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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普法》电子书刊2024第14期

2024年第14期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杜晓彤

法律判定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基本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外人”来判断婚内的男女双方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一直都是审判法官面临的一个难题。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生育女儿张小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已经分居五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女拖延办理离婚手续,张某男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张某男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女离婚时,王某女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张某男与王某女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五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张某男要求与王某女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张某男给王某女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张某男与王某女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的事实、女儿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事实、女儿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民法典1079条列举了应当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形,也可以看作是评价一段婚姻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感情是两个人的事,但婚姻可能不只是两个人的事,还涉及到子女、父母等。所以法官审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时会慎之又慎,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也会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考量,公正裁判。

公司欠款无偿还能力,债权人还可以这么办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马苗苗

2019年3月,A公司向B公司出卖了一批货物,但B公司迟迟没有付款。最终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付款,但因B公司无偿还能力,执行案件中法院下达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A公司想要追加B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B公司说2021年10月,原股东王某、张某、李某已经将其股权转让给了新股东E、F、G三人。原股东向其推脱已经不是股东,新股东则说其不了解情况,且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不能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无奈之下,A公司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查询B公司企查查信息后发现,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21年9月公司减资,目前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出资期限为2033年。

一、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均已到期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B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B公司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据此,我国公司法在明确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的同时,也明确应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判断公司的财产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负有诚信出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交易安全的责任,公司减资时对其债权人负有根据债权人的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的义务。B公司减资未通知A公司,况且其在明知尚欠A公司150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减资,有明显恶意。因此,原股东张某、李某、王某应对B公司债务在减资900万元范围内,对A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B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再享有期限利益,B公司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该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要求张某、王某、李某承担偿还其150万元债务的责任,同时有权要求新股东E、F、G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在进行交易前,应对债务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是实缴还是认缴予以关注。发生欠款后,视情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三、A公司有权向原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婚内财产协议对法定继承的影响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王莉姝

夫妻一方去世,存款和财产到底该归谁?很多人都觉得如果有一方去世了,那夫妻的财产自然而然的就归另一半所有。按照我国的继承法有关规定,当夫妻一方去世,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相应的继承人继承。最终这一笔财产到底是归谁,要看继承人以及继承方式到底是怎样的。

案情概要

佟某与李某于1999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李某平日喜欢喝酒,后因长期酗酒导致中毒(脓毒症休克),于2019年1月3日去世。李某去世后,其母王某及家人与其妻佟某就遗产分割进行协商,王某要求佟某将夫妻仅有的两套房产归其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佟某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后双方未协商一致,佟某因王某要求苛刻,便诉至法院。
李某生前与佟某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夫妻二人婚内取得的两套房产归佟某所有,但未办理更名过户。
那么,这份婚内财产约定对法定继承是否有影响呢?

一、婚内财产协议对法定继承将产生重大影响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因此,佟某与李某的婚内财产约定对法定继承产生重大影响,李某去世后,案涉两套房屋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再进行分割,而应依协议约定归佟某一人所有,不因房产未过户对财产约定产生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司法实践中,开庭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会问及夫妻双方是否存在书面的财产约定,这将对法定继承产生必然影响。本案中突然出现的一纸协议完全改变了李某遗产的最终分配结果。

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因此,佟某与李某的婚内财产约定对法定继承产生重大影响,李某去世后,案涉两套房屋不能作为李某的遗产再进行分割,而应依协议约定归佟某一人所有,不因房产未过户对财产约定产生影响。

法律规定

温馨提醒

1.继承纠纷案件中,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婚内财产协议。
2.若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审查该协议是否有效。
3.若存在婚内财产协议,审查该协议是否被撤销。

“银发一族”如何安度晚年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王悦

实施“十四五”规划关键之年,备受瞩目的“两会”已经在北京落下帷幕。“两会”上,人口老龄化、养老等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仍是代表们屡次提到的议题,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此前实施的民法典同样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视角下设立或完善了意定监护等相关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大趋势中,我们该如何通过对民法典相关制度的运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善”养、老有所居、老有“良”居,如何在民法典践行过程中为中国式养老交出新时代新答卷。

意定监护——“主动选择”一名监护人

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的法律规定,规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自己行使民事行为。“意定监护”充分尊重被监护人对其自己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职责范围的意志,让成年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出现欠缺前安排好自己的监护事宜。

律师建议

老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可选定自己最亲近的人或组织(不局限于法定监护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关系亲近的朋友、社会组织等)为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以书面为形式要件,意定监护协议采取公证的形式更为科学合理。意定监护协议应尽量全面细致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列举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事项,明确监护职责,是否有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设定监督人或第二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情况予以考察。

社会组织等)为意定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以书面为形式要件,意定监护协议采取公证的形式更为科学合理。意定监护协议应尽量全面细致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列举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事项,明确监护职责,是否有监护报酬及支付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设定监督人或第二监护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护情况予以考察。

遗赠扶养协议——“量身定制”一名扶养人

民法典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给老年人老有所依提供了更多选择和保障。

律师建议

起草遗赠扶养协议时注意写清楚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等;写明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基础原因;详细列明遗赠财产的范围、具体信息;对遗赠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扶养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对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遗赠扶养协议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但建议当事人最好办理公证,以多一层保障。

居住权——“以房养老”“以房治病”

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建议

老人可以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养老。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来进行以房养老能够保障老人住有所居。居住权需要进行登记,一旦登记设立,房子权属将很难被转移,因此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来进行以房养老能够保障老人住有所居,同时也能够享受养老服务。

居住权——“以房养老”“以房治病”

律师建议

民法典首次引入遗嘱执行人这一角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在生前可以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指定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也将作为遗产管理人,根据立遗嘱人的意愿来执行遗嘱内容,管理或处分遗产。这也就意味着老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时指定一继承人或继承外的第三方为遗嘱执行人在老人身故之后管理遗产并完成遗嘱的执行或遗产的分割。

可以选择本身拥有法律专业背景,有良好素质值得信赖的法律工作者作为遗嘱执行人,选定的遗嘱执行人尽可能与继承、遗嘱执行没有利害关系,方可保证遗嘱执行过程的独立性、中立性,最大程度保证立遗嘱人意愿的实现。

漫漫人生路,最重是桑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希望通过精准适用民法典,不断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司法获得感,让大孝与小孝紧紧相连,小家与大家的幸福相通,携手将“最美夕阳红”的美好图景铺展在神州大地。愿天下所有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到中国工作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   孙斌

众所周知,进入一个国家需要办理签证,那么外国人到中国来工作,需要办理的是由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工作签证的办理,与其他私人事宜(如旅游)签证办理程序不同,并非工作者个人申请即可,而是需要工作单位先办理某些手续。

一、用人单位

1.聘用条件:国内暂缺适当人选。
2.选定拟聘用人选。
3.向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就业许可,获准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流程:
A.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提供履历证明、聘用意向书、原因报告、从事工作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其他。
B.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办理核准手续。由该部门负责签发许可证书。
C.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D.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述规定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4.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护照等到办理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5.应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如需续订,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6.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因违反法律而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7.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D.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上述规定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4.入境后15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护照等到办理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5.应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五年。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如需续订,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6.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因违反法律而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7.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二、外国劳动者

1.在中国就业的条件:年满18岁,有专业技能和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有护照。
2.获准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Z字签证(即工作签证)。
3.入境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与用人单位一起,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护照,到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就业。
4.办理就业证后,外国人在入境后的30天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5.取得就业证和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6.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用人单位申请延期后,经批准可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3.入境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与用人单位一起,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护照,到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就业。
4.办理就业证后,外国人在入境后的30天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5.取得就业证和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6.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用人单位申请延期后,经批准可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7.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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