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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第123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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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律资讯与监管动态

SECURITIES LAW AND REGULATION

第123期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德恒金融证券合规及风险处置团队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一、法律资讯

1.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升温带来新变化(09/09)

9月2日,两家市值超千亿元的上市公司——中国重工和中国船舶宣布进行资产整合;9月5日,两家大型券商——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宣布筹划合并重组……随着一系列重磅并购事件的发布,A股市场并购重组持续升温。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更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在政策的鼓励支持下,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入活跃期,特别是在新“国九条”发布后,A股市场的并购重组案例逐月增长。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5月份至8月份,A股市场披露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数量分别为362单、435单、448单和629单,其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分别为7单、8单、9单和14单。
随着一批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加速落地,今年的并购重组市场呈现出两个新变化。一是产业并购渐成市场主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科创板并购重组活力大幅提升,典型案例不断涌现。
由此可见,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共同作用下,A股并购重组市场正发生着新的变化,更多的上市公司将通过并购重组改善资产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在理性、健康的轨道上坚定前行。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二、监管动态

1.4家A股公司,同日被立案!(09/06)

9月6日晚间,诺德股份、华铭智能、ST旭电、ST旭蓝等4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
一天多家上市公司被立案,体现了监管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监管信号。

2.最新!中基协开展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专项核查!限期1个月内填报!(09/10)

近日,有部分私募管理人(集中于私募股权管理人)收到《关于开展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专项核查的通知》,针对异常的基金情况,限期1个月内填报《逾期基金监测报表》或《存疑项目监测报表》。

3.交易商协会约谈主要证券公司!(09/11)

9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称,交易商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节收益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交易商协会表示,将持续强化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顾业务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1.事关金融机构涉刑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09/06)

三、新规速递

9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办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2.证监会重磅发布!事关离职人员入股(09/06)

证监会9月6日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管要求。新规将于10月8日正式实施。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意在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严把入口关,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监管秩序。

本期内容速览 (2024年9月6日-9月12日)

3.券业重要文件出炉(09/10)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近期研究修订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了总体规范。同时,中证协起草了《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完善了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并于近日就规范修订稿和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行业意见。 

4.国务院印发!重磅文件来了(09/11)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5.上交所发声!提升效率!(09/11)

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指南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降低优质实体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资效率。
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体现扶优限劣的精神,减轻优质市场发行人的信披负担,增强信披可读性,上交所制定了《简明信息披露指南》。

contents

                目录                 

                     关于我们

                              ABOUT US

01

                     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2

                     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3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4

01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

关于我们
ABOUT US

关于我们

   金融证券业务先锋组,由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德恒专业团队强强联合组成。我们关注金融证券领域的最新市场热点和前沿法律问题,致力于为金融证券领域的大型客户提供跨地域、多专业的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领域涵盖金融证券合规、风险处置、争议解决及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

陈雄飞
合伙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合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刑法学博士,研究员,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预防室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北京市律协行业规则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秘书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聘为“控告申诉检察专家咨询库”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代理刑事案件几百起,其中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几十起,为多名原省(部)级领导、多家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提供刑事辩护、刑民(行)交叉及刑事风控与合规业务。

核心团队

北京

核心团队

上海

秦  韬
合伙人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第一届、第二届管委会委员,德恒全国刑委会副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首批特邀专家委员,上海市国资委金融证券领域委托推荐律师,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第一届律师志愿服务团成员。拥有17年国际国内诉讼仲裁经验,成功处理操控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业绩对赌、融资租赁、信用证融资、供应链贸易融资、银行贷款担保、基金投融资等重大金融证券案件。

张忠钢 合伙人

现任德恒金融专委会执委(资管组主委),“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蝉联2021年度和2022年度Legal500推荐律师,以及2022年度、2024年度《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律所》推荐上榜的制造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张律师现任上海律师协会第十二届仲裁专委会委员,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维权专委会委员和破产重整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张律师从事律师执业超过18年,在金融证券、私募基金、投融资和并购、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资管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核心团队

深圳

安  健 合伙人

德恒深圳创始合伙人、德恒刑委会顾问、德恒深圳刑(行)民交叉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律协刑民交叉专委会顾问。自2002年执业以来,业务相关范围主要聚焦于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刑事及刑民交叉法律服务。近年来法律服务领域逐渐延伸至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范畴,先后参与办理过多起具有较大影响的涉及证券金融资本市场的案件。对涉及证券资本市场的争议解决(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法律事务、“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对相关的法律领域有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先后发表过多篇专业论文。

唐永生 合伙人

德恒证券专委会执委,德恒深圳高级合伙人、业务发展委员会主任。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改制、并购、重组。多次登榜IFLR(《国际金融法律评论》)、ALB 《亚洲法律杂志》等专业评级机构榜单。

核心团队

深圳

黄  磊 合伙人

德恒深圳合伙人,德恒深圳合规中心副主任、德恒深圳证券争议解决中心副主任、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专委会委员、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黄磊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合规、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商事争议解决。从事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上市公司合规和基金合规工作。

陈 琦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外联部部长、西南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理事、德恒深圳青工委委员,拥有超1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业务聚焦于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领域,主要客户包括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金元证券、平安创投等金融证券领域知名机构,曾成功处理ABS、资管产品兑付系列争议解决、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企业控制权争夺系列纠纷等重大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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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LEGISLATION

02

1.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升温带来新变化(09/09)

9月2日,两家市值超千亿元的上市公司——中国重工和中国船舶宣布进行资产整合;9月5日,两家大型券商——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宣布筹划合并重组……随着一系列重磅并购事件的发布,A股市场并购重组持续升温。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增强竞争力、提升公司价值的有效方式,更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在政策的鼓励支持下,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入活跃期,特别是在新“国九条”发布后,A股市场的并购重组案例逐月增长。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5月份至8月份,A股市场披露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数量分别为362单、435单、448单和629单,其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分别为7单、8单、9单和14单。
随着一批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加速落地,今年的并购重组市场呈现出两个新变化。
一是产业并购渐成市场主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新“国九条”明确,“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力度”。从今年A股市场的重大并购重组案例来看,多为聚焦主业和以产业合作为目的的重大重组,横向整合、战略合作类重组尤为普遍。产业整合渐成并购重组市场主流。上市公司通过产业整合调整自身业务类型及发展方向,实现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二是科创板并购重组活力大幅提升,典型案例不断涌现。
今年以来,在政策暖风的吹拂下,科创板企业并购重组热情高涨。“科创板八条”锚定“硬科技”属性,通过提高并购重组估值包容性、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等手段,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聚焦做优做强主业开展吸收合并,有效实现科技创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资源优化配置。
据了解,“科创板八条”发布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至少有心脉医疗、芯联集成、纳芯微等16家科创板公司接连发布产业并购方案,案例数量较去年同期明显提升。
由此可见,在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的共同作用下,A股并购重组市场正发生着新的变化,更多的上市公司将通过并购重组改善资产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在理性、健康的轨道上坚定前行。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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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REGULATION

03

1.4家A股公司,同日被立案!(09/06)

9月6日晚间,诺德股份、华铭智能、ST旭电、ST旭蓝等4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证监会立案。
严监管信号持续释放
一天多家上市公司被立案,体现了监管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严监管信号
近日,证监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执法情况。今年前6个月,证监会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489件,作出处罚决定230余件、同比增长约22%,惩处责任主体509人(家)次、同比增长约40%,市场禁入46人、同比增长约12%,合计罚没款金额85亿余元,超过去年全年总和。
证监会表示,投资者买股票买的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产、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以虚假信息掩盖“质量问题”,让投资者的投资“货不对板”,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上半年,证监会执法条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将从严打击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共查办相关案件192件、同比增长25%,共处罚责任主体283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3%,罚没金额47亿余元、同比增长约6倍,刑事移送230人(家)次、同比增长238%。

交易行为规范公平,市场才能内在稳定。上半年,证监会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类案件共作出处罚45件、同比增长约10%,处罚责任主体85人(家)次、同比增长约37%,罚没金额23亿余元、同比增长约9%。
打得“准”才能打得“疼”。上半年,证监会在执法中注重依法精准区分责任,着力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关键少数”违法予以严厉打击。上半年共处罚“关键少数”约100人次,同比增长约40%,罚没约3.5亿元,同比增长约38%,市场禁入27人次。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动新“国九条”落实落地,始终坚持“长牙带刺”、一以贯之严监严管,更加突出从严导向,更加突出规范公正,更加突出合力共治,更加突出惩防并举,以强有力行政执法工作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投资安全感。
另外,证监会在近期召开的证监会年中工作会议表示,以改革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大力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坚持重拳治乱,加大力度防假打假,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强化科技赋能,严肃惩处重大违法个案。
此外,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意见》共20条,明确将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

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比如,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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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部分私募管理人(集中于私募股权管理人)收到《关于开展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专项核查的通知》,针对异常的基金情况,限期1个月内填报《逾期基金监测报表》或《存疑项目监测报表》。
关于开展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专项核查的通知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了解行业相关风险情况,现针对部分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开展专项核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此次专项核查适用范围为截止数据采集日,根据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填报信息,存在以下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一是持有存续运作的,到期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未进入清算或展期程序,且相关基金规模及占管理人在管基金总,体规模比例较大的的私募基金;
二是持有投资项目存疑,且相关项目在投本金规模及占比较大的私募基金。
具体基金及项目名单以AMBERS系统向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的《逾期基金监测报表》或《存疑项目监测报表》填报任务为准。

2.最新!中基协开展逾期基金与存疑项目专项核查!限期1个月内填报!(09/10)

二、核查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请相关管理人针对报表名单中所列基金或项目全面排查风险情况,按要求如实填报《逾期基金监测报表》或《存疑项目监测报表》,并上传所需附件。若有其他基金或项目存在相关情形,可按格式自行添加报表行主动补充说明。报表填报完成后,需加盖管理人公童,将扫描件上传至报表附件,文件命名格式为“管理人P码-情况说明”。
针对逾期基金,核查期结束前已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相关自律规则在AMBERS系统完成清算或基金展期手续的,仅需在报表备注栏标注“已清算”或“已展期!并按前述要求完成报表报送。
三、自律管理
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通知要求报送核查信息,或报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视情形对其采取信息公示、约谈、暂停新产品备客等自律管理措施。
基金到期后的处理方向 基金清算的展开
按照现行规定基金在到期日之后应当有明确的处理方向,要么是清算,要么是展期。如果两者都没有,那可能会引发上述逾期核查的问题。
基金清算的原因

基金管理人要先明确基金清算的原因,基金清算的原因一般有基金在到期日之后,未提交清算申请和未提交展期申请、全部投资者已全数赎回基金等。管理人需要立即组织团队,对基金的现状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基金的投资组合、资产状况、负债情况等,基于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的步骤:
通知与沟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核算及基金资产清查——>债务清偿、资产分配——>债权人申报和发布清算公告——>提交清算报告——>基金清算备案——>注销登记(以有限合伙或公司形式设立的)——>保存清算材料
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合规性,确保所有操作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综上,可以看出中基协目前着重关注项目无法正常退出的基金的情况下,私募管理人实施的投后管理的管理措施。
(来源:私募基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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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消息称,交易商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在开展服务于中小银行的投顾业务过程中,存在控制客户交易,将自营、投顾等业务混同运作,通过变相资金池在不同账户间调节收益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为加强债券市场规范,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近日交易商协会约谈了投顾业务规模较大的主要证券公司,督促其严格隔离不同业务条线,规范投顾展业和服务方式,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对投顾业务进行全面认真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告自查情况,提交全部投顾协议。对于自查未如实反映问题的证券公司,交易商协会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
交易商协会表示,下一步,将要求金融机构向协会备案投顾协议,对于证券公司及中小银行在投顾业务中暴露的机构业务内控和公司治理不到位问题,将建议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机构展业。交易商协会将持续强化银行间市场交易自律管理,制定投顾业务相关自律规则,加大违规查处力度,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3.交易商协会约谈主要证券公司!(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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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解读:
债券市场“长牛”之下,债券投顾业务成为热点。为进一步防范利益冲突,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开展合规检查、交易监测、信息报送等手段,重点关注债券交易的流程管理、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不断规范债券业务及债券投顾业务发展。但光靠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不够,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特别是自律规则的制定及执行,是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不可缺少的一环。

新规速递
NEW RULES

04

1.事关金融机构涉刑案件,金融监管总局发文(09/06)

9月6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办法》自9月2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分为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原文件共五十五条。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
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案件管理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案件管理各环节时限要求,提升案件管理质效。
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紧盯关键事、关键人、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各级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对重大案件调查、追责问责、案情通报从严要求,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并有效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强化重大案件处置
《办法》重新定义了“案件”,原文件将案件类别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办法》称,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同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所在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按照案件管理。
以及对于案件风险事件,《办法》也要求报告、续报报送要求与案件一致。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所在机构或者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被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调查,但无法确定其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与经营业务有关的。
《办法》还明确了重大案件,满足条件之一即可:(一)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者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者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对于重大案件的处置,《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的,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分支机构发生非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其上级机构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组长由省级机构负责人或者其管理行负责人担任;不属于省级机构或者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同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重大案件实施现场督导或者非现场督导,对案情复杂、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原则上应当实施现场督导。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提级查处或者指定异地派出机构查处重大案件。
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办法》单设“机构处置”一章,强化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主体责任,包括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承担的职责包括:按规定报送案件、案件风险事件等案件信息;开展涉案业务调查,按规定报送调查报告;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追责问责;排查并弥补内部管理漏洞;对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

件,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案件情况;按规定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对案件进行通报,重大案件应当开展全员警示教育。
涉案业务调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对涉案人员经办业务进行排查,制定处置方案;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总结案发原因,查找内控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依法维护机构和客户权益;提出自查发现案件的认定意见和理由;做好舆情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必要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维护案发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侦办案件。
不过,在信息报送时间方面,《办法》较原文件有所拉长:一是,案发机构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属地派出机构和法人总部报告。派出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审核报告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确认报告。原文件均为三个工作日。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六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原文件首次报送案件报告为四个月内,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办法》还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报送案件报告后一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向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报送审结报告。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当书面申请延期,每次

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金融机构申请延期报送调查报告的,审结报告报送时限自动顺延。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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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监会重磅发布!事关离职人员入股(09/06)

证监会9月6日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对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提出了进一步的监管要求。新规将于10月8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意在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严把入口关,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监管秩序。
对离职人员入股提出更严的监管要求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共12条,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工作流程安排、离职人员规范范围、入股禁止期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介机构均需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新规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基础上,在三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的入股禁止期。在进一步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基础上,突出对离职前5年内曾任职发

发行监管岗位,或在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相关离职人员的要求。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中介机构核查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对中介机构核查提出更高要求,中介机构对相关人员投资背景、价格公允性、资金来源、退出真实性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可通过离职人员数据库核查信息
记者从证监会相关人士处获悉,为保证制度落地实施,证监会已建立并完善了离职人员数据库,数据库中包含了相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信息。为方便中介机构核查工作,数据库在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均设置了查询端口,中介机构可根据需要提出申请并到派出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在中介机构核查方面,新规在核查范围、内容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存在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持股的,中介机构要详细核查四方面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相关投资背景,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是否与原职务影响相关;二是价格公允性,与同期可比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形;三是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与个人收入、家庭背景匹配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

等;四是退出真实性,如已清退相关持股,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资金来源,价格公允性,对价支付情况等。
根据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如存在离职人员禁止期内入股、利用原职务影响获取投资机会等不当入股情形,发行人需清理相关持股;不存在不当入股情形的,离职人员需出具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相关问题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后,出具并提交专项说明。在此基础上,证券交易所依规正常有序推进相关企业的首发上市审核工作。证监会根据需要对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注册过程进行复核,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
证监会始终强化对离职人员的监管要求,高度重视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问题,现行的《2号指引》实施于2021年5月,明确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股东,并规定不当入股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必须严格清理。三年多来,在监管部门的从严把关下,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新申报拟上市企业家数明显下降;存量在审企业中,存在相关情况的企业家数和占比已非常小。涉离职人员的企业审核周期较一般企业普遍拉长。市场普遍感受到,离职人员不但不能带来“特殊关照”,反而会受到更严约束。
三年多来,在监管部门的从严把关下,离职人员入股

拟上市企业得到有效监管。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新申报拟上市企业家数明显下降;存量在审企业中,存在相关情况的企业家数和占比已非常小。涉离职人员的企业审核周期较一般企业普遍拉长。市场普遍感受到,离职人员不但不能带来“特殊关照”,反而会受到更严约束。
“规则明确,发行人、中介机构和相关离职人员均可对照《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要求,检视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纠正。”市场人士指出,过去几年间,一些涉离职人员入股的拟上市企业,经过中介机构核查符合规则要求,在通过审核注册后,也都陆续发行上市。总的来说,离职人员入股监管制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严监管、强约束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支持符合规则要求的企业首发上市。
市场人士表示,《离职人员监管规定》的发布实施,是证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公信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等的稳定运行。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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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券业重要文件出炉(09/10)

《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
记者获悉,中证协近期研究修订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中证协表示,随着证券行业的发展,部分公司在风险文化建设、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信息系统、量化指标体系、风险数据治理、人才队伍、风险考核机制、对子公司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中证协同时指出,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有所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随之产生新变化,客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规范,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来看,《规范》对原有条款进行梳理、优化,完善了框架结构。
比如,《规范》对证券公司风险偏好及指标体系的建立要求进行了细化,对子公司风险管理、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强化,对新业务管理、同一业务同一客户管理、表外业务、场外业务等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领域列专章加以规范和强化;
 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章节中的具体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按照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各

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顺序分别明确职责分工;对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条款章节按照风险管理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并将模型与计量的内容调整到本章。
《规范》修订稿根据行业变化新增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比如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识别”要求,针对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增加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管理职责、金融数据安全等内容;
对风险偏好及风险指标体系考虑因素、风险偏好及指标决策流程、风险指标管理程序、风险偏好评估要求、子公司风险管理、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同一业务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同一客户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表外业务及场外业务风险管理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明确相关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基本要求,强化该领域风险管控力度。
《规范》修订稿还对风险管理重点条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
比如针对此前行业调研中部分证券公司所反馈的落实难点或存疑条款,修订稿对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及各层级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绩效考核、新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

设、风险数据治理等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进一步提升《规范》对于行业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性;
 针对“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子公司风险管理”等行业主要关注的落实难点或存疑条款,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范说明,保障全行业对《规范》要求的认知一致性,便于不同业务规模或业务特点的证券公司有力落实。 
《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出炉 
此外,记者还获悉,中证协起草了《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完善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
中证协指出,证券行业市场风险管理尚缺少统一、全面、兼具可操作性与前瞻性的规范,对市场风险管理重要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仍需进一步提高。在此背景下,制定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行业指引,对于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看,一是《指引》明确了市场风险管理总体原则。
结合行业现状,《指引》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证券公司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

《指引》提出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全覆盖、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则。全覆盖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市场风险,有效性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管理流程能够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匹配性原则强调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实际、管理模式、风险偏好相匹配。
《指引》在组织架构上明确各层级单位及人员的职责分工,并在管理机制上明确将子公司及其设立的孙公司或其管理的投资机构纳入统一的公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
《指引》还强调在建设管理体系、制度、流程的过程中,应根据市场和业务实际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市场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是《指引》明确了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环节及要求。并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与报告。
风险识别方面,一是要求全面识别所开展的各业务中存在的市场风险,确保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全覆盖,并要求在开展新业务前,将新业务风险纳入公司总体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二是在识别各业务中所涉及的市场风险因素时,应关注影响产品估值、资产价格的各类因素,以及市场风险与其他类别风险的关联影响和传导。

风险评估方面,一是明确了可采用定量或定性方法有效评估市场风险,在使用风险价值、敞口分析、压力测试等各类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时,应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审慎评估影响风险计量结果的各类要素;二是提出模型开发及验证应建立相应管理流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风险监测方面,一是明确监测范围,对市场风险影响因素、市场风险承担水平、市场风险限额使用情况等持续监测;二是明确监测职责,业务单位承担风险监测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履行独立汇总监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三是提出监测频率需不低于每日。
风险应对方面,一是市场风险限额应根据审批层级、限额类型、业务特点等因素,制定限额超限处置流程;二是对于限额超限、市场发生显著波动等情形下,可根据实际市场环境、市场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形成风险对冲、降低仓位、限额调整、止损等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报告方面,一是要求建立市场风险定期报告机制,明确市场风险报告的主体、内容、形式、频率、报送范围;二是要求在市场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超预期不利变动时,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应报告风险评估情况。
三是《指引》明确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

《指引》对限额体系、限额制定、限额审批及限额调整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体业务单位等多层级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二是限额制定需综合考虑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各类因素;三是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制定、调整的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授权;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以灵活适应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 
四是《指引》明确市场风险系统及数据管理的要求。
比如保障充足的系统建设预算投入及运维市场风险管理系统;要求及时改造升级系统功能,以支持新业务开展;并提出需建立有效措施确保市场风险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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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院印发!重磅文件来了(09/11)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守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大力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若干意见》要求,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牢固树立服务优先理念,助力筑牢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提出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若干意见》强调,要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要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健全普惠保险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

势,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持续健全保险市场体系,持续深化保险业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提高数智化水平,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深化部际协调联动,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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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交所发声!提升效率!(09/11)

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简明信息披露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次指南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降低优质实体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资效率。
信息披露是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近年来,上交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严把入口关,对优质发行人,支持其提升信息披露及时性、有效性,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对风险较高的发行人,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细化风险揭示内容,着力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决策参考。就此,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体现扶优限劣的精神,减轻优质市场发行人的信披负担,增强信披可读性,上交所制定了《简明信息披露指南》。
《简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了优质主体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编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简化安排,引导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循重要性、针对性原则,重点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的事项。
在适用主体上,除优质市场参与主体及符合条件的科创债、绿色债发行人外,进一步支持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适用简化信披安排。在简化披露事项上,重点形成三方面措施安排:一是简化申报文件编制,整合归并董监高对申报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书面确认意见等同类申报文件,对发行上市申请和挂牌转让申请等文件提供简化模板,并明确容缺受理机制。二是简化募集说明书和计划说明书信

息披露内容,以列表形式逐章说明信息披露简化事项,支持知名成熟发行人以列表形式简要分析半年度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形成简要披露、索引式披露等多项格式参考文本,将简化披露的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并明确在审项目财务数据提交时限。三是明确存续期定期报告简化或豁免披露事项,提供索引式披露示例。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继续加强以偿债能力为核心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工作中实践经验,及时回应市场合理需求,夯实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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