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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2年第一期_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3年12月

卷首语

电子期刊二维码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任超伟   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折    丽  高峥嵘   卫文娟  
               李    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陕西君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成租赁”或“公司”),于2016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实际控制人为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集团的正确领导下,以“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发展宗旨,以“直接租赁”作为主要业务模式,以“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为经营理念,大力防控金融风险,业务发展规模、业务模式及经营水平获得了各界认可。
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围绕着航空航天、地质勘探、煤炭开发、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力设备、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信息技术、医疗器械等省内及集团重点项目建设开展,累计签订各类采购合同180多亿,其中境外采购签订合同(含税)近40亿元人民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9.9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6.29亿元,有力地支持陕西经济的发展,为陕西追赶超越贡献了陕投力量。目前公司的资产规模处于省内及西北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前列,直接租赁业务占比处于国内行业领先水平。

公司简介

Company
Profile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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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P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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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直接融资
10个案例,同业直租业务这样创新落地
储能电站租赁业务开展建议
储能电站经济价值及运行质量分析评价
中建投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中国电动车租赁业务模式及市场发展分析
光伏、氢能、智能制造……特色产业园“忒”在啥地方?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洋运输公司签署回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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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与政策解读

P02/27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详解
从“三定”方案出发,看融资租赁最新监管动向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6年实现直租占比不低于50%
从“类信贷”回归“真租赁” 租赁行业在合规中拓新局
论融资租赁所有权
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转型期:核心是做好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 
“专业智囊团”引领租赁业发展,东疆成立租赁研究院
广东融资租赁利好政策频出
3899名单:对城投发债影响几何?

行业中的我们

P52/78

为什么要做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类资产证券化最新审核要点及发行定价注意事项浅析
初入融资租赁行业的浅显感悟
融资租赁的起源、演化与发展—对隆基产业园机电设备直租项目的思考
附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租赁业务模式分析
拓展综合能源业务的个人思考 
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信息化建设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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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
    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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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详解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2023年经济工作,深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系统部署2024年经济工作。
如何看待中国经济走势?此次会议围绕做好2024年经济工作释放哪些重要信息?中央财办有关负责同志会后第一时间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深入解读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回应当前经济热点问题。

今年主要预期目标有望圆满实现,明年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

问:今年经济运行有何特点?如何看待明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对今年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明年经济形势作了深刻分析。我们理解,概括起来讲,今年我国经济运行呈现“一高一低两平”的特点,即增速较高、就业平稳、物价较低、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主要预期目标有望圆满实现。一是经济实力再上新台阶。有机构和专家学者预测,全年经济增长5.2%左右,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26万亿元。今年我国仍是全球增长的最大引擎,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约为1/3。二是就业物价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降到5.2%左右、比去年低0.4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约0.3%。三是国际收支基本平衡。进出口额同比基本持平,出口占国际市场份额有望维持在14%左右的水平。四是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科技创新实现新突破,安全发展基础巩固夯实,民生保障有力有效。
明年我国经济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有利条件强于不利因素。从国际看,当今世界变乱交织,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政治纷争和军事冲突多点爆发。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据国际机构预测,明年世界经济和贸易整体上不如疫情之前。从国内看,经济大循环存在堵点。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居民消费和企业投资意愿不够强;部分新兴行业存在重复布局和内卷式竞争,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企业存在不愿投、不敢投现象;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化解多年积累的房地产、地方债务、金融风险需要一个过程。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机遇。一是我们拥有世界上最有潜力的超大规模市场。随着社会预期逐步改善,高储蓄将逐步向消费、投资转化。二是宏观政策会对经济恢复持续提供支撑。今年增发一万亿元国债,以及降准降息、减税降费等政策效应将在明年持续释放,明年还将出台新措施,增量政策和存量政策形成叠加,有力推动经济恢复向好。三是政策空间仍然较足。我国物价较低,中央政府债务水平不高,加力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有条件的。四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注入强大动力。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将不断激发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五是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蕴含新机遇。人工智能、商业航天、量子科技、生物制造等领域技术加快突破,绿色发展推动生产消费加速转型,这些将催生产业变革,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舞台。
总的看,我国经济回升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要素条件不断集聚增多,我们要增强信心和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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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问:会议提出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明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有哪些考虑?
答:实现明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我们理解,工作指导上要把握好几点。
第一,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稳是大局和基础,要多出有利于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政策。进是方向和动力,要有力进取,该立的要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要在立的基础上坚决破,不断积累更多积极因素,实现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同时,调整政策和推动改革要稳扎稳打,把握好时度效,不能脱离实际、急于求成。
第二,积极的财政政策要适度加力、提质增效。要用好财政政策空间,提高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严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资金用在刀刃上。要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和额度分配,合理扩大用作资本金范围。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要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监管,严肃财经纪律。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第三,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精准有效。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这个表述有两方面新意,一是把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排在货币供应量前面,因为这一指标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更紧密;二是把以往的“名义经济增速”改为“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这样可以更好统筹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的目标要求,并强调价格水平是货币政策的重要调控目标。要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盘活存量、提升效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普惠小微、数字经济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第四,要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加强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科技、环保等政策协调配合,确保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比如,在化债进度、补充银行资本、政府债券发行等方面,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要加强配合。会议第一次提出把非经济性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这对加强政策协同具有很强针对性。要加强经济宣传和舆论引导,强化预期管理,与宏观调控政策同频共振,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

“三驾马车”协同发力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问:目前我国需求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明年如何实现“三驾马车”协同发力,促进经济回升向好?
答:明年要加强需求侧管理,有效驱动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使生产能力有用武之地。必须统筹扩大内需和优化供给,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和强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使国内大循环建立在内需主动力的基础上,并带动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实现“三驾马车”协同发力,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提出明年要强化宏观政策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政策工具创新和协调配合。财政政策中,提出要用好财政政策空间,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作资本金范围。货币政策中,提出要使社会融资规模、货币供应量同经济增长和价格水平预期目标相匹配,促进社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落实好这些宏观政策要求,强化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就能够有效扩大总需求,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是更好统筹消费和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形成消费和投资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明年要努力促进居民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要大力发展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积极培育智能家居、文娱旅游、体育赛事、国货“潮品”等新的消费增长点,带动相关产业和消费场景的投资。要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这方面潜力很大,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人民高品质生活的必然要求,在政策上适当支持引导就能够释放很大的需求。要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带动放大效应,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基础设施、节能减排降碳等领域,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经济社会薄弱领域补短板和重大项目建设。要实施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
三是积极稳定外贸基本盘,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要拓展中间品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跨境电商出口。要巩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信心,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发挥完善的产业配套体系优势,支持外资企业继续“在中国、为世界”,深度参与国际大循环。
问:今年以来我国吸引外资规模有所下降,外界炒作“外资撤离中国”。引资规模波动的原因是什么,未来走势如何?下一步有哪些举措更大力度吸引和用好外资?
答:受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持续低迷、去年同期基数较高等因素影响,今年前10个月我国吸引外资规模同比下降9.4%,但金额仍处于历史高水平,特别是服务业、高技术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加快,新设外资企业数量增长32.1%,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9.5%,加拿大、英国、法国、瑞士、荷兰等发达国家对华投资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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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对于近期外资数据出现的波动,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一是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地缘政治风险显著上升,一些国家推动产业和资金回流,出台涉华投资限制措施。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纷纷出台大力度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国际竞争愈加激烈。二是疫情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疫情阻断了线下考察交流,造成跨国公司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误读,影响了投资决策。三是随着国内发展阶段变化,劳动力成本上升,低成本优势弱化。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比较优势变化发生梯度转移,这是经济因素决定的,也是正常的。
展望未来,我们吸引外资仍具备诸多有利条件。一是超大规模市场的吸引力。中国人均GDP已超过1.2万美元,中等收入群体已有4亿多人,全球规模最大而且还在不断增加,这些都构成了一个规模巨大、增长性强的国内市场,将为各国企业提供广阔市场空间和合作机遇。很多外资企业表示,中国市场不是选答题,而是必答题。二是完整产业体系的支撑力。中国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41个工业大类、207个工业中类、666个工业小类的国家,产业配套能力和集成优势是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三是新发展格局的聚合力。在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过程中,外资企业在联通国内国际循环、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方面发挥着独特的纽带桥梁作用,大有可为,前景广阔。
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要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一是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结合高水平经贸协议谈判,主动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相关领域改革。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扩大电信、医疗等服务业开放,努力破除影响外资准入的隐性壁垒,保障内外资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二是积极回应外资企业诉求,认真解决数据跨境流动、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等问题,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促进公平竞争,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三是进一步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在近期宣布的单方面免签政策、互免签证安排、加快恢复国际航班等基础上,切实打通堵点,提升外籍人员来华经商、学习、旅游的便利化水平。

问:如何理解新质生产力这一概念的内涵,怎样加快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
答: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到地方考察调研,多次提出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新质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了习近平经济思想的内涵,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
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它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要把握好三点。一是打造新型劳动者队伍,包括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人才和能够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二是用好新型生产工具,特别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赋能发展新兴产业。技术层面要补短板、筑长板、重视通用技术。产业层面要巩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前布局未来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三是塑造适应新质生产力的生产关系。通过改革开放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具体而言,有6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新质生产力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

一是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弘扬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大胆创新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快完善新型举国体制,发挥好政府的战略导向作用,让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让人才、资金等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三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快数智化转型,实现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四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真正发挥超大规模市场的应用场景丰富和创新收益放大的独特优势。五是健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机制,激发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活力,更好体现知识、技术、人力资本导向。六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与全球企业和人才共享中国的发展红利。
问:我们如何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加快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地方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一些国家不断升级的遏制打压,科技和产业领域涌现了不少里程碑式成果。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重点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我们所讲的新型举国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举国体制,既要发挥好政府的战略导向作用,也要发挥好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要加快补上工业化基础、深层次积累等方面的差距,不断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提高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安全水平。
二要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打造生物制造、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辟量子、脑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鼓励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要运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等先进适用技术为传统产业注入新动能,加快实现转型升级。
三要凝练产业需求,优化创新体系布局。要根据产业的当下急需和长远发展需要,再凝练部署一批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不断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进一步发挥好国家实验室体系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作用。要通过鼓励发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支持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更多地投向科技创新。
此外,备受关注的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等“新三样”行业近年来发展比较快,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较强竞争力。要大力支持企业深度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推动优化行业技术标准,营造良好竞争环境,实现符合市场规律的优胜劣汰。

问:今年中央推出一系列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目前落实情况和成效如何?怎样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的信心?
答: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随后,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举措,形成了“1+N”政策体系。目前,这些政策举措正在抓紧落实落地,民营经济呈现出积极向好的发展态势。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进一步进行部署,再次强调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要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加大政策落地力度,着力让民营企业可感、可及。一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破除制约民营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加大政策落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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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障碍。推动民营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二是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落实一批标志性举措。开展招标投标领域涉民企歧视专项治理,清除所有制打分等歧视性做法。推动健全民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体制机制,破解民企融资难题。优化民企信用修复和服务机制。在查办涉企案件和异地办案中依法维护民企合法权益。
三是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推动在重点行业建立公共研发平台,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大高端装备、智慧物流、绿色低碳等领域应用场景开放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创新政策环境,有效实现民营企业创新产品优质优价、创新者获利。

问:我国房地产市场仍处于调整周期,中央提出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明年政策侧重点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发展走向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这次会议对做好明年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房地产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需要着重把握好三方面内容:
一是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今年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陆续出台了首套房“认房不认贷”“降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支持金融机构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数据,仅11月份以来,工、农、中、建、交等五大银行向非国有房企投放开发贷款300多亿元,其中近两周投放了140多亿元。下一步,要持续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惜贷,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要切实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完成。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防风险、稳市场的政策目标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二是抓紧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等“三大工程”。这是党中央根据房地产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大部署。“三大工程”既是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大民生工程,又有利于带动房地产相关投资消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启动。下一步,要抓紧完善各项配套支持政策,尽早推动一批项目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见到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这次会议就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破解房地产发展难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要在推进“三大工程”建设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工薪收入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要针对房地产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关基础性制度,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奠定良好的体制基础。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转型期,虽然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持续发展仍然有广阔的前景和坚实的支撑。随着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实施,相信一定能够有效化解风险,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问:这次会议对防范化解风险做了哪些部署,如何防范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
答: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不久前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领会好、落实好会议精神,需要把握三方面的原则:
一是要统筹风险化解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要边化债边发展,在债务化解过程中找到新的发展路径,要更大力度激发民间投资、扩大利用外资。债务风险较低的地区要在高质量发展上能快则快,特别是经济大省要真正挑起大梁,为稳定全国经济作出更大贡献。二是要全面加强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严格财政监管,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兜牢基层“三保”底线。要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地方政府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方面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出手,坚决打击。三是要坚持系统观念,找到正确的方式方法。要善于盘活存量资产,抑制增量风险。统筹化解房地产、地方债务和中小金融机构风险。
总的看,尽管当前一些领域风险隐患仍然较多,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只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和工作方法,风险仍是可防可控的,一定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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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从“三定”方案出发,看融资租赁最新监管动向

2023年1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台后,确立了今后融资租赁业务监管的新秩序,长期以来融资租赁宽松监管的时代结束,融资租赁将迎来体系化的强监管时代。在当前监管新秩序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强度将会逐渐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假借融资租赁进行“借贷”等各类监管套利的活动将会受到严厉打击,融资租赁行业短期将面临业务转型的阵痛。
2023年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出台,确立了今后融资租赁业务监管的新秩序,本文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中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监管的相关规定出发,梳理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层面的主要规定,并从中辨析融资租赁业务监管逻辑的内在变化,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1.由多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曾长期实行“多头监管”的格局,分别由商务部和银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融资租赁公司与小额贷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一并定位为地方金融组织,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
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作为金融业务之一的融资租赁业务也逐渐进入体系化的统一监管时代。2018年5月,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自此,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了由银保监会的统一监管。
2.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
2023年3月,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在银保监会的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自此,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正式进入“一行一局一会”时代,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金融系统将迎来史上最强监管。
2023年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发布,对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职能作了进一步划分和明确。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依然由非银机构监管司进行监督管理,而融资租赁公司则从原来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归入纳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的职责范围,由其拟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沿用了“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的监管思路。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机构变化

自此,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新监管秩序基本确立,见下图:

本次机构调整后,金融租赁的监管机构的变化不大,主管机构由原来银保监会的非银机构监管部调整为金融监管总局的非银机构监管司。而融资租赁的监管发生了较为重要的变化,为了对该变化进行系统化理解,现将融资租赁公司近几年的监管动态进行梳理。
1. 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之前,银保监会于2020年5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商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规则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监管指标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还明确商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发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在售后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2.从“普惠金融部”到“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除负责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和公开举报渠道等与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常规职责外,还包括了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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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商业融资租赁的监管部门从原来银保监会的普惠金融部划归至金融监管总局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这也是此次监管机构调整的最大变化,引起了很多从业者关注和讨论。这一变化甚至引起了很多从业者的担忧,有业内人士认为,金融监管总局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归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传递出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打击和限制的态度,表明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否定性评价。结合监管政策整体来看,我们认为,此处调整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整体否定,也更不是将融资租赁列为“打击对象”,相反,从最新的监管文件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依然认可融资租赁的独特功能价值及其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整体上应该是支持和鼓励融资租赁发挥其应有价值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长期以来,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商业融资租赁所面临的监管环境相对宽松,甚至一度缺乏有效监管,实践中,很多融资租赁业务背离了融资租赁的“融资+融物”的属性而异化为“信贷业务”。此次调整的背后可能正是因为监管机构认识到融资租赁容易异化为“类信贷”业务的弊端,借此传达对融资租赁业务乱象进行惩治的态度,值得相关从业者密切关注。
3.《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2023年7月,上海市出台《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下称“《上海融资租赁规定》”),是国内第一个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了一系列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措施,对于我们了解地方政府对融资租赁的态度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上海融资租赁规定》整体上体现出鼓励和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态度,明确了浦东新区政府应当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促进发展和监督管理相协调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应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上海融资租赁规定》明确支持浦东新区银行金融机构对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加大授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离岸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明确了针对无形资产、飞机、船舶、机动车以及医疗器械等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的配套支持和监管政策。
同时,《上海融资租赁规定》还强调发挥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等的协同治理作用,加强金融治理协同、深化金融治理合作;支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行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机制;强调有关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应当尊重融资租赁行业交易习惯,发布融资租赁典型案例,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台后,有关融资租赁的监管新秩序基本建立,长期以来融资租赁宽松监管的时代结束,融资租赁将迎来体系化的强监管时代。尽管融资租赁公司依然作为地方金融组织进行监管,但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监管新秩序下,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强度将会逐渐向金融租赁公司看齐,假借融资租赁进行“借贷”等各类监管套利的活动将会受到严厉打击,融资租赁行业短期将面临业务转型的阵痛。
当前的监管逻辑非常清晰,监管是为了引导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更加健康的发展,融资租赁行业需要积极拥抱变化,回归到“融物”本源,寻找业务空间。

三、小结与思考

监管部门依然认可融资租赁业务重要价值,依然鼓励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融资租赁具备“融资+融物”产业优势,在服务先进制造业、绿色产业、战略新兴领域上具有独特优势,同时,售后回租业务也具有普惠金融的功能优势,可以助立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在这些领域里,融资租赁依然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监管政策将会逐渐向司法审判领域传导,受到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金融商事审判的理念近年来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并逐步与监管协同。针对融资租赁的审判,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法官在今年年初发布表的《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几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中专门提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问题,明确了区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在于是否具备“融物”属性,而这取决于租赁物的适格性。所以,可以预见到,今后融资租赁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将会更加关注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我们近期也观察到,实践中法院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审查更加严格,倾向于将不满足租赁物适格性监管要求的融资租赁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来倒逼融资租赁回归“融物”本源。
对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来讲,面对新的监管环境和司法审判理念,需要尽快调整业务逻辑,改变以往“类信贷”的展业逻辑;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更加关注租赁物的适格性,根据不同业务领域选择合理租赁模式,尽量控制售后回租业务的比例,大力发展直租业务。

文章来源:植德律师事务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6年实现直租占比不低于5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深化对行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纠正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的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缺陷、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现就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领导。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管理层执行落实”的治理运行机制。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决策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民营或其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党的组织机构,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一、健全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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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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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股东股权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股东股权管理,有效落实董事会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压实董事长的第一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化情况、股东大会职责和主要决议等公司治理信息。要通过实地走访、调阅资料、网络信息监测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股东经营管理变化情况及异常行为,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规范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行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每年对董事履职情况开展评价,对于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参与或协助股东进行不当干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等情形的董事,应当评定为不称职,按程序罢免或建议股东罢免相关董事,并相应扣减其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要保障高管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大股东和董事不当干预。
(四)强化内控和合规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三道防线”,有效落实业务部门的主体责任、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发挥三者之间制衡约束作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岗位不得承担与其部门、岗位职责相冲突的其他职责。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情况开展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报告审计发现、巡视移交的问题及案件线索,并监督整改落实。

(五)提升服务实体经济专业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发挥售后回租业务普惠金融功能优势,助力小微企业、涉农企业盘活设备资产,推动创新升级。

二、规范融资租赁经营行为

(六)规范租赁物及租赁业务模式。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严格规范与同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不得协助承租人或合作机构虚构贸易背景,通过福费廷、国内信用证等方式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进行监管套利。
(七)优化租赁业务结构。金融租赁公司要转变经营理念和发展方式,大力培养租赁、法律、税收等方面专业人才,加大对租赁细分行业领域的研发投入,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资产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能力。要合理控制业务增速和杠杆水平,加强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的限额管理。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八)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要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优化部门设置和岗位职责分工,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要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库,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金融租赁公司的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评估专业资质,深入分析评价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不得简单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九)做好持续性监管。各监管局要充分发扬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按照穿透原则强化对股东股权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做好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D级、E级的公司,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董事履职情况监管评价。要将金融租赁公司重点问题和风险隐患纳入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强化问题整改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风险进行早期干预。
(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各监管局要提高风险敏感性,主动检查发现并依法查处股东恶意操控甚至掏空机构等行为,及时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强制措施,依法依规将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对外公告。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清晰、不适格或低值高买、虚构租赁物等问题,严肃惩戒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违规人员,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禁止人员从业等监管措施。对于公司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监管局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有的放矢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

(十一)完善三方会谈机制。各监管局要做实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审机构之间的定期会谈机制,每个年度监管周期后要及时举行三方会谈,提出监管意见,明确监管导向,充分掌握审计发现问题,深入了解外审机构执业状况。支持和鼓励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依法开展外部审计,及时纠正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审机构工作的不当影响或干扰行为。

四、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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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十二)加快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监管局要加强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法律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联动,协同加强对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执业行为,加大违规问责力度。发现相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金融租赁公司予以更换,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回服务费用、追偿损失,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严肃惩戒。
(十三)加强金融反腐合作。各监管局要加强监审联动、监纪联动和信息共享,定期与金融租赁公司内审和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巡视、审计等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启动核查或调查程序。加强行刑衔接,认真落实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大股东恶意掏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金融租赁行业的违法案件。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从“类信贷”回归“真租赁” 租赁行业在合规中拓新局

近期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
从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出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金规8号文》),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突出金融租赁特色,回归以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适配的业务模式,提升行业服务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能力和水平。
  “不仅是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规8号文》将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开利表示。
  过去几年,个别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了大股东不当干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租赁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融资租赁从业人士的反馈来看,《金规8号文》将督促金融租赁行业由“类信贷”为主的业务结构回归“真租赁”,为机构提升内控和合规管理水平指明了方向。

以支持企业设备采购更新为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6月末,金融租赁行业制造业租赁资产余额4243.21亿元,较年初增长21.75%;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资产余额5019.90亿元,较年初增长14.07%;支持“走出去”项目资产余额3298.31亿元,较年初增长16.53%。
从租赁模式来看,以往多数租赁物,如机械设备、车辆等,多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虽然能够解决企业长期流动资金不足,但极易异化为类信贷业务。近年来,金融租赁公司也在积极发展直租业务,来满足企业的设备需求。
此次《金规8号文》提出的“对金融租赁公司设定三年过渡期安排,年度新增直租业务设定比例”的要求,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讨论。
具体到政策细则上,《金规8号文》明确,金融租赁公司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
因与业务直接相关,“新增直租不低于50%是最受从业者关注的一条。”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从规定看,设定三年过渡期,且对四类租赁资产给予回租业务豁免,有转型难度,但比想象得小。机构需要主动作为、积极转型、灵活变通,开展直租和监管允许的回租业务。”
“对于一些拥有类似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也需要提前谋划,尽快转型。”刘开利认为,“三年过渡期是留给金租公司的,更是留给商租公司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功能定位和市场定位,用专业化不断拓宽自己的‘护城河’。”

金融租赁公司在服务国家战略、支持企业设备采购更新、促进消费增长、推动绿色转型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产融结合的一股新兴力量。 

提出新增直租比例要求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规8号文》答记者问里,多次强调与租赁物有关的租赁物适格性标准、租赁物负面清单以及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等问题。
租赁物的合规性和风险成为监管部门高度关注的领域。《金规8号文》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管理,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并对租赁物范围明确提出了“三个严禁”,即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从租赁公司近些年选择租赁物的类型来看,铁路轨道、车站、公路、桥梁、堤坝等构筑物是其中一类,而这一类业务也是风险最为集中的。这点可以从近几年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出的罚单及案由中得到直接体现。据《金融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在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收到的罚单中,七成涉及租赁物不合规事项。案由多为“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卖”,这些违规行为背后涉及的业务大多为构筑物类租赁。构筑物类租赁物不具备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一旦发生风险,很难进行有效处置与管理。
事实上,原银保监会在《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
实操中,构筑物类租赁业务主要为售后回租形式,较难通过直租模式开展。因此,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叠加此次“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将很难开展构筑物类租赁业务。

 “三个严禁”划设租赁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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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金规8号文》将对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金融监管总局研究提出了金租公司业务发展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行业做真租赁、真做租赁,为实体经济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依据监管政策的变化,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展业逻辑将会发生较大改变,在制度建设、业务流程、系统工具、人才培育等方面均要进行调整或重建。
  “眼前充满了冲击、困难和挑战,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终将找到适合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模式。从国际经验来看,市场经济越发达、金融体系越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得就越好,我们对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充满期待。”刘开利说。

 引导行业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论融资租赁所有权

融资租赁是基于资产的融资,租赁公司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物权是债权的保障,当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自行处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融资租赁产生、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是交易惯例和业界共识,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中都有取回条款。我国《民法典》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后,在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弱化出租人所有权的倾向,有可能动摇上述根基。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在形式上沿袭了传统大陆法系的立法习惯和框架,在担保物权分编中延续了担保物权的种类(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同时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采用了形式主义加功能主义的立法思路,并为新出现的物权担保留有空间。具体条款为《民法典》第388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下称立法说明)中阐述到:“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结合立

法说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担保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非典型担保合同。那么应该如何理解其含义呢?租赁物是否完全等同于担保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全面适用担保物权规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完全等同于担保物权吗?出租人是否有权取回租赁物?这是摆在面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其理解发生了巨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主要是学界)认为: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视同担保物权,全面适用担保规则,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担保意义上所有权,租赁物的取回,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要排序,禁止流押,实行多退少补。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认为这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相一致。笔者给其命名为融资租赁担保说。
       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主要是为了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纳入动产抵押统一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完全是担保物权,仍然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并认为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如果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是担保物权,对如此重大的权利,法律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从《民法典》体系来看,第二编“物权”编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并列存在,分属于物权的不同种类,一项物权是所有权就不能同时是担保物权,除非另有规定。“物权”编下设“所有权”分编和“担保物权”分编,在“所有权”分编的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法定饱满的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从用语的一致性上说,《民法典》没有对融资租赁所有权进行区分,没有规定融资租赁或者纳入担保合同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所有权为担保物权,而有些国家的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2-401即明确规定:“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权),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 ,如果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效力上只相当于担保物权”,就不会产生歧义。

一、《民法典》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是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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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中的所有权取回时提及担保物权,体现在第642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民法典》有些条款表述为“参照”“应当参照”,有些表述为“可以参照”,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就不是强制性表述,既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这里用语为“可以参照”,就不是必须参照,而是为所有权人增加了一个选择,多了一重保障。
另外,在统一受偿方面第414条提及“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结合立法说明,应该包括融资租赁。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该清偿规则使用的前提是“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即如果同一租赁物上有两个物权人,则适用上述排序规则,如果只有一个物权人,就不适用上述规则。
从上述取回占有和统一受偿的规定,不能得出所有权就是担保物权的结论。
《民法典》文字中多处提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例如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并没有规定出租人的所有权属于担保物权,也没有限制其对所有权的权能,在同一民法体系下,相同的字样应该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融资租赁所有权应该具有《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至于《民法典》第757和736条的规定,则显然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没有体现任何担保的含义,第757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第73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则显然也是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第736条的规定如下:“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总之,《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租人有所有权和取回权,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所有权是担保物权,没有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全面适用担保物权规则。

抵押担保、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融资租赁具有共同的特点,即权利人与物的占有相分离,在动产占有公示的情况下,第三人很容易误以为占有人即为所有人。为保障权利人的权益,设立登记系统以公示物权,是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近年来的国际担保立法采用集中统一的登记,便于查询,降低融资的交易成本,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担保交易立法指南》,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又称《开普敦公约》)都采用集中统一登记的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者仅将全额清偿型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交易;后者将抵押贷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融资租赁三种交易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目的在于促进飞机等大型动产设备的跨境融资,充分促进当事各方的意思自治,建立国际登记制度加以保护,三种交易设立一个登记系统而非三个登记系统,登记产生公示和排序的效力。但是三种交易权利义务规范分别反映了抵押担保、所有权保留和

二、国际立法也未完全将出租人的所有权作为担保物权对待

融资租赁各自的原则,并没有一概将三种交易适用统一的实体规范,没有否定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和取回权。
       这些国际立法成果代表了国际担保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各国肯定和接受。尤其是《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项下《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已经取得广泛的法律适用效果,对促进跨境飞机租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该《议定书》并没有将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飞机所有权视为担保物权。

据悉,有些国家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买卖、让与担保、应收账款转让等视为担保交易,这些交易类型在我国法律中属于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我国《民法典》引入担保功能主义,倾向于一元结构,即纳入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统一的登记和公示,但规范仍是多元的。《民法典》延续《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有名合同定位,将“融资租赁合同”专设一章,相比《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改动很大,条款数量明显增加,从原来的14条扩展为 26条,肯定了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没有体现出任何担保之意。

三、《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确认当事人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自《物权法》时代即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沿袭了该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于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由于没有动产所有权登记制度,无形中牺牲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曾经使出租人的所有权处于风险之中,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巨大的伤害。当时为了弥补这一法律机制缺失给原所有权人带来的损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及一些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使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得以公示,避免承租人的非法处分。立法说明特意提到:“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可见,《民法典》的一大制度改善就是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这也是我国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就一直在推进的工作,早在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其第47条就规定:“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正是有了这些法律基础设施建设的准备,《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才有了制度保障,这既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缺陷的弥补,也赋予登记以法律效力,使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有了法定公示渠道,可以有效公示出租人的所有权,彻底解决善意第三人制度带来的伤害。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公示制度,没有为动产的所有权设立统一的登记系统,而是为动产抵押设立登记制度,所以要将有登记需要的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纳入担保,以便可以适用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系统解决其登记问题,这是一个充满智慧的解决方案,也是参考和借鉴了国际立法(《开普敦公约》)的结果。
笔者认为,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的核心目的就是解决融资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和公示问题,并不能反过来说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就是担保物权。

四、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的动机在于公示出租人的所有权,解决租赁物登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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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两种解释的核心差异在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不同于取回权。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禁止流押,对抵押物只有协议折价或者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人不能将抵押物直接取回。
法律对融资租赁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担保物权的全部规则。虽然《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买卖,在第642条明确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但是正如前文所述,该处用语为“可以参照”而非具有强制力的“应当参照”或“参照”。即使根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参照适用第642条的有关规定,也可以选择不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担保司法解释》)很准确地诠释了这一规定。《担保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处用语为“出租人请求”,既赋予出租人选择权,也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解决过去存在的物权、债权择一的问题。第6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该处用语也为“当事人请求”,即当事人有选择权,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实现物权,这是紧贴《民法典》第646条立法原意的准确解释,赋予出租人更便捷的救济途径。
与没有规定融资租赁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为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相反,《民法典》保障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并且对其取回方式没有明文限制。《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即构成违约,作为救济措施,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即意味着承租人失去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第748条则从另外一个角度反证了出租人的取回权。第748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也就是说,出租人有正当理由是可以收回租赁物的。
融资租赁担保说与交易实践也存在冲突。实践中,租赁合同中均约定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尽管取回租赁物不容易,但是也不乏实际取回的案例。在飞机、船舶、机动车的融资租赁中,取回更是经常发生。另外,第758条的规定具有深意。第7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

五、两种解释的核心差异在于抵押权人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而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可以直接取回租赁物

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出承租人欠付款项的,在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就超出部分予以返还,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第二,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对超额部分的返还请求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一点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明显的不同,在实现抵押权的情况下,抵押品只担保主债权的金额,超出部分必须返还给抵押人。而融资租赁的取回权则不一样。

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条款被《民法典》第745条取代并修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租赁物是否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承租人破产的话,出租人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还是取回权?根据上述分析,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在不存在因未登记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不应当是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出租人应当有权利取回。如果融资租赁所有权属于抵押权,则抵押财产属于抵押人的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之规定,出租人只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取回权。可见,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不同的解释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
另外,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规定与前述《破产法》第109条在融资租赁中如何适用,有待破产法的修订或者进一步的解释。目前的破产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担保说影响颇广,已经出现很多出租人取回权受限的案例,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融资租赁作为有担保的债权,给予优先受偿的待遇,无形中剥夺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自行处置的权利。

六、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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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原《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该条款被《民法典》第745条取代并修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租赁物是否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承租人破产的话,出租人享有的是优先受偿权还是取回权?根据上述分析,出租人享有所有权,在不存在因未登记而产生权利冲突的情况下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所有,不应当是承租人的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出租人应当有权利取回。如果融资租赁所有权属于抵押权,则抵押财产属于抵押人的破产财产,根据《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之规定,出租人只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取回权。可见,失之毫厘谬之千里,不同的解释会得出大相径庭的结论。
另外,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规定与前述《破产法》第109条在融资租赁中如何适用,有待破产法的修订或者进一步的解释。目前的破产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担保说影响颇广,已经出现很多出租人取回权受限的案例,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融资租赁作为有担保的债权,给予优先受偿的待遇,无形中剥夺了出租人取回租赁物自行处置的权利。
综上所述,《民法典》创设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是担保制度的重大改革和显著进步,将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合同是为了解决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和公示的问题,同时赋予融资租赁出租人更顺畅、更便捷的司法救济通道,这是非常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安排。融资租赁具有担保功能的所有权本身没有完全排除传统所有权的功能和属性,与其他他物权的担保物权有别。
融资租赁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已经存在20多年,虽然融资租赁中的物权确实有对债权的担保功能,但是,出租人所拥有的是所有权而非担保物权。况且融资租赁模式多样,不仅有全额清偿型,也有非全额清偿型。融资租赁担保说看起来象是基于对租购的场景而解释,该学说对某些或某种交易可能是解释得通或者暂时没有明显危害,但是从长远来说,将融资租赁完全适用担保规则是危险的。
融资租赁的生命力在于出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并自行处置。我们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要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的丰富性,《民法典》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和飞机、轮船、机动车,如果将融资租赁所有权与抵押权完全等同,与交易实践完全不符,将改变交易规则,扭曲融资租赁原本的特性。长此以往,融资租赁交易存在的必要性也会存疑。制度导致的弯路成本非常高,而成本的负担者主要是交易主体租赁公司。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到,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在融资租赁方面尤其如此,需要我们不断加深理解,做出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尊重交易实践和交易惯例的准确解释,才能更好地改善营商环境,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融资租赁行业进入转型期:
核心是做好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

11月30日,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承办的2023(第16届)中国融资租赁年会在北京召开。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达到77409亿元,同比增长4.65%;当年新增业务额约2721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81%。
来自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开始迈入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融资租赁在服务小微企业、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的特色功能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施锦珊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积极调整发展思路,努力优化资产结构,业务增速明显放缓,杠杆水平持续压降,但融资租赁企业在绿色产业、小微客户和科技型企业等领域的投放逐年增长,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更加紧密,行业开始迈入提质增效、转型发展的新阶段。
会上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CL100-2023)》(下称《报告》)指出,从融资租赁行业的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和税务)来看,行业监管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央地协同监管的方案尚不明确,收紧的趋势未见放松迹象。法律环境较为平稳,但近年来司法审判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明显增强,需引起融资租赁企业的高度重视。在产业扶持政策和税收政策适用方面,传导机制不畅,桎梏融资租赁公司多年的老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但会计和税收环境整体较为平稳。
《报告》总结称,虽然融资租赁行业的增速明显放缓,企业普遍感受到较大的压力,但在宏观经济形势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行业仍然保持稳定增长,这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的韧性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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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施锦珊指出,从全球发展经验来看,融资租赁是拉动社会投资、促进设备流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债务融资方式,在工业发达国家常年保持20%-30%的渗透率。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仅有6.5%左右,融资租赁在服务小微企业、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的特色功能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原高强在发言中表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类企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他强调,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融资租赁企业不仅要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思维,更要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原高强看来,首先,融资租赁行业要加强战略管理,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找准行业定位。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化首先体现在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只要把自己变成资产的专家才能真正了解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的需求,才能为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其次,风险管理是融资租赁行业的重中之重,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转型期,融资租赁行业尤其要注意进入新的领域的市场风险,做好风险评估。第三,资产管理是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能力,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替代融资的新型融资方式,只有充分发挥租物本身的担保功能,才能真正做出租赁的特色,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在拉动社会投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专业智囊团”引领租赁业发展,东疆成立租赁研究院

天津东疆地区作为融资租赁发展高地,汇集了全国优秀融资租赁企业。本次成立租赁研究院,能够更好的服务融资租赁企业,同时,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也能够以此为平台,更好的学习交流。 

12月13日,东疆租赁研究院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举行。研究院由东疆综合保税区批准设立,旨在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汇聚行业各界的智慧,完善租赁产业生态,护航租赁业行稳致远。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柳,党委常委、管委会副主任李公良,东疆租赁研究院院长高克勤出席成立大会。活动中,杨柳为第一届研究院成员颁发聘书。
同时,东疆租赁研究院分别与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今后租赁研究院将与企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融资租赁市场调研工作,共同推动融资租赁行业迭代升级。
当前,融资租赁行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阶段,改革进入深水区,各种新产品、新模式不断涌现。行业严监管与租赁产业发展需要找到平衡点。

东疆租赁研究院将坚持“共研、共享、共赢”的价值观,以智慧引领融资租赁行业转型升级为使命,致力于发展成为融资租赁行业高端智库,为中国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提供思想引领,最终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转型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作为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持续将租赁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培养打造,率先探索形成SPV租赁、保税租赁、离岸租赁、绿色租赁等数十种租赁业务模式,涌现出融资租赁司法政策试点、单机单船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等多项租赁产业政策先行先试。
截至目前,东疆累计完成超2200架飞机租赁和650余艘国际船舶租赁业务,飞机、国际航运船舶租赁业务规模占全国总量的70%以上,已成为全球第二大飞机租赁聚集地和中国最大的租赁飞机资产交易中心。
未来,东疆租赁研究院将为业内提供创新经验交流,为政府、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促进中国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天津自贸区东疆综保区

广东融资租赁利好政策频出

站在全国融资租赁第三极的起点上,广东提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打造大湾区金融新的增长点,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特色功能,更好服务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也是其他省份包括陕西省的发展样板。

近期,广东融资租赁利好政策频出,意在改变当前广东融资租赁行业整体较为新、小、散的局面,培育出1-2家立足粤港澳大湾区、服务全国、辐射全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下面就近期广东出台的融资租赁利好政策进行总结。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10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2、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1月8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其中第五条提到:提升高端制造业的融资租赁渗透率。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制造“链主”企业及厂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引导融资租赁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型制造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扶持项目对接,加快推进广州实体产业转型升级。探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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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过融资租赁方式吸引省外制造业企业的销售经营总部来穗展业,推动实体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和节能改造。充分运用融资租赁业务支持企业“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通过直接租赁、经营性租赁等方式,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和智能升级。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11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形势下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若干措施的通知》。
       其中第三条提出,要引导金融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实施融资租赁补贴,省财政对工业企业采用直接融资租赁设备方式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按设备融资租赁合同额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给予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单个工业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同期市场费率的基础上给予优惠费率。
       4、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
      11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若干措施》,以技术改造投资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第三点提出:要加大项目融资支持力度。深入开展融资租赁推广工作,推动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利用上述专属信贷产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支持,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 。

文章来源: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3899名单:对城投发债影响几何?

2023年11月28日交易商协会组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部分会员单位举行座谈会,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人民银行等三部门联合召开的金融机构座谈会和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强化金融支持措施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要求,主要讨论三个问题:加强民营企业债券承销和投资力度;平等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确保金融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落实落细。

其中关于支持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此次座谈会主要是就前期管理部门问责进一步强化落实方向,严明隐债问责的纪律问题,要求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债券发行把关,释放“坚决查处新增隐性债务行为”信号。

自9月在媒体传出,城投发债仅可借新还旧的“3899名单制”说法一直颇受市场关注,然而始终没有官方明确表态,这次座谈会虽仍未直接对名单制予以说明,但对名单外城投主体发债有所涉及,据信堡投研创始人、独立信评专家裴武表示,从此次座谈会透露的观点来看,主要针对的是名单外城投主体的发债规定,避免出现化债过程中出现新增隐债,同时严明了纪律。具体而言,从会议精神来看,是监管层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端严格把关,对于名单外的疑似城投主体进行信用切割,严控新增发债项目,并将符合发债的指标进行夯实,满足发债条件的名单外的主体,金融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3899名单因为没有正式的文件流出,市场只能从发债实践中交易商协会的反馈中寻找该制度的蛛丝马迹,从目前流传到媒体的业内人员表述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3899名单包括哪些城投。
市场人士从“城投数量”、“已发债城投数量”、“有存量债券的城投数量”数据进行推测,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截止2023年11月30日,我国城投平台总数为12306个,已发债城投数量是3952个,有存量债券的城投数量是3340个,由此可见该名单的范围可能不仅包括目前有存续债的平台,还包括有发债历史但目前无存续债以及没有发债历史的平台,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3899名单就是今年6月30日由各地方政府上报中央的城投名单。鉴于每个月都有城投新入或退出,因此这个数字也必然是动态变化定期更新的,所以不需要执着于具体的数字。
2. 借新还旧名单制度是否被实施
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自9月名单制传出后至2023年12月14日一级市场发行城投债数量共计2424只,其中借新还旧类2087只,占86%,比2021年26%、2022年41%上升了很多;发债总金额为17091.08亿元,其中借新还旧的金额为12534.77亿元,占73.34%。由此可见名单制后交易商协会确实收紧了债券发行限制,绝大多数城投债只能用于借新还旧。
3. 交易商协会审核规则收紧
城投主体发债监管口径收紧并没有具体文件公布,但是实践中发债主体上报审核确实比以往严格很多,新的执行口径是发债主体在业务上报过程中根据协会反馈推测出来的。由于没有官方文件的明确规定,所以相关信息都是媒体中披露的业内人士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所延续此前区域管控、红橙黄绿债务率指标等规则,但审批倾向趋严,对于城投主体认定添加了诸多考核指标,如在总资产中城投类占比,总收入中城投类占比,净利润中财政补贴占比等设定了一定门槛。据传9月后被交易所终止审批程序的城投申请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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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2)交易商协会对发债城投名单内外设置了不同的审批条件:
a. 名单内企业:优先发债用于借新还旧,首次注册城投企业将可能不被受理;
b. 名单外企业:由协会行业组从收入、现金流、资产构成三个方面综合判断是否为城投,非城投按产业类正常出审核注册,若认定为城投,借新还旧要求至少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函,新增发行则需省级政府出具文件,审核结果将由各领导集体决策,发债优先用于借新还旧。
中证鹏元评级袁荃荃文章《3899名单与城投借新还旧》叙述更为详细,“名单外企业认定为城投后,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处于12个高风险区域,以及相关监管文件要求的对城建类企业设定的指标测算结果是否达标,基本上也是上述交易所增加的指标,总资产中城投类占比、总收入中城投类占比、净利润中财政补贴占比、政府性应收款占扣除重点关注资产(包括公益性资产,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无证土地、房屋等)后的净资产比例是否分别低于30%、30%、50%、30%;处于高风险区域或上述指标测算结果不达标则仅能发债用于借新还旧,未处于高风险区域且上述指标测算结果均达标则优先用于借新还旧,同时也允许新增债券发行。政府出函在内容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市场化经营情况、企业政府性收入、政府类应收款项等相关情况真实性、涉隐情况等。
若未被认定为城投,则按产业类处理,允许其发债用于实际用途(不限于借新还旧,亦可新增债券发行用于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但需申明为企业债务,不再有政府支持,重点是向投资者明确告知偿债责任由自身承担,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已拿批文待发行的企业参考前述要求执行,新增发行尚待明确政策。或有个案沟通问题,协会各项目审核规则与此前没有变化。
从上述传闻可以看出,原本认为纳入名单的城投风险更高的想法可能不对,城投进入名单固然证明其债务风险比较高,但相反也可以证明其为真城投,其债务是可以纳入一揽子化债方案偿还的,而名单外的城投反而稂莠混杂,不确定性更强,有可能是城投,也可能不是城投。是城投的可能是风险过大,已被叫停了借新还旧,将无法利用发行债券借新还旧,要靠自有资金、地方自行拆借资金或其他融资渠道偿还债券兑付资金,其债务风险更大;也有可能是优质城投,可以发行新增债券。不是城投的则按一般产业类企业发债审核,其债务完全由自身承担与政府无关,其债务风险也只与自身的信用和经营能力有关,可能是优质企业,也可能是高风险企业。
而另一种想法,认为城投企业只有列入名单后才允许发债也不对,名单外的平台也可以发债,但是要严格审核。对于名单制,目前市场还存在几个疑问:
1. 借新还旧的旧债范围是什么?
旧债是指广义的有息债务,包括债券、银行信贷、非标融资等各种形式,还是仅仅指债券,甚至是同一市场的债券。这一点市场争议很大,部分观点认为指各种有息债务,部分观点认为仅指债券,即便是债券有的认为仅指同一市场债券,有的认为可以跨市场,还有的认为银行间只能借新偿还银行间的债券,而交易所相对比较开放,可以跨发行场所偿还。
中证鹏元评级袁荃荃文章中认为,“是指广义的有息债务,不仅限于债券,但实际操作中借新还旧的范围大概率会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而有所局限。无论是银行信贷还是非标融资,优先的化债方案并不是以发债募集到的资金去做置换,对于银行信贷、非标等非债券形式的旧债,其最优先、最主流的化解路径仍是城投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在遵从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的基础上就到期债务进行协商谈判解决。能否实现发债借新还旧取决于城投及所属

区域的风险程度,尤其是债券投资者对风险程度的看法。若债券投资者认为风险较高,则借新还旧的范围会非常局限,可能仅限于偿还到期债券,甚至是同一发行场所的到期债券,甚至可能遭遇发行失败;若债券投资者认为风险较低,则借新还旧的范围会相对宽泛,比如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非标融资等。”
       2. 城投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收益债算不算新增,名单内城投是否允许发行?
鉴于9月后仍有少量城投债突破了借新还旧的用途,其中用于项目建设的有57个,总金额247.09亿元,其中是否包括名单内城投所发的债券无法查询,但部分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名单内城投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和企业债,因为这两类债券与具体项目挂钩,对项目收益有一定要求,基本没有用于借新还旧的情况,城投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收益债应算作新增,而且正因为其是以项目收益偿还,与城投自身偿债能力无关,即便是新增,名单内城投也应允许发行。但以上观点仅是猜测,并无法证实。
       3. 部分非传统城建类平台主体,例如轨道交通类、公用服务类、保障房类等是否纳入名单?
       这类城投的主营业务虽然也具有一定公益性,但基本上都是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领域,9月后的确有部分此类城投发债突破了借新还旧用途,引用中证鹏元评级袁荃荃《3899名单与城投借新还旧》文章中所举三只9月后发行的城投债:“23鲁公V1”用途为偿还有息债务和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建设,发行主体山东公用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务行业;“23长轨G3”用途为补充绿色项目配套运营资金和用于公司下属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发行主体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轨交行业;“23京保01/02”用途为保障房项目建设(品种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品种一)和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品种一),发行主体北京保障房中心有限公司主要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三只债券能突破借新还旧用途,是由于本身此类城投就不纳入名单,还是由于这三个城投债投向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乡村振兴、绿色低碳这些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并在运营期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创造运营收益的项目,无法查证。
       4. 名单内的城投给非名单内主体担保发债算不算新增?
       有部分市场人士建议,以项目收益债或企业债的形式尝试项目申报,将项目建设运营方作为发行人,将名单内主体作为担保方,发行人负责项目前期的建设和后期的运营,以此来保证名单内城投实施具体项目时能够获得公开市场融资,该建议认为项目收益债与项目挂钩,由项目收益偿还,这里第一层争议与上述争议2相同,城投通过项目实施主体申报项目收益债算不算新增?第二层争议是,名单内主体不是偿债主体只是担保方,城投或然债务是否可以算做新增?
       由第二层争议进一步引申,名单内的城投给非名单内主体担保发债算不算新增融资?
       5. 名单内城投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算新增还是借新还旧?
       市场部分观点认为除隐债外,城投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符合一揽子化债政策,可以有效压降城投存量高息非标债务,应予以鼓励。根据35号文规定,债务置换一般是以银行贷款置换高息贷款、债券、非标债务等,未提及债券置换债券外的其他类型债务,这和争议1“借新还旧的旧债范围是什么?”其实是一回事,债券能否置换非标旧债。退一步说,如果债券不能置换债券外的其他类型债务,那么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是否应算作新增?名单内城投是否允许发行?

NO.02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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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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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看,关于3899名单制度现在能够获得的信息都只是市场的推测,没有任何正式的文件和官方表态,就像一个黑匣子,都知道其存在但都看不到其中到底有什么内容,这使得在当前一揽子化债政策推进阶段,城投发债规则变得非常不确定,也许正像某些业内人士所说,目前城投发债并不是在实行所谓的3899名单制,实质上实行的是一事一议制,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意见才是真正的规则。
除3899名单制,关于城投发债,11月23日路透还披露一则新消息,相关部门要求12个重点省份政府制定“稳妥可行”的融资平台债券存量规模今明两年压降计划和年度发债计划,这12个重点省份可在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内“统借统还”,支持资质较好融资平台承接弱资质融资平台借新还旧债券发行额度。
“统借统还”的模式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省一级制定债券发行额度,在额度内统借统还,意味着融资平台债务从身份上的回归,回归到曾经的“准财政”定位。省内额度可以在不同平台之间调剂,这是对债券发行额度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弱资质平台的发债成本高,好资质平台的发债成本低,为了能够更好地利用宝贵的发债额度,可以通过好资质平台来发债,对弱资质平台进行债务帮扶。这样在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也对发债额度进行优化管理。
统借统还制与3899名单制都是一揽子化债方案中关于债券债务化解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章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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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直接融资

近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多措并举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上海清算所作为银行间市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持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等,助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建议进一步从加强产品创新和组合应用、拓展跨境融资渠道、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为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更多便利。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行业,具有参与主体多元、资产类别丰富、产品接受度高等特点,是最贴近实体经济的新兴金融力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循环的重要纽带。但随着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整体进入调整期,部分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质量下降、信用压力上升,盈利修复周期拉长,导致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凸显,有必要建立更为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近年来,银行间市场围绕优化服务,加强响应、打造品牌,积极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

债券融资具有形式简单、筹资数额较大、筹资成本较低等特点。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多措并举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的直接融资需求,融资租赁企业发行的产品已全面涵盖金融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等,结构化产品发行规模与非结构化产品发行规模基本持平。
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上海清算所近三年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发行债券(含资产证券化产品)面额超万亿元,有力支持相关企业融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发行人有息债务,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新增资产或融资租赁项目的投放,进而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融资租赁企业相关产品发行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发行登记券种及期限方面,以资产支持票据(含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为主,其中,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呈逐年增长趋势,尤其是中期票据增长明显,其2020年至2022年发行规模占融资租赁企业在上海清算所发行债券总规模的比重由约8.7%上升至约16.1%。产品期限较为多元,覆盖1年以下、1至3年、3至5年以及5年以上。
二是发行方式方面,主要产品以公开发行为主,目前融资租赁企业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规模占比近30%。采用定向发行模式发行债券,注册流程、披露方式相对简化,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三是近年来上海清算所服务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行多种贴标主题债券,包括碳中和债、可持续发展挂钩债、转型债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债、革命老区债、科创票据等。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企业规划的重点领域,包括绿色产业、低碳转型、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领域项目投放,积极落实国家相关重要决策部署。如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碳中和、乡村振兴”双贴标绿色中期票据;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全国首单融资租赁企业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2021年度第一期申金-安瑞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碳中和债)等。

一、融资租赁行业债券融资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四是金融租赁企业积极稳妥开展金融债发行业务。2022年以来,上海清算所服务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租赁企业发行货运物流主题金融债,募集资金用于向相关货运物流企业提供延期还本付息、续作、新增投放等金融支持,有效引导资金聚焦支持交通物流保通保畅等重点领域,打通制约国民经济循环关键堵点,对其他金融租赁企业帮助支持货运物流行业、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是通过多渠道发行等模式拓展投资人群体,投资者结构更加多元。部分融资租赁企业的多期产品同时面向“债券通”渠道的境外投资人发行,受到踊跃认购;同时,除了银行自营资金以外,近年来还不断有券商自营、理财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基金及境外银行在境内的子公司等资金加入,投资者结构跟随银行间市场投资人群体的拓展而更加丰富。

多数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摆脱单一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束缚,成为中小融资租赁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的重要途径。通过交易结构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帮助企业实现资产出表,提高资产流动性,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实现企业突破杠杆限制、盘活存量资产及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企业市场声誉等目的,更贴合实体经济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突破传统融资在用途、价格和效率上的制约。
(一)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迅速
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包括资产支持票据(ABN)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前者是指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为实现融资目的,采用结构化方式,通过发行载体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ABCP是传统ABN产品的可续期、短期限版本,滚动发行,单期发行期限通常短于1年,不限制资产期限、筛选资产更灵活,有效解决基础资产期限与债券存续期不相匹配的问题,盘活存量高效,降成本效果明显,续发金额灵活,兼顾长期限和低成本的资金需求。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助力中小融资租赁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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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行业,具有参与主体多元、资产类别丰富、产品接受度高等特点,是最贴近实体经济的新兴金融力量,是促进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循环的重要纽带。但随着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整体进入调整期,部分中小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质量下降、信用压力上升,盈利修复周期拉长,导致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凸显,有必要建立更为丰富多元的融资渠道。近年来,银行间市场围绕优化服务,加强响应、打造品牌,积极服务融资租赁行业企业安全规范、高效便捷的直接融资。
截至2022年末,ABN、ABCP等银行间市场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发行超2.1万亿元,存量规模9000亿元,累计支持超过35000家小微企业。其中,融资租赁行业企业ABN(含ABCP)发行量不断上升,2022年发行规模超1400亿元,在ABN全年发行总规模中占比超过30%,融资租赁债权成为最具活力的资产支持证券大类基础资产类型之一。上海清算所积极支持包括融资租赁行业企业推动上述产品发行便利和主题创新、加强信息披露平台建设和存续期管理,协助风险处置和服务主动债务管理需求等诉求,不断完善托管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
(二)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案例不断涌现
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发行的2022年度凯盛集团2号第一期定向ABCP,贴标“科创票据”,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科技创新;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租赁2号第一期绿色定向ABCP主要聚焦于供水、污水处理、生物质资源利用、危险废物处置和绿色交通领域,成为融资租赁行业首单绿色定向ABCP;君创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的2022年度第二期助力民营企业ABN(“债券通”),募集资金主要投放于民营、小微企业,涉及行业包括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22年度第一期五凌1号绿色定向ABN(类REITS),基础资产为五凌电力有限公司下属的光伏、风力发电等绿色项目,类REITS为企业提供契合不动产领域权益融资渠道的同时,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等提供配置长期资产的工具,助力培育多元化投资主体。

众多创新案例也充分彰显,近年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底层基础资产类型不断拓展,产品结构、产品期限越来越灵活,投资者结构更加丰富和多元。
(三)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则优化升级为中小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融资便利
2023年4月,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机构制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实现资产证券化基础制度全面升级。上述规则重构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多层次规则体系,产品参与主体范围扩大,注册发行便利进一步优化,信息披露要求充实完善,存续期管理、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进一步健全,将于9月全面实施,助力融资租赁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高效便利融资。
一是发起机构范围和发行载体扩充,有望惠及更多融资租赁企业。规则明确发起机构主体范围涵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类企业;丰富发行载体,明确特定目的载体可以为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的载体,为进一步拓展特定目的载体类型预留空间,同时强调“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不再保留“无SPV”模式。
二是优化相关业务流程,便利融资租赁企业发行注册环节操作。取消原ABN指引中有关评级的相关安排;简化和豁免资产证券化业务备案,满足特定情形的(如ABCP滚动发行且募集资金仅用于兑付上一期ABCP等),产品注册模式下可豁免备案、成熟层企业统一注册模式下可豁免发行条款变更流程,且资信状况良好、或设置有效增信措施的可豁免风险自留;优化主承销团机制,可在注册阶段设立主主承销商团,并可于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承销商团成员,发行阶段可就每期发行指定一家或多家主承销商承销。
       三是完善分类分层信息披露要求,降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相关主体的披露成本。细化信息披露要求,从主体和证券层面确定了分类披露要求,建立发起机构、特定发起机构、增信机构等分层披露要求,优化存续期资产运营报告披露频率及要求,豁免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完善存续期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
       四是明确业务参与机构职责、健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持续激发投资者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热情。明确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存续期管理相关要求,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作为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监测相关主体信用风险、进行信息披露、协调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等;完善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建立分类别的表决机制,明确表决规避机制等。
      以上规则的实施过渡期将于2023年8月31日结束,但涉及豁免备案情形、主承销商相关机制的安排,已于发布日开始实施,将直接惠及更多融资租赁企业

(一)加强债务融资工具产品创新和组合应用
融资租赁企业可与相关中介机构一道,根据基础资产特点,进一步深化应用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在内的其他结构化产品、信用类债券产品等,充分利用相关产品发行期限灵活、流动性高、多重增信等特点,同时应用发行注册便利,打好“组合拳”,实现融资成本降、融资规模扩、融资信用增。一是有效利用专项产品贴标,提升融资租赁企业的辨识度和声誉效益;二是利用好定向发行以及符合国家重大产业政策(如保障性住房租赁CB)等的“绿色通道”注册便利;三是合理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与标的债券联动发行创设产生的信用风险缓释效应以及其他担保增信措施等。

三、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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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玉兰债”跨境债券融资
为进一步探索拓展融资租赁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具有海外展业需求的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上海清算所与国际证券托管结算机构(ICSD)欧清银行(Euroclear)以金融基础设施跨境合作方式推出的“玉兰债”,完成跨境多币种债券融资。上海清算所在“玉兰债”产品中替代传统境外发债模式下由境外托管结算机构、境外商业机构垄断的发行登记职能,实现了境内金融基础设施对境内发行人的在地服务,支持境内发行人一点接入境内外债券市场。截至目前,“玉兰债”已在银行业、证券业有序落地了美元、欧元、人民币等币种,落地持有人动态信息穿透机制等,未来还将拓展更多币种、服务更广泛的公司行为场景,切实为融资租赁企业拓展跨境融资提供便利。
(三)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充分发挥“融物”特色功能、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等目标引领下,融资租赁企业有必要进一步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同时有效提高企业自身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在此基础上,有必要严格按照相关自律规则,落实信息披露要求,引导市场回归“资产信用”本源,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与市场化约束,防止通过证券化方式规避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要求,加强融资租赁证券化市场风险防范,也为合理定价、估值及破解二级市场流动性难题奠定基础,助力提升资产证券化再融资功能。
此外,上海清算所也将与融资租赁行业企业一道,积极探索包括债券担保品管理服务等在内的多场景应用,支持有实际需求的融资租赁企业能够接受或使用境内优质债券作为担保品开展相关业务等。

文章来源:中国货币市场

10个案例,同业直租业务这样创新落地

案例简介:工银金租与长三角地区主要从事电力、燃气等生产供应的A公司、从事运输服务的B汽船公司合作,在C船厂下单建造液化天然气运输船,通过直接租赁方式租赁给马来西亚D公司。该项目合作中工银金租充分发挥了自身在船舶租赁领域的专业优势,是工银金租首次联合国际船东在中国船厂下单建造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的项目。

创新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船型,被公认为是造船行业“皇冠上的明珠”。本次建造的船型是该船厂首次建造符合长江与远洋水域“江海联运”标准的液化天然气运输船,为全球首制,属于液化天然气运输船中的创新船型,有力支持了中国船厂在高端船型领域建造能力的提升和国产船舶“走出去”,助力“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升级。

案例1——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直接租赁项目

应用价值:船舶于2022年完成交付后,为马来西亚D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承担马来西亚到中国的液化天然气运输任务,是未来国家“气化长江”战略的重要资产储备。该项目同时也是工银金租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双碳”目标,将航运业务发展融入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助力“国轮国造”和“国气国运”的重要举措。

中信金租同中国远洋集团旗下A公司签署了总计26艘多用途运输船和6艘汽车运输船的直接租赁合同,总货值约140亿元。该项目的多用途运输船可以用于粮食、煤炭等重要民生物资的进口,还可以和汽车运输船一样用于国产新能源汽车、社会消费品(通过集装箱进行运输)的出口,有效服务“国车国运”、“国货国运”等国家战略,为中国车企和其他相关出口企业提供稳定的运力和运价支撑,进一步加快中国品牌全球“产、运、销”一体化发展步伐,有效提升“中国制造”的海外竞争力。

创新点:承租人是一家主营特种船运输及相关业务,以“打造全球领先的特种船公司,实现向‘产业链经营者’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者’转变”为战略目标,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特种船队的运输公司。公司目前拥有规模和综合实力居世界前列的特种运输船队,经营管理半潜船、多用途船、重吊船、汽车船、木材船和沥青船等各类型船舶100多艘、300多万载重吨。项目采用了期租的模式,但是租期内又通过设计特定条款保证中信金租的残值风险,双方共赢落地项目,为国家安全运输保障作出贡献。
应用价值:中信金租积极推进“有限多元化”战略转型,不断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在大租赁资产端开展船舶、飞机等租赁领域业务。目前已在船舶领域初具规模,形成了不同船型资产组合配置,人民币和美元业务兼具的船舶租赁服务体系,并依托中信协同优势,为广大船舶企业提供专业的综合金融服务。

案例2——创新业务模式开展多用途运输船和汽车运输船直接租赁业务

案例简介:A工程公司是一家从事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海上风电运输设备、海洋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海上工程装备研发的企业。国网租赁通过海上风电融资租赁项目积极探索业务延展,使用3艘全铝质高速海上风电运维船作为租赁物,与A公司开展直接租赁业务,期限9年,采用季度付息,半年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投放金额6000万元。采取船舶建造期完成租金投放,船舶交付前一次性收取租前息,灵活解决项目前期租金问题。

创新点:围绕全铝质高速海上风电运维船等企业经营核心租赁物为A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近年来,为推进双碳进程和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海上风电装机加速,国网租赁大力支持海上风电发展的同时,不断延展产业链条,以专业能力、专业队伍、专业服务为推进“双碳”贡献融资租赁绿色力量。
应用价值:对于海上风电项目,高速运维船是海上风电场运营和维护的主要交通工具,保证人员及风机备件在恶劣海况下安全可靠的转运,提高运维效率,增加海上风场运维窗口期,海上运维船租赁项目充分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运行,为双碳目标进程开辟了一条创新路径。融资租赁绿色低碳进程不仅可直接应用于新能源电站等核心领域,可不断进行产业链延长拓展,殊途同归,以不同维度的创新业务服务国家双碳进程。

案例3——海上风电运维船直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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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天津A公司是天津轨道交通集团下属企业,为充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其拟利用天津轨道交通集团的地铁车厢检修车间屋顶和轨道交通用地进行分布式光伏建设,存在7000万元建设资金缺口。国网租赁根据客户需求,积极发挥专业优势,采用直接租赁模式,以核心太阳能组件500单晶硅板为租赁物,为A公司提供8年期7000万元的融资,创新采取按季付息,前7年每年还本300万元,最后一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及到期利息的方式,以最大程度缓解客户资金压力,助力客户充分利用检修站屋顶、停车列检库、联合检修库空地(政府无偿划拨的轨道交通用地)安装光伏设备,践行绿色转型,是国网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服务天津发展的有力之举和积极探索。

创新点:一是该项目进一步丰富了轨道交通用地的功能,在发挥轨道交通作用同时通过建设光伏电站有效利用资源,实现自发自用,助力地方经济绿色转型;二是创新还款方式,根据客户需求延缓还款节奏,最大程度缓解客户经营发展的现金流压力。
应用价值:该业务模式旨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鼓励推动地方重要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根据客户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平衡、调节还款节奏,最大程度匹配客户现金流,降低偿债压力。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并且交易结构简单,复制、推广性较强。

案例4——直接租赁灵活还款服务天津轨道交通绿色发展

案例简介:2022年3月,天成租赁通过直接租赁方式成功投放某省铁路沿线配套建设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该项目为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的一期项目,实控方为初次涉及新能源领域的地方国有企业。天成租赁基于丰富的新能源项目建设融资经验,结合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需求,提供了期限可调整、建设期阶段免息的融资租赁服务,助力项目于2022年9月30日实现全容量并网,成为国内首个“新能源+废坑治理”的乡村绿色风电场,也是所在市首个配备储能装备的零碳风电场。该电站运营期内年均发电量可达1.5亿度,年均纳税额约800万元,做到绿色能源与乡村振兴及恢复生态的有效结合。

创新点:一是创新性“三通模式”的应用。2022年7月,天成租赁针对国内分散式风电行业的发展痛点,创新性提出“三通模式”,即“村村通、路路通、厂厂通”,本项目属于沿铁路线路建设的“路路通”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落地;二是通过定制化产品方案及专业化增值服务,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在前期融资方案设计阶段,天成租赁经过充分沟通项目建设的进度计划、建设期阶段的资金情况,设计出可调整融资期限、建设期阶段免息,根据建设进度逐步放款的定制化融资方案,同时,天成租赁充分利用在新能源建设领域的专业经验,为初次涉及风电项目建设的实控方提供增值咨询服务,使得项目克服疫情、暴雨等多重困难成功在九个月内实现全容量并网。
应用价值:本项目是天成租赁支持分散式风电发展,应用“三通模式”解决分散式风电融资困境,并形成“新能源+废坑治理”的多元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项目在绿色能源开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田间地头废坑现状,变废为宝,将15台风机全部建立于废弃荒坑之上,形成“新能源+废坑治理”的绿色低碳新业态。本项目是继“三通模式”中“村村通”模式某风电项目后第二个“三通模式”分散式风电项目的落地。天成租赁不仅仅为新能源行业提供定制化专业化的融资方案和资金融通,而且凭借深耕新能源产业的专业能力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协助实体经济项目成功落地。

案例5——配套铁路沿线建设的“路路通”分散式风电项目

案例简介:A公司为一家从事刨花板生产的初创企业,企业投入运营需要建设一条20万方刨花板生产线,厂房土地及设备总投资金额超过2亿元,由于企业处于初创期、厂房等不动产尚未完成产权登记,银行融资相对困难,且2021年下半年刚刚量产,无强有力财务数据支撑,融资租赁同业尚无介入,客户后续发展周转资金尚无着落。2021年11月,远东普惠租赁与企业对接后,了解到企业当前经营发展难点,结合对A公司设备产能、行业发展趋势的评估,放款500万元,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2022年以来,A公司经营向好,但受到疫情影响仍有资金缺口,远东普惠租赁结合对行业发展趋势评估,结合A公司资金需求,以其刨花板热能中心锅炉设备为租赁物,提供超过4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创新点:对于成长期中小微企业,在财务数据支撑不强的情况下,根据企业设备产能情况,结合行业趋势、企业用电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解决资金需求。远东普惠租赁坚持“深耕区域、贴地经营”战略,在行业、区域、产品、客群方面突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应用价值:一是远东普惠租赁在额度、定价上贴合企业需求,项目最高融资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基本可满足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二是远东普惠租赁通过不断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时效,不断运用科技赋能,智能风控、远程尽调、线上签约等提升效率,匹配企业资金需求时点,提升中小微企业项目整体运营效率;三是远东普惠租赁摒弃单一的传统风控手法,贴合行业、区域特点,结合客户实际,进行差异化评审思路,真实还原企业情况,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

案例6——新材料公司设备租赁项目

案例简介:A公司为一家2013年成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具备不同类型尺寸压铸件精加工及表面处理至终端成品的ODM\OEM生产能力,主要产品包含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停靠站等桩体,产品品类及终端应用场景丰富。远东普惠租赁于2021年7月与A公司开展首次合作。经持续观测,A公司经营趋势持续向上,2022年产值达到1亿元,同时A公司需要继续扩大设备规模,但存在资金缺口,远东普惠租赁与A公司开展设备直租项目合作,合作金额超过600万元。

创新点:远东普惠租赁针对企业生命周期内不同发展阶段特征,结合直租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交易场景,定向设计各项直租融资产品,满足不同企业、厂商间的资金、交易需求,提升了运营效率,实现风险、规模与收益的有效平衡。
应用价值:在客户采购设备扩大生产规模的3次关键时点给予资金支持,助力客户疫情期间取得逆势增长,企业规模取得跨越式发展。远东普惠租赁已与1000多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建立合作,累计服务近3000家中小微客户直租采购设备。

案例7——高新技术企业设备直租项目

案例简介:顺丰航空在定制化包机服务等细分市场颇有深耕,全货机运输模式的高时效性、高稳定性为生鲜、医药、电子产品等货品提供了具有竞争优势的运输服务。顺元租赁购买“客改货”完毕的飞机,并作为出租人以直接租赁的方式将货机出租给顺丰航空。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顺元租赁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23架飞机和9台发动机,其中波音767机型13架,波音757机型10架,合计金额41.25亿元。

案例8——“客改货”飞机直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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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点:顺元租赁所出租的飞机为前期通过“客改货”方式改装的货机,“客改货”完成后,从境外客改地直接飞至深圳机场,落地后天津、深圳两地海关通过异地监管模式支持完成清关流程,高效便利的清关程序为公司节约了成本。
应用价值:业务的落地为顺丰航空运力规模的持续扩大、运力结构的不断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持。为顺丰航空围绕客户需求,快速调动飞机运力及地面保障资源,开发运输专线,定制专项运输方案,实现更高的物流效率贡献了力量,使得顺丰航空具备了更强的运行基础与服务能力。

案例简介:海南省A公司投资建设共12MW的分布式光伏电站,用电方B公司为国内知名的面粉加工企业。新源租赁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直租合同,首笔放款80%,项目并网后放款20%,目前该业务已完成第一期4MW分布式光伏电站的项目放款,企业已顺利并网发电,在为企业提供绿色电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储备粮仓的防雨效果,助力仓内降温2-3摄氏度,优化粮食储存条件。

创新点:海南省B面粉加工公司因限电急需电源,为满足企业生产需要,另外企业粮仓(同时也是中央储备粮库)也有降温、防雨、绿色等需求,新源租赁了解企业需求后与合作方A公司共同制定综合能源解决方案(前期光伏,后期储能、风电),目前光伏已经建设完成,满足了限电时B公司加工面粉的需求,也有效解决了在海南雨季时期房屋漏雨的隐患,为粮储条件优化贡献了力量。
应用价值:用电方B公司作为海南地区规模最大的面粉加工企业,其生产直接影响海南面粉价格,确保该企业生产用电稳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保障海南面粉市场平稳,同时为融资租赁助力全国粮仓绿色、低碳改造提供了可参考案例。

案例9——服务“三农”12MW分布式光伏项目

案例简介:天津市A公司分两期投资建设共1.1MW分布式光伏电站,用电方B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京津冀地区最大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之一。新源租赁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直租合同,首笔放款80%,项目并网后放款20%,目前该业务已完成一期488.4KW的项目放款,企业已顺利并网发电为B公司提供绿色电力。

创新点:用电方B公司由于新建厂房需分两期建设光伏电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新源租赁通过直接租赁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支持,助力绿色电力资产规模的扩大。
应用价值:助力企业持续使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新的绿色电力项目开发,保障承租人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进度,满足了用电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需要。

案例10——服务天津市1.1MW分布式光伏项目

文章来源:天津金融

储能电站租赁业务开展建议

储能电站的融资租赁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且不同区域不同形式储能项目收益模式差异性较大,本文对储能电站融资租赁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思路,可以从这些思路出发进一步探索具体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

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克服新能源发电不稳定对电网的冲击,储能发展势在必行。近几年,国家和地方层面都在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储能发展,光伏、风电配储是储能行业发展的直接拉动力,再加上分布式电站配储的需求,根据华宝证券研究部的预测,2023年我国储能需求为15GW/31.9GWh,同比增长146.3%/166.6%,较快的发展速度吸引了各路资金开始关注储能市场。
目前,光伏、风电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是比较成熟的融资租赁业务,随着配储政策的推出和储能的发展,一些租赁同业也将目光投向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业务。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开展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业务,仍应秉承稳妥推进的原则,找准风险变量。
1、优选盈利模式成熟的储能项目
无论是发电侧的共享储能还是用户侧的工商业储能,目前储能项目的盈利模式还尚未成熟,共享储能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而用户侧储能多为资质不佳的小微企业。因此在开展业务时,务必要弄清储能电站的盈利模式,合理预测容量租赁收入、容量补偿收入、峰谷价差等关键指标,保守测算租赁期内的现金流,对于盈利不成熟的项目要谨慎。
2、合理设计还款节奏和交易结构
储能电站融资租赁大多数为新建电站,虽然储能电站的建设相对简单,但仍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且储能电站投入运营后经济效益能否达到预期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有些储能电站项目股东实力较弱,在电站经营不及预期时无法为项目提供第二还款来源。在开展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合理设计还款节奏和租赁期限,并增加股东担保、抵押、质押等较为有效的增信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3、选择技术路线成熟的储能方式
目前,抽水蓄能仍是最主要、最成熟的储能方式,但由于受地理选址的局限,未来的发展空间受限。当前发展最快的是电化学储能,由于技术成熟,已经成为储能新增装机的主流,未来随着锂电池产业规模效应进一步显现,电化学储能发展前景广阔。在开展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业务时,应以锂电池储能等电化学储能方式为主,暂缓介入技术尚未成熟、存在安全隐患、未商业化应用的储能方式。
4、以工商业用户侧储能作为突破口
鉴于发电侧储能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回收周期长,盈利模式不成熟,电网侧储能则以电网相关企业投资为主,除个别项目外,融资租赁介入机会较少。开展储能电站融资租赁业务,可以工商业用户侧储能作为突破口。一般情况下用户侧储能投资规模小于发电侧储能,峰谷价差超过0.7元/kWh,则电化学储能在发达地区已具备较高的经济性。在稳妥开展用户侧储能电站业务积累经验之后,再适当开展电网侧或发电侧储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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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赁期内关注储能电站的盈利情况和储能电站的价值
储能电站的盈利模式尚不成熟,租赁期内容量租赁、容量补偿和峰谷价差情况都需要在租赁期内持续跟踪,防止因经营现金流不及预期而发生风险,需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目前占电化学储能主流的锂离子电池价格波动也较大,由于电池系统占储能电站成本的比例为60%-70%,其价格波动会对储能电站的价值造成决定性的影响。

文章来源:中建投租赁

储能电站经济价值及运行质量分析评价

在储能电站租赁项目中,对储能电站的经济价值及其运行中的质量是进行储能电站资产管理的关键,本文从这两方面出发,提供了评价的基本模型,以供参考。 

通常电储能可以分为电池储能、机械储能和电磁储能三类。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与智能电网的建设,电池储能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并得到大量运用。不论在发电侧、电网侧、或是负荷侧,都发挥着能量调控作用,增强了电力管理的灵活性。本文以电池储能为研究重点,对电站投资成本构成、经济评价指标以及电站运行质量评价方法进行分析、阐述。
1、 电站成本构成
为防范储能电站项目投资超预算带来的投资风险,在项目建设之初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根据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管理原则,电站投资成本包括项目建造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
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要求在工程项目设计和决策阶段要从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出发考虑项目的成本和价值问题,努力通过工程设计和计划安排寻求做到项目全寿命周期总造价的最小化和总价值的最大化。关键是项目成本最小化,即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总成本LCC=min{C1+C2}。

电站投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和运营期间流动资产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即为工程造价,包含了建设投资成本以及建设期利息成本,流动资产投资是项目建设运营后所需的铺底流动资金。电站具体投资成本构成如下图所示:

2、 电站经济效益评价指标
经济效果评价是对储能电站建设方案中有关投入与产出的财务、经济资料数据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对电站的经济效果进行计算、评价、分析。总体来说经济效果评价包括了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财务生存能力分析和抗风险能力分析。
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经济效果评价方法分为静态评价方法和动态评价方法。静态评价方法是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其最大特点是计算简便,适用于项目方案的初步评价,或对短期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以及对于逐年收益大致相等的项目评价。动态评价方法考虑资金时间价值,能较全面地反应投资方案在整个计算期内的经济效果。因此,在进行方案比较时,一般以动态评价方法为主。
静态评价指标包括投资收益率(总投资收益率和资本金净利率)、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利息备付率和偿债备付率)。动态评价指标包括内部收益率、动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净现值率和净年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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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站运行质量评价方法
对电站运行质量评价可以从其充放电能力、储效水平和设备运行状态三方面进行考察。
为防范储能电站项目投资超预算带来的投资风险,在项目建设之初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根据项目全寿命周期造价管理原则,电站投资成本包括项目建造成本和运营维护成本。
充放电能力包括电站实际可充放电功率和电站实际可放电量:储能电站实际可充放电功率为储能电站可连续运行15min及以上的最大功率值;电站实际可放电量是指电站中各储能单元实际可放电量的综合,储能单元实际可放电量的测定应符合GB/T36558。
储效水平包括电站综合效率、储能损耗率和站用电率:电站综合效率是指评价周期内(日、月或年)储能电站生产运行过程中上网电量与下网电量的比值;储能损耗率是指评价周期内(日、月或年)各储能单元充电、放电和能量储存过程总的电能损耗与下网电量的比值;站用电率是指在评价周期内(日、月或年)站用电量占下网电量的百分比。
设备运行状态评价包含调度响应成功率、等效利用系数、非计划停运系数、可用系数:调度响应成功率是指一定周期内储能电站对电网调度指令实际执行成功次数与指令下达次数的比值;等效利用系数是评价周期内储能单元充电量、放电量之和与额定电量的比值,储能电站等效利用系数应分别统计各储能单元的等效利用系数,再按额定功率加权平均计算;非计划停运系数是指评价周期内,储能电站非计划停运时间与统计时间的比值;可用系数应为评价周期内,电站可用时间和统计时间的比值。不同维度对电站的评价影响程度不一,在实际电站评价过程中,可以对以上指标赋予不同权重值。

文章来源:中建投租赁

中建投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近日,中建投租赁向江苏某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持当地城区及各乡镇包括新能源场站建设、充电桩安装等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2022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意见》鼓励通过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本次合作企业作为当地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负责当地充电桩、充电站建设、运营相关工作。项目计划建设场站212个,主要包括当地城区及乡镇公共停车场、主要政府事业单位停车场和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的充电站建设,总计安装充电桩1466个。本项目建设可有效提升当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保障能力,积极推动当地绿色交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中建投租赁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为我国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注入金融活水,为推进“双碳”目标的实现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来源: 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中国电动车租赁业务模式及市场发展分析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和城市拥堵问题的加剧,电动两轮车租赁市场近年来逐渐崭露头角,成为交通出行的新热门,备受短距离出行人员的追捧。

买一辆两轮电动车整体使用率不高,但租一辆可以满足当下需要还能省去不少烦恼。到新的城市旅游、出差或就业,租用两轮电动车正在成为不少人的出行新选择。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多和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两轮电动车成为不少市民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电动车租赁市场逐渐升温。
两轮电动车短租是一种介于“共享”与“购买”之间的市场需求,这类消费者具有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稳定”的出行需要。不同于共享形式,租电动车需要在用户选定的门店租借和归还。租赁电动车的群体主要是灵活就业人群和刚入职场的年轻人,还有一些高校大学生、短途出差旅客等,根据个人需求不同,租期通常从几天到几周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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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3-2028年中国电动车租赁行业投资策略分析及深度研究报告》显示:
按照目前的租赁市场来看,主流的电动车租赁业务共有三类,分别是分时租赁、合约租赁以及以租代售。
首先是分时租赁,这一概念听起来有些“高大上”的意味,但实际上就是共享电动车的租赁模式,即以小时为单位的汽车租赁方式,这种租赁方式在各大城市都有所存在,为大多数年轻人所崇尚,比如先前在川渝地区兴起的“盼达租车”,其本质就是共享电动汽车。
分时租赁的优势,就在于及时、短期,人们在需要用车时,只需要使用APP寻找附近车源,之后只需在APP上进行下单,便能获得短期的汽车使用权,这简直就是救急神器,尤其是在下雨天,或者大学生集体出游的时候。
最后是以租代售的租赁模式,这一模式是融资租赁方式的运用,也是较为新颖的电动车租车方式,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可以先从租车公司获取电动汽车使用,期间一直按时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到一定量时,该车就能过户到用户名下,达成与购买相当的性质。
中国电动车租赁业务模式及市场发展分析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加快发展。日趋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分散了电动两轮车的使用需求,电动两轮车相关企业增长速度也逐步变缓。天眼查产业大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电动两轮车相关企业年度注册增速首次降至20%以下。此后的8年期间,我国平均每年新增7万家电动两轮车相关企业,年度注册增速基本稳定在15%左右。
2020年,全国自行车制造业主要产品中,两轮脚踏自行车完成产量4436.8万辆,同比增长24.3%;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2966.1万辆,同比增长29.7%。
2021年1-2月,全国自行车制造业主要产品中,两轮脚踏自行车完成产量625.2万辆,同比增长101.5%;电动自行车完成产量318.5万辆,同比增长81.7%。
千亿蛋糕的吸引下,竞争者只增不减。近年来,虽然电动两轮车相关企业年度注册增速仍处于渐缓的态势,但相关企业年增量始终保持在一个可观的数量。天眼查产业大数据显示,我国已经连续3年新增超过10万家电动两轮车相关企业。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提出了更多新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节能和便捷而深受欢迎,车辆停放秩序和市容市貌等问题,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3年初,哈啰电动车推出租电动车平台,经过小半年的商业模式验证后,已于近期正式向全行业开放。行业首份服务规范的推出,既表达了哈啰升级进化租电动车租行业的决心,也为这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动力。
据协议,哈啰对平台商户的服务流程,如取车、还车等场景的服务流程做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如取车前做足车型了解、车况/电量检查、配件交付等一系列,确保用户安全无忧的用车,以及标准化的服务体验。
今年7月以来,深圳等多地两轮电动车租赁需求环比提升了三成。除日租外,门店大多也能提供时租、周租、月租、季租等服务,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群体主要包括中短期出差人员、高校大学生、短途旅游者等,也有一些灵活用工人群或刚刚找到工作的白领。
本报告由中研普华的资深专家和研究人员通过长期周密的市场调研,参考国家统计局、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行业协会、中国行业研究网、全国及海外专业研究机构提供的大量权威资料,并对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进行深入访谈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同步的市场研究工具、理论和模型撰写而成。全面而准确地为您从行业的整体高度来架构分析体系。让您全面、准确地把握整个电动车租赁行业的市场走向和发展趋势。

文章来源:《中研网》

光伏、氢能、智能制造……
特色产业园“忒”在啥地方?

从隆基全球最大生产基地落地,光伏“关系网”不断壮大织密,到全省首条氢燃料电池全自动产线开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集聚成势,西咸新区·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园、西咸新区·泾河两链融合示范园正成为泾河新城打造产城融合新高地的“园动力”。

园区是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与载体,是实现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培育产业链经济、实现转型升级的主阵地。当前,泾河新城结合全市八个方面重点工作,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将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主战场,通过强化政策支持、完善基础配套、优化营商环境,真正把特色产业园区“发动机”作用发挥出来,为加快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动能、聚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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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今年6月,总投资约452亿元的隆基年产100GW单晶硅片及50GW单晶电池项目在泾河新城开工建设,建成后将是隆基绿能在全球规模最大、产能最高、技术最先进的光伏生产基地,为泾河新城乃至西安光伏产业发展又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至此,隆基绿能累计在泾河新城总投资约780亿元,合并产业链配套总产值约2000亿元,科技成果在未来5年可达5000项,将带动5万人就业,生产电池可发电2100亿度,相当于2个三峡大坝的发电量。
一个龙头企业带起一条产业链,隆基绿能之于泾河新城,便是这样的“龙头”。“我们梳理了技术研发、光伏切片、电池、组件4个环节25项生产工艺流程数十家重点配套企业,并积极跟踪洽谈。”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园发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园区发挥隆基在光伏领域的产业链整合能力,重点发展光伏、氢能、新能源等产业,着力建设千亿级光伏产业链,打造以光伏全产业链生态体系为主体的新能源新材料产业高地。
目前,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园按照“产业集聚、特色引领、协同联动、产城融合”发展思路,构筑了以隆基中央研究院为创新驱动引擎,泾河双碳光伏产业项目区、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协同区及泾河双碳光伏综合发展区组成的“一院三区”产业空间格局。在“双碳”目标加持下,园区光伏产业链“图谱”不断完善,包括拉普拉斯光伏项目、石金科技关键辅材研发中心及生产基地、陕煤研究院新能源产业基地等在内的项目纷纷落地。“光伏泾河”的形象愈加清晰。

文章来源:西安发布

据了解,园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47家、科技型中小企业312家。预计到“十四五”末,园区产值2300亿元,带动就业8万余人,产生科研成果5000余项。
“园区围绕以‘氢能’为代表的新能源新材料,以‘智能制造’为代表的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方向,助力区域打造西安北跨战略核心聚集区、西安先进制造业新引擎和秦创原两链融合‘促进器’。”泾河两链融合示范园发展中心主任高锐告诉记者,按照西咸新区“3+7+N”产业布局,园区依托自身资源要素禀赋和发展优势,立足“西部未来能源产业探索领航者、丝路沿线区域创新中心”发展定位,抢抓战略机遇,着力打造未来能源产业培育区、高端装备制造集聚区。
作为快速成长的产业高地,还有一批具有含金量的在建项目正在这个园区落地开花:宝昱装备及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企业产品研发中心、高端装备制造基地等;西部超导泾河新城研发生产基地将解决我国核磁共振成像仪系统、单晶硅超导磁体用超导线材及磁体“卡脖子”难题……聚焦两链融合,今年5月,全省首条氢燃料电池全自动产线开工,项目一期投产后可年产2000套氢燃料电池电堆。
目前,泾河两链融合示范园在册企业159家,其中规上企业29家。到2025年,园区工业总产值有望达到500亿元左右。
“上下班公交通勤很方便,休假时逛逛静安荟奥莱或崇文塔景区,天气好时还可以到泾河边散步、放松身心。”在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园工作的机械工程师丁师傅对园区生活配套很满意。
如果说产业是经济之本、发展之基,那么,好的创新生态圈就是活力之源。泾河新城紧抓西安“北跨”发展机遇,坚定“西安北跨战略核心区”发展定位,积极践行“产业兴城”发展理念,高度重视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靠前、强化服务,做到优质高效服务全天候、全过程,以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为抓手,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全力推动“科技创新新引擎、先进制造业新高地”建设。两个特色产业园区通过引聚资源、做优服务、完善生态,为现代产业集约集聚集群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产城融合打造了新样板。
其中,泾河双碳光伏产业园建设的秦创原1980泾造中心、泾河新城智能电子产业园等优质载体,不仅水电气暖供应充足,“企业直通车”平台的精准服务还能让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为帮助企业留住人才,园区在南部双碳光伏综合发展区配套了人才公寓、学校、商业、住宅、医院等,将沿泾河北岸形成的滨水景观带作为生态休闲重点区域,建设以文化休闲和“光伏-低碳”为特色的“产、居、商、旅”综合区,着力提升产业园区生活配套服务品质,让人才“来者皆安”。
而泾河两链融合示范园配套的协同创新中心则承载了招商推介、形象推广、服务企业等功能,同时也是小微企业研发设计、科技创新孵化中心。政务服务便利店为企业提供了从注册、建设、运营及后期发展、经营、科技创新等一系列全流程服务。此外,园区还规划总长约116公里道路,已建成约28公里,为企业员工营造了更便捷的出行环境。

TH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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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宁波中洋运输公司签署回租合同

11月29日,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港融租公司”)副总经理洪云天与宁波中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式云分别代表各自企业、在《中洋远航售后回租合同》上签字,至此,浙江省海港集团首单油化船融资租赁业务尘埃落定,标志着浙江省海港集团实现了散货船、集装箱船、油化船“三大主流船型”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覆盖。 

浙港融租公司是浙江省海港集团所属的全资国有融租企业。今年以来,浙港融租公司认真落实《浙江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工程(2023-2027年)行动方案》关于“2023年实现探索油化船融资租赁业务、争取实现三大主流船型全覆盖”的要求,深入开展油化海上运输市场调研,积极对接港航、海事等主管部门,充分了解海运企业需求,分析研究、着力挖掘油化海上运输的融资租赁业务潜能,精心设计油化海上运输融资租赁创新方案,主动上门与海运企业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了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新模式。形成了油化海上运输企业将建成后的油轮出售给浙港融租公司,让油化海上运输企业一次性获取油轮建造费用,油化海上运输企业将获取的这笔油轮建造费用用于后续船舶建造,再以按期支付租金的方式获得油轮的使用权,并在租赁期满后获得油轮所有权。通过这种模式,油化海上运输企业最终将达到“一艘油轮建造资金撬动两艘新造油轮”的目标。这一创新融资租赁模式,不仅为浙港融租公司赢得效益,也为油化海上运输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奠定资金基础,彰显了“金融活水”赋能实体经济的有效功能。
浙江省海港集团金融事务部副主任俞南定,浙港融租公司董事长王玲玲、总经理林光喜、副总经理李佳颖和宁波中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领导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

文章来源: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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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IN THE TRADE

董事长  张鹏省

为什么要做直接租赁?

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2023(第十届)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年度峰会在天津成功召开。本届年度峰会由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主办,指导单位是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东疆租赁产业(人才)联盟。
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以租赁界的“达沃斯”为愿景。本届年度峰会参会人数超800人,近百位嘉宾进行了主旨演讲和圆桌讨论,以“深化租赁本质规律认识,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为主题。
董事长张鹏省出席投身直租大市场平行论坛,并发表主旨演讲《为什么要做直接租赁?》。张鹏省表示,就债权融资的风险管理,需要回答三个终极问题:“要钱干什么?拿什么归还?还不了咋办?”,融资租赁本身是物权与债权的结合,其对债权的管控是通过对物权的拥有而实现,和银行的债权管理有着本质区别。
他提到,作为一个起源于贸易、交易于货币、结束于实物的全链条的产业,直接租赁业务所涵盖的知识面和操作环节都远别于其他行业,由于物权与债权的转换、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掌握本质和原理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由,下文是董事长张鹏省在会上的发言实录:

各位与会领导、同行们:
大家上午好!
舸舰弥津,青雀黄龙,清朝津门名士龙震的诗作《津门》这样描绘天津:
繁华真可比京华,都说津门有大家。
一自虚名传海内,徒劳多士走天涯。
尊中酒许醉千日,架上书空过五车。
春色年年看不厌,满城风雨满城花。
天子守国门,永乐二年(1404年)燕王朱棣改海津镇为天津卫,作为拱卫京畿之地,九河下梢的天津怀瑾握瑜、群贤毕至,海河儿女嘉言懿行、文治武功,仅是近代,文如总理周恩来、武若侠士霍元甲,其修齐治平之弘毅、侠肝义胆之豪情,有诗为证:
大江歌罢掉头东,邃密群科济世穷。
面壁十年图破壁,难酬蹈海亦英雄。
也正是因为天津的人文地理、经济环境,融资租赁业在此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志若不移山可改,何愁青史不书功”,近20年的接续奋斗,天津一跃成为我国以至于全球著名的租赁业高地之一,依此背景,也就有了全球租赁业竞争力论坛,有了盛会。
作为一个跨越行业的舶来品,融资租赁的行业归属、业务类型、法规建设等诸多问题,一直在理想与现实、效率与公平、理论与操作、实践与法规、国内与国际等多维度的矛盾中交织着、变化着、发展着、演进着;也是伴随着这样庞杂的矛盾,八年前自己懵懵懂懂的迈进了这个行业,作为一个科班出身的金融从业人员,学习和思考常伴左右,在此,结合陕西君成租赁公司的发展历程,就行业“为什么要做直接租赁?”这个话题谈谈自己的拙见和认知,不礼、不到之处,还乞各位与会领导批评指正。

融资租赁业务发端于欧美,两大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交织在融资租赁行业是较为普遍,有别于传统的经济行为,“三方两合同”的结构性安排及标的物处分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模式,对供应商、出租人和最终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一系列设定的特殊交易,实物贸易与货币交易的同时空并存,确实给大家理解融资租赁的含义和范畴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和困难。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是散落于《民法典》、《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当中,《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就融资租赁合同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有别于其他经济类行业的立法现状,我国并没有就融资租赁行业单独立法,这也是目前发展不规范的核心因素之一。
国际上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1988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办,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草案),其中就国际融资租赁的定义、特征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和司法实践,诸多的内容就是借鉴于《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之规定;要真正掌握融资租赁,去理解和学习欧美的法律知识与实践是特别必要的,概念界定、含义理解、以及深层次的法律问题系统化、全面化和可实施化都需要很长的路要走,行业发展任重而道远。

一、 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

就债权融资的风险管理,需要回答三个终极问题:“要钱干什么?拿什么归还?还不了咋办?”,融资租赁本身是物权与债权的结合,其对债权的管控是通过对物权的拥有而实现,和银行的债权管理有着本质区别。
针对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虽然对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以及风险管理都进行了诸多的要求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货币资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存在,企业获取资金的最终实际用途和去向五花八门,要实现对贷款用途的严格监管和还款来源的管控,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太多的困难和障碍,贷款被挪用、还款来源未落实,以及未来的风险化解束手无策等现象是比比存在。
和传统信贷业务相比,在融资租赁直接租赁方式下,资金直接支付于设备供应商,承租人(债务人)不可能获取货币资金,同时通过拥有设备的处分权就可以很好的监管设备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就很好的落实了还款来源,针对还不了咋办问题,由于处分权的存在和抗辩性,除和银行贷款相同的其他增信方式外,若出现合同违约,在物权的完整获取和实物处分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就“还不了咋办问题”予以很好的解决。
三个终极问题在理论层面的明确回答,是融资租赁作为物权与债权相结合的模式与银行信贷业务的最根本区别。

二、 融资租赁和银行信贷的区别

三、 为什么说融资租赁可以很好的服务实体经济

针对实体经济,百度的定义是:指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是人通过思想使用工具在地球上创造的经济,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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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服务实体经济?一个最基本的界定就是自身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身份界定和作用。金融业作为一个古老而传统的行业,其基本的服务介质就是货币,其提供的是货币融通服务,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备价值尺度的功能,是价值的载体,其他商品是具有价值的二重性,包括使用价值和价值,金融业是价值的提供者,其他商品是使用价值的提供者,服务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最终体现就是直接帮助企业拥有使用价值。
道理上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初衷是为了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其服务企业的初衷是希冀企业获取商品的使用价值,但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多数企业在获取的货币资金后不是购买生产工具,从而为背离金融服务实体的初衷提供了空间。
作为服务业的一个分支,直接租赁就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结合非货币商品的价值二重性,其切入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生产工具,就是通过购买企业生产所需工具,长期租用于实体企业,从而解决企业发展购买设备资金不足问题,就是扎扎实实的服务实体经济。

直接租赁的业务流程包括贸易、租赁以及租赁物处置三个环节,标的物的选择、价值确定、实物移交、款项支付、纳税义务履行、权利分置以及风险防范的设定等等,都涉及太多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就贸易、法律、金融和税务关系而言是太为复杂,所以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是困难重重。
直接租赁业务虽然线条很长、知识面庞杂、专业要求高,但还是有其基本的操作流程和业务逻辑,公司成立七年多来,“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初衷不曾改变,秉持“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的原则没有改变,直租业务一直是公司的主导方向,百亿资产中直接租赁业务的占比一直在80%以上,在此我将我们开展直接租赁业务的认知和思路与大家做以分享。

四、 直接租赁操作的主要节点

由于是通过融物解决融资问题,标的物的高价值和租赁的长周期特点,需要对承租人企业品质、行业周期及标的物的价值曲线做充分的考量和选择,承租人的品质决定了还款能力,行业周期决定了设备的获利能力,标的物的价值曲线决定了设备的变现能力,在此基础上方可进行直接租赁的操作。就直租业务主要的操作节点包括设备采购、融资租赁关系确立和租赁物处置安排三个环节,同时在环节的设定中必须为下一步的操作和安排留出一定时间和空间。
1、 设备采购环节
就设备采购环节,大体上分为,境内采购、跨境采购以及EPC方式下的采购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采购方式其操作上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⑴境内采购,需要对设备的适格性、价值、供应商的资质以及付款条款和节奏进行严格的考量和分析,在订立三方采购合同时,必须对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权利进行清晰的界定和划分,防止价值高估和付款后设备的不能如期交付,确保租赁前的物权实现。
⑵跨境采购,由于设备是向境外购买,采购合同很难实现三方的签订,实践操作过程中大多数是由出租人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完成境外采购,而后再由代理公司将租赁标的物出售于出租人完成采购,代理公司虽然可以代为履行境外采购的职能,但其需要的前期资金垫付和贸易费用会很大程度增加承租人的相关成本;作为物权的拥有方,可以由出租人和境外的供应主体两方签订采购合同,这时出租人就必须具备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相关能力,包括企业资质、人员素质和资金实力,操作人员需要对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相关知识和环节熟练掌握,出租人的直接采购可以将采购环节的相关收益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重新的分配,这也是出租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之一,但对于普通意义上的租赁公司而言,独立完成境外采购只能是望而却步。
⑶EPC方式下的采购
由于是企业核心生产设备的租赁,市场上经常出现EPC总包方式下的与总包方签订设备采购问题。
在EPC总包模式下,针对工程承包类国家设定了9%的增值税综合税率,依据流程,在项目设计完成时段就已经将总包商的身份通过招投标程序予以了确定,同时就总承包中土建及设备安装类也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和划分,若发包方要进行合同中的设备类直接租赁业务,相关融资租赁工作必须前置。
一者,EPC总包方式下租赁公司的介入必须前置,需在工程发包时提前将租赁公司的设备购买人身份嵌入到总包合同中;二者,租赁公司所购买的设备原则上应适用于13%的增值税税率,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税率9%不一致,故需要前置与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中的设备类别、品名和造价等等进行切分和确认,以保证出租人付款后,设备的移交、接收都能够顺利完成,确保标的物权属清晰明了。
针对EPC总包方式下的设备采购,需要租赁公司相关人员具备一定的招投标及工程类专业知识。
2、 融资租赁关系确立环节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是以交付为标志,但针对大型配套类设备,其付款和设备交付必然存在时空上的不一致,必定是先付款、或者分期付款,而后再行交付,对于款项支付的条件满足和指令发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职责如何划分需严谨而细致的做好安排,以防范贸易风险,防止出现采购合同违约和物权无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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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融资租赁关系的确立,在直接租赁模式下,必然存在租赁关系确立早于实物交付,同时就租赁关系的确立会设定一定的增信条件,若款项支付后实物交付出现问题,则租赁关系是否存在法律瑕疵,进而增信条件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质疑需多加注意。由于是直接租赁,其全程适用13%的增值税,在采购环节,发票的开立、资金支付、实物交付三者经常不同步,需做好税收缴纳安排,进入租赁环节(包括保税租赁),由于收入的结构化问题,对于收入的确认、发票开立以及税收缴纳也都需要科学安排,合理筹划采购与租赁的时间安排,优化直租与其他类型的结构,充分运用增值税留抵退税、差额征收、加计抵减、即征即退等环节措施政策,增加公司收益。
3、 租赁物的处置环节
直接租赁业务的设备日常使用和维护是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协议如期履行则不存在租赁物的处置风险;租赁协议的非正常到期,租赁物处置价值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备再次利用的使用价值,而使用价值最主要的决定因素是设备的可使用时长和市场的可替代性,故对非正常到期租赁物的处置最重要的就是要关注技术进步和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的使用价值大于价值(剩余租赁债权),确保价值剪刀差的存在,进而实现设备的有效处置。
针对回租业务,其本身的操作流程、业务逻辑以及专业知识要求较之于直接租赁业务相差甚远,直接租赁是多环节、多身份、多途径的收入安排,回租业务的金融属性远大于直接租赁,目前的法律环境中将回租业务的物权视同担保物权,所以,和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差异不大。回租业务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息差,租赁公司本身没有面向市场向不确定对象进行筹资的能力,需要向金融机构或同业市场进行资金融通,同时自身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资金用途的监管、还款来源的落实等较之以专业的金融机构存在一定差距,回租业务的业务逻辑本身就没有什么优势,在此就不再进行赘述。
作为一个起源于贸易、交易于货币、结束于实物的全链条的产业,直接租赁业务所涵盖的知识面和操作环节都远别于其他行业,由于物权与债权的转换、贸易与金融的结合,掌握本质和原理才是行业健康发展的根由。
非谢家之宝树,接孟氏之芳邻,幸承恩于伟饯,是所望于群公;海上明月、天涯此时,我们奔赴这一年一届的盛会。作为从业者,自己上述观点和认知之发心如此,秉轴持钧、遵循本质的初心未改,但一定会存在一隅之见和师心自用,还乞在座的各位同行多加勘斧,策顽磨钝,以作自己及公司今后发展的耳目肱骨之用。

资金管理部  苟涛

融资租赁类资产证券化最新审核要点
及发行定价注意事项浅析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党要加强对金融的领导,金融要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未来金融发展应进一步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近期,国务院发布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支持重点省份和融资平台化解存量债务,严控新增债务规模,使之与地方经济和财力相匹配。为此,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根据人行、金管局和证监会的要求,针对融资租赁类资产证券化出台了一系列的窗口指导政策和措施,规范了审核申报流程。过去两个月,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未收到的融资租赁ABS/ABN项目的申报,同时,获批通过的项目数量也大幅减少。本文是在与头部券商、评级公司和上交所评审老师沟通后,对债券市场及相关信息的分析和总结。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指正。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附属担保权益为基础资产,由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发行设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当前交易安排上来说,租赁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承租人提供“融物+融资”服务,形成的符合监管认可的租赁类特定资产债权,然后租赁公司再把租赁债权转让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SPV,SPV再向直融市场中投资人(一般为专业或定向投资机构,且机构数量不超过200家)发行债券产品。投资人向SPV交付认购资金,SPV收集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之后,再向租赁公司进行支付,作为转让租赁债权整体的对价。
在直融市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得基础资产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大额的、针对大型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融资租赁债券;另一种是小额的、分散的、针对小微企业的设备租赁或乘用车租赁的融资租赁债权。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城投类资产的直租和回租已被监管机构窗口指导,要求“稳妥化解存量,严格控制新增”。据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系统显示,2023年11月,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和ABS)的终止规模达到1675.54亿元,终止只数为84只,创近年来新高。其中有3只规模为100亿元的ABS项目终止,即使不计算这3只ABS项目,本月终止规模和只数仍然较高。这主要是因为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以城投类回租资产包装入池,目前无法获得监管核准。

一、当前现状及特点

(一)入池资产标准
近期,交易所《挂牌指南2号》特别强调:“基础资产不能是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2023年地方信用债风险事件频发、监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政策逐步收紧,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依赖政府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尤其是层级较低、区域环境较差的城投平台风险逐步暴露,再融资困境加剧,需要审慎分析该类底层资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要加强对底层资产历史表现情况的综合判断力,特别关注“3899家平台企业”。

二、入池租赁资产标准及监管要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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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机构承租人主要为中小型地方国企或产业开发园区招商机构,多为融资平台公司等,租赁资产包括管道、管网、专业设备等处置困难、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该类资产多基于企业信用水平进行判断,并可能因涉及地方隐性债务、市政公益设施租赁等存在合规风险。

1、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及对应租赁物的所有权。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该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这里可理解为:转让给ABS的基础资产应该是没有权利限制的。如果已经把一些租赁资产抵押给别人进行融资,还想发ABS怎么办?那就需要在相关的ABS交易文件里安排好,可以在ABS发行时或者发行后一段时间之内解除质押和抵押。比如租赁公司在募集到ABS的资金之后,先还给前期的第一顺位融资人,从而把前期的权利负担解除掉。注意解除的时间一定要快,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或者20个工作日之内解除掉。
2、至少需要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且前5大债务人入池的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70%。债务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该合并计算。
这是关于基础资产分散度的要求。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一般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且专项计划设置了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可豁免上述债务人的分散度要求。
3、基础资产不属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列示的负面清单范畴,不属于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不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这是很多租赁公司的规模较大的业务,就是向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类企业,也就是城投或类城投企业进行租赁款的投放,这样就触发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这是监管红线、底线,不能触碰。

监管要求具体解读

4、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租金支付条件已满足;历史租金支付情况良好;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消情形。
首先租赁合同应该是双方正式签署、合法有效的;另外,出租人需要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也就是说租赁公司前期已经支付了全部的租赁款给到承租人。另外,合同约定出租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也全部履行了,这样承租人就满足了支付租金的所有条件。所以承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就不存在任何的抗辩事由和抵消情形。
此外,要特别注意:入池的租赁的资产需要有一定账龄,不能把昨天刚投放的租赁资产今天就拿来做资产证券化,因为没法确认底层承租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后续出现风险的概率可能比较高。
5、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具体内容明确;出租人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出卖人不存在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给出租人的抗辩事由;出租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租赁物已经按照合同交付给承租人。租赁物状况良好,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且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
这里是强调直租和回租模式下租赁标的物要合法合规。直租是出租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购买价款,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回租,即承租人将他所拥有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定向回租给承租人。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出售给出租人的租赁物是不是已经进行了交付,上面会不会有其他的诉讼、仲裁等权利负担,会不会涉及国防、军工或者其他国家机密。
6、尽职调查应该覆盖全部入池资产,笔数众多的可以采取抽样尽调。笔数在50笔以上,1万笔以下的,抽样比例不能低于5%,且笔数不低于50笔;笔数是在1万到10万笔之间,抽样比例不低于5‰,且笔数不低于200笔;笔数在10万笔以上的,可结合基础资产特征和对筛选基础资产所依赖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验证的结果,自行确定抽样规模,但笔数不能低于300笔。
这是对基础资产核查的精细度进行了约定。抽样核查时要覆盖基础资产特征的方方面面,包括行业政策、市场地位、产业规模、债权账龄、财报数据、外部舆情等等,事无巨细。同时,租后检查中各类要求必须落实到位,其中重点就是持续更新三年连续完整无异议审计报告和近一期财务报表(特别重要,特别重要),其经营业绩和对标数据是监管评审的核查重点。具体要求如下:1、资产结构指标:政府性资产占比 30%以下(代建开发成本、政府性应收款等);2、收入结构指标:政府性收入占比 30%以下(除代建土整外,公用事业类 如燃气、水务等目前需要一事一议,根据收入的市场化程度及对补贴的依赖程度,预计大概率也视作政府性收入);3、利润来源指标: 利润 50%以上来源于非政府(主要考察政府补贴)。

前述所言,汇总解读了证券化产品在注册申报阶段监管对项目核评审的要点,我们要早知道早避雷,预先设计适合监管偏好的合格资产。当注册申报完成,进入上市发行准备阶段时,投资人的数量及认购规模就成为影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与否的关键。根据监管要求,债券市场基本是脱离公众的、以专业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这样一个市场。分析机构行为的关键在于行情决定了行为,还是行为带动了债市的行情。分析投资者的偏好及行为模式,是整个债券市场产品设计的最终目标。

三、发行定价-债券市场中的投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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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机构资金特点及投资偏好

投资机构类别
资金来源
资金特点
投债偏好
银行自营
储户资金
资金承受风险能力极低,人数纵多,期限较长,成本相对较低 国债、金融债、3A级央企国企债券;持有到期为主,不易受利率波动影响
银行理财及银行资管 居民理财资金、同业资金 成本相对于自营资金高 利率债、信用债,投资量较自营配置略高
保险自营 投保户资金 资金体量大、期限长、成本低,风险承受度低;寿险资金为主 国债、金融债、3A级央企国企债券;期限较长,5年起
保险资管 保险理财产品 期限长,风险承受度低 风险低,短中长期限配置
公募基金 居民理财资金 成本高,收益诉求比银行理财高 一般投向产业类信用债
信托产品、券商资管、公募专户、期货资管、私募基金 代客理财资金、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资金 期限短、成本高、收益诉求高 收益诉求较高,投向主要为政府类公司或房地产行业
非金融机构(法人企业) 自有 期限短、具有波动,收益追求明显 借助信托、券商和私募等通道投资

(一)债券市场构成
债券市场是债券发行、交易、托管结算的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银行间市场作为场外市场,其交易模式为“询价交易”;交易所市场作为场内市场,其交易模式为“竞价交易”。目前绝大多数债券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其中荷兰式招标使用较为常见。债券市场投资机构多为广义类资管机构和银行同业,包括:券商、商业银行、基金、信托、保险和外资机构,其中商租类证券化投资人多为券商自营、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
(二)投资机构偏好
债券投资本质上属于资产负债管理,由于债券投资机构资金来源不同,也对其择券及投资策略等产生重大影响,其投资期限、风险偏好各有各的调,其风险偏好、行为能力各不相同,没有标准答案。债券市场中较为看重债券期限的长短。此外,期限不同的债券,风险和收益会各不相同。一般而言,期限越长,风险升高,面临损失的概率越大,投资者对收益率诉求也会变高,例如3年定期存款的利率一定比1年期利率要高。结合以上两点,不同类型机构资金特点及投资偏好见下表:

(三)利率对投资者的影响
 一般来说,当市场利率低的时候,债券价格较高,更适合投资波动较小的短债,减少未来利率上升带来的风险。当市场利率高的时候,未来利率下行概率增大,更适合投资中长期债券,以便锁定高收益率,也有可能在未来获得更高的资本利得。因此,市场中普遍关注资金供求关系、市场预期和债券流转性。具体解读如下:
1.资金供求关系
市场上资金充裕,成本自然就低。市场上利率普遍下行,债券的价格上涨,这时候就是债券的牛市。而当市场上资金紧缺,物以稀为贵,借钱就不容易,钱的“价格”更高了。利率就会上行,债券价格就会下跌,这时候是债券的熊市。市场上资金的充裕程度,对不同期限债券影响不同。一般来说,对短端收益率影响更大。这主要是因为短期债券本身是金融机构管理流动性的工具。所以会出现当市场上流动性迅速收紧、普遍缺钱时,短期债券的利率就会急剧升高,甚至超过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反之亦然。
2.预期
预期是信心,更是黄金。如果经济表现没达到预期,投资者预计未来经济会下行,国家为了刺激经济,一般会调低利率,这样债券价格就会被推高;如果经济上行,投资者对未来经济增长的预期偏乐观,国家为了防止通胀,又有可能调高利率,随之债券价格就会下降。目前,有传闻说是“负通胀”。因自身经济知识有限,不易揭短也就不议论了。但一般而言,投资者对未来的各种预期,会影响债券的收益率。由于预期是基于未来,所以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可能会大于短期债券。比如债券处于牛市的背景下,如果长期债券的收益率比短期债券下行的更多。
3.资产流转
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为获得最大收益需要在市场中、同业中进行二级流转。金融市场中被称为债券流动性,就是把持有的债券资产“卖掉”,变成现金所需的时间和成本。时间和成本越小,则流动性越强。后续的投资者都偏好流动性高的债券资产,如果你的债券流动性不佳,那自然需要提供更高的收益率,投资者才会买。这被称为流动性溢价。可见,投资机构对不同期限债券的偏好,导致供求状况改变,就可能会出现债券流转快与慢。
以上很多地方以偏概全,考虑不周。
不供参考,只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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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二部  任和勋

初入融资租赁行业的浅显感悟

很荣幸加入君成租赁,成为一名融资租赁行业的从业者,初入融资租赁行业,在工作和学习中让我不断加深和刷新我对融资租赁的理解和认识,下面我将通过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客户经理岗位两个方面来谈谈我浅显的理解和感悟。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租赁物,也可以选择退租或者续租。
融资租赁是一种融资方式,也是一种交易方式。从融资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资金,用于购买设备或资产。从交易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合同的交易。
(一)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其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租赁具有 “融资+融物” 的双重属性,其中 “融资” 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租赁物价款)解决承租人需要添置资本设备而又资金匮乏的矛盾,承租人在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得到了融资,融资额相当于租赁物的价款; “融物” 主要是指出租人能够依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融物”具有使用属性和担保属性,一方面能够满足承租人对物的使用;另一方面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因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取回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行使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2.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分置的,即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处置权。
3.资金运动与物资运动结合在一起。与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有联系又不是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的商品形态和资金形态相结合的信用形式,具有信用、贸易双重性质。
4.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是至少有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三边交易。
5.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二)融资租赁的优势
融资租赁自诞生以来就成为了金融领域中的重要支柱,与其他融资方式比较,融资租赁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融资租赁可使企业在购买设备时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量资金,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避免了企业因为资金短缺无法购置设备而错失商机。

一、对融资租赁的理解

2.融资租赁可以帮助企业更新陈旧设备、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可以更快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保持技术领先地位。
3.融资租赁更便于企业的现金管理,因为融资租赁可根据承租人的生产周期、销售周期等实际情况,定制灵活的租赁支付方案。
4.承租人在直接租赁模式下,可对其所缴纳租金和手续费的13%增值税进行抵扣,有效的降低了承租人的实际融资成本。
5.与银行融资相比,银行贷款受信贷政策及银行授信管理影响较大,且融资期限较短。融资租赁的融资期限更为灵活,最长可达租赁物使用年限。
6.与股权融资相比,股权融资一般是指通过增资扩股、(溢价)转让股权、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这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手续繁琐,时间周期较长。但釆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不仅可以省掉复杂的审计与评估、方案设计、行政审批等过程,而且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不会稀释老股东的股权,也不会过多干预承租方的经营决策。

融资租赁业务在现代融资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企业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资产融资解决方案。融资租赁业务的客户经理,这一岗位承担着关键的职责,不仅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桥梁,更是客户业务发展的重要支持者和合作伙伴。作为一名客户经理,我将谈谈我对岗位的理解,以及如何提升业务能力。
(一)对客户经理岗位职责的理解及工作体会
1. 客户经理在融资租赁市场中扮演着销售角色。作为客户经理,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业务及服务,以便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特点,筛选出符合要求的目标客户,精准营销,挖掘客户及客户需求,并根据客户需求制定有效的融资租赁方案。
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体会到扮演好销售角色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充分且全面的理解公司的战略方向、业务及服务优势,才能够发有方向、有目标的进行市场开拓和目标客户的挖掘。(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营销能力至关重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快速理解客户需求和反馈,并且根据客户反馈提出有针对性的方案和建议,并阐明融资租赁为客户所带来的价值,从而提高客户的合作意向。(3)具有深耕市场的能力,从承租人到设备生产厂家、到用户及第三方保证人,深挖产业链客户。
2.客户经理应深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以及需求,并为其提供适合于客户的融资解决方案。每个客户所处的行业、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目标都有所不同,客户在未来所面临的风险不同,因此合适的融资租赁方案不但帮助客户解决资金问题,也能有效的防范可能面临的风险。
在工作中,面对不同行业中的不同客户,针对不同的融资需求,让我体会到在提供融资租赁方案时,需要紧密的与企业所处的行业、经营状况联系起来,为其量身定做适合客户的融资方案。
例如:(1)某化工企业处于建设中,建设周期长,企业在建设周期内没有收入来源,因此在建设周期内,归还本金将会成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所以在融资方案中增加了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还息不还本,让企业顺利度过建设期。(2)某能源企业,由于其自身的行业优势以及企业的地位,该企业拥有很多融资途径,因此在为该类企业制定融资方案时,合适的融资成本成为了该企业的融资方案的重点。(3)某房地产企业,由于房地产行业的独特性质,在项目前期以及建设期将需要

二、对融资租赁业务客户经理岗位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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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大量资金,企业的现金流将容易受到行业周期、项目回款等多方面影响,因此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帮助企业盘活现有固定资产,减少企业在重资产上的资金沉淀。
       3.客户经理在项目推进中负责项目的执行和跟踪。在融资租赁项目前期,需要配合风险管理部对项目进行前期评估和资信调查、确定租赁客户及项目的评级、准入情况和风险情况,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应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包括合同填写、报审、签署、资金划转、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和交接以及物权标识设置和产权转移等环节。在项目放款后,需定期完成租后检查及租赁物巡查工作。这要求客户经理具备出色的项目管理和协调能力,以便能够及时处理项目中的各种问题和风险,确保业务合法合规的同时,保持好与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在项目推进的过程中,我深刻的体会到客户经理不但要充分了解融资市场,具有很强的风险把控能力,并且要有丰富的金融、会计、法律、与客户所对应的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行业的发展规律,更加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潜在风险,从而确保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作是稳健和可持续的。
    (二)提升业务能力,更好胜任岗位
作为融资租赁业务客户经理,将在以下几个方面不断的提升业务能力:
       1.深化学习。融资租赁涉及到很多金融理论和实践,包括财务分析、风险评估、资产管理、法律等。作为客户经理,需要对这些领域有深入的了解。通过阅读专业书籍、参加培训课程和行业研讨会,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跟上金融市场的最新动态。
       2.强化沟通与谈判技巧。作为客户经理,与客户的沟通是日常工作,需要能够清晰地传达公司的方案和服务,理解客户的需求和反馈,并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还需要在谈判中为公司争取最有利的条件。因此,不断提升自己的沟通和谈判技巧是非常重要的。
       3.拓展行业视野。对行业的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预测市场趋势,判断潜在风险,并为客户提供更贴合其业务需求的解决方案。除了关注本行业的动态外,还应该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及科技发展等可能对行业产生影响的因素。
      4.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风险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作为客户经理,需要能够准确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以确保项目的稳健运行,因此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总结,可以不断提升该方面的能力。

业务三部  杨 阳

融资租赁的起源、演化与发展
—对隆基产业园机电设备直租项目的思考

光伏产业是陕西省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全省聚力打造的23条重点产业链之一。隆基绿能产业园项目是陕西省、西安市大力推进光伏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的重要成果,是全省全市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生动缩影,是政企合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标杆示范,成为助力全省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2021年1月18日,时任省长赵一德在西安会见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宝申一行。会见后,西咸新区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总投资201亿元的隆基绿能光伏产业园项目和总投资127亿元的隆基中央研究院总部项目。
2023年1月17日,总投资452亿元的隆基绿能年产100GW单晶硅片及年产50GW单晶电池项目落户秦创原总窗口,连同先前的投资项目,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将成为隆基绿能在全国范围内最大的生产基地。同时,该项目的落地将有力促进一大批行业上下游配套生产厂商在本地聚集,使西咸新区成为全国最大的光伏产业研发和生产制造基地。
君成租赁业务三部自2022年7月起,在公司领导的牵头引领下,与泾河新城隆基产业园的相关建设单位、项目总包方及设备供应商等保持密切沟通,持续跟踪隆基产业园的建设进展,对项目发展前景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细致的研判,最终于2023年9月份完成产业园配套机电设备直租项目的投放,投放总金额4.47亿元人民币,该笔直租投放有力支持了产业园区的建设工作,并且保障了项目的顺利投产。另外,随着未来隆基产业园先后两期项目的建成,将会产生显著的生态效益,项目总体可实现每年发电约1330亿度,可减少4800万吨标准煤消耗,进而减少1.03亿吨二氧化碳排放,相当于增加植树造林422万亩,可助推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加速实现。
在项目推进至落地的过程中,公司领导对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的物权保障、风险把控及未来发展的研判,给我带来很深的启发,促使我对融资租赁的起源、演化与发展进行了一些研究、思考和总结。

最早用于租赁的设备是农具,有据可查在4000多年前的古伊朗出现。古埃及、古巴比伦都有设备租赁,他们的共同特征是:私人财产权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因此可以明确的是,租赁是基于资产的生意,私人财产的保护是租赁发展的根本。
在16世纪的大航海时代,船舶租赁开始完全独立于其他设备租赁。船舶租赁是一种古老的、纯粹的设备租赁,承载全球贸易几百年的发展史,主体、经营模式、规则都已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小圈子,但其本质仍是一种设备租赁。船舶租赁的发展与16、17世纪西欧国际贸易强国的全球性扩张相关,也与造船技术、船舶使用的推广直接相关,由此可见租赁行业依托的一直是资产。设备租赁与船舶租赁的渊源至今仍可见,比如租赁协议的绝对责任条款"Pay Come Hell or High Water",即是来自于早期的租船协议。指的意思是:“不管船去了地狱还是在海上,承租人都得付租金。”从船舶租赁的发展史来看,设备租赁的法律环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即使是在思想开放的英国也用了几百年时间才承认私人财产租赁的合法性。

融资租赁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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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租赁的主要发源地在美国,也可以说国际租赁史就是美国租赁史。近代租赁一直随着产业的发展而演进,随着与产业的融合而扩散。美国18世纪的淘金时代,横跨全国、从东部到西部的运输主要通过马车。马车租赁是当时设备租赁的主要标的物,虽然现在没有人做马车租赁了。在美国非常著名的商业银行富国银行(Wells Fargo)的标志就是马车。

富国银行是从黄金运输起家的,富国租赁公司拥有北美第二大银行系租赁公司,把设备金融租赁作为其核心业务。到了19世纪运河时代,连接五大湖的大运河将中部的主要粮产区生产的产品运输到东部的港口,也就是从芝加哥到纽约。设备租赁紧紧跟住了当时的实业需求,内河船舶租赁使用开始流行。

到了19世纪末,美国进入铁路大发展时期。铁路行业发展的早期,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大量企业家作为私营铁路运营商进入到这个领域。这些企业家没有足够的资本和抵押物,在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没有足够的信用资质获得信贷支持。铁路运营商找到当时积极创新的华尔街投行,制定了“纽约计划”,即由投资银行发行设备信托凭证(Equipment Trust Certificate)给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人,募集到资金,从制造商处购买火车。铁路运营商向投资银行分期付款,换取设备的立刻使用权,一旦付款额达到了设备成本(加一些利息),即全额偿付,受托人就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铁路运营商。这种模式非常类似于现代美国设备租赁业的“附条件销售”。

融资租赁的演化

“纽约计划”大大促进了当时铁路的大发展,但出现了一个问题,即“纽约计划”项下资产的破产隔离问题。当铁路运营商破产时,根据有些州的法律,如一般债务人对“附条件销售”不知情,可以要求用所采购的设备抵偿债务。
“纽约计划”实质是一种“附条件销售”,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家把这种以火车为抵押品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结构化融资解决了铁路运营商的资金问题,但碰到了“破产隔离”的法律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家发明了“费城计划”。作为一种真实的租赁交易,铁路火车与铁路运营商的其他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信托基金是租赁火车的所有权人,其他债权人在铁路运营商破产时对租赁火车不能索偿。看似微小的改变,大大驱动了现代设备金融和租赁行业进程。目前全球最大的火车租赁公司GATX,就源自于当年的费城计划,其主要的利润源自于资产管理收益而不是利差。
20世纪初,是一个技术创新不断出现、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充分的年代。设备租赁衍生成为技术保护或者垄断的工具,即从制造商角度的“只租不卖”,并逐步演化为真正的租赁,即从客户角度的“只租不买”。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真正的设备租赁在美国开始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美国政府对制造商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结算战时物资的制造。美国政府防止制造商发“国难财”,同时由于物资短缺,厂商难以控制成本,由政府指定的成本才能计入,设备租金是政府认可的。另一方面,很多生产线是专用设备,只会在战争期间使用,制造商不愿意自己投资购买这些专用设备,政府扮演了专用设备出租人的角色。这种模式在现代依然广泛存在,应用于专用设备的租赁。

20世纪60年代初,GE信贷等公司开始大规模进入设备租赁业务,主要的方式是通过承担余值风险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GE信贷等公司一般出租飞机、火车和其他设备,一般保留设备价值的15-25%余值,这样美国税务当局就把交易看作真实租赁,出租人可以获得加速折旧,当然税务部门的审计也很冗长和严格。1962年,美国设备租赁出现了爆炸性的进展,国会为了刺激设备资本投资通过了设备投资税收刺激法案。法案允许在真实租赁项下,设备所有人一次性地、在折旧以外获得7%的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或"ITC")。GE 信贷等公司发现他们能够获得非常实质性的税收好处。

融资租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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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IN THE TRADE

由于 ITC 的刺激,租赁行业开始了定价革命,GE 信贷等公司开始区分“税前租赁成本”和“税后租赁成本”两个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说服客户。GE信贷公司把部分税收节省让渡给承租人,承租人(尤其是处于高速成长期、应税所得很少的企业,如当时的航空和铁路行业)可以获得较低的租金,融资租赁也非常实质性地胜过了银行信贷。
上个世纪60年代,飞机租赁加速了民用航空业和融资租赁的发展。航空科技快速发展,喷气式飞机在民用航空领域开始替代螺旋桨飞机。喷气式飞机需要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在民用航空的早期,航空公司大多高速增长,但由于规模经济不足,航空公司大部分都是亏损的,且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方式都不足以解决问题。美国民用航空业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获得高速大发展,需要归功于租赁产品的创新。
这个时期,飞机租赁的教父Steven Udvar-Hazy 出现了。Udvar-Hazy 是匈牙利人,1958年苏联控制了匈牙利,他随父母逃亡到美国读中学。大学刚毕业,他敏感地意识到喷气式飞机能够替代螺旋桨飞机,核心是要解决大规模的资本投资。他建立了ILFC(International Lease Finance Corporation),给航空业提供创新的租赁产品。
ILFC租赁产品的核心逻辑是:航空公司处于高速增长阶段,虽然股权资本大量进入,但整个行业处于亏损阶段,不需要折旧抵扣所得税;飞机制造业面临需求高速增长,但同时产能受限,飞机的资产价值处于上涨阶段;处于成熟期拥有大量盈利的金融机构和产业集团,需要有折旧抵扣所得税。ILFC把折旧资源提供给金融机构和产业集团,同时为飞机留一定的余值,这样用低得多的租赁定价获得大量的订单,形成完美的飞轮效应。
ILFC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随着美国民用航空业逐步成熟,飞机租赁超额利润逐步减少,1990年ILFC 被保险巨头AIG收购,但Udvar一直拥有管理权直到2010年退休。ILFC和Udvar对融资租赁进入主流金融市场有奠基性的贡献,在信贷融资、股权融资以外建立了第三个维度,把余值、税务等集成起来。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租赁会计准则已经出现,银行开始允许提供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开始进入主流。美国这个阶段,如同中国2007年左右,银行开始被批准提供融资租赁,商务部的牌照开始逐步放开,多元的主体开始介入。美国驱动融资租赁高速发展的主体,第一是设备厂商,其次是独立的创业公司,同时由于面临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银行主要提供小额租赁产品。中国有很大区别,金融监管套利是重要的原动力。
通过对融资租赁的起源、演化与发展的研究发现,融资租赁附着的产业随着实业发展需要不断变化。参照欧美融资租赁行业的演化和发展过程,对我国发展纳米级芯片、5G通信、综合能源利用等新兴产业的金融解决方案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前提是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回归设备租赁的本源。关于融资租赁未来的发展,第一动力来自于实业(设备使用者和设备供应商)的需求,而不是监管的套利,融资租赁与实业结合则会愈发兴旺,单纯的资金业务则会栽跟头。从欧美发展史来看,融资租赁行业每次都带着创新而重生,简单原因就是有源自实业的真实需求。融资租赁是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金融工具,前提是融资租赁回归资产金融本源,而不是信贷的替代品。尤其在近期国办发布的35号文之后,国家开始对融资性政府平台加强管控,没有产业背景和依托的融资性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只能用来借新还旧,套利时代已经结束,做惯了平台回租资金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痛苦的转型过程,抑或会在行业竞争中被淘汰。

除国办发文之外,今年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发布了一项金融租赁行业的重磅监管政策——《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背景是当前金融租赁行业频发的风险问题,主要目标是规范经营管理,防控风险。《通知》中的重要表述第一个是“2024年新增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相比2023年前三季度要下降15个百分点,力争在2026年实现年度新增直租业务占比不低于50%的目标”。第二个是“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认为直租是“真租赁”,售后回租是“类信贷”。该《通知》虽然针对的是金融租赁公司,但是相关政策后续一定会延伸到商租公司。
面对当下各种行业政策的收紧,融资租赁公司要谋求转型和发展,必须认清自身定位,明确自身主业是资金密集型的“金领”租赁业务,还是劳动密集型的“蓝领”租赁业务。
飞机、船舶租赁就是典型的既是“真租赁”又是资金密集型的业务,是“金领”做的租赁业务。资金密集型租赁公司面对的制造厂商和承租人群体集中度高,租赁公司容易研判设备的可用性和承租人的信用水平。租赁物采购、定价、交付、租后管理、风险处置等方面都有成熟、透明的市场规则,有可靠的中介机构提供各个环节的服务,租赁公司只要引进专业人才、准备好充足且低成本的资金就可以进入这个市场。
而像商用车、乘用车领域,业务小额且分散,是典型的人力密集型业务,是“蓝领”型业务。人力密集型租赁公司需要建设先进的信息系统,既要有丰富的获客渠道,又要能够承担租赁物灭失的风险。租赁物穿透管理难,纠纷多,专用设备处置难,通用设备遇到市场行情变化处置周期长,单笔业务金额不大,管理成本高昂。
君成租赁自成立之时起,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守租赁本源”的宗旨,以直租业务为主,不参与政府融资性平台公司的回租资金业务,在未来行业监管趋严趋紧的背景下,一定会持续引领本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做大做优做强“金领”业务的同时,对“蓝领”业务坚持探索和研究。未来以综合能源利用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大发展,势必离不开君成租赁提供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和解决方案。

参考文章:
1.《国际租赁史:萌芽和成长》(《博厚汇》)
2.《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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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  罗艳艳

附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租赁业务模式分析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租赁作为一种促进产品推广的手段,有助于设备销售企业提升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经营业绩,并且有利于及时回款。但同时销售企业可能并无足够的资源和意愿实施对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管理。非厂商系租赁公司拥有开展租赁业务的能力,但可能存在资产处置方面的劣势。二者取长补短,即可形成附有售后回购条款的租赁业务模式。本文旨在针对此类业务,进行交易各方的财税分析。

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准则中,对售后回购进行了定义: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销售企业的会计处理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销售企业能否确认收入的核心考量因素是租赁公司是否取得了商品的控制权。具体应当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形,主动权是在销售企业。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如远期合同或看涨期权。如果销售企业有义务或权利回购商品,则租赁公司随时准备向企业返还或有义务向企业返还该商品,因此,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商品时,租赁公司不能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获得与其相关的所有剩余利益,租赁公司并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不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销售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租赁公司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销售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租赁公司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销售企业到期未行使回购权利的,应当在该回购权利到期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同时确认收入。
第二种情形,主动权是在租赁公司,销售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这种情形在附售后回购条款的租赁业务中较为常见。
如果销售企业有义务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则租赁公司无义务也无需随时准备返回该商品,租赁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得与商品相关的几乎所有的剩余利益,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但是,如果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租赁公司将行使该权利,例如,商品回购价显著高于预计回购日的市场价值,租赁公司如果不行使这一权利将很可能发生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该权利的存在就限制了租赁公司主导商品的使用并获得其几乎所有剩余利益的能力,租赁公司并未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会计处理

因此,销售企业有义务应租赁公司要求回购商品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租赁公司是否具有行使该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为确定租赁公司是否具有行使这项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销售企业应当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回购价格与该商品在回购日的预计市场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至权利过期前剩余的时间。例如,如果预计回购价格显著超过商品的市场价值,这可能表明租赁公司具有行使该权利的重大经济动因。
租赁公司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销售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销售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而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租赁公司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租赁公司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销售企业还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最终售后回购业务的销售方根据具体的业务条款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会计处理模式。

(二)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
在以上回购价低于售价,销售企业视为租赁交易处理时。相应的租赁公司在会计处理上则应视为承租人身份,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的环节,则租赁再作为出租人身份。因此,在此种情形下,租赁公司应按照租赁准则中关于转租赁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业务核算。即转租出租人应当基于原租赁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原租赁的标的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但是,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对其进行简化处理的,转租出租人应当将该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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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US IN THE TRADE

第二种回购价不低于售价视为融资交易。相应的租赁公司应该将其作为一笔金融资产,相应的售价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收益。
第三种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处理时,作为购买方则与其一般设备购买情形无异,根据后续租赁业务的开展模式,确认为融资租赁资产或者固定资产。
3.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各种情况下均应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售后回购业务,增值税方面需要视为销售与购进两项业务,在销售与回购环节均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正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附售后回购条款的租赁业务模式下,销售企业存在较大的税会差异,而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的税会差异与其一般业务差异不大。因此下面主要讨论销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般情况下: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应税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因此,针对第一种回购价低于售价,视为租赁交易的情形,虽然会计上没有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但是已经满足了税法上关于收入确认标准,因此应该确认应税收入,同时确认销售货物的成本。鉴于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要确认收入,因此应进行“视同销售”调整。
后续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其实在税务上已经包含在“视同销售”应税收入中了,因此税务上并不确认收入,但是会计上仍然确认了收入,因此应进行纳税调整。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项同时规定: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因此,针对第二种回购价高于售价,视为融资交易的情形,销售方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只需将融资利息费用正常税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当回购价格等于原售价,也就不存在利息费用问题。虽然在经济学上认为免费的是最好的,但在税法上免费却可能带来税务风险。租赁公司作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如果没有利息收入的话,也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为“视同销售”而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在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下,由于税法上不认可会计上预估的预计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应做纳税调整将合同对价全部确认为应税收入并相应调整成本,实际发生回购时,按购进商品处理。

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所得税法

战略业务部 张若飞

拓展综合能源业务的个人思考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加快绿色租赁产品开发和业务拓展,在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污水处理、绿色公交等领域开展业务,推进能源绿色转型和结构优化。君成租赁也在不断深入研究绿色租赁细分领域,结合自身优势,制定了围绕综合能源服务展业的战略规划。本文结合2023年我个人跟随公司拓展综合能源业务的项目经历与行业研究,就综合能源业务特点、租赁与综合能源业务关系及展业重点工作思路等,提出一些个人思考,希望对君成今后在综合能源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借鉴作用。

(一)综合能源项目特点
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可以给予各种能源和服务项目,必须更改配电、气路、制冷、供暖等能源需求系统的自主规划,独立设计和自主运作现有模式,加强终端设备能源需求系统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性建设,依据当地状况执行传统式能源和风力、太阳能、地热能源、生物能源等绿色能源的协调开发利用,提升电力工程、天然气、热、冷、供水管廊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根据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应、分布式再生资源等多个形式来建立能源互补和协作供货,给客户更高效的增值业务,确保资源利用率可以被提升起来。
(二)综合能源设备适合租赁
目前,我国综合能源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新能源消纳与各行业的绿色转型需求又日益高涨,综合能源项目和设备需求量巨大,蕴含大量租赁机会。综合能源项目又均为重资产项目,且节能收益较为明确,投产后现金流稳定可预测,设备生命期大于项目投资期和租金偿付期,有良好的还租来源。储能电站、锅炉、地源热泵、传统产业绿色化升级改造设备等均是理想租赁物,围绕这些资产开展租赁业务,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由于缺乏抵质押物而面临的融资难题。同时,租赁“控物为王”的特性与综合能源资产的高流转性优势高度契合。租赁业务在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同时,也将租赁物作为核心风险缓释措施。综合能源资产属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优质资产,资产流转交易均较为顺畅,变现能力强,有利于项目出险后的租赁物处置转让。
(三)发挥集团综合能源领域优势
面对多元化的竞争环境,君成租赁在差异化经营道路上不断探索,根据自身禀赋寻找合适自己的赛道。今年以来,君成租赁借助股东背景及集团优势制定了围绕综合能源拓展业务的战略方针,依托集团在综合能源领域的核心竞争力相对于其他租赁公司开展差异化综合能源业务。陕投集团在综合能源投建运维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色的行业研究能力。注重多能源融合发展,建立各能源板块的专家机制,致力于研究综合能源技术升级。二是强大的的建设运营能力。陕投集团建设并运营多个陕西省主要百万千瓦级大型电力项目,发电资源覆盖全省。三是成熟运维能力:集团长期深耕电力行业,在电力运营、清洁供冷/热、配售电等领域拥有大批技术人员和专业的工程队伍,为综合能源服务运维提供专业化服务。陕投集团在自身核心能力基础上,还积极与外部单位合作,建立了集理论研究生态、设备制造生态、数字平台生态、行业协会生态、认证评估生态于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生态系统。

一、围绕综合能源服务展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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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用能场景价值
判断场景价值是是否开展综合能源业务的基础,也就是投资收益水平及稳定性是否可接受,这需要筛选优质行业及用能主体,在拓展综合能源项目时应将目光投向高能耗朝阳行业,如半导体、数据中心、超导材料、液态气体等行业。夕阳行业产能不稳定,用能波动大影响投资收益从而影响还款来源。综合能源项目的典型场景从功能来看可分为智慧城镇型、产业园区型和集群楼宇型。综合能源项目收益与场景能耗成正比,耗能越高带来的经济价值越高,在君成围绕综合能源展业时,应将目光对准高耗能的产业园区型服务场景。产业园区型主要指工业园区或⾼新园区。园区又可以是单⼀种类产业园区或是多种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综合能源区域规模差别⽐较⼤,有不到十万平方公里的⼩型⼯业园,也有达到⼏百平⽅公⾥的⼯业园区,特点是能源需求密度较⼤,除电、冷、热等能源需求外,有蒸汽、热⽔、余热综合利⽤、充电桩及充电场等需求。能源供应形式主要有天然⽓冷热电三联供、⼤电⽹供电、余热利⽤、建筑⼀体化屋顶光伏、分布式风电、储能等。⾼新园区主要针对机场空港、⾼铁枢纽中⼼、⾼教园区、科技园区、⾼新开发区、⼤学校区、数据中⼼、现代化医院等规划建设的综合智慧能源项⽬。能源供应形式以天然⽓分布式能源站为主,包括配电⽹、分布式光伏、风电、供热管⽹系统、储能和充电桩等。
(二)综合能源服务营销策略
一是提高客户经理自身专业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差异化经营的前提是具备专业的能力,客户经理面对客户营销综合能源相关内容时,由于行业跨度大而备受质疑,特别是初次对接耗能企业时往往面对的是用能部门专业人员,这就要求客户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力、综合能源相关知识,体现君成在综合能源领域的专业化水平并取得客户信赖。二是突出集团优势。充分介绍集团在实业与金融方面的雄厚实力,营销集团在综合能源服务领域具备供能基础与投建运维的核心能力。三是创新商业模式。充分协调综合能源项目各方需求,基于互利共赢的目的,联合成立综合能源服务公司,将为企业节能成本转化为收益与用能企业共享分成,将综合能源服务切实转化为经济收益,提高各方参与积极性,促使项目尽快落地。

二、拓展综合能源业务的工作思路

综合能源服务市场作为能源领域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正迅猛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租赁业在综合能源领域蕴含大量机会的同时,市场竞争也尤为激烈。当前,在普遍看好综合能源服务产业发展的形势下,主要竞争者将依据自身资源优势,采取相应竞争策略,在最短时间内扩大市场份额,抢占市场主导地位。可以预期,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将迅速由“蓝海”转变为“红海”。但需要看到的是,不同竞争者之间由于受制于传统行业壁垒、技术升级瓶颈等客观因素,在不同的细分市场具有“比较优势”。从整个市场的宏观角度而言,诸多竞争者在具有“排他性”的同时也具有“互补性”。综合能源服务商在进行“激烈竞争”的同时,应积极寻求“广泛合作”的空间,在产业链和价值网中实现“互补互利”,共谋市场、共建生态,做大综合能源服务市场规模和利润空间,共同实现更大的收益。届时,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将更快实现行业壁垒和技术瓶颈的突破,在能源的“全生命周期”实现真正的“综合”,最终推动能源领域实现由传统能源产销向综合能源服务转型升级的重大变革。

三、综合能源业务的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1.陈正洁:《「金融ESG」把握绿色租赁发展先机,抢滩可持续金融市场》
2.王蓓蓓 胥 鹏 赵盛楠:《基于“互联网+”的智慧能源综合服务业务延展与思考》
3.汪国平 林华 王洪亮:《双碳”目标下的绿色租赁发展》

(三)以新型储能为抓手,加快推进综合能源租赁业务落地
新型储能作为综合能源项目应用最广泛技术,融资租赁为其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持,以储能电站这种优质的绿色资产切入综合能源租赁业务是最高效且简单的方式。储能分为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储能,三种类别各自对应不同客户群体及商业模式。发电侧储能也可以称为电源侧储能,电源侧储能的收益模式主要有:减少新能源弃风弃光带来的收益、提供电网一次二次调频辅助服务的收益、减少双细则考核费用的收益以及通过市场交易峰谷差价套利带来的收益;电网侧储能又可以成为独立储能,站是指具备调度直控条件,以独立市场主体身份直接与电网公司签订并网协议,承诺归属电网公司管理,并按照其接入位置与电网企业和相关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等相关方签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储能电站。“新能源容量租赁+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租赁费”或“新能源容量租赁+现货市场价差”为当前独立储能两种主流商业模式;用户侧配储最主要的收益来源为峰谷电价套利,对大工业用电而言,安装工商业储能能有效降低两部制电价的两部分电费支出。君成未来在拓展储能业务时更多的会遇到用户侧储能的情况,在判断经济价值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用电量是否达到规模,二是充放电价差是否合理,三是把握企业用电节奏给出合适的充放电方案。目前新型储能行业已经由探索发展阶段进入到商业化的快速发展时期,需要更多相关政策和补偿机制的支撑,因此在拓展储能业务时要对当前国内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准确判断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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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US IN THE TRADE

综合管理部  李佳洋

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信息化建设重要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已经在企业资产融资与运营租赁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融资租赁模式已经面临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并提高行业的竞争力,融资租赁企业逐渐意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信息化建设的推动下,融资租赁行业迎来了更高效、智能、便捷的发展机遇。

首先,信息化建设提高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客户管理能力。融资租赁企业需要通过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实现对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全生命周期的跟踪服务。这个系统可以帮助企业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需求、历史交易记录等重要数据,并通过智能化分析和挖掘,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实时了解客户需求,企业能够更好地定制产品方案,提供更贴心的售后服务,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其次,信息化建设提升了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融资租赁活动涉及到大量资金和资产的流动,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通过建立风险管理系统,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此外,通过信息化系统的支持,企业可以进行大数据风险分析和预测,从而提前识别潜在风险并及时做出应对。
再次,信息化建设优化了融资租赁行业的业务流程。融资租赁涉及到的环节较多,包括产品设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通过引入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这些环节的自动化和电子化,提高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比如,通过建立在线申请和审批系统,客户可以在网上提交申请,企业可以快速审批并签订合同,大大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了办理效率。此外,信息化系统还可以提供业务监控和报表分析功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业务进展和市场动态。

信息化建设也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合规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在金融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体系。通过信息化系统,企业可以实现对业务操作和数据流动的全程监控和审计。同时,信息化系统可以存储大量交易和客户数据,提供准确的数据报表和财务信息,方便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和合规披露,确保企业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化建设需要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充足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企业需要购置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完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投入足够的培训和人力资源保障。此外,企业还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和技术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享信息资源和技术创新成果,以实现更高效、智能的信息化建设。
总之,信息化建设为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变革。通过提升客户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业务流程优化和合规管理能力,信息化建设推动了融资租赁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需求和技术趋势,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服务质量,实现金融科技与融资租赁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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