致影响产量。检查企业原材料结转方法是否发生改变,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成本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将在建工程成本挤入生产成本等问题。
 
二.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异常
1、计算公式:指标值=(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全市平均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收入。
 2、账务分析:主营业务收入费用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应判断为异常,需要查明有无多提、多摊相关费用,有无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在当期列支。
三、商业零售企业无票收入低于总收入30%
账务分析:根据对个体零售纳税人调查,绝大部分商业企业无票收入高于销售收入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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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9

财税微课堂403课

发票开了,客户就是不付款,开红票冲销是否可行?

一、红字发票不能乱开
1、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形下才可开具:发生销货退货、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2、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开了发票又违规冲红调整,违规操作最终遭殃的可能是销售方自己。
二、红字发票正确开具方法
1、专用发票
(1)客户已经勾选抵扣,或未抵扣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的,须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再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售方未寄出,或购买方未勾选时,直接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开票红字专票。
 2、普通发票直接在发票开具页面点击“红字”,输入蓝字发票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即可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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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应对客户不付款的方式不可取。企业应采用系统的方法和科学的手段,制定企业自身适度的信用政策,对应收账款回收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足额、及时收回应收账款,降低和避免信用风险。

2021/4/20

财税微课堂404课

5种不能光凭发票入账的费用支出

一、购买材料、设备
1、是否有入库单及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有采购合同;
3、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
4、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5、是否舍近求远采购;
6、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二、业务招待费
1、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
2、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
三、差旅费
1、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2、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
3、餐饮、住宿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
4、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四、会议费
1、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
2、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五、运费
1、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
2、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
3、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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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1

财税微课堂405课

公司注册地与开票地不同,允许么?

问:公司注册在北京,但实际经营在湖南,税控盘开票也是在湖南,允许吗?
答:不可以的。
建议:
若是大部分业务均在湖南,建议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来做业务、签合同、开发票、收货款等。
企业应特别注意携带空白发票、税控盘异地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不允许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自然就不允许跨区域开具。携带空白发票或者税控盘异地开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带来税务罚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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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2、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2021/4/22

财税微课堂406课

60日的发票补救期,你知道吗?

政策参考: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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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1、若是购进来的货物入库后已经在当期实现了销售收入,也就是该批货物已经库存为零了。进货的发票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也来不了,这个时候税务局仍然给企业留出来60日的补救期,若是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仍取得不来发票的,应调增去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也就是当过了汇算清缴期遇到税务稽查的时候,发现未取得发票,税务局仅仅给你留出60天的补救期,即便是超过了1天再取得扣除凭证,也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了。
3、吃透28号公告,充分利用好60日发票补救期的新规定,在税局规定的时日内依法取得合规票据,来争取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避免企业造成补税以及罚款、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2021/4/23

财税微课堂407课

既是小微又是高新技术企业,能同时享受两项优惠政策么?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小型微利企业,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这样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吗?
专家回复:
依据总局在线访谈和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得叠加享受,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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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优惠政策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2021/4/24

财税微课堂408课

纳税信用评价——等级划分篇

税务机关一般每年4月份会确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信用评级越靠前,企业享受便利就越多,这五级具体如何评出来的呢?
1、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2、纳税信用评分依据: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 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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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醒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2021/4/25

财税微课堂409课

纳税信用评价——直接判D十大情形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被评为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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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6

财税微课堂410课

企业纳税信用评价——部分行为一次性扣11分!

1、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2、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3、将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
4、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含)。
5、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按次计算)日常管理中被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计算税款的(按税种)。
6、擅自损毁发票或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7、应设置未设置或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纳税资料的;账目混乱、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或原始凭证不合法、不真实的。
8、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入户检查的。
9、已经在工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或其他涉税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至评价年度结束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
10、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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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7

财税微课堂411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一)

1、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核定征收?
答: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时,可依职权将其征收方式鉴定为核定征收。
3、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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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8

财税微课堂412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二)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于企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对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151号文件所指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有关应交增值税转为的其他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企业在基金分红公告后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对企业在基金分红公告后购买的证券投资基金取得的分红,不能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应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股息)”,不计入当期损益。该分红也不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所述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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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财税微课堂413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难点系列(三)

6、企业邀请客户来本单位考察并参加本单位的招商投资会,企业为客户报销往来交通费用,取得的是客户个人名字的飞机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能税前扣除,是按会务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邀请客户来本单位考察并参加本单位的招商投资会,为客户报销往来的交通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业务招待支出,可以凭交通费报销凭证、会议邀请函、证明客户个人身份的资料等证明材料按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跨地区的母子公司或集团企业之间,发生的未与子公司或集团内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母公司或集团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母子公司或集团企业之间从企业整体发展考虑进行的人员流动,如能提供企业有权部门出具的员工调动证明(任职文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等资料的,属于在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向其实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否则应视为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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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30

财税微课堂414课

公司挂名法人风险太大,如何补救?

挂名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风险如下:
1、行政责任:可能会承担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刑法某些罪名中,可能会追究法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4、人身自由:当公司面临进行破产程序 ,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况下,法人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已经当了法人,如何规避风险呢?
1、在公司章程里面,增加免责条款。
2、将公司的管理权,书面委托他人行使。
3、发现了公司经营异常,一定要留心保存证据。
4、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订挂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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