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4年09月
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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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任超伟 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折 丽 高峥嵘 卫文娟
李 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Contents
目录
行业与政策解读
07
全国首部涉融资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出炉
—《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
09
雄安新区科技创新政策
—关于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02
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149号文影响有哪些?
12
浙江省多地再出台融资租赁利好政策
13
温岭市经信局发布:融资租赁项目最高按15%的标准给予补助
06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4
飞机租赁业再迎良机,政策如何护航?
33
上半年金租业绩一览
行业动态
25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保证金实务问答
18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16
最高法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
增加P2P、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行为
03
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2
关于进一步加大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
30
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就企业债发审规则征求意见
38
湖南:探索融资租赁新模式 赋能先进制造业
40
融资租赁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中的市场机会
37
全国首笔标准化绿色租赁业务在天津落地
50
融资租赁行业2023年二季度市场表现分析
36
两家租赁公司入选《财富》中国500强!
39
国内首个融资租赁行业ESG团标发布
44
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模式
49
央行降准0.25个百分点 释放流动性超5000亿
55
融资租赁行业7月融资总额同比上升22.21%
行业中的我们
57
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
—做一个有理想、有信念的优秀员工
65
经营租赁财税要点分析
76
探析以融资租赁方式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前景
80
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的应用分析
86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及税负探析
82
如何做好行业研究的一点心得
91
感悟阳明心学
93
以“四学”促“三种能力”提升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浅议金融企业如何开展好主题教育
Contents
目录/
汲水集 02
01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融资租赁视角解读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
行业政策
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发布了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将使哪些领域获得特别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应该如何贯彻落实会议指示精神?
1
新质生产力驱动高质量发展
科技金融应放大创新效应
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
新质生产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科技创新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生产力。伴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新质生产力企业在迎来高质量发展契机的同时,自身的投融资需求也会加大,包括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从根源上解决企业在技术攻关和扩大再生产等方面遇到的融资难点。
科技型企业的技术研发周期通常较长,租赁公司可以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获得中长期资金融通,优化负债结构,降低一次性投入,助力企业有序推进研发创新活动。租赁公司在展业时,要注意筛选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穿越周期能力的优质企业,根据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设计定制化的融资服务,提供直租、回租、经营性租赁等多样的产品类型,切实解决传统信贷产品未能满足的客户需求。
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是资金大规模流向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的过程,也是金融机构研判和控制新类型风险的过程。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广泛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信息工具,搭建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的金融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和风险识别能力。
NO.01
汲水集 04
03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当前国家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持续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扩容,构建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租赁公司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禀赋,在筑牢风险防线的前提下,贴近客户融资需求,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租赁公司的融资支持兼具灵活性与高效性,可以提供专项金融解决方案,满足长期限、大额度的光伏电站、储能电站等融资建设需求,实现批量化、标准化作业。
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应重点关注设备商的行业竞争力和产品优势、运营商的技术背景和开发经验、业主方的用电规模及稳定性,结合地方电力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要求,形成指导业务拓展的客户画像,统筹设计融资方案,实现项目与资金的协调匹配。
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当前,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社会大众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当前银发经济规模快速增长,集医疗、养老、康复等一体化服务的新型医养模式开始出现,相关产业链条的细分趋势也日益明显。养老设备制造商、医疗机构运营方、消费服务提供方等环节主体将逐步成熟。
租赁业务高度契合健康产业的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需求。租赁公司可以提供优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打通产业上下游环节,有效发挥养老金融的功能作用。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应重点关注国产替代、带量采购、医保结算等政策的落地情况。对于医疗服务机构,应关注其覆盖区域、专家配置和软硬件设施条件、医保回款周期等情况,综合评估其市场竞争力。
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构建绿色金融支持体系
2
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小微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在稳就业、促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租赁公司应该有效发挥金融机构的“毛细血管”作用,立足于扶早、扶小、扶优的“三位一体”模式,通过向优质客户提供高效、灵活、精准的金融产品,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在成长发展阶段遇到的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
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应通过恰当的交易结构实现有效的风险控制,根据客户销售回款特点和偿债压力,灵活制定还款节奏,同时设计合适的增信措施,并注意收集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产信息。租赁物应选择流通性较强的通用生产设备,关注租赁物的流通性、保值性、可处置性、技术先进性等条件。
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3
优化人口发展战略
养老金融助力银发经济发展
4
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助力城乡融合发展
发挥租赁融物优势
5
汲水集 06
05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租赁公司可以积极开展厂商租赁业务,深耕行业上下游,特别是切入行业竞争力强、规模和技术优势突出、受益于国家装备制造业振兴政策的优质厂商。依托三方合作模式,租赁公司可以推广专业、精准、便利的授信模式,在促进设备供应商销售回款的同时,及时解决其下游客群的营业资金压力和投资扩产需求。
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既包括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等当前突出风险,也包括产业链安全、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等重点领域。以能源安全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便已强调了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力度的重要性。近年来俄乌冲突、巴以冲突等地缘风险的爆发,造成国际油价剧烈波动,使得能源安全的战略意义越发凸显。
当前,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为代表的国内油服企业正在稳步推进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并同时积极布局产业链各个环节。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提供经营性租赁等方式,支持油服企业更新升级油气装备,提升钻采效能和经营业绩,针对不同类型的租赁物灵活定制租赁方案,帮助油服企业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收益率,切实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
服务国家安全战略
聚焦细分领域业务机会
6
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今年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中也提到,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
教育行业客户通常为重资产经营,租赁公司可以准确匹配客户用款需求,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资产更新换代。租赁公司通过支持学校建设实训中心、采购实训设备等投资活动,可以帮助其形成特色优势学科专业集群,培养符合服务国家战略的高质量人才。租赁公司在展业时,应关注学校的生源基础、招生指标、融资结构等情况,评估其大型投资建设的合理性和回报周期。
服务科教兴国战略
支持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
7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7+4”地方金融组织步入强监管,数量持续压降
近日,业内传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一财经从地方监管部门获得证实,《通知》未公开。
一位了解相关内容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透露,《通知》突出了“央地协同,从严监管;减量增质,分类施策;稳妥有序,分步推进”的工作原则。目标是机构数量实现有序压降,经营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也意味着“7+4”地方金融组织步入强监管时代,数量将持续减少。
1
地方金融组织逐步纳入监管
十多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早年,由于地方金融组织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这不仅造成监管效率较低,同时,也更容易出现监管空白。
由此,地方金融组织近年来逐步纳入监管范畴。2017年,《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规定,“7+4”类地方金融组织交地方监管。
“7+4”类地方金融组织是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具有一定金融属性但不持有金融牌照的11类机构。
所谓“7”,是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4”是指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2017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取得明显成效。但在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中,因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理解不尽一致,部分机构和活动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也面临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
2021年12月31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将地方各类金融业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强化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
汲水集 08
07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2
3年内“应清尽清、应退尽退”
上述业内人士透露,此次下发的《通知》,列出了11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快清零存量不合规机构、严控新批新设机构、严格限制跨省展业、严管杠杆和融资来源、切实加强消费者保护、严肃治理市场乱象、有序处置四类机构、依法规范登记注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监管质效。
其中,多条重点任务引起业内关注。
上述业内人士说,例如,《通知》指出要加快清零存量不合规机构。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抓紧制定规范的退出流程,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力争3年内完成退出。
“这也意味着地方金融组织步入强监管时代,未来3年内的数量将持续减少。”该人士说。
另外,对于严格限制跨省展业,此前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
对此,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秘书长徐北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未来对于地方金融组织跨区(省)经营的监管会越来越严。“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中,严格限制跨省展业可能对商业保理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相比其他类型的地方金融组织,商业保理只围绕一个核心企业,服务其上下游,而上下游企业几乎遍布全国。”徐北说。
另外,在“严肃治理市场乱象”方面,业内人士透露,上述《通知》提出,严禁地方交易场所突破现货市场定位,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
徐北对第一财经分析,“这也意味着地方交易场所,无论是卖金银、卖药、卖海鲜,都只能是现货交易,不能期货化,最近的金融茶爆雷事件中,就出现了以茶叶期货交易为主的平台角色,这是明确违规的。”他说。
3
地方金交所走向清零
据第一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4”类中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总量超过2万家,其中,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截至2024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428家。
在“7+4”中,近年来,对于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整顿备受关注。业内人士透露,上述《通知》也再度强调,要关闭现有全部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坚决清理“伪金交所”。
此前,有市场数据显示,我国地方金交所的数量一度达70家左右。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首次提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成为清理整顿交易所的开端。
仅今年以来,全国就已集中关停了四批地方金交所。3月25日,湖南、辽宁、西安、重庆等四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公告,取消各自辖内金交所的业务资质,取消后,四地都将不再有金交所。
5月10日,山东、吉林、江西、青岛、深圳等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集中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辖内5家金交所的业务资质。其中,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公告显示,自2020年以来,该省共排查发现并清退了31家“伪金交所”机构。
6月21日,包括广东、厦门、宁波、天津、山西、黑龙江、河南、海南等在内的八地金融管理部门集中发布公告,宣布取消辖区内8家金交所业务资质。这是自今年3月以来,第三批金交所集中关停。
8月16日,又有贵州省、大连市、湖北省三地公告取消辖区内的金交所。
四轮整顿过后,地方金交所数量大幅减少,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海南、湖南、辽宁、吉林、江西、贵州、湖北等多个省份在辖区内实现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清零。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汲水集 10
09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发改委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
2024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印发《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4〕687号)。
为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推动能源重点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撑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公布后,标志着能源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划为“两新”支持范围!
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重点支持方向
方案中提到,到 2027 年,能源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 2023 年增长 25%以上,重点推动实施煤电机组节能改造、供热改造和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输配电、风电、光伏、水电等领域实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按原文表述,能源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重点支持的方向为:
1.火电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2.配电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风电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
4.光伏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
5.水电设备更新改造
6.清洁取暖设备更新改造
7.标准提升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3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随后各个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方案。对于正在寻求转型方向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这或许是转型发展设备租赁的大好时机。
文章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
《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办法已无法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同时,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制度法规,《办法》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加强与现行监管法规衔接。《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管理。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汲水集 12
11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3
《办法》为何提高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过度分散导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问题。三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同时,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办法》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股东义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形成金融租赁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
4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有哪些调整?
《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考虑到“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对金融租赁公司专业性要求更高,将两项业务由基础业务调整到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对境外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在专项业务范围中,进一步细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项业务资质,区分为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两项,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项目公司形式开展。同时,考虑到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单体价值较大、对出租人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从事此类境外业务需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进行。对于以其他设备资产为租赁物的境外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在申请获取相关业务资质后,在境内或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5
《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活动?
一是优化调整租赁物范围。根据国际同业发展实践和行业惯例,《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二是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办法》要求租赁物应当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三是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和风险处置经验来看,在选择了适当租赁物、准确估值定价的前提下,融资租赁业务出险和终极损失的概率不大。因此,《办法》重点强化租赁物价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制度,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以合理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同时,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全面提升对租赁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6
《办法》监管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新增杠杆率及财务杠杆倍数指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办法》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不得超过10倍。二是优化拨备覆盖率和同业拆借比例监管指标。按照逆周期监管的思路,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确保损失准备能够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将同业拆借比例规范范围由同业拆入业务扩展到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业务。三是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对于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具体指标计算方式和指标值,金融监管总局将结合行业实际,另行研究确定。
7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2024年1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盲目降低监管要求以及对法规条文未充分理解等方面。关于部分反馈意见提出的法规解释说明和实施过渡期安排等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将另行印发文件予以明确。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汲水集 14
13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重磅!金管总局:推动金租退出城投业务
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党支部在中国银行保险报上发布《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和非银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文章指出:坚守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核心需求,不断突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助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严肃惩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非银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坚决查处、定期曝光、该依法禁入的要依法禁入、该及时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关于金租投放城投业务情况因众多读者关注,租赁杂谈知识星球持续发布每个月度金租投放城投业务的情况:2024年4月,14家金租投放22个城投项目,租赁物财产价值约44.8亿元,其中有披露租赁物明细的,多数在租赁物描述中带上了“设备”“系统”等词。8号文后,租赁物描述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不过,从总局最新精神看,金租从业者或许不得不放弃对城投业务抱有的最后一丝幻想了。认清现实,积极转型。按总局指示,“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非银机构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商租而言,监管的精神并无二致,多地融资租赁监管文件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以下为发文全文:《推动非银机构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在领导金融工作的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马克思主义金融理论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对金融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构成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金融篇,为奋力开拓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在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引下,我国金融系统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全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非银监管条线深刻认识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以下简称《论述摘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抓紧抓实,精心安排部署,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学习宣传贯彻《论述摘编》,需要非银监管条线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非银机构做金融体系必要有益的补充、服务实体经济的特色力量。“天地之大,黎元为本”,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深厚基础,是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最大底气,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非银机构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做好“五篇大文章”。
一是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逆周期工具和金融救助功能,做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器”、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和金融危机的“救火队”。二是坚守金融租赁公司既要姓“金”又要姓“租”的本质特征,聚焦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核心需求,不断突出专业化、特色化经营,助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三是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立足集团主业优化金融服务,紧跟国家战略导向,优化资金供给结构,持续加大对集团内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切实提升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四是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走符合自身资源禀赋的特色化可持续发展道路,有效降低各项经营成本,持续压降贷款利费水平,为推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贡献力量。五是大力推动汽车金融公司创新产品、优化服务,继续加大对经销商库存融资和居民购车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为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发挥积极作用。学习宣传贯彻《论述摘编》,需要非银监管条线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非银机构规范发展。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理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一是持之以恒加强非银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树牢依法监管理念,杜绝运动式执法、机械执法、过度执法,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完善非银监管。二是不断提升监管专业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认真贯彻“五大监管”理念,结合非银机构经营和风险特点,持续完善监管指标报表。深化监管数据治理,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运用年度监管评级和季度风险分级,强化对行业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针对重点领域风险定期开展压力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及时补充资本、流动资金,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三是让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守好非银机构风险监管入门第一关。强化非银机构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股东行为穿透监管,严禁无序跨业、杠杆率高、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投资入股。紧抓非银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加大监管力度,防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领域道德风险。推动金融租赁公司积极稳妥退出融资平台业务,严禁将不适格租赁物进行重组、续作。严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违规利用同业拆借、承兑汇票等业务开展不当融资,严防集团经营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加大对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的监管力度,提升消费者保护工作水平。严肃惩治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针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非银机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等,坚决查处、定期曝光、该依法禁入的要依法禁入、该及时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学习宣传贯彻《论述摘编》,需要非银监管条线始终坚持以全局观念谋划工作,双管齐下,一手抓好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一手抓好问题机构早期干预。习近平总书记谆谆告诫我们,“一个国家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现代化进程往往就被迟滞甚至中断,发展成果被洗劫,还可能带来广泛国际影响”。实践中,亚洲金融危机、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等,莫不引发难以估量的负面效应。毫不夸张地说,守护金融安全就是守护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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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大型金融机构总体稳健,这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基本盘,风险主要集中在中小金融机构。“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作为中小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银机构比商业银行体量小、分支机构少,看似形不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我们决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麻痹大意。对于剩余的高风险非银机构“硬骨头”,非银监管条线将集中优势兵力,实施各个歼灭,避免风险蔓延。同时,处置高风险非银机构是灭火,是治已病、抓后端,是不得已而为之。过往实践早已证明,凡是推进ICU病房进行抢救的高风险非银机构,除了机构自身和股东不得不在死亡边缘饱受煎熬之外,往往还要监管机构耗费大量监管资源,甚至需要各级政府付出高昂救助成本。所以,防控非银机构风险的关键在于主动防火,治未病、抓前端,有效实施早期干预。非银监管条线将牢固树立同风险赛跑的意识,认真研究机构日常经营出现的各类问题,努力跑在风险的前面,坚决杜绝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划定“为”与“不为”
—金租公司业务发展明确三项清单
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被纳入正面清单中。《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聚焦主责主业“有所为、有所不为”
据悉,金融监管总局于2023年10月印发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初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范围,列举了鼓励探索发展的重点业务领域,并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以及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禁止性业务领域。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更好发挥特色化功能,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具体内容来看,《通知》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的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
2
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
《通知》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清单范围。
《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立足功能定位和自身禀赋,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通用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需求,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要及时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
负面清单重申了已发布实施的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负面清单禁止范围主要为构筑物,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消费品(不含乘用车)。
《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8号文关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存量相关业务自然结清,不得展期或续作。
3
引导支持集成电路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
正面清单则是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通知》还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实施正面清单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的项目公司租赁物范围,应当符合专业子公司特定业务领域或特定业务模式。
针对落地实践,《通知》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准入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导向作用。金融租赁公司每年应当定期向属地金融监管局报告鼓励清单落实情况。对于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各金融监管局要纳入监管评级考量。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金融租赁公司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根据国家重大战略优化业务规划,调整业务结构,倾斜资源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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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以数治税”监管方法与风险推送逻辑分析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形成国内一流的智能化行政应用系统,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基于前述要求,税务总局加快推进金税四期工程建设,数电票开票、收票全面铺开,提高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申报数据质量,强化数据的利用效率,达到以数治税的目的。
当前,很多企业切实感觉到,税务机关推送的涉税风险点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风险越来越准,企业涉税风险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
1
数据来源、归集及应用
为更好地应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新举措,首先需要了解税务机关如何实现“以数治税”。税务机关实现“以数治税”,首先,要明确数据来源,形成有效可利用的数据库;其次,要明确数据的归集主体及方式;最后,要实现数据的有效应用,利用相关数据,对企业进行涉税管理画像,实现税收风险管控目标。
(1)“以数治税”涉税数据主要来源于企业上报的财务数据、电子税务局的纳税申报数据、发票要素中获取的业务数据、政府其他部门共享的业务数据。
财务数据: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的财务报表、千户集团企业提供的科目余额表及序时账等,能够让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财务数据以及账务处理情况。
申报数据: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的税源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能够让税务机关全面获取企业的各税种的申报情况,包括计税依据、税率、税额等。
发票数据:通过纳税人开具发票及收取发票,获取企业业务信息,包括销售方、购买方、项目名称、税率以及一些特殊业务标签等,税务机关可以获知企业做了什么业务。例如,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发票底账库,抓取发票中的“项目名称”为租赁的关键字,获知企业发生了租赁业务,通过匹配税率或征收率为9%或者5%,进一步知道企业发生了不动产租赁业务。
第三方数据:通过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税务机关可获取涉税涉费必要信息。例如,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获取企业占用耕地信息,通过环保局可以获取企业的排污信息等。
(2)“以数治税”涉税数据归集主体及方式
一户式:即以纳税人为中心,将以往分散的数据进行集成,包含纳税人关联方等信息,实行纳税人全要素整合、多税种联动、一体化防控;
一人式:以自然人为中心,将自然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收入申报信息等进行归集;
一票式:数电发票全面改革完成后,纳税人业务信息可通过发票要素进行提取归集;
一局式:将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机关信息的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
一员式:是对税务人员履责的全过程自控考核考评、对税务决策信息和任务的自主分类推送。
(3)涉税数据的应用
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完成按照纳税主体的涉税财务数据、申报数据、发票数据(业务数据)、第三方数据归集后,可按照税种、行业、地域等不同维度预设税务风险分析指标,通过风险指标的对比分析,筛查税务风险点,以达到对企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防控。例如:
1.在2023年汇算清缴申报期,电子税务局通过预设的风险规则向纳税人推送风险提示及风险阻断信息,要求纳税人修改错误申报信息,做到事前风险防范。针对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信息,企业应该进行逐项判断,并消除风险,以防在事后的检查中,被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确实存在风险,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造成不必要损失。
2.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经常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通知,涉及以前年度入账的发票被识别为走逃失联发票,企业被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调增企业所得税成本。这属于税务机关利用走逃失联企业数据,做事后的涉税风险防范。
2
以数治税的特点
以数治税在税收征管中具有覆盖经济活动全、反映经济动态快、数据颗粒度细、反映涉税风险准和共享传输快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以数治税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具体如下:
(1)覆盖经济活动全
“以数治税”能够全面覆盖各类经济活动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都在其监管范围内。从市场主体的生命周期看,“以数治税”能够完整展现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通过全活动、全主体、全周期的监管覆盖,确保税务机关在识别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无死角、全方位地进行检查,全面揭示企业涉税风险,让税收风险无处遁形。
(2)反映经济动态快
通过数电发票的开具和收取,金税四期可以做到税收数据实时采集、高效集中,税务机关可以快速掌握企业在做哪些业务,是否有经营异常指标。当某个行业或地区出现经济活动异常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数据分析立即发现这些异常,并评估其行业或者对应企业是否涉及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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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3)数据颗粒度细
各项业务指标、财务指标、税收指标可下探到每个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结合行业、地区等不同维度为纳税人画像,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更准确地定位问题,提高风险识别的精度。通过对比不同时间段、不同业务类型的数据,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精确地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的性质和程度。
(4)反映涉税风险准
税务机关通过规范税收分类编码,进而规范发票的开具,使其发票数据能够精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税务机关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减少误判和漏判的可能,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些准确的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从而为企业制定更为精准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5)共享传输快
在“以数治税”模式下,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传输速度快,在发现企业税务风险时能够迅速获取其他部门的数据支持,提高风险识别的效率和正确性。在某一省市税务局发现风险时能够及时传输至其他省市税务局参考,从而实现税务风险的联动防范。
3
以数治税风险推送逻辑
“以数治税”的实施,使得税务风险推送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风险推送的逻辑分析是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推送异常比对结果,达到税务风险推送的目标,以数治税风险推送比对逻辑举例如下:
(1)账表比对:对纳税人提交的财务报表、科目余额表、序时账数据与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比对。
例如:将纳税人提交的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利润总额进行比对,发现是否存在季度预缴时少申报利润总额,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从而收取少预缴税款的税收滞纳金。
(2)票表比对:发票金额与纳税申报表金额比对。
例如:将纳税人电子底账库中开具的税目为餐饮服务的发票进行汇总统计,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招待费金额进行比对,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纳税调增业务招待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3)发票要素比对:对发票票面中的税目、税率、备注信息等要素进行比对。
例如:税务机关通过稽查比对某商贸企业的购销发票,发现存在进项发票税目与销项发票税目不符,可能存在变名虚开发票行为,从而将该企业开具发票列入异常发票清单,同时通过信息系统追踪发票去向,提示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风险。
(4)财务、税务等综合指标比对:通过分析纳税人财务指标或税务指标,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是否存在不合理差异。
例如:通过分析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发现纳税人税负偏低,经过分析可能存在滞后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5)税种联动比对:对比不同税种之间的纳税情况,发现是否存在少缴纳税费的情况。
例如:对比房产税申报表中的租金收入金额与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少缴纳从租计征房产税的情况。
(6)跨部门涉税数据比对:通过其他政府部门分享的纳税人的外部信息与税务信息对比分析,以防止偷税漏税行为。
例如:从土地管理部门获取纳税人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与纳税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税源信息表对比,以防止纳税人少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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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建议
(1)制度保障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纳税合法、规范,以减少或避免被税务机关利用大数据分析,推送税务风险。企业可以编写《税务基础管理手册》《分业务的税收管理指南》《分税种税务管理指南》《涉税风险管理清单》,明确涉税事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并结合信息化手段管税,实现依法合规纳税。
(2)人才保障
企业应加强对财税管理人员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养,强化其税务合规意识,确保财税管理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3)系统保障
企业应构建专属的税务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应对以数治税的新征管模式,确保税务工作的严谨性、高效性和合规性。
(4)沟通保障
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和联系,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及时获取并深入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合规性强、遵从度高。
文章来源:华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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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利率及利息相关问题探析
融资租赁(以下简称“融租”)合同中涉及利率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用以计算融租利息而产生的利率,即融租利率;另一种是针对违约而产生的利率,即逾期利率。
融租利率主要体现在租金定价部分;融租租金由融租成本和融租利息构成,融租利息即是依据约定的融租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逾期利率主要体现在违约责任部分,[①]即承租人依据约定的逾期利率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融租合同中逾期利息计算条款性质上属于违约条款。[1]融租利率会影响承租人的利润,逾期利率在违约条件被触发后会产生相应的赔偿金额。
本文基于融租利率相关知识,结合相关判例,就融租利率及利息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融租实务有所助益。
1
融租利率应综合各类因素,科学设定
1.融租利率是租金定价要素之一
融租业务收益包括六个部分,分别是:租金收益、余值收益、服务收益、运营收益、节税收益、风险收益。[2]融租利息收益是租金收益的组成部分,是融租业务主要的收益来源之一,其定价方式与策略不仅会影响具体业务的收益水平,更会影响融租公司的资产质量与客户结构。融租利率(或称:租金费率、租金利率)是指融租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是计算融租利息的主要指标,是租金定价要素之一。
2.融租利率的类型固定融租利率和浮动融租利率是融租利率中较为常见的两种类型。融租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在融租期限内每期利率稳定不变,即固定利率;也可以约定每期利率不一样,即浮动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为融租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两种计算方式,二者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各类因素。
3.融租利率应综合各类因素科学设定实践中,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融租利率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许多融租公司并非全部以自有资金开展业务,也需要从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必然成为融租利率的重要参考。一般情况下,融租利率≥贷款利率。融租利率在银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及收益等情况适当“加点”,加点范围一般在5%—10%之间。实务中存在双方将融租利率设置为0%的情形,也存在融租利率较高的情形(如汽车融租行业有时高于24%)。除银行贷款利率外,资本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也会影响融租利率。具体业务中,双方强弱地位、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融租物的采购价格、内部收益率、各期租金支付频率及金额等因素也会对融租利率产生影响。融租公司设定融租利率还需考虑承租人的还款能力。鉴于此,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展开细致的尽职调查,了解融租标的物属性、承租人的资产流动性、持续经营、信用等情况,还应在此基础上分析其还款能力,作为确定融租利率要素。综上,融租利率应综合各类因素,科学设定。融租公司能否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融租利率定价体系,是公司能否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问题。
2
承租人违约导致融租合同项下剩余债务加速到期,出租人能否请
求偿还剩余未到期融租利息?就该问题的探讨,笔者从相关案例
切入
【案例一】(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融租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时,出租人有权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剩余融租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合同条款虽然对融租成本、租金等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对于“剩余融租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并未涉及,尤其是对于“剩余融租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与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本金”“利息”的关系,各方当事人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根据债务人违约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通常含义,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所应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融租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包含未到期的各期租金中对应的利息。承租人主张其中不应包括“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案例二】(2021)京02民终1411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核算截至2020年9月25日中顺通达公司尚欠租金57,849,826.12元(包括租金本金50,295,322.42元、融租利息 7,554,503.7元)、逾期利息2,051,823.08元,符合法律规定与《融租合同》约定,并无不当。【笔者分析意见】在(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案中,终审判决将“租金对应的利息”纳入“剩余全部融租成本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在(2021)京02民终14115号案中,终审判决认定“(尚欠)融租利息”应包括在“尚欠租金”之内。鉴于此,笔者认为:实务中,“租金由融租成本和融租利息共同构成”不但是业界共识,也为司法实践普遍认可。在承租人违约导致融租合同项下剩余债务加速到期的情形下,相应融租利息也加速到期,出租人请求偿还欠付融租利息的请求,一般可得到支持。笔者建议:为避免发生歧义,融租合同宜明确载明“融租利率”或“逾期利率”字样,切忌简化为“利率”字样;同时,融租合同宜明确载明“租金由融租本金和融租利息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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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租年利率能否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就该问题的探讨,笔
者同样从相关案例切入
【案例三】(2019)豫0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观点】三被告对拖欠租金数额没有异议,林丰铝电公司应当向融汇嘉恒公司支付拖欠租金。三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租金利率过高,应予调减。本院认为,融租兼具融资和融物功能,售后回租型融租合同交易目的和主要功能在融资,与民间借贷具有同质性。从出租方考察,合同目的在于取得利息,与民间借贷比较,其交易风险并不高于民间借贷,故按照风险与利益一致原则,根据融租中租金构成不同,以融租成本为基数计算融租利息的利率标准,不应当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案例四】(2021)豫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16日生效)【裁判观点】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租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九鼎公司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九鼎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案系融租合同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案例五】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终689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月29日生效)【裁判观点】本案是融租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不应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部分不受法院支持的规定调整。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融租合同的利率上限,即使融租合同约定的利率上限应当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或年利率24%的标准,该上限限制的应当为资金使用方全部用资成本在全部用资期间的综合用资成本利率。【笔者分析意见】关于融租合同纠纷中融租利率的上限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上限限制,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利率是最高限度,持牌金融机构就更不应该超过这个限度;但也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纠纷本就属于两个维度,在裁判时,也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区别对待。理论界争论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有判决认为融租利率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判决认为融租利率不适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以下简称《批复》)引用金融监管部门意见,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融租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根据《批复》一锤定音:从事融租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融租年利率可以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融租,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例。若一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融租合同》中约定的“融租利率”亦会被视为“借贷利率”。在此情形下,该“融租利率”理应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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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ABS新规解析之业务规则
2024年3月2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以下合并称为“《业务规则》”)。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规则,覆盖了资产支持证券全生命周期,新增独立章节的同时丰富和细化了原有规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挂牌转让、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自律监管等环节及领域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沪深交易所的申报、发行和存续期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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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沪、深交易所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均是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的经验,对原有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和整合。《业务规则》的制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落实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责任、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明确业务申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的要求,使得资产证券化业务更“简单、透明、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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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析
1.挂牌条件
① 基础资产:《业务规则》明确挂牌转让的基础资产在向专项计划转移时不应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不得存在《负面清单》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情况。
此次《业务规则》明确指出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资产时,基础资产不应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等相关情形。若入池基础资产存在其他权利限制且在转让给专项计划前未解除,该笔资产发生损失后可能存在权利纠纷,管理人/原始权益人处置该笔资产的现金流无法及时归集到专项计划中,将会造成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损失。同时,《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基础资产不应存在《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基础负面清单指引》规定的相关情形和违反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上述规则强化了入池资产的合法合规性,规避了存在隐性债务的风险,有利于提高入池资产的质量和现金流回款的稳定性。
② 现金流回款安排
《业务规则》明确挂牌转让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及分配路径应清晰明确,基础资产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匹配。
《业务规则》中提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款以及分配路径应当清晰明确,专项计划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防范现金流的混同和挪用等风险。该规则有利于提升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独立性,降低混同风险。对于混同风险,实操中,通常可以通过明确账户管理条款以及现金流归集、转付,设置与各账户所涉主体信用风险相关的触发事件等方式进行防范,并在触发事件后及时改变转付路径和转付频率来缓释混同风险。
《业务规则》中提出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该规则有利于降低基础资产因现金流规模或还款期限的错配而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③ 业务参与人资质及交易结构
《业务规则》明确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管理人应确保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独立性。
当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后,可能会出现入池资产回款因原始权益人信用风险而折损的情况,或出现入池资产回款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混同或被原始权益人挪用等情况,上述情况均可能导致流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回款损失。为了规避以上事情的出现,提升入池资产现金流回款的安全稳定性,《业务规则》中明确了:(a)原始权益人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的要求;(b)资产服务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的能力,管理人应设置资产服务替换机制;(c)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关联方担任资产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应确保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独立性。
2.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细化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在时间、内容等细节上的要求,并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及存续期应当披露的事项。
沪、深交易所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过程中及存续期的债券信息披露一直保持高度关注。此次《业务规则》明确强调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相关方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业务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时间、范围、豁免情况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信息披露的重点在于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而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重点更侧重于合法合规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真实运行情况,包括证券现金流的归集和分配情况、资产池早偿及违约情况、各业务参与人的运行情况等。
在过往案例中,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隐瞒、虚假披露信息,最终使证券持有人权益出现损失的情况。因此,上述规则有利于强化信息披露人的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项的责任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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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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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有人权益保护:《业务规则》新增独立章节,明确指出各业务参与人员应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持有人大会召开的相关程序。
《业务规则》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业务参与人员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配合,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设置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及缓释措施,共同维护现金流稳定安全。
另一方面,《业务规则》中提出应明确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程序、时间、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要素。特别地,《业务规则》中对管理人应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况进行了上下延伸,除证券最终不能按约定兑付以外,如发生以下风险时均应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提前通知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a)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回款发生风险时;(b)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资产服务机构等业务参与人的信用水平发生明显恶化;(c)发生其他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情况时。上述规则有利于证券持有人及时了解证券兑付情况,及时判断并采取应对措施,更为全面的保护证券持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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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此次发布的《业务规则》有助于沪、深交易所稳步构建更为健全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体系,强化信息披露与风险管理的职责,更全面地对资产支持证券全流程进行监管。《业务规则》中细化了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使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更为标准化,有助于提高发行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度。《业务规则》中新增了持有人权益保护,明确指出各业务参与人需责任归位、相互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信用管理风险,强化持有人保护的操作细则和持有人保护的重要性,切实保障持有人权益。
文章来源: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
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分析
关于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认定,在租赁物具有可流通性、可使用性等适格性且已经特定化的情况下,尽管租赁物未现实交付,但出租人根据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由于占有改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需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租赁物登记对抗主义,判断交易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在确定租赁物上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时,则应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关于担保物权清偿顺序的特别规定。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行使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而实现对租金债权的优先受偿。反之,承租人对未登记的租赁物进行无权处分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赁物。
融资租赁通过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彼此关联,体现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法律特征。这决定了融资租赁既不同于买卖合同,又有别于一般的租赁,而是与所有权保留、动产让与担保等动产交易一样具有担保功能。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仅是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对价,而且是租赁物购买价格分期负担的对价;合同约定的租期与租赁物预期使用寿命相当,租期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或者承租人仅需支付象征性价格而取得所有权、承租人负有以固定价格留购的义务,均属表明交易担保性的因素。由此可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并非普通所有权,而是为担保承租人清偿租金债权的担保性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表述,将融资租赁交易纳入到担保制度,这就意味着,融资租赁受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调整,即与其他动产担保均应适用相同的设立、公示、优先顺位、实现规则。囿于篇幅所限,本文着重探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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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认定
先从一起案例说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售后回租),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生产线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赁物所有权自乙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转移至乙公司。后甲公司将生产线设备划转给全资子公司丙,但未转让相应的租金债务,其后又经过与第三人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投资协议、吸收合并等一系列操作,最终丙公司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及相关资质由丁公司承继,而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最初的资产划转只转移了融资租赁物生产线设备,未转移相应的债务,致使丁公司在接收生产线设备的同时却无需向出租人乙公司承担租金债务,乙公司遂诉至法院。丁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的标的物不明确,无法对各个合同下标的物进行识别区分,生产线设备并未特定化,乙公司没有实际取得生产线设备的所有权,案涉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交易实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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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因售后回租交易的出卖人与承租人归于一体,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的三方当事人存在一定区别,而体现出与抵押借款相类似的特征。对此有观点认为,该类融资租赁合同没有产生普通意义上的“融物”效果,仅发挥承租人自有之物的融资效用,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表现形式的抵押借款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真实法律关系为,承租人通过租赁物的抵押取得出租人给予的融通资金,并以该抵押权担保融资款的清偿。但也有观点认为,发生物权变动意义上的交付,在解释上并不以现实交付为限,包括占有改定在内的观念交付亦应涵盖其中。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约定生效时发生转移,此时,不发生标的物现实的占有转移,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一些地方法院判决也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标的物真实存在,虽然没有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但不宜否定当事人之间占有改定约定的效力。原银保监会于2007年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将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形式加以界定,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对此也作出了回应,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明确了对于存在真实售后回租交易的,依法可以构成融资租赁。这说明售后回租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融资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但仍不影响融资租赁的性质界定,属于被法律承认的规避行为。
2022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根据《融资租赁解释》第2条的规定,审查“售后回租”合同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重点不在于租赁物出卖人与承租人是否系同一人,而在于是否具备“融物”的本质属性,租赁物是否具备可流通性、特定化、可使用性的基本要素,是判断“售后回租”合同能否达到“融物”功能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进一步撰文指出,对“融物性”的审查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售后回租交易模式下,租赁物尽管未现实交付,始终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但出租人根据双方约定,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进而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事实上,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占有改定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让与担保、售后回租等情形。二是承租人能够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主要把握几个要素:第一,租赁物要具有可流转性和可使用性。第二,租赁物要特定化,即对租赁物的约定明确具体,约定的财产与实际的财产相对应,而不是泛化或虚化。一般而言,合同中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性描述能够确定财产范围的,应认可其符合特定化要求。即使合同所约定的租赁物范围不够清晰,或个别财产是否包含在约定范围之内有争议,只是一个事实问题,只要不丧失租赁人使用的可能性,不宜以租赁物未特定化为由认定不适格。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融资租赁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对标的物规格、型号、数量等具体描述并非作为判断租赁物特定化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结合所有权的转移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作出分析认定。
2018年以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的要求是固定资产,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将“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作为适格的租赁物。此处的“固定资产”只是会计学上的概念而非法学概念,一般认为,固定资产包含了动产、不动产,仅排除了无形资产。但也有观点认为,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持有目的在于使用而不是出售或投资,结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用“固定资产”一词,在当前大背景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当是使用的设备,而不是专门用来出售或投资。银保监会办公厅2022年12号文、金融监管总局2023年149号文强调,要努力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以盘活企业存量设备资产价值为目标,稳慎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根据上述规定,售后回租标的物宜以生产设备为主,因为生产设备具有可流通性、可使用性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也容易判断其是否特定化以及出租人是否真实取得了相应标的物的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生产线设备具备租赁物的特征,资产转让合同附件明确了甲公司转让生产线设备的名称及价值,甲公司为了资产转让而委托作出的评估报告对于生产线设备的组成也进行了说明,与合同转让的设备名称和价值一一对应,能够认定生产线设备已经特定化,且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承租人,表明交易担保性的因素,所有权也自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转移至乙公司。综上,该案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至于丁公司所辩称的案涉法律关系名为融资租赁交易实为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规定”释义中指出,售后回租分为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的初始投资回报=本金+利息)和经营性租赁(出租人的初始投资=部分本金+利息+资产余值或其他收益)两种,我们需要抑制的是融资性回租赁,而不应排斥经营性回租赁,因为经营性回租赁不是抵押贷款。如上所述,融资性回租赁和经营性回租赁的区别主要在于租金计算方式。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方式,系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虽然在表象上也是偿付借款本息,但该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确定规则。
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名不符实”合同,如何认定和处理?这类“名不符实”合同均缺乏融资租赁的融物性,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租赁物所有权未从出卖人(承租人)处转移至出租人,不能起到对租赁债权的担保,另一种情形是租赁物属于消耗品,无法特定化,也不具有担保属性。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借贷才是双方真正的隐藏行为,从而直接将交易定性为借贷。对这类“名不符实”的合同,虽然存在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但由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是一份合同,与典型的阴阳合同有所区别,法官在判断是否构成虚伪意思表示时,存在较大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融资租赁解释》第1条第2款也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法官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当事人按融资租赁合同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不愿意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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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Y POLICY
3.持有人权益保护:《业务规则》新增独立章节,明确指出各业务参与人员应共同做好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细化持有人大会召开的相关程序。
《业务规则》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进行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方面,业务参与人员应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配合,做好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设置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及缓释措施,共同维护现金流稳定安全。
另一方面,《业务规则》中提出应明确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前提条件、程序、时间、方式及信息披露等要素。特别地,《业务规则》中对管理人应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况进行了上下延伸,除证券最终不能按约定兑付以外,如发生以下风险时均应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提前通知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a)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回款发生风险时;(b)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资产服务机构等业务参与人的信用水平发生明显恶化;(c)发生其他对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情况时。上述规则有利于证券持有人及时了解证券兑付情况,及时判断并采取应对措施,更为全面的保护证券持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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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所有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一)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的效力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租赁物被承租人占有,客观上形成其享有物权的假象,出租人仅在承租人违约或者破产的情况下具有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或在租赁期届满后,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这成为出租人的重大经营风险,在司法实务中引发很多因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而致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国务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登记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功能不在于设定权利,而在于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状况及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所以,融资租赁登记并非租赁物设权登记,而是声明登记。
融资租赁物交易过程中,受让人应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尽到具有普通知识能力的人的注意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交易方应对交易物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但交易人未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融资租赁查询的,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构成善意。这些规定也是对现实做法的认可及指引。目前,我国已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查询系统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承担了主要的租赁物登记查询功能,已经受到租赁公司及商业银行的认可。此系统的登记查询已经成为租赁公司保障其租赁物物权的重要保障。另,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承租人未提供租赁物发票、合格证等单证原件的,也应属于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有观点进一步认为,融资租赁所采取的声明登记制仅具有警示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并确定标的物上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作用,仅依此“登记”中记载的有限信息,并不足以确定地判断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潜在的交易相对人尚须在登记簿之外作进一步的尽职调查。
本文篇首案例中,生产线设备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丁公司在使用生产线设备时有查询公示登记的义务,故能够认定丁公司对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及租赁关系是知情的,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由于丁公司本身就是甲公司通
过资产划转、股权转让等一系列操作成立的目标公司,丁公司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一,工商登记住所地同一,丁公司自成立后所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即是案涉生产线设备,两公司不仅是关联公司,而且具有人格上的混同性。丁公司存在与甲公司恶意串通、侵害乙公司财产权益的共同侵权行为。
关于融资租赁登记一个独特的现象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融资租赁解释》时删除了关于“自物抵押”的规定,但仍有当事人办理租赁物声明登记后,又办理“自物抵押”登记。这主要出现在特殊动产的售后回租情形中,尤其是机动车融资租赁。因为占有改定未发生现实交付,不能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尤其是机动车辆所有权虽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但车辆权属还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公司出于防范法律风险而选择“自物抵押”或同时进行“自物抵押”登记及融资租赁所有权声明登记。那么如何认定“自物抵押”登记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是后发性“自物抵押”,即因其他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等而形成的后发所有人抵押,处理的是抵押权与抵押权之间的顺位、效力问题;原《融资租赁解释》规定的是原始性“自物抵押”,即由所有人直接设置抵押权的原始所有人抵押,关注的是抵押权与所有权的善意取得效力冲突问题,属于物权法及担保法之外独创的权利类型,故直接进行融资租赁登记而不需进行抵押权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对此,刘贵祥专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司法解释时删除这一规定,并非是认为其与民法典冲突,只是认为有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后,实践中不会再出现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律框架下的原始性“自物担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没有承继原《担保法解释》第77条关于后发性“自物抵押”的规定,是考虑到实践中已形成共识,无需再规定。既然对后发性“自物抵押”予以认可,也就没有理由区别对待原始性的“自物抵押”。笔者认为,“自物抵押”登记能够强化预防承租人无权处分问题,而且“自物抵押”是权利人在无损害他人及法秩序之虞的前提下,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物权模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司法无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必要。需要指出的是,“自物抵押”并非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之效力,同时也有优先受偿的顺位效力,这是抵押权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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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人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这表明了立法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一方面,这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修改并未保持理念上的一致。有观点认为,其原因在于,承租人的处分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使得合同目的落空,故而出租人在此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与第四百零六条作不同处理的考虑或许在于,因动产租赁物位置易变、物理属性不稳定,其自由转让可能危及出租人的担保权益,所以应予限制。因二者的担保功能运作机制趋同,若在动产抵押情形允许自由处分而在动产融资租赁情形禁止处分,就会发生评价矛盾,也与功能主义的担保制度解释构造有违。因此,将二者加以统合应属妥当,且统合的方向应当是对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作限缩解释,将动产抵押排除于该规则之外。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沿袭了民法典关于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构成违约的理念,没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也算是在保障财产的流动性和保护出租人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收取租金,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出租人尚可经由租赁物的变价款而实现租金债权。从这个意义看,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解除条件实为出租人所有权的实现条件,已登记所有权的出租人可以借助于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行使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使其租金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从而规避租赁物被不当处分的风险,同时也优先保障了财产的流动性。反之,承租人对未登记的租赁物进行无权处分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租赁物。由此,无权处分规则的适用也就意味着,在就租赁物的权利竞争之中,已登记所有权的出租人优先于其他竞存权利人。
(三)融资租赁物上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确定
登记对抗主义目的是解决出租人的所有权与标的物上其他权利冲突。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就担保物权之间的清偿顺序作了特别规定,确定了“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均未登记的平等受偿”的一般优先顺位,在涉及动产抵押权与同一财产上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冲突时,仅以客观化的登记时点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顺位的唯一标准,并未将后设立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主观上的善恶意作为考量因素。在出租人所有权已经登记的情况下,不论是依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之反对解释,还是依据第四百一十四条所确立的先登记者优先的一般规则,出租人所有权自可对抗其后登记的担保物权以及未登记担保物权,而不管后者是否善意。在出租人的所有权未为登记的情形之下,如其后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先行登记,但动产抵押权人知悉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出租人的所有权,该动产抵押权人即属恶意第三人。依据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的所有权仍得对抗该抵押权人,在顺位关系上,也就优先于该动产抵押权;但如适用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自应优先于出租人的未登记所有权。如此即出现解释冲突。有观点认为,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应当直接根据第七百四十五条所确立的登记对抗规则而确定,而不能适用第四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对此,笔者认为,基于对效率以及当事人对于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的追求,民法典确立的先登记者优先的顺位规则,已经不再考虑后顺位权利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后顺位权利人主观上属于善意还是恶意,对于同一标的物上竞存权利之间优先顺位的判定不发生影响。与第七百四十五条相比,第四百一十四条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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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售后回租系发挥承租人自有之物的融资效用,不会发生典型融资租赁情形下与买卖合同有关的问题,如标的物迟延交付、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等,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至七百四十四条、七百四十七条、七百五十四条、七百五十五条均无适用余地。此外,需着重指出的是:
1.购置价款优先规则的排除适用。购置价款优先权是民法典新引入的担保规则,只要动产价款债权人在标的物交付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就优先于抵押人在先设定的与该标的物有关的除留置权外的其他担保物权。实践中,融资租赁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80%以上为售后回租形式,若对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进一步类推适用购置价款优先规则,无疑将极大助推这种融资租赁形式,难谓妥适。而且,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的文义较为明显地排除了售后回租的情形,因为售后回租并未带来承租人责任财产的增加,不具有承租人新购资产的效果,出租人的债权不应享有新购资产价款债权的超级优先权。不论承租人在先设定的是浮动抵押还是固定担保,其与售后回租形式设定的出租人所有权均应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确定优先顺位。基于此,《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第1款中的“新的动产”应进行限缩解释,排除当事人以“旧的动产”进行售后回租的情形。
2.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不适用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的租赁物是承租人自有之物,与第七百六十条租赁物是出租人从出卖人处购得的预设不符。在售后回租情形下,若因出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本身无效,自不发生出租人取得所有权的问题。若因承租人原因致合同无效,租赁物所有权转让虽然无效,但当事人设定担保权的意思仍应尊重,出租人所有权登记仍应发挥担保权益登记的对抗效果,以保障出租人融资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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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与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适用
《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第67条采纳了上述观点,未将竞存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第问题纳入登记对抗的解释范围,而是规定了融资租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范围,即融资租赁未经登记,只能对抗承租人的一般债权人,不能对抗已占有租赁物的受让人、后占用租赁物的“承租人的承租人”、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债权人,以及启动破产程序的承租人。在第三人是普通债权人的情形下,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理论,无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出租人都可以对抗,而已经取得占有的买受人或者承租人,要么已经取得物权,要么取得了具有一定物权效力的债权,因此只有在第三人为恶意的情形下,出租人才能对其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规定,无论动产抵押是否办理登记,动产抵押权都不能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进一步证成了未经登记的出租人所有权不能对抗已经取得占有的买受人的观点;从实践视角而言,对于办理执行保全的债权人,上述规定可以防止被执行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倒签融资租赁合同等。有法官认为,还有更直观的解释,丧失已受让的、租赁占有的、保全或执行查封(破产为类执行)租赁物的情形下,均存在被损害的外部人利益,而外部损失需要成本内部化,由直接享有外部效应好处的出租人(出租人作为隐形所有权人出现、致使承租人预计的责任财产减少)承担公示登记义务,意在于此。普通债权人没有前述情况,推定对租赁物已有了不是承租人责任财产的预期,也就无所谓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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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半年中国租赁业的发展
日前,由中国租赁联盟、南开大学当代中国问题研究院和租赁联合研究院组织编写的《2024上半年中国租赁业发展报告》完成。
报告显示,进入2024年,中国租赁业继续处于政策不确定、前景不明朗的大环境下。截至6月底,全国金融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总量略有增长;内资租赁企业数量没有增加,业务总量少有增长;外资租赁企业数量和业务总量则继续下降。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子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不含已正式退出市场的企业),总数约为8671家,较上年底的8851家,减少约180家,降幅为2.3%。
其中:金融租赁企业没有新的增减,仍为71家;内资租赁企业也没有新的增减,仍为450家;外资租赁企业,进入2024年以来,仍有一些外资租赁企业退出市场。截至6月底,全国外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8150家,比上年底的8330家,减少180家。
企业数量
全国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56060亿元人民币,比2023年底的56400亿元减少约340亿元,下降0.6%。其中:金融租赁约25200亿元,比上年底增加30亿元,增长0.12%,业务总量占全行业的45%;内资租赁约20760亿元,比上年底增加20亿元,增长0.1%,业务总量占全行业的37%;外资租赁约10100亿元,比上年底减少约390亿元,下降3.72%,业务总量占全行业的18%。
业务总量
据国际租赁联盟组委会、中国租赁联盟、租赁联合研究院统计,截至2024年6月底,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约为38560亿美元,中国业务总量约为35060亿人民币,按1:6.9的平均汇率测算,折合8125亿美元,约占世界租赁业务总量的21.5%,比上年底的23.2%,下降了1.7个百分点。
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租赁联合研究院院长、经济学家杨海田对媒体介绍说,现代租赁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上世纪80年代,日本曾是世界第二租赁大国,日本综合国力约是中国的四倍。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和外贸部也曾批准设立58家租赁公司,由于当时中国不具备租赁业发展的基本环境,到90年代末期,这些公司全部陷于困境。2006年以后,中国租赁业再度复兴,由于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租赁大国,中国的综合国力约是日本的四倍,这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是一致的。
世界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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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租赁已经成为继银行业、证券业之后的第三大资金供应渠道、产品销售渠道和社会消费渠道,在天津、上海、广州、厦门等地,租赁业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建议国家和相关地区管理部门增加对这个行业的认知,研究行业特征,稳定行业政策,对跨区跨境业务、售后回租等业务给予积极支持和引导,从稳定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行业监管,使我国租赁业尽快稳定下来,在中国和世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文章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融资租赁行业债券融资总额突破千亿
2024年8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首次突破千亿,为1037.16亿元,同比增长33.57%,环比增长37.42%。8月,融资租赁债券的发行规模大幅上升主要得益于ABS发行规模的激增(较7月增长了152.83%),其中,只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就发行了293.86亿元的ABS,占ABS总额的50%以上。
截至2024年8月31日,融资租赁行业8月共发行了1037.16亿元的债权融资工具,同比增长33.57%,环比增长37.42%。其中,共有51家融资租赁公司和2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发行,融资总额分别为1002.16亿元(占比96.63%)和35.00亿元(占比3.37%)。
月度发行规模
从债券类别来看,ABS共发行33笔,融资总额566.57亿元,占比54.63%,是8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其次为CP(含SCP),共发行23笔,融资总额171.00亿元,占比16.49%;排名第三的是公司债,共发行16笔,融资总额115.00亿元,占比11.09%。此外,ABN发行7笔,融资总额81.38亿元,占比7.85%;MTN发行10笔,融资总额57.20亿元,占比5.52%;金融债发行2笔,融资总额35.00亿元,占比3.37%;PPN发行3笔,融资总额11.00亿元,占比1.06%。
发行债券类别
8月,共25家公司参与发行ABS,融资总额566.57亿元,较7月增长了152.83%。其中,ABS优A级最低利率为1.95%,其原始权益人为江西江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6.00亿元;ABS发行规模最大的公司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共发行7笔,融资总额293.86亿元。8月ABS优A级加权平均利率为2.24%,与7月持平。
ABS发行规模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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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共6家公司参与发行ABN,融资总额81.38亿元,较7月减少了32.47%。其中,ABN优A级最低利率为2.07%,其原始权益人为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0.00亿元。8月ABN优A级加权平均利率为2.38%,较7月上升了45BP。
ABN发行规模及利率
8月,CP(含SCP)的发行总额为171.00亿元,较7月减少了26.66%。其中,发行期限为180-270天(含)的居多,共13笔,数量占整体的一半以上;CP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1.91%,执行这一利率的有两家公司,分别是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均为5.00亿元。8月CP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04%,较7月上升了11BP。
CP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公司债方面,8月共12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了16笔公司债,发行总额115.00亿元,较7月增长了47.44%。其中,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2.05%,其发行人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0.00亿元,期限为3年。整体来看,8月发行的公司债中以3年期产品居多,共9笔,该期限产品的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23%;8月公司债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28%,与7月持平。
公司债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MTN和PPN方面,8月融资租赁行业共发行68.20亿元,较7月减少了7.84%。其中,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2.20%,其发行人为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3.00亿元,期限为2年。8月MTN和PPN整体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44%,较7月下降了3BP。
MTN和PPN加权平均发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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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金融债方面,8月共2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分别是:苏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笔金额20.00亿元、利率1.97%、期限为3年的金融债和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笔金额15.00亿元、利率2.09%、期限为3年的金融债。
金融债发行规模及利率
2023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加速回归租赁本源、主动压缩平台类业务、坚持差异化发展;加大转型发展力度,紧紧围绕企业新购设备融资需求,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整体发展保量求质,差异化发展成效显著。截至2023年末,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2023年,直接租赁业务投放2814.87亿元,同比增长63.39%,占租赁业务投放总额的16.42%,同比上升4.31个百分点。
坚持功能定位,加快回归本源
中国银协发布报告:2023年金租行业直租投放增63%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连续第七年发布该报告。《报告》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68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调研、7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同编写、2家国际咨询公司提供支持。
《报告》以“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程中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多层面、多角度回顾了2023年度金融租赁公司的总体运行情况,充分展现了金融租赁公司在找准功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为实体经济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的具体实践和发展成果,全面总结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转型发展的特点,并对小微租赁业务进行了专题探讨。《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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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在推动金融强国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领域分别新增投放1452.51亿元、5712.33亿元和1233.68亿元,近三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3.40%、75.47%和32.20%,在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数字化转型,全年投入转型资金超10亿元,优化业务流程、改善客户体验,不断提高服务质效;积极拓展养老金融,在相关领域的投放额和资产余额逐年增加,业务范围持续扩大。
做好五篇大文章,助力金融强国
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痛点堵点,金融租赁公司借助“融资+融物”服务优势,打造特色产品、设计专属流程、部署本地化团队,利用区域直销服务模式,不断扩大中小微租赁业务覆盖面,使金融服务触达更深入、更细微,逐渐成为金融体系必要有益的补充。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面向中小微企业新增投放1.02万亿元,同比增长36.07%;截至2023年末,中小微企业租赁资产余额为2.03万亿元,同比增长9.33%。
专注中小微租赁,打造特色品牌
金融租赁公司心怀“国之大者”,积极响应国家战略,立足自身优势,不断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聚焦飞机、船舶等优势领域,全方位提升核心业务竞争力。2023年,在航空业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总机队规模达1873架,占中国租赁机队总规模的近80%,在当年新增航空租赁业务中,境外业务占比达58%;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已成为C919和ARJ21的最大订单客户,有力支持了国产飞机制造产业。在航运业务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船舶总量达2047艘,共计1.2亿总吨,在中国租赁船队中占比78.8%;当年新增的租赁船舶165艘中,非中国旗船舶占86%,助力中国船厂新船交付全球占比首次超过50%,为船舶制造走出去作出重要贡献。
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传统优势
金融租赁公司牢牢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践行社会责任。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累计开展员工培训9807场,为公司发展和行业进步提供了人才保障;开展帮扶、捐赠活动109场,无偿帮扶、捐赠总金额达1200万元,组织公益、志愿活动162场,累计参与人次达4016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反电诈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金融知识水平,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充分彰显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社会担当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展望未来,面对百年未有的复杂外部环境,金融租赁公司将抓住设备大规模更新、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历史机遇,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服务实体经济行稳致远,精业笃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践行社会责任,彰显金融担当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统计数据》
9月9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统计数据》。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可用系数达0.98。全年计划停运903次单次平均计划停运时长60.29h,非计划停运901次、单次平均非计划停运时长31.55h。电站关键设备、系统以及集成安装质量问题是导致电站非计划停运的主要原因,非计划停运次数占比达80%以上。新能源配储整体运行情况好于2023年同期水平,日均运行小时由2.05h提升至3.74h,日均利用小时由1.42h 提升至2.04h,日均等效充放电次数由0.31次提升至0.50次(相当于每 2天可完成一次完整充放电),平均利用率指数由27%提升至31%。独立储能整体运行情况好于2023年同期水平,日均运行小时由2.28h提升至4.09h,日均利用小时由1.45h提升至2.95h日,均等效充放电次数由0.36次提升至0.73次(相当于每1.4天可完成一次完整充放电),平均利用率指数由32%提升至59%。工商业配储整体运行情况好于2023年同期水平,日均运行小时由10.33h 提升至13.82h,日均利用小时由4.61h提升至5.97h,日均等效充放电次数0.79次(相当于每1.3天可完成一次完整充放电),平均利用率指数由50%提升至58%。结合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运行情况可以看出随着近年来储能技术的迭代升级,以及投运年限对电站能效的整体影响,新投运电站的能效水平较好,能量保持率较高达到90%以上。
文章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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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家国企金租入局医疗设备租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对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共计分为三类,从一类到三类风险程度依次升高,获批的难度也逐步加大。
4月,增城产投集团旗下广东恒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接连获批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成为增城区首家获此三证的融资租赁公司。
5月,泰州市金控集团下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月28日,广西旅发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旅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式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获准进入医疗领域开展相关融资租赁业务。
今年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租赁公司
2024年2月1日,广东省全省首张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合格假定监管改革许可证在南沙颁发,标志着南沙在全省首创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合格假定监管改革取得新突破,同时为全面推行改革试点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实践经验,试点放宽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市场行业准入。
《办法》出台一个月内,粤科港航融资租赁成为了首家成功申办大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融资租赁企业,这也是以“信用承诺+合理缺项”申报办理的全省首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融资租赁行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9年,南沙自贸区试点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无需再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需要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经营,使得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审批迎来大放开。
2023年底,广东省政府发布《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且同步下发了《关于在我省教育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
这份文件明确为加快先进设备购置、缓解财政一次性支出压力,提升相关医疗服务能力并补齐短板,开展在医疗机构相关医疗设备租赁试点。
从实施的医疗设备范围来看,主要是省级财政拨款 (补助) 购置的CT、MRI、DR、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 (DSA)、全高清消化内镜系统、彩超等医疗设备。大型医用设备 (以国家公布设备品目为准) 除外。
南沙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已完全放开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为何在此时放开?这与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情况息息相关。
一方面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部门预算》,卫生健康支出公立医院预算数又再一次被缩减。据文件,2023年国家卫健委公立医院预算数为473967.03万元,比2022年执行数减少了194097.74万元,降低了29.05%。
另一方面《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2年卷)》显示,2021年公立医院总负债额约2.33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1.9%,直逼“负债率50%”的警戒线。
但是在高负债率背后,却伴随着公立医院举债扩建和配置大型医疗设备。一方面是大型医疗器械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但另一方面是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日益加大。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现解决了医院急需引进医疗设备而苦于资金缺乏的棘手问题,合理配置了医院的资金资源,因此在国家逐步放开医疗融资租赁后其市场渗透率迅速上升。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真有这么香?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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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统计数据》
随着电力改革持续推进,增量配电网迎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能源局今年联合发布《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配电网作为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标志着自“双碳”目标确立以来,国家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对新形势下配电网的发展提出的具体要求,为配电网在新时代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银金租紧贴国家电网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趋势,近期落地公司首个增量配电网下用户侧储能直租项目,同时涵盖了增量配电网和用户侧储能两大国内电力发展新兴领域,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践行绿色金融大文章。
该用户侧储能项目为当地产业园配电网内企业及居民提供配电服务,年供电量约1.5亿度电。项目的成功落地,打开了国银金租与用户侧储能客户的合作新局面,也为国银金租继续开展用户侧储能及增量配电网项下业务提供有益参考。
增量配电网是电力系统发展的重要方向,有助于提高电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了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能力和供电的稳定性。增量配电网用户侧储能系统可以为增量配电网提供必要的频率调节、峰谷削填等调节服务,增强其稳定性。
国银金租致力于服务新能源电力市场客户,通过优质服务和产品推动电力行业前进。未来,公司将继续推动业务创新,拓展蓝海市场,促进公司能源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及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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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行业7月融资总额同比上升22.21%
据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统计,2023年7月,融资租赁行业债权融资工具的融资总额为613.96亿元,同比上升22.21%,环比下降13.71%。此外,7月,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首次使用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在资产支持证券(ABS)方面,7月,共21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发行总额247.75亿元。其中,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24.10亿元,其原始权益人为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应的优A级利率为2.59%;ABS最低优A级利率为2.57%,对应的发行人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8.40亿元。此外,南通国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金额4.20亿元,优A级利率3.20%,为该公司首次发债。
在资产支持票据(ABN)方面,7月,共7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8笔,发行总额49.21亿元。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共发行两笔;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金额9.98亿元,优A级利率2.35%,为7月最低优先A级利率;众鑫(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绿色ABN,金额3.80亿元,优先A级利率3.85%,为该公司首次发债。
在短期融资券(CP)及超短期融资券(SCP)方面,7月,共14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19笔,包含5笔CP、14笔SCP,发行总额135亿元。具体来看,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12亿元,发行人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利率2.70%,期限为365天;单笔最低发行利率2.19%,发行人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为189天。7月CP及SCP月度加权平均发行利率为2.59%,较2022年7月的1.91%上升68个基点。
另外,7月,还有13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公司债,共发行15笔,合计96亿元。其中,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4年期、累进利率为3.65%的公司债,发行金额12亿元,为7月公司债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10亿元、3年期固定利率的公司债,发行利率为3.12%,为7月公司债最低发行利率。
融资租赁公司7月使用的其他类型债权融资工具还有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和中期票据(MTN),分别发行2笔、5笔,发行总额56亿元。在PPN方面,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发行金额5亿元,期限为30天,发行利率2.60%,为7月PPN最低发行利率;在MTN方面,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1笔,发行金额10亿元,期限为4年,发行利率2.85%,为7月MTN最低发行利率。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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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
今天是年终工作会议,依照惯例,应该是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公司经营已经超过六个年度,类似于如此的总结和陈词且是恒河沙数、斗量车载,虽冠冕堂皇,却寡然无味、乏善可陈;作为一个团队、一个组织,最主要的是管理、是人心、是凝聚力,人本身就是物质与精神的结合体,就是兽性与人性的并存,除了生命的延续(物质追求),同时必然会存在精神的希冀(被认可)。所以今天我想从哲学和心理学角度,借助曾国藩的名言“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从个体的眼、手、心、口谈起,谈一谈如何做一个有信念、有理想、有追求的优秀员工。
一个人来到世上,就必然是社会的一个分子,就必然要和人打交道,必然要进入一定的组织。什么是组织?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讲,所谓组织是指这样一个社会实体,是具有明确的目标导向和精心设计的结构与有意识协调的活动系统,同时又同外部环境保持密切的联系。作为组织中的一员,必须在四个方面和组织发生关系:目标、流程、职责以及外围联系。目标一致、符合流程、履职尽责和开放的心态是一个个体在组织中实现自身物质追求和被认可的必然之路。
在此我同时结合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公司业务的特点及经营策略,就“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和大家予以交流。
——做一个有理想、有信念的优秀员工
董事长 张鹏省
高处着眼,眼是眼光、是方向,古人云: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站得高才能看得远。如何才能确定一个较高的人生目标?如何才能让自己站在高处?我们不能忘记自己是处于一个组织当中,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给予自己一定目标是必须将自己的目标和组织的目标相统一,依托组织的力量,囊萤映雪、凿壁偷光、孜孜不倦、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实现自己人生的目标(包括物质和精神),进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人生能够有所建树,能够抵达一定的高处,但什么是高处?是物理位置上的突兀高大?是人格思想上的深微悠远?物理上的高处可以通过身体力行的攀爬抵达,而心灵的悠远、深邃又该如何实现?
就人生的高度和价值的实现,和心理学大师佛洛依德齐名的奥地利著名个体心理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在《自卑和超越》中就生命的意义或者人生价值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人生的高度和价值就是实现人类的幸福和个人的幸福。
作者不谈论“人类的存在对于整个宇宙是否有意义,一个人活着是否对社会有意义”这种质疑人类和个人存在的问题,而是在肯定人类生存的前提下,在肯定每个个体存在的前提下,讨论如何实现“人类生存和个体生存的问题”和如何实现“共同幸福和个体幸福问题”(即讨论的是人这一生应该怎么过?)。
一、 高处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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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所定义的人生的意义,是符合人类生存的事实,是能够为所有人所接受的生命意义,而不是个人头脑臆想的人生意义(或者说个人愿望)。
阿德勒思想是基于人生的四个真相展开理论推演的:
第一个真相:人生活在资源缺乏的地球上,只有工作才能够生存。工作是人面临的一大人生课题;
第二个真相:人类的生存环境险恶,人必须与其他人合作才能生存,人生面临着社会合作的“人生课题”;
第三个真相:人必须与异性结婚才能够繁衍后代,人面临着与异性合作组成家庭的“人生课题”;
第四个真相:人有自卑的天性和追求优越感的天性,每个人都要面对如何正确处理自卑感和优越感的“人生课题”。
前三个人生真相使人们走向团结、合作,第四个人生真相会使人们走向分离、竞争和斗争。
这四个人生真相产生了“工作、社交、婚恋和处理人生自卑感和优越感”等四个“人生课题”。这四个“人生课题”是每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任务。一个人的成长成熟也是通过解决这四项“人生课题”,通过完成这四项任务达成的。就像人必须通过锻炼才能有强壮的身体,人只有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才能够成为一个成熟的人。
一个成熟的人是一个能够成功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的人,他的人生(他的生活方式)对于人类和他个人才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他的人生才会是幸福的,拥有“合作精神”是解决这四个“人生课题”的根本方法,是达到人生目标的必由之路。
组织目标引领个人目标,个人目标推进和体现着组织目标,所以组织目标必须具有深度、远度和高度,个人目标也必然具备具象性(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现实性(客观存在)和可实现性(能够完成)。
针对公司发展的“高处着眼”,我们做以下的思考和安排:
“拙诚”和“坚忍”是我们从事融资租赁行业必须秉性和坚持的操守,为什么这样说?融资租赁行业虽然由来已久,但作为贸易行业的一个衍生品,是随着贸易形式的变化不断的演进和发展着,同时结合了金融行业的特点,其行业跨度和知识要求也决然不是一个简单意义上的叠加和累积,过多的是一种知识的运用、组合和控制,所以,我们必须坚守曾文正公在所秉持的“唯天下至拙,能胜天下至巧”,勤以补拙、至拙胜巧。
不同于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融资租赁服务就是跨行业、跨领域的专业政策的组合与运用,就是充分、全面的掌握和运用金融、贸易、会计、税收以及资产管理等手段为企业服务,为此,公司的战略方向就是:采取长期主义和正和博弈,坚持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以“直接租赁”为主要业务模式,形成比较竞争优势,树立自身品牌,晋身为国内一流“融资租赁综合服务提供商。
针对个人发展的”高处着眼”,就是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就是幸福感,而作为组织中的一员,就必须把个人目标置于组织目标当中,就是通过组织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个人目标,前提就是必须具备“合作精神”,就是一切行动听指挥。
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低处着手”很好理解,就是万般事情都需要去执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过程积累,任何事情都需要从点滴做起,打牢根基,一步一个脚印,行稳方可致远,老子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 低处着手
低处走向高处既包含策略,又包含内容,同时更涵盖体系严密的逻辑顺序,任何违背逻辑顺序和积累不足都不可能建成罗马城。但针对“路径、内容、操作逻辑”,这诸多的范畴类名词,又岂是一个简单的名词界定可以概括,同时“路径、内容、操作逻辑”等几个范畴又必须是处于一定的环境当中,也一定会随着环境的变换不断进行界定和调整,所以“低处着手”貌似一个简单的名词,实则必须放置于一定的组织和环境中,才可进行清晰地描述和和界定。
高处是什么?是战略、是方向,战略方向是宏观、是明灯、是引领;低处是什么?是战术、是策略,战术策略是微观、是路径、是操作;战略引领战术,战术实现战略。公司的战略方向已经清晰界定,战术策略就是:以切实解决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各项困难和降低承租人项目成本为目标,按照“融资环节→采购环节→租赁环节→资产管理环节”依次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通过专业性的操作和系统性的安排,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针对公司的“低处着手”,就是执行战术策略,路径就是:以切实解决采购环节和租赁环节各项困难和降低承租人项目成本为目标,内容就是:按照“融资环节→采购环节→租赁环节→资产管理环节”依次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操作逻辑就是:通过专业性的操作和系统性的安排,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就公司的具体业务操作,我们必须聚焦具体的服务对象,以客户满意为基本出发点,以全业务链的思维统筹安排和处理好“融资、采购、租赁以及资产管理”等环节的相关当事人关系及事项,通过“融资、贸易、法律、税收、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组合与运用,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通过长期主义和正和博弈,最大可能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
针对个人的“低处着手”,很多时候需要和组织的“低处着手”(战术策略)相一致,并且需要在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付诸实施才可具有实效,否则个体的力量定是只手单拳、沧海一粟,成不了气候。作为组织中的一员,个体“低处着手”、付诸实施的“路径、内容、操作逻辑”一定是基于组织的“路径、内容、操作逻辑”为前提,以组织的战术策略为指引,不断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中的判断力、理解力和执行力。
什么是判断力?判断力就是快速判断事物发展趋势,做出有比较优势的决策能力;判断力的形成需要一系列因素,如不断学习的心态、全面的市场信息、敢想敢做的胆量、严谨的系统思维、灵敏的市场判断、详细的对比分析等等,进而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下,做出快速决断。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判断力具象而言,其最终落脚点就是评判具体的客户方案是否可以实现正和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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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理解力?理解力不仅仅是知识和概念的掌握、理解,更需要在掌握和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知识、概念系统化和具象化,通过结构的调整和组合达到融会贯通,并使知识和概念能够很好运用的能力。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理解力具象而言,其最终落脚点就是可否熟练掌握和运用“融资、贸易、法律、税收、金融”相关知识 ,就具体项目,依据“融资→采购→租赁→资产管理”等环节形成系统性的业务链条。
什么是执行力?就是在企业战术策略的指引下,就具体的项目、客户,组织或个人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工作任务的能力。就员工个人“低处着手”的执行力具象而言,就是针对不同客户,形成系统、全面、立体的业务模式,在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的情况下,如期实现公司给予自己的目标任务。
针对不同层级员工,个体“低处着手”的具体行动所具备的判断力、理解力和执行力的侧重点也存在不同,高层要有判断力,中层要有理解力,基层要有执行力;判断力需要理解力来支撑,理解力和判断力的存在为执行力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什么是心?包括客观存在的心脏和主观思维的意识,客观存在的心脏不用守,守的就是思维、就是意识;谈到意识就需要谈及哲学,就必须谈到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就必须谈到物质决定意识还是意识决定物质;自然世界是被人类不断的认知着,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知需要有科学的支撑和帮助,人类认识自然世界也是随着科学的发展不断的深入和变化着,自然虽然是可以被认知,但人类决然不可能全面认知自然,由于不能全面的认知自然,所以就产生了意象、哲学和宗教。
给大家讲一个说法和一个故事:
1、说法:数学尽头是物理,物理尽头是哲学,哲学尽头是宗教,宗教尽头是自然;数学是方法论,物理是自然事物客观存在的规律,人类通过运用数学方法来认知和掌握自然规律;物理对自然规律的掌握都是个体的和具象的,需要通过哲学的思维达到与抽象的统一,需要从特殊走向一般;哲学就是智慧学,具有抽象性和超验性(被证明),即使是具有一般性的智慧也不一定能够囊括现实的各种自然认知,诸多时候需要宗教的神秘性进行解释;而宗教本身就来源于对大自然的反映,其基本的思维反映形式必然要受制于大自然的客观存在。
2、故事:众人都皆知有一著名的佛教偈语-“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其作者就是南派禅宗的六祖慧能法师,有关慧能法师流传深广的故事就是:惠能流浪到广州法性寺,听见一僧道“风吹幡动”,又听一僧说“幡动而知风吹”,惠能却道:“非风动,非幡动,仁者心动。”法性寺法师印宗闻得这番妙论,当即与他攀谈,得知其即大名在外、耳闻已久的惠能,就请高僧为他剃度,完成出家仪式,并恭请其正式即位禅宗六祖。
之所以有上述有关“心的概念”界定、说法以及故事的讲解,一个目的就是告诉大家守心就是守意识,而意识是什么?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什么才是对客观存在的正确反映?中国文明源远流长,其中入世哲学中很重要的部分就是传统儒家思想,其代表作就是《四书五经》,四书指《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五经指《诗经》、《尚书》、《礼记》、《周易》和《春秋三传》;“五经”体系实际上主要阐述礼法制度,而“四书”
三、 独处守心
体系则更加注重人内在的心性修养;《四书》中《论语》和《孟子》主要是讲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孔子讲“仁”、孟子讲“义”,而《大学》《中庸》主要讲个人的修为和心性的磨练。
《大学》有别于《小学》,《大学》是指大人之学,就是培养崇高理想和远大志向的是学问之一,就是“三纲八目”,“三纲”依次为:“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目”依次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小学》就是操作、生存的技能,就是“礼、乐、射、御、书、数”。《中庸》的核心思想是指:为人需居于中正之道,不偏不斜,以自然纯正的人性提高自身修养、对待万事万物,不偏谓之“中”、不变谓之“庸”;儒家所说的中庸并不等于平庸,而是一种中和的处事方式,儒家认为“中庸”是道德行为的最高标准,并且把“诚”看成是世界的本体,认为“至诚”则达到人生的最高境界,并提出“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学习过程和认识方法。
人只有依照《大学》的教诲方可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志向,并以《中庸》中研磨心性所培育的赤诚之心为之,才可能使命在肩、初心不改,这就是《大学》和《中庸》的精华和魅力所在。
之所以用《曾国藩家书》中的“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作为这片讲话的主旨,核心就是因为在中国几千年文明史上能够做到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的人物只有两个半,分别是孔子、王阳明和曾国藩(半个),他们堪称中国历史上守住初心的最高典范;孔子要求人们“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做到“忠恕”( 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要热爱学习,应该“见贤思齐”,最终达到“修齐治平”的理想境界;而王阳明(王守仁)是心学的主要倡导者和传播者;曾国藩作为清末的“中兴名臣”之一,被评价为“中华千古第一完人”;毛泽东、蒋介石、梁启超等都把曾国藩作为人格偶像来崇拜。毛泽东曾言:“愚于近人,独服曾文公”,就是指近代的人对我来讲,最佩服的人就是曾国藩了,就是曾文公正公;蒋介石多次告诫他的子弟说:“应多看曾文正,胡林翼等书版及书札”。有人用对联总结曾国藩的一生:“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为师为将为相一完人。”
(“三不朽”是指:立德,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言得其要,理足可传。)
我们讲“独处守心”,就不得不讲王阳明的心学,作为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争议的“立德、立功、立言”三不朽的圣人,王阳明集儒、释、道三家之集大成成就心学,其所产生的影响堪称世界范围内500多年来最为精妙和神奇的人类智慧之一。
心学是什么?就是良知之学,就是“万物皆出我心”,就是“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心者身下主宰,目虽视而所以视者,心也;耳虽听而所以听者,心也;口与四肢虽言动而所以言动者,心也”,“凡知觉处便是心”;“心”即“我的灵明”,“我的灵明便是天地鬼神的主宰”,“离却我的灵明,便没有天地鬼神万物了”;“位天地,育万物,未有出于吾心之外者”。心光明,则一切光明,心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是认识论又是实践论,既是修身论又是功夫论,
心学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心本轮-心即理、认识论-知行合一、修养论-致良知。
所谓的心即理,就是自己所认同的价值观,一种价值观不被自己的本心所认同,那也不是理,所以,“心即理”就是人内心深处的本心,也就是孟子所说的良知,所以良知不灭心就在,本心若在良知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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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的思想最根本的宗旨是要去恶念,只要是把“知和行”分开,本身就是心里产生了恶念,虽然我们还没有去做,就认为那不是恶,就不知道去禁止,其实这恰恰是恶的开始;现在我们提倡知行合一,恶的念头一旦产生就必须予以去,否则就不是知行合一。明嘉靖六年王阳明在天泉证道中所言的“四句教”就是对“知行合一”的最好注解:“无善无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致良知,“致良知”是两个词的精妙组合,一个是“致知”,一个是“良知”;“致知”是源于儒家经典四书中的《大学》,而“良知”则源于《孟子》,简单地讲,“良知”是人的本、我之大智慧,“良知”是我们的内心善良的一种本底精神,即“本来面目”;“致良知”就是如同拨云见日般重现“良知”的功夫所在。
针对“独处守心”就是做好慎独和保持良知,所谓“独处”就是坚持《中庸》所言的“君子慎独、不欺暗室”,就是在独处时,即使别人看不见、听不见,也能够坚守自我,不做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不做亏心事;所谓“守心”就是按照“心学”的要求去“致良知”,就是让我们将“良知”作为一个标准,要求自己去做一个讲道德、讲底线、讲人格的品德高洁之人。
常言道:“言多必失”、“病从口入,祸从口出”,慎言并不是不让我们说话,而是指群处之时,我们说话一定要谨慎。
孔子言:“志有之,‘言以忠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慎辞哉。”意思是说:古书上记载,言论是用来表达志节的,修辞文法是用来表达言论的。假如不发言论,谁又能知道他的志节呢?假如言论没有文辞的修饰辅助,又怎么可能久远流传呢?可见言辞必须谨慎。
事情本身做起来是不容易,岂止是“花言巧语”是可以解决,会说的人不一定会做,会做的人不一定会说,既做得好又说得漂亮的人实不多见。
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出生的毛泽东的两个女儿取名李敏和李讷。其中“敏”与“讷”就是出于《论语·里仁》中的“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从给女儿起的名字中,可以体会出毛泽东是希望自己的女儿长大要做多干实事、少说空话的人。
话不能随便说的,话说多了肯定会有失言的时候,因此要做到该说话时就说,不该说时永远不说。说话要说得恰到好处,要说的对方舒服,少说废话,套话,要言行一致,不夸大、不巧言令色。言语就是承诺,不要只是嘴上功夫,临事不纠缠、少争论、干实事,不做“语言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
“群处守口”守的是什么?不单单是慎言,更多的是固守原则、底线和气节,“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谦谦君子,卑以自牧”,适时的保持沉默才更受人尊重。
沉默并不代表思维停止。深邃的思想往往来源于貌似沉默的思索过程。暂时沉默的人是在沉默中思考,在听取中取舍,往往能抓住要害,点石成金。
沉默并不代表思想空虚。沉默是一个蓄势等待的过程,是积蓄待发。人们常为成功者鼓掌喝彩,却不知他们甘于沉寂、甘于缄默的精神。
沉默是一种品质,是一种修养,要的是对自己的苛刻约束,是对自己意志的严峻考验,是不卑不亢的坚持和忍耐。
四、 群处守口
聪慧之人皆是谦逊和礼让之辈,在和人交流之时皆可做到多听、多看、多观察,愚蠢之徒才会是喋喋不休,口若悬河,炫耀什么就是自己缺什么,正所谓水深则流缓,语迟则人贵。
“群处守口”过多的是一种智慧,一种修行。
以这样的命题、角度来做年终会议的发言,或许存在失之偏颇,但企业管理最主要的是什么?就是人心,就是员工的素养,心和素养又岂是一朝一夕可以培养和练就,作为一个年轻的团队,“立志高远、行远弥坚、初心不改、谨言慎行”的个人心学之路何尝不是组织所系,个人所希,故以“高处着眼、低处着手、独处守心、群处守口”共勉,忘大家能够具有“深沉、博大、淳朴”之性,做一个“有灵魂、有脊梁、有风骨”之人,审问慎思、明辨笃行,与公司并肩成长。
欧洲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Renaissance)是指发生在14世纪到16世纪的一场反映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欧洲思想文化运动。其影响力在艺术,建筑,哲学,文学,音乐,科学技术,政治,宗教以及智力探究的其他方面都得到了体现。
代表人物:诗人作家:但丁, 历史学家:马基雅维利《君王论》,画家:达·芬奇,雕刻家:米开朗基罗,物理学家:伽利略等等
明朝为什么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
1、删减孟子,鼓吹程朱理学,从文化上阉割和禁锢子民;
2、全国性的海禁,闭关锁国,彻底断送了大航海时代;
3、军户猎户制度,将部分子民祖祖辈辈设定成贱民;
4、实施八股,将读书人的思维方式从根子上固定化;
5、建立朝贡体系,每年花大量的金钱去买虚荣;
6、建立锦衣卫,将全部官员视为自己的敌人和奴才;
7、废除宰相制,将集权推向了历史的极致;
8、诛杀武将并虐待军人,重文贱武;
9、朱家子孙天下养,朱家过分贵族化损害了整个帝国的利益;
王阳明(1472-1529)心学思想产生的历史年代:
伟大的思想一定产生于一个苦难的年代,王阳明是浙江余姚人,心学产生于明武宗朱厚照正德(1506-1521)年间,王阳明最终于明世宗朱厚熜(1521-1566)嘉靖七年(1529)病逝于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境内舟中(辛柏青主演的连续剧《王阳明》);明武宗朱厚照就是多年不上朝,设立豹房的混账皇帝;嘉靖一朝是大明封建王朝从全盛走向衰落的时期,从藩王到皇帝之位,饱读诗书,手段高,但格局太低,著名的宰相严嵩、徐阶、张居正、海瑞等,嘉靖在位46年,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怠政。
阳明学是明朝中晚期的主流学说之一,后传于日本,对日本及东亚都有较大影响。阳明心学不是唯心之学,也不仅仅是心理之学,而是中国古代思想家既强调道法自然,又主张天人合一,更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等一系列哲学思想之集大成,通过“”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等核心概念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和内圣与外王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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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财税要点分析
财务会计部 徐璐
我们在此研讨经营租赁,首先要明确研究的目的,以此来开发和设计相关业务的财税筹划、商业模式、合同条款等。从开展经营租赁业务的目的来看,基本是租赁两方主体的共同诉求所达成:一是以经营租赁之“名”行融资租赁之“实”,避免“入表”对承租人所关注的部分财务指标的不利影响,来设计租赁模式和合同条款以规避新准则的要求;二是基于真实的、某种特定资产和服务的租赁需求,承租人以“使用付费”的交易方式,减少自身的投资支出,以最经济的方式来获取收益。据此,我们下面讨论会计准则对于租赁业务的核算原则。
(一)新租赁准则变化
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IFRS16)基本趋同,财政部发布新租赁准则的主要目的和变化就是: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应将所有租赁业务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租赁资产“入表”(除准则规定的某些豁免条件外)。
在原租赁准则下,从承租人角度讲,经营租赁与接受服务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新准则的实施导致了承租人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波动,特别是对以往大量采用经营租赁模式经营的行业,例如运输、航空、电信等产生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虽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没有显著变化,但承租人会重新审视和选择是否采用租赁“入表”方式来运营资产和架构租赁安排,进而直接影响双方的合作模式及商业谈判。
(二)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定义分析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把准则中对于租赁、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期的概念再“咬文嚼字”一番,这有助于在争取适用该准则、区分租赁类型时予以思考和沟通。
1.租赁
【准则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如果合同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来获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包含租赁。
【解读分析】:
从准则的规定来看,首先,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即准确识别“租赁”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新租赁准则要求满足三个要素:一定合同期限、存在已识别资产、转移使用权的控制。具体三要素的要求不在此细述(可参见附件1-租赁评估流程图),准则以及指南均给予了大量的解释和参考案例。
那么,如果不符合准则中关于租赁三要素的适用判断,则此项业务是否就可以不
一、会计准则对于租赁的界定分析
适用新租赁准则,延续以往对于“服务”的判定和核算,现有的解读是基本可以肯定的。如:资产在物理上不可区分、资产供应方可以随时通过同质产品予以无差别替换并供给给客户使用、该租赁是为了满足客户的一类需求而无需指定某项具体的资产、客户无权主导资产如何使用和获取资产所带来的大部分经济收益等等。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以上的判定迹象,那么出租人(资产供应方)并没有让渡控制资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客户也仅仅是购买了一项简单的服务,那也就没有入表认定为其资产的必要。但从业务开发合作来看,其实是很难满足不适用条件的,从公司目前所营业务以及未来中期的发展战略来看,租赁双方基本都是要适用该准则的。
2.经营租赁
【准则规定】:
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
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解读分析】:
新准则中的经营租赁是利用排除法来确定的,并且只是在出租人核算的角度来判断和分类,目的还是看租赁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有没有转移,以不同的方式来核算租赁的收益。承租人并不作此分类判断,如果适用租赁准则(部分豁免条件外,后文再具体分析),则承租人全部要入表核算。
这里我们再回到前文所探讨的开展经营租赁的目的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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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不想入表,那么就只能套用准则关于短期租赁(12个月及以内,且不能设置承租人购买选择权条款)和低价值租赁(约人民币40,000元以内)的简化处理条件,将租金费用化而不入表。在实务中对于长期租赁合同分年签署的情况,也是治标不治本,可操作性、必要性、经济性都不强。并不能仅依据一年一签就判断是否短期租赁,大概率会被重新认定为应入表的使用权资产,而且还存在会计师对于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以及交易实质的职业判断,例如,办公楼租赁合同虽然一年一签,但考虑到搬迁成本、改造成本等,大概率承租人会长期租用,则不能适用短期租赁的简化处理。
如果是基于真实的经营租赁业务,出租人购买并持有租赁资产,负责维修养护,承担资产价值波动的风险,主要目的是获取租金收益或资产的残值收益等。那么,租赁双方是否有必要一定要去套用短期租赁或其他简化处理来出表,将一些适合开展租赁的如飞机、船舶、不动产、基础设施、大型设备等长期限、高价值的经营租赁业务割裂化来套用简化处理。出租人正常计提资产折旧、核算全额租金收入(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更能匹配资产耗用和经济利益挂钩的方式),承租人则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核算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3.融资租赁
【准则规定】:
出租人将一项租赁业务分类为融资租赁,仍然是沿用原有准则的基本判断,包括:期满所有权转移、低价出让资产、租赁期占资产可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租赁收款现值占资产价值的90%以上、租赁资产具有专用性、资产价值波动风险全部为承租人承担、撤销租赁的损失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可以远低于市场的租金续租且大概率承租人一定会执行续租等等。
【解读分析】:
如果出租人的交易模式和合同条款触发以上任何一条或多条,均必须分类为融资租赁核算。因本次主要讨论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或者是如何能够认定为经营租赁,前述已经将租赁的分类解读,不再对融资租赁的准则要求进行赘述。
4.租赁期
【准则规定】:
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承租人若有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解读分析】:
把租赁期拿出来解析,主要还是为了确定真正的租赁期与合约所简单表述的租赁期的区别,以判断是不是能够适用简化处理不入表。准则中非常详细表述了对于租赁期的各类迹象的评估和判断,就是来进一步解释豁免入表的判定,以及用于后续计量中摊销、折现、租赁变更等各类核算的依据等。因此,利用分期套签合同基本无法实现。
总结:通过以上准则对于重要定义的规定和判断,可以说,以经营租赁之“名”行融资租赁之“实”是困难重重,如果承租人能够接受并满足以上准则中是否包含租赁的严苛要求,那就可以简单视为一项购买服务,否则承租人对于出表的诉求还需要进一步商榷。此外,基于厂商系租赁业务的视角来看,其具体客户分散、地域分散、租赁物流动性强等,不管租期是按年/次或其他方式签署,客户基于报表改善的需求大多并不强烈。因此,出租人如果开展真实的经营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走专业化运营的道路,在会计核算方面并无过多的争议和难点。
(三)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
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比较明确,见下表:
主体 |
资产负债表 |
利润表 |
现金流量表 |
承租人 |
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1.应分别非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 | 租赁负债分期摊销的利息费用1.一般列示在财务费用 使用权资产折旧费用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1.偿还租赁负债本息所支付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1.可适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或低价值租赁付款额 2.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
出租人 |
固定资产1.采用同类资产折旧和减值政策计提 | 租赁资产折旧费用1.固定资产: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 2.其他资产:根据该资产使用的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租金收入 1.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2.免租期应按照以上确定的租金收入分摊方法确认租金收入 初始直接费用分摊额 1.与该项租赁直接相关,随租金分期摊销入损益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1.租金收入等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或经营活动现金流出2.视所租出资产与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而定 |
综上,对于一项租赁资产,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还是经营租赁方式来交易和核算,这首先取决于此项业务的经济实质,包括承租人的意图、出租人管理资产的能力、租赁资产的特性和行情等,需要从战略布局、管理能力、业务领域等方面为首要考虑。
(一)经营租赁现行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规定
主要依据及征收要点如下表(其他附加税及关税暂不讨论):
二、税法对于经营租赁的征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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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政策文件 |
收入确认时间 |
税目、税率 |
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即一般按照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若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最晚应在租赁到期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即只要签订租赁合同后实际预收的款项均应在预收当天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若尚未签订租赁合同,没有确定租赁关系,此时预收款不作为预收租金,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税率为13%;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为9%(可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税率13%;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税率13% 交通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税率9%。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税率9%。 |
增值税方面,与融资租赁采用差额征税不同,经营租赁业务按照不同的租赁模式分别可划分入现代服务-租赁服务、交通运输服务业税目中,且租金收入全部为当期销售额,承租人可凭票用于进项认证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不像增值税详细区分了经营租赁中的不同租赁业务,一并按照租金收入来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同的是均以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税种 |
政策文件 |
收入确认时间 |
税目、税率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人持有的各类出租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可按直线法在税前扣除,且依据资产类型不同设置不同的最低折旧年限。 加速折旧是一项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扣除。 | 一般居民企业税率25% 符合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享受15%低税率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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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备处置交易的征税
在租赁分层和残值租赁模式设计下,出租人自持的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和再加工、二手设备交易市场的活跃性等是业务盈利的关键因素,而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等增值税的规定如附件2所示,其中:销售旧货是指具有专项经营资质的旧货经营单位,其方可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式。如享受3%减按2%征收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下的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仍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销售自用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适用3%简易计税外(享受3%减按2%征收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经营租赁的税收规定也比较明确,重要的是出租人对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租赁资产交易的市场活跃性、市场价格波动的预见性、出租人自持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和再加工能力等,才是经营租赁业务盈利的关键因素。
根据上述对于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的分析,财税方面的要点主要还是集中在两点:租赁收费模式和租赁资产的类型。
(一)租金收入的安排
在会计核算和税收上,租赁合约是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会计上,租金收入大多数情况下应按照直线法(即平均法)来确认收入,税收上,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的应收日期来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逾期租金不适用税法目前关于金融机构收入的豁免条款)。
收入的财税筹划重点就是通过收入在各期间的灵活安排,一是匹配成本、调节各期收益,二是合理安排各期税收支出。那么如何适用准则中“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的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则出租人应采用该方法确认”,我们认为,在能够解释此类安排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适用的,如可变租金(如工作量法)、激励条款、减免或提成条款(不包括免租期)等。在真实业务中,并不一定真的会触发或使用此类条款,租金需要根据资产的运营和使用情况而定,只要租赁双方认可合同条款对于收入的安排就可以启用。
出租人通过汇总各类客户的不同时间的租金收入安排,来合理的调节各期间的收益以及应纳税额,将收入与各期间(季报、年报等重要财报和汇缴期间)经营成本和租赁资产折旧费用的整体测算和权衡安排。前低后高,降低利润及税收支出,平衡以后年度利润预算安排;前高后低,适量抵消其他成本费用因素的影响,完成双方经营业绩目标值;按资产使用频次和损耗程度,则可以依据双方协商的业务量来预先安排和管控,达到收入安排的目的。
(二)租赁资产折旧政策的安排
在会计核算和税收上,租赁资产折旧的安排空间并不大。按照准则要求,经营租赁的租出资产是要按照企业同类资产折旧政策予以计提。在税法上,主要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税前扣除年限(附件3)来确认。
因此,租赁资产本身的类型和属性基本决定了其折旧费用的期间和金额,我们所能够筹划的主要是两点:一是租赁资产符合近年来陆续出台的各类加速折旧优惠;二是确实存在其他更合理的、符合资产消耗特征的方法来计提折旧。通过收入和折旧费用的配比来合理安排、调节各期间收益。
三、经营租赁商业谈判中的财税要点
(三)租赁资产的残值收益
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结束后出租人需要收回资产用于再出租、加工处理或直接变卖,以上租赁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收益来源,具体各类业务模式不在此文讨论。租赁物变卖价值决定出租人收益水平,通过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价值的专业经验估计来设计租赁履约期、租金和租赁物使用条款(如设置一个较低的基础租金,但有条件限制,超过条件使用的会支付比较高的超额租金,以控制资产损耗程度;租赁物残值预先确定金额,给承租人选择购买或者退还租赁物)。
在税收政策上,出租人购入租赁物的进项增值税全额抵扣,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增值税发票用于全额抵扣,租金进入成本费用列支。租赁资产再销售参照附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一般按照1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采购时已取得抵扣),主要就是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定,主要做法有两种:账面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参考,目前税收政策中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处置使用过资产的定价依据。
①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即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下一般依据账面核算的净值进行定价计算增值税,但前提是依据财务会计制度或相关准则计算的净值,就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②对于纳税人自由交易有交易价格的一般遵从纳税人之间的约定,但是如价格有失公允,存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情形的,税务机关也保留纳税调整的权利。
③残值设备若再加工,需要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修理或者加工,可取得13%税率的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工后可增加残值设备的价值,若再处置出售,按销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处理,区分情形看能否适用简易计税;若继续对外出租,其处理与正常经营租赁相同。
因此,实践中,对于单项非标大额的标的物进行处置时,风险最低的处理方式是可事前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定价参考,减少后续的税企争议。若选择按照账面净值定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折旧政策和租赁期进行测算估计,得到一个理想的账面余值用于销售,实现残值收益最大化。或者,选择租赁物和择时出租,通过对市场价值的经验估计来设计租赁合约的相关条款,在市场价值最合理的时机选择收回或变卖租赁资产,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在会计上,租赁资产的处置没有特殊的规定和适用,基本参照固定资产或其他准则关于资产处置的核算即可,但如果该租赁资产仍为承租人指定购买、承租人承诺到期回购资产、资产专用性强等条款被触发,那么就会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四)可变租金的设计
在新准则中对于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主要分为:①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由于市场比率或指数数值变动导致的价格变动,如:基准利率的变动等反映市场租赁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②承租人源自租赁资产的绩效变化,如:基于某不动产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确定最终租赁付款额;③租赁资产的使用情况,如:车辆租赁要求承租人在超过特定里程数时支付额外的租赁付款额。准则规定,除了情况①双方需要估计并纳入核算外,另外两种情况由于具有较大的不可确定性,均可不纳入租赁负债中核算,待实际发生时再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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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上,仍然是依据租赁合同来确定征收金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在可变租金的设计上,一般情况下都是考虑租赁的场景和资产的特性是否适合设计可变租金,所以这种可变租金一般与市场价格指数或LPR利率等无直接关系,因此不需要预先估计这部分的租金纳入报表核算。可变租金的收入安排则依赖于租赁双方对于未来资产收益能力的预期与协商共赢,租金收入的财税要点和影响等同以上租金分析。
可变租金常适用的场景主要包括:
1.储能电站、充电站、太阳能电站设备等。租金一般分为基础租金,租赁期内的基础租金不覆盖购买成本;根据运营收入采取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按比例分成,分成收入覆盖成本和租赁公司收益。有最低租赁期限保证基础租金,分成收入往往是长期的。该模式特点是以比较低的租金吸引客户租赁,鼓励客户多使用,来增加收入。同时由于承租人话语权较大,可以捆绑合作,适度风险共担。
2.汽车租赁的里程限制,超里程付费;复印机的单月打印次数;电动公交的里程使用限制等。基础租金不高,但有条件限制;超过条件使用的会支付比较高的超额租金;
租赁物残值是租赁公司最大的收益来源,租赁期限不固定。该模式特点是以比较低的租金吸引客户租赁,通过限制客户使用(少使用)来保证租赁物残值价值。同时体现超额付费,租赁物变卖价值高地将决定出租人收益水平。
附件1 新租赁准则关于合同是否包含租赁的判断
销售对象 | 范围 | 使用人 | 各种类型 |
适用税率或 者征收率 | 开票情况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 | 13% |
13%专用发票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 | 13% |
13%专用发票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3)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不区分上述各种情况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附件2 二手设备及旧货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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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物品 |
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 |
13% |
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
旧货 |
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一般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 |
- |
3%(可减按2%) | 享受减税优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受减税优惠,可以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类别 |
预计使用寿命 |
净残值 |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10年 |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4年 |
|
电子设备 | 3年 |
|
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10年 |
|
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3年 |
探析以融资租赁方式拓展飞机租赁业务的前景
战略业务部 童心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航空公司引进飞机主要有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最早的飞机租赁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 ,我国在改革开放国门大开后,各门类产业迅速发展,产生了旺盛的商务以及出行需求,同时随着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留学等高层次需求变得更为普遍,这些都促进了航空业的飞速发展,进而带动了国内飞机租赁行业的跨越式增长。以君成租赁成立以来标杆式直升机融资租赁业务为例,尝试就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开拓飞机租赁业务进行一些分析和思考。
在疫情前,中国的航空运输业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统计数据,国内航空旅客人次由2013年的4.36亿人次增长到2019年年底6.60 亿人次,每年均保持双位数的复合增长。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影响下,全年民航运输量下降到4.2亿人次。2021年,随着国内外疫情有所缓解,上半年民航运输量达到2.45亿人次,同比恢复增长66.4%[1]。展望未来,虽然前三年饱受疫情冲击,但领军企业对行业长期发展仍然保持乐观,据美国波音公司预测,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在较长时间内大概率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各类飞机累计交易金额在2039年前有望达到1.4万亿美元。
一、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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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空公司与通航企业而言,通过租赁飞机替代购买飞机不仅是一道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压力的选择题,也是综合税务筹划、融资规划、资产管理以及规避技术升级风险等各项要素之后的最优选择。航空业是一个资本密集行业,航空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面临着各类市场风险,以租代购一是可以减少一次性购置飞机所发生的巨额资本开支,缓解流动性压力,有利于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航线拓展和经营扩张,维持和增加市场占有率;二是航空公司可以通过租赁不同型号的飞机并加以动态管理,保持一个相对灵活的机队配置,满足不同条件下的差异化市场需求,减少直接购置飞机产生的机会风险;三是轻资产租赁模式使得租赁款不计入航空公司负债,所支付的租金作为当期损益处理,不仅完善优化了财务报表,而且有利于航空公司在资本市场获得更高估值,便于进行再融资。
在我国国内,早期由于中资企业资本匮乏且实力不强,大部分开展飞机租赁的公司都为外资公司,比如曾经知名的华中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在 2005 年一次性通过租赁方式预定了10架空客A320,为其提供服务的就是当时世界最大的飞机租赁企业—美国通用金融租赁公司。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租赁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大量的中资银行以及中资融资企业进入飞机租赁市场,直接推动了国内租赁公司在飞机租赁行业的快速扩张,根据2018年中国飞机租赁市场分析报告,2008年国内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市场的占有率仅约5%,而到了2019年国内租赁公司市场占有率就上升到了54%。目前,全球前五十强飞机租赁公司中,中资租赁公司就占据了十五席。
(一)飞机租赁业务模式
飞机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类别之一,简单来说就是租赁公司根据航空公司的需求(包括:型号、数量、配置、厂商),从飞机制造商处购置飞机,作为所有权人通过租赁的方式,与航空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金费率、期限、手续费费用、保险事项、使用或存放地等核心要素,在租约有效期内,航空公司作为使用权人按约支付租金,到期后双方再根据协议约定发生飞机的产权转移。
在融资租赁实践中,因为飞机的价值较高,单机交易金额较大,为了便于后续的市场交易处置,同时也是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租赁公司很少直接将飞机出租给航空公司或通航公司,而是通常以飞机资产单独设立一个SPV项目公司来作为实际出租方,尤其是国内一些地区如天津东疆、广州南沙、海南自贸港等大力发展航空产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飞机租赁进出口关税、增值税及所得税奖励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很多全国各地租赁企业纷纷在辖区内设立SPV项目公司享有此类优惠政策。
(二)飞机租赁业务的特点
飞机租赁大体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是飞机的所有权人,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以类似于债权的方式为航空公司提供飞机购置融资,航空公司每期缴纳的租金类似于分期还本及付息。对租赁公司而言,一是获取的是固定收益,在实践中,租赁公司还可以通过再融资作为购机资金来源,其在飞机融资租赁过程中获取的其实是资金差价;二是不承担飞机残值减值损失,同样也无法享有资产处置收益;三是无须担心飞机运营压力和运营风险。
在经营性租赁模式下,航空公司是飞机的使用权人,租赁公司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其收益来源更为广泛,包括租金收入、残值处置、节税及其他综合收益等。租赁公司的资产主要是飞机设备,风险在于飞机减值,同时面临新
二、飞机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和特点
兴产业技术升级所带来的飞机淘汰损失以及飞机营运中所承担的风险。所以,经营性租赁要求租赁公司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在飞机资产上沉淀大量资本,不断扩充机型满足民用或商用航空公司的租赁需要,而且要求租赁公司具备对航空产业的深入理解,具备行业发展方向的判断力和飞机运作管理能力;同时,作为飞机的最终持有者,要不断延伸上下游产业,大力拓展飞机资产用于旅游出租、航空教学、巡航服务、护林巡线等各项业务,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价值。
(一)政策环境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飞机租赁行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支持和促进该行业的发展。例如,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航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飞机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为了吸引更多的飞机租赁企业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退税等政策。政策的陆续出台规范了飞机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管理制度[2]。中国政府对飞机租赁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社会背景
根据市场调研在线网发布的2023-2029年中国航空租赁行业市场研究分析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分析,截至2021年,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总规模为约2250亿元,同比增长约15.6%。2021年,自有资金投资租赁市场规模约为1700亿元,主要来自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联合体以及外资出租公司;外贷投资租赁市场规模约550亿元,主要来自外贷机构。
(三)发展趋势
随着航空市场的发展,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规模将继续增长。除了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中国航空租赁市场也将出现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中国航空租赁市场将持续受到外资出租公司的青睐。除了传统的投资者,如中国航空公司和航空公司联合体外,外资出租公司将会继续向中国航空租赁市场投资,以满足需求。其次,中国航空租赁市场将出现更多的机型多样性,以满足不同航空公司的需求。由于航空公司的业务结构不同,因此需要各种不同类型的飞机,以满足不同的运营需求。中国航空租赁公司将会提供更多的机型,以满足市场的需求[3]。此外,随着中国航空市场的发展,中国航空租赁公司也将拓展新的业务,如航空公司飞行管理业务和机组管理业务。同时,中国航空租赁公司也将拓展新的投资模式,如航空公司联合投资模式,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总的来说,中国航空租赁市场的发展将持续增长,将出现更多的机型多样性和投资模式,以满足市场需求。未来,飞机租赁市场将成为中国航空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中国航空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潜力。
三、飞机租赁业务未来发展方向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开拓飞机租赁业务面临很多风险以及管理挑战,如要夯实企业飞机租赁业务发展的基础,防范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统筹安排。
一是增强企业自身业务团队。飞机租赁业务门槛较高,相对一般的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更为专业,从长远角度要满足经营发展需要,需建立一支自身的专业团队。从风险管理角度建议尽可能地按照市场化方式,对重点岗位和市
四、融资租赁公司开拓飞机租赁业务的运营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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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门招聘一些优秀的外部行业人才加入,同时在中后台配备原有的企业人员,比如资金、财务、法务等岗位,这样做既可以快速开拓市场,锻炼积累行业经验,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公司原有专业人才的优势,有利于尽快形成企业自己的经营团队,快速实现人员磨合,推动业务开展,最大限度地兼顾好“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的关系。
二是建立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体系。现阶段是数字经济的时代,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全方位的风控管理机制和常态化的风险提示系统,离不开工作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从全国范围来看,稍具规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打造了适合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的专业信息化系统。
三是精选项目标的与业务合作对象。飞机租赁行业是一个重资产行业,又极其容易受到政策环境和经济波动的影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该严格对客户进行审核把关,重点选取那些机制健全、经营良好、实力雄厚、没有不良历史风险记录的企业为主要合作对象,从小规模做起,逐步扩大投放规模,在业务合作过程中,建立动态的客户评价体制,尽可能有效地控制信用风险。
四是充分运用资产证券化工具。飞机租赁业务资金需求规模较大,能否灵活地运用( ABS)资产证券化工具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效益非常重要。在金融市场,飞机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收入预期容易测算,是一种很标准的证券化产品,深得各类投资人的认可。
参考文献:
[1] 交通运输部. 2021年全国民航年中工作总结报告[Z]. 交通运输部,2021-07-12.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Z]. 2021-12-14.
[3] 陈华脉,谢奉军. 江西省通用航空需求分析——基于AHP分析与评价[J]. 中国市场,2016(45):135-137
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的应用分析
业务三部 张少雄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综合能源管理逐渐成为各行业关注的焦点。作为一种创新的租赁模式,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也逐渐受到重视。本文将从直接租赁和综合能源管理的概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优势、具体应用案例分析以及前景展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直接租赁定义
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将资产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在直接租赁中,出租人通常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获得资产的使用权。这种租赁方式在各种设备、物品的短期或长期租赁中应用较为广泛。
2. 综合能源管理定义
综合能源管理是指通过运用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企业的能源利用、能源转换和能源存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优化管理的过程。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
3. 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直接租赁不需要企业承担资产持有成本,这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核心业务和拓展新市场。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通过直接租赁可以避免因技术过时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从而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4. 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效率
直接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能源解决方案,包括能源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升级改造等一站式服务。这有助于简化企业能源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使企业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一、直接租赁和综合能源管理概述
1. 降低企业能源成本
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企业可以在不承担资
二、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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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家大型商场为例,该商场在日常运营中需要大量能源来支持空调、照明、电梯等设备的运转。为了有效控制能源成本并提高能源管理效率,该商场决定采用直接租赁的方式进行综合能源管理。以下是具体应用分析:
1. 能耗监测与分析
通过直接租赁的能源管理系统,商场可以实时监测各设备的能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能源浪费的问题。同时,通过对能耗数据的分析,商场可以优化设备运行方案,制定节能措施,降低整体能源消耗。
2. 设备升级与维护
直接租赁服务商可以为商场提供设备升级和维护服务。例如,当商场的照明设备老化时,服务商可以为其更换高效节能灯具;当商场空调系统需要维护时,服务商可以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这些服务可以帮助商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3. 能源供应与储备
商场通过直接租赁可以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和储备。服务商通常与多个能源供应商合作,能够确保能源的持续供应,降低因断电或其他突发状况对商场运营造成的影响。此外,服务商还会为商场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并恢复正常运营。
三、具体应用案例分析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的转型和环保意识的增强,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首先,国家政策对绿色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支持将为直接租赁市场带来更多机遇。此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综合能源管理,寻求降低能源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解决方案。最后,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将为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提供更多可能性。例如,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引入将使得能耗监测、数据分析、智能控制等变得更加精准、高效。
综上所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具有显著优势和广阔前景。通过将直接租赁与综合能源管理相结合,企业可以有效降低能源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未来,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市场需求增加以及技术的不断创新,直接租赁在综合能源管理中的应用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四、前景展望
参考文献:综合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
如何做好行业研究的一点心得
风险管理部 李环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渠道。君成租赁自成立以来,行业投向涉足通航、新能源、航天、半导体、化工、传统能源、房地产等多个领域。从项目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操作这些项目的业务人员往往不具备相关行业的学习经历和从业经验。因此,在接触一个新的行业时,如何能够做到快速切入,全面了解,对新涉足行业建立较为全面的认知,成为融资租赁业务人员面临的一大挑战。本文就融资租赁业务人员如何做好行业研究分享一点心得浅见。
要做好行业研究,我们需要做好三项工作:搭建研究框架、注重知识管理、形成行业地图。
沈联涛在《十年轮回》中说,要从三万英尺高度去看问题,先调焦至地面,然后慢慢地上升到三百或三千英尺,直到更加清晰地看出问题为止。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研究问题的方式。对于行业研究来说,我认为这样的方式是适用的。
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搭建框架,需要从政策、行业和公司三个方面去进行进行资料的搜集和研究。
政策方面,首先需要明白政策的指向,认准政策方向。比如在我国提出“双碳”政策目标后,有机构估算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超过百万亿人民币的投资,这会带动整个能源结构的变革,也意味着未来一代人在新能源领域的持续投入,带来巨量的市场空间。
产业政策对新能源领域的推动作用尤为凸显。比如近二十年来,我国光伏产业从两头在外,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窘境到如今整个产业的规模、成本和技术达到全球领先,实现平价上网,整个过程都离不开我国对光伏行业产业升级和财政补贴的政策引导。不可否认,无论是上世纪初美国工业的崛起,还是战后的“东亚奇迹”,都少不了关税壁垒、产业补贴和定向低息贷款这类产业政策的影子。而在中国新能源产业的棋局上,无论是上游的光伏、特高压,还是下游的新能源车,也都有产业政策这一只若隐若现的“看得见的手”在起作用。
最后,需要关注统计局定期发布的重要经济数据,从而对我国的经济规模、通胀水平、利率汇率等经济指标有较为全面的了解,比如大家非常关注的CPI、 PPI、PMI、LPR、社融数据等指标,统计局、央行和财政部等机构都会定期公布。通过跟踪观察和分析这些经济指标的变动,亦可从数据曲线的变化切实感受到国家经济的脉搏。而且,全面跟踪这些重要经济数据,对于进一步了解我国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理解经济周期与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都有很大的帮助。
行业研究,是我们进行行业研究的重点。我推荐《财经》杂志主编何刚看行业的三个维度,分别是行业规模、产业链条和竞争格局。
研究行业规模,我们可以了解一个行业的体量和重要性,比如,我们经常会对比A股与美股前十大市值的公司,从中得以管窥中美股票市场估值与国家上市公司经济结构的差异。
一、搭建研究框架
产费用的情况下,获得所需能源设备的使用权。这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资金管理和运营规划。
2. 灵活性强
直接租赁的灵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租期灵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短期或长期租赁;二是租金支付方式灵活,可以采取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三是租赁物品选择灵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租赁不同类型和规格的能源设备。
3. 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直接租赁不需要企业承担资产持有成本,这使得企业可以将更多资金用于核心业务和拓展新市场。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换代,通过直接租赁可以避免因技术过时导致资产闲置的风险,从而优化企业资产配置。
4. 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效率
直接租赁可以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能源解决方案,包括能源设备购置、安装、维护、升级改造等一站式服务。这有助于简化企业能源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使企业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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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其中A股公司市值单位为人民币,美股公司市值数据为美元
再比如这几年以来备受关注的半导体行业,2022年我国进口的集成电路金额高达4155.79亿美元,要超过当年原油进口金额3655.12亿美元。这种体量的对比非常直观地体现了集成电路的重要性不亚于能源。在半导体行业,仅英伟达一家就在游戏、软件、芯片和自动驾驶等领域具备超过万亿美元的市场空间。这也是在算力芯片领域占据绝对优势的英伟达为什么能够获得万亿美元市值,得到投资者认可的原因。
数据来源:英伟达公司官网
研究产业链条,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到行业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个环节的价值分布,还可以看到谁在主导这个行业。以光伏行业为例,我们知道,光伏的产业链可以分为硅料—硅片—电池—组件—电站几大环节,产业链上每个环节的价值分布、市场供需和盈利模式又有所不同。比如在硅料价格处于高位的2022年,硅料龙头通威股份的净利润高达324亿元,远超单晶硅龙头隆基股份的净利润148亿元。通过研究光伏产业链,能够进一步了解光伏产业链上游硅料作为一种化工品所具备的强周期性,了解产业链下游光伏电池制造技术逐步迭代的过程。从而对龙头公司选择产业一体化的动作有更深刻的理解。
图片来源:知乎
研究竞争格局,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市场形态,是寡头垄断、一大多小还是充分竞争。从而对市场的格局和趋势演变做出更好的判断。以国内空调行业为例,目前已形成了美的+格力的双寡头垄断格局。虽然格力以“掌握核心科技”的广告闻名,但实际上,空调核心部件压缩机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技术更新迭代的频率很低。空调厂商实际的核心竞争力更多体现在市场渠道上。而随着近些年国内GDP增速放缓、经济筑底、房地市场热潮消退,国内空调行业已经进入了存量博弈时代。格力、美的双寡头要保持增长,就必须吞并对方的地盘。这几年,格力眼看着竞争对手美的接连收购华凌(空调、冰箱)、荣事达(厨卫)和小天鹅(洗衣机),美的在冰箱、洗衣机、厨电和小家电的提前布局已经开花结果,这部分业务已经为美的贡献了半壁江山的收入,也让美的与格力的市值拉开了接近2000亿元。
搭建行业研究框架的过程就像种下了一颗种子,想让这颗种子长成参天大树,就需要给“知识树”不断地添加养料,这个过程就需要我们掌握行业信息,重视对企业的现场调研和定期跟踪。做好知识管理,就是这样的一个逐渐完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细节的过程。
二、注重知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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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涉足一个新行业,我们都会接触大量的新名词和新知识,为了更快更好地掌握行业信息,做好行业研究,公司为员工配置了全国顶尖的金融数据库,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企业信息、行业政策、产业链图谱数据、市场价格等各项经济指标,另外,数据库中也收录了券商分析师的路演、研报等各种资料可供学习研究之用。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
重视现场调研工作。在对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人员访谈时,切忌走马观花,浮于表面。每一次去企业现场进行调研都是宝贵的学习机会,平日里接触的宏观经济数据、产业扶持政策和企业经营表现都会在现场调研时加以印证,只有现场调研和面对面的访谈才能对企业的运行和人员工作的状态产生真切的体感,这是案头研究甚至远程网络直播也无法替代的过程。
定期跟踪,则要求我们及时跟进行业动态,比如新的技术变化、新的政策发布、新的价格变动以及目标企业的重要风险信息等。长期跟踪一个行业,了解了行业变迁的历史,也就能够对行业未来的变化趋势基本做到心中有数。
市场上经常参照的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有31个大类行业,当我们将这些行业都能够做到有一定的了解,再结合对宏观经济和政策的跟踪,我们脑中大概就会形成一幅类似下图这样的较为完整的行业动态推演的地图,这幅地图能够揭示经济运行中各类行业之间是如何相互影响的,显示各个大类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位置。从而让我们保持对宏观经济和行业变化较高的敏感度。
三、形成行业地图
提到对地图的敏感度,不得不举一个林彪的著名例子。林彪有一大习惯就是阅读地图,他经常在地图前面一看就是几个小时,研判分析各种数据。自1948年辽沈战役开始之后,东北野战军以雷霆之势攻克锦州后,迅速挥师北上与赶来增援的廖耀湘兵团在辽西碰面,一时间双方形成了混战局面。按照林彪的一贯要求,所属各纵队及师团每天都必须上报当日的战况和缴获情况。在一天深夜,值班参谋正宣读某师上报的数据,林彪猛然叫停,问道:“刚
才念的在胡家窝棚那场战斗的缴获,你们听到了吗?”坐在一旁的罗荣桓,刘亚楼等带着睡意的脸上出现了茫然,因为如此战斗每天都有几十起,不都是差不多一模一样的枯燥数字吗?
林彪见无人出声,便连问了三句:为什么那里缴获的短枪与长枪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为什么那里缴获和击毁的小车与大车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为什么在那里俘虏和击毙的军官与士兵的比例比其他战斗高?人们还没来得及思索和回答,林彪就指着地图上的那个点说:“我断定,敌人的指挥所就在这里!”果不其然,廖耀湘这条“大鱼”在胡家窝棚附近被逮个正着。
虽然林彪的这个例子与行业研究无关,却也透露出些许“功夫在诗外”的味道,那就是:热爱行业研究,因为这是一个学无止境且充满探索乐趣的事情。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及税负探析
业务一部 张汉裕
摘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直接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两种方式下,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税收政策适用情况及出租、承租双方的税负情况。
关键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所得税;税负
融资租赁按租赁对象可以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及不动产融资租赁。对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当前有明确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税收政策。对于不动产是否可用于融资租赁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从不动产融资租赁的经济性和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可执行层面,以及目前监管部门业务指导意见上,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主要方向。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又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直接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物件及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承租方为融通资金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后再租回的行为。
例:出租人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符合政策规定。承租人乙公司是生产企业,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甲公司。设备含税价452万元,进项税额52万元;租赁期限36个月,利率6%,按季等额本息还款,租金
一、直接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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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价为497.27万元,每季度收取租赁费41.44万元。为计算简便及税负可比,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本例对融资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均不考虑净残值,各税负的对比基数以不含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价格为准,承租方乙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项业务各阶段税负见下表。
租赁税负情况表
项目及税种 | 直接租赁 |
售后回租 |
||
出租方 |
承租方 |
出租方 |
承租方 |
|
增值税 | 1.18% | 0 | 0.58% | 1.30% |
所得税 | 2.18% | -25% | 2.43% | -25.30% |
合计 | 3.18% | -25% | 3.01% | -24.00% |
(一)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
1. 出租方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出租方提供有形动产直接融资租赁服务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无须扣除购买租赁物的本金,税率为13%。
2.承租方税收政策。直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方虽采用差额计税的方法,但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出租方须就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以该专用发票的税额贷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当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准许差额计税扣除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增值税额,借记销项税额抵减科目。之所以采用该种操作方法,是为避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承租方支付给出租方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应进项税额皆可抵扣。
3.税额计算及税负。出租方甲公司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增值税为:497.27÷(1+13%)×13%-52=5.21(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440.06万元(497.27÷1.13),销项税额为57.21万元(440.06×13%),甲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18%(5.21÷440.06)。对于承租方乙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7.21万元。由于乙公司是生产型企业,融资租赁成本在销售环节体现为销售价款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成本在销售环节对应的销项税额亦为:440.06×13%=57.21(万元)。该项业务,承租方的增值税税负为0。
(二)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
1.出租方税收政策。直接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与之相应,出租方以直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出租方从承租方收取的租金,不能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按分期收款处理。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并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出租方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方法为:本期应收租赁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
2.承租方税收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直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确认存在两种方法:一是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二是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情况下,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实践中,不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付款总额的情形极为少见,本文以第一种确认方法为准。
3.税额计算及税负。为简便起见,本文不采用分期计算方法,一次性计算出租方及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依据上述案例,出租方甲公司购入融资租赁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为400万元(452-52),不含增值税融资租赁收入为440.06万元(497.27÷1.13)。该项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0.06-400)×25%=10.02(万元),税负为2.28%(10.02÷440.06)。对于承租方乙公司,其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及其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承租方乙公司向出租方甲公司支付的款项总共可抵扣进项税额57.21万元,乙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40.06万元(497.27-57.21)。该440.06万元作为乙公司的融资成本,通过折旧方式从应纳税所得额中逐年扣除。由于本例不考虑净残值,总共可抵减乙公司所得税10.02万元(440.06×25%),税负为-25%。
(一)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
1.出租方税收政策。根据36号文规定,出租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相比直接融资租赁,允许差额计税的扣除项目中不再包含车辆购置税,是由于售后回租租赁物是承租方购置,如租赁物发生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及负税人皆是承租方。对于出租方税额的计算,须作三方面理解:一是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之所以不含本金,其税收政策依据是《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公告)。该公告规定,承租方出售作为售后回租租赁物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承租方出售租赁物不征收增值税,出租方购入时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为不增加税负,出租方收取租金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本金作为差额计税项目从销售额中剔除。二是实际操作中由于本金不属于实质上的租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因此规定,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包括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本金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承租方不可以抵扣,本金被视作对租赁物的赎回成本或借款。三是税率。由于融资租赁被归入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中,其税率为6%。
2.承租方税收政策。如前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被归入金融业的贷款服务税目。根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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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6号文规定,购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承租方支付的包括本金在内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亦不能差额扣除。
3.税额计算及税负。假设上例中,租赁设备原属于乙公司,乙公司以含税价452万元购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52万元;购入后,乙公司立即将设备以4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后租回,其他条件不变。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未发生本外币借款及发行债券,其应承担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本金的价款及价外费用,金额为45.27万元(497.27-452),该部分金额相当于融资利息收入。增值税税额为:45.27÷(1+6%)×6%=2.56(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方式下,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增值税2.56万元,税负为0.58%(2.56÷440.06)。对于承租方,购入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完全不能抵扣,支付的融资利息全额计入成本,金额为45.27万元。但融资成本在销售环节体现为销售价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融资成本对应的销项税额为:45.27×13%=5.89(万元)。承租方购入租赁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金额为52万元,租赁物购置成本于生产过程渐次转移至销售收入中,该部分成本在销售环节对应的销项税额亦为52万元。因此,承租方乙公司就该项业务总共缴纳增值税为5.89万元,税负1.3%(5.89÷440.06)。
(二)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
1.承租方税收政策。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所得税上不确认销售收入。对于该租赁资产,承租人仍须计提折旧,计税基础是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已被归入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处理上,虽未明确其业务定性,实质上亦是将该其视为贷款业务加以规范。
2.出租方税收政策。如上所述,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出售资产不确认收入,与此相应,出租方亦不应确认资产。因承租方支付的租赁费作为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所以,出租方取得的收入亦应视作利息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税额计算及税负。上述案例的承租方乙公司仍应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400万元(452÷1.13)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由于承租方乙公司将设备以4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后回租,452万元应视为贷款本金,所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相当于融资利息的金额为:45.27万元(497.27-452)。如前所述,该部分融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须全额计入成本。因此,折旧及融资利息部分共抵减企业所得税:(400+45.27)×25%=111.32(万元)。承租方税负为-25.30%(-111.32÷440.06)。对于出租方,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应先剔除相当于本金的租赁资产价款部分,再将作为差额的融资利息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最终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租方甲公司该项业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97.27-452)÷1.06×25%=10.68(万元),税负为2.43%(10.68÷440.06)。
两种融资租赁方式下,增值税决定其总体税负的轻重。对于出租方,选择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比较节税;对于承租方,选择直接融资租赁比较节税;由于出租方提供两类融资租赁业务,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以差额计税方式扣减对外支付的本外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其相应承担的增值税亦会减少。两类融资租赁中都存在承租
三、建议
人对租赁物折旧的计提。若承租人预测前期利润较大,应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保证折旧费用充分抵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预测后期利润较大,应选择较长折旧年限,采用平均折旧方式,保证后期的应税所得得到适当抵减。
附数据要素:
设备含税采购价款452万元,值税率13%,设备不含税价款400(452÷1.13)万元。
租赁利率6%,租期3年,等额本息按季后付,含税租金总额497.27万元,不含税租金总额440.06万元(497.27÷1.13)。
参考文献:
1. 李颖、王尤贵,重要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税务处理探讨,法律与税务.
2. 姚红娟,浅谈融资租赁业务中的税收成本,税务园地.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5.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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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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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阳明心学
资金管理部 刘薇薇
王阳明一生能文能武,足智多谋。作为武将,他在明朝危急关头力挽狂澜,屡建奇功;作为思想家,他创立的“阳明心学”流传后世几百年,他的学说直至今日还受到海内外人士的追捧。
人生之路,就是一连串的未知构成的,但一个人只要认准自己的方向,就不会偏离太多。年少时,王明阳便立下了“读书做圣贤”的鸿鹄之志。他在追寻圣贤之路上百般探索,他习读百家书、研究兵法、苦练书法、讲学布道,历经格竹失败、求仙访道、科举落榜、被贬流放......这些追寻,拓宽了他的认知,也成了日后改变他生活的能量。他的一生跌宕起伏从,但他一直保持他的初心,但行好事,从正念发心,正处看待变化,正眼看人。
有幸得以静下心来品读阳明心学,触摸王阳明的心学,就如同用双手轻轻抚摸心里最深处的秘密。阳明心学是我们修炼强大内心的神奇智慧,给我们指明了如何过上自在、从容的生活。
一、事事精细成就百事,时时精细成就一生
王阳明认为治学要时时刻刻抱着求知的心态,勤奋才能成才,做事也一样要勤奋、细致才能成功。庄子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若想有美好且成功的人生,必须不断学习,在学习中问的问题越多,说明学的越深入。而要想“问难愈多”,必然离不开勤奋。
二、人须在事上磨,方能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动静不失其心
1496年的王阳明在会试中再度名落孙山,有人因落榜而嚎啕大哭,王阳明却无动于衷。大家以为他是伤心过度,于是都来安慰他。王阳明脸上掠过一丝沧桑的笑,他说:“你们都以落第为耻,我却以落第动心为耻。”
不是每块石头都能成为璞玉,不是每个贝壳都可以孕育出珍珠,也不是每粒种子都可以萌生出幼芽。面对人生中的诸多艰难困苦,王阳明已经上升到了一种心灵上的自觉和淡定。他认为,艰难困苦的经历,是对心性的最好磨砺。
三、省察是有事时存养,存养是无事时省察
孔子说“吾日三省吾身。王阳明说,就算笨拙的人,如果能做好省察,那么愚蠢也会变成聪明,柔弱也会变成刚强——静时存养,动时省察。省察是动态的,有事的时候要省察,随时注视事态的发展,随机应变;而存养则是静态的,之所以可以保持静态,这是因为事情已经过去,但虽然“事”已经过去,还可能再来,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情再次发生做好准备。
同时,自省是一面莹澈的镜子,它可以照见心灵的玷污,继而照亮前进的路途。生活的真正悲剧并不在于我们没有足够的优势,而在于未能使用我们的优势。我们的时间有限、精力有限,不可能把所有的事情做到最好,但是我们一定可以把其中的一件事做到最好。一个人能审视自己的不足与缺点,不断地反省,并不断去改变和完善自己,才会不断地提高。若能通过自省找到自己的优势,并将优势发挥到极致,他就能够在该领域中取得非凡的成就,获得人生的成功。
四、日间功夫觉纷扰,则静坐。觉懒看书,则且看书。是亦因病而药
这句话翻译过来的意思是——越不想看书,越要硬着头皮看。如果白天觉得烦躁不安,那么就静坐。就算不想看书,也必须去看。这是对症下药,是矫正心态的一种方法。
王阳明认为,浮躁的心,总是会本能地往舒服上跑,往享乐上靠。这样的心灵越是贪恋舒服享乐,就越不会成长、成熟,甚至还会变得更加浮躁、肤浅。要扭转这种状况,就要逆着自己的性子来,越不想做什么,就越要耐着性子去做。这是对自己心性的磨砺,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考验。
日本民间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在深山里,有一种特别的蛤蟆,它和同类相比不仅外表更丑,而且还多长了几条腿。人们抓到它后,将其放在镜前或玻璃箱内,蛤蟆一看到自己丑陋不堪的真面目,不禁吓出一身油。这种油,也是民间用来治疗烧烫割伤的珍贵药材。这是我在读黑泽明的自传《蛤蟆的油》时,扉页上的一段话,书中还写到:晚年回首往事,黑泽明自喻是只站在镜前的蛤蟆,发现从前的种种不堪,吓出一身油,这油的结晶就是这部自传。
读书,总有收获,如同交友,因为我们并不是光凭自己就能生活的很充实。于是就在我的记忆中,找出一些曾经使我得以有今日的成熟和见识的力量,以及与这种力量有关的人和发生的事,重读他们,等我年老时,也学习这蛤蟆照镜,吓出一部属于自己的杰作。
因受宦官排挤,王阳明被贬到穷山恶水的蛮荒之地。在这个小地方,他却悟出了大道理:大事虽大,但也要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到了极致,自然成就大事。粒米中藏须弥山,许多不起眼的人、事、物都有不可限量的能量,“小”中往往蕴含有无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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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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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学”促“三种能力”提升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浅议金融企业如何开展好主题教育
综合管理部 康亮亮
在全党深入开展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于统一全党思想、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金融企业,开展好主题教育,要以“四学”为抓手,坚持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特色,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推动主题教育走实走深。
一、班子带头学,提升政治能力,在理论学习上入心入脑
各级党组织要将广泛学与重点学相结合,通过组织党员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不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利用党委会(党总支会)、中心组学习等形式,抓好班子带头学、集中学;坚持将理论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根据岗位职责不同,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抓好重点学;各级领导干部通过讲授专题党课、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会等形式,积极组织好分管部门、所在支部的主题教育,抓好领学督学;组织党员干部赴红色教育基地开展现场研学、主题党日等活动,抓好现场教学,推动主题教育真正入脑、入心、入行。
二、带着问题学,提升思维能力,在调查研究上求真务实
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始终,努力提高“七种思维能力”,切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作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钥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影响企业发展的老问题,积极开展“课题式调研”“督导式调研”“约访式调研”,全面摸清实情、破解难题。
三、联系实际学,提升实践能力,在推动发展上见行见效
总书记指出,“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目的在于运用”。要坚持把主题教育与落实“三个年”活动工作部署、推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是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应始终秉承“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经营理念,不断创新业务模式,用好政策支持工具,助力地方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聚焦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同时,陕西省目前出台了《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力度,因此处理好风险防控与经营发展的关系对企业高质量发展有重要影响;三是聚焦体制改革。围绕“三项制度改革”要求,以优化机构、优化岗位、提升效能为重点,使企业焕发出新的发展活力;四是聚焦资源整合,全面摸清家底,盘活各类存量资源,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通过“四个聚焦”,激励干部员工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着力促成一批高质量项目落地,办成一批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实事,形成一批助力发展的体制机制。
四、常态长效学,坚持边学边改,在检视整改上持续用力
开展主题教育不是一时一事之事,需要久久为功、长期坚持。坚持边学习、边对照、边检视、边整改,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切实让党员干部受教育、有触动,让员工看到真变化、真改进;各级党组织要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纠正工作偏差,推动主题教育各项任务具体化、精准化,提升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宣传主题教育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切实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开展主题教育是今年的首要政治任务。作为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读原著、悟原理、重实践、促发展,全面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在推动陕西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勇担重任、再建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