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财税微课堂6月汇总(2020年)

目录

CONTENTS

2020年6月

(081-110课)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096课

PAGE 16

未按时申报工商年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81课

PAGE 01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将承担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82课

PAGE 02

我是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底前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83课

PAGE 03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084课

PAGE 04

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085课

PAGE 05

个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时没有申请退税,以后还可以再申请退税吗?

086课

PAGE 06

申报个税年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样,应该怎么处理呢?

087课

PAGE 07

企业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

088课

PAGE 08

年终奖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能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089课

PAGE 09

我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具体的受雇单位,时而在长沙工作,时而在北京、上海等地工作,需要到这么多个地方办理年度汇算吗?

090课

PAGE 10

2019年没有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的时候还能扣除吗?

091课

PAGE 11

个税年度汇算时,哪些情形可退税?

092课

PAGE 12

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应怎样处理呢?

093课

PAGE 13

个税年度汇算时可退税,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094课

PAGE 14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有哪些缴税方式?

095课

PAGE 15

目录

CONTENTS

2020年6月

(081-110课)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以下两种情形需要汇算清缴吗?

097课

PAGE 17

上个月我就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申报了退税,怎么现在还没收到退税呢?

098课

PAGE 18

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申报个税年度汇算呢?

099课

PAGE 19

员工在多处有收入,但又记不清自己的全年收入和已纳税额,该怎么办?

100课

PAGE 20

如何查看个税年度汇算办理是否成功呢?

101课

PAGE 21

个税申报系统内已有预填申报数据,是否就不用申报办理?

102课

PAGE 22

同一笔咨询费业务,您选择缴纳个税25000元还是5500元?

103课

PAGE 23

开票方式不同,让你少交糊涂税!

104课

PAGE 24

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延长至今年底!

105课

PAGE 25

端午节,发粽子、吃粽子、送粽子,个税不一样!

106课

PAGE 26

一般纳税人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系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的综合型酒店......

107课

PAGE 27

股东主体不同,撤资纳税相差巨大!

108课

PAGE 28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不仅是转让方的事更是受让方的事!

109课

PAGE 29

股东分红所得税系列一:境内法人股东

110课

PAGE 30

2020/6/1

财税微课堂081课

未按时申报工商年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所有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受疫情影响,今年暂将2019年度个体工商户年报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自身的发展,将会受到直接影响。

1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

财税微课堂082课

纳税人未按期办理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将承担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追缴税款加征滞纳金。滞纳金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按曰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您需要补税,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如果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
如您需要个税年度汇算且无人办理,可联系您身边的财税朋友-久久号老账房,高效、准确为您办理。 
联系我们:0731-88690899  18108436360(杨经理)

2020/6/3

财税微课堂083课

我是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已经办理过一次转登记,后来由于业务量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底前是否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2020年第9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需要注意的是,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4

财税微课堂084课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前后如何衔接?

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衔接要处理好!
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4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5

财税微课堂085课

企业经营期不满12个月,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根据2020年第9号第六条和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举个栗子:
A公司是2019年10月成立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150万元。受此次疫情影响,订单大幅减少,2020年一季度销售额仅为70万元。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应税销售额合计220万元,按照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年应税销售额为440万元,符合转登记条件,A公司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6

财税微课堂086课

个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时没有申请退税,以后还可以再申请退税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纳税人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其多缴税款可以自实际汇算申报之日起3年内申请退税。如:在2020年5月31日办理2019年个税综合所得汇算,多缴税5000元,且没有提交退税申请,那么在2023年5月31日前都可以申请退税的哦。

6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7

财税微课堂087课

申报个税年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样,应该怎么处理呢?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先更正专项附加信息后再进行综合所得的年度申报。如果是由扣缴单位集中办理的,扣缴单位需采集更新后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现在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汇缴期,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以进行修改更正。 

7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修改是在原基础上进行对应信息的修改;作废可以是针对某些不确定的错误信息作废后重新填写,或者直接作废重填。两个路径都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更正即可。

2020/6/8

财税微课堂088课

企业2019年1月发放2018年12月份工资,是否属于2019年度的综合所得?

属于。个税年度汇算时的收入、扣除,均为该时间区间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或规定标准的费用或支出。
如:公司2019年1月发放2018年年终奖,年终奖可以作为一次性收入申报,也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税款所属期是2019年,应并入2019年度个税汇算清缴。

8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9

财税微课堂089课

年终奖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能并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财税〔2018〕164号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可选择将其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具体操作:在“工资薪金”栏次通过“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将其并入。

9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020/6/10

财税微课堂090课

10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我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具体的受雇单位,时而在长沙工作,时而在北京、上海等地工作,需要到这么多个地方办理年度汇算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纳税人办理年度个税汇算,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你可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税年度汇算。

2020/6/11

财税微课堂091课

2019年没有填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年度汇算的时候还能扣除吗?

可以。2019年预扣预缴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在个税APP申报扣除。
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的有: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 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11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专项附加扣除当年扣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20/6/12

财税微课堂092课

个税年度汇算时,哪些情形可退税?

实践中如有以下情形,可产生退税:
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②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
③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可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情形。
举个栗子:郑先生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在月度预缴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12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13

财税微课堂093课

个税汇算退税进度显示“税务审核不通过”,应怎样处理呢?

税务审核不通过的原因有多种,比如:身份信息不正确;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您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您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您联系等情形。您需要对申报的数据进行重新检查、确认。可通过原申报渠道查询不通过原因,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与您联系,请您补充提供相关收入或者扣除的佐证资料。

13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税务机关不会通过短信或者非官方软件中提示提供银行账户等信息,请注意个人信息安全!如有疑问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者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2020/6/14

财税微课堂094课

个税年度汇算时可退税,提交退税申请后可以作废申报么?

根据税务机关审核阶段分别处理:  
1、在税务机关终审前可以作废申报;  
2、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14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15

财税微课堂095课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有哪些缴税方式?

如果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且不符合可免于办理年度汇算补税情形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 12 万元或应补缴税额不超过 400 元),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办税服务厅 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税。系统会生成缴税凭证,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您的缴税情况。

15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个税年度汇算申报后,如果您需要补税,请在 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每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020/6/16

财税微课堂096课

我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不需要。依据财税〔2018〕164号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6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其他收入不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范围,适用单独计算或单独汇算清缴。

2020/6/17

财税微课堂097课

以下两种情形需要汇算清缴吗?
1、2019年郑先生从甲单位取得工资收入6万元,从乙单位取得工资收入6万元,均依法进行预扣预缴,个税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税800元;
2、2019年李女士从甲单位取得工资收入11万元,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税800元。

依据2019年第44号: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一种情形:郑先生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需要汇算清缴;       
第二种情形:李女士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无需汇算清缴。

17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18

财税微课堂098课

上个月我就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申报了退税,怎么现在还没收到退税呢?

申报退税≠申请退税。如果您只是提交了年度汇算的退税申报表,但是没有申请退税,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并没有接收到退税申请,无法进行退税审核,所以纳税人也不会收到退税。针对这种情况,纳税人手动确认申请退税即可。
具体步骤如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点击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2、点击首页“我要查询”,进入“申报信息查询”,点击“未完成”项目。您已提交的申报在“未完成”中显示,该条申请显示“待申请退税”。选中本人已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记录,点击右下角的“申请退税”;
3、点击“继续退税”。添加本人在中国境内开立的I类银行账户,提交即可。

18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19

财税微课堂099课

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自行申报个税年度汇算呢?

您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邮寄等方式申报。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按一定规则为您提供了申报表预填服务,由您自行确认或者修正后便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个税年度汇算的相关操作。       
  
网络办税渠道(主要推荐)有两种:     
1. 手机APP办理:在手机“应用市场”中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就可以通过手机操作完成个税年度汇算;      
2.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

19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0

财税微课堂100课

员工在多处有收入,但又记不清自己的全年收入和已纳税额,该怎么办?

可以指引员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帮助:
1、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扣缴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知员工;
2、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2019年度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在查询的时候,如发现并确认有不属于自己的收入记录,可以删除或进行异议申诉;删除或申诉后,该笔记录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20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1

财税微课堂101课

如何查看个税年度汇算办理是否成功呢?

可以通过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了解个税年度汇算完成情况。
(1)手机个人所得税APP
 路径1:首页【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路径2:首页【服务】—【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路径1:首页【常用业务】—【申报查询】
 路径2:顶部菜单【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

21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2

财税微课堂102课

个税申报系统内已有预填申报数据,是否就不用申报办理?

不是。个税申报系统预填的申报数据,是为了方便纳税人,系统根据扣缴单位申报的数据等按一定规则填写的,但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纳税人依然需要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对并负责。因此,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

22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3

财税微课堂103课

同一笔咨询费业务,您选择缴纳个税25000元还是5500元?

案例:郑先生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6月份取得了一笔咨询费10万元,怎样缴纳个税呢?      
选择1、郑先生个人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公司作为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应履行扣缴的义务。需要先计算收入额,再按照税率20%预扣个税25000元; 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选择2、郑先生成立咨询服务的工作室,性质为个体户,咨询费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仅考虑每月基本扣除5000元前提下,此笔经营所得仅需缴纳个税5500元。

23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温馨提示

方案选择需提前规划业务形态、关注细节税法要求,请勿生搬硬套引发风险。      选择决定税负,财税创造价值!久久号老账房——您身边的财税专家!

2020/6/24

财税微课堂104课

开票方式不同,让你少交糊涂税!

案例:家具城6月份开展促销活动,购买一套价值30000元的沙发,赠送一套2000元的茶几。家具城如何开票呢?          
开票方式一: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比如:家具城销售一套价值30000元的沙发,赠送一套2000元的茶几,在开具发票时,开具沙发一套,金额30000元,开具茶几一套,金额20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0元的折扣。缴纳增值税3451.33元。         
开票方式二: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应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比如:家具城销售一套价值30000元的沙发,赠送一套2000元的茶几,在开具发票时,开具沙发一套,金额30000元,然后发票备注栏:赠送金额2000元的茶几一套。缴纳增值税3681.42元。            
家具城此次活动共计销售100套沙发,采用方式一开票少交增值税23009元!          
选择决定税负,财税创造价值!有财税相关疑难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彭老师:18229842839  88690899

24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5

财税微课堂105课

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延长至今年底!

6月22号人社部发〔2020〕49号: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25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6

财税微课堂106课

端午节,发粽子、吃粽子、送粽子,个税不一样!

案例1:“ 发粽子”:端午节公司给每名员工发放了2箱粽子,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案例2:“吃粽子”:端午节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在食堂品尝粽子,不需要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案例3:“送粽子”:端午节公司订制一批粽子无偿赠送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2019年第74号:对于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6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7

财税微课堂107课

一般纳税人山水酒店有限公司系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的综合型酒店,疫情期间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经常遇到有的客户要专票抵扣,有的不要专票,请问我能否针部分客户开具住宿费的专票,另一部分客户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不可以。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需为部分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山水酒店应对住宿服务全部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对部分住宿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缴纳增值税,部分住宿业务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享受免征增值税。
山水酒店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27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8

财税微课堂108课

股东主体不同,撤资纳税相差巨大!

案例1: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自然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 应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的个税= (5000-1000*40%)*20%=920万元。
政策参考:2011年第41号: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甲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有2个法人股东,A股东占比40%,B股东占比60%,目前甲公司账面上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由于内部问题,A股东撤资收回款项5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600万元*25% = 6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第1步、确认投资收回,即初始出资的部分=1000万元*40%=400万元,没有税;
第2步、确认股息所得,即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000+3000)*40%=20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3步、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5000-400-2000=2600万元。
政策参考:2011年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股东主体不同,撤资纳税相差270万!

28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29

财税微课堂109课

自然人股权转让的个税,不仅是转让方的事更是受让方的事!

1、需要缴纳哪些税?
①个税: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②印花税:自然人股权转让,则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转让双方应当按照0.05%缴纳印花税。温馨提示:可以按50%的税额减征印花税。
2、个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①个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股权转让方。李总属于股权转让方,为个税的纳税义务人;
②个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股权受让方。王总属于股权受让方,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3、若是王总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
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政策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所在公司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股权转让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是受让人,股权所在的企业没有代扣代缴义务。股权所在的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政策参考:2014年第67号: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29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2020/6/30

财税微课堂110课

股东分红所得税系列一:境内法人股东

问:甲公司注册地在上海,是乙公司100%直接控股股东,2019年取得从乙公司的分红1000万元,股东取得的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甲公司为境内法人股东,取得乙公司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该笔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30

为客户创造价值      为国家富强经济

政策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温馨提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13397490986 寻老师
19198127889 谢老师

咨询电话

湖南省长沙县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4701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一期综合楼301号

公司地址

老板财税管控落地护航者

Boss's financial and tax control escort

扫一扫
关注老账房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