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汲水集2022年第一期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2年03月

卷首语/

Volume header language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编    委:任超伟 刘琪 徐璐 石亚男 苟涛 折丽 卫文娟 高峥嵘
               涂晓婧 李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目录

CONTENTS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SPV资金拆借涉税问题探讨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政策浅析 
 2022年—融资租赁行业承上启下之年 
“双碳”背景下的新能源与新基建未来可期 
谈融资租赁业务经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浅谈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 
电解铝行业的跟踪与思考 
关于构建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思考
难在选择,贵在坚持 

40

43

47

52

55

58

60

62

65

行业中的我们

行业动态

北京冬奥会的采购工作,涉及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7万亿金融租赁走向服务实体最前线
2022融资租赁的发展新动向  
2021年天津口岸融资租赁发展迅猛
租赁公司加大绿色布局助力绿色发展  

29

31

34

36

37

行业与政策解读

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融资租赁新旧立法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央行:融资租赁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备受热议!金租开展构筑物融资租赁交易为何受限?
三大视角揭密非设备类在建工程租赁物的合规性

02

06

10

14

16

19

24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和媒体,在作者未明确声明不能转载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在文章注明出处或作者及相关信息若对转载内容有疑义的内容权力者,请书面反馈并提供确切的个人身份证明与详细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邮件形式(tuxiaojing@sejcfl.com)进行联系沟通。

电子期刊二维码

one

01

part

行业政策与解读

银保监会发布
《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  文章来源:公众号租赁浪子

为配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规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行为,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各项监管制度更好落地执行。
2022年2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1、《规程》制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法人监管原则;二是坚持风险为本原则;三是坚持联动监管原则。
2、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业务营销、属地租赁资产风险管控等职责,其收支、财务管理由法人机构统一管控,多数无独立财务会计核算,无独立会计报表,无法填报相关非现场监管数据。按照法人监管原则,《规程》第四条明确规定,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
3、《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而《规程》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一、主要内容有:

│君成租赁 │02

01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融资租赁行业信用风险分析
2021年,是信用风险集中暴露的一年。房地产行业的信用风险,快速向其他相关行业传导,其中受伤比较严重的就是金融业,以信托行业为主。同时,监管持续压降融资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信托行业举步维艰。2020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出现暴雷事件。可是奇怪的是,传统非标另一个王者--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忽视甚至无视了。
实际上,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逐渐暴露。考虑到金租公司强大的股东和较低的资金成本,金租公司在短期内出现信用风险的概率较低,我们在本文主要考虑商租公司的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事件之所以关注度较低,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新闻效应。
一般来说,信托的负债端资金来源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个人投资者,一旦信托未能如期本息兑付,那么个人投资者们会通过一切手段来形成舆论效应,所以我们能够以最快速度看到信托公司的信用风险。
在一定程度上,信托从事的是类银行业务,以融资中介的形式存在。
然而租赁行业并不这样,租赁行业负债端资金来源主要是三部分: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和ABS发行。
租赁的负债端来源更多的是机构业务,租赁在一定程度上是自营业务,即使是承租人违约或者逾期,可能也只是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知情,并没有新闻效应。
既然信托公司项目的逾期或违约已经在一定规模上发生了,那么租赁行业是不是也在发生这样的情况呢?
由于租赁属于非标融资,信息的透明度非常低,也只能从部分公开信息得到一些数据,来推测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

二、延伸阅读:

下面从几个层面来看看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风险问题
(一)法律法规层面

融资租赁行业,在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层面近年来发生较多变动。
初期融资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是商务部。2011年底,商务部发布了《“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2013年9月,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对融资租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
自2019年末起,租赁公司能够透过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做出更好的评估。同时,各地陆续出台地方版的租赁管理办法,对注册在本地的租赁公司进行差异化管理。
2020年6月,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的监管由商务部移交至银保监会,结束了融资租赁的多头监管。
银保监会管理下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在新管理办法中,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变更为“8倍”,并增加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加强杠杆管理,凸显主业经营。

同时,银保监会明确对融资租赁公司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作出具体要求,即“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同时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这对于部分围绕股东业务为主的央企系融资租赁公司形成新的监管要求。因为央企系租赁公司是国内发债租赁公司的主体,96家央企有58家央企系融资租赁公司。
2021年6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自2021年起,由人民银行提供的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则进一步加强了欺诈防范力度。此外,近年来司法效率的提高亦有助于加速租赁公司减损资产的回收。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主旨在于将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落实到地方。
在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实际上,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已经超过1万家,跨省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占比达到90%,这对于部分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能跨省开展业务会形成较大打击。
目前,在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和ABS的融资租赁公司有170家,债券+ABS余额达到8500亿,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大部分都会跨省经营业务,未来如何完成本地化,成为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当然目前仍然是征求意见阶段,未来会不会有所变化,还有待观察。

(二)业务层面

国内融资租赁行业,从业务模式上主要分为直租和回租,目前国内租赁行业是以回租模式为主。
直租业务模式中,主要涉及设备供应商、租赁公司(发行人)和承租人三方。发行人作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将约定租赁物清单、租赁本金、利率、还款安排、租金调整方式、期限等合同要素,并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承租人所需设备并支付货款,设备运抵承租人经营地并投入运行后,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定期向租赁公司(发行人)支付租赁款项,租赁期届满后,租赁公司(发行人)向承租人以名义价格转让相关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发行人)出售自有设备,即转移设备所有权至租赁公司(发行人),同时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发行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将约定租赁物清单、租赁本金、利率、还款安排、租金调整方式、期限等合同要素,并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定期向租赁公司(发行人)支付租赁款项,在租赁期届满后,租赁公司(发行人)向承租人以名义价格转让相关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04

03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回租模式的借贷属性更强,租赁物类似抵押品,但其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在承租人违约后处置更为便利。
和银行业务类似,租赁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是租赁利息收入,由于租赁的利率水平普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所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息差收入也更高,在扣除相关融资成本之后,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息差在2%-5%之间。

(三)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情况

2022年1月4日,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连发四份公告,披露其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情况。据公告显示,韩城城投未按期偿还邦银租赁3850万元租金,与中垠租赁发生债务逾期4899.74万元。此外,2021年6月韩城城投未按照执行与中远海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租金逾期3983万元。
这掀开了城投在租赁公司逾期的冰山一角。其实在很多省市,融资租赁的违约已经非常常见。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特殊的经营方式,都存在“短借长投”的现象,也就是负债端高度短期化。一旦短期融资成本上升、或者短期融资能力出现问题,可能立刻存在偿债能力问题。
在全部200多家租赁公司中,流动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中位数是50%左右,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短期负债占比甚至达到70%。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对短期负债依赖度过高,这对相关债券来说,还是有一定风险的。这一轮房地产债券流动性危机,有一个重要原因,项目开发周期长,而房地产企业太过依赖短期负债,最终造成行业性的债券价格下跌。
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共发行超过1500笔债券,发行金额达到7700亿,目前融资租赁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余额也超过8500亿。
在债券违约常态化的大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预计会受到较大冲击。对于承租人来说,银行贷款、公开债券违约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因为银行贷款违约意味着银行断贷、债券违约意味着资本市场再融资断裂,但是诸如信托、租赁等非标违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承受的。
所以很多非标违约常态化的公司,会尽一切努力来保证公开市场债券正常兑付,但是这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实在不是好事。
而且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逐步减少租赁、信托等非标准化、高成本融资方式,未来融资租赁在政信方面的项目肯定会逐步减少。
比如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的《南通市财政局2022年工作计划》,将“强化债务管控、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作为一大任务之一,进一步压降融资成本,对融资成本6%以上的隐性债务全面清理、分类处置,争取2022年末全市隐性债务平均综合利率下降到5%以内。这些高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主要是租赁等非标融资。
租赁公司现在受到经营范围、属地限制,再叠加经济下行和信用风险暴露,2022年可能是租赁公司艰难的一年。

融资租赁新旧立法解读

■ 文章来源:圣大律师事务所 作者:段丽芳 晏海丹

摘要:在《民法典》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四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14)》”)。《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总体继承了原《合同法》的内容,涉及到实质性修订的内容包括:(1)明确“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明确租赁物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3)明确支付象征性对价的约定可推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4)删除“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表述。

《民法典》第737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未曾颁布)相比,是一条全新的条文,此条经历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第527条中“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等方式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掩盖非法目的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修改为“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修改过程。对比《民法典》中对19个典型合同的规定,仅有“融资租赁合同”设置有此种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立法或是监管态度上,对租赁物真实存在的底线要求都是一贯和严格的。
本条是《民法典》第146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民法典》的一致性,同时强调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和“融物”的两大特质,缺一不可,若无租赁物,则为“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业务,将面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一)明确“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737条

1、何为“虚构租赁物”?

应该结合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两方面来判断:
(1)租赁物真实存在
第一种情况,如租赁物客观不存在且无法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自然无法成立。结合《民法典》第736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内容,也表现了对确定特定租赁物所做出的形式要求。
第二种情况,租赁物客观存在,但无法特定、所有权未转移或存在转移障碍,构成虚构租赁物。司法实践中又存在事实上的虚构租赁物和法律上的虚构租赁物两种情形。以所有权转移存在法律或实际障碍的物或权利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或虽有明确的租赁物,但不实际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此种情形很可能被认定为“虚构租赁物”。“租赁物”确实真实存在,但是其并非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实务中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订或生效时,已经转让给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并与之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06

05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方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特定租赁物,也不足以证明所有权发生过转移,现有证据仅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资金出借与返还,案涉合同系借款合同而非融资租赁合同。”
参考韩耀斌《融资租赁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一书,基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审慎核查及关注义务,无论是事实上的无租赁物或法律上的无租赁物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其归根结底均是当事人对于租赁物及交易融物性的漠视,基于其他事实应认定双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系虚伪的意思表示。
(2)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就设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意是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谋虚伪中的表面行为,不是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无法据此构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然而,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就另外的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因此,对于掩盖在无效的融资租赁行为之下的其他有效的法律关系,将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转化为其他法律关系。即融资租赁合同中无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融资租赁)无效后,并不直接导致隐藏的真实民事法律行为(如借贷、投资)也无效,而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下的真实法律关系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被认定为没有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即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转性后果。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2020年)》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735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有“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名为“租赁”实为“投资合作”、名为“融资租赁”实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在(2020)沪74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与J公司、F公司签订的编号为U021-001BLC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重复,只能用于其中一个合同作为租赁物,故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实际并不存在,亦无法转移所有权,故本案合同项下并无实际租赁物。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系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实际应以借款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还值得讨论的一点是,在《民法典》第146条项下,并经前述论证,可以直接得出的结论是,双方共同进行虚假的融资租赁的意思表示时,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即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通谋虚构租赁物才可直接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尽管《民法典》第737条并未明确其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共同进行虚假的意思表示,还是承租人单方进行虚假意思表示。但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及《民法典》第737条的语义表达,如果出租人并未与承租人进行通谋,仅仅是承租人一方虚构了租赁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仅是承租人单方欺诈行为,如果出租人已对租赁物进行谨慎审查就应合理排除出租人通谋虚构租赁物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则可以主张《民法典》第148条之撤销权,该融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界定为效力待定,直至因出租人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除斥期间届满的情形下效力得以确定。

《民法典》第760条同时吸收了《司法解释(2014)》第4条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归属问题的规定,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但如融资租赁关系转性为其他的性质,则租赁物的归属可能根据实际交易内容发生变化。

2、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后租赁物的权属问题

《民法典》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条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合同的非典型担保功能,并结合《担保制度解释》第67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54条等规定可以梳理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大致规则为: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受让人;
(2)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基于租赁关系善意取得使用权的承租人;
(3)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申请保全或执行抵押财产的其他债权人;
(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破产的抵押人债权人;
(5)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其他的担保权人。
《民法典》颁布实施前,出租人所有权与第三人权利发生冲突的主要依据《司法解释(2014)》第9条处理,该条规定了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及他物权的善意取得规则,是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缺席的情况下,出租人物权保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该条是在动产登记法律规范颁布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权宜之计。租赁物登记一直以来是困扰业界的大问题,因不同租赁物存在不同的登记机关,没有统一的登记平台等,造成了实操中一定程度的混乱。本次《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但明确了融资租赁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同时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人民银行作为登记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融资租赁被纳入其中,不仅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问题,同时还解决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问题,为出租人办理物权登记提供了法律支撑和操作的可行通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规范的动产及权利登记平台,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及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由于行政管理的原因需在特定的部门登记外,中登网的建立解决了登记和公示困难,使善意第三人查询动产权属有了渠道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识别“恶意”第三人的难度。

(二)明确租赁物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745条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08

07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对于一些租赁物无登记机关,如水电站大坝、桥梁、隧道、基站等构筑物。当出现此类情形时,若承租人为合法建造者,根据《民法典》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若无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动产中因无明确权属登记部门而无法登记的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合法建设者即承租人,自建造完成之日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法规未禁止流转的情况下,以无明确权属登记部门的构筑物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因该类不动产客观上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则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及合同履行情况,符合融资租赁特征的,未办理所有权登记不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
对于此类租赁物,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类不动产租赁物所有权权属及转移事宜,并明确将来可以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承租人应立即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应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贵司名下并承担相应税费;同时约定在承租人届时未按照约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贵司享有提前终止租赁的权利或要求承租人更换租赁物的权利、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另可关注《民法典》颁布后续可能颁布的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

(三)明确支付象征性对价的约定可推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于承租人——《民法典》第759条

第75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本条体现对于承租人的保护,亦体现融资租赁实质为“融资及融物”。在目前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数均约定租赁期间届满且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后,由承租人按“现时现状”予以留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而留购约定作为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租赁双方的一种通常安排,其数额一般为象征性的、大大低于租金标准的额度。
承租人行使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仍然存在前提条件,即约定的租金义务须履行完毕;若承租人届时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仍然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民法典》第758条)。反过来说,出租人亦无权拒绝承租人在满足约定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其应当依法依约向承租人完成交付。不难发现此条吸纳了交易习惯并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务⑮的立法考虑:
符合交易实质。以融资租赁的方式添置固定资产是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承租人的重要目的,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体现。添置固定资产自然包括期末需要获得所有权的意思。当出租人收回了全部成本及合理利润,即实现了其商业目的。此时,象征性价款就不具备等价交易的内涵。2、支付象征性价款主要是为了督促承租人及时支付租金。如没有支付全部租金,就无法通过支付象征性价款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3、象征性价款与租赁物的实际余值处于一个完全不对等的关系,彰显了交易各方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意向,为一般情况下作为理性的承租人不太可能放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融资租赁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初步看法。为方便实务界与理论界了解这些看法,现转发该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相关立法条文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向立法部门反映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由出租人自行处置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的规定的建议,我们将通过调研及时论证完善的具体方式。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分别规定了租赁物归属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的不同情形。一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象征性价款时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认定租赁物归出租人。
进一步而言,当事人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合同约定应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与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租赁物残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剩余部分价值;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等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出租人不再予以返还;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小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人继续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10

09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在合同约定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归属,但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解释和补充,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然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的条件不具备,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此时,因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出租人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的结果,租赁物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清算规则。本条是《民法典》第146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具体运用,体现了《民法典》的一致性,同时强调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和“融物”的两大特质,缺一不可,若无租赁物,则为“资金空转”的融资租赁业务,将面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

二、关于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判断标准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如上所述,在合同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进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规定并非限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在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时,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抵扣的剩余部分价值。

三、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如建议中所说,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
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

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
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四、关于统一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执行标准,依法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法定的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但实践中,国内已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以及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许多租赁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通过前述系统的登记、查询,作为保证其租赁物权利的重要支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也专门对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较为全面地弥补了立法不足,从满足行业急需,引导市场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予以认可,有效促进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配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其中第35条将融资租赁纳入到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形式。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并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登记系统、统一登记制度等规范的制定主体等作出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以及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均已明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已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今后,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有着统一的平台,司法裁判中判断租赁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适用标准也是统一的。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12

11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关于实践中的机动车租赁市场中出现的机动车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所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负有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租赁物权利的义务,租赁物已在法定的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的前提下,第三人未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不应认定为善意。但是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
一是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由于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第三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对此,法律并不能例外作出保护;
二是承租人的债权人对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申请强制执行,出租人以其系真实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如果对租赁物办理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的,是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的;如果对租赁物未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基于承租人的债权人的申请对租赁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出租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观点仅是我们初步的看法,供您参考。我们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指导案例等方式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出台以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司法解释。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财政税收政策方面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

1、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2、不动产售后回租契税问题

目前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已同属银保监会监管,从事的都为融资租赁业务,为了行业长期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两者应享受相同财税政策,以鼓励众多融资租赁企业规范发展,合理计提损失准备金,为行业全面防范、抵御金融风险提供助力,同时也可缩小和境外税收征管政策差距。

建议:统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标准。允许内资、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参照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年末资产余额提取坏账损失准备金,并准予税前扣除。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的要求,金融租赁开展售后回租,单边征收契税,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享受相关政策。

建议:将财税【2012】82号契税优惠政策扩大至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进一步研究降低不动产租赁交易中的税费成本。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14

13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建议:允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违约造成的逾期贷款利息超过90天的暂缓缴纳增值税。

3、金融租赁公司超90天应收未收利息可以暂缓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力的促进了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

建议: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比照金融机构享受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以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及实体经济发展。

4、关于租赁、保理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需求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已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之中,但现行的所得税、预提税政策与境外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支撑租赁公司广泛拓展海外业务,制约行业国际化发展。

建议:对开展以离岸租赁及出口租赁业务为主的租赁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降低以海外收入为主的租赁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租赁产业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倡议。此外,还可以吸引主要从事海外业务的租赁企业尤其是项目子公司,将业务转至国内开展,同时将资产也合并至境内,还可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5、离岸租赁、出口租赁所得税政策缺乏国际竞争力

央行:融资租赁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 文章来源:新浪网、四川成渝官微

近日,央行发布的一项政策的征求意见稿,对融资租赁的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进行了限制。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融资租赁行业最为关注的一条规定是: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其中,“地方金融组织”指7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包括:
第二十七条【违规跨省开展业务的处罚】地方金融组织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政策由来和意图

此前,银保监会亦曾于2021年10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就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异地经营回复如下:“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目前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异地经营没有明确监管要求。但在监管导向上,除反向保理和承租人或出卖人为集团内关联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外,支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主要服务本地、深耕本地市场。同时,监管上不鼓励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脱节或者在注册地只保留少数职能部门、其他部门跨省市办公的做法。”可见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并非事出突然。由于相关监管办法要求注册地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主要责任,而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活动势必对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带来难度,因此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原则上服务本地应是当前出于监管便利的现实诉求。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16

15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较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体量较小,项目风险把控能力相对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自身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跨省业务不仅自身将面临更大的经营风险,势必也会带来较大的异地监管压力。因此《条例》关于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规定的提出,也是为了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在高度重视金融风险的当前,《条例》的出台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国共有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12088家,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其中广东、上海、天津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位居前三,合计占比超过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70%。除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审批难易、配套税收优惠等政策性因素也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数量的分布。
以天津市为例,2021年上半年GDP总值为7309.25亿元,在全国省级行政单位中位列第23位,仅占全国同期GDP总量的1.37%。而得益于此前在天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便利审批条件和优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天津自身的区位优势,截至2021年6月30日共有2057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成立于天津,占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17.02%,市场容量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存在严重失衡。因此,异地展业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的常态。
以广州越秀融资租赁公司为例,该公司于2012年在广东省注册成立,注册资本94.41亿港元,为上市公司越秀金控(000987)(股票代码000987)的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国资委。截至2021年3月末,该公司资产投放规模为515.60亿元,在公司注册所在的广东省投放规模占比仅为15.68%,广东省外投放占比达到了84.32%,其中江苏省、浙江省的投放规模占比分别达到了33.14%、21.81%。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公司中。其异地业务占比分别为83.43%、94.32%、98.15%。另因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对外按照华东、华中、华南等片区口径披露区域业务投放情况,无法准确区分异地业务占比,故按片区分布推算其异地业务占比情况,预计异地展业比例也较高。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和异地展业情况

影响和展望

由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展业,则当本地市场容量与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存在严重失衡时,会导致部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加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萎缩。这显然是监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
融资租赁自诞生以来即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金融形式,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因产业链上下游通常存在资金、实物、贸易流转等跨区域的现象,所以跨区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也是行业的天然属性。然而,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大部分都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这实际上是在“融物”的外衣下从事的应当被严格监管的类信贷业务或通道业务,对地方金融环境的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近年来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一系列监管政策,包括此次发布的《条例》都是为了让融资租赁行业回归“真租赁”的行业本质,严格控制金融风险。因此,未来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向国外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看齐,逐步扩大在专业领域的直接租赁业务占比,减少融资性售后回租等类信贷业务及通道业务。

从区域监管来看,对于已经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或可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请,取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资格。至于需要满足的监管或自身条件,或将在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中进行约定。对于为数众多的因注册便利和税收优惠等因素而在异地(如天津东疆、深圳前海)设立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将公司迁回主要办公地或将是为满足监管规定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经营模式和业务种类多样,考虑既已形成的业务格局和市场需求,《条例》预留了过渡期,规定“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实现平稳过渡。”这就为融资租赁公司未来异地展业预留了一定政策空间。同时,参照2014年开始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金融租赁公司跨区域开展业务并未受到限制,“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因此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异地展业未必会被“一刀切”全面禁止。在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制定的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中,或将明确准许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条件。比如注册资本或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监管部门可以及时、有效地对公司业务和管理实施监管等。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18

17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备受热议!金租开展构筑物
融资租赁交易为何受限

■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

构筑物能否作为租赁物?地下管网是否属于构筑物?金融租赁公司开展构筑物融资租赁交易为何受限?
由于构筑物单体价值高、原始享有构筑物所有权的承租人信用资质优于中小民营企业等原因,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长期被大量融资租赁公司青睐。但是近年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已基于监管要求,停止或压缩了该类融资租赁的交易规模。本文将尝试探讨实务中出租人咨询较多的构筑物相关法律问题。

(一)构筑物的概念
除了租赁物真实存在之外,还需要能特定化,是具体的物,能够与其他物加以区分,而不能是笼统的物,比如租赁物清单仅显示“机械设备一批”、“管线一批”,这样的标的物很难特定化,此类标的物不具有物权法上“物”的独立性特征。因此在相关司法案例中法院认为以类物作为标的物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而言,《民法典》第344条、第352条、第356条、第357条等条款均涉及“构筑物”,但并未对“构筑物”的具体定义作出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2020年7月出版,以下简称《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构筑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构筑物,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
此外,《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第2.1.5条也对构筑物作出了界定:
“构筑物是指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构筑物与建筑物在法律层面并不相同。《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住宅、写字楼、厂房界定为建筑物。据此,法律上的建筑物一般属于可以办理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而法律上的构筑物通常被认为属于地上附着物。
(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构筑物
与机器设备等动产相比,构筑物的单体价值往往较高。与中小型民营企业相比,原始享有构筑物所有权的主体资质往往更为优质。因此,长期起来,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业务模式,被大量融资租赁公司青睐。结合上述关于构筑物的定义,以及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租赁物,笔者简单列举与构筑物相关的租赁物如下:
1.属于构筑物的常见租赁物:高速公路、道路、飞机跑道、桥梁、隧道、地铁(不含闸机等动产)、铁路站台、码头、大坝、涵洞、水塔、水池、水利管道、排水管道、引水管道、市政管道等。

一、构筑物与融资租赁交易

2.属于建筑物、不属于构筑物的常见租赁物:住宅、写字楼、商铺、厂房等。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实务中,关于管网的物权属性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出租人认为,管网可以单独拆卸、独立存在,应当属于动产范围。而部分出租人则认为,大部分管网埋在地下,与土地分离后,管网无法单独使用、收益,应当界定为不动产为妥。笔者倾向于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管网种类较多,可能属于构筑物的有排水管道、市政管道等,可能属于动产、可以与土地分离的有输热管道、输气管道等。
(三)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受限的原因
近年来,部分地方监管部门不鼓励辖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笔者认为可能存在的原因包括:
1.与出租人开展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承租人,可能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在网传版《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进一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融资相关政策要求的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本身受到限制。
2.《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国资发资本规〔2021〕42号)之“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部分明确:
“规范租赁物管理,租赁物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存在,不得虚构,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
鉴于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上述通知中所界定的“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而构筑物单独进行变现的经济价值可能较低,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可能因无法满足“单独变现要求”,导致央企类金融租赁公司以该等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可能面临一定的合规性风险。
3.从政策导向而言,《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都涉及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企业的内容。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似乎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无关系,不属于政策鼓励的业务领域。
《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
(八)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支持振兴实体经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任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切实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信贷、租赁等多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
4.在司法实践领域,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出租人、承租人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的融资租赁交易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即出租人可能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20

19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一)构筑物能否与土地使用权进行区分,并由出租人单独取得构筑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356条、第357条确立了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的基本原则。
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则进一步明确: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愿意拆除地上建筑物后转让的,系自愿行为,不应干涉。如果当事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处分时,无法就地上房屋等一并处分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就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处分作出约定的,一方请求地上房屋等不动产一并处分的,应予支持。反之亦然。审判实践中应防止出现判决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同时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由他人享有,并因此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有权人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据此,笔者倾向于认为,构筑物可以区分于土地使用权,并可单独设立物权。但若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将构筑物的所有权单独转让予出租人,又将构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予第三人的,则基于土地使用权与构筑物应实行归属一体和一并处分的规则,不排除人民法院在审理纠纷时,作出不予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判决。当然,基于出租人选择构筑物作为租赁物时,往往侧重于考虑承租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较少以构筑物的变现价值作为租金债权能否回收的主要考虑因素,建议出租人在相应的诉讼阶段,以提出租金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为主,避免对构筑物提出物权请求。
(二)构筑物作为租赁物时,是否需要办理类似于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不办理登记,出租人将面临何等风险?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应当进行过户登记的基本原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修正)第5条将构筑物所有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正)第2条则明确规定构筑物登记的权利主体应与土地使用权人保持一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上述规定将对出租人开展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产生困扰。

二、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分析

具体而言,由于前文提及的高速公路、道路、飞机跑道、桥梁、隧道、地铁(不含闸机等动产)、铁路站台、码头、大坝、涵洞、水塔、水池、水利管道、排水管道、引水管道、市政管道等构筑物未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或其他全国层面适用的不动产登记相关文件中出现,导致出租人参与此类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时,面临无法参照房屋办理过户登记问题。而在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可能认定构筑物属于不动产,如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出租人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据此,出租人一方面可能面临构筑物无法参照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操作困难,另一方面又可能面临因构筑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人民法院不认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诉讼风险。
实务中,为解决上述问题,部分出租人参考诸如《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号)等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特定构筑物的登记文件,或诸如《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辽宁省高速公路土地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55号)、《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等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特定构筑物登记的文件,落实了构筑物的过户登记问题。也有部分出租人就构筑物的过户登记相关事宜,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以完善构筑物的过户登记问题。

三、构筑物作为租赁的诉讼风险分析

笔者以“高速公路”“道路”“跑道”“桥梁”等构筑物作为关键字,就相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进行案例检索。截至目前,笔者合计检索获得26篇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租赁物包括构筑物。其中,共计7件案件人民法院认定以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成立,共计19件案件人民法院并未基于全部或部分租赁物属于构筑物,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笔者梳理部分典型案例中的法院观点,供读者参考。
(一)承租人不对构筑物等租赁物享有所有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11161号陕西中实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刘峰等与陕西DT丝路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法院观点:DT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实基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但中实基础公司在签订该合同时并不拥有该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物,DT融资租赁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租赁物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DT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实基础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符合当事人本意与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二)构筑物未过户登记至出租人名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CC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案
租赁物:6家煤矿的固定资产、地上构筑物、租赁物所附属的农村集体土地
法院观点:虽然在租赁物中部分固定资产及地上构筑物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但CC公司对此并未进行单独的登记变更,故CC公司对于租赁物完全不能实现物权担保功能,不具有融物的属性。《回租租赁合同》仅具有提供形式上的租赁物,进行融资的属性,故该合同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应认定为企业借贷合同性质。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22

21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三)租赁标的物性质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783号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飞马投资有限公司)等与SZ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租赁物:烟囱、输料廓、引桥及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及戏水池、渣库、厂区围墙、厂区道路
法院观点:案涉租赁标的物性质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首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清单中“烟囱、输料廓、引桥及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及戏水池、渣库、厂区围墙、厂区道路”等固定资产,均未登记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中。而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与用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无论其资产范围还是名称均不相同,且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固定资产并没有登记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资产范围内,故不存在用于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与用于抵押的标的物系同一物的情形。其次,上述租赁标的物具有相应的金钱价值和约定的使用价值,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清单中“烟囱、输料廓、引桥及空压机房、循环水泵房及戏水池、渣库、厂区围墙、厂区道路”等固定资产是所有人投资兴建及购买,评估报告已证实其资产价格,故具有相应的金钱价值。同时其处于承租人不动产范围内,亦为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具体使用,具有相应的使用价值。在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标的物作出明确具体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当事人自愿将具有使用价值和金钱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案涉租赁标的物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其对合同性质和效力不产生否定性影响。

三大视角揭密
非设备类在建工程租赁物的合规性

■ 文章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作者:袁雯卿、许建添 申骏律师事务所

文本以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能否为在建工程为视角,从监管角度、诉讼角度、交易结构搭建角度,探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及设备类在建工程开展直租交易的可行性及注意事项问题。

(一)金融租赁公司关于将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监管限制问题
事实上,关于禁止金融租赁公司将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监管要求,并非源于近期关于构筑物的相关监管要求。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早已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附件2《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违规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违规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业务,如购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
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交易的,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关于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要求,则值得金融租赁公司思考。笔者理解,尚未施工完毕的构筑物,属于典型的“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例如,处于建设期的桥梁、隧道、码头、大坝、水利管道等(关于构筑物的相关问题,可点击《一文读懂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构筑物》 一文阅读,本文不再展开),属于“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但是,部分动产如果处于建设期、未转入固定资产的,则属于“设备类在建工程”。例如,处于建设期的大楼,如果已经安装了电梯的,电梯此时应属于“设备类在建工程”。主要原因为,在大楼未建设完毕时,由于电梯属于大楼的附属设施,其应当属于在建工程。但当大楼建设完毕后,电梯则属于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动产。

一、监管视角下的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之探讨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24

23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二)融资租赁公司关于将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监管限制问题
笔者理解,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7条的规定,在建工程也不属于适格的租赁物。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前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关于适格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的界定,实际使用了会计准则的名词定义。
具体而言,《企业会计制度》第33条[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规定了在建工程可以转入固定资产的条件。由于“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在建工程不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的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

二、诉讼视角下的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之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2014年3月出版,第48页,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论述了以在建住宅商品房作为租赁物,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原因:
“以在建住宅商品房项目作为租赁物,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我们倾向于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主要理由是:
(1)房地产在建项目尚不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权,故出租人并未实际取得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此与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特征相背离。
(2)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承租人,并非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其租赁在建房地产项目,也并非为使用租赁物,而是通过房地产项目来取得贷款融资。
(3)在建房地产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固定资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租赁物限定为固定资产,但固定资产并非法律术语,究竟何为固定资产,认定标准也不一致。”
从人民法院审理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案件情况来看,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的,一般也无法确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的原因包括:在建工程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承租人未取得在建工程所有权,出租人相应也无法取得所有权;在建工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未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也无法登记于出租人名下;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时,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地上在建工程亦不得转让。笔者梳理了部分典型案例中的法院观点,供读者参考。

(一)在建工程不具备法律上物的特性,不存在转让所有权的适当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56号HS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经审查,本院认定其在诉争合同关系确立时仍为在建工程。……本案双方虽采取售后回租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形成承租人与出卖人的重合,但此种方式并不能否定前述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融资租赁根本特性。然而,就宁阳盛运公司主厂房这一租赁物而言,因其仍为在建工程,尚不完全具备法律上“物”的特性,不存在转让所有权的适当性。因此,HS公司与宁阳盛运公司约定以宁阳盛运公司主厂房作为租赁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3144号ZHJ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HF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租赁公司与旅游公司签订的尾号为016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旅游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向租赁公司进行融资,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未办理有房屋产权证书,且该在建工程没有登记在旅游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本案应按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时,地上在建工程亦不得转让,出租人不取得在建工程所有权
案例索引: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573号CCG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山大学附属中学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于涉案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地上在建工程亦不得转让。另外,根据上述本院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GX公司和恒润公司、恒润学校之间实际为借款合同关系,《回租买卖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所有权转让至GX公司也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行业政策与解读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26

25 │君成租赁│

行业政策与解读

flbook.com.cn

(一)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的可行性分析
综合前文的分析,笔者理解,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交易的,无论从监管角度分析租赁物的合规性,或从诉讼角度判断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均面临较大的障碍。此外,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以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的,也较有可能面临监管层面的限制。
但是,如果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的,笔者理解,在建工程在融资租赁合同签署后的合理时间内可以转为固定资产,出租人合理搭建交易结构、出租人适当调整起租条款、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在建工程在约定时间内不转为固定资产时、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在支付融资本金之时拟租赁物属于在建工程的,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可以参考飞机、船舶等具有一定制造周期的大型设备直租交易模式,搭建交易结构。
(二)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的注意事项
出租人在开展与设备类在建工程相关的融资租赁直租交易时,建议关注以下问题:
第一,出租人应对设备类在建工程可以转为固定资产的时间作出合理预估,并在直租交易相关合同中,相应明确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最晚的应起租日期(即租赁物最晚的交付日期)。
第二,建议出租人在直租交易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就租赁物无法交付情况下,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主要原因为:相对于传统的设备类直租交易而言,设备类在建工程的直租交易可能面临工程缺少流动资金导致的无法建造完毕、施工质量存在争议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工、在建工程长期未办理竣工结算导致在建工程无法转为固定资产等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易风险。此外,出租人参与此类交易时,建议对租赁物无法交付的风险缓释措施问题作出考虑及交易安排。
第三,自出租人向直租交易的供应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至设备类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期间,出租人应避免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的操作,以防范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无法交付需要解除,对应的租金发票需要退票红冲等风险。出租人可以采用收取保证金、资金占用费、预收租金等方式,实现上述期间的现金流回收诉求。
第四,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因施工进度、采购设备发生变更等因素,出现合同实际履行的价款与合同约定价款不一致问题。因此,设备类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的入账价值,也可能存在低于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情形。为避免融资租赁交易因租赁物低值高估导致诉讼阶段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无法成立的风险,建议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例如,要求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相应的差额,并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等。
第五,以设备类在建工程作为租赁物开展直租交易,本质上属于出租人给予承租人一定的预融资款项、等待租赁物交付后再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结构。起租前出租人提供预融资款项的交易结构搭建,并不免除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的审查义务。在设备类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出租人仍然应当就租赁物的权属文件、租赁物的价值、租赁物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租赁物是否为公益性资产等问题,进行合规性及合法性方面的审查。

三、直租交易下拟租赁物为在建工程的交易结构搭建

two

02

part

行业动态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28

27 │君成租赁│

北京冬奥会的采购工作,
租赁比例达到70%,涉及哪些融资租赁公司?

■ 文章来源:以租代购研究院

随着2022年冬季奥运会热火朝天的召开,冬奥会为北京与张家口带来宝贵的发展机遇,也将带动“冰雪奥运”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包括冰雪健身休闲、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器材装备的开发和生产销售、赛事培训以及相关产业如旅游、地产、酒店、餐饮、娱乐、物流、环保等。

在经济新常态和节俭办奥运的背景下,北京冬奥会将更加提倡环保、经济、高效。以工程机械设备、电视转播设备、奥运交通运输设备、治理环境污染设备、体育设施、电梯设备、立体停车设备等奥运物资为例,“租赁”比直接“买”合算,能够将一次性大规模支出平摊至中期、稳定的小额支出,这就为租赁行业提供了表现的舞台。
我国申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成功时,北京租赁行业协会曾针对“奥运租赁”出具了详细的建议书。但受租赁业规模较小的限制,覆盖范围和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
但随着近些年的迅猛发展,租赁渗透率水平有了较大提升,融资租赁公司总数超过12000家,租赁行业拥有更充分的资源为奥运提供专业服务。
本次冬奥会公布了15.6亿美元的赛事运营预算,其中政府补贴仅占6%,约9400万美元;
国际奥委会给予资金3.38亿美元;
其他费用将来自赞助商、门票、品牌授权等。
而在15.1亿美元的场馆投资中,企业投资占比达65%,且三个奥运村建设全部由企业投资。对于中标企业来讲,当务之急是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除了传统信贷融资手段之外,租赁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融资租赁可以帮助承租人节省初始投资,降低建设期风险。对于一些专业的器材而言,用“以租代购”的形式,能够降低30%的购买成本和仓储成本。
12月30日,北京冬奥组委物流部部长李燕凌在北京冬奥组委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冬奥会的采购工作,坚持能借不租,能租不买的原则,所有物资品类中租赁的比例达到70%左右。
早在北京举行大运会时就本着“能租就租”的原则,节省了大量经费开支,不仅提供租车,而且对所需要的生活用品和器械也都采取了租赁形式。
从具体行业来看,举办冬奥会将会推高建筑业、旅游业、环保、体育等相关行业的投融资需求,带来更多的租赁业务机会。

1、建筑行业

2022年的冬奥会将会充分利用2008年的北京奥运场馆,并充分考虑京津冀一体化发展,尽量减少基础设施开支。对于必要的新增基础设施投资,特别是大型场馆的建设以及工程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的租赁等,可以采用直接租赁或经营性租赁融资,降低资金压力。对于已有的部分设施和设备,可以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盘活资产,优化现金流。
远东宏信:
远东宏信旗下设备运营服务商宏信建发全面参建北京冬奥会新建与改造工程:3大赛区、11个场馆、23项冬奥工程......
从方案策划制定、场馆改造设计到设备材料保障、施工操作培训,远东人全程参与、“虎”力全开,倾力筑造北京冬奥梦想。

2、旅游行业

奥运会毫无疑问会带动北京、张家口及周边地区的旅游业发展。与旅游相关的一系列产业,如餐饮,酒店,交通,零售等需要进行相应的建设。餐饮、酒店的有关设施可根据租赁物的特性选择租赁方式,提高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周边游的增加及外地游客的涌入将提升对乘用车、客车等车辆租赁的需求,甚至直升机、高空缆车等观光设备租赁的需要。
农银金租:
2019年5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张家口分行支持2022年冬奥会纪实报道中提到,其积极联系农银金融租赁为冬奥会赞助企业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金额2亿元。
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作为2022年冬奥会筹委会8家赞助企业之一,所开发的项目作为冬奥会龙头项目,定位规划为冬奥会雪上项目主赛场、运动员村、冬奥会接待中心和媒体中心。

3、环保产业

奥运会期间的空气质量一直是人们担心的问题,“冬奥蓝”备受期待。我国2013年到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投入近1300亿美元,此外2018年到2022年的大气污染治理计划也已经制订完成。环境治理的资金一直是制约该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以租赁方式发展环保产业可以有效缓解资金不足的窘境。
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北京大兴官方发布,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兴顺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兴展融达担保公司“氢燃料电池客车融资租赁项目合同签约仪式”正式举行。
此次签约,大兴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为兴顺达客车公司提供4800余万元用于购置50辆氢燃料电池客车,将助力于北京市冬残奥会。

4、体育产业

冬奥会的举办将激发全民对冰上运动的热情,使得冰雪产业链成为租赁行业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冰上体育的场地、设施和器材租赁业务将存在较大需求。
北银金租:
2020年3月26日,中登网披露“承租人名下五棵松体育馆(2022冬奥会冰球场馆)内的全部机器设备及配套附属设施,及五棵松配套商业街的全部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设施及篮球公园的全部设备及附属设备设施,价值约7.2亿元。”起租日是2020年3月26日,期限约3年。
在全球,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我国的租赁产业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用好融资租赁工具为奥运服务,不仅符合节俭办奥运的原则,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那些善于抓住发展机会、适时拓展业务领域的租赁公司,将在“奥运租赁”中大放异彩。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30

29 │君成租赁│

“穿针引线”实体经济

回望金融租赁的发展历程,已经走过了40年。1981年至2003年,央行批准成立16家金融租赁公司,期间两次进行重组洗牌;2007年以来,银行系金融租赁重新试点,进入规范发展期。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2014年至2016年期间,金融租赁进入全面铺开阶段,相继有45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34家。截至目前,70家持牌金融租赁公司合计注册资本接近2700亿元,其中有6家超过100亿元,17家超过50亿元,公司主要分布在天津、上海、重庆和北京等地。
在聂伟柱看来,十八大以来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可以从三个维度去观察。“一是行业规模,二是资金价格,三是热点事件。截至2020年末,目前国内金融租赁的总体规模在7万亿元左右,按照金融租赁普遍的三年期计算,一年就会投入市场2.5万亿元左右的资金来服务实体,可以说对实体经济带来很大的支持;就资金价格来说,近年来的金融租赁一直在降低利率,尤其是去年疫情发生之后,普惠成为金融
租赁普遍的发展理念,让利实体经济成为新常态;第三就是国产大飞机腾空、国轮国造起航等,都与金融租赁的‘穿针引线’作用分不开。”
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大力支持国产航空制造业发展壮大。2011年10月,工银租赁与中国商飞签署45架C919大型客机订单协议,成为C919大型客机单一最大启动用户。2017年,工银租赁与C919的制造商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55架C919的购买协议,这也使得工银租赁的C919总订单数达到100架,成为该机型最大的客户。

7万亿金融租赁走向服务实体最前线

■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的奋斗历程中,改革开放进入“富起来”的阶段,作为金融行业之一的金融租赁,从1981年问世至今,已经伴随改革开放走过整整40年。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租赁行业在规范监管的背景下,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留下了值得书写的注脚。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秘书长聂伟柱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行业总体规模在7万亿元左右,按照金融租赁业务普遍3年期计算,金融租赁行业一年就能为实体经济注入2万亿元以上的资金,未来,服务实体经济的规模只会越来越大,服务的领域也会越分越细。”
7万亿元规模背后,金融租赁行业已经擘画了一幅驰骋天地的服务实体经济的画卷。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产大飞机C919腾空万里、“国轮国造”破浪起航、高端制造业加速推进,“可以说,这些产业的快速兴起,金融租赁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聂伟柱说。
金融租赁行业自十八大以来以及“十三五”时期取得的成绩令人骄傲,眼下,金融租赁公司正投身“十四五”,稳步实现高质量发展转型,更高水平的差异化、专业化、国际化金融租赁行业正在形成。

聂伟柱直言,“十八大之前,我国的飞机租赁业务基本处于外资垄断局面。但是,十八大之后,通过一系列改革,基本破除了外资垄断的被动局面,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展飞机租赁,对航空事业、运输业进行了极大的支持。尤其是国产大飞机C919的成功落地,金融租赁公司功不可没,金融租赁在飞机租赁方面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跨境飞机租赁也正在影响我国的贸易和投资。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金融租赁公司一直在积极拓展东欧、南美、东南亚等新兴市场,已经与新兴市场国家开展跨境飞机租赁业务,与俄罗斯航空、土耳其航空、埃塞俄比亚航空及巴西航空等新兴市场航空公司开展项目合作,推动我国从商品输出向资本输出、从贸易大国向投资大国的转型。”
“而在船舶租赁方面,目前‘国轮国造’已经实现,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船舶业已经成为主流,交银金融租赁在这方面全球融资额第一。在助力区域经济及自贸区建设上,发挥了重大作用。”聂伟柱介绍说。此外,2019年9月,浦银租赁在新片区设立十家航运项目公司,成为首批在新片区注册设立的金融租赁项目公司;同年10月,浦银租赁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完成了两条11380TEU集装箱船舶经营性租赁业务,是国内金融租赁企业在临港新片区落地的首单跨境租赁业务。目前,公司已在临港新片区落地29艘集装箱船舶的跨境租赁项目,累计金额超过70亿元人民币。
采访中,一位金融租赁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转型过程中,金融租赁行业对先进高端制造业的支持是很大的。”
在高端制造业方面,盾构机单体价格就在上亿元,很多企业因为资金不足无法采购盾构机,早在2018年,中铁建金融租赁就以融资租赁方式采购盾构机近200台,目前,已成为国内大型的盾构机租赁商。
位于辽宁省朝阳市的某小微企业3年前开始创业,但是在兴建厂房阶段因为投入过大,导致后续机械设备资金短缺。为此,该小微企业得到了一家租赁公司近100万元的设备融资款,由于资金及时到位,企业很快健康运转,目前已经实现年收入300万元的可观成绩。“通过租赁公司的支持,不但救活了企业,还带动了县里的就业,实现了产业脱贫。”该企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前不久,天津市银保监局对外公布一组关于金融租赁的数据,正是金融租赁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一个缩影。“目前,天津辖内金融租赁公司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业务余额已近400亿元。一是助力航空航运产业发展。工银金融租赁、兴业金融租赁和中信金融租赁合计订购C919等国产飞机超过180架。民生金融租赁支持国产造船厂建造并出口了超级矿砂船、气体运输船等高技术船舶,填补了我国相关领域空白。二是助力重大项目建设。中铁建金融租赁公司订购了两台9.1米直径的盾构机,助力地铁大兴机场线建设,刷新了我国地铁隧道最大盾构尺寸纪录。”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联合其他机构此前发布的《融资租赁蓝皮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4~2015)》也提到了租赁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在‘十三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租赁行业将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的发展态势,新常态经济条件下租赁行业发展将迎来五大发展机遇: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释放巨大融资租赁需求;城镇化和工业化为融资租赁业提供发展空间;深化金融改革为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互联网金融成为融资租赁业增长的重要引擎;监管环境优化为融资租赁业发展保驾护航”。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32

31 │君成租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金融行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如“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
在聂伟柱看来,“金融租赁过去发展的十年,是快速发展和扩张的十年,面对‘十四五’乃至2035年远景目标,金融租赁将会转变为较为稳健的增长方式,回归常态。一方面,体现在行业数量上的持续稳定,另一方面体现在行业发展路径上,将会稳固专业化、差异化以及国际化。业务重叠度高的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对于未来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态势,聂伟柱认为未来金融租赁将呈现“哑铃型”。“头部租赁呈现覆盖广,因为头部金融租赁的资金价格存在优势,有股东背景优势;小规模的如果对行业理解好,中小租赁重点做专业化,这样就形成‘哑铃型’的发展样态。一边大而强,一边小而美。同时,两类型都会呈现明显的梯队模式。”
聂伟柱认为,“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更加注重聚焦产业和区域。比如国家重点发力的产业,新基建、5G、高速轮轨等。在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中,如粤港澳大湾区,未来一定会持续提升城镇化率,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租赁就有很大的机会。”
近年来,国家区域发展蓬勃兴起,雄安新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贸港建设……围绕区域经济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也在不断为服务实体经济寻找新机遇。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集聚雄安新区,为雄安基础设施建设等贡献力量。对此,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主任金淑英也提出,非银行背景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靠股东背景,积极寻求与银行背景金融租赁公司的差异化发展道路。非银行背景金融租赁公司一是要回归租赁本源,进一步做强“融物”特色以租赁物作为抓手,拓展租赁物的深度和广度,加大直接租赁业务投入,提升经营性租赁业务管理水平,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二是要深挖股东资源,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利用股东产业链优势,充分发挥产融协作功能,以系统性思维建立、完善差异化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租赁业务的特色化发展。

聚焦差异化、专业化、国际化

一、行业动态

波音预计一季度恢复向中国交付737 Max。据CNBC报道,波音表示最早可能在2022年第一季度恢复向中国交付737 Max飞机。
据中国民航局的数据,2022年1月份,民航运输生产总体延续恢复势头。1月份全行业共完成运输总周转量64.8亿吨公里,环比增长5.5%,同比增长2.0%,恢复到2019年同期的61.0%;共保障各类飞行34.8万班,日均11226班,日均环比增加8.5%,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旅客运输量环比2021年12月增长了8.9%,恢复到2019年同期的55.2%。
截止2021年上半年,广东省、上海和天津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全国排名前三,分别达到4278、2222和2069家,福建在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上排名全国第六,在福建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接近500(不包括SPV及租赁公司分公司),厦门自贸区企业数约占总数一半。
航空、基建、新能源等领域还是融资租赁重要渗透领域,2021年开始,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发力光伏及分布式光伏设备融资租赁领域。2021年6月2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到,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学校、医院、村委会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工商业厂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30%;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20%。

2022融资租赁的发展新动向

■ 文章来源:澎湃号,厦门自贸区2022-02

二、监管趋势

2022年元旦前一天,人民银行发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此条例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影响有二,一是把融资租赁公司定义为地方金融组织,二是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在央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管条例》(草案意见征求稿)的同一天,东北吉林省印发了《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针对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吉林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34

33 │君成租赁│

三、延伸思考

2022年2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022年1月25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在业务负面清单第(8)条提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其余条款与国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一致。

市人大代表、天津海关关长赵革介绍,2021年天津口岸进出口总值创历史新高,外贸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除了量的增长,更有质的优化,新兴贸易业态发展迅猛,保税维修、融资租赁同比分别增长73.8%和80.6%,跨境电商B2B出口在短短二三年间快速崛起,去年一跃突破180亿元。
赵革表示,近年来天津海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监管优化改革,去年天津口岸进口边境合规时间进一步缩减到35小时,今年将继续挖掘潜力,力争缩减到30小时。在原有东疆港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将实现天津全部集装箱码头的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继续提高“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比例,力争分别达到35%和30%的水平。

从行业趋势上看,传统的飞机、基建还将是融资租赁行业重要渗透领域,飞机租赁有望在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后重新走上正轨,基建方向将逐步摆脱政府融资平台束缚,在轨道交通等领域发扬光大,而新能源的光伏,尤其是分布式光伏(光伏发电设备分布于建筑物屋顶)的设备有望成为租赁公司未来发展的重点之一。
从监管趋势来看,从监管趋势来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提出“原则上不能跨省”让融资租赁企业倍感压力。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中,除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余绝大多数业务,都发生于金融欠发达地区(能接受高成本),但获取廉价资金又需要租赁公司本身坐落于金融发达地区(能借到便宜钱),这个矛盾决定了租赁公司异地展业的必要性。从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后发布的吉林、内蒙古等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督管理条例来看,这些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开展的省份,在监管方向上都不鼓励外地的租赁公司来本地展业,扶持本地租赁公司/金融企业做本地业务的目的明显。而福建省新发布的《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只是限制了租赁公司参与政府平台类的融资租赁项目,并未对异地展业有更多的规定。

2021年天津口岸融资租赁发展迅猛

■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今年天津海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缩减货物进出口边境合规时间,把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扩大到所有集装箱码头,同时提高“船边直提”和“抵港直装”比例,更好服务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36

35 │君成租赁│

加码绿色布局

ESG指的是在企业自身管理和社会责任投资中,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作为决策的三大重要考量因素,在这一定义下,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责任成为其三大价值支柱。
租赁公司践行ESG理念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坚持绿色发展、加码绿色租赁业务布局。目前,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加大绿色租赁业务,在绿色领域深耕细作,或积累规模优势,或深入细分市场打造差异化特色。
自2015年成立以来,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租赁”)便将新能源、新材料、新环境作为行业定位,在清洁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共谱“绿色”。截至今年上半年,公司支持建设光伏电站、风力电站180余座,总装机容量7.6吉瓦。同时,公司通过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项目投放,实现年节约标准煤82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2035万吨。
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发布的《2020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也对公司在绿色租赁领域的实践作出总结。其中提到,2020年,国银租赁积极探索创新绿色租赁产品,调整融资模式和发展策略,推动清洁能源市场化发展。在助力清洁能源供给领域投放资金80.26亿元。截至2020年末,国银租赁在新能源领域累计为全国主要公交公司提供39.8亿元的融资支持,更换新能源公交车共计5309辆。
在业内人士看来,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最为紧密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支持绿色低碳转型、践行绿色发展方面具备突出优势。凭借融资融物的双重属性,租赁公司既可以在相关设备、基础设施上为绿色产业提供必要保障,又能直接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与相关实体企业共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租赁公司加大绿色布局助力绿色发展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租赁”)下属子公司首笔“可持续发展关联银团贷款”签约落地。该贷款为招商租赁首笔采用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可持续发展指标关联结构的绿色概念贷款,旨在顺应全球能源清洁化、船舶绿色化的需求,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助力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布局。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金融机构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表现愈发受到重视。当前,已经有租赁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和ESG理念,加大绿色租赁布局,践行责任金融,为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和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目前来看,光伏扶贫也成为租赁公司践行金融责任的可行路径之一。光伏发电项目既可为客户增加稳定的收入,也为偏远山区村落带来了扶贫资金,兼具产业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不仅是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积极响应,也是对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践行。
中信租赁通过发挥绿色租赁的专业化优势,携手光伏行业龙头企业,自2017年起,在山西省大同县、山西省广灵县、河北省临城县、吉林省汪清县4个国家级贫困县落地光伏扶贫项目,助力4个贫困县全部实现“脱贫摘帽”。中信租赁持有的光伏扶贫电站每年向7667家农户发放扶贫补贴款达2300万元,年受益人数达2.3万人。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则深耕“租赁+公益”的模式,立足贫困地区实际,推进创新绿色扶贫项目。今年上半年,平安租赁在西藏山南市扎囊县西卡学村落地首单绿色扶贫直租赁项目,建设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据平安租赁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装机容量达2万千瓦,每年发电量可达2500万千瓦时,发电收入2300万元。该项目每年将从收益中拿出240万元作为扶贫款捐给当地政府,用于帮扶扎囊县西卡学村经济发展。

坚守金融责任担当

租赁公司践行ESG理念,还体现在其秉承服务实体经济初心,以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ESG理念应贯穿到租赁公司业务模式、风险管理及决策流程当中。今年8月份,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于董事会层面成立ESG委员会,将ESG相关工作纳入到公司战略决策。此外,还在公司现有公益基金会基础上,发展支教助学、医疗救助、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行为,将业务运营与社会责任相连。

应用科技促转型

租赁公司在推进绿色租赁业务方面已颇有探索,但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作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将在支持绿色金融更加高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目前来看,金融科技工具在绿色信贷和绿色基金业务领域的使用率较高,在绿色租赁业务领域则相对欠缺。
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和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1)》报告显示,金融科技在环境数据、ESG数据与评价、环境效益测算及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和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信息管理系统得到较广泛应用。金融科技在绿色资产识别与溯源、环境气候金融风险量化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成为下一阶段的发展方向。
中信租赁副总裁邵宾表示,为了深入践行ESG发展理念、增强绿色租赁发展后劲,公司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全力开发户用光伏业务系统和汽车租赁业务系统,建设支撑专项业务发展的系统流程,以实现批量化、标准化、线上化,促进绿色租赁业务转型。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动态

│君成租赁 │38

37 │君成租赁│

THREE

03

part

行业中的我们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SPV资金拆借
涉税问题探讨

■ 作者:财务总监   杨佳强

出于风险隔离、税收筹划、项目融资和后端资产处置等管理需要,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针对不同项目,设立多个不同的特殊目的公司即SPV公司,使其在业务、资金、风险等方面与母公司隔离,独立会计核算、计算盈亏、对外承担责任。从法律实质上来讲,SPV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从实践中看,SPV公司往往只有很少量的注册资本。SPV公司设立后,往往只是从法律形式上与母公司独立,其后续运营中的业务操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则是由母公司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人员来兼职管理,其法人代表一般也由母公司法人代表兼任。SPV公司运营中最关键也最棘手的问题在于融资问题。

鉴于SPV公司本身存在资本金实力不足问题,即使有母公司担保,外部金融机构也不愿意为其提供融资。SPV公司独立融资能力有限,以及其在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天然不足,随着融资租赁合约的执行,除工作人员由母公司兼职外,还需要母公司在资金方面提供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租赁标的物为大型设备、飞机、船舶等高价值商品时,更是需要母公司在资金方面提供帮助。对于普通企业来说,母公司支持途径基本为母公司委托贷款、授信共享、资金拆借。
委托贷款。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资金必须为企业自有资金。也就是说,母公司不能用外部融资发放委托贷款,可用于发放委托贷款资金只能为注册资本金和企业盈利。但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是不允许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如此,委托贷款就不能成为SPV公司从母公司获得资金支持的有效途径。
授信共享。鉴于融资租赁公司与所属的SPV公司在法律上均为独立主体,外部金融机构在给企业融资时对于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合并报表,但在授信时大部分金融机构却只对母公司做授信,而不愿对SPV单独授信。从实践中看,只有个别银行同意母子公司授信共享,但授信额度有限,不足以支持项目持续投放,SPV公司很难通过该途径筹集足额资金。
资金拆借。子公司资本金实力不足,项目投放资金要依赖母公司支持,在监管政策不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下,企业间拆借就成了最为简单、有效的解决办法。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但从政策出台的出发点来分析,监管部门引导租赁公司业务回归融资租赁本源,即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限制资金空转或变向流入金融领域,而SPV公司业务基本上由母公司管理和控制,其资金运用指导思想与母公司完全一致,因此一般理解母子公司应该不属于限制范围。

一、SPV公司解决资金问题的途径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君成租赁 │40

39 │君成租赁│

行业中的我们

鉴于前文所述母子公司业务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实际业务操作中往往存在将资金在两个单位间来回调度,而忽视了资金成本在母子公司间的转移和计算,从而引起关联双方企业利润发生变化,从纳税角度来看,会因此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一:个人认为,即使母公司与SPV间签署资金拆借协议,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和利率等,也会存在税收风险。主要是因为,母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借款,且资金需求量大,通常是由多家银行分别提供,贷款利率也会存在差异。拆借资金时很难说清楚拟拆借的资金来源于那一笔借款,利率如何,从而留下税收隐患。
风险二:在拆借协议约定付息情况下,既存在约定利率合理性的问题,还会存在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以及成本能否采用差额计税问题。在拆借协议约定不付息、成本平移的情况下,存在关联交易合规性和税务部门认可的问题。
风险三:母子公司间资金拆借,所签协议不同于同外部机构签署的协议,是集团企业内部协议,正因为如此,企业往往会忽视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四)统借统还模式
统借统还模式也是SPV公司解决资金问题的可行途径。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后,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无论哪种统借统还模式,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均应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
1、资金来源必须是外部,且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两种筹资方式。
2、模式一的资金使用方只能是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模式二的资金使用单位可以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
3、分拨资金利率不得高于统借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资金本息必须由统借方统一收取并统一归还。
条件看似简单,实则不易满足,且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尺度不一,税企争议不断。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风险。个人认为,采用统借统还模式,应注意从统借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签订、利率期限、分拨层级以及对应关系等各方面需做到严谨和规范;管理上还应注意程序和资料的完善,如签订统借统还协议、制作利息分割单、登记台账等,避免税务风险。
(五)母公司拆借资金
SPV公司向母公司拆借资金,其交易涉税风险最大、税负最重,个人认为是最次的融资方案。运用该模式融资,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无论是收取利息还是融资成本转移,无形中都将多支出了一道增值税。同时,SPV取得利息发票非出自于金融机构,难以享受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差额纳税优惠,实质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交易中利率约定还涉及关联交易要求的公平公允,可能在SPV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方面存在争议风险。

个人认为,解决SPV公司资金问题最优的方案是扩大资本金、增强其独立融资能力,其次为盘活SPV应收租赁款,尝试通过保理、ABN、ABS产品实现融资,再次为利用母公司信用运用统借统还模式融资,最次方式是股东拆借融资。
(一)股权融资
SPV公司设立时一般资本金设置较小,有其现实意义。如果一开始就到位大额资本金,将会出现资金闲置的状况,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是有成本的。随着业务的扩张,SPV公司资金需求逐步增加。为保证其持续稳健运营,母公司需要对SPV公司增资扩股,以增强资本实力,改善其独立融资的条件。
(二)银行信贷融资
据统计,银行信贷融资是国内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渠道。随着资本实力增强,加之母公司为SPV公司信贷融资提供包括担保在内的帮助,SPV公司自行信贷融资是完全可能的。除此之外,SPV公司应注意对应收租赁款的利用,围绕应收租赁款开展保理融资、质押融资、票据结算融资等。
SPV公司随着业务投放,在出现资金缺口的同时,也会形成大量的资产项――应收租赁款。通过将该部分资产抵(质)押给银行,获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资金紧张时缓解需求,在资金充裕时可存入银行取得一定收益,抵减降低融资成本,或可用于部分偿还贷款。
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的贸易+金融行业属性,其贸易端是最佳运用票据结算实现融资目的的途径,通过交付30%-40%的保证金,撬动100%的融资。
(三)证券化融资
SPV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资本市场解决资金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即以租赁资产为基础资产,由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发起主体经营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ABS产品和ABN产品,分别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流转。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部分转移和降低经营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债项融资工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

三、SPV公司融资应对措施

二、资金拆借可能存在的风险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42

41 │君成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政策浅析

■ 作者:业务一部  王志文

2021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涉及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并明确了持牌经营、限制跨省经营等内容,引发各行业震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机构内控机制不健全,发展定位产生偏差,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少数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甚至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加大了区域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条例,构建权责清晰、执法有力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

(一)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央地协调配合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规则,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维护属地金融稳定。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双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

(二)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定义和监管规则
强调地方金融组织持牌经营,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开展业务。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赋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职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明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视情按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资产转让与资金运用、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风险处置措施。分情形设置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可实施“双罚”制,对长期多次从事同类金融违法行为可逐次处罚。
(四)明确地方对四类机构的监管要求
明确地方四类机构不得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要严格准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不符合批设或备案条件的投资公司以及社会众筹机构提出限期清理要求。四类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和处罚,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五)明确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处置原则
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认定和处置。对区域性非法金融活动和全国性重大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认定和处置安排。
(六)设置过渡期安排,确保平稳过渡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

我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最关注的显然是“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这一规定,《条例》中也提到“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条件。已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且需要整改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过渡期安排”。《条例》并没有对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展业一刀切地予以禁止,而是在“原则”的基础上,“例外”地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显然,这是《条例》起草过程中各方博弈的结果。也就是说,国家层面显然要突出地方金融组织的“区域性”,但是鉴于地方需求和实际情况,规定了“例外”。相信这一“例外”也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两类机构。毕竟其他几类机构还没有这样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我们暂且不论其他五类地方金融组织,仅从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的角度去进行分析。
(一)目前融资租赁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数量众多,二是质量不齐
就数量来看,截至现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数量超过12000家,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超过8000家;就质量来看,众多机构中失联、空壳占绝大多数,资产质量不高,业务偏离主业,其野蛮生长程度可见一斑。条例限制跨区展业主要是基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区域性”,而且主要是针对其他五类地方金融组织,作为规范“7+4”类机构的《条例》,只能作总体原则上的规定。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个人认为有区别于五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考虑,或许就是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机构数量众多、质量不齐的特点。
实事求是地讲,以目前的市场需求,是不需要如此之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的,而在目前市场出清较为缓慢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手段加速市场出清不失为一个选择。通过限制跨省展业,加上其他方面的约束,让本该淘汰的失联、空壳企业出清更加迅速,让抱着侥幸、套利心态的企业主动选择退出,最终留下的一定是精中又精、好中又好的企业。

一、制定背景

二、主要内容

三、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的分析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44

43 │君成租赁│

(二)限制跨省展业不利于行业良性竞争,有损营商环境,提高经营成本
融资租赁交易、商业保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承租人与租赁物、应收账款的行业属性、专业领域等具有广泛存在、各不相同的特殊性,各个行业属性、专业领域项下均有不同的租赁物/应收账款价值判断、处置手段、预期处置收益等标准。因此,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以及从事不同行业应收账款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如机械设备租赁公司量(机租赁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新能源租售公司等。若对包括专性融咨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展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经营的区域性限制,将限制行业竞争、影响行业供给甚至市场经济发展。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系经由招商引资政策引入,设立时赋予了全国经营的经营资质;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虽无招商引资政策,但亦是在设立时赋予了全国经营的经营资质,若对其限制经营区域,则违反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并有损营商环境。
在各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可以实现对跨省经营的突破,但会极大提高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业经营成本,因此,退一步说,若从对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进行有效监管角度,仅要求跨省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接受经营地监管即可。

2022年2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答记者问,涉及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的相关信息,部分摘抄如下:
问:近期,《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而《规程》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的非现场监管提出明确要求,对此有何考虑?
答:《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综上,《规程》发布前,行业对《条例》解读不一,部分行业人士寄希望于《条例》中“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后续政策,吉林省率先明确规定了跨省展业的准入条件,随着《规程》及答记者问的发布,有关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的解读越来越明晰,在我公司开始实行走出去战略的大环境下,我们要密切跟踪行业政策风向,预判行业发展态势,未雨绸缪,使我公司始终走在行业政策的前沿。

经查询,截至2022年2月中旬,除吉林省、福建省发布更新后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他省份均尚未发布。
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明确了跨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需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提出:“省外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在我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长期开展业务的应以设立分支机构形式申请业务报备。”
第十二条提出: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准入: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资质;
(二)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三)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具备可以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提出:拟跨省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提交16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相关报备材料。
2022年1月25日,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发布内容中没有明确提及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的相关字样。

2022年1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吉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5.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答记者问。
6.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7.“7+4”类金融组织一般是指属于地方性、专业性公司为主的非主流金融组织。其中,“7”指的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则指的是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

五、《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发布及跨省展业的解答

四、《条例》出台后各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响应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46

45│君成租赁│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债融资规模来看,2021年行业呈持续扩张态势,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共发行了1587笔债券,发行总金额达到7709.86亿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26.88%。其中包含了99笔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达642.17亿元,占比8.33%。从租赁债券发行类型来看,ABS的发行规模最高为2240.9亿元,占比29.07%,ABN、短期融资券则次之,发行规模分别为2076.16亿元和1284.7亿元,占比26.93%和16.66%。从发行债券的机构来看,中电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数量最多,达到155笔,总发行规模达586.8亿元;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债券发行金额最多,达到648.71亿元。
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共发行了1587笔债券,总规模达7709.86亿元,相较2020年发行的6086.10亿元同比增长了26.68%。从债券发行类型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债券分别包括ABS、ABN、短期融资券、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PPN和可转债。其中,ABS的发行规模占比最高为29.07%,ABN、短期融资券则次之,分别为26.93%和16.66%。从主体评级情况来看,在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发行的1587笔绿色债券中,有325笔债券的主体评级为AAA,35笔债券为AA+,7笔债券为AA。从利率情况来看,利率在3%-4%之间的债券数量最多,占总发行数量的40%;其次是利率在4%-5%的债券,占比19%。
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发行债券利率情况:

2022年—融资租赁行业承上启下之年

■ 作者:业务二部  郝梓帆

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层整合出清空壳公司,驱动行业洗牌,租赁业回归业务本源,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领域加大业务布局和转型。在此背景下,2022年租赁行业进入了政策健全、整体转型、稳健提升的新发展阶段。

从募集用途上来看,大部分债券用于偿还发行人到期的债务融资工具或金融机构借款等有息债务,还有一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或流动资金,以及新增资产或者融资租赁项目的投放,进而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具体来看,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投放领域有基础设施、交通物流、高端制造以及新能源等板块。
绿色债券作为我国绿色金融的第二大载体,其规模仅次于绿色信贷。为深入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部署,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了绿色债券以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助力国家“双碳”目标的实现。在发行的1587笔租赁债券中,包含99笔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达642.16亿元,占比8.33%。其中,上半年发行规模为233.63亿元,下半年发行规模为408.54亿元,较上半年增长74.87%。
绿色租赁债券发行类型占比趋势和租赁行业整体发行趋势相似,ABS发行规模占比最高,达到28.55%,ABN发行占比26.91%,金融债发行占比17.13%,公司债发行占比15.26%,中期票据发行占比11.37%,短期融资券发行占比0.78%。
从资金端口来看,2021年租赁债券发行总规模达7709.86亿元,相较2020年发行的6086.10亿元同比增长26.68%,与2020年的11.26%相比,增速达到了去年两倍以上。与此同时,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绿色债券的发行量显著提升。2021年下半年绿色债券发行数量可达上半年的三倍,总规模较上半年增长74.87%。随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有望进一步提升。

1、融资租赁行业资金端情况:

2、融资租赁行业资产端情况

融资租赁公司的年报一般会由公司或股东公司在次年的3-4月份陆续公布,也有一部分租赁公司选择提早公布业绩,截止目前共有昆仑金租、中国外贸金租、金通租赁、渤海租赁四家租赁公司披露了2021年的业绩情况,此外结合其租赁行业龙头企业2018-2020年的资产端变化趋势,可以看到租赁行业已经度过高速成长阶段,行业总体资产情况从投向城投平台、房地产等行业的变相贷款的快速增长模式,逐渐转向“回归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业务要素合规化”的方向。在行业转向过程中同质化竞争加剧,租赁公司业务拓展将持续承压,业务增速面临回落,实体行业增长乏力。
从监管层面来看,租赁资金监管要求下快速退出城投平台、房地产这两个方向。2021年,面向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持续升级。2021年年中,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2021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给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带来重要影响。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48

47 │君成租赁│

防风险、促规范是近一段时间乃至更长时期内租赁业发展的主线。在租赁公司年终工作会议中,防范风险、稳健经营也被多次提及。在回归实体企业的过程中,没有了平台类的“政府信用兜底”、也没有了过去房地产行业“高周转快增长”的行业特性,实体企业中尤其是制造业大多有着周期性强、现金流风险高、利润薄的特点,因此在租赁资产端转向实体企业的过程中防风险更多的依靠租赁公司本身的判断专业化、流程合规化,资产质量稳定健康将为租赁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驾护航”。2022年,平安租赁将进一步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持续强化风险管理力度,围绕融资租赁行业风控管理要点,打造数字化智能风控平台,深化全场景的智能风控管理,实现租前、租中、租后全流程在线管控,进一步提升风险识别、管控能力。远东宏信表示,敬畏风险一直是远东管理的底层理念,公司将强化风险驾驭能力,实行精细化管理;同时,时刻保持对环境的敏感,确保经营与环境相适应,管理与经营相匹配;通过持续改革,为公司新形势下焕发活力注入新基因。

从上图可以看出,虽然2021年6月对城投类和房地产行业租赁资金严监管已经开始,但从2021年总体来看陕西地区融资租赁资金主要流向依然是上述两个行业。由于本地商租的主要资金投向在城投和地产,大多本地租赁公司的集团外业务在6月以后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有相当一部分本地租赁公司都有在四季度积攒大量准投放业务,在次年上半年集中投放,提前完成大部分年度任务的习惯,在2021年下半年本地商租基本是一边维护原有符合监管要求的类平台客户资金需求,继续翻单续作,维护部分存量客户,另一方面在本地实体企业中寻找新的业务投向。因此2022年注定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对于陕西本地商租来说是一个承上启下,竞争加剧,探索确定新方向的一年。

陕西地区本地租赁公司以各大国企成立的商租为主,目前没有本地金融租赁公司注册。从业务模式来看,本地租赁公司除了厂商系租赁,基本没有本地租赁公司以小微客户为主要目标客户,单体授信基本在500万以上,还有部分股东实力较弱的租赁公司从事福费廷、“信用证”、“通道”业务,仅赚取少许服务费;从主流本地租赁公司的资金投向来看,大体有两个主要方向,一个是股东集团内部业务,另一个则是城投类业务。股东集团内部业务往往在租赁公司成立初期大量投放,一方面对于部分没有财务公司牌照的集团来说,类金融机构能够起到调配集团资金、满足集团成员融资需求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租赁公司来说,在成立之处通过集团内业务快速的积累低风险资产,有助于提高其融资能力,为其以后开展集团外部业务奠定良好基础。本地商租在完成初期集团内任务转向拓展集团外业务时,风险把控将是一个巨大挑战,尤其是开展不同于集团所处行业的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应该不断提升风险把控能力,做好客户准入、授信等工作。在杠杆倍数方面,2021年融资租赁公司杠杆倍数整体呈现下降迹象。《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杠杆倍数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各地监管细则对杠杆倍数指标基本都保持了《暂行办法》的要求。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有增加资本金的强烈需求。从实收资本指标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行动起来,逐渐增加资本金。2020年,共有15家样本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增资。2021年上半年,共有8家样本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增资。分级别来看,各级别融资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在2020年和2021年均有所增长,但是,高级别融资租赁公司完成增资的公司数量明显高于低级别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达到监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尽快降低杠杆倍数。在补充资本之外,高杠杆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适当压缩业务。

3、陕西地区本地租赁公司情况:

2021年金融租赁公司在陕生息资产存量情况:

2021年陕西地区融资租赁资金行业投向情况:

可以看到,在陕展业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以银行系、资管系为主。银行系金租对于本地产业类国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这些金融租赁公司通常依赖于股东银行在陕的客户资源,能够迅速到达优质客户,且客户大多有股东银行的授信,金租的审批流程较短,对于部分优先准入行业、优质客户还会采用综合授信的模式;全国展业的商租龙头成本通常较高,但经过多年发展,目前已经基本明确了与自身成本相对应的客户群体,相关业务模式也较为成熟。
从本地市场的发展来看,本地商租依然具有难以模拟复制的竞争优势,在租赁行业回归本源、转向实体的趋势下,同质化竞争加剧,本地商租如何降本地化优势转化为直接作用于客户需求的产品特点可能是2022年最大的挑战。

4、展望2022

2022年,国内宏观经济政策预计仍然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经济政策环境仍将相对稳定;但全球疫情的反复、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以及城投信仰逐渐打破等外部因素,预计融资租赁整体行业发展仍将缓慢发展,资产质量继续承压,盈利水平受到计提拨备的影响,或将有所下滑,行业分化趋势将继续,竞争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中占据更为有利的位置,但仍需进一步改善业务布局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明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会议指出,要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力度,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要继续面向市场主体实施新的减税降费,帮助他们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50

49 │君成租赁│

宏观政策环境仍将保持一定的稳定性。预计2022年融资租赁行业总体将缓慢发展。实体经济压力尚存仍然会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带来较大的下行压力,盈利水平亦将受到计提拨备的影响;债券违约给融资环境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可能会使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渠道和成本受到影响,并且带来更明显的分化形势。随着监管环境细则落地以及严监管的大环境下,租赁公司一方面应充实资本,增强风险吸收与业务扩张的能力,另一方面,提升风险把控能力,做好客户准入,尽快实现各项监管指标达标。

参考文献:
1.标普信评《融资租赁公司信用分析方法及信用分布》2022.1
2.金融时报《租赁2022:整体转型稳健提升从租赁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看全年布局》2022.2
3.中国租赁联盟《2022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回顾与展望》2021.11
4.华西证券《融资租赁信用分析框架》2021.9
5.华泰证券《禀赋决定竞争格局—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分析》2021.8
6.联合评级《融资租赁公司的产业股东背景对其信用风险的影响》2021.1
7.联合资信《融资租赁行业国内外信用评级方法的比较与研究》2021.2
8.Wind、零壹租赁智库整理

“双碳”背景下的新能源与新基建未来可期

■ 作者:业务三部  童祥炜

2020年9月22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其中碳达峰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之后进入逐步下降阶段,降低碳排放的关键是要实现能源生产的清洁化和能源消费电气化。碳中和是指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具体来看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二氧化碳的去除量互相抵消。因此想要实现碳中和,不仅要求碳排放水平下降,还要进行植树造林、碳捕集技术等措施抵消碳排放。
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发布。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意见为碳达峰碳中和这项重大工作进行系统谋划、总体部署,与《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共同构成贯穿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的顶层设计。政策体系中的“N”包括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分领域分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科技支撑、能源保障、碳汇能力、财政金融价格政策、标准计量体系、督查考核等保障方案。
根据陕投集团2022年工作会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和把握碳达峰和碳中和,助力推进集团能源电力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到:构建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20%左右。合理控制煤电建设规模和发展节奏,推进以电代煤。
以“双碳”为目标的将来近40年时间里,必将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而在这个过程中势必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这将给融资租赁行业提供较多的市场机会,尤其是在新能源行业,有着较大的市场空间,较高的成长性,是融资租赁的理想选择。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52

51 │君成租赁│

(一)以风力发电与光伏发电为例。这两类项目与融资租赁匹配度较高。融资租赁的核心是融物,即有可以产生现金流的固定资产作为租赁物,项目天然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国内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有如下特点:一般以项目公司展开,专项用于某个风力或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独立性较强,便于后续交易和融资;绝大部分投资集中在风力和光伏发电设备,对租赁公司来说有足够的租赁物;项目运营期限较长,具有长期、稳定的现金流。上述特点完美的匹配了融资租赁的行业特点。按照2025/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中枢分别达21%/26%的目标下,预计“十四五”期间,光伏年均装机需求将达67-80GW,风电年均需求将达30-38GW;“十五五”期间光伏年均装机需求将达99-119GW,风电年均需求将达45-57GW。风力发电与光伏发电行业空间巨大。
(二)以氢能为例。氢能作为一种储量丰富、热值高、能量密度大、来源多样的绿色能源,被誉为21世纪的“终极能源”。2020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引导加大氢燃料电池基础科研投入,鼓励能源企业建立稳定、便利、低成本的氢能供应体系,制定国家顶层氢能规划。氢能通过制取方式不同分为:通过化石燃料(比如石油、煤炭)燃烧产生的灰氢,将天然气通过蒸汽甲烷重整或自热蒸汽重整制成的蓝氢以及通过使用再生能源(比如太阳能、风能)制造的绿氢。绿氢在生产的过程中,完全没有碳排放,是利用的理想形态,但受到目前技术级制造成本的限制,实现大规模应用还需要时间,但“十四五”规划明确到2050年以清洁能源制氢为主,所以绿氢制备将迎来高速发展。如隆基股份、阳光电源等已布局光伏制氢,宝丰能用择选择从传统能源制氢切入太阳能制氢,并投资14亿元设立“国家太阳能电解水制氢综合示范项目”。制造绿氢的主要设备是电解槽、电力转化系统、水循环以及气体分离提纯等模块。其中电解槽在制氢系统中成本占比近50%,是制氢系统的核心部分。伴随着制氢工艺的发展,氢能产业链中的燃料电池、氢能源汽车也将迎来发展。

(二)以数据中心(IDC)为例。工信部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将是5G、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也是落实“双碳”目标的关键期,将重点推动5G基站和数据中心的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陕西省2022年重点项目中数据中心类项目7个。其中航空工业云基地联通大数据中心项目计划总投资17.20亿元,中国移动(陕西西咸新区)数据中心二期工程计划总投资7.04亿元,西安浐灞腾讯云大数据中心计划总投资22亿元。为了提升IDC行业能源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对新建IDC节能提出了“能源使用效率评价值(PUE)”。在“双碳”背景下,建设PUE小于1.5的绿色数据中心是一个大的趋势。陕西移动的西咸数据中心的PUE值小于1.3,被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评为绿色数据中心。数据中心一期工程通过采用华为FusionDC预制模块化,通过“乐高”式搭建,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2021年入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最佳解决方案”。同时该数据中心的温控系统采用间接蒸发冷却解决方案,最大化利用自然冷源,温控能效提升50%,相比冷冻水方案省电8%以上,节水40%。经预测,该中心10年周期内可节省近6000万度电,节水超过40万吨,降低碳排放2.7万吨,等同于种植3.7万棵树木。

一、“双碳”背景下新能源

三、选择朝阳产业、走上行业发展的快车道

选择客户不光要看目标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性,更要看重目标企业所处行业发展的大趋势。随着时间的推移,选择一个处在朝阳产业的公司比选择一个“面面俱到”的夕阳企业往往更有安全性。
结合集团公司“十四五”规划部署要求和租赁行业发展特点,租赁行业顺应新时代发展改革大潮,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国家产业升级提供助力。

二、“双碳”背景下新基建

新基建包含七个方面:5G基站建设、特高压、乘机及城轨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人工智能、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
(一)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为例。根据《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陕发改能电力〔2021〕635号)文件内容,2020年底陕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约为12万辆,预计“十四五”末陕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62.10万辆。依据充电设施配置以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为中心,坚持便捷、经济、可行等要求协调统一的原则,陕西省将在“十四五”期间共建设各类充电桩35.54万根,其中共建设充换电站2691座(含充电桩5.87万根、换电站20座)、个人及单位自用充电桩29.45万根、乡村公用充电桩0.22万根,满足省内至“十四五”末60余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十四五”期间,省内充电设施建设及配套电网建设计划投资共计约108.5亿元。其中充电设施建设投资70.9亿元,配套电网建设投资37.6亿元。

参考文献:
1.《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陕发改能电力〔2021〕635号)
2.公众号成渝租赁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54

53 │君成租赁│

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这是一名业务经理最重要最根本的指导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需要每一位业务经理发力。首先,业务经理应该回归直租本源,多做直租业务,当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平均超过60%,很大一部分公司超过80%,直租与回租比例严重失调。融资租赁融“物”的特性需要服务于设备更新换代、服务于新设备买卖,直租业务应当成为融资租赁的主流方向和标准模式。同时,业务经理应该在实践中积极作为、主动创新,顺应产业升级大方向,致力回归租赁本源,构建以租赁物为核心的服务模式,提升直租业务占比,形成“产业+金融”并行的发展模式。

谈融资租赁业务经理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 作者:战略业务部  童心

新的一年伊始,随着公司的发展,大大小小的业务项目都在有序进行。在每个项目的发展过程中都要有一个灵魂,充当这个灵魂的就是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是为这个项目能成功执行的总负责人。为了完成独特性、一次性的交易项目,以目标为导向,调动协调各项资源、预估风险、满意客户的融资租赁项目,业务经理应具备全面的专业素养。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是一种金融产品,更是智力、品牌、专业和服务的集合产品。
这个月是我入职君成的第五个月,想要成为一名称职的融资租赁业务经理,我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更有很多的知识需要学习。融资租赁业务中客户经理需要懂产品、懂直接销售、懂租赁,还有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融资租赁的会计和税收,会宣传租赁的优势、发现客户需求、设计租赁方案。因此,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才是支撑项目成功的唯一路径。

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在向客户提供租赁方案时,不应该只是一个简单的租金报价,在客户不了解租赁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的情况下,这种租赁报价会给客户一种融资租赁利息高,财务费用也高的错误印象。如何根据客户的担心和顾虑,针对性地宣传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和功能,根据企业运作特点、盈利预期,设计出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方案,帮助客户进行租赁或贷款的融资决策,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理的基本素养。
一个比较完整地融资租赁方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介绍:介绍公司背景和优势,表明公司愿意为企业提供设备采购的融资租赁服务。
(2)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介绍:融资租赁方案应根据企业的融资需求和对融资租赁的疑惑,介绍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会计处理的相关政策和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好处。
(3)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出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图,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参考合同文本。
(4)优势互补的方案分析:融资租赁的方案应从参与交易各方对方案的风险控制、优势互补以及各方收益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坚持融资租赁需回归本源

三、能够为客户量身制定租赁方案

二、充分了解融资租赁对客户的财务优势

业务经理需要了解对于客户来说,融资租赁相对于其他间接融资方式有一些独特的财务优势。
(一)减轻一次性支付巨额货款的压力。
“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使用权,可以用使用设备生产的现金流偿还租金,租赁期满可以通过象征性的金额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减轻承租人企业项目开展前设备购置的资金压力。
(二)拓展资金融通渠道
融资租赁业务在资产核算和会计处理上是做承租人的一种物权融资的负债行为,租赁物和应付租金计入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应付租赁债务。承租人计提租赁资产的折旧。会计准则界定的经营租赁在资产核算和会计处理上视作承租人接受了一种租赁物使用权的度让行为,租赁物和应付租金不计入承租人的资产和负债。租赁资产计入出租人的经营租赁资产。以承租人企业的未来收益做支撑,利用我们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负债平台,采用租赁方式承租设备,可以实现表外融资,减少设备贷款对银行信贷的直接依赖,有利于保留足够的流动资金的信贷额度和承租人企业合理的负债比例。

(一)具备必要的风险控制能力
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在于风险控制,风险的控制需要在各个业务阶段都有发力点,而在营销阶段的风险控制最易于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合格的业务经理应该拥有并不亚于风控人员的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并且也正是因为业务经理具有较强的风控能力,才能真正发挥风控人员的岗位作用,在业务经理和风控人员两股力量的充分发挥中,有效地揭示风险。
(二)具备相当的组织运筹能力
一个融租租赁项目往往涉及多方参与,多方利益诉求交织在一起,多重的关系叠加在一起,再加上项目推进的效率与质量的要求,对业务经理的组织运筹能力要求非常高。合格的业务经理需要以超强的毅力去推动项目的执行,洞察各方利益诉求,平衡各方关系,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以满足全面风险控制要求,并协调组织各方积极投入到项目操作过程中来。

四、必备全面的专业能力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56

55 │君成租赁│

(三)具备出色的市场经营能力
业务经理在面对某个市场时,要有“经营”的思维,即并不是为单一的项目而工作,而是在一个明确经营意图的指导下工作:整合各方资源,客户、渠道、其它关联方;总结目标客户细分特征;不断更新市场信息;掌握市场风险动向的同时,保持对客户需求与潜在需求的持续探索;以持续的创新提升融资租赁产品与服务竞争力;合理使用资源。人力、资金等,做到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的平衡;提升我们融资租赁公司市场品牌形象;做好保证租赁资产安全的前期基础性工作。
首先,要清楚行业产业链以及这个市场中的“生态环境”,包括要清楚行业相关知识、行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利润分布、目标客户所处的行业链位置、各个相关产业关联方在整条产业链利润分割中发挥的作用和地位、行业特点及发展方向、行业经营的一些“潜规则”以及目标客户群的分类(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发展阶段等)。对这些情况的了解往往不是由业务经理一个人去完成的,而是整个部门乃至公司在探索目标行业时,成立研究团队对目标行业进行深入调研后获知。
其次,要结合自身的绩效目标、我们公司的竞争优势,融资租赁产品的特点,在整体目标客户群中找到最有价值、最契合的客户层,即业务经理需要清晰勾勒出目标客户群的范围与特点。
(四)具备有效的营销能力
1.直接营销
直接营销主要通过对目标客户信息的搜集与整理,以电话、电子邮件、陌生拜访等方式直接针对目标客户开展营销。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十分了解目标客户的需求,直接击中客户痛点时,采取直接营销的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从“客户”到“客户”
从客户到客户的方法是收效最快、销售阻力最小、效率最高、市场认同感最强也是最容易树立品牌形象的市场开发方法。这种方法往往不需要项目经理主动采取行动,就可以经由客户的主动推荐或偶然提起而发掘出的新客户。要充分发挥客户到客户的效果,业务经理应该在整个项目操作过程中表现出高度的专业性和职业性,真诚的面对客户,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来打动客户。
3.设备生产商或经销商
在业务经理营销过程中,改变经销商和生产商的观念至关重要。我们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可以使生产商或经销商立即实现货款回流和利润,这是最大的好处。当融资租赁公司由于不同的融资结构导致融资成本对客户不具备吸引力时,生产商和经销商必须在设备的流通中与融资租赁公司共享利润。当融资租赁公司担心客户的偿还能力不足,回收设备有风险时,生产商和经销商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设备回收再制造能力,延伸经营服务链条,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承诺。设备余值对融资租赁公司是风险,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来说,设备再制造、再租赁是一个新的利润点。
4.行业协会
有一类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拥有丰富客户信息的渠道,也很重要。这类渠道的特点是,没有或很少与目标客户发生直接的经济往来,但却掌握大量的目标客户的信息,并与目标客户有密切的交往。这类渠道主要有: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区招商机构等。业务经理也需要密切关注各类行业信息,与行业协会保持沟通与交流,从而发掘有效的客户信息。
最后,我们业务经理都应该以“两家七师一主任”这样的要求来鞭策自己。因为只有业务经理作为最贴近市场的人员,时时保持对客户群体需求的探索与搜集,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营销能力,才能不断地将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传递回公司。在不断发展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上,所有业务经理都应该做到就客户定位、产品设计、工作程序与方法各个方面提出自己的优化改进意见,成为推动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动力来源。
回忆在君成的这五个月,我深刻感受到自己与公司要求的差距,加强学习以及提升专业素养是我未来工作的重要职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的道路长无边际,我要努力追寻心中的太阳,带着积极求进的心态,前行、前行、再前行。

一、加强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研判,做好预期管理和融资提前量

浅谈新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

■ 作者:财务会计部  马雪萌

融资租赁是一项重要的金融业务,对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资金凑集制约着融资租赁的经营管理,资金流是融资租赁的一条生命流。因此对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对于仟何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是关系到企业未来的。作为金融融行业中的一个分支,融资租赁对资金的需求不像传统的金融行业以银行的资金为主,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来源有着多元化的特征。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强监管、防风险、重合规依然是金融工作的重要基调,既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要灵活应对风险挑战,坚持金融创新与加强监管并重。
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10余年快速增长的黄金年代,现已逐步趋于稳定化、成熟化、规范化,特别是自《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租赁行业正式进入了行业规范的调整期。面对租赁资产期限长、单笔金额大、租赁物处置难、受市场政策影响大等突出的问题,如何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顺畅与流动性稳定,是一个资金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课题。

资金管理应紧跟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宽松与否、资金价格的此消彼长、行业政策的限制准入、监管指令的宏观调整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前景。
一方面,要定期关注最新监管政策的出台及市场宏观经济的变化,深入解读和分析,提前调整融资策略。在货币宽松的周期,利用市场充裕的资金量和较低的资金价格,加大直融产品发行规模,提高表外资金储备,缓解银行表内授信额度空间;在货币紧缩的周期,需要提前储备保险、券商等非银资金量、拓展异地城农商行、境内外外资银行等,针对资金方的偏好定制化设计产品。
另一方面,前瞻性地做好金融产品的风险管控和公司流动性的动态预测。在涉及到外币融资的业务中,善用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因市场不稳定导致的利汇率风险。制定合理的融资计划,有效优化短期、中长期融资比例,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风险。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58

57 │君成租赁│

1.识别和把控融资机构资金画像,精准匹配项目
每一家银行的业务特色和战略定位不尽相同,对于资产的偏好、风险审核标准、金融产品的特色、项目审批权限及流程等也各有特点,需精细化梳理每一家银行的业务画像,并进行归类总结,如银行对于资产行业的偏好与准入标准、项目租赁物的要求、项目审核关注点、审批权限及审批流程、项目贷后要求、资产适用哪类金融产品等。通过信息的整合与梳理,建立体系化的银企对接模式,精准匹配项目,提升融资效率,把控整个融资节奏。
2.充分利用直融市场优势,拓宽资金渠道
对于很多资金方来说,投债额度一般并不占用表内提款的额度,通过直融产品发行,可扩大银行的表外额度,突破外地城农商行资金不跨省的限制,引入券商、保险等非银资金,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扩展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且通过簿记竞价的形式,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利用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设计,改善资产期限长的难题,可通过短期和长期资产、存量和新增资产的搭配、设置回购条款等措施,合理地进行资产包的选取和结构分层,改善资产期限的问题,且也分散了资产的集中度,提升资产融资的便利性。

二、构建完善的融资结构,发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势互补

融资租赁资产管理规模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与资本金息息相关,在不增资的情况下,要想提高管理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唯有坚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回归租赁本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交所等融资平台实现租赁资产的有效周转,合理控制资产负债水平。
在传统表内提款业务不能满足租赁投放需求的情况下,唯有融资产品的创新和融资机构的拓展,以实现多发行场所、多资金渠道、多产品品种的新的融资增长点,更高效地用于项目投放,服务实体经济。
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1年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模式或将面临一定调整,被更多地呼吁回归本源,对资金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市场、紧跟政策、灵活融资、持续创新、巧用科技,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为租赁业务带来新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中建投租赁

一、加强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研判,做好预期管理和融资提前量

电解铝行业的跟踪与思考

■ 作者:风险管理部  李环

2018年5月,公司接触云南文山铝业在当地筹建的水电铝项目,因种种原因,项目未进行投放。除了出于对项目自身的固有风险考虑,对电解铝行业整体“两高一剩”的背景,也有所担心。
在2018年之后的两年,直到2020年上半年,铝价都没能够走出低谷。下图可以看到,红框内为2018年初-2020年初,铝价始终在箱体震荡区间波动,直到在2020年一季度疫情爆发阶段触底后,随着疫情的缓解和全球经济恢复,伴随着下游需求的反弹,电解铝价格开始进入周期牛市。

目前沪铝价格持续在22000元/吨以上价格高位震荡,而经过了这一轮铝价暴涨,云铝股份和河南神火也依靠其充足的电解铝产能赚了个盆满钵满,云铝股份2021年预计净利润32.80亿元,同比增长260%,神火股份2021年预计净利润31.07亿元,同比大增767%。

二、电解铝行业发展的动力

这不禁让人思考,中国电解铝行业发展的动力是什么?考察中国四十年来电解铝产业的发展,我们要认识到,放眼国际,中国的电解铝行业属于具备相对优势的产业。
1979年贵州铝厂引进日轻年产8万吨电解铝技术装备时,日本电解铝技术还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经历了四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电解铝工业已经远超日本当年的引进水平,取得了领先世界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炼铝能耗位列世界各国最先进水平。我国电解铝产量和消费量都位居全球第一。
由此看来,我国电解铝行业发展,一方面取决于产业人士和相关专家的持续努力,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成为制造业大国,全球第一大消费市场的巨量需求能够进一步刺激创新的不断涌现。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60

59│君成租赁│

对于我国电解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具备更加理性的视角。目前来看,中国的电解铝发展确实很快,也确实存在产能过剩,而长期以来业内对于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的理由有两个,一是电解铝产能利用率仅80%,二是铝价处于市场低位。但是客观来看,国内的电解铝行业产能过剩存在结构性和周期性的原因。
从电解铝产能来看,我国的电解铝行业一直在高速建设时期,一方面,新建产能至少需要18个月以上的建设期,不可能当年达产;另一方面,电解槽并非全年无休运转,据悉,每年平均约有22%的产能处于大修周期(约为一个半月);而且无论是大修电解槽还是新建电解槽,在启动后要达到正常的电流效率也需要3个月的周期。另外,我国的电解铝产能也存在一定比例的老龄槽,无法达到正常电解槽的产能。
产能方面,目前我国的电解铝行业正在进行产能布局方面的结构调整,近几年,国家引导电解铝产业向西南地区转移,广西和云南的铝土矿较为丰富,也有丰沛的水电资源,国内电解铝大厂如中铝、神火的电解铝的部分产能指标已实现转移。对于云铝股份这样的水电铝企业来说,大环境面临“两高一剩”的不利环境,而对于具有环保和低成本优势的水电资源丰沛的云南地区,产业转移的小环境是实质性的局部利好,需要看到这个局部利好的优势。
价格周期方面,要认识到电解铝价格存在大宗商品周期,而周期行业的介入时间点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项目未来一段时间内能够盈利的重要参考因素。因此对于处于周期行业项目的风险判断,除了要考察项目自身的财务风险外,还要把握行业规律,考虑项目所处行业的周期风险。
电解铝价格自带大宗商品周期属性,所以就特别要注意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影响,尤其要注重防范黑天鹅风险,比如目前国内第三大氧化铝主产地百色区域内的氧化铝总产能945万吨,电解铝运行产能173万吨,占全国运行产能的5%左右,春节期间的百色疫情就进一步加剧了电解铝的供应短缺,进一步推高了电解铝的价格。
2020年疫情以来,国内的“能耗双控”形成的限产政策伴随着下游需求复苏,叠加全球能源紧张和美联储量化宽松,推动了铜、铝等有色金属大宗商品进入超级上涨周期。融资租赁的产业客户大多都面临着这样的系统性风险,融资租赁的项目动辄5-8年长周期的特性也使得期间必然经历大宗商品周期,经济周期的力量不可忽视。

三、我国电解铝行业的问题与风险

四、结语

中国有一个成语:刻舟求剑,是说用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变化的事物,会无法得到自己预期的结果。融资租赁的项目周期往往较长,对于考察过的项目,在进行判断的那个时点,所面临的风险也许是无法接受的,但是如果关注项目和行业的变化,持续跟踪,对行业保持敏感性,也许在行业形势产生扭转的时候及时切入,就能够抓住更多的机会。

一、银行资金转移定价概述

关于构建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思考

■ 作者: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资金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源,资金管理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商业银行的FTP是指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按照一定规则全额有偿转移贷金,在银行内部向资金使用单位确定资金成本价格、向资金供单位确定资金收入价格,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收益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模式。
借鉴国外先进银行的管理实践经验,自2000年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开始应用FTP,借此推动以规模、利润最大化导向的经营模式向以价值最大化导向的经营模式转变。特别是伴随利率市场化的推进,FTP已成为商业银行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资金转移定价的本质是通过银行资金的集中统一调配,使期限、币种、金额、利率等资金风险敞口能够统一归集和专业管理,并为产品定价和绩效考核提供合理依据。

资金转移定价(Funds Transfer Pricing),简称FTP,国外商业银行在FTP领域的研究与实践表明,其在引导银行产品定价、利率风险管理、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的基础管理工具。
对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的研究最早产生于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企业中。大型跨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各分公司资金余缺不平衡,有些分公司资金短缺需要融资,有些分公司资金富余造成闲置。跨国公司总部将这些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将资金从资金富余的分公司有偿转移到资金短缺的分公司,这对降低融资成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实现利率的市场化,使商业银行面临利率风险。商业银行经营陷入困境,一方面存款成本迅速上升,另一方面是资产收益快速下降,到底是存款更赚钱还是贷款更赚钱无从知晓,识别利润来源成为商业银行首先面临的课题——FTP应运而入。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62

61 │君成租赁│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相对“上存下借”的资金管理体系,FTP机制更加公平、合理,而且具有更强大的管理功能。推行FTP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深刻影响,是科学合理评价绩效的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和产品定价的指南针、实现了流动性风险的集中管理。推行FTP后,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模式、收入分配方式、利润构成、经营管理中经济调节手段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为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融资租赁行业需要借助新的管理机制提升自身竞争力,而FTP机制对于提高融资租赁行业资金管理效率有着重要作用。资金转移定价的功能集中体现在产品定价、风险管理、策略指引、绩效评价等四个方面,融资租赁行业也具备上述四方面的管理要求。
(一)公平绩效考核
融资租赁行业是高负债经营的行业,其资金部门负责外部融资,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投放。融资部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部门,为资金的提供方;业务部门类似银行的贷款部门,为资金的需求方。在推行FTP前,融资业务在财务账上没有收益仅有成本,业务投放没有成本仅有收益。通过FTP可以计算出每笔负债业务、每笔业务投放的利差贡献。对于同一类融资租赁业务,采取相同的定价规则确定FTP价格,这样,无论这类业务来自哪个业务部门、哪个业务人员,均可以在同一价格水平下衡量其利差贡献大小。
(二)引导项目定价
对于业务部门而言,FTP是成本,从融资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预期利润率及战略调整等内容考虑FTP成本的构成要素。其中利差收入就是FTP利差,没有FTP,无法计算业务是否盈利;有了FTP,在向客户报价时,业务部门能够清楚的知道利差收入为正还是为负。利差大于零,说明该项业务是盈利的,否则是亏损的。
(三)分离利率风险
FTP价格的确定是在业务发生时,且在这笔业务的生命周期内,其FTP利差保持不变。也就是说,通过FTP锁定了该笔业务的利差收入。这样,公司的整体利率风险便从业务单位分离出来,集中到资金中心,由资金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四)优化资源配置
在明确了各项业务的利差贡献及盈利状况后,一方面,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可以考虑对盈利性较好的业务进行资源倾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发展战略,对某类业务的FTP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影响其FTP利差。如果是战略支持的业务可以适当调高其FTP利差,使业务经营单位有积极性去营销该类业务,反之,如果是战略削减的业务,可以调减其FTP利差,从而引导业务部门收缩该类业务。

(一)定价范围
公司的FTP应包括资金来源定价和业务投放定价,建议按单笔放款金额逐一定价。
资金来源定价是指针对资金管理部筹集的资金予以定价。对资金管理部而言,FTP是收益;FTP价格减去实际融资成本为资金管理部的利差。资金来源定价包括银行授信和债券融资。
业务投放定价是指针对业务部门融资租赁项目的定价。对业务部门而言,FTP是成本;业务实际收益减去FTP价格为业务部门的利差。
(二)定价体系原则
一是真实反映原则,即FTP价格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货币政策导向、市场资金状况、公司业务特点以及实际融资成本,以市场利率为基础,真实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二是管理精细化原则,即体现集团和公司的基本战略导向,持续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结构,适当控制期限错配利差,落实年度预算的各项要求;三是差异化定价原则,即体现FTP价格对业务发展方向的指导作用,引导资金流向公司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项目,体现差异化的定价原则。
(三)定价模型
当前银行运用最广泛的内部资金管理方法为期限匹配法、现流量法进行定价,该模式将所有资金集中到总部的资金中心,资金中心根据每笔资金的属性特征,如期限特征、利率特征(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本金属性(本金的偿还方式,一次性还款、到期还本或不定期还本)等,选择适用的FTP定价曲线,实现逐笔定价的资金转移定价模式。该定价模式涉及大量的数据运算和校验处理,需要借助复杂的数学模型及先进的市场分析工具,通过先进的FTP业务定价系统来完成,同时需要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大量专业的人才进行运行管理。
综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建议业务投放FTP模型考虑年度平均融资成本、公司运营成本、风险成本率、公司利润率及战略导向等因素予以确定;外部融资FTP模型考虑市场基准利率、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利润率及战略导向等因素予以确定,并随市场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充分体现内部资金管理的实时性与动态性。明确FTP基准利率选择、期限流动性溢价以及调整频率等的必要性,根据市场及客户的偏好和反映进行差异化定价,关注银行、租赁同业定价策略,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式分析研判,提高定价管理的前瞻性和灵活性。
(四)FTP的应用
基于FTP机制多维度盈利核算分析,对每笔提供或者占用资金的业务确定收益或成本价格,确定资产负债项目利润明细,并对不同业务的创利、部门的创利情况进行分析,探寻业务经营中的亮点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它本身作为成本核算与控制的手段,履行事中管理的控制和监督职能,同时,它作为连接事前、事后的桥梁,为事前预测和事后评价考核提供参考和依据。建议按年对公司融资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FTP利差、各业务部门盈利进行分析评价,并完成考核。
FTP定价是一个复杂的全新管理领域,涉及诸多方面,并面临较多因素制约,需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FTP管理没有标准模式和固定经验,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运用。FTP的实施,涉及到业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利益的分配,涉及到公司考核模式的变革。因此,公司建立FTP可在参考银行FTP管理的基础上,综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应公司发展要求的管理体系,并结合外部实施情况、同业交流学习逐步探索完善,利用FTP引导业务发展方向,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实现收益最大化和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目标。

二、融资租赁行业建立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必要性

三、君成租赁建立资金转移定价机制的思考

构建FTP机制可及时反映出资金真实的市场成本,便于公司进行融资业务和项目投放的利差管理。同时,FTP机制也是公司资金管理精细化的一种手段,能够帮助指导资源配置,指导业务投向,提升公司资产定价能力。
当前,公司已具备建立FTP机制的条件和基础。2021年度公司生息资产规模已逾87亿元,年度业务投放超过32亿元,业务投放范围涵盖集团内外业务;多渠道的开展融资业务,涵盖银行授信、债券融资和集团内部融资。合作银行10余家,授信总额余44亿元;核心业务系统已上线,相关的业务数据基本可通过系统提取;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可随时通过公开市场获取。为圆满完成公司“十四五”规划目标,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FTP机制已纳入资金管理部2022年工作规划。

参考文献:
1.《银行资金转移定价原理、实验与案例》(王小燕阮坚清华大学出版社)
2.《中国融资租赁前沿问题探讨》(程东跃杨柳勇程明庆中国经济出版社)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64

63 │君成租赁│

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其实从公司筹备的时候,我的确一点概念也没有,别人问我这个公司是干啥的,我只能给别人讲就是给企业购买设备提供融资的类金融企业。2016年4月份经开区组织了一场融资租赁专业知识培训,邀请的是天津融资租赁协会及渤海租赁的专家来培训,那时候我也是听的也是云里雾里的。那时候市场上平台业务、网红项目、互联网金融项目特别多,收益相对现在高很多。但公司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抵御着外界的诱惑,静心下来专研融资租赁专业知识,确定了公司“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宗旨,确定了“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的经营思路。那个时候自己也对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思路有不理解的地方,也迷茫过,也常常私下抱怨那么多收益高,名声好的项目为什么就不去做。俗语说的好“只有在退潮后,才知道谁在裸泳”,随着各地平台公司相继暴雷,曾经许多辉煌的类金融公司相继倒下,市场也进入了阵痛整顿期。这个时候我们才能深切的体会到公司确定经营理念的正确性。而要在那个疯狂的时代,能静下来,选择自己认为对的方向,并持之以恒地坚持下来,是多么的困难。正是由于这种正确的经营理念,让我们公司在“十三五”发展中,从无到有,资产规模从0到百亿,资产质量居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前列,成为陕西融资租赁的翘首。
所以我对融资租赁的理解,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供货商订立贸易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就是一般讲的“两份合同、三个主体”。融资租赁作为一个产业链较长的行业,大体要经过“融资→购买→租赁→资产管理”四个主要环节。“购买、租赁”环节体现的是贸易属性,其主要是围绕着租赁物开展工作,其工作的链条很长。“融资、资产管理”环节体现的是其金融属性,其主要是围绕着资金开展工作,其工作的链条较短。所以融资租赁最主要的体现其贸易属性,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我们首先做的是设备、这个设备一定能产生现金流,首先有贸易(买卖),然后才有租赁,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的是物权中的处分权,承租人拥有的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我们是用物权控制债权以降低融资租赁过程中的风险,这就是“直租”业务,也是我们主流业务。所以说对我们的经营理念我们是在充满诱惑市场氛围中艰难的作出的正确选择。

难在选择,贵在坚持

■ 作者:综合管理部  任超伟

相信公司的每个同志来公司面试的时候,董事长都会问大家一个拷问灵魂的问题“选择重要,还是坚持重要?”,我们每个人一生都会面临太多的选择,当我们遇到很难抉择的时候,常常会发出“有选择不如没选择”的抱怨,那种抱怨给人是一种极其痛苦的感觉,所以选择是一个特别难的事情。
在我们选定目标后,我们常常因为我们的惰性为自己找千百个理由来逃避曾经坚定的追求,遇到困难便畏惧、退缩,只求偏安一隅,而不思进取。同时在我们坚持前进的道路上,我们也常常会遇到太多的诱惑,这些诱惑让我们迷失自我,逐渐偏离我们所坚持的方向,最终放弃我们的坚持。所以能克服自己的惰性、抵御住外界的诱惑,坚持自己心中所想,更难能可贵。所以“难在选择,贵在坚持”。这对于一个公司、一个团队同样适应。

对于我们的客户,从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和指向,“十三五”期间,我们始终秉承在服务好集团实业的同时,选择具有国企背景或行业优势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些年我们一直跟踪像西电集团、陕建集团、中国中铁、西安轨道交通、西部机场集团、陕西广电集团、陕西有色集团、航空航天研究所等大型国企和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作为我们外部项目的突破和合作对象,我觉得这个思路和方向不仅仅适用于公司“十三五”,同样在未来“十四五”期间更应该坚持和发展。同时我们要保持和海关、省发改委、商务厅和金融机构的联系,掌握省级大型项目及跨境采购。

(一)我所认知的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的客户在哪里

我们在艰难中选择了正确的经营理念,也有了目标客户群体,为什么我们的外部业务迟迟不能有大的突破。很多人可能会说“十三五”都做的是集团内业务,业务好开展,其实细想一下,在我们和集团实业的合作过程中,要求降价、要求提前还款等一系列不遵守合同约定的事时常发生。我认为和集团内实业的合作,除了我们心里的风险承受相对小,在思想上有所放心外,没有太多优势。所以我认为目前打不开局面的问题在于我们坚持的不够。试想一下,集团内大的项目,哪一个也不是从开始跟踪到落地,需要两三年时间。针对刚才提到的目标客户,项目不能落地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粘度不够,韧度不够。我们常常去跟踪这个集团,这个客户,长时间项目不能落地,往往自己首先坚持不下去了。其实在我们很痛苦的时候,也往往就是机会出现的时候。做投资的朋友都知道,当你痛苦地坚持不下去割肉的时候,一定是历史的低点。我们跟踪的都是大集团,大项目,不可能轻轻松松就去谈一下几个亿的项目就成了。所以说,对待目标客户我们“贵在坚持”,毕竟我们有坚持的底气,这些底气来自于:
1.我们有对融资租赁本源认识深刻、锐意进取领导团队。
2.我们有集团公司的强大后盾
3.我们有近百亿的优质资产
4.我们有一群专业能力强,服务意识强的员工队伍
我们选择了对方向,有了坚持的底气,对于如何营销和获取客户,我还是借用董事长的四个字来和大家分享,那就是“认可、领情”。用我们的贸易与金融方面的专业能力、用我们的超强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让客户认可我们。用我们为客户着想,为客户考虑、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的真诚让用户真心成为我们的朋友。
今天的时刻就像2017年,2017年是我们公司的第一次腾飞。今年也是我们公司跃上一个新台阶的关键之年,公司要上一个新台阶,要转型面对陌生环境,就一定要付出努力和阵痛。我们已经快速发展了五年了,在跃上第二个台阶的过程前,让我们整理好思路、统一好思想,以秉承本色不变得始终的初心,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长风破浪会有时的信心,向着第二个台阶的制高点发起冲锋。
“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既然选择了远方,就要风雨兼程”。既然我们大家选择了君成,希望大家能按公司的选定的经营理念和目标客户,凝心聚力,坚持我们的选择,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向着君成租赁的诗意般的远方,我们一起风雨兼程。

(三)如何有效的营销和获取业务

汲水集|The Industry Policy

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 │66

65 │君成租赁│

Copyright © 2024 陕西妙网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陕B2-20210327 | 陕ICP备13005001号 陕公网安备 6110230261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