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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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司法厅
01
目
录
02
03
04
2021年第3期
父子酒后起争执 一时冲动酿悲剧
老人探望孙女受阻挠 “伤害”昔日亲家被判刑
只因为情所困 失去理智铸大错
借贷纠纷生祸事 警醒世人要理智
化解社会矛盾普法案例
05
邻里琐事殴斗 冲动害人害己
2017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父张某新(被害人,殁年62岁)在家中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对张某新产生不满,遂趁张某新小便之际,持铁锹把击打张某新头部及身体数下,致张某新当场死亡。而后张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此事打电话告诉其母亲王某。后经闻讯赶来的村民报案,张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新系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查,侦查机关鉴于张某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了鉴定,证实被鉴定人案发行为当时无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父子酒后起争执 一时冲动酿悲剧
1.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因琐事对其父产生不满,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关于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侦查机关鉴于张某案发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依法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并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案发行为当时无精神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张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故意杀人且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张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存在不同,且有多年抑郁症病史,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守护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情节,对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
案例点睛
案例概要
案件警示:
切忌过量饮酒,醉酒不仅伤害身体,还容易使自己的情绪失控,做出令人终生悔恨的事情。本案中,张某与父亲在家中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因对父亲有所不满,便借着酒劲将父亲杀害,发生如此惨剧,令人嗟叹不已。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之所以发生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张某有多年抑郁症病史,抑郁症患者很容易因为一些小的事情而引
起强烈的情感反应。本案中,如果患者张某及家人对病情有足够的重视并及时进行有效的治疗和监护,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被告人李某之子李小某与韦某(被害人,女,卒年63岁)之女黄小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离婚后婚生女归黄小某抚养,后两家因孩子从楼上坠落摔伤在医院救治及探视孩子等事产生矛盾。2017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欲看望孙女,遂驾驶三轮车与其妻依某来到韦某家,二人敲开房门后,韦某拒绝二人入内,李某与韦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撕扯、厮打,在此过程中致韦某倒地并头部着地,李某关门离开现场,后分别拨打120、110、119求助。当晚23时许,韦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韦某系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关于李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亡前已患有小脑扁桃体疝的辩护意见,经查,某市公00
老人探望孙女受阻挠 “伤害”昔日亲家被判刑
由此可见,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都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在感叹酒精害人的同时,更应该注意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重视抑郁病症的治疗和监护。
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部分明确记载,被害人系“由于运动状态中的头部与静止状态的具有平面特征的钝性物体(如地面等)相互作用(如磕碰等),致使颅骨整体变形,对冲性脑损伤形成,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最终形成小脑扁桃体疝而导致死亡”,故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黄小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4668.6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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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因果关系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被害人韦某死亡前是否已患有小脑扁桃体疝”问题。经查,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关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部分明确记载,被害人系“由于运动状态中的头部与静止状态的具有平面特征的钝性物体(如地面等)相互作用(如磕碰等),致使颅骨整体变形,对冲性脑损伤形成,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最终形成小脑扁桃体疝而导致死亡”。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伤害行为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且该危险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韦某死亡的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关于定罪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李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
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全面分析。本案中,李某为看望孙女,在韦某阻拦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其家中,并与韦某撕扯、厮打,最终致韦某倒地,因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李某应当预见到其行为会给韦某造成伤害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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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量刑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李某关门离开现场后,分别拨打120、110、119求助,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表明李某想将自己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属于自动投案。因此,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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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有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之子与被害人韦某之女离婚后婚生女归女方抚养,案发当日仅韦某一人在家,李某夫妻事前并未与韦某进行沟通,于晚间欲进入韦某家中,韦某进行阻拦并无不当,故被害人韦某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不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案例点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了李某有自首情节,故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适当。
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害人韦某的家人黄小某、黄某所受损害与李某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李某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黄小某、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另经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之妻依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故依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
警示:
本案是两家因孩子摔伤及探视孩子等事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家破人亡的惨剧。
本案中,如果李某去看望孙女时面对曾经亲家不让进门的情况,能够好言相劝、心平气和表达思念孙女之情,或者在对方强烈反对情况下,先回去冷静冷静,再想其他办法,这场悲剧完全可以避免。因为李某做事冲动,在双方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强行进入韦某家中,因而发生争执互相厮打,最终铸成不可挽回的大错,致两个大家庭不同程度的遭受煎熬、痛苦。
通过本案警示教育大家,遇事冷静、切不可任性妄为,给自己和他人酿成祸端,遗恨终身。
只因为情所困 失去理智铸大错
被告人程某因情人白某与其分手,后又与于某(被害人,男,殁年36岁)建立恋爱关系而心怀怨恨,多次纠缠、骚扰于某和白某,并扬言报复。2018年3月13日,程某再次在电话中要求与于某见面,并约定当晚于某接机后二人在程某家楼下见面。14日1时许,于某接到朋友孟某后,与白某共同驱车至约定地点。后程某将于某、白某接进园区内某楼附近人行道时,双方发生口角、撕扯,程某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追撵于某未果后返回原处,继续与白某争执。于某取刀返回现场后即被随之赶来的孟某夺下刀具。程某再次上前与于某发生争执、厮打,并挣脱白某的阻拦持刀刺扎于某右前胸一刀,致于某被刺破肺脏大失血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后,程某查看于某状况后返回园区内,后跟随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至公安机关。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1
『关于定罪』
02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程某因个人感情问题而持械刺扎被害人
身体要害部位,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情感矛盾引发,法院综合考虑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适当。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现场目击证人白某及现场监控视频均证实“程某持刀追刺被害人,在被害人不断躲闪、白某极力阻拦的情况下,其仍挣脱白某积极刺扎被害人右胸部一刀,刺破右肺上叶致被害人大失血死亡。”以上证据足以证明程某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点睛
案例概要
案件警示:
感情问题是每个人一生都会遇到的问题。现实中的情感纠纷,是非常让人头痛的。毕竟不是所有人,在分手的时候都能够那么体面。情感纠纷如果处理不好,轻者将会严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情况严重的,甚至会走向犯罪。
本案中,程某已经与昔日情人白某分手,却为情所困,渐渐失去理智。其面对昔日情人白某重新与于某建立恋爱关系的情况,不能有效化解心中怨恨,不仅多次纠缠,最后竟持刀刺向于某,结果造成于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程某能够理性处理感情问题,冷静反思自己的问题,洒脱放手,既然留不住,那就好说好散,何必走到杀人的地步。因一段感情丢掉一生的幸福和自由,不得不令人唏嘘。
我们在感叹因爱成恨的悲剧时,也提醒处在爱情中的人们,一定要增强理智,遇事多思考,多想想别人,多想想事情的后果,认真对待,慎重处理,将痛苦、烦恼、忧愁等不良情绪,转化为积极有益的行动。
被告人陈某与孟某(被害人,男,殁年27岁)均系某村村民。2017年6月20日21时许,陈某与孟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在同村村民李某家东边房山处发生厮打,陈某持刀刺扎孟某腹部一刀后二人继续厮打,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孟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陈某作案后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也未委托他人报警。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陈某也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并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孟某系被他人用锐性物体刺中腹部主动脉破裂失血死亡。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某市医院病房内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双、张某、曹某、孟某浩经济损失人民币28574元。
邻里琐事殴斗 冲动害人害己
案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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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关于定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持刀刺扎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02
『关于量刑』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
投案的方式没有限制,只要是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就属于自动投案。如,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或者,犯罪后,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作案后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也未委托他人报警,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陈某也没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并离开了现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被害人有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经查被害人在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以对陈某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因此,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在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故对陈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
刑适当。
案例点睛
案件警示:
多么大的仇怨,能让同村村民拔刀相向,欲置邻里乡亲于死地?其实说起来也就是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由生活琐事、口舌之争到酿成血案,令人痛惜!
邻里之间,共同生活在一个村里,难免有摩擦,不要为了一些生活中的小事而吵得你死我活,这样不仅伤了和气,弄不好还要去坐牢,实在划不来。低头不见抬头见,遇到矛盾:
应冷静的去处理,不能在气头上解
决问题,那样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糕;
01
不能意气用事,说一些言语过激的话;
02
不要什么都不说,这样做只会让邻里关系更激化,应主动的
去化解矛盾。
03
本案中,如果陈某与孟某发生口角后,能够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互相说几句软话,自己做错的地方,主动认错,这样不但能缓和矛盾,还能够化“敌”为友。也不至于越吵越凶,互相厮打,最后导致一人死、一人入狱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秦某经营的印刷厂因为生产资金短缺,着急用钱,于是找到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贷款。2016年3月17日,秦某因借贷纠纷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秦某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女,殁年27岁)、宋某(女,时年26岁)、刘某(女,时年26岁)头部、手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王某因锐器砍伤大脑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致被害人宋某重伤、被害人刘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秦某提出上诉。二审期间,秦某及亲属愿意赔偿损失,希望被害人谅解,但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借贷纠纷生祸事 警醒世人要理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实际上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秦某因借贷纠纷持刀砍击被害人王某、宋某、刘某头部、手部等处数刀,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1.关于定罪
案例概要
案例点睛
(1)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秦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2.关于量刑
(2)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秦某及其亲属虽然有赔偿被害人意愿,但二审期间,并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在量刑情节上不予考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秦某故意杀害王某、宋某、刘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秦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相对较低,认罪悔罪,无前科,对秦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的量刑适当。
案件警示:
借贷关系是人们日常生活经常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容易引发纠纷,如果不能理性地处理就有可能酿成大祸。
本案中,秦某和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秦某和该公司员工王某、宋某、刘某本来并没有矛盾和利益关系,却因为罚金和违约金与三位被害人发生争执,进而持刀伤人。如果秦某能理性地对待借贷行为,克制自己的情绪,保持清醒和理智,依法解决矛盾和分歧,这场血淋淋的"干戈"或许就能化为"玉帛",王某这么年轻的生命也不会因公司借贷纠纷而消逝。
希望我们能从此案件中得到警示,学会如何合理合法解决纠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