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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2年第三期_副本_副本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4年3月   

卷首语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任超伟 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折   丽  卫文娟  高峥嵘
               李   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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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行业政策与解读

深圳: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02
银保监会:坚决叫停金租公司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和违规新增
方政府隐性债务·········································································05
中央企业“一利五率”经营指标体系解读 ··············································0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12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
类办法》答记者问 ········································································13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
交易所ABS新版业务规则的5个关注点···············································18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

君成租赁市场化经营思考 ································································30
储能:新能源融资租赁的新战场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变化分析································40
东疆综保区环境下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涉税事项比对浅析···········46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君成租赁的影响分析····················50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情形下出租人权利救济路径选择初探 ······················53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路径分析······························································56
银行贷款利率与利息解析·································································60
深学细照学中干 勇毅前行创辉煌·······················································62
浅议新一年计划的实施····································································64

行业中的我们

行业动态

数家租赁公司布局储能领域 ·····························································22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增资至18.2亿,主机厂系达到54家 ······················24
聚焦绿色航空 中航租赁首迎A321NEO LR机型 ····································25
华夏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建造的国内首艘内贸节能型65000吨级散货船顺利交
 ······························································································26
中国船舶租赁进军风电新领域 ··························································27
风电招标量超预期,海风租赁业务增长成亮点······································28

目录

CONTENTS

THE INDUSTRY POLICY

NO.01

行业政策与解读

深圳: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优化调整深圳市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加快推进深圳市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推广应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以下为政策措施: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应用。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其他适宜场地,按照 “宜建尽建”原则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 150 万千瓦。重点推动工业园区规模化布局光伏项目,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开展光伏项目建设,支持国有企业规模化建设光伏项目。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要强化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支持以区为建设单元整区推进,做好光伏项目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建设运营工作。鼓励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建立光伏发电应用协调工作机制,引导建筑业主单位(含使用单位)建设光伏项目,择优选取专业化企业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 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城管和综合执法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
二、完善光伏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安装光伏发电设施的安全性评价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光伏项目管理操作办法,建立简便高效规范的项目申报流程,明确项目备案、建设、验收、运维等工作要求。项目主体应在建设前向所在区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 各区政府要主动协调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等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项目验收,电网企业负责并网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君成租赁 02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01 君成租赁

三、培育光伏产业和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持续提升光伏材料、组件及配套设备等技术水平,强化光伏装备、电池片及组件、系统集成、电站建设运维产业链条。做大做优光伏逆变器、太阳能电池制造装备等优势领域,着力推动光伏逆变器向高功率密度化、电网友好化和高度智能化方向发展,积极开发新一代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设备。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异质结电池、钙钛矿电池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动新型高效太阳能电池降本增效。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建立光伏产业骨干企业培育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和光伏能源建设运营管理企业快速发展,努力形成一批光伏制造、运维龙头企业。[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四、创新光伏项目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建设光伏项目。发挥深圳气候投融资改革优势,引导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光伏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采取灵活的贷款担保方式 , 加大对光伏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一体化融资租赁服务;鼓励各类基金、保险、信托等与产业资本结合;鼓励担保机构对光伏项目开展信用担保。[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光伏并网管理和服务。电网企业要简化光伏项目的并网流程,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其接网工程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光伏项目的上网计量和发电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免费提供。电网企业要积极推广虚拟电厂应用,构建 " 源网荷储 " 高度融合新型电力系统,优化电网调度运行,保障光伏项目电量全额消纳。[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并网光伏电价结算方式。推动光伏项目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实现分布式资源的实时监测和调度。鼓励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对接入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的项目优先安排电费按月度结算。加快推动光伏项目以虚拟电厂模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尽最大限度体现光伏绿电价值。探索建立光伏项目绿电交易与碳排放交易衔接的新业态和新模式。[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配合]
七、实施薄膜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对于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纳入补贴范围。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项目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的发电量予以补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各区政府(新区、合作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配合]
八、强化安全责任监管。项目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施工安全,确保项目顺利投产;负责项目运行安全监管,制定运行和维护技术手册,定期检查及维护,保障项目安全运行。各区电力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土地监察等部门建立光伏安全运行联合监管机制。

按规划目标,到2025年,深圳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比达83%。实际上,深圳在2020年年底占比数约为77%,也就是说,深圳还有6个点的提升空间。
这次推出的《若干措施》强调,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0万千瓦。
目前,深圳风电、光伏、生物质还有地热等新能源的装机容量大约170万千瓦,因此这次提出的150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目标是非常可观的体量。再加上集中式光伏,深圳光伏装机容量有望在2025年达500万千瓦。
深圳推动分布式光伏发展政策应用端和生产端并重。在通过补贴等政策加快推动应用端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带动本地光伏产业的发展,推动整个光伏产业集群壮大。
光伏产业是深圳新能源产业集群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6月,深圳出台《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提出重点发展“20+8”产业集群,新能源就是重点产业集群之一。深圳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光伏产业链,包括光伏装备、材料、电池、组件、关键元器、系统集成等各个环节原来就有良好的产业基础。此次推动150万千瓦的分布式光伏有望带来约60亿元的投资(按照光伏4元/每瓦的成本),能够进一步推动整个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值得留意的是,这次政策提出“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异质结电池、钙钛矿电池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体现了深圳对新一代光伏产业技术的支持。这样不仅推动整个现有产业集群提升,还紧盯最新发展方向去创新突破。
再从深圳自身的条件来看,深圳有产业基础、创新沉淀、融资渠道以及科研优势和人才支持。
措施中明确提出发挥深圳的金融优势,发挥引导基金、社会资本的作用。另外,深圳还有气候投融资改革试点的独特优势。《若干措施》提出,“发挥深圳气候投融资改革优势,引导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光伏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深圳可以通过气候投融资、绿色金融等工具、产品创新,降低整个光伏产业链的融资成本、资金使用成本,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

君成租赁 04

03 君成租赁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政策解读:

该措施是基于深圳作为国内特大城市的发展特点,面向光伏行业推出的惠企政策。其中提及大力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50万千瓦;努力形成一批光伏制造、运维龙头企业;实施薄膜光伏项目财政补贴。
该措施是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深圳正在通过优化能源结构,从源头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 文章来源:综合开发研究院

银保监会:坚决叫停金租公司以融物为名
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和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近日,银保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非银’力量”一文!其中明确提到,“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此外,重拳整治乱象!明确叫停金租公司两类乱象,坚决叫停金租公司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和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在2022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针对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非银部党支部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序防范和处置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引导非银行金融机构立足主责主业,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中充分发挥专业特色能力,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益补充。

一、发挥非银行金融机构专营专业特色,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成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有益补充,与银行保险机构形成优势互补、差异化竞争的良好局面。要着力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校正功能定位偏差,紧跟国家政策导向,在多元化、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中充分发挥专营化特色、专业化能力,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力产业结构转型、扩大内需等方面提供特色金融支持。
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领域金融服务需求。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全力压降房地产“类信贷”业务,深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回归逆周期金融风险处置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对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对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需求,强化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提升与消费金融服务需求相适应的高质量金融供给能力;引导货币经纪公司对接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迅速、准确地提供金融市场信息,提升经纪服务质效。
助力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非银行金融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服务。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受困房地产企业风险化解,协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房地产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支付上游材料供应商欠款,推动房地产项目复工复产,助力“保交楼、稳民生”。支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依法合规为小微企业、货车司机办理延期还本付息,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进一步提升服务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匹配性,加大对新市民金融支持力度。

君成租赁 06

05 君成租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瞪大眼睛”盯住看好各类风险,持续健全和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机制,扎实筑牢金融安全网。
建立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的差异化、专业化非现场监管制度、流程和工具体系。适应新发展理念和市场需求,与时俱进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管理办法,制定不良资产业务监管办法,“亡羊补牢”取得实效。系统修订监管报表,优化完善监管指标,提升风险监管的敏感性。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监管工具箱,开发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特点的风险分析和预警模型,对标银行机构全面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干预触发条件和高风险机构认定标准,完善恢复与处置计划,不断增强对金融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处置的能力。
建立高效的监管协同贯通机制。坚持系统观念,完善属地监管上下贯通的工作机制。综合用好季度条线工作会议、系统通报、“一对一”监管约谈、监管提示函、专题会议、通知等多种形式,加强条线监管频度和力度。注重监纪联动,形成监督监管合力。建立各级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监督执纪与防范风险紧密结合,加强信息共享,监管贯通和协作惩治,在巡视整改、重大案件查办、重大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合力作用。建立与其他部门、部委横向高效联动的监管协调机制,促进监管效能提升。

二、健全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提升非银机构差异化监管能力

三、稳妥推进存量风险出清,以非银机构稳定助力维护国家安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坚持风险为本不动摇,主动应对各类风险隐患、处置重大风险,稳妥推进存量高风险机构市场出清,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重拳整治乱象。做实公司治理监管,查实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风险点,限期整改,严厉惩戒、强力震慑不法股东。专项整治突出问题,紧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暗账”,扎实推进“暗翻明”;坚决叫停金租公司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和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密防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同业和票据业务外溢风险;重拳整治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投诉居高不下问题,实现投诉量和有责投诉双降。
健全高风险机构处置机制。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统一规范的风险处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银保监局向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制度,压实股东和机构主体责任。制定系统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指导意见,完善风险处置手段和方法;明确风险处置工作规程和职责分工;针对27家高风险机构“一司一策”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加强监管反思,汲取经验教训。对属地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提级监管、挂牌督战。
稳妥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市场出清。在华融公司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础上,按照“摸清底数、引进战投、聚焦主业”的风险处置思路推动完成某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重组。在某汽金公司基础上继续探索对高风险企业集团公司实施吊销许可证和破产清算。对长期资不抵债、司法重整久拖不决的机构坚决强力推动依法依规市场出清,力争2023年完成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减半数的任务目标。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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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中央企业“一利五率”经营指标体系解读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国资委将中央企业2023年主要经营指标由原来的“两利四率”调整为“一利五率”,提出了“一增一稳四提升”的年度经营目标,推动中央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近年来,为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国资委探索建立了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2020年,首次形成“两利三率”指标体系,包括净利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2021年,为引导中央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完善为“两利四率”。2022年,针对“两利四率”指标,进一步提出“两增一控三提高”的总体要求,并通过预算管理和业绩考核等工作将指标分解每一家中央企业,统领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
从近几年实践看,“两利四率”指标体系在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国家战略任务、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盈利水平、防范重大风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实现了“量”的不断壮大。截至2021年末,中央企业资产规模达到75.3万亿元,年均增速达到10.2%;营业收入从22.3万亿元增长到36.3万亿元,年均增速5.6%,高出同期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年均增速2个百分点,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上升至47家。二是实现“效”的持续提升。2012—2021年,中央企业净利润从9203.4亿元增长到1.8万亿元,年均增速7.8%;利润总额从1.3万亿元增长到2.4 万亿元,年均增速7.5%,高出同期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年均增速3.6个百分点。三是实现了“质”的稳步改善。中央企业2021年营业收入利润率达到6.8%,比2012年提高1.8个百分点;全员劳动生产率达到69.4万元/人,年均增速6.8%。截至2021年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稳定在65%以下,圆满完成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下达的降杠杆目标任务。
特别是去年以来,中央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积极应对“三重压力”挑战,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扎实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2022年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5.5%、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保持稳定,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增长,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营业收入利润率保持在较好水平,全年有望完成“两增一控三提高”目标任务。

加强经营指标引领对推动中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君成租赁 08

07 君成租赁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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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四、加强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的非银机构监管队伍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注重在重大斗争中磨砺干部,增强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要在监管工作实践中培养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的监管干部队伍。
强化政治引领提升“政治三力”。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牢记党的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最大政治优势,支部班子担起政治责任,深耕支部,着力解决“两张皮”问题。把政治引领的成效体现在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上,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
加强实践锻炼提升专业能力。充分调动每名监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到风险处置一线、现场检查一线、重大任务一线、艰苦边远地区等吃劲岗位历练,在干中学、学中干,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累应对复杂形势、完成艰巨任务的经验。使支部每名党员都发挥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关键时刻站得出、危急关头豁得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战胜各种艰难险阻。
树立先进典型提升示范效应。积极培养立得住、过得硬、推得开的先进典型,积极选树政治思维好、岗位履责好、作风品行好、群众评价好的优秀党员,把先进标尺立起来,把先锋形象树起来。
下一步,非银部党支部将切实用党的二十大精神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以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更好地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聚焦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精准施策,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切实做好非银机构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非银监管领域落实落地,以非银机构高质量监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进一步调整优化经营指标体系,对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坚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必须是高质量发展,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明确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等一系列重点任务。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聚焦提升核心竞争力,聚焦实现高质量发展,聚焦培育世界一流企业,国资委在总结近几年工作成效基础上,结合国资央企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对中央企业经营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将“两利四率”调整为“一利五率”。

一是用净资产收益率替换净利润指标。原有的“两利”指标中,保留了利润总额指标,主要考虑利润总额包含净利润和上缴税费,能直观反映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同时,利润总额也是劳动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直接体现对GDP的贡献。中央企业要保持一定规模的增长以支撑GDP的增长。对于与利润总额较为同质化的净利润调整为净资产收益率,主要考虑净资产收益率能够衡量企业权益资本的投入产出效率,反映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能力,体现了国资委履行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的法定职责,体现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中央企业资本回报质量的要求,符合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导向,有利于引导中央企业更加注重投入产出效率,加大亏损企业治理力度,加快“两非”“两资”剥离处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升净资产创利能力和收益水平。
二是用营业现金比率替换营业收入利润率指标。这两个指标的分母均为营业收入,但营业收入利润率的分子为营业利润,营业现金比率的分子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营业现金比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结合,实现了财务三张主表的紧密耦合,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损益表观与现金流量表观的统一融合。考核营业现金比率主要是为了体现国资委“要有利润的收入和要有现金的利润”的监管要求,有利于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利于推动中央企业在关注账面利润基础上,更加关注现金流的安全,更加关注可持续投资能力的提升,从而全面提高企业经营业绩的“含金量”,真正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三是继续保留资产负债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从近年监管实践看,国资委坚持对资产负债率的考核很好地约束了部分企业盲目扩张的冲动,因此要继续坚持对资产负债率的约束。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反映了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几年在鼓励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转化、促进新型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解决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抓手,需要继续坚持并加大投入强度。下一步将加大对研发经费投入效果的后评价和考核,提高投入的效率和效益。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衡量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产出效率,综合反映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社会贡献,部分中央企业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与世界一流企业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要通过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深化三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发挥广大员工的价值创造能力,从而推动全要素生产率的稳步提升。

2023年中央企业"一利五率"指标总体目标定为“一增一稳四提升”。“一增”是指利润总额增速要高于国民经济增速。2023年中央企业应继续将利润总额和劳动生产总值与国民经济增长目标有效衔接,深入开展提质增效工作,确保完成国资委下达的经营目标,力争取得更好业绩,在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上勇挑大梁。“一稳”是指资产负债率稳定在65%左右。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下”调整为“稳定在65%左右”,主要考虑当前既要保持中央企业稳健的财务结构,又要支持企业在经济复苏中加快结构调整,加大战略性投资力度,为转型发展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为此,国资委下一步对负债率管控将坚持“有保有压,总体稳定”原则,对处于战略投入期且本身负债率较低、风险可控的企业可以允许负债率适度合理上升,但对负债率高于警戒线和管控线,且投资方向不符合主业实业要求、投资管理水平较差的企业还要坚定不移压降负债率。“四提升”是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现金比率要实现进一步提升。这几个指标都是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关键所在,也是短板所在,要坚持不懈、持续改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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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抓好2023年度“一利五率”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为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贡献央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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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从2023年开始试行“一利五率”指标体系,后续还将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完善。总的来看,此次从“两利四率”到“一利五率”指标体系的调整,虽然幅度不大,但基本形成了一个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成熟的体系。一是坚持系统观念。"一利五率"指标相互衔接、有效贯通,既强调经营效益的合理增长,也强调发展质量的有效提升,实现了规模和速度、质量和效益、发展和安全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守正创新。“一利五率”是对原“两利四率”指标的继承和发展,既巩固了“两利四率”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又突出了新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新要求,实现了继承中发展,巩固中提升。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一利五率”指标体系的调整优化,重点针对当前部分中央企业存在的回报水平不优、盈利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创新能力不足等短板,着力于推动中央企业在实现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的突破,尤其是通过引入净资产收益率和营业现金比率,从根本上引导企业增强自生能力、积累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四是坚持底线思维。"一利五率"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导向,通过强化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着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产业链"断链"风险;通过对负债率和现金流的约束,引导企业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防控,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效应对“黑天鹅”“灰犀牛”的冲击。各中央企业自觉将"一利五率"与本企业发展战略进行深入融合,以"一利五率"目标统领企业生产经营工作,通过"一利五率"指标的持续改善提升,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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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资小新公众号

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活动,针对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存在以融物为名变相开展“类信贷”业务、虚构或低值高买租赁物、变相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问题,2022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发展。《通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立足主责主业,突出“融物”功能,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进一步强化租赁物管理,做精做细租赁物细分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二是强化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通知》参考了《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业务的,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严禁以明显不符合上述标准、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三是稳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银保监会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四是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通知》就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问题组织各银保监局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五是强化属地监管职责。《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高度重视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持续跟进相关工作进展,深入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构筑物租赁业务,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促进规范发展。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提升合规意识和合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发挥“融物+融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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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1/29/content_5729356.htm)
■ 文章来源:银保监网站

国资委将根据“一增一稳四提升”的总体目标,对中央企业2023年度预算目标进行严格审核并逐户分解批复,还将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紧密挂钩衔接,确保经营目标责任落实到位。在各企业具体目标确定和审核中将充分考虑行业差异、发展周期等因素影响,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中央企业应按照“一增一稳四提升”总体目标,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经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将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子企业,确保目标分解到户、责任落实到位。要统筹平衡好“一利五率”指标之间的关系,做好测算,确保规模和速度、效益和质量、发展和安全的统一协调,把握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将经营目标与战略规划、预算管控、财务监管、业绩考核、审计监督等工作紧密衔接,实现闭环管理,形成工作合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推动“一增一稳四提升”的总体目标落地,2023年国资委将围绕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全面预算为统领,落实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责任。中央企业应建立完善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机制,通过优化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形式,形成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责任体系,加强全员、全方面、全过程管理,切实抓好预算工作内部协同,切实提高预算投入有效性,优化资源配置导向性,增强风险管控约束性。
二是以司库体系为抓手,增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能。中央企业应高质量推进司库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2023年底前基本建成“智能友好、穿透可视、功能强大、安全可靠”的司库信息系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营,同时借助先进信息技术和算法模型,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有力支撑科学决策和战略落地。
三是以财务决算为重点,夯实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根基。国资委坚决整治财务信息作假问题,2022年专门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加大对决算审计机构的处理惩戒力度。中央企业应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的主体责任,以财务决算工作为切入点,持续健全完善会计信息治理控制机制,不断夯实会计信息质量。应以“钉钉子”精神强化审计和财务决算审核等发现的各类问题整改,做到全程督导、真改实改,以问题整改推动基础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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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六章48条,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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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如何?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调研与测算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科学合理建议。《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
正式发布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分类资产的范围,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二是进一步厘清金融资产五级分类与会计处理的关系,明确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为不良资产。三是进一步优化部分分类标准,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四是进一步细化实施时间与范围,合理设置过渡期,提出差异化实施安排。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三、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

五、如何理解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六、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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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法》的实施安排是什么?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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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法》对重组资产的规定有哪些变化?

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中国银保监会
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2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比较引人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了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无异于给汽车金融公司送来了过年大礼包。
其中,关于征求意见稿中“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内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一、《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无法满足汽车金融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首先,《办法》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风险管理要求、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其次,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汽车普及率已较高,汽车销量增速明显放缓,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近年来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此外,配合汽车产业海外布局提供金融服务以及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二、《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原则和基本框架是什么?

《办法》本次修订坚持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发展为基本理念,立足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围绕服务汽车产业和汽车消费,突出差异化特色功能定位,提升专业金融服务能力,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征求意见稿》共7章68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修订形成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文章来源:银保监网站

四、《征求意见稿》如何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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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征求意见稿》取消股权投资业务。对出资人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股东对汽金公司的支持力度,适当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同时取消定期存款期限的规定。增加风险管理要求,增设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完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伸调查和三方会谈等规定。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要求,重点规定了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汽车金融公司法人独立性。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征求意见稿》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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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五、《征求意见稿》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了哪些要求?

近年来我会相继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等,均明确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本次修订是在现有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汽车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着重突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股权管理和股东行为规范。二是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履职评价制度;建立审计、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三是明确监事会或专职监事设立及履职评价要求。四是加强高管层履职考核评价和履职问责。五是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六是建立年度信息披露制度。七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八是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和定期外部审计制度。九是新增数据治理相关要求。

附件:征求意见稿网址: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
1087515&itemId=925&generaltype=0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交易所ABS新版业务规则的5个关注点

2022年12月30日,上交所一次性公布了其旨在打造的“一个规则、五个指引、N个指南”的ABS规则体系内的四个指引。同日,深交所也发布了2号及3号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引。

1、交易结构创新,引入可续发型交易所ABS

可续发型ABS结构和银行间市场的ABCP基本保持一致。主要特点有:滚动连续发行,期限短,可缩小/可扩大募集资金规模,有3个还款来源:后一期ABS募集资金、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增信主体流动性支持。目前准予发行可续发型ABS的基础资产以应收账款、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等既有债权类为主。对比ABCP的发行情况,我们认为可续发型ABS或有不小的发展空间。
我们认为可续发型ABS仍有较强的主体信用特点。可续发主要解决的是基础资产期限长、证券端期限短的问题,因而滚动连续发行期间可能主要靠ABS融资和增信主体流动性支持。由于一般会有固定的还款计划,建议货基、现金管理类理财等短期限投资者可以关注。

图表:近期沪深交易所发布的ABS业务规则文件

本文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交易结构创新;规范资产准入要求;强化不动产项目估值及现金流预测合理性核查;明确7类特定品种ABS认定标准;实行分层分类审核安排。

4、明确特定品种ABS的“贴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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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7小类基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资产信用。应收账款项下,首次明确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核查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债权、企业融资债券(非标转标)准入要求。
(1)非金不良债权: 重点关注不良债权形成背景、回收模式、收购流程、收购对价和折扣率,同类资产运营情况,确权方式、价值确定依据、司法清收状态、抵质押顺位等。
(2)工程质保金:明确可以豁免债权类基础资产的一般规定“原始权益人已经遵守并履行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要求,或为该类品种的发行扫清基础资产合法合规性的障碍。
(3)小额贷款:明确区分了“引流机构”和“放款机构”,对于合作的业务模式、风险分担方式、支付清算和逾期清收安排都有尽职调查及披露的要求。此外,针对“引流机构”和“放款机构”尽职调查要求有所区别,引流机构重点关注业务资质、人员配备、风控制度、资产规模、资产历史表现、提供增信的风险敞口等,放款机构还重点关注是否将风控外包、是否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的增信/兜底服务等。
(4)企业融资债权:明确资产准入要求:分散度方面,至少10个无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占比不超过50%,债务人或增信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或债务具有全额抵押担保的,可免于上述分散度的要求;目标债权不涉及债务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等情形;债务人涉及城投的,需要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新增隐债);不存在现金流重构、结构化分层;发行方式方面,原则上不允许储架发行,若有需求的,需提交真实资产池,且明确后续债务人并提供相应白名单。该类品种近两年发行较少,我们认为此次明确入池及核查要求,或有助于推动该类品种的发行。

3、强化不动产项目估值及现金流预测合理性核查

不动产项目评估和现金流预测方面,重点核查评估方法权重、重要参数、可比项目的合理性。
强调ABS发行规模、抵押率的合理性,需审慎结合不动产项目现金流、评估价值、抵押率、区位,以及项目过往银行贷款等情况确定发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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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础资产来源和资金用途两个维度(二选一即可),明确7类特定品种ABS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方面,绿色ABS(含碳中和ABS、蓝色ABS)最严格,收入来源和资金用途均为100%来自/用于对应领域;住房租赁ABS未明确规定比例,仅表述“主要来源于”,我们认为理论上也应该是100%;其余特定品种这两个比例均为70%。绿色、低碳转型、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和科技创新的认定标准与公司债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5、分层分类审核,重点支持小额分散的债权类和质量较优、估值和现金流预测合理的不动产类项目

结合发起人资信、基础资产类别和管理人执业情况,对ABS项目实行分层分类审核安排。重点支持分散度高、资产质量较好的债权类以及位于一线城市、易于处置、估值和现金流预测合理审慎的不动产类。我们认为或有利于促进优质资产/优质主体产品的发行效率。

■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四条按照交易类型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投融资类中包括:融资租赁、贷款(含贸易融资)、融资融券、买入返售等。此前,获央行发放金融控股牌照的机构包括以下3家:中国中信有限公司(2022.3获设立许可)、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3获设立许可)、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22.9获设立许可)。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发布实施《办法》,有助于推动金融控股集团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防范利益输送、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一)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二)通过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损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稳健性。
(三)通过隐匿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隐藏风险等。
(四)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
(五)金融控股公司附属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融资。
(六)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财务公司除外)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七)通过互联网数据服务、金融信息服务等交易规避有关规定,或利用规则、数据、算法等各种手段实施价格控制、利益输送或不当转移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向关联方提供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附件: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2023-02/01/content_5741308.htm
■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2、首次官方明确非金不良债权、工程质保金、小额贷款和非标转标的准入和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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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家租赁公司布局储能领域

1、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金租”)是中国首批金融租赁公司之一,截至2021年底,公司总资产1179.82亿元,净资产182.41亿元,服务领域包括高端装备、基础设施、环保水务、交通物流、信息技术、管廊工程、新能源、医疗卫生、文化旅游等多个行业。
华融金租是目前在企业预警通中可查的最早开展储能业务的租赁公司,在2017年5月,与某热力储能公司开展合作,租赁物为电热储能炉等设备,融资额超过4亿,租期约10年。
2、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租赁”)成立于2006年,系华润集团下属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是集团板块的重要成员,注册资本30.84亿元人民币,资产规模超两百亿。
在2018年11月,华润租赁先后为华润集团下属电厂丰润电厂和海丰电厂的储能调频项目开展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丰润电厂位于河北唐山,其储能项目规模为9MW/4.5MWh,由睿能世纪投资,是华润电力旗下第一个正式投运的储能调频项目。海丰电厂位于广东汕尾,储能电站规模为30MW/14.93MWh。
3、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租赁”)成立于2011年7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资企业。截至2021年末,国网租赁注册资本123亿元,资产总额1349亿元,主体信用评级为AAA。
在2021年,国网租赁完成赫普能源阳西储能调频直租项目6,329.2万元资金投放,该储能调频项目根据客户现金流预测情况设计灵活的租金计划:合同总期限48个月,设计前6个月为宽限期,只还息不还本金;后42个月不等额还本,按月后付的还款方式,有效减轻了客户还款压力,该项目也成功入选天津市租赁公司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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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租赁业已经开展储能领域布局了,以下总结了有哪些租赁公司开始切分储能这块大蛋糕。

4、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融和租赁”),于2014年3月在上海自贸区成立,注册资本15.07亿美元(约100.35亿元等值人民币),定位“能源生态系统集成商”,主营新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是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专业租赁公司,至2021年6月末,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300亿元。
储能领域作为融和租赁重点领域,融和租赁打造了“超级能元标准化产品”包括基于分散式工业控制器的储能电站控制系统、电池系统和逆变器系统。以“超级能元”为核心产品,通过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等,融和租赁为客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电池银行”服务,可用于发电侧调峰、调频、用户侧削峰填谷、配网增容、光储充微网、解决风光限电、数据中心备电等全领域场景,打造清洁能源、综合智慧能源电力供应新业态。在发电侧,2020年12月与国家电投江西公司新昌电厂开展电源侧调频18MW/9MWh储能项目;在用户侧,2018年,融和租赁与北京国轩福威斯光储充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电化学储能业务,租赁物包括了由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136kWH储能电池簇64套、100kWH储能电池簇160套等总价值超过4800万元。2022年,融和租赁采用了经营性租赁的模式,为常州永臻科技5MW/18MWh用户侧储能项目制定项目整体解决方案,与运营单位、承载企业合作,向承载企业和运营终端用户收取固定的设备及服务租金,获取峰谷价差及电池资产运营收益,该储能资产经营性租赁模式创新项目获评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绿色租赁领域创新案例”。
5、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批获批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1988年获外经贸部批准,经过多次股权变更,现由国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控股,并成为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大型央企控股融资租赁企业。
康富租赁将新能源产业作为企业的重要战略业务,通过与集团内北京和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合作,实现了经济价值评估与资金的合力,推动了储能项目落地。在用户侧,成功落地了沈阳市26所学校的供暖项目,通过电储能“无煤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供热面积37.7万平米,惠及师生万余人。
6、浙江万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万融租赁是浙江金华首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股东单位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为依托,目前规模约为6.4亿元。
2019年,浙江万融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形式参与陆恒能源完成广东地区首个并网正式运行的锂电池与火电联合调频项目,储能电站规模为9MW/4.5MWh,租赁物总价款为人民币4636.68万元,由浙江万里扬集团下属的广州陆恒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电站设备来自科陆电子,租期2年,年租息率为7.68%。

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增资至18.2亿
主机厂系达到54家

汽车主机厂对于融资租赁的增资不外乎两种信号:
1、业务发展比较好,业务量增大,资金需求量增大。
2、表明股东和核心管理层对行业有信心,希望加大投入。
在2022年,已经分别有比亚迪汽车、哪吒汽车、上汽集团、沃尔沃汽车、蔚来汽车、吉利汽车、裕隆汽车等7家主机厂增资(或者新增注册)8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这次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是第9家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或新增注册)。
汽车主机厂纷纷布局融资租赁,近两年更是频频大幅增资,2021年增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机厂更是达到了12家,创历史之最。
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可以看出汽车主机厂还是很明白汽车融资租赁布局的重要性的,但是绝大部分汽车主机厂至今还是没有清晰明确的知道汽车融资租赁该如何发展。至今,绝大部分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还是“类信贷”回租作为主营业务模式,但是随着监管政策越来越严格,“类信贷”回租业务将面临巨大的困难,拥有战略眼光的融资租赁公司正在逐渐转型汽车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汽车主机厂意识到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性,于是大部分汽车主机厂开始纷纷布局融资租赁公司,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54家汽车主机厂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主机厂系融资租赁公司包括: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一汽智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风日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鹏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安鹏融资租赁(诸城)有限公司、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深圳比亚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
汽车融资租赁既是汽车产业链中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汽车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欧美国家,汽车融资租赁(直租)的渗透率普遍在20%-30%之间,美国达到了32%,中国只有2%,国内市场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2月20日,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注册资本由107,000万元,增加至182,000万元,增幅达到了70.09%。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也成为了今年第9家增资(或新增注册)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主机厂。

■ 文章来源: 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C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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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腾讯新闻网,车侠老黄

聚焦绿色航空 
中航租赁首迎A321NEO LR机型

践行”双碳”目标,聚焦绿色航空产业链发展,中航租赁于汉堡当地时间12月7日,通过爱尔兰平台向葡萄牙航空成功交付一架全新A321NEO LR飞机。这是公司今年交付的第9架全新空客客机,也是公司签约机队中首架LR机型飞机,至此公司签约机队规模已突破360架,大型客机数量超过50%。

葡萄牙航空作为葡萄牙国有载旗航空公司成立于1945年,总部位于里斯本,是葡萄牙第一家使用绿色航空燃料的航空公司。此次交付的A321NEO LR是NEO机型的衍生产品,除了增加额外的航程能力外,还能减少15-18%的碳排放,为越来越多关注绿色航空的国内外航司带来巨大的效率提升。
航空运输业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之一,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多领域民航强国的必然要求,聚焦绿色航空产业链发展也成为飞机租赁行业应对环境挑战、融入绿色金融体系的共识和实践动力。 
中航租赁作为打造“民航+绿色低碳”生态圈的积极参与者和践行者,近年来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以高效灵活的金融服务为航空业低碳发展做出贡献,今年10月已向国航交付了国内首架使用国产5%的可持续航空燃料(SAF)的宽体客机。未来公司将持续依托自身灵活的业务模式、产融结合的专业优势和高度的市场敏感性,进一步聚焦低碳民航顶层设计与可再生能源替代与新技术应用,为构建中国民航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提供金融服务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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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

华夏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建造的国内
首艘内贸节能型65000吨级散货船顺利交付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近期,由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投资建造的国内首艘内贸节能型65000吨级散货船——华盛165轮(65000DWT散货船)顺利交付,从江苏南通象屿海装三号码头驶向秦皇岛港。华盛165轮采用垂直球首、方艉、单层连续甲板,装有前置预旋导轮,桨后装有消涡鳍,上层建筑采用减风阻设计,并配备有低压岸电系统并取得岸电AMPS入级符号,是我国沿海“绿色”散货船领域的重大突破。
华盛165轮总长215米、型宽34.8米、型深17米。该轮线型优异、大舱容、低油耗,同时装配多种高效节能装置,并有15%航海裕度,能够在船舶营运过程中实现节能减排。该轮投产后将主要布置在北方到长三角的煤炭运输航线上,对比早期设计的散货船,可以在同等吃水条件下多装载约10000吨煤炭,并减少近一半的燃料油用量,大大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切实践行“绿色航运”。
华盛165轮自2022年5月4日开工,8月19日搭载,10月26日全船贯通,11月22日下水出坞,下水前上建内部实现商品化模块交付。船舶建造周期总耗时239天,较合同交船期提前了92天,又一次刷新了象屿海装最快单船建造记录,体现了金融对产业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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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租赁进军风电新领域

近日,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广船国际有限公司签订1艘1600吨自升自航式平台风电安装船建造合同,这不仅标志着中国船舶租赁正式进军风电新领域,也将完善我国海上风电产业链,推动海上风电产业协调快速绿色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据了解,该船船长123.2米,船宽48米,型深9.5米,桩腿长度130米,最大作业水深70米,配备1600吨绕桩式全回转主起重机、350吨辅起重机各一台,可满足不超过20兆瓦风电的安装作业要求。该船入级中国船级社(CCS),计划于2023年10月完工交付。
该船由中国船舶租赁与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联合租赁的方式提供融资,并采用直租模式租借给夏天碧海(广州)海上风电有限公司,租期为5+5年。
此前,中国船舶租赁已经于11月23日与中广核国际和夏天碧海订立融资租赁协议,将收取租赁付款总额人民币2.557亿元。根据协议,租期届满及待夏天碧海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达成所有条件(包括支付所有租赁付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出租人应将船舶的所有权转让予夏天碧海,名义代价为人民币100元。 
作为融资租赁协议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一部分,11月23日中国船舶租赁及中广核国际(作为买方)、广船国际(作为卖方)及夏天碧海(作为承租人)已订立买卖协议以收购船舶,总代价为人民币7亿元。该船将由中广核国际、中船上海、中船天津及中船广州分别拥有约70.00%、4.29%、17.14%及8.57%权益。

■ 文章来源:风电之音

风电招标量超预期
海风租赁业务增长成亮点

■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广发证券《风电行业2023年度策略》表示,风电招标量超预期,未来海风增长是亮点。海上风电未来的高增长也会进一步支撑招标量的提升。从国内来看,十省份出台海风“十四五”装机规划,总量超过200GW。国际上同样也有清晰规划,今年5月,丹麦、德国、比利时与荷兰四国共同签署文件,四国共同承诺,到2050年将四国的海上风电装机增加10倍,从16GW提高至150GW,其中在2030年,海上风电装机总量将达到65GW。同时,美国预计在2030年前新增至少30GW海上风电,英国也将2030年海上风电装机目标从40GW调增到50GW。“十四五”风电总装机量新增278.79GW,风电确定性强。各省市“十四五”风光装机相关规划均已发布,风电总装机量新增278.79GW,其中大部分省市风电新增装机量占风光总装机量达50%以上。
机遇展望:值得注意的是,各大融资租赁公司也积极抓紧海上风电发展机遇,寻找转型升级突破点和业务增长点,纷纷加码布局海上风电项目。例如:三峡租赁助力国内首个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场顺利实现全容量并网;苏银金租与海洋装备制造企业开展合作,投资1亿元支持海上风电安装船生产项目;招商局通商租赁成功发行深交所首支蓝色债券,其发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招商轮船及招商租赁的海上风电安装船产融结合项目;华夏金租参与建造的两座1200T自升式风电安装平台在天海防务泰州基地正式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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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成租赁市场化经营思考

副总经理  李永毅

经过六年多的发展,君成租赁成功跨越成立初期的阵痛期,迈上百亿台阶,期间既有有利的外部条件的助力,更有君成人奋勇拼搏的坚持。但在2021年迈上资产规模的顶峰后,发展的步伐明显放缓,资产规模连续两年下降,其中有包括疫情在内的外部客观因素,也有来自君成租赁内部的原因需要我们自己主动去分析和总结。外部环境变了,就需要我们因势而变,尽早调整战略、战术,只有这样方能重整旗鼓再出发,实现君成发展的二次腾飞。本文以市场化为题,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对君成未来经营管理的市场化做一个初步的思考,主要着眼于理念上思考,不一定全面,更不一定准确,不对之处,需批评指正;由于本文是日常思考的简要整理,体系相对散乱,请大家见谅。

一、何谓市场?何为经营的市场化?

市场:市场是商品经济的载体或现实表现,构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市场至少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有形或无形的场地或领域;二是在无形或有形场地中的参与的群体;三是具有可达成交易的参与群体的各自需求;四是促成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
经营的市场化:是相对于体制内经营而说的。市场就是好坏由别人说了算,不由自己说了算的地方;而怎么通过使别人幸福,自己变得幸福是市场的逻辑。经营的市场化就要求经营必须遵循市场化导向,将自身调整成符合市场要求的主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升市场意识,构建市场组织,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或服务,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满足自身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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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君成租赁的市场化经营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将君成租赁转变成遵循市场导向、符合市场要求的参与体;二是在公司内部构建符合外部市场导向的内部市场,并构建与外部市场相适应的内部市场机制。公司内部不同层次的员工分属于不同位置,为他人和自身创造价值而存在,价值的高低也由市场和接受其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来检验和评价,也决定其在市场的位置和去留。
定位的市场化:就是我们公司、团队、员工需要将自己放在市场中去,分析自己在哪个市场?市场的哪个细分市场?在所在市场中的什么位置?与市场中交易对手的关系?自身的资源禀赋是什么?适合的位置在哪?自身的职责是什么?只有真正明白自身和定位,才可能有市场化的方向。
君成租赁以前主要是服务于集团内兄弟企业,将自己定位在主要满足兄弟企业生产设备购买需求的角色;而目前这个角色和定位在逐渐变化,市场范围在不断扩大,服务的客户和交易的对手从以集团内企业为主将变为外部客户占比逐步上升。相应的客户和业务的拓展方式、方法需要相应的调整,内部管理机制也将做相应的转变。
我们的市场团队服务、交易的主要对象就是我们的客户,就需要将自己作为公司对外提供产品与服务的窗口,不仅在集团内部,更要在外部市场寻找到合适的客户和业务,将公司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出去,市场范围将大幅扩大;而我们的战略、风险、资金和财务等支持部门的主要服务对象就是前台部门,就要为前方冲锋陷阵的市场团队提供“导航”、“弹药”等支持,以此提供市场团队在市场中的战斗力和竞争力;综合管理部则要为市场部门、中台支持部门及公司员工提供足够好的粮草和服务。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要在认清公司、团队在市场的位置和承担职责的基础上,明晰个人在团队中的位置,并以此确定个人在整个公司、所在团队乃至整个大市场中的位置、职责和任务。
意识的市场化:就是公司和个人的意识和观念调整为适应市场的方式,而不是还停留在原有的体制内经营的意识。长期在体制内公司工作,无论是服务的意识,还是方案的设计,很多人大多以我为主,而不是以市场为导向。我们公司、我们的团队、我们所有团队中个人的意识都该朝市场化方向调整:市场团队要有主动了解和满足客户业务需求和痛点的意识;中台部门人员要有主动了解前台部门需求的意识,才能有效支持前台部门满足外部最终客户的需求;后台部门则要有主动了解、积极解决前中台团队和人员的困难和后顾之忧的意识。意识的市场化是我们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的基础和动力。
体系的市场化:就是公司要按照市场化企业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服务市场的内部组织体系和管理体系。整体体系要以客户为中心,在这个体系内部形成一个市场人员为客户服务、中后台人员为前台服务逐步推进、最终为市场和客户服务的大服务与支持体系。 体系的市场化是适应市场化经营的组织保障。
能力的市场化:体制内经营下,客户的维护、业务的获取、方案的设定主要依托于领导层,其他员工做的事情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能力要求相对不高,但在市场化经营条件下,市场范围广,涉及面多,已不是一、两个领导精力和能力所能覆盖的,对各层次员工的能力大幅提高,涉及客户关系、专业能力、风控水平、技术手段等诸多方面。
评价的市场化:一个市场主体的功过由市场说了算,若得到市场的认可,交易对手自然会接受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君成租赁上至公司,下至业务团队,乃至一个市场人员,业绩如何主要看能否将租赁产品销售给市场的客户,并因此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中台部门和人员业绩由市场部门业绩和市场人员的评价来决定,得不到市场团队和人员的认可,业绩不可能优秀;后台部门和人员的工作不能得到前台、中台及公司全体员工的认可,其业绩也不可能优秀。评价的市场化是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证。

二、君成租赁的市场化经营该是什么模样?

价值的市场化:市场化价值来自于市场化评价。一个组织的设立、所需具备的功能和人数取决于所服务、支持对象的需要,这个组织的价值来自于服务、支持对象的成效和为公司创造的价值,如果服务于服务对象的成效差,为公司创造价值小,其存在的必要性就小,甚至可能被取消;市场中的个体也如此,一个人价值同样需要放在市场上去衡量,由内外部市场说了算。
薪酬的市场化:薪酬的市场化源于价值的市场化。市场化体系中,君成租赁市场人员个人薪酬的高低应该主要取决于其得到市场认可,接受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并为公司创造的相应价值的高低,需要薪酬的高低差距自然就需要与其业绩相联动,并参考同行业市场化企业标准,拉开差距;中台人员的薪酬则主要取决于其支持的市场人员为公司创造的价值、业务市场人员对其所提供的支持认可的程度并参考市场化同行标准确定;后台人员的薪酬高低取决于公司创造的价值、市场前台和中台部门人员对其所提供的支持认可的程度并参考市场化同行标准确定。薪酬的市场化是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积极性、体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
竞争的市场化:在市场中打拼从来都是适者生存,优胜略汰。竞争有内有外,竞争也是多元化,涉及客户的竞争、业务的竞争、岗位的竞争、职务的竞争都将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任何一个市场员工,得不到外部市场的认可;任何一个中台部门员工,得不到所支持的前台部门的认可;任何一个后台部门员工得不到前台、中台部门、部门其它服务对象的大多数认可,就该按照市场机制被降级乃至淘汰,否则就不是市场化机制该有的结果,也会影响整个团队乃至整个公司公平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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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出君成租赁经营市场化的背景是什么? 

市场化转型的背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动转型背景,二是主动求变因素。
(一)被动转型背景
背景之一是:集团公司对君成的定位有所变化。租赁公司的经营偏好与控股方成立该租赁公司时的目的和定位有很大关系,像厂商系的租赁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大多是促进股东产品的销售;银行系金租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作为银行信贷的补充。君成租赁也一样,成立之初,集团公司给予的定位是首先满足集团内企业的资金需求,余下的资金才能用于外部项目的投放。其背后的因素应该主要有集团部分项目手续不齐、经营不佳,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君成租赁成立之初风控能力无法应对集团外业务风险。因此,集团上下在前些年给予了君成租赁大力的支持,保证了君成租赁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和资产质量的稳定。但近两年,集团对君成公司的定位和要求在逐步变化,定调已由“优先满足集团内客户资金需求”转变为“审慎拓展外部客户”、“积极拓展外部客户”,君成租赁的角色实际上也由原有的“集团下属企业的资金提供者(或设备提供方)”逐步转变为集团“获取资本回报的投资对象”。主要原因是原有定位的背后因素大多发生了变化:项目手续大多齐全,自身融资渠道相对畅通,君成租赁正逐步走向成熟,此时集团调整君成租赁定位也在情理之中。集团对君成租赁定位的变化看似简单几个字,实则影响深远,相关的人力、财力支持和政策不可避免将会予以直接或间接的调整,显性或隐性的变化,涉及委贷资金及其成本、项目的支持、对集团内企业的租金让利要求等等诸多方面。
背景之二是:面临的市场和客户结构发生变化。原因之一是集团“十四五”投资规模增速预计将有所下降,来自于兄弟单位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势必下降;二是陕投集团稳健经营要求提高,手续不全业务几乎没有,留给君成租赁政策套利机会大幅减少;集团内兄弟单位项目将面临银行、租赁公司等金融、类金融的同业的竞争加剧,甚至影响到存量业务维持和收益。
背景之三是:行业监管力度今非昔比。
近几年,随着银保监会对与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办法的出台和地方监管部门细则的跟进,对关联方集团和单个企业投放的量化比例指标突破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监管办法和细则是否会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予以适当的调整还不得而知,但公司短期受到的不利影响难以避免;此外,作为未来陕投金控的成员企业,受到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监管办法的不利影响同样在所难免。客户和业务重点走向外部市场势在必行。
(二)主动求变因素
有人会提出疑问,在存量客户和最新投放客户仍为集团内客户的情况下,提出走向市场化经营是否过早?我倒觉得,依托现有存量业务提供的宝贵缓冲时间趁势主动求变,是目前的一个最好的选择。以公司目前的规模、质量和盈利状况尚可以获得相对好的市场地位和较为畅通的融资渠道,此时转型难度相对更小,效果可能更好,若过了这个阶段、等资产规模大幅下降后再转型,未来遇到的困难将难以想象,那可能就真的再也“长不大”或者又需要重新出发了。

一是了解市场的规则。市场由很多看得见和看不见的市场机制、规则在维系。进入市场前,我们需要熟悉市场的情况。就像我们进入足球场,我们得了解足球场的边界在哪?每个队可以上多少人?什么情况下进的球才有效?怎么样才能取得胜利?等等。进入市场化的企业工作既要了解企业所在市场的规则,也要了解企业内部的制度和行事规则,方能做的对、做得好。
二是看清自身的位置。公司要看清自身的能力及在整个市场、在集团公司中的位置和功能;每个员工要看清自己的同时在公司内、外部大市场中的位置、看清自己的服务对象。如,作为市场人员,服务的主要对象就是公司的客户,包括既有的客户,包括潜在的客户,也包括需要寻找的未知客户,如何得到客户的情感认同、专业认可是每个市场人员的职责和使命;作为中台人员,主要职责就是为市场前台人员服务,支持前台人员有效获取客户、以专业性帮助市场人员稳定客户并有效防范风险;后台人员的职责就是服务全体员工,解除大家的后顾之忧,而不是停留在体制内管的定位。
三是熟悉市场的做法。作为大市场中的一份子,在确定自身在大市场的位置后,就要尽快熟悉、掌握所在岗位工作要点和方式方法,方能取得好的业绩。如:市场人员就需要尽快掌握得到客户认可并获取业务的方法和策略,这是未来自身立足之本;中后台人员也一样,熟悉做好本职工作的方法,才能真正支持前台市场人员的工作。
四是建立积极的心态。如果不愿融入市场化,可以选择离开;如果留下来,就表明接受,就不要回避、不要抵触,而是需要勇敢面对,积极适应,对市场化环境采取的一些方式和出现的结果要习以为常,干得好时获得重奖理所当然,干得不好被给予处罚乃至淘汰也属正常,这就是君成租赁经营市场化的必要结果之一,既然留下就要有这种思想准备,心态极为重要。
五是提升适应的能力。适者生存是市场不变的真理,只有提升自身适应市场化环境的能力,才能活下来,活得好。不同的工作岗位有不同的基本要求、优秀的要求。如:市场人员一是需要基本的营销能力,搞定客户、搞定项目的能力,同时需要有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业务的投放、获取利润是判定一个市场人员是否适应市场的基本标准,说得再好,但无资产的投放,或者投放的项目都不挣钱,或者投放的项目出现重大或大量不良都是失败。而对于风险管理岗位的人员,识别风险是基本要求,为市场人员提供营销指导、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协助市场人员制定完善的风险化解措施是更高的要求,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积极支持市场的开发,实现发展和风险平衡是风险管理人员高水平能力的体现。
六是提高目标管理的成效。市场化经营有一套完善的市场化机制,清晰的量化或定性目标是评价参与主体工作成效的最重要的标准。干任何事情前,我们需要了解上级给我们下达的目标和意图,明白自身的奋斗目标,看清前方的灯,想好前行的路,了解自身的担,才可能取得理想的业绩,站稳自己的脚跟,体现人生的价值,获取应有的回报。

四.面对市场化,我们员工个人该做些什么?

储能:新能源融资租赁的新战场

业务三部 杨 阳

随着电网覆盖率的大幅提高,目前已经几乎没有家庭需要再考虑供电问题。过去,当电网还没有像现在覆盖到全国的各个角落时,农牧地区的家家户户都会选择安装一架小风机,亦或是一块光伏板,来满足用电需求。然而,风的来去并没有规律可循,当无风时,家里的电器就会面临无电可用的窘境。
为了平滑风力发电的不确定性,每家每户还会为风机配置一块大电池,当风力较强时,这块电池可以将多发的电储存起来,从而实现无风时的用电需求。当然,安装光伏的家庭也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因此也会配备对应的电池,在白天储存电能,进而在夜晚放电。
在过去,电能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也可以说是缺陷,即生产出来的电能无法被直接大量储存,也就是说,发出多少电,就要用掉多少电。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在宏观政策上对电力行业的调控,以及电力科研院所在电力前沿技术上的科研落地,我们逐渐拥有了能将大量一时半会用不掉的电能存储起来的能力,这就引申出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新能源储能的话题,以及我们融资租赁行业如何参与其中。

我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复杂的电力系统,简单来说,这个系统主要由发电、输配电、用电三个部分组成。
在发电侧,各类电站首先将电力出售给国家电网;在输配电侧,国家电网再将电力输送、配送给终端的各类用户。

一、为什么需要储能?

从总量角度来看,发电量与用电量需保持一致;从瞬时角度来看,发电功率与用电功率需要保持动态平衡。作为发电侧与用电侧的中间人,国家电网一直承担着维护发电与用电平衡的重任。
然而,在碳中和的浪潮下,不断提高的绿电占比,正在使电力的供应也逐渐失去控制。2021年,我国风电、光伏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例约为11%左右。根据国家发改委预测,到2050年,仅光伏发电的占比就会达到约39%。
假如全国的电力结构都以光伏发电为主,由于各地气候条件的变化难以掌控,这导致光伏电站的出力(输出功率)本身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种情况下,电网也就无法像控制火电机组那般,控制光伏发电的多寡以匹配当时的用电需求。另外,当夜幕来临,光伏电站停止发电时,全国又将会面临无电可用的困境。

这时候,储能的出现就是自然且必然的。通过储能系统,可以在绿电发电高峰时,将电力“消化”并储存起来,同时在发电低谷时,释放电力以满足当时的用电需求。也就是说,储能系统实质上起到了在供给侧对绿电的稳定和调控作用。在光伏、风电等项目如火如荼地开展之时,与储能相关的国家政策也开始密集公布。

从政策定位来看,目前我国的新型储能项目(如电池、氢储能等)尚在商业化初期,2025年将会实现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直到2030年实现储能全面市场化发展。不难看出,储能从商业化初期到全面市场化将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

二、电池储能为何成为行业发展重心

按技术路径分类,储能系统主要分为化学储能和物理储能两大类。其中,化学储能通过将电能转化为化学能,“消耗”电能并将其储存,主流的技术路径包括电池储能和氢储能,目前资本市场上大热的锂电池、钠电池、钒电池就是化学储能的代表作。物理储能主要包括飞轮储能、电容储能,以及大家耳熟能详的“老一辈储能”抽水蓄能。飞轮储能的工作原理是在电力富裕条件下,由电能驱动飞轮到高速旋转,将电能转变为机械能储存,但储能时间短。抽水蓄能则是用电能将水抽至高处,将电能转变为重力势能储存。
按储能系统的作用分类,又主要分为功率型储能与容量储能。功率型储能主要通过瞬时的充电与放电维持时点上电力系统的功率平衡,而容量储能则主要用于平滑峰谷的电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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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商银行统计,截至2020年,我国已投运的储能项目累计装机规模35.6GW,其中抽水蓄能占绝对主导地位,达到31.79GW。新型储能中的电化学储能规模位列第二,为3.3GW,在电化学储能技术中,又以锂离子电池的规模最大,累计规模为2.9GW。
对储能系统成本的衡量,市场上常常使用全生命周期度电成本(LOCE)这个指标。简单来说,就是把储能系统在其生命周期内发生的所有支出折现(包括购置支出、运维支出等),再除以其生命周期内累计放电量而得来。
根据英大证券测算,抽水蓄能的度电成本约为0.23- 0.34元/kWh,电池储能约为0.67元/kWh(未来钠电池/钒电池最低有望下探至0.27/0.44元)。而在目前的应用场景下,氢储能的度电成本则达到1元以上,电磁储能还未完全达到商业化应用条件。
很明显,抽水蓄能拥有最领先的成本优势,因此也获得了最大的市场份额。那么,为何电池储能却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香饽饽”?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地理环境的限制,抽水蓄能的增长空间有天花板,长期看无法满足储能庞大的需求。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抽水蓄能主要应用于容量储能,在功率储能方面尚有欠缺,而电池储能在容量储能与功率储能均有不错的表现。

三、政策持续加码

对于目前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困境,各地也已经开始积极进行政策支持,如提高调峰补偿价格、提高峰谷电价差等。
例如,2022年5月4日国家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特别指出,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过去独立储能通过峰谷价差参与电力市场时,其从电网购电的价格,主要由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根据中泰证券统计,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计占购电价格的比例超过30%,以江苏省为例,上网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为0.4594、0.2110、0.0294元/kWh,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占用电价格比例为34.35%。
若储能购电时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这一规定将大幅降低储能充电成本,提高峰谷电价差收益。
另外,根据各地公布的调峰补偿费用来看,整体也处于上升趋势。如南方区域的广东、广西等地在2022年的调峰补偿已明显高于2020年。以上的两种措施均会明显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独立储能的收益,进而促进楚储能市场的发展。

根据天风证券测算,未来几年储能市场规模仍主要由发电侧强制配储贡献。预计2021-2025年国内发电侧储能装机量有望达到4.7/14.3/25.2/42.4/68.4GWh,4年复合增长率达到95%。

四、储能空间有多大?

在电网侧,预计2021-2025年电网侧独立储能需求将达1.2/3.5/6.3/9.8/13.8GWh,复合增长率约为85%。
也就是说,2025年国内仅发网侧及电网侧的储能装机需求就会达到80GWh。不过,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装机量相比,储能仍是小巫见大巫。根据中汽协预测,2025年国内动力电池出货量将会达到500GWh。
但是,根据政策规划,2025年仅是储能实现规模化发展的起点,根据海通证券预测,随着全球风光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系统占比的持续提高,储能未来的市场规模大概率会超过动力电池,达到1000-2000GWh。
那么,哪些行业将会因此受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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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池储能系统的具体构成来看,主要包括电池、电池管理系统(BMS)、变流器(PCS)、能量管理系统(EMS)、屏柜电缆以及土建安装等几大部分。
其中,电池在初始投资成本中的占比约为60%,其次变流器占比约为20%,BMS和EMS合计占比约15%。储能系统投资成本占比最高的环节,自然也是价值量最高的环节,因此电池、变流器、BMS及EMS相关的企业将会最先受益。

其中,储能系统中的电池部分,实质上与新能源汽车中使用的电池类似,如动力电池与储能电池目前均采用磷酸铁锂为主要的正极材料,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因此,储能电池产业链中的主要参与方,目前也仍以宁德时代等一众动力电池生产商为主。
结束语:在储能市场具有确定性的、长期增长的背景下,电池储能作为目前灵活性最强、成本适中的储能方式,未来一定会在政策的支持下,逐渐接棒“抽水蓄能”,成为储能市场的主力。
作为扶持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电力储能尤其是电池储能行业发展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君成租赁长期深耕电力相关行业,依托过往的经验,并且对电池储能行业未来的应用前景做了充分的研究和战略布局,与行业相关企业进行了大量深入的交流和探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看到君成租赁电池储能项目的生根落地,开花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变化分析

财务会计部 徐 璐

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依照增值税法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比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条款变化进行简要归纳和分析。

一、草案的主要亮点

草案共6章36条。相较于现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整体而言,草案主要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1.整体上实现了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总体立法思路,从而保持了税收制度的延续性,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
2.向税收法定又迈进了重要一步。《增值税法》立法本身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而且,草案中规定的相关内容也体现了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例如,草案中规定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权,对于应税交易下的“销售”等税收要素相关基本概念也做了界定等。
3.在《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36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增值税的零散法律渊源、“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在实体和程序制度上的改革成果进行了整合和系统化,并遵循了疫情影响下减税降费、扎实稳住经济和刺激消费的指导思想。
4.落实数据共享和电子化,推进以数治税,为未来征管制度变革留有空间和余地。例如,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推广电子发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第三方征管协助与信息共享制度,均体现了未来“以数治税”的税收征管的方向。

   二、草案的主要变化和建议

基于草案的体例,主要从应税交易、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税率和征收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含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和纳税申报地点)六个方面分析草案的主要变化。
变化一:应税交易的调整和界定
草案中对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即课税对象)的界定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基本平移《暂行条例》和36号文等现有规定。如不满足上述任一要素,原则上不作为课税对象,即不征收增值税。
其中,“在境内”是指应税交易的地域范围。对于纯境内的交易,其应税交易的发生地、消费地都是境内,所以在境内交税。对跨境交易下地域范围的判断,目前国际上有生产地原则和目的地原则两个原则。前者以生产行为或服务发生地为增值税应税地,在跨境交易下,出口环节(即在货物生产地或服务提供地)征税,原则上适用零税率或在进口环节允许进项抵扣;后者以消费地或目的地为增值税应税地,在跨境交易下,进口环节征税,出口环节适用零税率。目前国际上通行目的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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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章:
1.《独立储能电站商业投资价值的识别与分析》(《电联新媒》)
2.《储能产业投融资-2023年研究报告》(《中投顾问》)
■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销售”要素则包含了应税交易的经营性质和有偿对价的获取,主要调整和界定可以理解如下:
1.草案第一条对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做出正向列举
整体范围仍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但不同于《暂行条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再作为应税劳务进行单独列举,根据第七条,其归为应税服务。
2. 草案第一条第二款新增对应税交易下“销售”要素的定义
即“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明确了“销售”行为的有偿性。
草案的规定和现行规定一样,扩大了增值税应税交易的范畴,但鉴于相关“经营”要素不明确,例如,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偶发或个别的债权转让行为和保理公司常规性的应收账款收购和转让是否有所区别?其个中差别可能就需要从是否构成“经营”活动的角度去分辨,故未来可能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3. 草案第三条进一步对何为“在境内”做出正向界定
(1)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定义与《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一致,即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国内。也就是说,如果外国公司A向外国公司B销售其拥有的在中国境内的货物,根据该条的规定,需要在境内缴纳增值税。对此,我们认为对于货物所在地这一判断标准,应当明确判断时点为发生销售时。至于何谓发生销售时,通行观点认为对于货物物权转移时,对此,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按照后续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
(2)相比36号文的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界定在措辞和表述上虽有所差异,但实质所覆盖的交易范围没有变化。
结合草案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仔细区分可知,将“在境内消费”和“销售方在境内”均作为构成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充分条件并叠加跨境销售在特定情况下适用零税率的税率规定,最终指向的征税结果将是同时适用了两个不同的跨境交易征税原则,即在跨境的语境下,对于“在境内消费”和“销售方在境内”且适用零税率的两种情况,遵循目的地原则,符合国际通行的实践,且与跨境货物交易保持一致,而对于“销售方在境内”且不适用零税率的情况,则遵循了生产地原则,以提供服务地为增值税应税地。据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而言,根据草案目前的规定,可以认为,对于跨境应税服务,以生产地原则为一般规则,以目的地原则为例外规定,即无法排除在前述国务院规定范围外的跨境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仍需要在出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3)相比36号文,草案进一步对“在境内”销售金融商品予以明确,即“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其遵循的原则基本与 “在境内”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的规定一致,但明确将金融商品的消费地界定为发行地。
36号文下,跨境销售金融商品本身适用现有的跨境服务销售的规则,由于现有规则本身对何为在“境内/外消费”或“在境内/外发生”的界定不明确,实践中产生不少争议。例如,在红筹架构下,当开曼公司于境外上市后,境内投资人转让开曼公司的股票是否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草案的规定,尽管开曼公司于境外上市,但如果投资人是境内主体,则应在境内就转让开曼公司的股票缴纳增值税。虽然这一规定很容易通过增设一个境外主体的方式规避,但从税法规则上看,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交易成本,不符合税收中性的原则。
4. 视同销售情形的调整
草案第四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视同销售的情形:(i)单位和个体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ii)单位和个体户赠与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和(ii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相比现有的视同销售规则,草案未明确列举以下几种情形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鉴于视同销售本身属于应税交易的重要要素,下述项目本身仍有必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后续也极大可能在相关解释或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无偿提供服务:尽管对于纳税人而言可能是有利的,但从原理和实践的角度,销售服务与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产品同属于应税交易,特别是当服务本身的范围较宽时,否则纳税人可能通过改变交易形式,将其他视同销售的情形转化为无偿提供服务,从而达到避免缴纳增值税的目的。例如,关联方之间长期免费租赁不动产是否在增值税上作为非应税交易。
 以货物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在这两种交易安排下,货物本身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如果不按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实践中可能产生的疑问包括:1)根据草案的规定,非应税行为本身对应的进项并不需要进行转出,则相应进项是在货物销售方抵扣还是需要进行结转?;2)在此情况下如何开具增值税票据,以满足所得税上的征管要求。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果将这一变化理解为总分机构间的货物转移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则主要考虑可能有二,一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草案中并未明确界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草案界定的纳税人范畴;二是从应税交易的实质的角度,同一主体内部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不具备有偿性的特点,性质上不属于“交易”。然而,根据草案规定,且基于现行增值税管理的地域性特点,我们认为,分支机构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将构成增值税纳税人,在增值税法强调“应税交易”概念且将视同销售相应条文取消后,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
(2)另外,上述第(ii)项情形规定“赠与”货物等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那么无偿转让货物等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赠与是诺成性和单务法律行为,而无偿转让则可能是双务法律行为,故企业仍可能通过构建无偿转让的交易而非赠与交易规避视同销售的规则。
5. 不属于应税交易的范围调整
草案第五条对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进行了正向列举,即(1)员工提供的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的补偿;(4)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其中,前三种情形均为“非经营性”活动,较为明确可将其排除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而对于存款利息收入,尽管36号文亦将其界定为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但类似结构性存款是不是存款,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逻辑仍然是一个未解的问题。
变化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微小变化
1.对于纳税义务人,草案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境内提供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与《暂行条例》一致。但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草案并未界定何为“单位和个人”,后续可能会通过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
2.对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相比《暂行条例》,删除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这一由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但如果购买方同样位于境外,可能无法保证代扣代缴制度顺利实施。
3.草案未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根据税收法定原则,鉴于前述标准是增值税税制的重要要素,应当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
变化三:税率和简易征收率的调整
草案第七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规定基本平移目前的规定,详见附表。其中,以下两个变化需要关注:
1. 出口税率的调整
不同于现有货物出口免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免税和零税率并存的规定,草案中明确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适用税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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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的场景下,增值税免税和零税率的主要影响在于适用免税的项目的进项税需转出;适用零税率的项目,进项税无需转出。而在出口货物和服务中,为了提高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竞争力,有效提升全球化经济活动的效率,同时也考虑到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事实上主要国家均采取出口货物和服务不含税(即税率为零)作为增值税下出口税收处理的一般原则。因此,草案中明确货物出口以零税率为原则,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为例外,实质上有利于进一步对境内出口方减税降费,减少税收对出口的经济行为的抑制作用。
2. 简易征收率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
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和第八条规定,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相比现行5%和3%并存的征收率,有所降低;适用简易征收的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
变化四:应纳税额的调整
草案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与现有规则下的计算逻辑一致。主要的变化如下:
1. 草案对“销售额”表述的调整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草案没有继续采用《暂行条例》下“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表述,并进一步明确不含销项税额和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草案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其中,市场价格的界定可能会延续现行《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但可以考虑加入评估价格作为市场价格界定的方法之一。
(2)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该条款大概率仍然会作为增值税下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进行核定的依据。结合实践中关于价格核定调整的案例,可以参考:销售额明显偏低和偏高的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 号)的规定,按照公允价格上下浮动30%的比例确定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的价格,其中公允价格的确定可以参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有正当理由而不应被价格核定的情形。
2. 进项税额的界定
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相比《暂行条例》,对于购进的货物、服务等增加了“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前置限定词。这点,在业界引起了较大争议。对此,我们理解,对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制度,“相关性”的要求本身就蕴含在进项抵扣的要件之中,即抵扣权人买受货物或劳务,“必须是为买受人之营业目的而为实施”。例如,企业购进的仅用于股东使用的轿车,由于本身与企业在经营中所从事的应税交易(而非特指某一应税交易)不相关,故不应进行进项抵扣,这也是增值税要求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需要进行进项转出的原因。因此,相关性的判断本身仍是必要的。
回到草案第十一条,我们理解,在通过第十七条进项转出做了反向规定且有兜底条款的情况下,后续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明确:1)明确“不具有相关性”的举证责任应由征管机关承担;2)明确“相关”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情况;3)明确“相关”进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会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规则相衔接。
3. 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整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包括:(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相比现行规定,其主要的变化如下:
《草案》删除了购进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但对比36号文的规定尚不能简单理解为可以抵扣。若后续立法继续沿用此条,则无疑是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将给市场释放利好。对市场而言,这一变化无疑影响深远,因为“贷款服务”概念覆盖面极广,各类结构化金融产品中的保本保收安排、部分保理业务等在实践中均有可能构成“贷款服务”。未来如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相关安排或业务模式是否构成贷款服务很可能将不再对企业的实质税负成本构成影响,一些替代性的安排或业务模式可能会因此发生重大改变。
第五项规定的“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构成对于进项转出的限制,排除了某些平台企业、会展企业等购进类似服务实际上属于企业的成本而并非用于这些企业或其员工的直接消费的情况,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可能较为有利。
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加粗字体内容目前被删除,“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4. 增加了留抵退税权的规定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规定进项留抵可以退还或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在法律层面明确纳税人具有留抵退税的退税权及选择权,无疑是税收法定的体现,有利于对纳税人抵扣权的保护。
5. 对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明确界定
草案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对兼营和混合销售做出了明确界定。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相比《暂行条例》第三条,草案没有继续沿用“兼营”的表述,但明确了兼营的涉税要素,即“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且“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避免了实践中不少纳税人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混淆。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相比《实施细则》第五条和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仅限于货物销售和服务销售的混合,草案扩宽了现有“混合销售”的范围,即明确涉及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均属于混合销售。
变化五:税收优惠的变化和调整
1.免税范围扩大。相比《暂行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扩大了免税的范围,包括(i)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ii)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iii)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iv)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v)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及(vi)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这些内容原则上要么具有公益性质,要么属于鼓励类行业。
2.免税优惠可以放弃。如前所述,增值税免税项目下的进项税需要转出,进而会造成增值税链条的断裂,并在后续流转中产生层叠征税。所以,对于不少纳税人而言,是否要享受免税待遇,需要加以权衡。纳税人免税选择权,实为免税优惠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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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六:税收征管
1.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微调
相比现有规则,草案第二十六条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没有实质变化,主要增加了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即“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关于扣缴义务发生时点,可以考虑通过下位法予以细化。结合第一项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之时,扣缴义务人可能尚未支付货物或服务对价,而扣缴义务的履行应当以资金的给付为前提,在实践中,由于业务模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支付时间节点的匹配情况可能较复杂,因此在下位法层面具体细化更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2. 纳税申报地点的调整
相比现有规则,草案第二十七条对纳税申报地点做了以下主要调整:
第(三)项增加了“(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五)项进一步明确,在扣缴的情况下,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境外主体,则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东疆综保区环境下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涉税事项比对浅析

战略业务部 胥 珍

东疆综保区作为租赁业务发展的高地,其船舶租赁业务在全国高达80%。2021年,东疆完成107艘国际航行船舶、23座海工钻井平台的租赁业务,新增船舶海工租赁55.31亿美元,创下历史最好成绩。本文结合东疆综保区的发展政策,对船舶租赁的两种交易结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关的涉税事项进行比对,为后续保税区内项目开展提供参考。

一、 东疆综保区介绍

东疆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迄今为止面积最大、条件最好、政策最优、效率最高、通关最便捷、环境最宽松的保税港区。东疆保税港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功能于一体,在拥有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的全部政策的同时,充分享受国家批准的涉及税收、口岸监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众多优惠政策。
在船舶租赁税收政策方面,东疆综保区作为试行与示范区域,已结合船舶租赁业务特点,制定并推行了多项税务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船舶海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保税租赁政策支持、离岸租赁税收优惠等。在宽松的经商环境、高效的行政效率、优越的政策的加持下,东疆综保区的船舶租赁业务在全国发展遥遥领先。在这一背景下,结合目前综保区内正在推行的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政策,本文主要分析对象为东疆保税区内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与经营租赁企业(简称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与“经营租赁试点企业”。)

二、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的含义

1、船舶融资租赁的含义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船厂订立造船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按照承租人与船厂约定的条件建造的船舶。在船舶建造完成后,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船舶租赁合同,船厂将船舶交付至承租人验收并使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的船舶由出租人履行船舶采购的义务,承租人指定建造规格并使用船舶,且履行船舶的日常维护、支付租金的义务。

图1: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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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君成租赁

2、船舶经营租赁的含义
船舶经营租赁是出租人(也成为船东)将自己所拥有的船舶赁用于承租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
船舶经营租赁的方式可包括程租、期租、光租,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运输服务。船舶的程租和期租更偏于运输服务业,光租则属于租赁行业,本文主要是分析租赁行业的涉税事项,所以此处船舶经营租赁形式主要指船舶光租。

三、 船舶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涉税比对

租赁企业的租赁活动主要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两类税种,本文主要从这两类税种来比对船舶经营租赁与船舶融资租赁在保税环境下的涉税事项。
1、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包括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的流转税差异首先体现在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增值税的差异,两者都属于“租赁服务”税目,但融资租赁增值税的销售额按照差额计税方式,其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而经营租赁增值税的销售额仅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由于流转税主要是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所以要继续比对保税环境下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差异,可根据租赁物的来源和流向,将租赁业务分为四类:1)境内采购&境内租赁;2)境内采购&境外租赁;3)境外采购&境外租赁;4)境外采购&境外租赁,分别对这四类业务下相关流转税差异进行比对。
1)境内采购&境内租赁
该类租赁业务是指保税区内出租人从境内船厂采购船舶,向境内承租人租赁船舶的业务模式,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流转税差异如下:
经营租赁:区内经营租赁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采购船舶设备时,收取正常的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给境内承租人,开具正常的增值税专票,应确认销项税。
融资租赁:在采购环节,与经营租赁相同,收取正常的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给境内承租人时,如为海洋工程结构物,出租人可申请出口退税,其他租赁物与经营租赁相同。

结论:在采购环节,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相同;在租赁环节,对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人可申请融资租赁出口退税,其他两者相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62号):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境外采购&境内租赁
该类租赁业务是指保税区内出租人从境外船厂采购船舶,向境内承租人租赁船舶的业务模式。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流转税差异如下:
经营租赁:经营租赁试点企业从境外采购船舶设备,可以申请保税,在租赁至区外时再向海关补缴关增税,即为“保税租赁”模式;也可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入境后成为非保税货物,在入境时就缴关增税,向境内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计算销项。
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从境外船厂采购船舶,同经营租赁,可申请保税租赁模式;也可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入境后成为非保税货物,入境时就缴关增税,向境内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计算销项,其中,海洋工程结构物可申请融资租赁出口退税。

结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均可选择保税租赁和一般贸易模式租赁,保税租赁涉税事项一致;一般贸易模式租赁中,对于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出租人可申请融资租赁出口退税,其他相同。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除进口自用设备外,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62号):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3)境内采购&境外租赁
该类租赁是指保税区内出租人从境内船厂采购船舶,向境外承租人租赁船舶的业务模式。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差异如下:
经营租赁:经营租赁试点企业向境内区外企业采购船舶设备时,收取正常的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至境外承租人,可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融资租赁:在采购环节,与经营租赁相同,收取正常的增值税专票,可抵扣进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至境外承租人,可申请融资租赁出口退税。

结论:在该类业务下,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主要差异在于租赁至境外时,适用的税务政策不同,经营租赁适用跨境服务免税政策,融资租赁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62号):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4)境外采购&境外租赁
该类租赁是指保税区内出租人从境外船厂采购船舶,向境外承租人租赁船舶的业务模式,这类承租人与供货方均在境外的业务模式也称为“离岸租赁“,目前在国内尚处于发展早期,东疆保税区对离岸租赁业务也会在税务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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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船舶经营租赁交易结构

2、所得税
保税区环境下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的所得税差异主要是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本身差异所导致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虽然法律上都享有船舶的所有权,但是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将船舶视为自身资产,计提折旧,且作为所得税应税扣除项;而融资租赁兼具融资性质,在会计处理中不作为自身资产计提折旧,其成本主要为借款利息。同时,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中所得税应税收入也存在差异:经营租赁的收入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对价确定,融资租赁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贷款给承租人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东疆保税区环境下相关所得税支持政策并未对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经营租赁进行区分,目前船舶租赁所得税优惠的来源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财政支持,东疆租赁业财政享受省级留存比例,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天津市、滨海新区不参与分成,所以东疆财务支持力度较大,对于从事船舶海工租赁业务的项目公司,自项目公司成立年度起第1年至10年,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其对东疆地方实际经济贡献9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二是船舶登记制度,2013年天津开始试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根据其他国家的实施经验,该登记制度一般给予船东所得税上的税率优惠,东疆地区还未进行明确,待实际项目中与管委会具体确认。
3、总结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船舶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涉税事项差异主要体现在租赁环节适用的流转税相关的税务政策,总体而言,差异较小。
东疆保税区对船舶租赁提供了诸多税务优惠政策,并未过多区分船舶经营租赁与船舶融资租赁,这也是船舶经营租赁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东疆保税区均发展迅速的重要原因。

结论:暂未明确船舶离岸租赁业务中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在流转税的差异,可协议确定离岸租赁的关税及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依据:
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离岸租赁税务支持政策,但东疆保税区开展的离岸租赁项目有享受税务优惠的先例,在实际项目开展中可与东疆管委会协议确定。

一、《办法》的总体解读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对君成租赁的影响分析

风险管理部  杨佳梅

《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办法》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四十八条。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要点解读
1.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附属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穿透认定关联方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穿透认定关联方。
《办法》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及基本概念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基本相同,但关联方类型的划分略有不同,具体体现在穿透认定关联方、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
2.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按照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不同维度进行划分。
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可以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和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其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按照管理目标的不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包括集团内部交易以及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其中,集团内部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各附属机构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或者联合提供服务的行为;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方(除附属机构外)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按交易类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可以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二)内部管理要点解读
1.总体要求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降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提升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确保金融控股集团各层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效衔接。在治理架构、信息档案、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内部问题等方面均明确提出了相应管理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10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施行对我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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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治理架构方面,《办法》的第十八条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牵头管理部门(需设专岗)的职责,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管理责任,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承担指导和督促责任。
2.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和对外关联交易管理做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合理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关联交易协议安排应具有真实商业背景,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对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应对附属机构关联交易进行指导监督、检测预警。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每季度应当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分析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必要性,是否存在虚构交易问题;是否存在转移收入或隐藏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管套利问题;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传染以及对集团和相应附属机构经营稳健性的影响等。对于金融控股集团对外交易管理,《办法》强调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这些管理要求,压实了金融控股公司主体管理责任,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控股集团的母公司,不仅需要开展关联交易管理,还要指导、督促附属机构满足相应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不仅需要对集团内部的交易进行分析评估、统筹管理,还要对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进行收集汇总、监测分析和评估预警,以促进金融控股集团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

我公司属于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办法》的施行对我公司产生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主体责任及关联交易认定
《办法》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我公司作为附属机构,须积极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集团开展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并计算关联交易金额。附属机构的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由附属机构依据或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根据《办法》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我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与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附属机构之间、与所属陕投集团内其他公司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均构成关联交易。截至2023年1月底的数据,我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为7,415,814,617.13元,关联度比例为89.37%。根据《办法》规定,我公司的全部关联交易须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管理,这将给金融控股公司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设置关联交易限额等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二、《办法》对我公司的影响分析

(二)内部管理
《办法》规定附属机构负责建立本机构的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向金融控股公司报送,配合做好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附属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
我公司成立以来,主要服务于集团内实体版块融资需求,给予集团内客户较大力度的优惠,定价远低于市场上其他商租公司。经过我公司对于集团内业务的初步排查,恐难以达到《办法》规定的上述“商业合理原则”。若其中部分业务存在 “关联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等《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关联交易,我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将面临相关监管处罚。
(三)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统筹管理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督促附属机构满足有关规定。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履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及时收集附属机构的关联交易信息,按季汇总分析和监测预警,每年进行评估检查。
我公司须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指导工作,设置专门的组织履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及时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并接受金融控股公司的评估检查。我公司目前员工数量较少,组织架构较为简单,人员力量尚不足以设置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部门以履行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和管理职责,短期内公司开展相关工作难度较大。
(四)金融控股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重点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所属企业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关联交易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防止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的交叉传染。
我公司目前集团内业务占比较高,关联度比例为89.37%。根据《办法》中规定的防止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之间交叉传染的管理要求,势必与我公司成立以来服务集团实业板块的业务方向产生冲突。如果该等冲突不能有效化解,将对我公司后续开展集团内业务形成较大障碍,影响公司业务发展。
(五)报告和披露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告并披露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和对外关联交易信息。
我公司的全部关联交易须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管理,我公司除按照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和披露之外,还须向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所需的相关信息。以上都需要我公司组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整理、核对和报告,工作量较大。
综上,《办法》明确了监管层面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我公司加入金融控股公司后,后续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将面临较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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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情形下
出租人权利救济路径选择初探

风险管理部 杨景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纠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现行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当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在合同加速到期、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个路径中择其一来起诉。实践中,因承租人财务状况、融资租赁物的种类及价值(残值)等情形不尽相同,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如何选择、设定才能最大程度实现自身诉讼目的、节约成本,值得深入探讨。

二、合同加速到期、支付全部租金

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一)适用情形
1、承租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财务状况较差、欠缺偿债能力,采用继续履行路径清偿前景不乐观的;
2、租赁物取回后,出租人有能力实施处置;
当出租人的租金债权无法藉由承租人、保证人继续履行的方式得以实现时,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失为一种保障自身权益的选择。但采用该诉请路径时应充分考虑收回租赁物在后续实际变现操作中的可行性(包括保值率、流通性、通用性、拆除难度、回收成本等),避免无法实现诉讼目的。所以,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并符合上述情形时,出租人可优先考虑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该路径下可以设定的具体诉讼请求
(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返还租赁物;
(3)赔偿损失。若租赁物残值不能覆盖债权,出租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金额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4)就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损失范围内优先受偿、要求保证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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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1、承租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财务状况尚可、偿债能力良好;
2、租赁物贬值较大、残值较低,即使收回处置后仍无法覆盖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租赁物收回后处置难度大;或租赁物已经无法寻回、已经灭失等。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以提供融资、收回租金为主要盈利模式,收回租赁物系保障租金债权实现的手段,但并非根本商业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融资租赁物多为承租人自行选择或特殊定制,不具备通用性,租赁物二手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处置租赁物的难度较大。所以,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情况并符合上述情形时,出租人可优先考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之规定,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该诉求本质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承租人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二)该路径下可以设定的具体诉讼请求
(1)全部未付租金;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滞纳金等;
(3)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评估费、公证费、交通费等;
(4)留购价款(如有);

融资租赁合同中,延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经常出现的违约情形。那么对于出租人而言,我们该如何应对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实现资自身权利的有效救济呢,本文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做一简单分析。

(5)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该诉求请求权基础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结合租赁物的性质、残值、权属状况是否易于判断确定、是否有其他担保措施等考虑是否设定该诉求;
(6)就拍卖或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有);
(7)租赁物所有权保留,即要求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在承租人、保证人向出租人完全偿付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等应付款项前归出租人所有。

四、《民法典》实施后的新路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一)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制度解释》第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已将融资租赁认定为非典型担保。
关于该非典型担保如何发挥功能,《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除前文所述诉讼请求选择“合同加速到期、支付全部租金(继续履行)”路径时,可以一并要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另外还可采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这一新路径,即直接申请拍卖、变卖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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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着眼于实现担保物权,无法借此程序使承租人、保证人承担给付责任,故判断是否采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路径时,核心考量因素为处置租赁物的可回款金额、变现操作的可行性,包括拆除难度、回收成本等。另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非讼程序,不能实质处理争议,故采用此路径还需特别增加一个条件,即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形认可度较高。若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应直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避免法院驳回特别程序申请,浪费时间成本。
在融资租赁已被界定为非典型担保的背景下,出租人应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民事诉讼解释》等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设计合理、高效的诉讼方案。如在租赁物价值较高足以覆盖风险敞口,且租赁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形认可度较高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按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快速处理租赁物;若租赁双方对合同履行存在较大争议,则应避免采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以防被法院以存在较大实质争议为由驳回申请,造成租赁物处置时间的浪费,并代以直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就拍卖、变卖租赁物价款受偿或者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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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路径分析

业务一部 张汉裕

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探讨背景

伴随着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政策的最新政策变化-《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我们国家的抗疫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新政策实施后医疗资源相对紧张的现状,部分医院ICU及呼吸科病房人满为患,凸显了医疗资源在应对这种大规模传染疾病工作中的紧缺。作为融资租赁行业一员,我们有责任考虑在我国医疗行业发展过程中我们能做些什么。
此外,近几年来医疗健康概念深入人心,也为租赁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由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涉及金融、会计、法律、医疗等诸多领域,并且受到医疗和融资租赁行业的双重政策监管,项目面临较多风险,如何把握机会,应对和管理项目风险愈发成为租赁公司,乃至整个行业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就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路径作简单探讨。

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历程及政策

1.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历程
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相对国外成熟市场起步较晚。一方面,随着我国人口规模增加、老龄化加剧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医疗卫生市场的需求空间也在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中央作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战略部署,医疗机构对自身基础建设和医疗设备的需求逐渐释放,财政拨款、银行信贷和自营收入往往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则为医疗机构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自2009年开始,我国医疗融资租赁进入高速发展期,市场渗透率也逐年上升。
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任何形式的新债,此后陆续出台的各项医改政策基本沿袭了四部委文件精神。随着国家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新政策不断出台,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风险不断暴露,医疗租赁项目逐渐进入退潮期。2018年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方法》,标志着审慎的制度规范开始建立,“总体趋严”的监管风向已形成,加强风控和回归本源业务成为了租赁公司转型的核心课题。
2.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政策
关于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政策变化2009开始,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一些县级公立医院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和设备购置,造成了较大偿债压力。因此,2012年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此后的各项医改政策也基本沿袭了四部委文件精神。从2016年开始,政策逐步放开,不再出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且陆续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发展。2020年初新冠肺炎肆虐初期,医疗卫生体系面临巨大挑战,央行等五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的优惠服务。近几年,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相关政策变化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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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近几年随着医疗融资租赁相关利好政策的出台和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较好的发展机遇。但在宏观经济持续低迷,监管总体趋严的环境下,融资租赁整体业务规模增速趋缓,我国租赁行业在经历了井喷式高速发展后,势必迈入深耕细作、提质增效的发展新阶段。

三、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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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文件名称
政策要点
1 2012年 《关于严格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的紧急通知》  禁止县级公立医院举借新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县级公立医院发放新债,要求严格县级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审批程序。
2 2014年 《关于抓好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的通知》  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行目扩大床位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禁止公立医院举债新建医院或举债新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3 201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4 2016年 《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探索医疗拷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
5 2017年 《“十三五”医疗器械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环境,促进创新型医疗器械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推进创新型医疗器械的应用。
6 2020年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的优惠服务。

国内成熟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针对项目风险管理累积了一定经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很多起步较晚的租赁公司更是缺乏项目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能力,导致租赁项目违约频发。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是“以设备为载体,融资为核心”,由医院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业务开展的需求,以融资租赁方式来融通医院所需资金,并以医院整体收入作为未来租金偿还的主体。租赁期内,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医院保留设备使用权,并要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目前,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以售后回租模式为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得到了持续改善。随着人口规模增加、老龄化加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医疗卫生市场的需求空间也在不断扩大。我国医疗机构按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两大类。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民营医院指非政府公办、具有私人性质的医院,大部分是营利性机构,少数非营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

从数量上来看,2010-2021年,我国医疗机构总数保持稳步增长,从2015年开始,民营医院数量超过公立医院总数。截至2021年底,我国公立医院11804家,民营医院共计24766家。我国医疗消费市场是一个不断扩张、潜力巨大的市场。民营医院近几年数量迅速增长,但与公立医院在规模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1. 公立医院风险分析及应对
公立医院风险首先是因高速扩张而进行大规模基建及设备采购,从而导致刚性负债超过医院自身偿债能力,引发信用风险。其次,医院收入规模增长,导致医院医保总额超支现象较为明显,对超支的部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主要根据当地的整体医保盘子结余情况来定,该部分资金回收难度较大,对医疗机构现金流将会产生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此外,医院融资资金存在被政府挪用的风险,但各个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不一,如果政府无法按时支付则极有可能导致医院发生逾期。因此,在公立医院风险识别过程中,需要重点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务必确保现金流涵盖比大于1,关注医保超支情况,如果账期超过1年则势必对医院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对于交易背景也需要做到重点核实,金额较大的基建项目可收集发改批复文件,合同及政府会议纪要验证真实性,支付过程中采用银票现场背书给基建商等方式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出现医院扮演类城投角色为政府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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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数量

2. 民营医院风险分析及应对
民营医院指非政府公办,具有私人性质的医院,以盈利性机构为主导。现阶段,我国民营医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数新建民营医院都是小型专科医院或诊所,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二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造假动机复杂,报表还原难度大;三是实控人多元化经营,盲目举债投资,资金不封闭,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重复抵押租赁设备等道德风险要高于公立医院;四是部分民营医院股东数量较多,股东成分结构较复杂,容易导致股东分歧,引发经营风险。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有民营医院风险点主要在财务数据真实性、资金用途和行业变化等方面。首先,民营医院由于是私人老板所有,与公立医院为政府举办不同,财务造假动机较高,存在多套帐的情况,如果有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如四大进行审计,则报表可信度较高。如没有则需获取客户内账,并通过报表的勾稽关系,银行对账单和HIS系统收入核实,负债与征信报告金额匹配性,净利润与行业均值差异,来验证报表的真实性。其次,民营医院的实控人并不一定是医疗行业出身,因此极有可能有较多的关联企业,哪怕是医疗行业出身的老板,在医院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也容易开始走多元化经营道路。因此在民营项目风险识别过程中,需要重点了解关联企业信息,收集征信报告,从集团整个层面而非单体的医院进行负债的盘点,进行分析其现金流涵盖比是否满足大于1的要求。再者,需要对民营医院过往几年的资金拼盘进行梳理,如果发现资金流入大于资金流出,则极有可能存在未告知的隐性负债,该类项目需要审慎推进。推进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控资金用途,如有基建需要收取发改批复文件和基建合同验证,如有股权投资则收取相应的股权投资协议,前期的大额转款凭证及医疗同业交叉验证进行核实。最后,民营医院可能存在行业性风险,如2020年新冠疫情引发医美和口腔机构停业,导致相关机构巨额亏损,需要在行业环境发生变化的第一时间与民营医院做好沟通,并与其他金融机构一道通过展期的方式助力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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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陈娜.美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对我国医疗设备租赁的启示.中国药业,2008(20)
2. 李乔羽.医院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应用现状及效用探究.现代商业,2015(24)
3. 刘岩,何伟.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项目流程及风险防范探讨.中国医学装备,2012,9(03)
4. 程家桃.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在医院的应用.会计之友,2019(23)
5. 胡慧萍.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医疗设备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财会学习,2018(34)

根据在贷款期内利率是否变动,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一)固定利率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多采用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每月或每季度的某一特定日期为结息日;到期还本时利随本清。
(二)浮动利率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多采用浮动利率,在借款期限内按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调整利率,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按季、半年或年还本;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或自提款日后每隔三个月结息,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利率浮动管理中涉及利率调整日,又称重定价日,包括年度首日、提款日按年对应日、提款日按季对应日等。从这一天直至下一次重定价日的前一日,利率按此重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重新定价。
1、按年首日浮动,即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当计息期间为12月21日至3月20日时,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如2021年12月20日1年期LPR利率由3.85%调整为3.8%,则12月21日-12月31日的11天计息利率为3.85%±基点;2022年1月1日至3月20日的79天计息利率为3.8%±基点。
2、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满一年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实际提款日每满一年对应的月和日,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2021年6月25日提款,利率为3.85%±基点。每年的6月25日为重定价日。当计息期间为6月21日至9月20日时,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2022年6月25日为重定价日,2022年6月24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则2022年6月21日-6月24日的4天计息利率为3.85%±基点,6月25日-9月20日的88天计息利率为3.7%±基点。
3、自提款日每满一个季度的对应日为重定价日,当月无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如2021年11月25日提款,则每年的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为重定价日。在每段计息期间若遇到重定价日,利率调整时需分段计息。

银行贷款利率与利息解析

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随着集团财务共享系统的上线,对于银行还本付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化要求,作为资金管理人员应能够精准地提供计息单据,作为共享系统的凭证。经梳理合作银行及相关银行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的约定,现将银行贷款利率与利息解析如下:
当前公司在银行贷款的利率均采取1年期LPR利率加/减基点予以确定。LPR利率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予以公布。贷款利率依据合同约定调整时,调整后LPR利率为重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款利息自提款日起算,按日计息。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采用单利计算利息。

一、利率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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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息方式包括先收息方式和后收息方式,其中先收息,又称预收利息,即银行在放款时,根据放款的金额、贷款期限以及约定的利率预先收取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当前银行收息方式均为后收息方式。
(一) 后收息方式
    后收息方式包括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式。
1、定期结息:在结息日,即每月或每季度的某一特定日期(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末月的20日),按利息计算周期内的贷款余额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2、利随本清:在偿还贷款本金时,同时偿还本金部分自提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二)案例分析
假设2020年1月1日贷款12,00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12月20日,每季度还本1,000万元,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共12次结息),21日为还本付息日,利率为4.15%,固定利率。
1、定期结息的计息本金为结息时点的贷款余额,在12次结息日中,计息本金的贷款余额分别为12,000万元、11,000万元 、10,000万元 、9,000万元、8,000万元、7,000万元 、6,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计息天数为利息计算周期,即相当于一个季度的天数,约为90天。
2、利随本清的计息本金为当期的还本金额,均为1,000万元;计息天数为提款日至本次结息日的天数,在12次结息日中,计息天数分别为80天、172天、264天、355天、445天、537天、629天、720天、810天、902天、994天、1085天。
通过计算可知,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结息这两种方式利息支出的合计金额相等。定期结息的利息支出前多后少,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利息支出占合计利息支出的比例分别为53%、34%和13%;利随本清的利息支出前少后多,2020年、2021年和2022年利息支出占合计利息支出的比例分别为12%、33%和54%。
在权责发生制的账务处理模式下,上述两种结息方式,对营业成本和利润的影响一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在贷款存续年度内有所区别,定期结息方式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前多后少,利随本清方式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前少后多。

二、收息方式

(一)浮动利率能够灵活反映市场上资金供求状况,能够根据资金供求随时调整利率水平,有利于缩小利率市场波动所造成的风险。在利率下行周期内,建议选择浮动利率,并缩短利率浮动的周期;在利率上行周期内,建议选择固定利率或延长利率浮动周期,均有利于公司减少利息负担。
(二)在利随本清的方式下,利息的现金流支出先少后多。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随本清的实际利息负担较小。在银行融资时,应倾向于选择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

三、管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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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细照学中干 勇毅前行创辉煌

业务二部 陈佳倩

张鹏省董事长《“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一文,可谓是行业小白的入门文章、解惑文章。只有耐下心来逐字逐句的把文章深入阅读理解,或许对行业有个一知半解、或能一窥融资租赁行业的大门。这篇文章内容全面丰富,说理清晰、辩证深入,涵盖了融资租赁的定义、性质、渊源、业务特征、知识范围、会计核算、法律关系、金融属性与贸易属性、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切实的在行业的很多方面为我答疑解惑,让我获得了金融知识、融资租赁行业知识上的洗礼;在文中也出现了一些自己不曾听到过的金融术语,我把它们逐一查找出来并深入了解,更大的扩宽自己对于行业知识领域的了解。

——读《张鹏省:“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有感

最近,公司号召大家深入学习融资租赁行业知识,并推荐大家阅读张鹏省董事长的《“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一文,作为入职公司三个月的行业小白,在逐步阅读这篇文章时,让我从内心感觉非常惊喜和兴奋,惊喜在于这篇文章的内容丰富、涵盖了业内太多的知识和名词,兴奋在于能通过这样一篇细致深入文章作为窥见融资租赁行业的透视镜,能省掉自己多方找寻、各种搜查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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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张鹏省:“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

读完这篇文章,我忽然觉得自己作为一名融资租赁业务经理,还有太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术是需要我掌握学习的。而且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也存在着竞争加剧的整体形势,技术和产品瞬息万变,我更要牢固树立“学中干、干中学”的工作学习意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来公司三个月实习过程中,我已经投入到一些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工作中,比如像昆交投项目的跟进及前期尽调,还有天津渤海化学项目的实地拜访交流工作以及前后期与客户的成本沟通和对接。在业务的开展中,我也深刻地感受到,融资租赁的理论知识学习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不然,难以从根本上理解我们开展各项业务的底层逻辑,但我们也不能照本宣科、盲从理论,还要落地到实际业务的开展中,还要了解待人接物的方法、掌握与人沟通谈判的技巧,尤其是尽调过程中,要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和情况来辅助我们精准的研判业务,觉察到业务的风险要素和发展趋势。
金融业从业人士既要做专家,也要做杂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贯彻落实“终身学习”观念,进一步提升自己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吃透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特点,审慎开展各项业务,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金融业从业人员,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浅议新一年计划的实施

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每到新的一年,人们总会列出新年的计划,但是大多数的计划都无法顺利实施。那究竟是什么阻碍我们实现这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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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讲解融资租赁“渊源”一部分中,讲述了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起源。先阐述了人类财富的来源为资源和人力,又从根本上展开,逐步推及融资租赁,深度辨析了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业务区别。让我明白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租期接近于租赁物使用寿命,租金接近于标的的购买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以某种方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从业务特征上来说,文中也通过处分权与其它物权的辨析,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解释,强调了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传统租赁是租赁形式的根源,由物权控制债权。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在购买完成租赁物后,租赁初始出租人就让渡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承租人,自身保留处分权至租赁期结束;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这一点上,直接租赁业务区别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明确了这一点,更有助于理解直接租赁的优势和融资租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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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张鹏省:“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

读完这篇文章,我忽然觉得自己作为一名融资租赁业务经理,还有太多的金融知识和业务技术是需要我掌握学习的。而且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行业也存在着竞争加剧的整体形势,技术和产品瞬息万变,我更要牢固树立“学中干、干中学”的工作学习意识,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来公司三个月实习过程中,我已经投入到一些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工作中,比如像昆交投项目的跟进及前期尽调,还有天津渤海化学项目的实地拜访交流工作以及前后期与客户的成本沟通和对接。在业务的开展中,我也深刻地感受到,融资租赁的理论知识学习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不然,难以从根本上理解我们开展各项业务的底层逻辑,但我们也不能照本宣科、盲从理论,还要落地到实际业务的开展中,还要了解待人接物的方法、掌握与人沟通谈判的技巧,尤其是尽调过程中,要学会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掌握更多的信息和情况来辅助我们精准的研判业务,觉察到业务的风险要素和发展趋势。
金融业从业人士既要做专家,也要做杂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贯彻落实“终身学习”观念,进一步提升自己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吃透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特点,审慎开展各项业务,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金融业从业人员,为公司的稳健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浅议新一年计划的实施

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每到新的一年,人们总会列出新年的计划,但是大多数的计划都无法顺利实施。那究竟是什么阻碍我们实现这些计划?

以我自己为例,我的计划实施失败的经历很多,原因可能是:我的目标太多,精力不足,没有及时根据实践对目标及实现目标的路径进行微调。要及时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实现目标的路径,形成类似习惯的行为,长久地支持目标的完成。另一种更深层的原因可能是,没把计划放在更长远的时间跨度上审视。当你认识不到那些新年计划在长期发展中的意义,且努力一时无法获得正面反馈时,很可能就不愿为了实施计划而付出努力、投入汗水了。
比如健身,曾有方法说,先进行自我说服,告诉大脑这次锻炼只是20分钟,并不痛苦,然后用循序渐进的方法从简单的运动开始,让大脑真的相信了锻炼是轻松的,慢慢就会形成运动习惯,每天20-30分钟的锻炼,将会使身体越来越健康。其实就是通过积少成多的习惯,日积月累,最终形成健康的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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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融资租赁”行业归属探讨》讲解融资租赁“渊源”一部分中,讲述了现代融资租赁业务的起源。先阐述了人类财富的来源为资源和人力,又从根本上展开,逐步推及融资租赁,深度辨析了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业务区别。让我明白融资租赁合同不可撤销,租期接近于租赁物使用寿命,租金接近于标的的购买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以某种方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是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最大的区别。从业务特征上来说,文中也通过处分权与其它物权的辨析,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解释,强调了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传统租赁是租赁形式的根源,由物权控制债权。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在购买完成租赁物后,租赁初始出租人就让渡了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承租人,自身保留处分权至租赁期结束;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这一点上,直接租赁业务区别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售后回租。明确了这一点,更有助于理解直接租赁的优势和融资租赁的特点。

再有一点,就是防止“黑天鹅事件”对计划的影响。苏格兰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讨论过,我们看到的白天鹅数量再多,也没办法据以推论所有的天鹅都是白的,只要看到一只黑天鹅,就足以推翻这个结论。这个问题后来以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谓的“黑天鹅问题”著称[1]。黑天鹅事件,是指难以预测,但突然发生时会引起连锁反应、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的小概率事件。如果计划的横跨时间够长,就一定会出现一些特别的风险事件,对计划产生破坏性影响。做出应急预案,采取审慎的而非激进的态度很重要。比如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计划被打乱,原本1年可以完成的事,可以采取拉长战线、打持久战的方式,变为1年半或者2年时间完成,适应新的工作和生活节奏。当时间投入得足够长,应对的方式就更多样。
总而言之,实现计划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作家乔治·艾略特(George Eliot)说,“天上不会下玫瑰雨,想要更多的玫瑰,就必须去种植。”但同时享受其中的过程吧,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可以体验到人生的真相。

■ 参考文献: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随机漫步的傻瓜》,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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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君成租赁

说到日积月累,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习惯--知识的积累--值得谈谈。一开始我也焦虑地以一年要读多少本书作为我的新年计划。但没有想过建立所谓自己的知识体系,随机地挑书进行阅读。如胡适所说,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进一寸的欢喜。于是我读了一些书,忘记了大部分内容,效果并不好。后来看到《纳瓦尔宝典》一书中,将人类的知识进行了排序,将更有真理性价值的基础学科如数学、物理等作为精读的领域,学会用略读的方法读一些只有简单观点的书籍,学习各个领域的底层逻辑和基本概念,以这些为基础掌握大量的知识,形成系统和体系。我自己深以为然,认识到读书的真正意义是追求真理,而非成为装点生活的装饰。重要的不是读了几本书,而是变为自己认识世界、认识自身的工具。我最惊奇的一点,是作为投资家的纳瓦尔,每天读书1小时,读书涉猎的范围极广,在他眼里,不应该对世界上任何书产生恐惧。他的观点值得学习。
计划、目标是用更多的付出及更长久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发生在客观世界中的、由自己的主观驱动的事务。意识到客观世界是复杂且在变化中的,自己的主观世界同样有时是由情绪做主导的,训练自己的思维模式,使一切井井有条地按自己设想的方向发展,可能需要一些技巧。比如,为一点点小的进步庆祝。一次次小的胜利瞬间,都值得记住,因为万事开头难,有一点点进展,都是对自己的鼓励。在计划执行的前期,积极的进展是很重要的正向反馈。另一个重要的技巧,是知道量变引起质变的情况下,为自己记录下自己的改变,将这一切当做档案留存,作为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进步的见证。无论是通过日记还是通过笔记的方式记录,这样做,都能增强成就感,不会因为暂时得不到反馈而产生虚无感。写下来的东西,还可以帮助人们整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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