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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汲水集第三期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编者   
2021年11月

CONTENTS 目录

汲水集

本刊编委会
Editorial board

张鹏省
王光友  李永毅  杨佳强
任超伟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刘   琪  折    丽
王    楠  高峥嵘  涂晓婧
李    悦

主任:
副主任:
编委: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
          168号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话:029-61830019
传真:029-89603625

2021年第三期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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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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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
新发展格局“四保障六提升”行动的意见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涉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占比超60%,租赁公司会有何影响?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租赁保证金到底该如何抵扣? 
从并表监管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问题 
7月30日政治局会议政策解读及对租赁行业影响简析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
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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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三期 

行业动态

Business Update

中建投租赁公司向某公交公司投放融资租赁款
助力绿色交通产业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21年第二季度运行情况概览 
大力支持澳门融资租赁发展
市场回暖 政策护航飞机租赁市场展现
更多发展空间 
金融租赁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公开市场融资情况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两极分化 中小商租开启融资困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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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Business Update

ABN市场发展渐入佳境 创新、风控两手都要“硬” 
2021年融资租赁公司已完成增资额达200多亿元
占总增资额52%! 

行业中的我们

Us in the Trade

君成租赁经营管理精细化杂谈 (副总经理  李永毅)
借“碳达峰、碳中和”之东风谈融资租赁“低碳”业务
(业务一部  张汉裕) 
强化培训筑根基,恪守初心再启程--关于培训
《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担保》的心得体会
(业务二部  左雅祺)
“双循环”新格局下融资租赁企业的机遇与“修身”之道 
(业务三部  李莎)
融资租赁租后管理感悟(业务三部  张少雄)
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近况(2021年)
(战略业务部  杨阳)
融资租赁案例分享—加速到期情境下违约金如何主张? 
(风险管理部  杨景良)
做好资金管理,促进持续发展—宏微观方面的思考与设想 
(资金管理部  苟涛)
数字化时代的档案管理工作 (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汲水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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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02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
“四保障六提升”行动的意见:多项措施鼓励发展融资 

【内容摘要】为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期,江苏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服务新发展格局“四保障六提升”行动的意见。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行动意见》从总体要求、四个保障六个提升、组织实施等三个方面提出了39条工作意见,指导辖内银行业保险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践行江苏“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新使命新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行动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明显增强,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产品供应更加充分,服务效率持续提高,服务覆盖面稳步拓宽,实体经济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缓解,对“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的金融支撑更为精准有力。
《行动意见》提出在扩大有效投资、消费提档升级、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等四个方面积极保障有效金融服务需求。《行动意见》明确在六个领域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一是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普惠性。围绕促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提质、推动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扩面、深化个体经济金融服务、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期限管理和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和保障作用等六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二是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精准性。包括健全乡村振兴专业化工作机制、扩大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助力“富民强村帮促行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副产品供给安全、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等六个方面。三是提升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主动性。主要措施有强化民营企业融资监测考核、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健全“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和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四是提升金融服务制造业有效性。提出优化金融服务制造业工作机制、聚焦“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优化制造业企业授信风险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五是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动性。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加大科技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科技保险和开展多种形式“银保政企”对接活动等四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六是提升金融服务绿色发展实效性。通过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机制建设、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助力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加强绿色融资产品模式创新、丰富绿色保险产品服务体系、推进环境信息共享和披露等举措提升金融服务绿色发展质效。
《行动意见》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确保各项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和监管评价,对推进成效不明显的银行保险机构,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近年来,江苏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安排,江苏银保监局连续出台了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服务、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等多个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启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首批开展“百行进万企”试点,成功助力50户大中型民营企业融资解困,率先出台苏版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2条。据悉,近年来,江苏银行业保险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银保监会、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安排,江苏银保监局连续出台了建立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乡村振兴试点示范、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深化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服务、加强环保信用建设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等多个指导意见,在全国率先启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首批开展“百行进万企”试点,率先出台苏版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12条等各项措施,成功助力50户大中型民营企业融资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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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内容摘要】此次上海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行业内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相较于去年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而言,上海监管办法在对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构建、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管、对融资租赁客户权益的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要求。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张胜团队 申小豪

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2周年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沪金规〔2021〕3号)》(以下简称“上海监管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上海监管办法的颁布实施引发了行业内的普遍关注,特别是相较于去年银保监会出台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而言,上海监管办法在对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构建、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管、对融资租赁客户权益的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范要求。具体而言,我们总结了如下关注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规范
1.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此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监管规定都直接设定由省级监管部门统一审批,例如北京[1]、河北等地的监管规定;但随着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出现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实行省级和区县级双层审批机制,例如上海、江苏等地的监管规定;还有部分省市,例如云南,在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办法时,虽然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省级部门统一审批受理,但在发布的正式监管规定中亦调整为先向县级部门提交申请后逐级报省级部门批准。
此次上海监管办法明确了“市-区”两级的设立审批机制,在该机制下,一方面,便利了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所在区的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机关构建更加科学的层级化行政监管体系。
2.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具备一定金融属性的企业,各地监管办法均设立了较高的条件标准。相较于已经废止的北京监管办法要求注册资本2亿元必须一次性实缴出资到位,上海监管办法则沿用2016年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仍然将最低注册资本设定为1.7亿元,且要求“有明确、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并“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上海监管规定的“通情达理”。
除注册资本外,上海监管办法还对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章程制度、发展规划、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转股限制等方面设立了严格门槛,并且明确提出拟任高管须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通过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保障、制度安排以及专业管理,维护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3.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求
对于目前已经设立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随着业务扩展、异地管理、项目风险隔离等现实需求,往往需要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对此上海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在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时,均应参照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办理。具体而言,在设立程序上,需通过“市-区”两级的设立审批;在设立条件上,拟设立的融资租赁母公司自身亦需达到设立满一年等条件。可见上海监管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要求较高。
4.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变更为内资试点公司
鉴于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股东要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难度等问题,长期以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系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及存续的主要形态[2]。但随着《外商投资法》取代三资企业法后,内外资企业同等政策原则的贯彻,以及外债融资优势不再明显,部分央企、国企系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还面临清理“僵尸企业”类型境外股东的政策压力。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拟申请变更为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对此上海监管办法为变更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
1.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的正面清单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上海监管办法和银保监会的22号文一样从“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个方向进行规范。在“正面清单”方面,上海监管办法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监管办法相同,均直接引用22号文所列举的八种业务类型,主要含盖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收费业务。
2.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的负面清单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的“负面清单”,上海监管办法相较于22号文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范,除严格限制融资租赁公司禁止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外,还将“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列入负面清单中。一方面,强调了融资租赁作为特许经营的金融类业务属性;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类公司的业务操作要求。在强调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服务属性和非典型担保属性的大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力取回租赁物的传统模式将面临司法和行政监管双重层面的更大压力。
3.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银保监会22号文并未具体列举,仅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此上海监管办法明确列举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融资渠道,包括:向银行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等。
横向对比来看,上海监管办法相较于其他省市监管规定中的融资渠道,新增列举了“转让融资租赁资产”。鉴于目前仍有部分司法实践观点对于“转租赁”(多层嵌套融资租赁)业务是否合规有效存在质疑。相较于已在“正面清单”中列举融资租赁公司可转让租赁资产,上海监管办法更加强调了转让租赁资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融资渠道,进一步为“转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更强的支撑依据。
4. 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
对于融资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重点,关于“融物”属性的认定标准,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在行政监管层面都引发较大讨论。22号文出台以来,对于适格租赁物的合规要求一般须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条件,但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对辖区内融资租赁物的范围作出适当调整。对此,从目前各地的监管规定来看,绝大多数的地区仍然参照22号文的规定将租赁物范围严格限定在“固定资产”,但已有部分地区(例如厦门市)在监管规定中明确肯定“租赁物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3]。
此次上海监管办法虽然没有直接突破22号文的规定,但值得关注的是,在条款规定的表述方式上,上海监管办法特别强调了对租赁物的前述限定要求仅为“一般应当”并明确表示“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实则为融资租赁物的范围拓展奠定规范基础,期待不久上海地区对租赁物在固定资产范围外的适当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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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1. 设置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监管指标的弹性空间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强化风险意识,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银保监会在22号文中增加了对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和关联度等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将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标准之下[4],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较大的风控和监管压力。
值得关注的是,上海监管办法虽然在监管数据指标上引用了22号文的规定,但同时设置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明确规定对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领域的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监管指标可进行适当调整。如此弹性空间的设置,除将对相关厂商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带来重大利好外,也在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能够更好助力服务于高端制造、民生建设等实体经济的发展。
2. 规范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的制度建设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陆续颁布出台,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逐步构建。在国家层面愈发重视网络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企业的数据合规要求也愈发严格。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业务中必将涉及大量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对此上海监管办法从两个维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制度建设提出要求:一是要求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相关制度,旨在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公司自身的信息安全;二是要求建立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旨在防止融资租赁公司不当使用或泄露客户信息。
3. 融资租赁公司收费标准的规范要求
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1〕第3号公告便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虽然该公告并非具体针对融资租赁公司,但作为具备金融属性的公司仍然需要予以关注。在此背景下,上海监管办法明确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费用时,一方面需要事先告知收费金额或收取标准;另一方面所收取的费用亦不得超过上限标准。
关于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的利率保护上限问题,在新民间借贷解释[5]出台后引发广泛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利率上限规定,但并没有正面对金融机构利率保护上限做出规定。根据2021年最高院的裁判案例[6],目前仍然引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金融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定为24%/年。未来是否还会出台具体针对金融机构的利率规定仍待观之,但在目前倡导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大背景下,已有部分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明确通过发文形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将IRR控制在8%以内[7]。
4. 加强对个人客户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从国务院到央行银保监会再到最高院,行政监管和司法层面都不断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2021年初,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特别针对个人客户出台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强调了对个人客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本次上海监管办法在除前述信息安全、收费标准的规定外,特别在第三十五条专设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保障客户权益的要求:一是向客户如实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二是有效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三是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争议处理机制。
四、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责任
1. 建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为便于监管信息归集、行业数据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上海监管办法提出建立“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协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在该平台进行初始备案后,需要还需要将以下信息通过该平台进行报送:公司的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公司定期业务经营情况及财务报告、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等。
同时,上海监管办法根据22号文的规定,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双重监管模式,并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每年须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监管评级,并进行分类监督管理。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还将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
2. 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
除行政部门的监管外,上海监管办法还特别强调了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发挥自律管理、配合监管、处理投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多层面的监督管理,构建起科学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

此外,上海监管办法还同时特别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积极参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在风控、合规、审计等方面亦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第三方人员发挥专业作用。
3. 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严格监管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方面,上海监管办法相较于22号文拓宽了责任主体的范围,22号文中仅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两部分的主体责任,而上海监管办法除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董监高外,还特别增加了“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调了在融资租赁行业监管体系下,任何主体出现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特别是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更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职责。
4. 设置合理弹性的过渡期安排
根据22号文的规定,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对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安排,对此上海监管办法在第五十七条明确上海地区的过渡期系截至2023年6月底(距现在已不足两年)。但考虑到飞机租赁、船舶租赁等项目的业务周期较长,对于开展该等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上海监管办法的弹性规定安排,顺应了市场化的监管要求,使监管规定在规范和强化金融监管秩序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小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影响。
结 语
上海监管办法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多元化、多层级融资租赁监管体系,顺应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市场化监管要求,设置了灵活弹性的监管空间,在强调融资租赁金融属性的同时,鼓励和引导融资租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轨道。在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合规制度的同时,上海监管办法还在收费标准、信息安全等方面强调了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个人客户权益的保障。
上海监管办法通过对融资租赁监管体系的构建、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管、对融资租赁客户权益的保障,为构筑和谐稳定的金融安全和市场秩序提供助力支撑。期待在上海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后,能够更加有效地保障和推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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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占比超60%,
租赁公司会有何影响?

【内容摘要】疫情发生以来,在宽货币、宽信用的政策环境下,以城投平台有息债务为主要载体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控增化存”方面出现了一些乱象。进入2021年后,在国内经济财政逐步恢复至疫前水平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防风险”的政策安排重回既定轨道,3月国常会提出“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作为地方政府“去杠杆”的核心,城投平台开始在信贷、债券、非标等再融资渠道都受到新一轮监管收紧,其中尤以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关注度最高,15号文及其补充通知对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新增流贷及流贷性质的融资做出了新的限制,市场影响较广。基于金融的系统性,这些涉性债务的城投平台占比超60%,租赁公司会有何影响?
来源:融资租赁培训

疫情发生以来,在宽货币、宽信用的政策环境下,以城投平台有息债务为主要载体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控增化存”方面出现了一些乱象。进入2021年后,在国内经济财政逐步恢复至疫前水平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防风险”的政策安排重回既定轨道,3月国常会提出“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作为地方政府“去杠杆”的核心,城投平台开始在信贷、债券、非标等再融资渠道都受到新一轮监管收紧,其中尤以银保监发〔2021〕15号文(以下简称“15号文”)关注度最高,15号文及其补充通知对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新增流贷及流贷性质的融资做出了新的限制,市场影响较广。基于金融的系统性,这些涉性债务的城投平台占比超60%,租赁公司会有何影响?
第一,发债城投平台涉及隐性债务的有多少?即政策监管涉及的范围有多大?
由于隐性债务并未有公开数据,我们以此前营业收入当中有涉及公益性项目或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当中涉及政府为统计口径,以粗略匡算或有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注:对于涉及准公益性项目的营收,比如水务、高速、轨道、公交等运营收费,在此统计口径当中并未纳入):
通过梳理,剔除并表子公司后有存量债的2584家城投平台中(包括了产投、以及省级各类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有1608家城投平台营收当中有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棚改、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一级开发建设等与公益性项目相关、可能形成隐性债务的收入,对应看应收类款项当中有对当地政府的应收款项,因此,从大数上来看,隐性债务的影响范围较为广泛。
第二,对于承担隐性债务的城投平台,是否会有新增融资受限的约束?
近三年,特别是2020年受益于疫情后政策宽松,相关主体都有普遍的融资改善。但是此一时,彼一时,市场担心因为要用好稳增长压力较小的窗口期,所以带来新增融资受限问题,目前在红橙黄绿等诸多领域已经有所涉及,是否会进一步蔓延到涉及隐性债务的平台企业,如果涉及会如何影响?值得我们思考和观察。
第三,非标融资受限基本是长期趋势的情况下,如何评估影响?

从报表数据来看,2018年以来,长期借款占比、长期应付款占比是有所下降的,而应付债券占比是在提升的,一方面是近三年在再融资环境宽松下发债净融资量确实有所提升(这里面有很大比例也是银行投债),此外存在部分理财直融也是计入到了应付债券,故而从上述趋势上可以看到:过去几年或更多是通过银行投债(包括自营和理财)或者理财直融等通道进行了相关的置换和转换,而在压降融资成本以及政策监管压缩的大背景下,以信托、租赁等非标置换并非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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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否会因为新一轮隐性债务的管控而导致城投债券违约风险上升?
早在2017-2018年就有一系列文件对此进行阐述,但禁止新增隐性债务并不意味着城投平台不能新增债务,关键在于“市场化”和“规范化”。经历过去三年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的推进,如何合理看待总体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我们重点对比2018年以来政策对于隐性债务处置的原则和态度,两个层面:
(一)对于禁止新增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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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妥善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自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以及中发[2018]27号文便有自上而下就存量隐性债务如何化解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而后国办发101号文、国办40号文、33号文均有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平台公司的合理融资需求,防范存量隐性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2019年银保监45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参与存量隐性债务化解置换的原则:
(1)置换范围必须是各省级党委和政府汇总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量范围内,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并实际提款而相应形成的,记录在财政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清单中的债务;
(2)置换原则包括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对应资产清楚、项目具备财务可持续性、化债方案明确且切实可行、短期债务压力较大的到期债务;
(3)此外还有一些底线原则:比如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对应到期债务的本金,不得用于项目建设;不能超原期限;不得通过发放流贷性质的融资置换存量到期隐性债务。

从影响上来看:在短期内城投面临融资收紧的态势是明显的,对于估值或有一定冲击,新增外部融资边际减少,对于财力较弱、债务较重、过去几年债务化解工作落实较差的区域主体冲击更明显。
但考虑到宏观政策诉求和延续性,以及存量隐性债务的庞大规模,我们判断政策可能还是按照: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到坚定、可控、有序、适度。不会引发城投大范围的信用事件,特别是城投债券。一方面政策对于存量滚续始终有所安排,另一方面对于约束新增部分,从政策行文到实操落地还是保有弹性,对此我们需要作出合理的评估。

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内容摘要】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当地的监管细则,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将不断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本次上海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体现出这一行业发展趋势。除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外,上海市暂行办法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早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过渡方案,优化企业合规、内控管理。
文章来源:星瀚微法苑 ,作者卫新 李凤翔

2021年02月0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规则、负面清单、监管指标等制定了细化要求,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07月26日,《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下发,并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上海市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细则正式落地。
与征求意见稿及银保监会2020年度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比,上海市的暂行办法进行了哪些主要调整?有着怎样的增添与变化?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与解读:
一、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与设立材料的部分调整
(一)拟设融资租赁公司需经区-市两级审核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在上海市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应向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行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虽此次暂行办法仍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融资租赁行业“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机制”,但在企业准入方面,暂行办法不再强调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商相关部门审核”后才出具相关意见。
(二)注册资本缴付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应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即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七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须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有合理的实缴到位计划。在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方面,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要求股东应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或设立后六个月内按注册资本及时实缴出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上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6年下发的《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持一致。需提示的是,通知中要求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并未给予六个月的缴付期限。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后,拟设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是否可实际放宽至设立后六个月,仍有待考量。
与其他地市相比,目前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厦门市要求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同样要求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一般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要股东需财产状况良好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设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控股股东一般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股东一般均应为设立满一年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而不局限于“控股股东”。
另外,原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控股”股东财务状况良好,暂行办法正式文本调整为“主要”股东财务状况良好。这也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对股东财务状况的审核将不仅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
(四)拟任高管任职资格适当放宽,删除高管从业年限的限制要求

除对融资租赁公司股东准入资格的调整外,在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时的高管要求方面,暂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放宽。征求意见稿要求拟任高管应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可看出该任职条件的设置一定程度上有参考北京市的监管细则要求(北京市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拟任高管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且融资租赁业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但正式下发的暂行办法删除了对拟任高管具体从业年限的要求,仅指出拟任董监高应“有必要的专业背景与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拟任高管中应“至少应有一名熟悉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的专业人才”。
(五)设立时所需提交材料的细节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所需材料进行了部分调整。例如明确公司章程需全体股东一致签署、不再明确控股股东提交“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股东提交“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而统一为股东提交“最近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在经营场所方面,修订为提交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避免了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场所经营时可能需同时提交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的问题。
总体而言,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融资租赁公司准入条件持适当放宽的态度。另需提示融资租赁公司的是,除征求意见稿中,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跨区变更住所、变更控股股东及新增股东、合并、分立需参照设立条件、程序办理外,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也应参照设立条件、程序申请办理。该规定与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SPV项目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另行单独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相比,有较大的调整。
二、业务经营、监管指标与银保监会原则一致,但增加监管指标的可适当调整范围
(一)租赁物要求与银保监会原则性规定基本一致
银保监会2020年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融资租赁留下了监管“口子”。目前,上海市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适格性要求与银保监会的规定基本一致,第二十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一般应当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与其他地市监管细则对比,厦门市监管细则已明确无形资产可做租赁物,北京则是在监管细则中删除了“固定资产”的限制性描述,仅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并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整体上看,暂行办法虽未明确无形资产是否可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但结合目前的条文规定及上海市既往的监管政策,相信对此仍会持有较为开放的态度。
(二)负面清单的细化与增加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负面清单,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五项要求。上海市制定本市暂定办法时,在银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及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催讨债务或处置租赁物两项规定。同时暂行办法将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的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的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均纳入禁止行为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注明依法开展的股权融资,以及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情形为该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与北京市的11项负面清单相比,上海市暂行办法在条文上有所缩减。
(三)监管指标增加可适当调整的范围
此次上海市暂行办法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的各项要求,均与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有所不同的是,上海市的暂行办法在第五十六条提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在航空航运、海工装备、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高端制造、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城市更新、民生保障等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导向领域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可结合监管评级情况,对其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的监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即符合前述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将可能有别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

(四)强调信息安全制度的建设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重大事项信息报送的义务
信息安全制度建设、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义务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报送义务为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在银保监会规定基础上增加的细化要求。需融资租赁公司予以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同时,在发生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或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重大风险时限的报告/重大事项报送义务。
三、更强调对个人客户业务风险提示与风险控制
(一)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需稳妥审慎开展
对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稳妥审慎开展要求,可谓是上海市暂行办法的一项特色规定。2021年1与21日,上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已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管控、审查、展业、宣传、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各项要求。展现出了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保理行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高度关注。此次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也再次强调“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应当在风险总体可控、经营可持续的前提下,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稳妥审慎开展。”结合负面清单中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暴力催收、处置租赁物的规定,开展涉个人客户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例如汽车类融资租赁企业)需更加谨慎。
(二)明确对个人客户的风险提示义务
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个人客户如实、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应当依法保障个人客户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向客户收取的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应当事先告知并明确约定具体金额或收取标准;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或司法解释有明确标准的,不得超出规定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且融资租赁公司往往把控合同话语权。故对于合同的关键条款(例如费用、保证金、违约金等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为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解释,既是为了符合监管要求,也是为了尽量降低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被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在合同设置上,甚至可以要求客户在相应关键条款处以抄写条款或签名确认等方式,确认融资租赁公司已为客户充分解释条款、揭示风险。
四、结语
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纷纷出台当地的监管细则,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的行业监管将不断完善,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要求将不断提高。本次上海市出台的暂行办法也体现出这一行业发展趋势。除经营飞机、船舶等租赁期较长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可申请适当延长过渡期外,上海市暂行办法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置的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尽早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过渡方案,优化企业合规、内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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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保证金到底该如何抵扣?

【内容摘要】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一般会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租赁保证金,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但如承租人违约未付租金的情形出现,保证金如何抵扣,在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却存在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情况如何,笔者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一、同一法院临近时间的裁判存在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02号判决书(案例一)指出,“根据该合同第7-4条约定:‘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当期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乙方必须于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及相应逾期利息,否则,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11-3条约定的相关权利。’该条款对案涉租赁保证金发生抵扣的条件、时间及抵扣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金岩化工公司未能如期支付租金时,违约行为发生,此时长城国兴公司即应行使以租赁保证金抵扣被逾期给付的租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019号判决书(案例二)指出,“扣除保证金是中民公司的权利,但上述约定并未限定中民公司扣除保证金的时间,故中民公司没有在2018年4月15日立即扣除保证金,不能认为是扩大了洪雅凯迪违约构成的损失。原审判决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判令从应付款总额中扣除该1250万元并无不当,洪雅凯迪及凯迪集团关于中民公司未以保证金抵扣到期未付租金以防止扩大损失,无权要求洪雅凯迪承担违约责任、赔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抵扣顺序方面,案例一支持抵扣未付租金,案例二支持抵扣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包括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在抵扣时间方面,案例一支持承租人违约时立即抵扣,案例二支持实际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之日抵扣。
二、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的裁判存在变化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3号判决书(案例三)指出,“本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折抵应付未付租金’的约定,涉案保证金的用途之一即为折抵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确立的减损规则,一审法院主动将保证金用于折抵到期未付租金,以降低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本金,亦无不当。”在抵扣顺序方面,案例三支持抵扣未付租金,抵扣时间为违约时立即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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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发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应当对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进行抵扣。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
该审判纪要与案例三裁判观点在抵扣顺序存在不同,前者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者优先抵扣未付租金。在抵扣时间方面也存在不同,前者抵扣时间为租金提前到期日,后者抵扣时间为违约时立即抵扣。
三、笔者观点
 案例一至案例三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均主张保证金抵扣顺序及时间有约定从约定,根据《民法典》自愿原则,笔者认为合理。
 在抵扣顺序方面,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扣,第二种是先抵扣未付租金,第三种是抵扣所有应付未付款项。在抵扣时间方面,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在提前到期日抵扣,第二种主张承租人违约时立即抵扣,第三种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有款项时抵扣。
 笔者认为,在保证金抵扣顺序及抵扣时间方面,从保证金设置的目的、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角度应支持保证金在违约时抵扣未付租金。第一,保证金的用途为折抵承租人到期未付租金,其是对未付租金的担保,存在违约行为即应抵扣。第二,保证金在违约时抵扣未付租金符合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违约时,用保证金抵扣未付租金的行为即为防止承租人损失扩大的行为,应得到尊重。第三,保证金在违约时抵扣未付租金符合公平原则。保证金在租赁期内对承租人不计息,承租人已经丧失取得保证金利息的利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通过利用承租人的保证金获利。如不容许承租人将保证金与未付租金进行扣减,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的情形下,容许出租人以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为基数计算罚息,对承租人显然不公平。
 四、笔者提示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会约定任何一期租金到期未付,出租人有权选择在任何时刻要求用保证金抵扣,保证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补足保证金。针对通常条款,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有权选择任何时刻抵扣”可以视为对抵扣时间约定不明确,也可能被认定为出租人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确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被认可,建议明确具体的抵扣顺序及抵扣时间。
第二,“有权通知承租人补足保证金”的约定,尽管给予出租人灵活性及主动权,但也存在缺陷,存在可能无法通知的情形,导致无法行权。且未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补足保证金的期限,仅在通知中写明,可能被认定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规则来判断期限的合理性,建议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补足保证金的期限。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一般存在未约定未补足保证金的后果的情形,建议明确约定在保证金抵扣后,如不及时补足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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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并表监管角度看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问题

摘要:“并表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基础,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在并表基础上开展的审慎监管。“并表监管”的监管原则已被广泛接纳,各主要经济体在“并表监管”的范围和重点评估层次上各有侧重,但对于资本是否充足的评价均是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的核心。分业监管体系下,用于应对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在监管指标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对于资本充足性的评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的核心,也是评估金融控股公司防范风险的关键指标,是监管机构逆周期调控管理的重要工具。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即采用类似美国“伞形监管”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办法同时明确,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建立在“并表监管”基础上,并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以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监管规定等为基础进行并表管理”等具体要求。
“并表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的基础,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在并表基础上开展的审慎监管。“并表监管”的监管原则已被广泛接纳,各主要经济体在“并表监管”的范围和重点评估层次上各有侧重,但对于资本是否充足的评价均是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的核心。分业监管体系下,用于应对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在监管指标中处于核心地位。而对于资本充足性的评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并表监管的核心,也是评估金融控股公司防范风险的关键指标,是监管机构逆周期调控管理的重要工具。

金融控股集团资本规划需识别和计量所有具有潜在资本需求的重大风险,无论是表内还是表外业务风险,亦或集团内未受监管实体的业务和风险敞口,都应予以考虑。集团层面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专注于集团层面的监管并促进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注金融集团的特有审慎性风险,重点从集团总体层面对金融控股公司做出要求。
美联储(FRS)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采取资本并表方法,同时根据并表后总资产规模大小来确定不同的资本约束范围限制:对于并表后总资产规模小于1.5亿美元的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情况下从银行类子公司层面进行资本充足性评估,仅仅受基于银行监管的约束;并表后总资产规模大于1.5亿美元的金融控股公司,要求从集团层面进行资本充足性评估。日本采用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金融子公司的监管机构均为金融厅,监管当局同时就子公司和集团整体两个层级资本充足性进行监管。
我国主要监管机构均已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逐步推进并表监管。原银监会曾于2015年发布《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对整个银行集团实施并表管理,同时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同时,在会计并表准则要求基础上,结合监管目标,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按照风险并表的思路拓展了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范围。我国原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也明确提出了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的三种并表范围,具体如下表所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采用复杂的股权结构设计、通过未受监管实体以负债资金以股本形式注入子公司、“明股实债”等监管套利手段,导致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真实水平并不充足。基于合并报表计算的审慎评估法准确性最高,可以有效的消除双重和多重杠杆效应,有效消除内部交易对整体资本充足率测算的影响,但其结果高度依赖于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并且对于各主体间资本自由调剂的假设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可能忽视相关主体具体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的加总法思路主要是从集团所有实体的实际资本中扣除相互持股导致的资本重复计算问题,相对简单,但以风险为基础的扣除法主要基于母公司报表,并假设母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调剂/承担子公司的资本盈余/不足,且未区别考虑主要股东对资本的补足义务,未考虑子公司资本盈余的自由调剂情况,整体准确性不高。
就实践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判断的相关建议和思考:

1、明确并表范围,建立系统的资本并表监管规则,集团层面统一资本认定标准。基于监管目标和会计目标的不同,金融机构监管并表范围和会计并表范围均有一定差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考察并表范围需要基于重大风险因素,在会计并表的基础上,就并表范围、披露内容进行拓展和明确,合理反映、体现表外业务或特殊目的实体的相关风险。在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各金融业态监管机构的监管指标体系并不相同,如对银行的监管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以偿付能力为核心,且各体系对资本的确认标准不尽相同。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资本充足性监管,需要在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下兼顾监管成本,在集团层面统一资本的认定标准,建立系统的并表监管规则,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性加大信息披露要求。
2、审慎判断未受监管实体的资本要求;审慎判断资本自由调剂程度,分情况考虑资本不足和资本盈余并表。在分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系下,在合并报表层面可参考不同业态分为银行、证券、保险和未受监管实体板块予以列示。同时,考虑分业监管下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主要股东提供资本补足承诺,且金融机构的资本调剂受到一定限制,故在考虑非全资子公司的资本不足时,应当按照不足全额考虑金融控股公司补足义务;在考虑非全资子公司的资本盈余时,审慎判断资本自由调剂程度考虑可调度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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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政治局会议政策解读及对租赁行业影响简析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会议更为注重中期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压力,因此无论是财政还是货币政策,都更为注重“跨周期调节”,政策的相机抉择特性进一步加强,短期不宜过分期待政策大幅快速放松。本次会议核心内容有哪些?本次会议对15号文执行口径及对租赁行业会有哪些方面影响?在平台租赁业务持续被压缩之后,租赁公司转型方向在哪里?
文章来源:新华网 中金公司研究部

一、中央对经济判断较4月趋向谨慎,稳增长在政策制订中的权重明显提高。
【政策解读】相比4月30日政治局会议通稿,本次会议一方面增加了对外部环境的担忧:“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另一方面仍然维持了对“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的判断。在目前政策已经做出边际调整(降准等)的背景下,未提“不急转弯”,而整体政策也不单单关注今年经济,更关注明年经济下行和结构调整压力,强调了“要做好宏观政策跨周期调节”、“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在此判断下,稳增长在政策制订中的权重明显提高,下半年财政货币双积极可期,同时政策的制定会统筹考虑今明两年,具体实施预计会稳中有调。
【对租赁行业影响】1、租赁存量资产质量面临压力。中央对经济环境谨慎的判断说明了经济恢复的压力和实体产业面临的困难,租赁公司存量资产面临较大压力。15号文之后预计对平台公司再融资能力造成较大影响,局部区域存量平台公司资产风险也在逐步扩大。2、增量租赁业务竞争激烈:近期多个租赁行业公众号已经谈到了资产荒的问题。供需不平衡,经济恢复不达预期,必然造成稀缺资产的竞争压力加大。而前景不明朗的经济环境、疫情反复及国际环境导致很多实体企业对扩产缺乏信心,增量租赁需求在不断降低。
二、会议对财政政策的表述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政策效能,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合理把握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推动今年底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
【政策解读】今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较慢,以专项债为例,3月两会提出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上半年发行1.73万亿元,仅完成计划的47.4%,落后于去年同期15.8个百分点,市场对此多有担心。本次会议专门提出合理把握地方债发行进度,明确要求今年底明年初形成实物工作量,如此看来,地方债发行加快将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市场担心的额度发不完可能不会出现。
【对租赁行业影响】1、平台租赁业务需求、价格将受到挤压。上半年由于政府开工项目不达预期及今年对政府债券发行审核更为严格(红橙黄绿及评级要求的提高),平台公司资金到位不达预期,租赁公司获得了大量投放机会。下半年债券发行进度提升,平台租赁业务需求将受到挤压,价格也将呈下调趋势。2、 城投平台下半年出现大面积爆雷的可能性较小。对于平台公司,受15号文政策影响会在局部区域局部主体出现流动性风险,但是在中央半年经济工作会基调之下发生大面积风险概率极低。高层对于财政政策的主基调——去掉了“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提出了“合理把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措辞的变化,说明高层对于财政政策的主基调,变得更加积极。开始从强压地方债,控制大基建规模,转入加快发行地方债,加快大基建投资。
三、会议对货币政策的表述是,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
【政策解读】7月央行意外全面降准之后,市场对中央下一阶段的货币政策部署极为关注,然而本次会议对货币政策的表述却只有这样短短一句话。精简的表述反而能为政策留出足够的灵活性,不表态也是一种表态,“不急转弯”“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等限制性提法都没有再出现,恰恰意味着货币政策宽松空间打开。考虑到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MLF到期量非常大,多家机构预测预计9月末央行可能再次降准。

【对租赁行业影响】货币政策松动预计对租赁公司负债端降成本有积极影响。2020年疫情期间宽松货币政策背景下,多家租赁公司无论是发债成本还是融资成本都创造了新低,这为租赁公司2020年息差扩大创造了好的负债基础。此次货币政策宽松窗口打开,将为租赁公司改善盈利提供助力。2、货币政策松动预计对租赁公司资产端业务机会形成压力。货币政策宽松将影响资产端客户对价格的期望,获取资金有成本优势的央企租赁银行系金租将在市场开拓中有更大优势。
四、会议对产业政策部署较多,先进制造业始终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发展方向。
【政策解读】明确提到的产业政策包括: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了本届中央领导集体一以贯之的发展思路,那就是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先进制造业,既是宏观经济的重要看点,也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重要机会。
【对租赁行业影响】1、租赁公司转型是大势所趋,服务实体经济才是租赁公司的价值所在和区别于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上半年以来监管部门限制构筑物、启动监管评级、15号文限制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针对的都是平台租赁业务。四面楚歌围追堵截,有点政治敏感性和危机感的租赁企业都会未雨绸缪。无论主动也好被动也罢,服务实体产业是大势所趋,也是租赁企业链接产业和金融的核心竞争力。2、租赁公司转型方向可关注新能源汽车、物流交通、清洁能源等行业领域。
 五、会议专门提出,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政策解读】4月政治局会议没有专门提到大宗商品,只是提出“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5月以来,大宗商品涨价问题已受到国常会多次关注,这次更进一步,上升到了政治局会议层面。我们研究表明,大宗商品价格下半年将保持高位震荡,受此影响,PPI可能呈“双顶”形态,第一个顶点已于5月份出现(PPI同比9%),第二个顶点预计于11月份出现(PPI同比8.5%左右)。
【对租赁行业影响】要更多关注承租人上游原材料成本趋势和抗风险能力。
六、会议再次强调“房住不炒”,下半年房地产调控仍将保持高压态势。
【政策解读】今年以来中央历次重要会议均强调“房住不炒”,下半年房地产调控压力不会减轻。受本轮调控影响,今年5月份起,新增居民房贷已经进入下降通道。居民加杠杆空间减弱,意味着商品房销售转弱,也预示着房价上涨速度将放缓,个别房地产企业可能面临较大资金压力。
【对租赁行业影响】1、房地产的限制将影响政府平台基金收入,局部区域平台公司风险扩大。2、房地产受限将影响基建类企业回款安全性及流动性。
 七、会议提出,要统筹有序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纠正运动式“减碳”。
【政策解读】目前实践中,双碳目标对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压力,一些地方为了降能耗采取比较激进的措施,比如对高耗能企业实施限产。以煤电为例,短期内如果限产力度过大,可能对煤电的供应造成不稳定,会造成部分地方出现电力紧张局面,这会影响到经济稳定增长。纠正运动式“减碳”,目的在于处理好绿色转型和稳增长的关系。
【对租赁行业影响】1、租赁行业盲目上马清洁能源项目的扎堆现象会得到局部缓解。2、火电租赁项目依然可以成为租赁公司阶段性跟进的业务机会。3、双碳的目标为租赁行业长期发展转型指明了方向,电站租赁的良好现金流和相对独立的项目公司性质非常适合开展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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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内容导读】随着2005年3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2007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经过近二十年的高速发展,监管机构及政策不统一、业务投放脱实向虚、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愈发明显。2018年5月,国家商务部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工作移交至银保监会,初步结束了3类融资租赁企业监管机构不一致的局面。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范围、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等进行明确,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2021年4月7日,陕西省司法厅发布了《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本文择要研究《办法》和《条例》对区域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办法》及《条例》简析
一、《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凸显国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整顿,尤其是对存量企业中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公司的整顿,下文从四个方面对《办法》进行解读。
1.引导回归本源,规范经营行为
《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禁止其开展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等非租赁相关的业务经营。《办法》列出了五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业务的负面清单:
(1)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实施会对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存量业务产生影响,部分业务模式面临变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
2.限制租赁物范围,降低经营风险
《办法》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提出四点要求:
(1)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权属清晰、真实存在;
(3)能够产生收益;
(4)不得是已设置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
同时,《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视本辖区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适当调整。
另外,《办法》新增了监管指标,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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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清理整顿,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存量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清理及处置。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4.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
《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上的职责,具体的监管都在本地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多种监管措施。而且,《办法》特别提出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融资租赁公司发生相关变更应事先报告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公司的注册和变更登记审核将更加严格,行业的集中度势必提升。
二、《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政策简析
《条例》开篇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风险防范、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监管对象
(1)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
(2)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
《条例》第七十一条还规定了未经批准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明确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纳入监管之列。
《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整顿地方金融组织无序扩张、违规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2.合规行为规范
(1)设立条件
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具备与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资质能力、注册资本、固定场所、设备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条件。
(2)审批与备案
《条例》区分了地方金融组织需要经过许可和备案的事项,并指出,“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贷款、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等字样及近似字样”。地方金融组织仅能使用其已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许可范围之外的名称。
(3)业务红线
同《办法》一样,《条例》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红线,混业经营业务存在复杂性和潜在的金融风险,分业经营成为目前金融业务的主旋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循其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
(4)退出机制
《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组织由于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对必须承接的业务作出承接安排,对债务作出清偿安排。其次,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组织解散或者不再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后,承担未清偿的债务,由地方金融组织将该等承诺情况向社会公示。
3.监督管理措施
《条例》明确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多种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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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形成重大金融风险或者存在严重违法情形的,可以对其经营活动场所、设施、财物予以查封、扣押。大大丰富了金融监管可以采用的措施。
4.风险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
《条例》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监测预警、防范与风险处置。
《条例》强调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平台,研判金融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金融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识别、预警和防范。
做好及时的风险监测预警,一旦风险发生,能够及时识别风险类型,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可以保障金融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减小风险带来的冲击和损失。
5.金融发展与服务
《条例》从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编制、金融集聚区建设、融资结构改善支持、金融人才支持等方面作了规定,加强科技金融支持,引导金融资本与知识产权资源对接。
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推动金融业健康规范和规模化发展的基石。《条例》将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规定搭建地方金融大数据平台,整合金融数据资源;建立金融信息报送制度,统计金融业务数据;建立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建立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金融生态环境评价。
6.法律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违规使用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违反许可或备案程序、违反合规经营、报送、约谈等义务的法律后果。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规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也需要承担罚款等责任,并处一定期限的市场禁入。《条例》建立了针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双重处罚”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较强的监管震慑力,也彰显出对金融违法违规事件的零容忍、严肃问责的监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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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动态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21年第二季度运行情况概览

【内容导读】受突发疫情及信贷政策的影响,2020年以来租赁行业规模增速继续放缓。随着《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租赁行业整体运行将更为规范。进入2021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复苏,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报告从纵向角度对2021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行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展示,包括融资租赁企业涉诉情况、发债情况、资金成本变化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的变化趋势等。
文章来源: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融资租赁企业涉诉情况分析
案件概述
据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全国共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5177件,其中当事人为东疆租赁指数样本企业的占349件,占总案件量的6.7%。虽然涉案量占比不小,但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案情较为简单,94.5%的案件在一审就解决了纠纷。涉案标的额较小,约98.2%的案件标的额不足百万。据此可以看出,目前样本企业诉讼风险整体可控。

本季度涉样本企业案件的标的物仍以汽车为主,约占所有案件的91.4%,与上季度基本持平。涉案当事人多为自然人(90.8%),租赁公司胜诉率高(100%),案件上诉率较低(5.4%)。相关案件情况是对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增长的反映,虽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租赁公司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但存量业务中潜在的纠纷可能还需较长的时间进行消化。
1.2 审判情况
在上述349起涉样本企业的案件中,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可率为100%。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强监管要求下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日益规范,也反映了各地司法机关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可度逐步提升。
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法院支持了租赁公司两种不同诉讼请求中的主要诉请:1.解除合同、返还原物、支付违约金及合理费用或支付租金 2.支付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及合理费用。驳回的诉讼请求为:1.过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罚息 2.过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融资租赁发债情况分析
根据公开数据的统计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租赁公司共发行银行间及交易所债券303笔,其中样本企业发债86笔,较上季度略有减少,但总体仍较为稳定。
从发债主体来看,约有87%的发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A,个别企业信用评级为AA+,发行债券的样本企业总体信用评级较好。

图1 样本企业涉诉审级情况

图2 样本企业案件标的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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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行期限来看,86笔债全部为短期及中期债券,其中88.4%的债券期限在3年以内。债券票面利率总体与发行期限成正比,票面利率的中位数为3.56%,最大/最小值分别为5.8%/2.65%,样本企业发债成本较上季度有所下降。87.2%的企业获得了1亿以上的融资。总体而言,样本企业可以通过发债的方式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有助于克服企业短期流动性不足的瓶颈。

图3 样本企业债券发行期限

图4 样本企业单笔债券发行总额

2021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一共有73支ABS债券开始计息。其中有41(占比56.2%)支债券基于其他企业债券发行,另有27(占比37%)支债券依托租赁资金发行。剩余5支债券依托信托收益权、租赁资金和保理融资债权发行。

图5 ABS依托资产分布

融资租赁企业质权情况
质权资金为其他企业在融资租赁全行业样本企业中质押的股权的价值,可以为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风险水平提供参考。2021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质权资金为144亿元,相比于上季度134亿元增长约7.4%。二季度同比变化明显下降,4月份同比增长0.12%,5月份同比增长0.35%,6月份同比下降0.06%。

图6 融资租赁质权资金数额

表1和表2 所示为截止至2021年6月融资租赁企业的信用评级状况,共有50家企业,融资租赁公司25家,金融租赁公司25家。其中信用评级为AAA级的有31家,融资租赁公司13家(占所有已评级融资租赁公司的52%),金融租赁公司18家(占所有已评级金融租赁公司的72%)。AA+以下的企业共有7家,其中融资租赁公司5家(占所有已评级融资租赁公司的20%),金融租赁公司2家(占所有已评级金融租赁公司的8%)。展望为稳定的有38家,融资租赁公司17家,金融租赁公司21家。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的有1家。

表1 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评级列表

表2 金融租赁公司信用评级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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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企业借款利率
图7所示为样本企业在2021年第二季度的借款利率分布。其中,4月份借款利率在4%以下的样本企业占比63.73%,企业的借款利率在4%-5%区间的企业占比约17.65%,借款利率在5%-6%区间的样本企业占比10.78%,借款利率在6% 以上的样本企业数占7.84%;5月份借款利率在4%以下的样本企业占比60.78%,企业的借款利率在4%-5%区间的企业占比约20.59%,借款利率在5%-6%区间的样本企业占比8.82%,借款利率在6% 以上的样本企业数占9.81%;6月份的借款利率在4%以下的样本企业占比64.00%,企业的借款利率在4%到5%区间的企业占比约18.00%,借款利率在5%-6%区间的样本企业占比8.00%,借款利率在6% 以上的样本企业数占10.00%。
在2021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企业借款利率的分布情况变化不大。借款利率在5%-6%的企业占比由4月份的10.78%降低到6月份的8.00%,而借款利率在6%以上的企业占比由4月份的7.84%上升到6月份的10%。这表明部分尾部企业的融资成本有所上升,融资压力加大。

图8 中国(东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综合指数

盈利能力分项指数
盈利能力分项指数以利润总额为基准指标。盈利能力一致指数2021年4-6月份的数值分别为106.25点、106.48点、106.17点,季度均值为106.3点,与2020年第二季度均值101点相比有较大幅度提高,与2021年第一季度的盈利能力一致指数均值104.9点相比也有较大的提高,表明融资租赁行业的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

图7 借款利率分布情况

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的一致指数在2021年第二季度3个月的依次为104.02点、103.89点和104.51点,均为2019年1月份以来的高点,季度均值为104.14点,较2020年第二季度均值99.67点有显著增加,相比2021年第一季度的102.96点也有明显的增加,表明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稳步发展,即使在疫情的冲击下也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发展,体现了较强的抗风险能力。综合指数的先行指数在2021年第二季度再创新高,2021年6月达到105.11点,较2021年第一季度先行指数相比,也保持了总体上升的趋势,表明融资租赁行业未来持续向好的预期增加。

图9 中国(东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盈利能力分项指数

运营能力分项指数
运营能力分项指数以累计营业收入与总资产之比的同比变化率为核心指标,以反映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能力。运营能力一致指数2021年4-6月份的分别为104.01点、104.58点和104.34点,这三个月的运营能力一致指数持续创新高,2021年第二季度均值为104.31点,与2020年第二季度均值100.53点和2021年第一季度均值103.64点相比均有比较明显的提升。

图10 中国(东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运营能力分项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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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
汽车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以主要业务领域为汽车的融资租赁样本企业为基础进行构建。2021年第二季度汽车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的一致指数分别为103.99 点、104.44点和105.49点,持续上涨,季度均值为104.64点,与2020年第二季度的均值102.43点相比增幅明显。汽车类融资租赁发展先行指数自2020年4月以来连续三个月大幅增加之后,先行指数维持在高位,略有波动。2021年第二季先行指数保持稳定,略有下降,可以预期汽车类融资租赁企业稳步发展的态势。

图11 中国(东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汽车类综合指数

设备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
设备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以主要业务领域为设备类融资租赁样本企业为基础进行构建。设备类融资租赁发展指数显示,2021年第二季度3个月的设备类融资租赁发展一致指数分别为103.83点、103.59点和104.14点,季度内呈现持续上涨的趋势,一致指数的季度均值为103.85点。与2020年第二季度均值102.81点相比高出1.04点,涨幅较为明显。设备类融资租赁发展先行指数自2020年4月以来连续三个月大幅增加,2021年2月有所下降,之后保持持续上涨的趋势,一直延续至2021年6月份。据此预计设备类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向好趋势明显。

图12 中国(东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指数—设备类综合指数

中建投租赁公司向某公交公司
投放融资租赁款助力绿色交通产业发展

【内容摘要】新能源公交车相较于传统燃油公交车,具有舒适便捷、低碳高效的特点。纯电驱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的碳排放量可降低15%-20%,碳排放效益明显,节能环保优势突出。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近日,中建投租赁向某公交公司投放融资租赁款,支持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化,助力绿色交通产业发展。该公交公司为当地唯一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承担着民众的日常出行。
新能源公交车相较于传统燃油公交车,具有舒适便捷、低碳高效的特点。纯电驱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的碳排放量可降低15%-20%,碳排放效益明显,节能环保优势突出。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发展新能源城市公交,既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支撑,又关系着城市交通的绿色发展。
中建投租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持续加大在绿色低碳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城市交通绿色低碳发展,为碳减排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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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支持澳门融资租赁发展!

【内容摘要】2021年9月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一篇文章:20年、五大关键词,金融合作例会机制如何推动粤澳深度融合发展?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021年9月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一篇文章:20年、五大关键词,金融合作例会机制如何推动粤澳深度融合发展?
其中提到:
(1)应深入推进粤澳绿色金融合作,大力支持澳门发展融资租赁;
(2)积极联系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澳门金融管理局在“粤商通”系列平台上发布融资租赁等相关政策资讯,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
2021年,是粤澳金融合作例会机制走过的第20年。据了解,20年来,粤澳金融合作例会机制始终围绕“国家所需,粤澳所长”,积极争取了一系列先行先试政策落地实施,广泛支持了两地经贸和居民往来,有力推动了两地金融合作由地缘亲近走向深度融合。
关键词一:跨境人民币
人民币成粤澳第一大跨境结算货币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积极落实为澳门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相关工作,做好澳门人民币清算行清算账户管理及现钞跨境调拨;推动广东自贸试验区与澳门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贸易融资及不良资产跨境转让人民币结算等试点业务,实施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同时,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支持澳门主体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争取扩大自由贸易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截至2021年7月末,粤澳企业及个人累计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9226.48亿元,占粤澳本外币结算的39.0%。
关键词二:贸易投资便利化
粤澳贸易便利化试点收支业务规模34.4亿美元
为简化贸易收支业务流程,支持粤澳贸易高质量发展,人行广州分行在辖内实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截至2021年7月末,辖内企业与澳门地区发生的贸易便利化试点收支业务合计规模达34.4亿美元。
该行还以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支持澳门企业来粤投资,配合广东省银保监局、广东省金融局等其他金融部门推动内地首家澳门银行营业性机构、广东省首家全澳资QFLP试点企业先后落户横琴,并相继推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外汇创新试点业务。2021年1-7月,广东自贸试验区与澳门跨境收支往来合计18.44亿美元,同比增长8.2%。

关键词三:民生金融
代理见证开户数达1.45万户
为建设粤澳优质生活圈,该行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打出一系列“组合拳”,推进各项便民服务措施落地生效。
有序推进代理见证开户试点,组织中国工商银行于2019年12月20日推出澳门代理见证开立Ⅱ类、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试点。截至2021年7月末,开立账户数量达1.45万户,累计交易27.96万笔、金额1.84亿元。
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推动珠海横琴莲花大桥穿梭巴士受理金融IC卡,协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广东银联等部门推出港珠澳大桥银联移动支付应用平台,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推出粤澳跨境电子账单直接缴费业务,配合推动港澳版云闪付APP、澳门通及中银澳门跨境钱包等在大湾区扩大应用。截至2021年7月末,澳门通、中银澳门跨境钱包累计交易笔数10.8万笔、金额848.78万元。
推动澳门居民内地社保“一站办、线上办”上线,促成首笔港澳台居民自助查询信用报告落地珠海,推动粤澳合作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澳门新街坊”落地。2020年10月,“澳门新街坊”办理1笔额度为40亿元人民币的全口径外债登记业务;截至2021年7月末,“澳门新街坊”项目累计从澳门金融机构融入外债资金1.15亿元人民币。
关键词四:监管合作
粤澳两地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初步建立
据了解,人行广州分行有序推进反洗钱监管协作机制建设,支持建立粤澳地区金融纠纷非诉化解机制和两地金融系统社会团体合作机制,初步建立起粤澳两地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启动粤澳同一金融集团内部关注名单联动核查试点。截至2021年6月末,共推动上报316名关注名单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关注名单可疑率达30%;初步建立跨境新型金融项目产品洗钱风险评估指引;探索开展粤澳跨境洗钱风险监测合作。
指导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研讨会,推动澳门、广州、深圳、珠海等10个城市签署《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指导珠海和澳门的7家机构领导和代表共同签署“3+4”《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

联合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指导广东金融学会与澳门银行公会签署促进“一带一路”与大湾区建设合作备忘录,联合深圳中支、澳门金融管理局共同指导广东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香港绿色金融协会、澳门银行公会等四方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
关键词五:特色金融
覆盖葡语国家的人民币清算网络初步建立
该行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粤澳绿色金融合作,大力支持澳门发展融资租赁,支持澳门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平台建设,积极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
指导广东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联合澳门银行公会等机构初步建立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标准体系;推动广东企业在香港、澳门同时挂牌发行大湾区首只双币种国际绿色债券。
积极联系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澳门金融管理局在“粤商通”系列平台上发布融资租赁等相关政策资讯,并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出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
推动澳门人民币清算行成为内地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行,初步建立覆盖葡语国家的人民币清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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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回暖 政策护航飞机租赁市场展现更多发展空间

【内容摘要】随着浙江、湖南、黑龙江等地有关通用航空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民用航空租赁市场积极布局的同时,也看到了通用航空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发展机遇。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暑去秋来,天津东疆海关辖内,一架由四川航空最新引进的空客A321飞机刚刚完成保税租赁通关业务,4小时后,它降落在了成都双流机场。同一时段,在2000多公里之外的广州,凌晨时分,一架空客A320飞机飞抵南沙自贸区,在这里以保税融资租赁的方式交付给了深圳航空。
一度徘徊在低谷的航空运输业,此刻迎来了复苏。受益于市场回暖以及多项便利化措施的实施,国内飞机租赁业务也打开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一、市场回暖利好飞机租赁
纵观当前全球航运市场,复苏态势已然明显。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发布的全球航空货运定期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全球航空货运增长率达8%,创下了2017年以来最强劲的上半年业绩。
而国内的航运市场总体恢复态势良好。民航局2021年民航半年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旅客运输量分别为465.0亿吨公里和2.45亿人次,同比分别增长了45.4%与66.4%,分别为2019年同期的74.1%和76.2%。货邮运输量达到了374.3万吨,同比增长24.6%,已超疫情前水平,较2019年同期增长了6.4%。
国内货运、客运的陆续回暖,有利于飞机租赁业务的有序、平稳推进,航空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也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断加深。今年上半年,金融租赁公司有多个与飞机租赁有关的重要项目落地。
国银租赁日前对外发布公告表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CDB Aviation Lease Finance DAC与卖方及承租人订立购买及租回协议,将购买及交付4架新空客A320neo飞机并于交付后通过经营租赁协议由出租人租回予承租人。
今年4月,工银租赁与中国商飞签署了5架国产ARJ21飞机购机协议。同月,交银租赁向邮政航空交付了一架737-800波音改装货机,实现了中资租赁公司在全流程开展客改货经营性租赁业务方面的突破。
此外,据中银航空租赁发布的飞机租赁相关经营数据,今年二季度共交付了17架飞机,出售了3架自有飞机和2架代管飞机并签署了13项租赁承诺。
二、政策护航扩大业务组合
飞机租赁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了融资租赁、税收、海关等多个领域。在全球市场飞机租赁违约或破产问题频发、飞机租赁物持有风险上升的复杂环境下,无论是新协议的达成,还是飞机密集交付的背后,离不开各自贸区海关的协力推进、严密管理,通过异地监管与保税流转提供高效助力,进一步激活了国内的飞机租赁市场,帮助航空公司、租赁公司降本增效,缩短飞机引进与管理“半径”,确保飞机以最短时间投入运营。
据悉,今年上半年,仅天津东疆海关就办理了综保区内73个租赁标的物的通关手续,包含57架飞机,累计货值达297.46亿元,通关数、飞机架数、货值较2020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6倍、2倍和2.7倍;广州南沙自贸区今年以来通过保税融资租赁方式已累计引进飞机12架,货值达到75亿元。
异地监管、保税流转、二手飞机资产处置、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等创新政策的支持,也为飞机租赁后续的股权变更、飞机拆解、“客转货”等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推动飞机租赁从整机租赁向航材交易与处置拓展,助力飞机租赁的多元化发展。

民航局运输司司长于彪表示,民航局也将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完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建立符合货运发展规律的行业治理体系,为航空货运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预计今年下半年持续回暖的货运与客运市场,将为飞机租赁业务扩张创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全球旅行和数据分析公司Cirium分析指出,因航空公司面临现金流危机,租赁公司得以介入并部署资金,并借此扩大其业务组合。当前,在全球机队中机龄小于10年的无租约干线飞机约有4000架,租赁公司仍有较大机遇可以扩大业务组合,并通过清算资产帮助航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
三、探索通航租赁发展
今年5月,航空工业租赁向珠海中航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交付了4架Y-12飞机与4架Cessna 208飞机,令其通航机队规模突破140架。
尽管整体来看租赁行业对通航租赁仍涉足尚浅,仅少数公司拥有通航机队,但通航产业的大门已然打开。随着通航内需市场的发展,通航消费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正在形成。中国航空学会理事长林左鸣表示,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通用航空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释放出巨大的产业潜能和消费空间。
随着浙江、湖南、黑龙江等地有关通用航空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出台,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民用航空租赁市场积极布局的同时,也看到了通用航空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发展机遇。
《黑龙江省通用航空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探索合理的产业扶持手段,对通航租赁、通航保险等新兴业态提供政策支持;要发挥自贸区政策优势,吸引国内外优质金融租赁企业来自贸区开展通用航空器租赁业务。
在利好政策推动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如何深化与通航飞机制造商的合作,共同开拓国产通用飞机市场;如何把握通航管理规范和适航要求,针对通航企业特点,设计融资租赁产品,找到通航租赁持续发展的可行路径,将成为融资租赁行业未来较长时期持续探索并实践的业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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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公开市场融资情况

【内容摘要】今年,在货币政策保持稳定以及多种因素的制衡下,金租公司的资金面维持一个较平稳的状态,金融债券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行窗口。发行规模有望达历史新高,发行节奏加速,发行价格呈现稳中有降的特点。
文章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今年,在货币政策保持稳定以及多种因素的制衡下,金租公司的资金面维持一个较平稳的状态,金融债券迎来了一个良好的发行窗口。发行规模有望达历史新高,发行节奏加速,发行价格呈现稳中有降的特点。
整体情况:截至目前,共有20家金租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期数30,金额642.5亿元,市场上出现了福建海西、浙江稠州、重庆鈊渝金租等新面孔。ABS仍维持零发行。
发行规模:今年前三季度的发行规模已远超去年全年(579亿元)水平。预计全年规模会超越历史发行规模最高的2018年。发行节奏密集,每个月维持2-6期的发行频率,上半年由于资金面收紧的预期,在资金面较稳定期,加快“靴子”落地是优选。但发行家数只占金租公司总数的28%,审批制下,金租公司做不到有需求即发的状态,额度也多是去年存量;发债规模占金租行业整体融资10%弱,融资品种也不是融资主流。
发行利率:市场反映了货币政策较稳定的特征,发行价格呈现稳中有降。同等评级的金租在不同时点发行,价格相差控制在60个BP内(去年相差150个BP),以建信金租为例,共发行三期(2月份、4月份、5月份),递次下降20个BP左右。8月份,农银金租又较建信金租下降30个BP。金融债券打开了良好的发行窗口。
管理当局在各大重要会议上多次强调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但透过价格的变化,也可窥到市场预期的变化。随着疫情的好转,经济复苏,全球在经历了去年超常规货币政策后,自去年下半年逐步回归常态,甚至有些国家为了应对通胀开启加息,加上美联储Taper临近的预期,营造了一个空间逐步缩小的货币政策环境。春节过后,2-6月份,信贷收紧趋势预期放大,社融增速逐步回落,但国外疫情的反复以及经济复苏的不稳定,使得市场向信用宽松预期转向。7月7日国常会提出适时降准,7月9日央行正式宣布7月15日全面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全面降准而定向降准超出了市场预期。8月下旬,央行、国务院金融委召开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座谈会,强调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又一次强化了市场信贷宽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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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部企业融资渠道再拓宽
在头部租赁公司利润大幅增长的同时,2021年租赁公司发债规模大幅攀升。根据华泰证券研究报告,商业租赁公司信用债发行规模较大,金融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增长较快。
2020年全年,商业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2722.55亿元。由于对企业经营及融资环境恶化的担忧,2020年前两个季度商业租赁公司债券发行难度较大、发行规模处于较低水平,后半年随着宏观政策调控与经济恢复发行规模有所增长,金融租赁2020年全年公司发行债券共579亿元,其中11月集中发行234亿元。
截至7月底,租赁行业共发行债券2170.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4.11%,其中商业租赁公司发行债券156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0.97%,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607.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9.29%。
目前市场的融资趋势有进一步向头部租赁公司倾斜。
根据联合资信的相关分析,2020年以来,前10大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金额占行业接近70%,而这个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万得数据显示,融资租赁公司8月共发行75只债券,央企、国企背景的企业居多。华泰证券研报数据显示,有存量债的租赁公司多为国有企业且股东资金实力较强。2020年末金融租赁发债企业国企占比为59%,大股东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且对公司的控制力较强。商业租赁发债企业国企占比为78%。
二、头部租赁公司打开新的融资渠道
其中,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亿美元高级无抵押债券,票息低至1.375%;国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跨境直贷”的方式成功从香港引入10亿元跨境低成本人民币贷款,用于集团系统新能源项目建设;平安租赁拟发行Reg S、以美元计价的债券(高级无抵押票据),发行规模为(上限)3亿美元,资金用于进一步发展业务。
三、两极分化
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二部认为,如果能够在债券市场成功融资的,不管是信用债还是结构化产品,在全行业来看,都是比较有竞争力或者背景的企业。
而去年永煤事件以来,整体投资端的收紧更是增加了发债的难度和主体的要求,因此如果是踩雷较多或者明显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其实已经是很难再实现债券市场的融资了。
以渤海租赁为例,公司中期业绩不佳,上半年亏损11.8亿元。尽管还有存量债券,不过,受海航集团影响,渤海租赁出现债务危机。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截至今年底之前,渤海租赁将有4只债券集中到期,债券余额为28.35亿元。同时,渤海租赁旗下已有多笔债券出现展期。在业内看来,未来渤海租赁想在境内发债的难度很大。
不仅如此,上述租赁公司高管表示,2021年以来,中小商租公司已经很少有发行ABS、ABN成功融资的案例,中小商租公司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尤其是一些民营背景商租租赁公司,没有很好的增信措施,较难成功发行ABN、ABS融资。

ABN市场发展渐入佳境
 创新、风控两手都要“硬”

【内容导读】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正进入提质增效,服务实体的关键发展阶段,只有汇聚市场共识和力量,不断提升管理层的治理服务水平,推动市场改革发展,才能建设一个运行高效、功能完备,与我们国家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更好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APP

新华财经上海6月4日电(记者 杨溢仁)产品类型丰富、参与机构多元、资产质量较好……眼下,国内资产支持票据(ABN)市场迅速扩容,受到各机构广泛关注。
    分析人士认为,在国内经济以稳增长与防风险的长期均衡为目标,努力保持经济运行于合理区间的背景下,预计2021年ABN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且随着监管规则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ABN产品的标准化程度和信息披露质量将继续提升。
市场扩容提速
资产支持票据(ABN),是指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以基础资产为支持发行的证券化融资工具。
    根据中诚信国际结构融资部统计,2020年,ABN保持高速发展态势,全年共发行产品448单,涉及规模合计5108.38亿元,发行单数及规模均较2019年实现大幅增长。二级市场方面,截至2020年末,ABN产品的存量规模达7060.96亿元,全年二级市场交易量为3061.85亿元,较2019年增长72.30%,交易笔数为2017笔,笔均金额1.52亿元,交易活跃度不言而喻。
不仅如此,据CNABS统计,截至2021年5月27日,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累计发行了6823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涉及发行规模116596.18亿元。其中,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共发1026只,产品总额达11960.12亿元。
ABN缘何受到市场青睐?
首先,对于发行人而言,ABN能够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且发行方式非常灵活。其次,对于投资人而言,ABN丰富了银行间市场的投资品种,能够满足其多元化的配置需求。
“资产证券化市场已驶入‘快车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曹媛媛在出席第七届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年会暨第五届CNABS年会时指出,“尤以企业ABN为例,从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到基础设施不动产,我们的产品体系正逐步完善,在盘活存量资产,扶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企业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趋于分化,ABN通过强化资产的信用,能为实体经济融资疏通转型升级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也就是说,下一阶段资产证券化还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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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两极分化
 中小商租开启融资困难模式

【内容导读】近日,租赁公司陆续发布中期业绩,其中,头部租赁公司资产规模持续增大。从市场融资趋势上来看,资金也向头部企业集中,特别是有国企、央企背景的租赁企业受市场认可程度高。相较于此,一些踩雷的或者股东背景不够强大的企业则面临融资困境。一些融不到资的中小租赁公司已经开始缩量,行业的两极分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大。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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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正在“路上”
可以看到,为了助力、推动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蓬勃发展,管理层可谓动作频频。尤以交易商协会而言,其围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增强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方面进行了诸多部署。其一,是落实普惠金融政策,推动融资租赁、供应链ABN深化发展,并成功推出了资产支持类创新产品——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以核心带小微的方式,近三年对应支持了13000家民营小微企业。其二,是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在“30·60”大背景下,除进行产品创新外,还充分发挥了ABN、ABCP的产品优势,截至2021年4月末,探索绿色ABN和ABCP发行495亿元;同时,为助力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循环,推动科创ABN、ABCP发行,支持新材料、物联网、机器人等领域的民营科技企业,为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多样化的证券化工具。
    “我们将坚持创新发展和合规风控并重,始终保持创新行进在正确的航道上,打造‘表内+表外’‘短期+长期’‘资产+主体’‘固收+权益’,能够满足融资人降杠杆、降成本、盘活长期限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市场。”曹媛媛介绍称, “去年推出的ABCP产品,就是顺应现在企业和投资人不同融资需求的创新。试点以来,ABCP受到企业普遍欢迎,累计发行了800亿元的ABCP,具体支持了运输物流、贸易等行业内的400多家小微企业。”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资产支持票据的框架上,创新推出ABCP,是填补国内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空白”的有益探索。与ABN相比,ABCP通过滚动发行,既降低了产品久期,节省了企业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企业盘活资产的效率和选择的灵活性。
    中诚信国际结构融资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20年ABCP共发行了47单,涉及规模454.66亿元,基础资产种类已包括融资租赁、供应链、应收账款、小微贷款、新能源补贴款等多种类别。
    “我们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不搞套利式的创新。在创新方向上,一是服务重点领域,与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相结合,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普惠民生等重点领域。二是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盘活市政工程、公用事业、污染治理、新基建、新型城镇化建设、不动产等资产。三是对接重点区域,支持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雄安新区等重点区域,以期发挥创新引领带动作用,实现从需求到产品,从金融创新到实际生产力的有效转化。”曹媛媛说。
    大公国际结构融资部研究团队判断,沿袭2020年以来的向好趋势,2021年银行间ABN市场在保持高速发展的同时,仍将有各类首单及创新产品不断涌现,市场参与主体亦会不断丰富。
基建仍待完善
客观而言,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可以挖掘。同时,在市场循序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予以探讨,包括如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管理约束的强化、信息披露的精细化等等。
    在大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当前国内市场对风险的“嗅觉”日益敏锐,则完善信息披露的机制、体制安排,把好产品“安全关”仍是重中之重。
    来自中债研发中心的观点认为,当前应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息披露内容的精细化和透明化。
    其一,于基础资产方面,逐笔披露的内容既应包含金额、利率、期限、债务人等基本信息,也应包含抵押物的估值及估值依据、贷款的早偿情况、贷款逾期和违约状态及处置回收情况等维度的信息。
    其二,于现金流方面,建议逐步细化现金流的计算模型,包括对早偿率、违约率和回收率等参数的设定及依据,存续期内建议根据资产池在早偿、违约和回收等方面的真实表现,按期更新现金流归集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逐项披露回收款的来源及运用情况。
    其三,于参与机构方面,建议重点突出参与机构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发起机构为例,在注册报告中,不仅应罗列动态池和静态池的早偿、逾期、违约、回收数据,还应对所披露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以充分揭示发起机构的基础资产特征和资产管理水平。作为补充,还可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发起机构过往证券化资产池的表现情况,以增强投资人对产品的了解。
此外,完善配套的会计税收破产法律制度、发挥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持续优化市场约束机制、大力推进投资者结构多元化的建设、实质性提升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流动性……由顶层设计着手,为资产证券化未来的长久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根基已迫在眉睫。
    当前,资产证券化市场正进入提质增效,服务实体的关键发展阶段,只有汇聚市场共识和力量,不断提升管理层的治理服务水平,推动市场改革发展,才能建设一个运行高效、功能完备,与我们国家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更好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

2021年融资租赁公司已完成增资额达200多亿元
占总增资额52%!

【内容导读】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为避免触碰资本充足率的红线,融资租赁公司只有提高注册资本,从而绕开“资本充足率”陷阱,增资是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
文章来源:浙大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黄保俊

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发布,《办法》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照此计算,金融租赁公司的最大杠杆倍数为12.5。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不断增加,为避免触碰资本充足率的红线,融资租赁公司只有提高注册资本,从而绕开“资本充足率”陷阱,增资是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公开信息统计,截止2021年9月11日,共有28家融资租赁公司增资,其中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60亿,注册资本增至120.00亿元,为目前2021年租赁公司最高增资额,招银金租资本实力也晋升到金租注册资本排行榜第5位。
从增资已完成工商变更来看,目前,有18家租赁公司已完成工商信息变更,增资总额为285亿元,占总增资企业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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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增资前 增资后
1 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0亿元 40亿元
2 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7亿元 12亿元
3 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66.06亿元 76.06亿元
4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0亿元 80亿元
5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35亿元 55.55亿元
6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1亿元 13.15亿元
7 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29亿元 3.29亿元
8 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亿元 4.68亿元
9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5.87亿元 10亿元
10 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7亿元 12 亿元
11 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3000万美元 10.07亿元
12 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000万美元 20亿元
13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82亿美元 10.45亿美元
14 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7.5亿元 8.17亿元
15 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0亿元 100亿元
16 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5亿元 10亿元
17 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0.68亿元 19 亿元
18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0亿元 120亿元

从增资金额来看,增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下的有15家,分别是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世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南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三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中,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的有9家,增资额为36.02亿,未完成变更的有1家为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金额在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有6家,分别是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诚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芯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总额为85.7424亿元,未完成工商变更的为1家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金额在20亿元及以上的有7家,分别是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国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总额为274.6137亿元.其中,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仍在继续。
  从未完成工商变更来看,目前有2家增资暂未完成工商变更,分别是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广东耀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从在交易所挂牌拟引进外部投资者增资扩股来看,目前有8家租赁公司通过引入战投的方式增资,分别是中车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宏顺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金控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国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增资总额达100多亿。

  其中,华宝都鼎(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2021年2月10日,上海联合产交所正式挂牌后,目前已成交,受到3家战略投资方青睐,分别是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交额3亿元,占股10.92%,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成交额1.7亿元,占股7.43%,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成交额3亿元,占股22.23%。最终谁将成为华宝都鼎租赁的战投,我们一起来期待。

完成增资的租赁公司资本实力不断增强,体现了股东和资本市场对租赁业发展的不断支持和信心,从而增强了租赁公司市场化融资实力,提高租赁公司流动性管理能力。在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中,资本实力的提升,将加大新增业务投放,带动租赁资产规模不断攀升,有利于租赁公司实现了质量、效益、规模的均衡发展。不断推动租赁公司转型升级,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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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君成租赁经营管理精细化杂谈

【内容导读】目前陕投集团管理精细化工作在如火如荼地推进,成效良好,集团举办的活动场面对初次参加的人来说绝对可以说是震撼,但君成租赁的精细化管理总体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其中既有金融板块的特殊性因素,也有公司成立时间相对较短的原因,但不可否认,我们对自身管理精细化的认识、意识和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本文就此对君成租赁业务相关的精细化管理谈一点个人的理解、认识,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有一些想法与现实还有一些差异,仅供参考;同时,鉴于本文记录的是日常经营特别是业务管理的随思随想,内容还不够系统、全面,还望多多包涵。

一、解决认识问题。
做好精细化管理,首先需要解决认识问题:一是要了解精细化的内涵,其次要认清自身精细化管理的层次,三是看清精细化管理的方向。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它是源于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属于现代科学管理的第二个层次要求,第一层次是规范化,第三层次是个性化。
精细化管理思想最初在制造企业管理中得到提炼,涉及到企业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企业的MES系统(Manufacturing Execution System,即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系统)集中监控从物料投产至成品入库的全生产过程,采集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件,并对物料消耗、设备监控、产品检测进行管控,让整个车间现场完全透明化,为企业营造一个快速响应、有弹性的精细化制造管理平台。由于制造型生产管理过程可视性较强,其管理的精细化易于理解。
精细化管理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对战略和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和落实的过程,让企业的战略规划能有效贯彻到每个环节并发挥作用,提升企业整体执行成效。简单地说,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要求每一个人员都要尽职、尽责,并随时对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等等。
由此可见,精细化管理思想虽然起源于制造业领域,但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仍存在很多共性的内容,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贸易与金融相结合的产业,精细化管理同样适用,一笔业务也需要历经拓展、尽调、审查与审批、放款、回收或转让等诸多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只是精细化管理要素、数量和内涵有所不同,环节与流程会有所差别,很多环节更需要人的参与代替制造业中的设备,人的素质对未来的经营成效影响更大些。集团公司目前推行的“管理铁三角“中的全面预算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既是管理精细化的内容,也需通过精细化管理去实现。过多强调类金融个性化因素,淡化管理精细化的作用,或消极对待管理精细化,都将掣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对照审视我们君成租赁,虽然公司领导层在经营管理上耗费了大量精力,经营日趋规范,也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经营管理显然尚处在第一层次,尚未走出规范化管理阶段,管理精细化之路任重道远。
公司未来管理如何真正精细化?个人认为,首先需要将公司业务全流程比照制造业的生产流程,思考如何在公司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市场开发与内部管理体系,缜密、高效的业务处理流程和反馈纠错机制,并能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进行个性化调整,在此基础上逐步由规范化走向精细化。需要逐步推进,不必急于求成,
二、解决实施问题
要解决实施问题,要点就是完善体系与流程。一个企业的健康、高效运转离不开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化流程,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更大的提升。

副总经理  李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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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企业文化体系
一个优秀的企业需要好的文化来引领,它是企业的魂和根,但在此提及的企业文化不是一种虚无缥缈、空喊口号的存在,需要落实在公司各项制度中,实现企业经营管理“软约束”和“硬约束”的合理配置与有效统一;也不是那种违背人的基本理性本能、讲究纯粹付出的“奉献”精神,或者尔虞我诈的非正常人际关系下的无序竞争,而是一种基于人理性之本性和实际情况,符合员工合理诉求,体现公开、公平与公正,有助于效率提升,促进合理竞争的意识形态或公司价值观。
1.要以集团君子文化为依托。作为陕投集团下属企业,君成租赁无疑需要将集团推行的“尊礼守善、崇实尚新”的“君子文化“落地生根,外正其身、内正其心,脚踏实地、精进不已,让我们的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向上,有君子品行、大将风度,工作压力和动力并存,达到累、痛并快乐的状态,做人有尊严,工作有成效;企业有规范的经营理念,对内管理有序,健康发展,对外展现君子风范、诚信作为。
2.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大服务理念。要树立市场前台为外部客户服务、中后台为前台服务的意识。前台的客户是公司合作方,需要在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客户的个性化租赁需求,获取合理的业务回报;中后台部门和员工的客户是前台,需要在坚持原则、合理平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有效支持、积极协助前台部门和市场员工,以协调一致的行为,奔向共同的目标,最终去满足客户的合理需求,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倡导锐意进取的市场开拓意识。君成租赁是一个省属国企下属的市场化企业,市场化是我们企业的基因之一,必须以市场化的意识、理念、方式、方法应对市场竞争。融资租赁行业内忧外患,与众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客户有所重叠,既面临着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的竞争压力,也面临央企或地方国企及实力雄厚民企下属融资租赁公司的冲击,说夹缝中求生存一点也不过分,温文尔雅去打败竞争对手显然并不现实,在目前君成租赁将市场开拓重点逐步转向集团外客户的情况下,市场开拓还要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狼性”,否则获取合适的客户和项目只能停留在梦想之中,难以成功。
4.要坚守审慎、理性、合规的经营理念。这与倡导锐意进取的市场开拓并不矛盾,而是要相辅相成、紧密融合。作为具有类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行业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就是在“针尖上跳舞”,坚持审慎指的是客户风险、业务风险无处不在,我们需要敬畏风险,保持对风险高度的敏感度,及时识别风险、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漠视风险就是 “掩耳盗铃”,风险不会因为你忽视它就消失,反而会让你受到更大的伤害、付出更大的代价;坚守理性是因为我们融资租赁从业人员毕竟是”人”,是一种“情感动物”,在巨大的业务压力之下或者特殊的环境之中会失去正常的理智,做出错误的行为,造成重大的损失;而坚守合规底线是一个企业,特别是融资租赁这样监管日趋严格的类金融企业持续、健康经营的基本前提,合规能创造长期价值,企业经营不能短视,过分贪图短期利益而违背基本的合规要求,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我们常说:把眼前的项目做成是为了解决目前员工的“吃饭”问题,把项目做好是为了未来不要把吃进的“饭”吐出来,实现公司的健康成长、发展壮大;不顾未来风险的业务容易找、容易做,但既能把业务做成又能成功规避未来风险才是高人;约翰··B··考埃特在其著名的《演进着的信用风险管理—金融领域面临的巨大挑战》中说道:“一个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常常失败,其原因并不是因为它缺乏信用管理系统、政策及程序,而是因为它占据主导地位的企业文化不能使这些系统、政策、程序真正发挥出作用”。因此,上至公司管理层,下至每一名普通员工,审慎、理性、合规的经营理念必不可少,并要将其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外化于行、内化于心,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压力、动力和意识去主动应对风险,实现稳健发展,做成百年企业。
(二)完备的制度体系
完备的制度体系既是企业文化“硬化”的依托,也是明确办事规则、流程、相关人员及其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的重要手段,制度是经营效率提升的源泉,也是管理质量的保障。

1.公司任何事情都必须制度先行,先有制度再有行动。提高制度的权威和对制度的敬畏感。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都是对制度的藐视。
2.确保制度对公司各项工作的全覆盖,不仅仅是业务制度。虽然公司的制度册很厚,制度汇编基本涵盖各个管理条线,但仍然存在部分业务处理无制度依据。
3.完善制度督导机制。建立制度体系不能停留在一本制度册上,而是要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执行。要提高执行成效,首先要强化制度的宣导和培训,制度不是为了进入册子而制定,而是要通过宣导和培训,让相关部门和人员理解制度制定的初衷,了解和掌握制度要点,这是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其次要加强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执行制度不到位的要依据问责制度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让执行不到位的付出代价,制度才能真正得到重视,起到应有的作用。
4.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制度制定时大多会有遗漏甚至不合理的地方,随着工业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才能确保制度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情况。
(三)简单、清晰的目标管理体系
公司经营的目标和预算、方向、偏好、措施是员工抬头看路的“指南针”。但过厚、过于复杂的规划书不一定适合大部分普通员工。
1.公司的经营目标、方向要简单明了,思路清晰、易懂,措施可行。能简单就不要复杂,能少就不要多,能量化则尽可能量化,留下实实在在的“树干”即可,晦涩难懂、模棱两可、过于文学化或吹嘘的文字都会扰乱员工的思维和努力的方向,影响工作的效果。
2.公司的经营目标要有鲜明的层次感。时间轴上公司长中短期目标相互衔接,有效过度;行业结构、业务结构、资金来源、期限结构布局合理;设定的目标既有压力又有希望,符合“跳起来摘桃子”的逻辑;既保存量,又放眼增量。
3.公司的规划和目标需要强化宣导。员工需要了解规划编制和各级预算确定和分解的依据,同时以公开的方式体现任务分配相对的公平和公正,提高预算执行的积极性。
4.要加强规划、预算执行的过程督导。预算执行过程中通常会存在很多意外情况,各部门和员工任务完成进度有快有慢,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消极怠慢而影响公司整体预算达成的不利因素,完成好的会有所保留,完成差的会提前放弃。公司需在执行过程中强化督导,确保“跑得快”的“跑”的更快,“跑得慢的”、“跑在后”在继续坚持的同时能想方设法加快进度,而不至于提前放弃。
(四)公平、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一个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是确保公司长中短期规划目标实现、战略和战术得到有效执行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一项难度极大、展示公司大智慧的重点工作。
1.相对公平。虽然无法做到绝对公平,但相对公平是任何一个绩效评价体系得到大家认可并调动其积极性的基础。怎样才能公平?绩效评价体系制定过程和考评过程的公开是基本的前提。广泛征求大家意见,调动广大员工前期参与的积极性,而要使得大家积极参与,得到员工的认可和信任,如果员工认为这是公司在走过场、走形式、他们的意见可有可无,就无法了解员工的真实想法和建议,难以取得大多数员工的认同和支持。
2.合理的分级分类评价。如:在评价体系中,前台和中后台考评体系的不同;成立时间长短不同、存量规模不同的团队或部门应略有不同;加入岗位时间长短人员应有所区别;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应有所考虑;集团内外业务应有所不同;战略业务和非战略业务应区别对待;直租业务和回租业务应有所不同等等。再次是结果和过程的综合权衡,结果无疑是最重要的,但适当考虑过程也必不可少。
(五)完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通过高杠杆获取高收益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高杠杆必然也伴随着高风险;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获取的是相对固定的预期收益(租息、手续费等),但可能的损失的远不止这些,甚至还可能失去本金。因此,融资租赁企业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就是风险管理能力,需要依托公司完善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1.业务和非业务风险管理的全覆盖。毫无疑问,租赁业务的风险是我们租赁公司面临的最大、最多的风险,但公司经营中非业务的风险也依然存在,也不容忽视,抓住“西瓜”也不能丢了“芝麻”,对于我们国企下属的租赁公司来说,风险容忍度更低,承受的风险管控压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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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风险的全覆盖。对于我们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面临的风险类型至少包括来自于公司经营面临的监管风险、项目面临的宏观和行业政策风险、来自于客户和项目的信用风险、业务流程处处存在的操作风险、资金进出面临的利率风险、租赁物或抵押/质押物的价格风险、资金来源/偿付以及期限错配引致的流动性风险、业务运行中夹杂的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乃至公司日常管理中面对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风险、各类安全风险等等,我们需要将各类风险均纳入管理的范畴,建立分级分类的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确保不遗漏。
3.业务全流程风险的管理。目前公司业务拓展的重点正逐步走向集团外,面临的风险将大幅上升,风险防范的要求大幅提高,而做好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管控是关键中的关键。只有把业务各环节的要求做到位,构筑起公司业务过程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风险防控的层层屏障,才可能最大可能地规避、识别、控制乃至化解风险。
4.公司人员的全覆盖。风险的防控不是一个部门或某一风险管理人员个人的职责,而是涉及到公司的每一名员工,所不同的只是每一个人面对的主要风险有所不同,或者是面对同一类风险时承担的角色和职责略有不同。如项目相关人员需要防控的主要风险是相关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等等,而信息管理人员则需要面对大量信息安全风险;而在项目相关人员中,项目经理、审查人员主要防范的是信用风险、合规风险等,而放款人员面对的主要则是操作风险,因此,只有公司所有人员承担起所在岗位风险的防控责任,才能真正构筑起公司风险防范的大屏障,将风险阻挡在“千里之外”。
(六)优秀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人尽其才、量才使用。每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高有低,能力有强有弱,但也各有千秋、有长有短,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地方、承担合适的责任是一个公司架构、人员稳定的基础。如果把一个不善交流但做事缜密的员工放到需要很强沟通能力要求的市场开拓岗位可能不仅影响公司的业务,也会打击员工自身的信心;同样,将一个天生爱动,乐于交往、坐不下来的员工去干自身不喜欢、不擅长的内部管理事务也是一种折磨。当然公司对新员工采取的必要的轮岗、轮训制度除外。
2.“能左能右、能上能下”。“能左能右”指的是员工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去主动选择喜欢、合适的岗位,配合合适的竞聘制度就可以达到较好的效果;“能上能下”指的是干得好能上,甚至能上几级;另一些时间、阶段干得不好时可能降级、甚至降几级。形成这样良好的机制后,员工也就会乐于接受,公司内部的优胜略汰、适者生存的生态自然就会形成。
3.系统化的培训体系:首先是培训体系的多层次。高管有高管的培训提升内容,重点是战略性、提升视野、选人用人、外部沟通与协调等方面,“抬头看路、选好路”是重中之重;中层有中层的培训重点,战术性内容是其重点,兼有承上启下、上传下达,既要“低头干活,还得抬头看路”,诸如达成预算需采取的个性化策略,团队的引领,团队的建设、内外沟通和公司内部沟通等等;而普通的员工重点工作是执行,如何正确理解公司战略、如何不折不扣执行公司战略、战术,其培训的重点就是企业文化、公司战略的宣导以及项目方案的制定、客户经营的方式方法、客户和项目风险的识别和应对等等执行层面的内容。不同层级的人员其视野和能力有别,如对于刚入行的大学生,对租赁行业一点不了解,让他“走路“都存在很大难度,让他看得很远并不现实。既然看不清远处,那就让他老老实实“邯郸学步”,效果可能会更好,他们取得了一些进步,才有更大的信心走得更远、走的更快、走得更好。其次是培训方式的多样化。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不同的培训内容需要不同的培训方式:如高管层面能接受一些枯燥的理论教学,而年轻的新员工则不一定,现场活泼、参与度高的方式可能更乐于接受,效果会更好些;高层次的员工需要更多地走出去了解行业发展动态,而对于执行层面的员工来说,身边“活生生”的案例可能冲击力会更强,培训效果也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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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作为集团内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成员企业,毫无疑问,与同行相比,公司工资总额、平均薪酬高低无疑是员工关注的焦点,也是公司奋斗的目标之一。但员工关注的不仅仅如此,在此基础上大家很在乎相对的薪酬的高低,特别是能力要求、工作强度和难度相似岗位,工作质量相近员工的相对薪酬差别;员工同样关注为公司预算目标达成、风险控制、业务支撑做出重大贡献的员工和整日无所事事、毫无建树、拖累公司发展,甚至给公司造成损失乃至重大损失的人员之间的收入差别又有多大。如果一个公司的薪酬体系中,能力高低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那就是对贡献大员工的轻视、对后进员工的纵容,最终只会让能力强的员工失去信心而流失,公司竞争力就无从谈起。
5.和谐的工作氛围。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需要一定的条件:一是大家拥有相似、相近的价值观,是在竞争中的和谐、突击中的协调,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二是建立在大家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目标是公司经营的目标,但也要让员工知道,才能让大家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分享公司的成长与荣耀,同担公司失败的责任,共谋公司发展之道;三是公开、公平、赏罚分明的内部制度,它是和谐的基本前提,也是重要保障;四是必要的人文关怀和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员工能感受到自身在公司的存在感、成就感。
(七)先进的信息化支持体系
个人认为,评价一个信息系统水平高低、是否先进的标准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安全、高效和缜密。
1.安全。安全是所有系统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的前提。它既包括系统平台运行的安全,也包括系统相关信息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
2.高效。指的是通过公司信息化建设能够大幅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成为提升员工工作效率的重要支撑。如:信息全线上化、手机移动审批就能实现随时随地办公,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成为影响公司各项流程的梗阻;外部信息的及时抓取和定向推送能明显降低员工搜索、录入信息的难度;通过OCR识别等工具能大幅减少员工录入报表、发票、身份信息等必要资料的工作量;通过业财一体化,可以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信息的共享,大幅提高处理效率,并能降低差错率;信息系统信息的留存和相关工具的运用也将大幅提升公司经营分析的质量和便利性,经营效率的提升是水到渠成的必然。
3.缜密。体现在有助于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把控。通过信息系统来管控各环节制度的执行极为有效,在有效监控各环节运行情况的同时,能很好地避免跳程序、逆程序等风险,因此,一套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是有效防范风险的重要保障。
此外,还需提前规划和布局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这对公司整体经营效率的提升极为重要。
以上主要从解决认识和实施策略两个方面的问题简要讨论了公司经营管理的精细化,但一个企业的管理精细化范畴远不止这些,作为多领域混搭后的边缘产业和交叉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精细化需要考虑的内容更多,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认识问题和实施策略毕竟是是公司精细化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们需要在扎扎实实做好这两方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管理精细化的内涵,切实落地精细化管理要素,快速提高公司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经营成效,方可早日将君成租赁打造成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真正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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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碳达峰、碳中和”之东风谈融资租赁“低碳”业务

【内容导读】今年以来,全球极端天气频发,气候异常愈发显现。全球变暖后的恶果成为笼罩在世界人民头上的阴霾。金融行业作为资源调配的有力部门,可以在“碳达峰、碳中和”过程中发挥巨大能量。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的一支独有力量因为和实业部门联系紧密,特别是和实业部门中的能源部门联系紧密,在碳中和程中起可起到重要作用。

2020年以来澳洲和美国加州森林大火延绵不绝,德国比利时洪水泛滥,我国武汉洪灾造成极大伤亡,全球极端天气持续频发。在这种背景下,我国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就成为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危机的重要举措。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提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并强调这是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在此进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应该而且可以借助“碳达峰、碳中和”的东风,大力拓展“低碳”业务。本文试图从我国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出发,探寻融资租赁拓展“低碳”业务的方向。
一、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挑战与机遇并存
在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确定了2021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工作,其中就包括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会议强调,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同时,要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会议要求,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按照这一要求,我国目前距离实现碳达峰目标只有10年,距离实现碳中和愿景也只剩30年。从已经提出碳中和目标的国家来看,很多都是在实现了碳达峰以后再提出的碳中和。欧盟在1990年代实现了碳达峰,并提出在2050年左右实现碳中和目标,前后历时约60年。
目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对能源的需求仍处于快速增长期,实现碳达峰的目标任重道远。即便按期实现了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也只有30年时间,只有欧盟的一半。同时,我国碳排放位居全球第一。据统计,2019年我国碳排放占全球的比例为29%,而同期美国占15%,欧盟占10%,印度占7%。因此,我国将面临比欧美发达国家时间更紧、幅度更大的减排任务。
    如此艰巨的任务,对我们国家和相关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但同时也是蕴含着巨大的机遇。为了确保如期实现目标,国家必将在相关行业领域实行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就给碳达峰碳中和重点行业带来了机遇。可以预见,这些优惠政策将持续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最终达成。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以这些行业的企业为重点拓展客户,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早日达成。
    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涉及的重点行业
二氧化碳最主要的排放源是能源活动。据统计,在发达国家,90%以上的碳排放量都来自于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其中二氧化碳的主要来源是化石燃料的燃烧。根据国际能源组织(IEA)公布的数据,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经济部门是电力生产、交通运输以及钢铁、水泥等工业部门。

业务一部  张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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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主要是减少电力生产、交通运输以及工业中化石燃料的使用,促进经济社会以绿色、节能、环保的形式发展。涉及节能、环保、减排的行业,都与碳达峰碳中和直接相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清洁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以及新基建中的“低碳”行业(如绿色数据中心)发力,助力并推动这些行业碳达峰目标的尽早实现。
   三、融资租赁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融资租赁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最核心的就是为低污染低排放行业企业提供设备租赁业务,便利这些企业的融资,促进这些企业和行业的发展。以下就对清洁能源发电、新能源汽车以及绿色数据中心三个典型的“低碳”行业进行分析,探索融资租赁的“低碳”业务拓展之道。
(一) 融资租赁助力清洁能源发电行业
电力方面,火电一直是二氧化碳排放较高的行业。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历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火电在我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中的占比逐年降低。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核能发电的占比逐年上升。如下图所示:

可见,2015年以来,在我国的发电行业中,火电的装机容量占比在逐年降低,但仍占到全国电力设备装机总容量的一半以上。作为清洁能源的水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占比也在逐年降低,而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占比在提升。从增长速度来看,近年来,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装机容量的增速较高。202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设备装机容量增速分别为34.03%和23.82%,分别是火电增速的7倍和5倍。

由此可见,我国在逐渐增加对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的应用。这对降低碳排放、提早实现碳达峰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加大对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行业的投入力度,为这些行业新增发电设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促进这些行业的快速发展。从而降低对火电的依赖,减少火力发电中化石能源的燃烧,最终达到降低碳排放的目的。
   (二) 融资租赁助力新能源汽车行业
作为国家倡导的新基建七大板块之一,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近年发展迅速。可以说,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充电桩的发展。因此,推广新能源汽车,有助于碳达峰目标的早日实现;而要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则是必须首先做好的基础设施。2015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数量逐年增长,其中公共充电桩由2015年的5.8万台增长至2020年的80.7万台,年复合增长69.31%;私人充电桩由0.8万台增长至87.4万台,年复合增长155.67%。虽然增长速度很快,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少。特别是公共充电桩,2020年总量刚超过80万台,远低于2020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136.7万辆)。公共充电桩的不足,直接制约了消费者选择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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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地域分布来看,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也是分布极不均匀。总的来说,公共充电桩主要分布在我国东部和中部一些地区。其中2020年北京、广东、上海三省(市)的充电桩数量都超过了8万台,而排名第10的河北则刚刚超过3万台。
 2021年1月,陕西汽车保有量居全国第七位,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只有24566个,全国排名16名。可见我国新能源充电桩的区域分布极不均匀,在陕西特别是西安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充电桩、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与销售、新能源货车运营等行业和企业,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通过为这些客户提供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客户选用新能源汽车,提高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减少汽油、柴油汽车的占比,助力交通运输行业早日实现碳达峰目标。
(三)融资租赁助力绿色数据中心行业
作为新基建的重点基础设施,数据中心(IDC)与5G网络、交通网络等不同,市场竞争非常充分,并且拥有成熟的商业体系。根据《2019-2020年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IDC业务市场规模达到1,562.5亿元,同比增长27.2%。但是,《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IDC的增幅是下降的。其中的原因可能是,北上深等地政府出台了相关IDC能耗指标管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建IDC的投产规模。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IDC的高能耗。据统计,目前我国IDC的耗电量持续增长,近八年的增长速度都超过12%。2020年全国IDC的总耗电量约为2,962亿千瓦。预计到2025年,全国IDC总耗电量占社会总用电量的比例将达到4.05%。IDC耗电量如此高,如何节能就成为行业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升IDC行业能源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对新建IDC节能提出了“能源使用效率评价值”,即PUE。IDC的主要能耗来源是IT设备和空调制冷设备,两者通常占IDC总能耗的85%。PUE即IDC总设备能耗与IT设备能耗的比值。该比值越接近于1说明IDC能耗效率越高。目前国内IDC的PUE大约在1.5-2.0之间,而美国大概在1.0-1.5之间。可见,国内IDC能耗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比有较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推进绿色数据中心,就成为IDC领域节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根据国际市场研究机构Markets and Markets的研究报告,到2026年,全球的绿色数据中心市场规模将从2020年的492亿美元增加到1,403亿美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9.1%。我国为了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在推进新基建的同时,绿色数据中心将成为未来IDC领域主要的发展方向。为此,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深入研究IDC领域,向IDC企业提供节能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助力IDC领域的节能减排,推动绿色数据中心的发展。
   目前,我国所面临的碳达峰碳中和任务艰巨。在这种背景下,我国财政、税收、金融等各部门都给出了“低碳”行业优惠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借助“碳达峰、碳中和”这股东风,努力拓展“低碳”业务。融资租赁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最核心的就是为低污染低排放行业企业提供设备租赁业务。在拓展该类业务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谨慎选择交易对手,合理搭建交易结构,多方对接项目资金,并有效控制项目风险。从行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清洁能源发电行业、新能源汽车行业、绿色数据中心等行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助力这些行业的发展,促进我国尽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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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019-2020年中国IDC产业发展研究报告》内容2020.03
2.成渝租赁

强化培训筑根基,恪守初心再启程
--关于培训《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担保》的心得体会

【内容导读】本次培训课程是《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担保》,首先,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以往,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操作中主要需要运用《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法律同时废止,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我们的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这对公司的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回首2016年,在融资租赁行业大发展的浪潮下,在陕投集团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下,公司应运而生,彼时,如同在迷雾中前行,一边探索,一边发展。五年过去,公司资产规模已过百亿,已成为省内具有自身特色的行业龙头企业,而面对公司的快速发展,作为员工,前所未有的压力也接踵而至,如何将个人发展与公司发展目标相统一,在现阶段如何提升自己以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面对日趋严密的监管环境与优质资产稀缺的市场环境如何开拓业务,都是目前所面临的严峻考验。此时,公司大力推进培训,一方面是帮助我们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以便更好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也是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在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内练自己,坚守本源,方能以不变应万变。
本次培训课程是《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担保》,首先,民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以往,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操作中主要需要运用《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在《民法典》实施后,上述法律同时废止,我们需要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对我们的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这对公司的业务操作及风险管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说到公司担保,在融资租赁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多是公司法人,而非自然人,那么在研究客户公司情况时,对于公司组织机构必须有清晰地了解,并且需要关注公司权利机构、决策机构及经营管理机构的职权与义务,这关系着客户作出决策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到担保甚至是债权的效力。虽然公司章程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遵循,但是审查公司章程时,先要了解《公司法》,理清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事项,在遇到客户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时,避免对我们的判断产生干扰。
客户经理是公司风险管控的第一道窗口,在为客户设计业务方案时,经常需要客户提供增信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原有信用因素中的不确定成分,规避业务风险,而担保是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增信措施。按照以往《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主要为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而本次培训课程将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非典型性担保,我认为一是结合了《民法典》中关于担保物权等相关内容的划分,二是因为《民法典》第388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赋予了非典型担保正式的法律地位,三是需要结合融资租赁业务实践,所以列举了融资租赁、保理、保证金等非典型担保方式。本次培训不但将每种担保方式背后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归纳总结,更重要的是通过各种案例及以往的业务实践,从实体和程序要求两个方面,将我们以往对于各种担保方式认知中的盲点、易错点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讲解,让人获益匪浅。尤其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民法典中》担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进行全面梳理,对于我们的业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在培训过程中,我最为印象深刻的内容有三点:

业务二部  左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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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所有权保留。在日常业务中,我们通常会将注意力放在债权债务关系上,而容易忽略商品贸易的法律关系。所有权保留制度打破了对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的认知,也是再次给我们一个提示,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我们要时刻注意我们出租人及买受人的“双重身份”,尤其是在业务操作流程中,买卖在前,租赁在后,对于买卖合同条款,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关系,如有疏忽,可能会对实现债权、资产处置造成巨大的影响。同时,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要时刻关注租赁物状态,避免租赁物因运输、维修被留置权人扣押,造成租赁物无法取回的风险。
二是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该部分内容从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规定、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讲到未根据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合同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这一个风险点,也给予了我一些启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法律主体众多,在遇到承租人、供应商为上市公司时,我们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哪些操作风险,是接下来需要继续研究学习的内容。
三是抵押财产转让规则。对于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在原先业务实践中,通常只在抵押合同中进行约定,现在将约定登记作为抵押财产转让是否发生物权效力的要件,也对我们的业务操作提出新的要求。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方式规定的变化较多,一堂培训课程无法囊括所有的知识点,而且很多知识点值得我们继续学习消化。在培训过后,我也对相关内容再次进行梳理学习,在此分享三点与融资租赁业务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内容:
一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和权利担保具体登记机构的相关内容,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做好了铺垫。随后颁布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与我们日常业务操作密切相关,该制度切实提高了动产和权利的担保融资效率。
二是扩展了可用于担保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936条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可抵押财产;第440条增加了“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可质押财产。随着可担保财产的范畴的扩大,可用于融资担保的财产的选择就越多。
三是关于对抵押不破租赁规定的修改。《民法典》对于抵押不破租赁条款的修改主要是完善了该条款的适用条件,租赁权可以对抗抵押权的条件修改为“转移占有”的租赁关系,未转移占有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在后设立的抵押权,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诸如倒签租赁合同等妨害抵押权的情况发生。《民法典》对于抵押不破租赁规则的修改说明了做好抵押物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要能够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证明抵押物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且能够固定抵押物未被实际转移占有的证据,以此来防范可能出现的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公司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开展一系列培训,展现了对员工的重视和期望,也有助公司员工统一认识,凝心聚力,打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我们会珍惜公司所提供的培训机会,深刻体会公司的良苦用心,以培训为引导,加强日常学习,并将所学运用到工作当中,提高自身责任心与敬业精神,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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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循环”新格局下融资租赁企业的机遇与“修身”之道

【内容导读】2020年5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同年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中央根据国内国际形势发展的新变化、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新趋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挑战而及时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这是适应我国比较优势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适应国际环境复杂深刻变化的迫切要求,是当前和未来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是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深层次变革,为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指明了方向。

一、融资租赁——“新经济的促动者”,为“双循环”格局注入新活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逐步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区别在于不同发展阶段是“以外促内”还是“以内促外”。改革开放初期,政策导向以出口为主、进口为辅,确立了“促进出口、限制进口,保护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证国家关税收入”的对外开放总方针。自我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内外部环境大幅优化,关税水平、贸易政策不确定性、贸易规则不透明性大幅下降。从加入WTO到次贷危机前,我国采取“以外促内”发展战略,享受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高速增长。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扩大内需、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替代“简单纳入全球分工体系、扩大出口、加快投资”的传统模式。2017年提出“积极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2018年进一步提出要支持关系民生的产品进口,拓展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口,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进口平台。从次贷危机发生到当前发展阶段,国际经贸摩擦不断加剧,外需的不稳定推动我国从“以外促内”向“内外并重”转型。“十四五”时期以及远期的2035年,伴随着我国需求结构、产业结构、技术体系和关联方式的进一步升级,“以内促外”“立足内循环、促进双循环”是我国新发展阶段的主动选择。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源于改革开放初期,20世纪80年代国内经济百废待兴,迫切需要外部资金和先进技术,融资租赁凭借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诸多先天优势发挥了“引资引技”的桥梁作用,在“以外促内”发展篇章中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作为最贴近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围绕租赁物为实体企业开展专业化融资服务,提升了微观经济主体的资金循环效率,对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促进贸易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新经济的促动者”和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融资租赁行业已经成为了经济金融的一支重要力量,具备了支持双循环新格局的良好基础。步入新发展阶段,在“双循环”新格局构建征程中,有不少领域和行业的现金流特征与融资租赁业务非常匹配,为融资租赁企业高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发挥行业优势,立足细分产业,为“双循环”格局注入新活力。
二、顺应新趋势,谋求新发展
“双循环”理论的提出,是新时期我国应对全球复杂经济形势的主动调整,也是中长期经济发展思路的重大转变,更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必然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作为连接金融和实体经济最紧密的纽带,要在“双循环”的格局构建中发挥重要作用,需顺应新趋势,谋求新发展:

业务三部  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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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产融结合纽带作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我国的内需潜力将进一步被激活,庞大内需市场将需要大而强的本土制造业体系在供给端与之匹配,形成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全球产值规模最大、产业覆盖度最广的制造业体系,但先进制造仍然存在规模和技术实力上的不足,究其根源,自主创新能力偏弱,先进制造业上游核心的高端装备国产化、自主化水平较低是最为关键的制约之一。当前形势下,高端装备自主可控既是我国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更是构建中国制造全球竞争力的势在必行之举。“双循环”格局的构建将进一步加快这一进程,以半导体设备、智能制造装备为代表的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将迎来关键的战略机遇期。
“十四五”规划中提出要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既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也要发展壮大战略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与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相伴相生,能够融合实业、金融与贸易,成为产融结合的纽带,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优势,以期实现中国制造业的升级目标。融资租赁企业,要深刻理解“十四五”以及更长周期内制造业的发展趋势,以新科技驱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应用数字技术的智能制造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制造产业、高效带动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型消费品产业等为重点领域,助力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产品升级。
2.把握“大消费”市场机遇,聚焦扩大内需战略实施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紧紧围绕改善民生拓展需求,促进消费与投资有效结合,实现供需更高水平动态平衡。需求是国民经济循环必不可少的环节,坚持扩大内需,进一步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有利于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缓释风险和对冲外部压力,实现更充分的规模经济效应。而扩大内需的重点是大力提振政府主导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我国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已有长足发展,但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相比,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求长远发展相比仍有差距。
融资租赁企业应把握“大消费”市场投融资需求,在促进消费与投资有效结合中发挥乘数效应。从消费需求看,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稳定和扩大消费,融资租赁企业可重点围绕改善民生需求领域,如医疗健康、教育、养老等具有抗周期特征行业,提前布局。从投资需求看,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扩大有效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可重点围绕城市基建、交通、港口、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满足项目新建、升级改造等方面的融资需求。
3.对标现代流通体系,打通“双循环”发展堵点
流通是“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核心战略,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环节,是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核心杠杆。“十四五”规划提出要“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循环的关键在于互联互通,需要劳动、资本等要素流与产品流、信息流的循环配合共同完成。流通的本质是由社会分工引致的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必然联系,而经济要循环起来,离不开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现代流通体系连接生产与消费、国内与国外市场,构成新发展格局下经济循环的“大动脉”。要解决“双循环”的畅通问题,融资租赁企业一方面可以筑牢飞机、船舶、高铁等大流通载体基本盘,为高效便捷、跨境贸易流通提供支撑;同时支持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的企业发展,为智慧物流、绿色物流、信息化物流实现弯道超车发展提供高性价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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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托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发挥国际合作桥梁作用
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发布公报称,要坚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托中国大市场优势,促进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融资租赁行业正呈现出提质趋势显著、开放力度逐步加大的发展态势,具备了支持“双循环”的良好基础。未来,融资租赁业务可借助物权控制风险、跨境税务筹划、设备跨境灵活转让等优势,支持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等区域投资,积极助力企业“走出去”,发挥国际合作桥梁作用。
三、回归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2021年是 “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主动应对新环境、新挑战,构建“双循环”新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国规格最高的经济会议,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21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强调了政策操作“不急转弯”。融资租赁行业需要从中寻找契机,在严峻的外部环境中探索高质量发展之路。从租赁行业所处的整个金融市场与宏观经济环境来看,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冲击,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疫情发生后,我国加强了逆周期金融调控,既保持了物价稳定和资产价格的平稳,同时,也为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了有效且稳定的货币金融环境。总体而言,持续深化的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不断拓宽的融资渠道和资本补充渠道,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的租赁公司带来了发挥自身特色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在我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现行的法律监管环境和税收等制度安排下,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如何“修身”?
1.发挥行业优势,坚持专业化发展
作为金融与实体的连接点,融资租赁在融资期限和租赁标的物等方面,与实体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在新格局下,融资租赁企业要从顺应宏观经济大势和适应监管新规的角度,在优化与调整中找到立足点、发力点,在关注传统业务领域的同时,也要积极关注新经济、新基建、新业态。在脱虚向实、产融结合、降杠杆等形势下,应回归租赁本源,放大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发挥行业优势,坚持专业化发展,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坚守租赁本质,顺应产业升级大方向,主动创新积极构建以租赁物为核心的经营模式,提升直租占比,形成“产业+金融”并行的发展模式,坚持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的业务发展方向,发挥“双融”的独特优势。
2.坚持风险底线思维,谨防信用风险冲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严密防范各种风险挑战,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2020年,信用风险持续上升,债券市场出现了高等级信用主体违约的现象。融资租赁企业应坚持风险底线思维,严把“风险审慎关”,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事前风险识别与评估、事中风险预警与跟踪、事后风险监督与处置等各环节的风险敏锐度,加强风险评估、法律管理、内部控制、稽核审计等多条线合作,守住不发生重大风险的底线。在开展业务时一方面需要打破国企信仰,对风险进一步提高警惕;另一方面也不能因噎废食,在发挥自身对实体企业情况深入尽调了解的基础上,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获取较高的风险回报。
3.加强租赁资产管理,严把企业“运营关”
融资租赁资产的管理就是租赁标的物和租金的管理,即《融资租赁合同》载明的,由出租人出资购买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标的物,其交易的目的是实现资金的流通与增值,重点是实现金融资产的货币化,即收取租金,确保资金流通顺畅、安全、增值。围绕租赁物提升企业运营管理效能,加强租赁资产管理的专业能力,搭建租赁物资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和优化租赁物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包括租赁物安全性管理、租赁物价值管理、租赁物风险管理,多维度对租赁物的运营状况、性能安全、价值波动、再处置能力进行高质效管理。

参考文献:
[1]人民网《扩大内需,做到消费和投资“双拉动”》2021.3
[2]“中国制造2025”进程中融资租赁大有可为 [J] . 黄敏. 中国银行业. 2016,第001期
[3]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J]. 刘庆和. 当代贵州, 2020, No.599(33):82-82.
[4]新时期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意义,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李猛. 当代经济管理,43(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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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后管理感悟

【内容导读】租后管理是精细工作,标的物巡视在资产安全动态管理中直接而明显,对于资产安全进行实时审视,资产人员应禀敬畏、敬业之态“不忘初心”,才能安全地让资产“方得始终”。

成熟的租后管理模式应包括体系的资产日常管理(台账及租金管理等)、动态监控机制(标的物巡视)、异常应对能力(催收及处置)、资产核销等动作,从资产入池到出池形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运营高效、专业产出。
标的物巡视作为其中常规动作,是动态监控中数据、信息到达、检验的连接点,精准地判断资产是否安全取决于标的物巡视中是否细心、全面、专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就标的物巡视中应注意点及标准性动作作初步分解:
一、背景及功能对接
背景。租赁公司资产投放后,鉴于:公司与客户一般为非关联方,故粘性不足;限于成本考虑及交易基础不深、后续交易偶然性较大;另考虑到信息准确需切割业务渠道反馈,对公司而言除存在翻单业务机会外(另因单一主体投放限制),业务线对标的物巡视不适格。
优势。资产人员对项目的检视,有天然的优势。资产人员对项目绝缘性,保障了信息客观真实;思维模式及岗位要求,保障了项目角度审视的正确性;自身的专业度,保障了信息甄别及结论科学;职业经历及素养,保障了项目处理有序性;长期一线工作经验,有助于资产横向对比和纵向评估。
二、标的物巡视及客户应对
出于对资产质量巡视的必要性,一般将巡视分为以下两类:
常规巡视:按资产质量结合项目周期对项目进行定期检视。
指定巡视:因出现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行业变化、负面信息或其他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质量因素,对项目全局或专项进行检视。
标的物巡视的目的主要侧重于通过滚动地检视项目对其现状、后续发展进行预判。在实践中,除去风险检视外,此项工作在细致性和前瞻性的准备下,应尽量伸展到客户维护前沿,具体如下:
(一)风险检视。主要是对项目巡视了解资产现状及预判未来安全。此处不赘述,具体操作动作分解详见后文。
(二)客户维护。基于中小租赁公司资产组成特点,限于业务网点及成本考虑,业务遍布全国,客户把握对资产安全极为重要,这对资产人员维护客户提出新要求。资产人员在客户维护上没有项目人员的天然融合,在沟通中坚持自己的判断甚至存在摩擦、矛盾等。资产人员更应在坚持客观的前提下,将客户策略对待。主要分为:

业务三部  张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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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抵触型及阴阳型客户沟通界面狭窄甚至没有,维护性难度较高。对于此类客户应根据项目交易基础、对接人员、项目主体能力等诸多因素进行逐一考虑,屈张收势俱有理。在沟通中,声势大并非代表强势,收拳未必代表退让。对于资产人员而言,如客户维护存在困难,那标的物巡视中真实信息获取是底线,此项是标的物巡视的意义所在,不可退让。
三、标的物巡视动作分解
中小租赁公司资产台账数据较少,决定了标的物巡视“量、质”提升的必要性。一方面存在提升巡视频率的空间,另一方面因限于容错率,对于标的物巡视的质更需提升。就标的物巡视动作做如下分解:
(一)资料、信息搜集,底稿准备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出台对某个行业领域的发展影响较大。譬如,国43号文的出台,租赁公司应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进行审查;“两票制”、“一致性评价”等政策出台对医药企业经营模式将存在战略上的变更;银保监会对于股票质押限制对部分高质押企业关注较高,对其后续融资将存在限制影响等。资产部门应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以便在标的物巡视统筹中做好相应安排。
对于巡视前准备,对资产人员有具体要求,需在巡视前完成巡视报告的底稿,以便在与客户访谈中对于客户经营中存在的变化信息进行验证;在访谈前,尽可能从项目经理、风控经理处多了解情况。
实践中,访谈后根据内容再完成巡视报告成为了部分资产人员的操作模式。对此项操作模式不认同,一则无法及时为访谈准备,难以做好访谈策略;二则客户对资产人员专业度的质疑,易产生后续标的物巡视沟通不畅;三则后补信息滞后性明显和真实性打折,访谈内容先入为主将有碍于信息判断。
巡视前应尽量将巡视报告底稿拟定,除去最新财务报表数据外,对于客户履约记录、风险敞口、以往财务数据、管理层、市场战略、异常信息、信审报告中的执行清单、关注点等完成摸底工作,在现场访谈时有针对性获取对应信息,其可信度较高。访谈后,能高效地第一时间完成报告,传导信息,对于其中异常信息甚至在当场找机会与业务线确认或向公司领导反馈,以求证查验真伪。
哪些材料需关注?信息须核实?执行清单?对于入池的风险中高危项目须关注执行清单要求?材料及信息的齐全为标的物巡视提供基础数据,简单通过份清单简单罗列了标的物巡视中需借鉴准备材料,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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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访谈对象
标的物巡视的对象一般为承租人的财务/融资部负责人。标的物巡视是通过巡视保障资产安全,而资产安全的对抗系授信主体的信用,如果承租人与授信主体非同一主体,则需鉴别:

在访谈对接中,资产人员应尽量争取访谈客户实际控制人。其中,尤其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系企业的掌舵手,其市场、战略及风险意识将决定其在商海沉浮,通过对其的访谈有助于了解真实的企业动态;对于政信类客户,代理人制度及意识贯彻较为明显,其管理体制及领导机制对债权保障有较为明显的辐射作用。在实践中,资产人员未知悉业务构建直接拜访债务人,存在沟通不畅的同时,另错失对风险对抗实体了解信息的渠道,此举未能全局评判,不利于保障资产安全。
(三)访谈要点
鉴于各租赁公司对巡视中关注点及具体动作已作要求,就实务中易出现的问题及改进作简析。
访谈有效。此举措无具体表现形式,目的是访谈结果有效,评判标准不限于巡视内容真实,财务数据准确,摸底经营模式。在沟通中,资产人员须对接有效访谈人员,访谈才达目的。与非目标客户沟通,无异于缘木求鱼,事倍功零。
根据访谈来获得项目运营的基本情况,交叉验证。主要从企业经营、管理层变动、融投资情况、异常信息等方面进行系统了解。另,对于民营企业应结合其财务系统、抽调数据抽查票据、走访厂区等标准性动作进一步验证,以保证去伪存真。
建议巡视人员随身佩带笔记本、甚至录音笔,将其中敏感、重要信息记录下来,方便后续信息核对及确认。
(四)材料整理、报告完成、资料入档
巡视中,对于承租人、担保人相关信息需进行系统整理。对于异常信息,需重新审视及评估是否对项目产生影响;对于常规信息,做好材料整理工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巡视时间、访谈人员、现场照片、企业运营情况、财务数据、投融资计划、租赁物现状、项目投放基本信息、风险敞口、历次履约记录、异常情况等,以便清晰了解资产情况。
资料归档工作需交接明确、分次列好,并附以封面附第XX次、时间等内容以区别,以便在后续项目信息调阅、项目回顾所需时查阅。
(五)汇报、沟通机制
标的物巡视对存量资产的检视,需第一时间反馈公司,特别对于巡视中出现异常信号现象,需提前做好内部沟通工作。
与前线确认及沟通。对于前期业务导入之初背景、交易模式等了解的基础上,及时就巡视中的异常现象与业务线做好沟通,了解背后原因,评判风险,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现象,需完成相应动作来减轻或降低风险系数。
与风控确认及沟通。项目巡视后,应在评判项目安全的同时,根据存在进一步调研的需在公司进行确认,必要时候需信审介入协助。资产与信审评判项目的不一样,信审关注侧重于项目长期的运营,而资产侧重于项目当前及短期内安全。故,在标的物巡视中发现项目短期内不存在安全问题,但长期运营存在不确定性时,需主动申请信审、法务介入项目以评判其后续运营,以便根据评判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最后,标的物巡视存在其局限性。标的物巡视现场2、3个小时的项目检视,人员通过短时间与客户的沟通与交流,需对项目安全进行评判。在准备足够充分的前提下,对于客户较为明显风险征兆通过演绎推理能发现,窥一斑而知全豹。而一旦客户有意隐藏或者根本性深层次弊病,则需长期工作经验及专业预判才能准确决断,这对于一线资产人员自身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租后管理是精细工作,标的物巡视在资产安全动态管理中直接而明显,对于资产安全进行实时审视,资产人员应禀敬畏、敬业之态“不忘初心”,才能安全地让资产“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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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近况(2021年)

【内容导读】自2017年8月首架贝尔407型直升机成功交付以来,君成租赁通过设立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SPV公司,已经顺利完成了67架贝尔直升机的引进工作(截止2021年9月),目前整体100架的引进目标完成进度已过三分之二。通过保税直租的模式,君成租赁按融资租赁的租期分期向海关缴纳直升机进口增值税,为承租人陕直股份持续缓解了采购直升机的税赋压力。

近年来,我省直升机保有量与全国的增长速度保持一致,君成租赁与陕直股份的共同努力功不可没。据中央电视台2021年3月31日报道,我国通用航空器数量已经达到了4164架,首次超过运输航空器数量,为民航通用航空和运输航空两翼齐飞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中国通用航空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12年。当时航空界的先驱冯如驾驶自制的飞机在广州燕塘进行的飞行表演,揭开了中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序幕。1931年6月,浙江省水利局租用的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米赛什米特M18-D型飞机,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36公里河段进行的航空摄影,这是中国首次进行的通用航空商业活动。目前我国通用航空市场开始逐渐成熟,市场需求开始向高峰冲刺,与此同时,中国通用飞机市场与国际接轨,中国通用航空制造也逐步走出国门。
一、国家政策推进行业发展
行业政策陆续出台构成了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动力。
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促进通航发展的实质性利好政策。如: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稳步扩大低空空域开放,未来将低空空域真高提升为3000米,同时简化通用航空飞行审批备案;2017年2月,《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建成500个通用机场、5000架通用飞机、飞行员7000人;2018年,《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出台,提出到2022年,初步建成由全国低空飞行服务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低空飞行服务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组成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持续的政策鼓励与支持下,中国通用航空市场的潜力巨大。而后有关部门以这一政策文件为指导,密集出台多项利好政策,为通用航空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通用航空机场建设仍任重道远
通用机场作为通用航空业的基础保障设施,其数量及运行情况已经成 为反映行业发展的标杆数据。据中国AOPA通用机场研究中心数据,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在册通用机场数量达290个。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增通用机场23个,在册通用机场数量持续上升,数量达313个。其中华东地区新增10个,东北、华北、中南地区各新增3个,西北、西南地区分别新增2个。
根据《通用航空“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至2020年中国通用机场数量达500个,目前通用机场数量仍然较少,未来,行业的发展任务仍任重道远。

战略业务部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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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航空器及企业数量保持上升趋势
中国通用航空器的数量自2014年以来始终保持上升的趋势,机队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20年8月,中国内地在运营的通用航空器数量达2930架,相比于2019年底增长154架,相比与2014年的1505架几乎翻了一倍。但增长率在下降,2020年仅增长6%(增加156架飞机)。

自2018 年以来, 通用航空运营商也同样呈现增长率下降的趋势。2018年,行业净增100家运营商。由于2019年新冠疫情以及中美贸易争端的影响,2019年仅新增56家运营商,而2020年新增数量更是下降到了37家。

(二)机队构成以涡桨和活塞固定翼飞机为主
机队构成方面,截至2020年8月,涡桨和活塞固定翼飞机占通航飞行器总数的50%。其中活塞固定翼飞机主要应用于飞行培训,而涡桨固定翼飞机凭借更强的性能而广泛应用于农林作业、通勤运输、航拍航摄等领域。
直升机占到了机队总数的37%,主要应用于海上石油服务、空中巡查、农林植保、空中游览、电力巡线等领域。代表着高端出行的公务机则占到了机队总数的11%,尽管数量上占比不大,但由于飞机平均单价较高,从机队价值上来看同样不容忽视。
截止2020年8月中国通航机队结构(%)

(三)生产自主研发机型的厂商数量占比过半
中国尽管拥有这巨大的通用飞机市场潜力,但是在通用飞机制造方面起步晚、底子薄,在过去长期以来始终在努力追赶国外先进水平。截至2020年6月,中国国内已有32家通用航空器飞机制造商取得了中国生产许可证(PC)。其中生产自主研发机型的厂商数量占到了56%,直接引进或者收购的厂商占到了44%。
尽管从数量上来看自主研发的机型较多,但除了中航工业的“运”系列以及个别机型外,国内自主研发的机型大多为超轻型运动飞机,不适用于传统的通航作业,国内航空运动的市场也没有完全打开,因此市场占有率也很低。
(四)作业时间稳定增长,执照培训占比过半
通用航空飞行作业小时方面,2019年相比上年增长14%,首次突破一百万小时大关。而2020年由于新冠疫情的关系,第一季度通用航空作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随着第二季度疫情得到基本控制,通航飞行作业基本恢复正常,并在三季度实现了对上年同期水平的反超。预计2020年全年飞行小时数较2019年会稍有回落,但仍将高于2018年的水平。
2012-2020年中国通航飞机作业时间(千小时,%)

从作业时间分布来看,执照培训依旧占到了55%半数以上,其次依次为工业、农业、消费、交通运输和应急等。在当前工业和农业领域无人机有着逐步取代传统固定翼和直升机的趋势,但在通航消费(空中游览、跳伞飞行和个人娱乐飞行)、交通运输(包机和短途运输)和应急领域,仍然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2019年通航飞行作业时间分布(%)

从涡桨和活塞飞机制造商的市场份额来看,德事隆航空稳居第一,市场份额达30%,旗下机型种类众多,其中赛斯纳172和赛斯纳208分别为市场上占有率最高的活塞和涡桨的机型。
赛斯纳172也是世界上最成功的轻型通用飞机之一,广泛应用于飞行培训等领域。赛斯纳飞机与中航通飞于2013年合资成立的石家庄中航赛斯纳负责赛斯纳208的总装和国内客户交付,并提供原厂维修服务。
钻石以23%的市场占有率位居第二,中航工业作为中国最大的航空工业集团,以18%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三。
2020年中国涡桨和活塞飞机各制造商市场份额(%)

2.直升机市场:罗宾逊占据榜首
直升机机队占整个通用航空器机队的37%,2020年机队总数达1070架。从直升机制造商市场份额来看,罗宾逊凭借R44和R22这两款“爆款”机型而占据榜首,占比达30%。总部位于法国的空客、美国的贝尔和意大利的莱昂纳多分别凭借23%、16%和10%的市场份额占据第二至四名。
2020年中国直升机各制造商市场份额(%)

3.公务机市场:内地机队占比较低
2020年中国公务机机队总数达326架。从公务机制造商市场份额来看,有着公务机中的“苹果”之称的湾流依然霸占榜首,市场份额达36%。
2020年中国公务机各制造商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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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20-2030年通用航空市场规模增量有望突破万亿
根据民航局编制的《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到2030年,全国通用机场将达到2058个,按照“十三五”规划中,每个通用机场配置10架通用航空器,每架通用航空器配置1.4名飞行员,运营、维修、租赁市场规模按通用航空制造业规模的0.8比例测算,到2030年,中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总和将达到1.4万亿元左右,2020-2030年中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增量达到1.2万亿左右,市场规模年复合增长率约为21%。(注:通航航空器单价按2621万元、通用机场建设按2亿元,飞行员培训费用按60万元进行测算)
随着全国通用航空产业的迅猛发展,通用航空市场也逐渐趋于成熟。君成租赁将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持续致力于为集团通用航空产业提供优质的金融和贸易服务,为陕西乃至全国的通用航空产业发展做好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通用航空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2021年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全景图谱》

融资租赁案例分享
—加速到期情境下违约金如何主张?

【内容导读】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或者对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出租人避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自身权益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努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条件、未到期本金对应的利息、手续费在加速到期后如何收取、承租人未按照加速到期的约定支付款项时计算违约金的基数等进行明确约定;
鉴于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出租人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文本、签订环节均应该尽到提示义务,避免相应条款因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无效。

裁判机关及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547号
涉诉主体
上诉人(一审被告):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大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蛟河生物质发电设备;租赁本金为3.65亿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共6年;承租人每3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24期支付;手续费为6679500元;租赁物留购名义价款100元;保证金为1500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租赁物件留购名义价款及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款项。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任何欠款。在出租人用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后,承租人应立即补足保证金至本合同约定的初始金额。保证金在出租人确认承租人完整地履行了本合同项下义务后,于租赁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
双方就加速到期约定: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第18.3.1款约定: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第19.1款约定:如承租人发生或可能发生(a)关闭、停产、停业、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经营恶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任何其他方对承租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权利主张、投资失误、违规经营、破产、转让其重要资产或不履行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等;(b)承租人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出现重大调整,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c)政府政策调整足以影响承租人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情况时,承租人应事先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出租人满意,否则出租人可采取第18.3款约定的措施。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质权人,凯迪生态公司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质物为凯迪生态公司持有的蛟河能源公司100%的公司股权。2017年12月27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上述股权办理了出质登记手续(登记编号:220281201712270009)。

风险管理部  杨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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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质权人,蛟河能源公司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SHDT-YW-2017H0024-ZY02、SHDT-YW-2017H0024-ZY04)。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中心对上述应收账款办理了质押登记(登记编号:04134250000495979799)。
2017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HDT-YW-2017H0024-ZY03)。2017年12月27日,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上述抵押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0432蛟市监20171227053),被担保债权为3.65亿元整。抵押物为蛟河能源公司所有的1383台机器设备。
大唐租赁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2日向蛟河能源公司提供融资本金7300万元,于2017年12月29日向蛟河能源公司提供融资本金29200万元,共计3.65亿元。蛟河能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给付大唐租赁公司第一期租金18549341.73元后,截至2018年8月20日再未向大唐租赁公司按期缴纳租金。
2018年5月7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2018年5月11日,大唐租赁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发出了《关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又向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发出了《关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通知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11日提前到期,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应于7个工作日以内付清全部未清偿租金。同日,蛟河能源公司发出《通知回执》,称因机组正在运行需要资金购买燃料和生产维护,不能提前还款。
2018年5月25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账户监管合同》(合同编号:SHDT-YW-2017H0024-JG)。2018年7月18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出了关于中期票据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
一审判决情况
2018年6月1日,大唐租赁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该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吉民初46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
出租人大唐租赁的诉讼请求为:1.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名义留购价款共计424586798.82元(其中到期未付租金共计18549341.73元,未到期租金共计406037357.09元,名义留购价款100元);2.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为6422507.97元(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违约金为21441628.29元,已扣减保证金1500万元)及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24586698.82元为基数逐日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大唐租赁公司对与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签订的编号为SHDT-YW-2017H0024-ZY0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大唐租赁公司对与蛟河能源公司签订的编号SHDT-YW-2017H0024-ZY02、SHDT-YW-2017H0024-ZY04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大唐租赁公司对凯迪生态公司持有的蛟河能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支付大唐租赁公司律师费损失64万元;7.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支付大唐租赁公司保全担保费213594.39元;8.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431692021.5元(大唐租赁公司系于2018年8月20日变更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一、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名义留购价款合计409208178.59元;二、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违约金732699元以及2018年8月21日以后的违约金(以18549341.7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大唐租赁公司对与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大唐租赁公司可对与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大唐租赁公司对凯迪生态公司持有的蛟河能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4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213594.39元;七、驳回大唐租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20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负担。
二审情况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案件的争议焦点及分析
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是否应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 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向大唐租赁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自不待言。这里的关键是未到期租金中的利息、手续费应否支付的问题。
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如承租人发生或可能发生(a)关闭、停产、停业、合并、分立、重组、上市、经营恶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任何其他方对承租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权利主张、投资失误、违规经营、破产、转让其重要资产或不履行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等;(b)承租人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出现重大调整,足以影响正常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c)政府政策调整足以影响承租人生产,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之能力的情况时,承租人应事先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采取必要措施并使出租人满意,否则出租人可采取第18.3款约定的措施,18.3条即约定了加速到期的情形。
《民法典》第75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综上所述,出租人大唐租赁依据承租人关于公司债务未能清偿的公告,主张加速到期符合合同约定。承租人在收到加速到期的通知后,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的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以及加速到期部分的租金。利息及手续费原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后出租人的应得利益,因此承租人丧失期限利益并不应免除其支付未到期租金中的利息及手续费的义务。
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具体数额的确定。
这一争议焦点项下,最核心的焦点就是加速到期的租金部分是否应该计入逾期基数,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违约金。就这一问题,目前裁判判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
在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租金可以计收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的情况下,出租人就加速到期租金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应予支持。主要的理由是:一是法律并未禁止对加速到期租金计收违约金;二是加速到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支付期限变更,即约定的提前支付条件成就后,未到期租金已经成为应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就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于考虑到了承租人在加速到期后甚至在合同原来约定的到期日之后,仍然怠于履行支付义务可能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这种方式可能违约责任的叠加适用。
尚未到期租金因加速到期而提前到期,出租人在获得其所主张的全部未付租金后,已经实现了全部预期利益,这将导致承租人丧失未到期租金的期限利益,已兼具对其违约行为的补偿和惩罚性质。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如果出租人行使加速到期权利后再叠加主张未到期租金部分的违约金,属于重复行使违约救济方式,额外增加了承租人的负担。因此,对于未到期租金的违约金部分,不能作为出租人的损失而要求承租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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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的不合理之初在于:加速到期的制度本身是承租人拖欠租金后,出租人的一种救济方式,如果承租人不履行加速到期支付义务,出租人的利益仍然是受损的状态。在合同正常到期的情形下,如承租人没有按约支付租金,则每期租金到期后出租人都可就逾期部分要求承租人支付因此产生的逾期利息。但按照这种扣减了期限利益的做法,如承租人始终怠于支付租金,在加速到期时尚未到期的租金也会逐渐到期,对此出租人却不能主张逾期利息,丧失了任何可制约承租人的权利,也有悖于加速到期制度的立法本意。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出租人将加速到期的租金计入违约金基数的主张。
大唐租赁公司是否对蛟河能源公司享有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应收账款质押权、动产抵押权及凯迪生态公司持有的蛟河能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是否应向大唐租赁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具体金额的确定。因篇幅有限,这一争议焦点不在此展开赘述。
 判例观点对我们的启示
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或者对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出租人避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自身权益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努力。
合同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的条件、未到期本金对应的利息、手续费在加速到期后如何收取、承租人未按照加速到期的约定支付款项时计算违约金的基数等进行明确约定;
鉴于大部分的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出租人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文本、签订环节均应该尽到提示义务,避免相应条款因未尽到提示义务导致无效。

浅议税法中的民法思维逻辑

【内容导读】税收法律关系是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反映,是以各类经济业务为对象的征管体系, 其制定和执行中处处需要考虑民事法律关系和借助民商法律体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对市场经济活动最直接的法律映射,与税收法律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对税法的影响和两者的互相作用以及现行税法中的民法思维也是一个值的深思的课题。 

一、税收法律关系应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从税收中性的目的出发,为了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实现税法的社会效用,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要体现各类经济业务交易的本质和基础,并据此制定税收规则,以组织自己的语言和法律体系。这包括,税法中交易概念是怎么来的?税法下的主体是怎么界定的?如何看待税收的主体?如何看待税收“公法之债”特性和各主体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可能都需要在民商事法律关系逻辑的基础上去考量和建立各类税法模型,否则就会出现税法缺乏中性而影响民商事活动的情况。理论上,只要民事交易存在,税法都应该给予因应,否则就会出现税法规则的空白和缺失,或者导致税法适用的不平衡。税法就是民事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税收需要从如何进行财富的再分配去做长期的衡量。
例如,个人或者以合伙为载体从事经济活动自身从事经济活动在税法上与公司、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的法律逻辑是什么,如果一项税收优惠给了个体工商户,但不给合伙企业,就必须明确这么做在法律上的逻辑究竟是什么,因为这两者在民法逻辑下完全可以是实现同一经济活动的载体。如果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给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基于合伙穿透征税的属性,那就需要考虑这么做的法律逻辑究竟是为什么。
当然,我们可以认为税法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民商事法范畴,税法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比如民法认为是一个交易的,税法可以拆成两个,民法认为是两个交易的,税法可以合并对待。但是税法规范的对象就是经济业务活动,税法体系下的基础概念,如谁来纳税、什么交易需要纳税以及什么时间交税,其实都需要根据民事法律下的交易规则来作分析,即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税法中怎样去认定它、定义它、规范它,否则就会出现税法规则的制定没有基础,或者执行出现“因地制宜”的问题。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在实务中不动产售后回租契税、逾期利息缴纳增值税等问题,不动产售后回租的物权转移是仅为融资还是真实出让,逾期利息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日缴税而不以交易行为是否发生,都是目前需要结合民事法律关系下商业交易的实质去考虑税收规则是否合理。又比如,如果企业发生了偷漏税的行为,如果把这个企业注销了,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是不承担责任的,只能限制其消费。税务局还能不能向企业的股东追缴税款。如果在税务局发现之前就把公司关了,特别是现在市场上都在推行快速或简易注销,还能不能追责背后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税务局在追缴税款时就产生很大的问题,但是又不能破坏民法的秩序,这是民法对于税法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每一个税收规则,都应当去考虑其背后的商业和经济基础,它的商业原理和经济原理应该与民事法律的规则相联系的。
此外,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变化也带来了一些对新的税法问题的思考和冲击,比如民法典中数据资产被单独地作为资产概念提出,那数据资产交易如何进行、税收应该如何处理实务操作中还没有明确。从民法的角度来说,交易价格是双方自愿谈判的一个结果,税法到底对这个价格承认不承认,如果税务机关对一个交易重新定性,那还需要考虑民商事的概念。此外,行政法下证据规则的举证责任和民法也是不一样的,民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在税法的角度来说,第一是纳税人主张而举证,第二是税务机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财务会计部  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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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法、民法和会计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联结
民法、税法和会计都是以经济活动为基础,民法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反映,而税法和会计分别从不同角度形成交易的反馈。民法、税法和会计的连接不是对某些规则的简单联结,而应是交易背后真正商业实质的联结。
在三者没有衔接的情况下,会出现什么问题?例如,在民商法下契约型基金是没有主体的,只是一个契约。如果契约型基金投了一个公司的股权,按照现在的工商管理操作,契约型基金不能登记成为股东,实际上都是以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做代持。如果一个契约型基金把股权给卖掉,谁来交所得税?目前多数税务局认为这是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的股权,股权转让应该是管理人按照25%的税率交税。但是,基金管理人只是一个管理和代持的状态,实际上是契约型基金背后的个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对基金管理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见在这里,民事主体超出了税法主体的范畴,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一情形进行“因应”。就像以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在总局发文之前,资管产品取得的利息都不交增值税,原因就是税法上并没有对资管产品的界定。北京有一个房屋买卖交易被判无效的案例,纳税人起诉到法院,要求退契税和个人所得税。法院判决认为因为交易是自始无效,所以民法上视同交易未发生,这一判决本身是合理的。但税局的代理律师坚持认为不能判决退税,如果之前征的所得税要退,增值税要退,土增税也要退,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另外,什么情况下无效,是已经过户之后被判无效还是过户之前被判无效而退税?正常情况下契税是在过户的时点交的,那么这个尺度在哪里,什么情况下会发生课税,什么情况下不发生课税,特别是财产税、行为税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几个民事和税收相结合的综合案例中也体现出了“纠结”,一方面,有维护这个平衡目的的需要,另一方面又需要回到民法基础中去看交易,因为这是跟整个商业模式或交易相联系的。
所以,税收法律关系需要涵盖和包容所有的市场主体,穿透所有的市场交易的商业实质去判断,税收中性原则也要求对同样的民事行为,采用同样的对待方式。

做好资金管理,促进持续发展
—宏微观方面的思考与设想

【内容导读】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10余年快速增长的黄金年代,现已逐步趋于“稳定化、成熟化、规范化”,特别在银保监会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地金融监管局陆续推出实施细则的大背景下,我们深刻地感受到了经济环境的变化、监管政策的明确以及行业变革的趋势对融资租赁业整体发展产生的持续而深远的影响。在面对租赁资产期限长、单笔金额大、易受市场政策影响等突出问题时,如何保障公司自身的融资顺畅与流动性稳定,是从业资金管理者需要不断深入思考的课题。为此,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强市场和政策风险先知先觉的能力,做好融资策略应对和融资期望管理
资金管理应紧跟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宽松与否、资金价格的此消彼长、行业政策的限制准入、监管指令的宏观调整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业的融资前景。要定期关注最新监管政策的出台及市场宏观经济的变化,深入解读和分析,提前调整融资策略。利用市场充裕的资金量和较低的资金价格,加大直融产品发行规模和直接融资占比,保持银行表内授信充足额度,利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合理安排资金;多方储备与同业、保险、资管等非银渠道资源,针对资金方的偏好定制融资产品。全面了解当期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在确定目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公司内、外部的各项财务关系,结合公司具体的经营方针、发展阶段和投资规模,运用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正确地测定公司在某一时期的资金需要量,合理安排、组合多元化的融资工具,做好预期管理,确保资金结构的合理性和所需融资资金到位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成本性。
二、开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形成优势互补、相互协同
(一)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优劣势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简单地说,在公开市场上成功发债是市场对公司实力、规模的肯定,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且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成本,也能有助于公司进一步规范经营;缺点是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同时对发行后存续期管理有很高的要求。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主要优势表现在多样化的融资工具可以灵活方便的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融资需求,其缺点融资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贷款条件高、融资风险大、融资成本刚性化、资金使用受限制等。
(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互补与协同
公司每一笔融资活动都是一个前后贯穿、关联的过程。在启动早期融资的时候需要把目光放长远,构建业务全生命周期的融资规划,正确把握融资节奏,明确不同融资轮次的阶段性目标,并以此决定用什么方式、融多少钱、什么时候融钱。因此,需对各类融资渠道和产品吃透摸清,有的放矢。通过经常性的信息整合与产品梳理,建立更加紧密的资产资金对接模式,合理搭配融资品种,提升融资效率。
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可以扩大自身在资本市场的品牌知名度,对后续更多的间接融资活动和扩大与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资本市场的登台和亮相其目的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结构化设计,改善租赁资产期限长的难题,通过短期和长期资产、存量和新增资产的搭配、设置回购条款等措施,合理地进行资产包的选取和结构分层,改善资产期限的问题,提升优质资产遴选和扩容的期望和努力,以便提升资产融资的便利性,从而促进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双向互动、良性提升。

资金管理部  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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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合规做好发行后存续期的管理
根据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对发行人重点监测及披露的信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归纳如下:
1、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应披露事项、已披露信息、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用风险,以及持有人会议、投资人保护和选择权等特殊条款的触发事项。
2、以债务融资工具的偿付风险为核心目标,综合考虑存续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行业风险、业务结构、竞争地位、公司治理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偿债保障能力、资产流动性等,以及融资情况、外部支持和或有事项等因素。
3、信用风险相关的内容,应包括可能影响企业偿付能力的重要信息,如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变化、重大资产处置和交易、重大担保、重大诉讼、负面舆情、二级市场交易、增信措施变化情况等。
通过注册发行ABN进军资本市场成为一家准公众公司,就必须依法合规做好发行后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发行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影响着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判断,也影响着公司在资本领域的市场价值。为此,我们需要:
持续不断学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丰富自身知识储备。把规则吃准吃透,才能在实践中精准践行;
落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确保公司重大信息第一时间传递到公司信息披露决策机构;
积极外部交流活动,通过相互间的经验交流、心得分享,取长补短,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四、深化统管资金职能、构建资金蓄水池,为发展保驾护航
受宏观金融监管环境趋严、行业竞争加剧、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2021年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模式或将面临一定调整,对流动性资金管理的具体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关注市场、紧跟政策、灵活融资、创新流动性管理成为了当前热门的主题。融资租赁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业务发展,其经营现金流、筹资现金流等方面的事先预判和后续管理愈发的重要,构建完善的资金池管理机制是可以缓和流动性压力的有力措施。资金池管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和动因:
(一)资金池是有利于强化资金控制,实现资金的有效运转,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信用和筹资能力。实施资金统管,可以实现对公司整体资金的有效控制,形成司库管理效应,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经营成本。
(二)健康的资金池可以形成一定动态平衡,保持一定的资金头寸在池内,以应对突发的资金需求。维持这种动态平衡就是流动性管理的目的,而流动性管理也就是对资金流入、流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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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来发展的思考
公司坚持以直接租赁业务为主,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和提高资本实力,为未来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具体设想:
(一)公司将继续落实陕投集团做优金融行业的要求,推动陕投集团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协同互补的发展。公司未来将通过天津君成通航业务平台充分发挥跨境直租业务的优势,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服务。此外,随着公司业务模式和风险管控的不断成熟,公司加大力度拓展外部业务,深耕绿色、节能、科技等领域。
(二)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在业务方案和增信措施设计中,尽可能采取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在租赁标的物选择上,确保租赁标的物的合规性。对可能出现租赁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等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风险,根据风险应急机制,第一时间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在内的收回租赁标的物、财产保全等应对措施,以确保公司财产安全。
(三)公司通过建立授权和审批制度来界定不同部门的职责,并对前中后台实行岗位分离以减少不同职位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按照客户评级和准入、风险限额管理、项目立项管理以及尽职调查四个维度对租前业务进行管理。公司通过对租后流程的管理及优化,构建管理信息系统,保障公司业务正常运营及信息安全,降低操作风险并提升资产运营效率。
(四)高质量的资产形成和后续资产管理是借力资本市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资本市场对租赁资产的质量比较挑剔。行业类别属于“两高一剩”、项目收率低、标的资产存在法律瑕疵、租赁回收周期长、单一项目占比超过20%的资产等都不适合进入基础资产到资本市场融资。资本市场对资产的挑剔,反向作用于公司在租赁资产形成阶段的要高度重视资产的选择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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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的档案管理工作

【内容导读】档案工作在数字经济和低碳发展这两个趋势的引领下,下一步该如何进行管理,是我最近在思考的问题。就大趋势而言,《新发展格局下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现路径》一文指出我国的定位,“从扩大开放的现实需要以及自身优势来看,对于全球数字经济和低碳发展两个领域的规则建设,中国应积极作为,且大有可为。”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方面,《数字化转型如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基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视角》一文中指出,中国的数字化转型“通过将低技能劳动力流动到低数字化部门,带动资本、产业结构、产业空间和技术集群等方面的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制造业产值’再工业化’和’就业服务业化’,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提高全球产业竞争优势,助力‘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
低碳化发展方面,中国做出2030年实现总量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承诺,意味着中国将以全球最大的排放强度降幅、用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将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带入零排放的崭新发展阶段,这不仅是中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强有力地支持,更是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巨大贡献。对于中国主动践行这一历史使命的意义和影响,应做好顶层设计,保持与世界各国的良好协调沟通,分步骤安排国内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减排路线及其阶段性进展的对外宣介,提高中国“碳中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以及实践效果的可视性。同时,探索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促进中国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成果经验的国际共享,为沿线国家探索确立“碳中和”方案提供技术和资金帮助。
继欧盟之后,日本和中国先后释放出迈向“碳中和”的清晰政策信号。尽管绿色发展是自带包容性的国际议题,成为全球化逆流中为数不多能够凝聚国际共识和开展技术合作的领域之一,近期中美应对气候变化声明的发布更是令国际社会对低碳合作在缓和两个大国之间激烈博弈之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产生了期待。然而,建立一个净零排放的社会经济体系无疑需要更加专注、有效的国际行动,同时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全球竞争,引发相关领域发展水平和政策立场的分化。毕竟现阶段明确“碳中和”时间表和技术路径的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在“碳中和”倒逼实体部门低碳转型的现实压力下,世界范围内绿色竞争不再局限于自然资源和能源矿产领域,围绕绿色产品、低碳技术、生态系统、排放标准、环境规制、消费方式的竞争全面铺开。在已确立“碳中和”目标的国家和地区之间整合低碳发展资源,进而形成统一的碳市场和交易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产业链的区域化倾向,并引发绿色标准体系主导权之争。在产业层面,不断细化的减排目标将拉大不同行业价值链的“绿色级差”。汽车等行业的制造范式和产品结构将发生颠覆性转型,化工、建材等传统高碳部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排放洼地”的动机增强。
“未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劳动力技能深化的进程将加速进行。具有原创能力的基础研究人才、理解数字化发展趋势的管理型人才、通晓专业知识和数字化工具的技能型人才将成为未来劳动供给深化的重要方向。” 在这里,通晓专业知识和数字化工具成为对人才的要求。对于档案管理而言,懂得数字化工具的知识尤为重要。特别是目前公司办公实现自动化,档案资料都在办公系统中有所显示,如何在新的形势中保持被需要的能力,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如何走下去,这是个问题。
看清趋势,意味着更明白自己所处的位置。进入数字化、低碳化时代的档案管理需要进行自我改革。从纸质走向无纸化电子化,学习档案数字化相关知识,是档案管理者确需选择的道路。

综合管理部 张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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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杨丹辉《新发展格局下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实现路径》2021.5
[2] 郑江淮 张睿 陈英武《数字化转型如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基于新旧动能转换的视角》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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