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编者
2021年3月
求生存,
敬业爱岗与公司共命运;
谋发展,开拓进取创企业新局面!
CONTENTS
CONTENTS
CONTENTS
行业政策与解读
北京金融法院来了 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 02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合规性探讨 03
严监管态势下融资租赁行业该如何进行内控合规转型 09
中登网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1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14
国及各地2021年1月份部分租赁新规集锦 17
民间借贷新规对融资租赁业务影响几何 20
民法典担保制度视野下保理业务面临的新问题 22
行业动态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融资租赁蓝皮书系列—《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发布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楚云:商用车金融行业发展的九大关键点
Avolon发布2021年飞机租赁展望报告
转型难?四点看懂融资租赁公司迈不开转型创新步伐的原因!
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公开市场直接融资情况
《金融时报》: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潮涌
十四五”:租赁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行业中的我们
论君成租赁公司在陕投集团的协同作用 (总经理 王光友)
地热能源行业简析(业务一部 王志文)
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租赁业务的影响 (业务二部 卫文娟)
融资租赁差异化经营—以远东宏信为例 (业务三部 张少雄)
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介绍 (战略业务部 刘琪)
加强员工全面培育 助推公司长稳发展 (综合管理部 王媛)
浅谈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部 焦玉)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财务会计部 康博)
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与战术动作(风险管理部 蒋茹)
学习心得(资金管理部 焦玉)
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业务二部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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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省
王光友 李永毅 常寅
刘琪 徐璐 石亚男
任超伟
苟涛 王楠
石倩倩 李悦
主任:
副主任:
编委:
主任:
副主任:
编委:
北京金融法院来了
——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20日)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设立被禁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根据《决定(草案)》,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智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及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01
汲水集 The Industry Policy
02
01
融资租赁公司
兼营保理业务的合规性探讨
文章来源:兰迪律师
序言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于第十六章专设保理合同编,保理合同正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有名合同”。1月4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审结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寓公司)、上海景闳远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约3000万元标的的保理合同纠纷,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保理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系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原告作为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具有保理业务经营资质。
问题的提出
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一直为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行业特别关注。其中是否有法律风险,往往成为融资租赁公司高层常关心,公司法务必然面对的问题。2021开年第一案,是否表明从某种程度上司法对融资租赁行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尚持支持态度?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性应当如何把握?本文尝试对此做出探讨和思考,并展望未来业务的合规形式。
一、回顾2020年司法判例,其中涉及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认定:
(一)认定为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案例一
判决名称: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思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西中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判决要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思齐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保理关系是否真实。首先,《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及其他交易文件上均加盖了被告思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原告亦进一步提供了现场签约照片,足以证明上述书证的真实性。被告思齐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误认为所签署的是前一次保理业务的补充材料,但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理应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的和比常人更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可能在签署前不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04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汲水集 The Industry Policy
03
同时,前后两份《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除合同编号、保理融资金额等存在区别外,所涉应收账款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也完全不一致,常理上也难以混淆。由此可见,被告思齐公司的上述意见不足采信。其次,关于被告思齐公司提出应收账款债权真实性的质疑。其一、该公司认为《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均已实际支付,却并未提供款项已支付的证据,仅因合同约定“仓库验收付款”及货款发票已开出、货物已交付不能得出应收账款不存在的结论。其二、该公司既承认基础交易关系的存在,又已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现又否认应收账款的存在,明显前后矛盾。其三、该公司收到原告支付的保理融资款后,如认为保理业务不真实,理应向原告核实并将款项退还原告,而其却将款项支付给被告中科公司,明显有悖常理。退一步讲,即便被告中科公司已将货款支付给被告思齐公司,本案应收账款不存在,在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思齐公司、中科公司相互串通,骗取原告保理融资款的行为构成欺诈,亦不影响本案保理合同关系的成立与生效。本案中保理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案例二
判决名称:隆胜(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周德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判决要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业保理合同》、《商业保理保证合同》、《商业保理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知,该份商业保理合同系隐蔽型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合同。原告审核了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南宁市聚贵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平顺县盛达鑫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久衢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及身份材料后,向被告宁波德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商业保理业务,并按照约定发放了融资款,本院认为原告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本案中保理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二)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例一
判决名称: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冠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判决要旨:铜冠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没有融资租赁业务往来,也即铜冠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开展了与铜冠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保理业务,该交易行为已超出铜冠公司的特许经营范围。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必须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铜冠公司不具有本案系争的保理融资交易的经营资质,故对其关于双方系保理融资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铜冠公司实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提供了融资服务,但其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一审法院认定,铜冠公司和中建六局三公司之间的融资关系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二审法院认为:铜冠公司与中建六局三公司签订涉案《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及相关的交易行为虽已超出其兼营与融资租赁相关商业保理业务的范畴,鉴于铜冠公司已实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提供了融资服务,中建六局三公司收取了涉案融资款项并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且铜冠公司并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审判决认定铜冠公司和中建六局三公司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判决名称:神州华银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判决要旨:从主体方面来说,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应为依照国家规定、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本案中原告为融资租赁公司,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融资租赁公司受让客户的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当与融资租赁所承租的租赁物有关,或者该客户应当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客户。具体来讲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当与其已承做业务的租赁物有关,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属于其已承做业务客户。现实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打擦边球,开展了不少与自身租赁物以及租赁客户无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并未与被告发生其他融资租赁或租赁业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78号)中“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故原告在未与被告建立融资租赁或租赁业务的情况下,不得与被告开展保理业务,原告与被告开展保理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
二、如何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合规性?
(一)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政策依据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总体方案附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第一部分金融服务领域规定,融资租赁的开放措施包括“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015年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其中服务行业领域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该通知将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作为经验推广到全国各地,并在2015年9月7日将此点推广经验写入《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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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定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沪)自贸管〔2014〕26号)第五条做了相关解释,即“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二)值得注意:分业经营和实施分类监管的总体监管趋势
自银保监会接管融资租赁以来,呈现了禁止混业经营和实施分类监管的监管趋势,2020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已未再提及“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结合监管层的表态来看,今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空间可能会进一步缩小。
而2020年5月28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章专门规定了保理合同编,亦体现了国家对于租赁、保理分业经营的指导思想。
(三)对“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理解与把握
本文讨论的前提是,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已进行了相关前置审批或办理经营范围增设。例如:2016年7月《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1.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无需行业准入,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增项。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提法最早是从上海开始,然后推广到全国各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该规定是目前对于兼营保理业务最为清晰和明确的定义。
即如前述深圳前海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的客户应收账款,该应收账款应当与融资租赁所承做的租赁物有关,或者该客户应当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客户。具体来讲,融资租赁公司所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应当与其与承做业务的租赁物有关及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应当属于其已承做业务的客户。但在实务操作中,也有融资租赁公司产生了许多打擦边球的做法,用一些非常牵强的关联或甚至无关联来开展保理业务。例如,在做几千万的保理业务的同时,搭一笔几十万的融资租赁业务,这使得公司法务在进行合规审查时,往往感到非常纠结,因为不能明确法律风险到底为何。
事实上,无论何种法律法规都不可能规定所有细节。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保理业务,是否属于其已增设的合法经营范围,尚需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判例日趋统一的前提下,法院对这类纠纷仍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三、笔者建议:顺势而为,避免混业经营、单设保理公司,方为稳妥的合规解决方式。
除前文已提及的政策法律上的重大变化外,国家扶持并规范保理行业发展的态度愈发明朗。2020年9月1日,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的重点之一: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这意味着对保理业务从以往普遍的“暗保理”向“明保理”过渡,具有坚实的现实法律基础,为保理业务中关键的确权扫清障碍,预计将极大地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而从规范管理来看,最新监管动态表明,截至2021年1月4日,已有10个省(市)公布了首批商业保理公司监管名单总计249家。
尽管开年保理合同纠纷第一案,支持了远东国际租赁公司兼营保理业务的正当性,然而在融资租赁租赁回归本源的总体趋势下,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空间必然会进一步缩小。2020年,海通恒信、远东宏信、平安租赁、仲利国际等头部商租纷纷提前布局,设立了商业保理公司。目前政府及银保监会均在引导融资租赁回归主业,防止融资租赁公司混业经营,避免造成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去融资租赁主业化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兼营保理业务的,顺应监管大局,集中精力发展主业,在过渡期主动调整业务结构以满足监管要求;保理业务占比较多、业务发展前景明朗的,尽快核定自身业务规模占比,或另设立或直接转型为保理公司,方为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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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态势下融资租赁
行业该如何进行
内控合规转型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2020年,在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突发疫情影响以及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格局调整的多重因素下,中国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回归本源、提升质效、实质合规的转型压力。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同业不同管”的历史终于结束,随之而来的是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提升内控合规能力刻不容缓。
一、监管特点
梳理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要求,可总结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呈现以下特点:
监管思路与金租公司监管要求趋同。随着商务部将制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划分至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范围、监管指标约束、内部管理等方面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趋同,体现了从严监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的目标导向。
充分赋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分类监管。新颁布的《暂行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更为强调属地监管职责。融资租赁行业具有较强的地域特性,与各地产业发展、当地政策紧密相连,不同区域的行业格局差异较大,行业监管措施很难一刀切;对于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租赁行业聚集地,当地监管措施具有一定导向作用,对行业的影响也会更为深远。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手段综合运用。《暂行办法》提供了多样化的监管手段,尤其突出了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同时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需重视信息系统建设、数据治理工作,以便充分支持公司履行合规义务及风险管理要求。
罚则力度空前引导公司实质合规。《暂行办法》提到“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将实质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监管罚则力度可谓史上最严,融资租赁公司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合规审慎经营。
二、《暂行办法》重点关注内容
《暂行办法》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原则上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综合比较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后,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回归本源,服务实体
《暂行办法》在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融合了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或活动进行了进一步扩充和规范,明确给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划出了红线,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例如,重点关注设备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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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务范围中未提及业内热议的“与融资租赁相关的保理业务”,符合未来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专业化经营的导向;同时,也没有“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兜底条款,体现了较为审慎的监管态度。
2.审慎经营,指标约束
《暂行办法》新增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多个监管指标,同时收紧风险资产占比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防范业务风险。从指标设置来看,新增与具体指标的设置参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会逐步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模式趋同。
3.强化治理,防范风险
《暂行办法》完善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要求,提出了更细化的具体规定,补齐了原来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对内部治理、风险管理等要求的缺口,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强化治理、防范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4.分类监管,严厉处罚
针对融资租赁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约有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的行业发展现状,《暂行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明确三类公司认定标准,实施分类处置,并给予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
同时,《暂行办法》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较大的监管职权,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用多种监管手段;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提到“纳入警示名单或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将实质影响到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监管罚则力度可谓史上最严,融资租赁公司需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合规审慎经营。
1.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公司治理
为有效提升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业务风险,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尽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梳理公司前中后台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根据安永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对前台业务部门较为重视,而忽视中后台业务支持部门的设立,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缺失合规管理部、内审部等后台部门。因此,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增加中后台人员占比,充实合规管理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力量,以充分发挥二三道防线的风险防控职能。
2.健全制度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
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框架基础,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机制保证,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是打造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基础保障。为切实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关联人报备、关联交易决策审批、关联交易定价和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切实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3.补齐内控短板,嵌入岗位流程
《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较为全面的内控及合规要求,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定会脱离过去野蛮生长的发展路径,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尽早适应监管趋严的大环境。根据安永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租前调查、业务审批及租后管理存在不足、客户业务集中度较高、档案管理存在缺陷等内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建立内控矩阵、内控手册等内控管理工具;同时对标监管外规和同业领先实践,识别公司内控缺陷,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及时有序地落实整改措施。另外,全面梳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划清边界,将内控管理要求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和岗位,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内控体系有效落地。
4.提升系统控制,有效防范风险
近年来,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日益增加,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人员和机构不断调整,业务信息的高度分散化和管理幅度的日益加大,不仅给公司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而且还由此产生新的业务风险。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加强控制效果,减轻工作负担,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流程系统化控制现状,探索系统化可行性方向,将关键风险领域由人控转为机控,提高公司系统化控制水平。
三、过渡期内有效提升内控合规的应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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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网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
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一、融资租赁定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
(一)销售额确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融资租赁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关于其中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有关问题,202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和登记系统以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将融资租赁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对此事项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范指引。
关于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承接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纳入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二、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三、为确保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有关动产抵押登记职责调整的过渡方案,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政策法规”栏目查看。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修订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指引》等,请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栏目查看。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10-8866。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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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融资性
售后回租税收政策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这些年来,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迅速,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的金融业务形式,成为了我国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企业在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当特别注意其涉税事项,尤其是在“营改增”之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融资租赁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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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
(一)承租方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规定: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承租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出租方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四、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128号)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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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金融局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
1月21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的通知,指引旨在规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培育规范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护个人客户及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本指引施行前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适用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制度,本指引不具有追溯效力。
三、江苏省金融局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月22日,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印发《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该《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为融资租赁公司留下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到《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细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及时在国家规定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租赁物权属登记,以及支持设立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同2020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细则》中关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规定减少至了六项,保留了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融资租赁业务的名义从事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与承租方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等。
四、广州出台《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
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广州印发《关于促进广州市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到2025年,建立全国一流、稳健规范、配套完善的现代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整体优势突出的龙头企业和专业特点鲜明的优质企业。此外,在取得国家级专项性批复的情况下,争取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试点,广州将推动南沙自贸片区携手港澳建设全球飞机租赁中心。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一、浙江省租赁业协会起草《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
2020年12月30日,根据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租赁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省租赁业协会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编写的团体标准——《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正式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协会牵头成立的团体标准编写小组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广泛征求了行业监管部门、专业评级机构、行业组织、融资租赁公司、法律服务等机构意见后所形成的送审稿。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历时近一年,经历了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审查、通过、编号、发布等程序。《融资租赁行业诚信企业等级评定规范》团体标准是全国首个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填补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团体标准建设的空白。团体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和行业标准化建设,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全国及各地2021年1月份
部分租赁新规集锦
五、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
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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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业务办法》主要对上市审核、发售、交易、收购及信息披露等业务全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简化申请文件要求、优化交易机制、完善项目收购及权益变动的相关要求。《审核关注事项》主要对审核关注事项及要点进行说明,明确申请条件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项目合规、现金流、运营年限等相关要求。《发售业务指引》主要对发行询价、定价、配售等事项进行规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了扩募方式、网下投资者的合格条件等相关规定。
六、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募REITs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包括《审核关注事项》《发售业务指引》
工信部要求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实施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开展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出台更多使用环节优惠政策,进一步拉动私人消费;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研究制定汽车产业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路线图,加强项目投资和生产准入管理,坚决遏制盲目投资现象。
七、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2021年重点工作
一、以史为鉴,映射民间借贷法规适用范围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存在不少争议。存有侥幸心理的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规定。其实不然,融资租赁关系虽说不是借贷关系,但也是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之一,许多业务操作场景与借贷相似,并且除了金融租赁外,融资租赁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司。
从目前的司法实务审判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是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的。在合同违约时,人民法院根据合同违约时现状,结合出租人的诉讼请求,对相关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在融资租赁纠纷中,诉讼请求一般分为两种:要钱或者要物。
“要钱”即主张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含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要物”即解除合同确认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并主张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价损失、逾期利息、违约金等)。
无论“要钱”还是“要物”,在租赁名义利率不超过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时,人民法院对租金内利息一般不做调整,但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拖车费以及差价损失等将按照合计不超过民间借贷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进行调整。
二、相向而行,金融监管政策与金融司法逻辑趋同
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政策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较为及时地应对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民商事法律法规(金融司法政策)则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在目前金融强监管及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金融司法政策不断借鉴金融监管政策,在个案审判中进行穿透式审查,也就是说,金融司法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在内在逻辑上慢慢趋同。
民间借贷新规
对融资租赁业务影响几何
文章来源:中建投租赁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在金融市场扔下了一颗重磅炸弹,引起了不小震动。从以往司法文件及实践来看,无论是持牌机构,还是非持牌机构的诉讼审判中都或多或少带有民间借贷规定的印记。
本次修订引起最大关注的莫过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由原来的“两线三区”(24%和36%)的固定值变为合同成立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浮动值。
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虽不能将融资租赁关系等同于借贷关系,但也不能简单地否认“融资”属性与借贷监管的共通性。从目前金融监管全链条闭环穿透监管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从严解读民间借贷新规相关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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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互动中,金融监管也在吸收金融司法的政策规定,比如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在《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规定:“不得超过有关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向客户收取费用、利息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规定。”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也曾在《关于引导我市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以利息、服务费、逾期赔偿金、违约金等形式向承租人收取的各项费用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从历史发展脉络看,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虽不意味着监管与金融司法亦步亦趋,一一对应,但融资租赁监管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将汲取金融司法的制度规定作为监管标尺。
三、场景变换,利率APR与IRR方式的等效性
民间借贷新规公布后,对利率的计算方式产生了争议,究竟是按照名义利率(APR)还是按照实际利率(IRR)计算,莫衷一是。从目前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互动关系走向看,这个利率是IRR的可能性比较大。然而在合同违约情形下,区分APR或IRR的意义并不大,因为无论是“要钱”诉请还是“要物”诉请,法院均是根据出租人的诉请判令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判项下的应付款项,不存在租赁本金的分批次回收情形,也就不存在货币的时间价值了。换句话说,项目违约进入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在计算利率时APR的方式与IRR的方式是等效的。
其实从利息形成的本质上看,这种IRR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利息大小取决于资金占用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在分期还款的安排中,占用的资金不断减少,其计息基数减小,承租人付出的利息成本也相应变少。只是在合同违约状态下,人民法院基于现状及诉请就“违约时点”的纠纷进行一次性的处理,也就没有区分APR和IRR的场景了。
四、搁置争议,一词定“所有”
从法理上来看,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有很大的争议性。民间借贷新规采取了变通的方法。即在“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在立法语言中必须适用的一般表述为“依照”,依据协议约定适用的一般表述为“按照”,具有选择性适用的一般表述为“参照”。从以往的司法实务看,虽是参照适用的表述,但地方人民法院大概率会适用。民间借贷新规实施后,无论存量业务还是新投放业务进入审判阶段均受其规范,对融资租赁公司零售业务收益水平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文章来源:车小律笔记公众号
民法典担保制度视野下保理业务面临的新问题
一、保理与担保有何关系?
(一)保理合同是“非典型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民法典》草案)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可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和立法机关的解释,保理合同属于“非典型担保合同”。相应地,保理也就顺理成章地应当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是否所有的保理合同都是“非典型担保合同”呢?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保理应当适用哪一种具体担保形式的规则呢?(二)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保理是指有追索权保理
1.保理商提供的坏账担保服务不属于非典型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首次明文将保理纳入担保制度的视野范围。那么,保理与担保到底有何关系?民法典担保制度又会为保理展业带来哪些新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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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上述保理合同定义中出现了“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但这并不是立法机关将保理合同归属于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原因。事实上,“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并非什么新鲜玩意,而是源自保理业内熟知的“坏账担保”,一般由双保理业务中的买方保理商提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坏账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可见,坏账担保就是典型的担保,当然应当适用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并不属于立法机关所说的“非典型担保”,不会对现行保理规则产生影响。
2.无追索权保理不属于担保
有观点认为,无追索权保理具有坏账担保功能。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尽管卖方通过无追索权保理规避了买方信用风险,但这并非得益于保理商承担了坏账担保责任,而是卖方通过将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实现的。显然,无追索权保理并不具备担保功能。
3.作为非典型担保的保理是指有追索权保理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一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保理商作为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在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同时,还可以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款本息或回购债权,这是否意味着应收账款原债权人为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担保呢?另一方面,保理商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款本息,这是否意味着保理商与应收账款债权人基于保理融资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并以应收账款转让作为让与担保手段呢?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可以肯定的是,有追索权保理显然具有担保功能。
(三)有追保理担保功能的具体形式:保证担保or让与担保?
1.有追保理是一种非典型保证担保吗?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照上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和保理实务,在应收账款账期届满或者发生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有追保理的保理商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请求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在保理融资款本息范围内付款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如此看来,有追保理似乎完全符合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定义,此时保理商为债权人,应收账款原债权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二句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据此,保理商似乎并未真正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那么有追保理还能成立保证担保吗?
2.有追保理是一种让与担保吗?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上述规定一般被认为是对让与担保的定义。根据前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在有追索权保理中,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至保理商名下,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原债权人未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时,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对照前述让与担保的定义,有追保理仅有两点内容有待确认,一是应收账款转让是实质转让还是“形式上转移”,二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是否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行为。
一般认为,权利让与担保应当参照权利质押担保的规则处理。同时,根据最高法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53号指导案例,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付款,而无需对应收账款采取拍卖、变卖等传统的担保物权实现手段。此外,前述《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二句的规定,似乎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关于实现质权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的规定。也就是说,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债权属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手段之一,而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返还超额款项则更像是实现质权后的应有行为,这表明应收账款原债权人似乎只是在形式上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综上,有追保理似乎完全符合让与担保的定义,并应参照适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相关规则。
二、保证担保规则将为保理展业带来哪些新的问题?
如果有追保理是一种非典型连带责任保证,则建议在保理展业时关注如下问题:
(一)保理商必须要求融资人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一旦发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情形,如果相对人无法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将可能面临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不利后果。
此外,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对人还需审核上市公司是否已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否则仍将可能面临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不利后果。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在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融资人(即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被认定为为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保理商必须要求融资人提供相关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甚至要求上市公司融资人进行公开披露,否则将可能面临追索权对融资人不发生效力的不利后果。
(二)保理合同可能因基础贸易合同无效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系基于基础贸易合同,如果有追保理合同被认定为一种保证合同,则一旦基础贸易合同无效,将可能导致保理合同无效。
(三)保理商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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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保理业务中合格的未来应收账款不仅能够通过描述而被“合理识别”,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合理可期待性”。
但是,如果有追保理是一种让与担保,那么作为担保财产的应收账款只需满足“合理识别”标准即可,这显然大大降低了保理项下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格标准。
与此同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似乎也为针对这种低标准未来应收账款续作保理提供了现实可操作性。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似乎为针对连债务人可能都暂时无法确定的未来应收账款续作保理提供了现实可能。
(三)债转通知必须取得债务人回执?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上述规定本来是让保理商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如果有追保理是一种让与担保,参照权利质押担保的规则,上述“保理人明知虚构”却可能成为保理商的巨大隐患。
这是因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现有的应收账款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权人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能够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办理出质登记时应收账款真实存在,仅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为由,请求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保理商无法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真实性的确认回执(注意:这里并不要求债务人在回执中同意债权转让),则一旦出现应收账款虚构情形,保理商可能无法利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保障自身权益。
【后记】
《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将保理合同纳入非典型担保合同的范畴,这既是一种进步,也为保理展业带来了诸多现实问题。本文不揣浅陋,与各位读者共同探讨了这些现实问题中的一小部分,难免挂一漏万,真诚期待大家再就更多问题作出更深入的思考。当然,这些问题的最终定论,还要寄望于最高法在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甚至是保理专项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如果有追保理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则保理商必须在应收账款账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融资人行使追索权(或者在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行使追索权的期限并按期行使),否则将彻底失去这一权利。
三、让与担保规则将为保理展业带来哪些新的问题?
如果有追保理是一种让与担保,则建议在保理展业时关注如下问题:
(一)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需经融资人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有追保理属于让与担保,则保理商尽管受让了应收账款,但却并非让与担保物(即应收账款)的真正所有权人,无法不受限制地处分应收账款。因此,参照权利质押担保的规则,保理商在开展再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前,需要征得融资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理业务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格标准大大降低?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
按照当前的司法实践,保理业务中合格的未来应收账款不仅能够通过描述而被“合理识别”,更重要的是要具有“合理可期待性”。
但是,如果有追保理是一种让与担保,那么作为担保财产的应收账款只需满足“合理识别”标准即可,这显然大大降低了保理项下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格标准。
与此同时,《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似乎也为针对这种低标准未来应收账款续作保理提供了现实可操作性。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为应收账款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似乎为针对连债务人可能都暂时无法确定的未来应收账款续作保理提供了现实可能。
(二)保理业务中未来应收账款的合格标准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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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一方面,通过对包括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等在内的与担保有关的10个司法解释的梳理,对和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予以清理,将其中与民法典规定相一致的部分予以吸收,并在对条款内容进一步改造完善的前提下,纳入本解释中,保持了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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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我们充分考虑民法典对于担保制度进行的修改和增加的规定,为防止民法典实施以后该部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避免先乱后治,力争防患于未然,本解释对于该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保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如民法典修改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规则,在当事人对于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将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混为一谈的现象,即认为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就应认定为一般保证。我们认为,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再如价款优先权问题,该制度系民法典增加规定的内容,鉴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制度,不少人反映理解起来非常困难,为此,我们通过研究相关案例,通过类型化方式描述该制度的交易结构,将该制度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在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后又购入或者承租新的动产时,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的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二是在动产买卖中,买受人通过赊销、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动产后,又以该动产为他人设定担保物权,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债权实现,有关权利人在该动产上依法设定担保物权。两种情形中,享有价款优先权的人都包括在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等情形。
所不同的是,前一情形下的价款优先权,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场合,解决的是已经设定浮动抵押的中小企业的再融资问题,对抗的是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而后一情形下的价款优先权,适用于动产抵押,是为了解决买受人在该动产上为第三人设定抵押权时如何保护出卖人、出租人等权利人权益的问题,对抗的则是为取得优先权进行抢先登记的权利人。
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能够准确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适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需求,努力构建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担保制度解释体系。2019年制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时,已经着手准备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的梳理工作。《纪要》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民法典草案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为《纪要》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次司法解释,吸纳改进了《纪要》规定的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部分内容。此外,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更加务实管用、更具理论品味、更具国际视野,2020年初我们组成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担保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于6月初形成初稿。此后,先后在长沙、重庆召开15家地方高院有关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利用学员到法官学院培训机会,听取部分参训学员意见;就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问题征求“一行两会”以及包括银行业协会在内的8家行业协会意见,就不动产登记事宜拜访了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并听取其意见,就金融、房地产等相关实务问题听取了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等以及房地产协会意见;委托人大法学院等高等院校,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
我们还书面征求了全国各高院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就相关条文专门征求相关庭室意见;公开征求了包括人大法学院等在内的9家法学科研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约260件。同时,召开民二庭主审法官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逐条研究,并将公开征求意见稿以及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稿发全庭法官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二十余次带领起草组成员进行逐条研究。除此之外,我们还组织了专门力量,逐条附上典型案例、相关规范以及比较法资料,并对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23个条文进行了类案检索。可以说,“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是社会各界认真研究、共同努力的结果。
问:能否请您谈谈此次贯穿于“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当前中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应对国内外各种挑战,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担保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发挥法治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市场活力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一是尊重立法原意。如对于共同保证,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追偿权,不论是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还是出台后,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我们秉持尊重立法原意原则,明确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能相互追偿,但是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虽未作出这样的约定,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或者担保人之间因共同关系而形成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绝大多数问题。对于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后果,我们在尊重立法原意基础上,结合可能产生的实践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学校医院对外担保、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有无追偿权、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务应否停止计息、如何认识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预告登记的效力、流动质押、仓单质押等问题,几乎全部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原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很多制度,尽管从法理上说仍然具有正确性,但考虑到目前已经基本没有异议,秉持问题导向所以未简单地予以沿袭。
三是合理引导预期。针对经济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本解释着眼于规范交易行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如针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越权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未经金融机构授权,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的保函以外的担保无效;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这一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利,对于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增强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意义重大;针对“一单多质”等仓单领域的乱象,规定仓单既可以背书方式进行质押,也可以依法进行登记,并明确保管人的责任。
四是保持司法政策延续性。如关于担保从属性、公司对外担保、共同担保、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房地一体抵押等所涉及到的具体规则,主要来自《纪要》的相关规定,目的就在于保持司法政策的连续性,稳定社会预期。
五是优化营商环境。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的“获得信贷”指标,对应的很多内容涉及担保制度。其中,关于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抵押权及于从物与添附物、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等规定,与民法典规定不相冲突,故司法解释予以了规定。
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内容非常丰富,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各部分的重点内容?
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共计71个条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保证、担保物权和非典型性担保四个部分,每一部分都各具亮点,每一条都很重要,下面就各部分的重中之重予以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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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般规定,该部分共有24个条文,分别就适用范围、担保从属性、担保资格、公司对外担保、共同担保、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担保与破产的衔接以及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在适用范围上明确了典型担保应适用本解释的规定,非典型性担保中有些合同本身并非担保合同,故此类合同一般不适用本解释,而只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担保的从属性上,坚持问题导向,仅对效力、内容上的从属性作出规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问题,本解释在《纪要》确定的裁判尺度基础上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视相对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处理。对相对人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后果进行了特别规定。在共同担保的问题上,秉承了担保人原则上不享有相互追偿权的原则,对于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推定当事人具有互相追偿意思表示的情形,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当事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权利。
关于担保物权,该部分共有26个条文,是内容最多的部分,亮点纷呈。其中,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构成无权处分的,按善意取得处理。关于抵押财产转让问题,对于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另有约定,按照其约定”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并规定了上述约定在登记的情况下才具有对抗效力。在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上,明确了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在权利质押部分,着力解决仓单质押中的“仓单乱象”和应收账款不存在或者虚构应收账款时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有利于促进权利质押的规范操作。
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具体的举措和体现?
答:“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问题上有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二是优化国内营商环境。
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更好发挥物的流转效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缺乏银行可接受的有效担保,是造成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成因之一。如何寻求新的有效担保方式,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除民法典第399条规定的财产不得抵押、第426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外,本解释第63条允许以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可以担保的财产权利设立担保,并确认了该类合同的效力,以及可以请求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折价、变价受偿,丰富了当事人担保的方式和类型;第55条明确了质权设立的条件,明确了监管人的责任,有利于规范质押担保时的交易秩序。在非典型担保部分,本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的性质,并规定了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丰富了担保交易的类型,拓宽了获得信贷的途径。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作出此类规定的本意也是从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预防化解金融交易风险点,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最后,请您谈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新旧法衔接问题?
答: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新旧法衔接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适用对象上,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属于本解释主要解决的内容,故典型担保纠纷应适用于本解释。非典型性担保中,部分合同本身并非担保合同,且融资租赁、保理等合同类型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已有专门的规定,且类似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等并不具有担保功能,故本解释明确非典型性担保只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才应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二是新旧法衔接适用上,因为我院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既对民法典的施行问题作出了一般规定,又对“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如何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故本解释不再规定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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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2021年1月18日,由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组织编写的融资租赁蓝皮书系列--《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发布。
据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监管部门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约为12156家,较上年底的12130家增加了26家。其中:
金融租赁,银监会只审批中银金租一家新企业,截至12月底,已经获批开业的金融租赁企业为71家;
内资租赁,天津、上海、广东,继续开展内资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审批,全国内资融资租赁企业总数为414家,较上年底的403家增加了11 家;
外资租赁,在天津、广东、上海、山东和浙江等地外资租赁企业有所增加。截至12月底,全国共11,671家,较上年底的11,657家,增加14家。
从业务总量看,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40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底的66540亿元减少约1500亿元,比上年下降2.3%。这是中国租赁业再度复兴后的首次负增长。
据国际租赁联盟组委会和租赁联合研发中心初步测算,进入2020年,美、欧、日等租赁业发达国家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业务发展大都出现下降。截至12月底,全球业务总量约为39800亿美元,比上年底的41600亿美元 下降约4.5 %。中国12月底业务总量为65040亿人民币,约合9426亿美元,以此统计,2020年,中国业务总量约占世界的23.7%。
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联合租赁研发中心主任、经济学家杨海田对媒体说。2020年,中国租赁业和其它行业一样,经历了极不平凡的一年,在这一年,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和全球蔓延,对行业发展造成巨大冲击。面对严峻复杂的外部环境,租赁行业保持既成战略定力。许多租赁企业尽其所能,积极参加抗疫。一些专家提出用租赁方式构建防疫设施等建议,得到有关方面肯定和重视。疫情后期,运用租赁方式支持实体企业复工复产,彰显了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独特能力。
2020后半年,整个行业呈现出一些向好迹象。
一是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包括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在内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均属于金融行业,否定了“类金融”、“准金融”的提法,明确了融资租赁业的金融属性。
二是全国新冠疫情得到基本控制,银保监会和一些地方监管部门相继发布几个行业文件,行业发展环境出现正面。
三是天津、广州、上海等地区的行业管理部门、研发机构和重点企业自觉地将自己发展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大湾区开发、长江经济带建设、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展现出行业巨大发展空间。
四是在国家新批复的几家自贸区,都明确提出发展融资租赁的具体意见,多家自贸区片区开始研究建设融资租赁聚集区的规划和政策,
五是多个城市报送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申请,一些自贸区利用现有政策,开始审批内资租赁企业。
六是出于行业信心的增强,包括金融、内资和外资在内的许多租赁企业开始扩充资本金。
七是许多企业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市场环境,主动进行自我业务调整与经营变革,谋求战略突破和创新转型。
八是国际上一些著名租赁企业开始进入中国租赁市场。
杨海田说,融资租赁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求,她所具有的独有优势已在天津、上海、广州等地显现出来。虽然行业发展仍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整体运转正常,表现出强有力的韧性,不存在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可能。可以预计,2021年以后,随着疫情防控和全国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中国租赁业将重新步入健康稳健的发展轨道。
融资租赁蓝皮书系列—
《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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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楚云:商用车金融行业发展的九大关键点
近年来,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产荒、融资难等问题。2020年,不少租赁公司均在汽车金融板块逐渐开始发力,而商用车作为主要关注点,在2021年仍是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近日,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楚云在2020年中国商用车大会上,从金融角度梳理了商用车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行业发展的九大关键点。
一、2020年商用车产销首超500万辆,创历史新高
尽管2020年面临着新冠疫情的严重考验,但我国商用车行业却在重压之下实现快速逆转。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2020年12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50.9万辆和45.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3%和2.4%。2020年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523.1万辆和513.3万辆,产销同比分别增长20.0%和18.7%。这是我国商业车产销首次超过500万辆,创下历史新高。
从细分车型产销情况来看,货车是支撑商用车持续高增长的主要车型,其中重型、轻型货车都呈现出了两位数的较快增长。
从2020全国商用车经销商TOP100盈利情况来看,乘用车方面,44%的乘用车经销商呈现亏损状态,而盈利经销商占比仅为29%。而商用车方面,11%的商用车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有超过80%商用车经销商盈利。
在国三淘汰、国四限行和超载治理、按轴收费等政策的强力支撑下,2020年中重卡汽车实现超高速增长,综合带来了约40-50万辆的增量。回顾2020年商用车市场,整体呈现出先抑后扬再平缓的走势。
二、商用车走势将逐步回升,西部区域有很大空间
2020年的商用车市场即将过去,如何做好当下、抓住未来发展机遇是每个行业从业者需要面对的问题。
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将是环境零污染、交通零伤害、货运数字化、用户年轻化,商用车的需求趋势也将更加信息化、智能化、低碳化,因此商用车在技术性能方面会更加追求体系节油、轻量化、高可靠、长换油、差异化、自动换档、智能安全、智能网联。
在会上,袁楚云表示:
商用车的后市场潜力巨大。
从购车金融将向用车金融拓展。
西部区域的市场增长会呈现出很大空间。
袁楚云进一步预测,2021年商用车需求预计将在430-470万辆。
在中重卡方面,2021年销量预计在145万辆,未来五年内需走势将呈现先降后逐步回升的态势,未来几年预计在110万辆左右。
在轻卡方面,2021年轻卡市场预计190万辆,此后呈现波动上升的态势,到2022年预计将超过200万辆。
三、专用车、新能源、车联网等九大关键点需关注
对于2021年商用车的发展,袁楚云提出9个重要关注点:
一是去担保化。2019年10月份,监管发出了可能要取缔经销商的融资性担保的业务资格,经销商的免担保将在未来时间内有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排放升级。国六推进会有利于市场变化。其中,2021年7月1日所有重卡实现国六a是一个关键性节点。其次,2023年左右重型、轻型车实行国六b又会是一个关键性节点。
第三是法人业务。法人业务预判在2021年以后会逐渐提升,商用车企业的占比达到50%以上。
第四是专用车领域。首先,搅拌车受治超影响,大部分地区需求切换为法规版车型,换车需求提前释放。其次,冷链运输与国计民生和消费生产以及人民生活福祉密切相关,该领域一定是刚需,在这里面主要强调的是细分和增长。
第五是车联网发展。作为技术领域重大的一个变革,车联网会深刻的影响商用车行业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客户体验以及未来的金融业态。
第六是海外出口机遇。分车型来看,不同类别车型将在2020年下滑之后缓慢增长,轻型商用车出口潜力相对更大。
第七是新能源发展。2020年国家和地方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新能源物流车的支持政策,这将持续推动未来五年新能源物流车的增长。
第八是轻卡发展。自“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发布以来,2020年多地发布配套的整治政策且提及将整治“大吨小标”现象,目前各地的治理仍重点集中在轻卡上牌环节。
第九是燃气车市场空间。TCO管理愈发重要,天然气车辆综合成本渐显,未来五年重卡的天然气占比仍将快速上升,至2025年有望达到16%,年销量规模预计在13-17万之间。
2021年将是中国汽车产业重启加速的一年,在顶层目标规划、市场终端需求与供给侧变革的变革的三重支撑下,汽车产业链的长期趋势将叠加短期动态持续重塑行业新格局,汽车价值链各玩家应把握机遇,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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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Avolon发布2021年飞机租赁展望报告
国际飞机租赁公司Avolon发布了2021年的展望报告,报告对航空业的航空公司、制造商和租赁商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报告还展望了未来一年有影响意义的重要事件,并对2021年做出了六项预测。
“在去年年初,没有人能预见到新冠肺炎疫情会对全世界造成的毁灭性影响。2020年成为商用航空业有史以来最具挑战性的一年。为了做出应对,政府和飞机出租人加大了对航空公司的支持力度,”Avolon投资组合管理主管、《2021年展望》的作者吉姆·莫里森(Jim Morrison)说。“商业航空一再显示出它的韧性。它成功地度过了战争、恐怖主义、流行病、石油暴涨和金融危机。我们今天公布的对2021年的预测是以这种乐观为前提的,但也以未来几个月充满挑战的现实为基础。
“最初的经济复苏将取决于多种疫苗的接种和分发,导致社会、经济和边界的逐步重新开放。这将推动空中交通反弹,复苏可能是渐进和不平衡的。虽然短期内国内旅游有望重燃,为航空公司创造机会,但许多航空公司无疑将继续挣扎求生,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预测,未来一年航空业将净亏损390亿美元。然而,从长期来看,航空旅行对社会和全球经济的重要性仍然不减。疫苗产生的火花将重新点燃航空业的复苏。2021年将具有挑战性,而我们现在正期待复苏。”
Avolon对2021年的六大预测
1.复苏速度将快于目前预期。2021年将有三股力量推动复苏:疫苗、财政刺激和货币宽松政策。2021年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预计的乘客量将超过2019年rpk的50%。
2.大型航空公司勉强度日,低成本航空公司蓬勃发展。政府的支持确保了大多数旗舰航空公司的生存,但随着经济复苏的形成,低成本航空公司在大多数市场中处于最佳地位,能够蓬勃发展。
3.2021年的初创航空公司将多于2020年破产的航空公司。并非所有的初创航空公司都将起步,但只要遵循航空公司过去在低迷时期的做法。一些未来十年增长最快的航空公司将在今年和明年高速发展
4.2/3的新客机交付将由租赁商提供资金。航空公司的资金缺口将通过出租人安置和售后回租来弥补。航空公司资产负债的正在进行结构性转变,这将触发租赁业务的持续增长。
5.十年来没有一架新的“零污染”飞机。制造商之间的竞争态势发生了变化。由于没有新的方案淘汰现有机型,飞机残值将得到长期保护。
6.环境因素再次成为下个十年的主要挑战。环境友好型技术将在减少航空碳足迹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但增量改进的力量不容忽视。出租人加速技术采用。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现代化,可持续航空燃料必须扩大规模,新技术必须开发。这都将是一项项全球性挑战,所有利益攸关方都要为解决问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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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网上开始流传这样一句话,回首望去2020年是最差的一年,不过可能是未来最好的一年。2020年,黑天鹅频飞几乎变成了家鹅,先是年初的疫情影响企业的复工复产,再来就是受疫情影响下的全球股灾爆发,2020年的宏观经济面于年初便已昭然若揭,具体到我们融资租赁行业,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面临着钱紧、活少、成本高。活下来比什么都强,毕竟只有活着才能够赚钱,而且2020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也在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上限、业务集中度、租赁物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在可预见的将来放养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监管趋严将成为必然。融资租赁进入我国不过几十年,高速发展也不过是从21世纪初开始,初入者享受着一开始的行业红利拼命跑马圈地,上杠杆,做项目,这无可厚非,但进入的多了,大家还这样干,竞争的加剧导致各方直接进入朴实无华的价格战阶段,价格战就很直接,你xirr9靠一边去,我xirr8.5就能做,每家企业都在疯狂啃食着最后那点微薄的利差,导致行业整体利润大幅下降,而转型创新是需要利润喂养的,利润的降低直接导致创新项目的搁浅,反观常规项目的尺度却越来越大,出险率越来越高,自此形成恶性循坏,严重阻碍了行业发展。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但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其实都知道怎么办,无非就是转型搞创新,走专业化道路!马云就说过要在阳光灿烂的日子去修屋顶,实际上这挺反人性的,绝大多数企业都做不到,形势好的时候都忙着加杠杆、上项目、搞扩张。而疫情造成经济的停摆,给各家租赁公司带来的挑战也不尽相同,虽说都是租赁公司,但每家租赁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强有弱。资金实力强大的比如金融租赁公司、国资背景的租赁公司等,业务量稳定的如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等。经济不景气的日子里,有钱有业务的租赁公司不至于那么难过,而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既没钱,也没业务,还没好“爸爸”,头顶悬着的那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摇摇欲坠,怎么办?唯有转型?但口号喊了那么久,为啥没动静,转型太难了!这是镌刻在企业基因里的价值网决定的。听到价值网,你的脑海是不是会浮现出一张密不透风渔网的感觉,其实正如这个名字所昭示的形象,决定一个企业发展方向的往往可能不是企业的某个大股东或者是经营层,而是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就构成了企业的价值网。
关于企业的价值网,本文旨在从企业的流程、财务、代理人、客户这四方面论述让租赁公司迈不开转型创新步伐的原因。
流程曲线
租赁公司审核项目的流程其实是根据一宗一宗的项目处理后慢慢摸索出来并最终形成适合自己公司的样子,不是一下子从别人那里拿过来就可以用的,流程意味着效率,所以这个流程它就定义了公司善于做某些事,同时也限制了公司做别的事情的能力。如果一家租赁公司一开始做了大量的政信项目、回租项目,它就会形成对该类项目的风险预期,你让他很快的去做创新类的项目,这个创新类项目的坑和政信类项目是完全不一样的,一开始是无法形成对风险的控制力,这就可能会遇到阻力。还有一开始做创新项目的时候,创新项目很小,但投入的仍旧是原来的那套流程体系,这个就增加了项目的人工成本,总不能一直拿着大炮打蚊子,那有的租赁公司说我做个授信或者再设计一套简易流程,第一个项目流程走通之后,以后的都按照简易流程来,话这么说没错,但操作起来仍旧困难重重,这个简易流程该简化哪些部分?是否该新成立一个项目小组?风险控制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导读
“转型”、“创新”、“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对这几个词并不陌生,可能还感觉倍儿亲,但口号喊了那么久,真正迈开腿的又有几家呢,以前野蛮生长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红利逐渐消失,回头一望好做的都已经被做了,监管也愈加趋严,加以大量的同质化竞争,是不是该真正考虑下转型,做专业化了呢?
转型难?四点看懂融资租赁公司迈不开转型创新步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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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曲线
租赁公司的财务曲线都有那么几个指标:投放量、资产规模、收入和融资额。常规业务诸如政信类业务、回租类业务,单个项目动辄几千万,有的甚至上亿,做几个资产规模噌噌噌就上去了,而且政信项目虽然收益率较低,但胜在稳定,当事人也大都是知根知底的,这个业务似乎天然就是为租赁公司撑规模而准备的。在融资租赁领域,想要利润就必须把杠杆加上去,把资产规模撑大,而做新兴业务一开始是有风险的,可能投入了非常多的人力物力下去,能否盈利就是一个巨大的问题,更别说资产规模了,这样就极为不符合股东的预期,尤其是独立第三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因为如果是国资背景的租赁公司,它的股东诉求是偏稳的,对于资金的安全要重于盈利;而对于有银行背景的金租公司则享受着较低的利率,这样即使收益率是市面平均水平也能获得不错的收益。
代理人曲线
凡是企业就很容易陷入一个叫做中层经理人决策的陷阱,大企业里的很多项目你以为都是高层在做决定吗,其实不然,当一个项目方案给到高层的时候实际已经过了职业经理人的筛选,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方案是不是能被高层所看到是中层经理人所决定的,那么中层经理人怕什么,怕转型怕创新吗?这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问题,但实际上他们确实怕转型创新带来的不确定性,做既往的项目收益和风险已经形成预期,但转型做创新项目前期要经历多少次失败谁能说的准,何况每一个创新和每一次新兴市场的打开都是需要以无数次的失败和承担风险作为最基础的要求,职业经理人恰恰没办法做出这些高风险的决策,导致整个公司没有办法做出划开局面的创新。在此,为那些愿意承担风险去转型去创新的职业经理人致敬。
客户曲线
公司会选择性的看不见客户或者说没有动力寻找创新项目的客户,租赁企业多年来积累的客户资源,得到的绝不仅仅是当初做那几个项目时候获取的利润,租赁公司与客户在长期的合作中产生的熟悉、认同、信任是租赁企业做该项目的额外所得,因为客户企业的施工、采购、回款这些能够反应这家公司真实运营能力的信息都能被租赁公司实时掌握,这份资源在平时可能不会显示出价值,但在租赁公司再次做该企业项目时可以极大的减少前期投入,降低项目风险。为此,如果该家企业仍有融资租赁需求,租赁公司很难在该家企业经营状况尚可的情况下拒绝它的融资租赁需求,这样的客户在优先级上就势必要占先,而租赁公司的杠杆率是有限制的,根据2020年1月银保监会下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也就是说租赁公司能做的业务量是有限制的,所以让这些客户满意,让这些业已存在的客户满意,意味着租赁公司的资源是要围绕着这些客户的,所以很可能会选择性的忽视掉其他潜在客户。看到了这一条条曲线交织而成的企业的价值网,你还有信心破网前行吗?转型创新之艰难早已被镌刻进入企业的基因中,但不乏一些企业成功破局而出,找到适合自己的赛道,精耕细作最后筑起自己的护城河。
那么作为独立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到底有什么优势?既没钱、也没客户又该如何发展?究其根本就是融资租赁自带的产业属性,抛开融资租赁纷繁复杂的交易模式,其本源就是为了帮助设备厂家促销产品,所以融资租赁兼具产业和金融双属性是区别与其他金融产业的最大特点。找到了自身的最大优势却不加以好好利用反而争做类信贷业务,却没有低廉的资金、优秀的账户管理、丰富的产品类型,终将陷入恶性竞争的泥淖,所以要脚踏实地,坚守初心,从产品角度切入,笔者试以直租产品为例,通过找到一个直租设备入口,我们在上游厂家可帮助其扩大销售,在下游客户可帮助其融通资金,在中间经销商可帮助其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这样的产品才能将租赁公司牢牢嵌入到产业链中去,形成一个关键节点,一旦租赁公司成为一条产业链的关键节点时,它就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资金提供方,而是对上下游企业有沟通、协调、组织等作用的核心节点,这有助于提高租赁公司在产业链的影响力,也避免租赁公司轻易被门口的野蛮人所替代,当租赁公司进一步成为多条产业链的核心节点后,就会形成自己的产业生态圈,从而最终达到融资、融物、融商的目的。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一、金融租赁公司部分公开市场直接融资情况
2021年1月,共有3家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发行金额合计70亿元,去年同期和上月均未发行金融债券。从金融债平均发行利率来看,2021年1月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债平均发行利率为3.61%,较2020年11月下降34个BP。其中,2021年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债券(第一期)(债券通)和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绿色金融债券票面利率最低,为3.6%,发行期限3年;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票面利率最高,为3.62%,发行期限3年。
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公开市场直接融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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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公开市场直接融资情况
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公开市场直接融资总额较上月略有下降。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1月共有23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公开市场直接融资,融资总额为417.49亿元,环比下降2.16%,同比增长30.21%。其中资产支持证券融资总额最高,为140.49亿元,占比33.65%;短融和超短融次之,融资总额为139亿元,占比33.29%;公司债第三,融资总额为99亿元,占比23.71%;PPN第四,融资总额为24亿元,占比5.75%;中期票据第五,融资总额为15亿元,占比3.59%。
1.资产支持证券(ABS/ABN)
在发行数量方面,2021年1月共有14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ABS/ABN,发行总数达16支,较上月公司数量减少8家,发行数量减少9支;较去年同期公司数量持平,发行数量减少1支。
在发行总额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ABS/ABN发行总额140.49亿元,环比下降45.75%,同比下降15.68%。其中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立根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ABS/ABN发行总额最高,达20亿元。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次之,ABS/ABN发行总额达15.22亿元。
在发行利率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ABS/ABN优先级平均发行利率为3.74%,环比下降15个BP,同比下降74个BP。其中云能租赁第3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优先级利率最低,为1.55%;南京紫金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优先级利率最高,为4.37%。
2.短融/超短融
在发行数量方面,2021年1月共有9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短融/超短融,发行总数为18支,较上月公司数增加3家,发行数量增加10支;较去年同期公司数量增加1家,发行数量增加5支。
在发行总额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短融/超短融发行总额139亿元,环比增长135.59%,同比增长63.53%。其中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短融/超短融发行总额最高,达30亿元。另有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短融/超短融发行总额超20亿元,分别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7亿元)和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5亿元)。
在发行利率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短融/超短融平均发行利率为3.14%,环比上涨15个BP,同比上涨51个BP。其中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和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票面利率最低,为2.7%,融资期限分别为93天和91天;安吉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票面利率最高,达3.88%,融资期限为1年。
3.公司债
在发行数量方面,2021年1月共有7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公司债,发行总数为9支,较上月公司数量增加1家,发行数量增加2支;较去年同期公司数量持平,发行数量增加2支。
在发行总额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公司债发行总额为99亿元,环比下降2.7%,同比增长43.48%。其中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总额最高,达40亿元。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次之,发行总额达18亿元。
在发行利率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公司债平均发行利率为4.01%,环比下降63个BP,同比下降80个BP。其中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1年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第一期)(品种一)票面利率最低,为3.47%,发行期限为1年;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最高,为5.4%,发行期限为2年。
4.中期票据
在发行数量方面,2021年1月共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发行总数为2支,上月和去年同期均未有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中期票据。
在发行总额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中期票据发行总额为15亿元。其中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发行总额最高,达10亿元。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次之,发行总额达5亿元。
在发行利率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中期票据平均发行利率为4.10%,较2020年11月下降13个BP。其中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最低,为4.00%,发行期限为2年;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票面利率最高,为4.19%,发行期限为3年。
5.PPN
在发行数量方面,2021年1月共有2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PPN,发行总数为2支,较上月公司数量增加1家,发行数量增加1支;去年同期未有融资租赁公司发行PPN。
在发行总额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PPN发行总额为24亿元,环比增长242.88%。其中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行总额最高,达15亿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次之,达9亿元。
在发行利率方面,2021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PPN平均发行利率为4.10%,环比下降57个BP。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均为4.10%,发行期限均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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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金融时报》:
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潮涌
2021年开年,租赁业的增资热情仍在延续。日前,芯鑫租赁对外发布公告称,将注册资本由106.5亿元增加至132.1亿元。
回顾2020年,有不少金融租赁公司选择了增资。尤其在3月份,建信金融租赁、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山东通达金融租赁的增资获批公告在银保监会官网集中披露后,在业内掀起了一波增资的小高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金租公司转型压力持续加大,对资本金的需求增加,行业的风险不确定性也将加大。金租公司补充资本金,有助于提高资本水平和市场地位,促进租赁业务的持续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综合能力。
一、金租公司增资踊跃
因资本金实力与租赁业务的联系紧密,租赁公司的增资情况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热点之一。
近些年来,业内大部分金租公司进行了一次或多次的增资,特别是在行业大跨步向专业化、差异化的方向转型发展,连续多年在增资方面有比较积极的表现,仅在2019年出现一些颓势,增资数量及规模有明显下降。
数据显示,2017年、2018年全行业进行增资的金租公司数量分别为11家和17家,增加的注册资本总规模分别是124亿元和440亿元,而2019年仅有4家金租公司共增加注册资本25.7亿元。
到了2020年,行业增资又迎来了一波高潮。《金融时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批复的信息统计,2020年,建信金融租赁、山东通达金融租赁、洛银金融租赁、永赢金融租赁、苏州金融租赁、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华融航运金融租赁等7家公司(其中包括两家专业子公司)获批的增资总额达108亿元,平均每家金租公司的增资额约为15.43亿元。
《金融时报》记者通过企查查平台看到,这7家金租公司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目前其均已完成相关注册资本的变更。
符合监管政策方向、满足监管指标要求一直以来都是租赁公司增资的一个最为直接的目的。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就要求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等。金租公司作为参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本金的调整,以达到监管的要求。
可以看到,2020年,监管对于金租公司在资本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加规范细致。银保监会在7月下发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中,明确将资本管理纳入监管评级要素,并给予15%的权重。
二、百亿元俱乐部再添成员
值得关注的是,在2020年大手笔增资的公司中,建信金融租赁因单笔增资30亿元,将自身注册资本提高至110亿元,首次跻身百亿元俱乐部并超过去年新成立的中银租赁,注册资本排名行业第四。
从具体的增资金额来看,专业子公司交银航空航运金融租赁单笔增资额度最大,注册资本由85亿元增至140亿元,增资规模达55亿元;建信金融租赁次之;永赢金融租赁则增资了10亿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亿元。
2020年,金租百亿元俱乐部再添成员。上一年刚刚开业的中银租赁,初始注册资本就高达108亿元。随着中银租赁以及建信租赁的加入,目前,在68家金租公司(不含专业子公司)中,已有5家注册资本突破100亿元,分别为180亿元的工银租赁;140亿元的交银租赁;126.4238亿元的国银租赁以及110亿元的建信租赁和108亿元的中银租赁,均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农银租赁与兴业租赁也以95亿元与90亿元的资本规模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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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注专业能力提升
除增资外,从去年全年金租公司的融资动态来看,更多的公司选择了发行金融债来补充中长期资金。在行业常见的另一融资渠道ABS方面,苏银金融租赁和苏州金融租赁还新获得了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格。
无论是通过增资扩股,还是发行金融债或ABS产品,能够直接提升金租公司的资本实力,解决资金流问题。但从长远来看,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金租的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路径走向纵深,行业进入深度转型调整,金租公司在开展租赁服务时,必须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这一根本,要有重点地向绿色产业、乡村振兴、小微“三农”等领域倾斜,特别是有产业与地方背景的金租公司,要将实体产业、区域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力争成为具有独特优势与差异化竞争力的金融租赁公司。
自从行业告别追求规模扩张的粗放式发展,从不会转、不敢转到明确转型发展路径、优化完善转型方式,金租行业在经历转型的阵痛中慢慢走出了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2021年,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之下,如何在“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开个好头成为了悬在机构身上的重点问题。考虑到传统产业的加速转型以及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未来,绿色租赁以及支持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租赁服务将有望得到进一步发展。
金租公司一方面将进一步探索“租赁+”模式,借助自身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色,与助农、环保等民生事业相融合,助力中小微企业化解融资难题。日前,东疆保税港区成立的创新融资担保基金就专注服务于小微、双创、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为上述群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另一方面,金租公司将继续强化科技创新与应用,注重信息科技为业务发展提供的支撑作用,将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深度嵌入到信息采集、风险管理和业务决策等过程,切实提升服务效率。
对于头部的金租公司而言,除了满足监管指标的要求外,增资主要的动力在于拓展业务规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快高质量转型发展。此外,增资也是金租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正如建行在给建信租赁增资的公告中强调,“本次对建信租赁实施增资,将有助于增强建信租赁的风险抵补能力,提升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集团战略,积极为实体经济增长提供动力。”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十四五”:租赁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十四五”将是租赁行业稳步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展望未来五年,租赁行业将如何发展?听一听租赁公司的高管们怎么说。
受访者:中铁建租赁董事长 冀涛
越秀租赁总经理 张磊
平安租赁常务副总经理 李文艺
中建投租赁董事会秘书 涂俊
直面:竞争压力与转型挑战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回首往昔,正视现在,展望未来。融资租赁行业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还要面临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日趋增长的竞争压力以及来自多方面的挑战,这也成为租赁公司需要持续面对的“考题”。
《金融时报》记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怎样的特点与趋势?
冀涛:长期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提升空间很大。一方面,强监管将加速行业出清,部分处于失联或空壳状态的租赁企业会被淘汰,这有利于整个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此外,统一监管政策也将有利于整合金融监管政策,防止政出多门,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短期看,租赁行业发展面临比较严峻的竞争形势。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监管趋严、行业竞争加剧、资产质量下行的大背景下,租赁业务新增投放减少,资产规模增长乏力,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呈下降趋势。在目前形势下,租赁公司必须坚持走专业化、差异化、信息化的道路,首先生存下来,然后再强健起来、壮大起来。
张磊:过去十多年,租赁业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机遇,在国家政策、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实现快速发展,但近年来随着国内外市场环境与监管政策的变化,租赁业依靠规模扩张带动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行业出现资产规模增速放缓、资产质量承压、资金成本上升、利差收窄等问题。但由于中国市场整体租赁渗透率仍远低于欧美国家,且基于租赁“融资+融物”的独特属性,租赁业对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的支持作用越来越明显,行业发展空间仍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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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规模方面来看,租赁企业主体数量、合同余额增长趋缓,行业步入调整期。过去十多年,得益于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和政策的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得以快速发展,但在“十三五”后期,受国内外经济形势不稳定、行业监管体制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在2020年甚至出现负增长。
从行业格局方面来看,租赁业尚未形成寡头局面,市场竞争空间巨大,有足够的市场空间供其他中小租赁公司发展。而各类租赁公司也基于自身资源评估与公司发展愿景,积极打造资金、专业能力、科技手段等方面的发展优势,争取在行业中获得一席之地。
从行业监管方面来看,严监管有效加速了行业整合,行业整体发展日趋规范。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租赁公司审慎监管指标;与此同时,各地金管局也认真对辖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逐步清理“空壳”“失联”融资租赁公司,并加强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惩戒。总体而言,严监管将有利于租赁行业更加健康、规范地发展,规范经营的租赁公司将得到更多公平有序的竞争空间。
涂俊:行业发展主要呈现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行业中低速增长成为新常态。2015年以来,租赁行业增速逐渐放缓,从此前的两位数迅速下滑至零左右。2020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更是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未来一段时期,行业中低增速将可能成为常态。
二是行业呈持续分化趋势,头部融资租赁企业在市场拓展、风险管理、合规内控等方面的优势更为突出,各企业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专业能力等方面可能进一步分化。有些融资租赁企业选择专注于细分领域,在专业化的赛道上保持竞争优势。
三是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由于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市场中优质资产相对稀缺,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中面临的竞争更为激烈。
四是行业内的创新探索不断深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一些同业加大厂商租赁、经营性租赁等业务的力度,强化“设备租赁与服务”的属性;一些同业进一步下沉营销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租赁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如何看待行业存在的整体增速趋缓、同业分化及竞争加剧等现象?
冀涛:新冠肺炎疫情给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业务总量下降,行业盈利能力也有所下滑,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业务领域同质化仍较为严重,业务的发展对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和专业化运营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全面恢复,2020年经济增长由负转正,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降幅也将逐步收窄。可以预见,在国内经济持续稳定恢复和货币政策恢复常态化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务有望重启增长势头。
张磊:目前行业出现的增速趋缓、同业分化及竞争加剧等现象是中国内外部发展环境变化的必然结果。从外部环境来看,在全球经济下行、行业监管趋严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响下,各行各业都不可避免地遭遇了挑战。
从行业内生发展来看,中国租赁行业现正处于由高速成长步入成熟期的阵痛阶段,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象其实都只是前进道路上的插曲,随着行业进一步成熟,部分野蛮生长、非正常经营的企业都将被大浪淘沙清理出去,未来行业经营环境将得到显著净化,整体发展呈现减量增质的健康态势。
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过去部分租赁公司在谋求快速增长中,忽视了一些长远的问题,包括过分追求短期效益,忽视长期发展,没有真正形成自身核心竞争力;习惯赚快钱,通过开展通道业务,获取监管套利,不可持续;人才队伍建设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速度,导致专业人才缺乏,发展后劲不足。
涂俊:首先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当前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已经接近7万亿元,基数越来越大,增速逐渐放缓属于正常现象。同时,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背景下,企业的投融资需求增速相应下降,融资租赁行业增速自然会受到影响。
实际上,当前优质资产稀缺,资产荒普遍存在,不仅仅是融资租赁行业,整个金融行业都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同业分化现象。头部融资租赁企业将会结合自身禀赋,通过不同路径扩大专业化优势。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除了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对外用力,更要练好内功。
随着行业监管越来越严格,对企业经营的合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租赁企业应辩证看待“做优”和“做大”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展望:以高质量发展开好局
2020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集中精力推进改革创新,以高质量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
围绕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国家一直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路径来看,金融改革将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围绕提高服务能力、降低成本、补齐短板等方面开展。未来五年,伴随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空间巨大。
《金融时报》记者: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特别提到“要依靠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制造业中长期融资工具之一,租赁行业将迎来怎样的发展机遇?对于未来五年租赁行业在服务制造产业发展方面有何展望?
冀涛:一方面,随着双循环等导向型政策的持续深入,产业结构调整、制造业升级、技术革新带动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制造业开始升级,融资租赁行业将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未来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另一方面,后疫情时代的影响将持续一段时间,部分企业在支持政策退出后会出现困难,也可能出现一定规模性的风险,中小企业尤其如此。值得一提的是,制造业以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设和医疗健康及相关产业有望实现高速增长。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将是整个行业的发展主流,租赁业在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服务民营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张磊:“十四五”规划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指导文件,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道路,而对与实体经济同生共存的租赁业来说,在“十四五”期间,行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与机遇将充分展现出来。
从发展方向而言,租赁业应坚定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双循环格局以“扩大内需”为战略基点,强调以供给创造需求,对于租赁业来说,双循环格局意味着可以更多地从内需体系建设的角度进行业务切入,将租赁产品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诸多环节相结合,通过发挥租赁优势,助力打通难点与堵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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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记者:“十四五”时期的行业机遇存在于哪些细分领域?应该如何把握?
李文艺:首先,租赁业要关注产业升级趋势下的新机遇。随着国内产业升级的到来,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发展等产业发展方向确立,一方面激发了传统产业变革及升级,另一方面也源源不断地培育出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在此过程中,技术革新与设备更新换代所带来的巨大市场空间将成为融资租赁行业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租赁公司可重点关注符合产业趋势的细分领域,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
其次,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科技赋能,打造差异化优势。随着AI、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不断成熟,融资租赁行业可借助科技手段赋能业务,改善公司内部运营流程、优化风险防控体系,推动业务领域及模式创新。同时,利用科技优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体验。
张磊:行业可以重点关注和把握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十四五”规划将科技创新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以科技带动数字经济产业化、传统产业数字化,就新一代5G信息技术、互联网数据中心、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而言,增长潜力无疑是巨大的。
二是围绕2035年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建设目标积极布局。“十四五”期间,清洁能源的开发与供给、生态环保的技术提升与系统建设等都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开展“绿色租赁”的重要着力点。
三是我国将继续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这将带来大量资金与设备需求。融资租赁集融资、融物于一身,能有效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产流动性,既能支持“中国制造”转型升级,又能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是消费领域必将迎来新的增长空间,医疗教育、文化旅游、交通出行、体育健康等正成为消费升级新引擎,围绕消费升级的B端和C端都将产生巨大的租赁服务需求。
从发展机遇上看,“十四五”规划中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等任务,都是租赁业的发展机会。在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产业升级、消费升级,以及支持中小微企业等方面,租赁业都将大有可为。
涂俊:国际经验表明,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与宏观经济密切相关。对于我国在“十四五”期间的年均GDP增速,主要机构的预测数据多在5%以上。我们判断,稳定而良好的经济基本面将为融资租赁行业中长期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战略以及“两新一重”等产业战略不断推进,融资租赁面临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具体而言,我国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正在从传统制造向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演进,未来五年有望迎来新一轮的快速成长,设备更新换代的需求也将保持旺盛。融资租赁作为离实体经济最近、联系最紧密的金融业态之一,一方面,能够为大中型制造业企业的更新换代升级提供融资;另一方面,还能与设备生产商开展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我们初步估算,“十四五”期间,融资租赁平均每年为制造业提供的资金将不少于1万亿元。
当然,融资租赁行业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它自身的健康发展需要各方给予更多的认可和支持。例如,目前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适用的是两套监管标准。为了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主动加强风险控制,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希望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方面能够享受与金融租赁同等的政策。另外,由于对融资租赁行业还存在一些误解,行业自身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相信,随着外部环境持续优化,全社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认知将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企业也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深耕:把握细分领域发展机遇
租赁业数十年所积累的发展经验,也提醒从业机构应及早准确捕捉行业已经出现的发展机会,深耕垂直细分市场,及时为更长远的发展明确方向,谋篇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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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深度合作,对小微客户形成精准支持。2020年,普惠业务投放规模逾55亿元,成为公司发展新的重要增长点。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相关表述
——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
——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
——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
——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服务供给,加快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法律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
——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
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明确2021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时指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要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现代物流体系;要加强统一规划和宏观指导,统筹好产业布局,避免新兴产业重复建设;要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推动煤炭消费尽早达峰,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完善能源消费双控制度;要继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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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王光友
论君成租赁公司在陕投集团的协同作用
君成租赁公司成立以来,始终立足为陕投集团实体企业服务,客户分布在电力、煤炭、化工、光伏、通航等集团多个板块,在自身大力发展的同时,努力发挥协同作用,有力支持集团兄弟单位的发展,提升集团的整体效益。
目前君成租赁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收入稳健增长,资产结构合理,利税逐年增加,已成为陕西省融资租赁行业龙头企业。以2020年经营数据为例,公司全年主营业务收入48249万元,同比增长29.36%;实现利润总额15602万元,同比增长16.22%。截止2020年12月31 日,公司总资产达99.68亿元,同比增长18.43%。根据陕西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的统计,陕西省登记备案的融资租赁公司共108家,君成租赁公司一家的资产总额占比达32%。以下主要探讨君成租赁公司在陕投集团的协同作用。
一、陕投集团需要产融结合发展集团协同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核心诉求是实现资本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最终目的是实现国有企业集团的市场化。借力金融资本、实现产融结合、助推改革发展,是国际大企业采取的普遍做法,也是国有企业集团改革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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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融结合的背景下,陕投集团近些年来也一直坚持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以市场化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为方向,通过产融结合,获取了产业与金融的协同效应,增强了产业竞争力。
(一)产融结合的定义
产融结合一词起源于JP摩根时代。19世纪末,JP摩根不满足于金融帝国成就,开始向产业领域延伸,1879年从范德比尔特手中购买了美国中央铁路75%的股权。到1930年,摩根财团所控制企业的资产总额已占到当时美国八大财团资产总额的50%以上。
在我国,限于相关监管政策约束,我国大型集团企业的产融结合实践大多采取“由产而融”的形式——产业资本选择性地把部分资本由产业转移到金融机构,用金融服务壮大产业发展。陕投集团“十三五”期间也积极发展产融结合战略,实现了由产业向金融的进军。
(二)陕投集团需要产融结合来发展集团协同作用
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发展产融结合可以帮助陕投集团实现经营多元化、利润最大化、降低融资成本、创造产融协同价值、改革发展创新的目的。
1.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所产生的协同效应可以帮助陕投集团实现多元化发展,分散经营风险。
“十三五”期间,陕投集团大力实行“产融结合”的发展战略,实业产业涵盖地勘、煤炭、电力、航空、房地产酒店、物流、化工、新能源及新兴产业等行业;金融产业涉及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保险、融资租赁、财务公司等业务。从单纯的实业发展到产融结合,分散的经营方针让陕投集团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寻求积极的平衡。由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周期不尽相同,通过发展金融业务,陕投集团还可以有效地对冲产业下行的风险。
2.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有助于陕投集团追求利润最大化。
金融机构资本回报率明显高于实业企业的平均水平。金融机构资本回报率一般可达15%,相对实体产业回报率在7%左右,仅有金融产业回报率的一半。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条件下,金融板块高额的利润可以提高陕投集团的整体资本回报率。因此陕西投资集团通过获得不同金融牌照、发展金融板块业务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整体利润率。
3.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有助于陕投集团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缓解资金需求压力、争取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是企业集团发展金融板块业务的原因之一。世界上很多大型财团都有其金融平台,例如美国的洛克菲勒财团拥有大通曼哈顿银行。
陕投集团通过自己拥有的金融板块可以有效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还可以在信息资源等方面获得优势。相比外部金融机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更了解集团内实业公司的运营情况,在时间效率、履约费用等层面都能不同程度地节约成本。
4.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有助于陕投集团实现产融协同价值。
陕投通过将自身实业板块拥有的声誉、品牌与人才、技术等资源优势移植到金融板块,可以创造出协同价值。陕投集团近些年“两轮驱动”的发展战略就依托了主业部门的业务优势,充分利用了集团长期积累的丰富产业经验、稳定而巨大的利益相关者市场等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相关金融业务,实现了产业资金和经营资金的共同发展、共同升值。
5. 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有助于陕投集团改革发展创新。
创新需要得到实体与金融相互的配套支持和服务。“十三五”期间,陕投集团通过成立陕西投资新兴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现了对芯片等高科技领域的进军。陕投集团内部的金融板块通过深度介入新兴产业公司机构的经营运转,更加详细了解新兴产业公司的需求。同时金融板块不同类别的金融资本公司风险偏好不尽相同,未来可以为新兴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提供资金支持,不断壮大陕投集团的新兴产业板块。
二、君成租赁公司在陕投集团较好地发挥了协同作用
根据融资租赁的定义,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从定义不难看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金融服务产业的一种形式。满足产融结合发展战略、同时实现融资与融物的完美结合是君成租赁公司经营的突出特点。
作为与实业紧密相连的融资租赁业,君成租赁公司在陕投集团发展壮大中一头连接资产,一头连接资金,逐渐成为了集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服务实体经济的有力抓手。君成租赁公司成立5年来,项目领域涉及传统能源、新能源、新科技等多个领域,为集团内外多个承租企业实现了融资与融物的诉求。
(一)在融物的同时发挥租赁结构化融资的作用,提升协同效用
以贝尔直升机项目为例。君成租赁公司与陕航集团、陕直股份,就贝尔直升机项目的引进,与美国德事隆贝尔公司在2017年6月完成了采购协议的签署。君成租赁公司采用国内航空领域通行的保税租赁的方式采购贝尔直升机,即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SPV公司,作为贝尔直升机采购的主体,同时将采购的直升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给陕直股份进行运营。该操作方式为国内目前航空器主流的引进方式,通过关税和增值税的分期缴纳,极大了减轻了陕直股份现金流的支付压力。同时君成租赁公司在完成结构化融资方案的同时,完成直升机报关、报税等服务。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在支持兄弟单位业务的同时,很好地发挥了租赁公司在集团内的协同效应。
(二)在融资的同时提供跨境采购贸易环节的综合服务
君成租赁公司在融资与融物的同时,发挥自身在贸易环节专业优势,帮助集团兄弟单位在跨境采购设备及引进技术方面提供贸易环节的支持,以综合服务提升协同作用。
在神木化工项目的法国工艺包采购中,君成租赁公司以代理商身份为神木化工聚合工艺包采购办理完结商务部门相关技术引进手续,支付相关技术引进进度款,有力保证了神木化工项目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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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发挥君成租赁公司协同作用的建议
陕投集团内能源板块重资产、回收期长的行业特点,以及产业链上丰富的金融资源,使得融资租赁发挥自身作用具有天然的优势。君成租赁公司将继续落实陕投集团做优金融行业的要求,坚决响应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协同互补的发展战略,整合资源优势,合理布局、协同发展,助力集团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立足为陕投集团的实体服务
立足产业发展是产融结合的前提和基础。君成租赁公司会认真汲取JP摩根、巴林银行“重融轻产”、金融盲目扩张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改善金融服务质量,提升资本效益,坚持集团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主线战略。
君成租赁公司将继续优先服务陕投集团内部,积极以集团“煤电一体化”、绿色能源、化工、航空板块为核心,提升资产质量,做好流动性管理,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可能带来的干扰,寻求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共赢,取得低成本资金,更好地为集团内企业服务。
(三)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君成租赁公司将进一步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强流动性管理,构建更加完善的管理机制和防范体系,强化存量资产管理,完善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内控措施,加强资金安全管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处置效果,利用不同金融品种,强化信息化对流动性管理的支持作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四)坚定拓展外部业务,实现集团股权增值
“十四五”期间君成租赁公司还将结合中、陕战略,以“一带一路”政策为契机,在新基建、新材料、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有所作为,逐渐将业务半径由陕西省扩展至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稳步推进市场化进程,坚持开拓创新型业务,持续优化公司业务结构,致力于成为国内一流融资租赁公司,实现陕投集团股权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产融结合的现实意义及动机》作者:胡祖铨。知网
立芯光电采购的MOCVD外延炉,属于使用用途受限的半导体行业高技术设备,而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就是用以证明进口商品只用于事前约定的用途。此声明是立芯光电德国供应商办理设备出口资质的必备要件。君成租赁公司完美地为集团兄弟单位办理完成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保证了外延炉设备顺利发货。
(三)提供便捷的融资及流动性支持作用
融资租赁作为不同于银行信贷的一种债权融资工具,具有手续相对便捷、灵活,监管相对较少等特点,因此融资租赁在支持陕投集团兄弟单位流动性支持、补充银行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陕投集团煤电板块的赵石畔发电、麟北发电、商洛发电等企业最初手续尚不齐全,特别是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后,集团直接委贷模式也受到了极大限制。此时,融资租赁资金作为及时雨,关键性地支持了上述企业的上马和进展,进而达成了集团整体目标的实现。
(四)租赁方式的结税及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国家政策,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并进行增值税抵扣,所以融资租赁直租相对于银行融资在陕投集团整体层面具备独特的优势。从集团整体层面来看,融资租赁直租带来的增值税节税效应大于出租人增加的所得税,合并报表口径的利润以及现金流由于租赁公司的税后利润能够抵消承租人增加的融资成本,进而能够增加集团整体的税后利润。因此,直租模式采购设备相对于传统的银行融资采购设备,在陕投集团整体层面具有财务提质增效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配合集团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结合的发展战略,君成租赁公司今后将充分发挥自身金融属性,立足陕投集团、积极拓展外部业务,为陕投集团获取协同效应提供保障和支撑,为陕投集团向更高层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一)紧紧围绕实现陕投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个中心开展协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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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一部 王志文
地热能源行业简析
一、地热能相关概述
地热能〔GeothermalEnergy〕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自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
地热能大部分是来自地球深处的可再生性热能,它起于地球的熔融岩浆和放射性物质的衰变。还有一小部分能量来自太阳,大约占总的地热能的5%,表面地热能大部分来自太阳。地下水的深处循环和来自极深处的岩浆侵入到地壳后,把热量从地下深处带至近表层。其储量比人们所利用能量的总量多很多,大部分集中分布在构造板块边缘一带,该区域也是火山和地震多发区。它不但是无污染的清洁能源,而且如果热量提取速度不超过补充的速度,那么热能是可再生的。
地热能按照深度可将分为:浅层地热能(200米以下),主要用途为供热;水热型地热能(200~3000米),主要用于供热和发电;干热岩(3000米以上),可用于发电。按照温度可以分为低温(小于90℃),用途为农业、养殖和供热;中温(90℃~150℃),用途为工业利用和发电;高温(大于150℃),用途为发电和烘干。
目前地热能的主要利用形式主要有两种: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供暖和地热发电。浅层、中深层地热能主要为在冬季作为热泵供暖的热源和夏季空调的冷源,即在冬季,把地能中的热量“取”出来,提高温度后,供给室内采暖;夏季,把室内的热量取出来,释放到地能中去。
地热发电是最具投资价值的发电方式。地热发电作为一种发电效率高、可调度的电力能源,可以作为基础电来源,与其他可再生能源相比具有先天优势。其不需要配套火电并网,本身就具备作为基础电来源的特性。正是因为地热发电稳定的特点,地热发电的容量系数在可再生能源中最高。根据IRENA数据,2010-2019年地热发电的平均容量系数达到84%,折合发电时长7400小时/年。
二、地热能源发展现状
(一)储量丰富,开发利用率较低
我国地热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可观。据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2015年调查评价结果,全国336个地级以上城市浅层地热能年可开采资源量折合7亿吨标准煤;全国水热型地热资源量折合1.25万亿吨标准煤,年可开采资源量折合19亿吨标准煤。资源总量虽然丰富,但国内地热的开发却严重不足,地热能年利用量仅为0.2亿吨标准煤,地热在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也不足0.5%,未来10到15年,我国将处于油气替代煤炭、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双重替代期和能源结构优化的攻坚期。考虑到丰富的储量、现有开发的不足以及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历史契机,地热能开发潜力较为可观。
(二)国内浅层和水热型地热能供暖技术已基本成熟
浅层地热能应用主要使用热泵技术,应用范围涉及全国,其中80%集中在华北和东北南部,包括河北、北京、天津、辽宁、河南、山东等地区。2015年底全国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面积达到3.92亿平方米,全国水热型地热能供暖面积达到1.02亿平方米。202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有望达到7000万吨标准煤,其中地热能供暖年利用量4000万吨标准煤。京津冀地区地热能年利用量或将达到约2000万吨标准煤,相当于目前全国利用规模。
(三)地热发电方面,高温干蒸汽发电技术最成熟
在地热发电技术方面,高温干蒸汽发电技术最成熟、成本最低,高温湿蒸汽次之,中低温地热发电的技术成熟度和经济性有待提高。2015年底,我国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7.28兆瓦,地热能年利用量约360万吨标准煤,排名世界第18位。其中,西藏地区发电装机容量最大,为26.58兆瓦;河北和广东的发电装机容量分别为0.4兆瓦和0.3兆瓦。
(四)与同样拥有丰富地热资源的国家相比,我国地热发电发展较慢
美国是世界上开发利用地热最好的国家,美国地热能协会2016年3月公布的美国及全球地热能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15年底,美国地热发电累计装机容量约为3.6GW,全球地热发电累计装机容量已达到13.3GW,新增装机容量达到500MW,预计至2021年,全球地热装机总容量将达到18.4GW。我国地热资源分布广泛、储量丰富,而2015年底我国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仅为27.28MW,相比于同样拥有丰富地热资源的美国、冰岛、印尼等国家,我国地热发电发展较慢,地热资源利用率较低。中国地热装机累计容量增长缓慢,一是热能发电开发的初期投资巨大,需要政府主导承担,市场化进程缓慢;二是地热发电技术尚不成熟,比如能够将地下深层热能开发出来的干热岩技术尚在探索中。
(五)十三五地热供暖面积翻番,开发重心在京津冀地区
十三五新增地热供热面积相比目前翻倍增长,京津冀是重点开发领域。在“十三五”时期全国新增地热能供暖面积11亿平方米,其中:新增浅层地热能供暖面积7亿平方米;新增水热型地热供暖面积4亿平方米。另外,新增地热发电装机容量500MW。根据规划目标,到2020年地热供暖面积累计达到16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约530MW,202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7000万吨标准煤。其中,河北省实现地热供暖面积累计达到1.3亿平方米,京津冀地区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约2000万吨标准煤,占全国的28.6%。
三、地热能源市场规模
地热项目具体的投资与投资地的资源禀赋有着密切关系。地热资源的温度、深度、化学特性和渗透性是影响投资和开发利用成本的主要因素,温度决定了能源转换技术的选择以及能源存储、转化、传输的整体效率;现场的位置及交通、地形、当地气候条件、土地利用类型及所有权都是地热投资于开发时所需考虑的成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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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地热能产业投资再次超过3000亿美元
2019年1月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公布了其年度全球清洁能源投资数据,显示2018年的总投资达到了3331亿美元,尽管这比2017年的3617亿美元下降了7%,但这是清洁能源投资连续第五年超过3000亿美元。其中地热能2018年的总投资再次超过3000亿美元,总投资达3321亿美元,较2017年下降8%。
(二)中国地热全产业链投融资体系日趋完善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替代燃煤锅炉和散煤等因素,地热供暖制冷市场空间不断增大;中深层地热利用项目向大型化延伸,产业项目规模不断提升;热源形式愈发多元,“非常规热源”供暖制冷案例越来越多;地热开发商业模式不断创新,PPP模式等逐渐完善;中深层地热发电蓄势待发,企业投入积极性高涨。
(三)地热开发利用政策拉动地热产业快速发展
国家《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出台后,各省纷纷编制出台相应计划;“深地探测”被列入《“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期间,地热产业将拉动直接投资4000亿元,并带动地热全产业链总投资超1万亿元;地热能年利用量相当于替代化石能源7000万吨标煤,对应减排二氧化碳1.7亿吨;上下游产业链可提供近80万个就业岗位。
四、地热能源发展趋势及前景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地热能开发利用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到2020年,中国地热能年利用量折合7000万吨标准煤,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将达1.5%左右,比2015年提高1个百分点,“十三五”时期地热能利用增量将占非化石能源增量的三分之一。由此可见,构建地热能全产业链,大力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不仅可加大清洁能源供应比例,同时也能促进康养、旅游、种养殖等行业的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由于国家政策扶持不到位,特别是对于地热开发的监管不到位,许多地热项目没有回灌带来的环境污染及水位下降问题,热堆积、冷堆积的问题影响了地热的可持续利用等等,都对我们的地热事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同时我们在干热岩研究、砂岩回灌、高效换热等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现从以下几个趋势来分析地热能行业前景:
(一)我国地热能产业体系已显现形
中国是世界上开发利用地热能资源最早的国家之一,山汤等温泉的利用可追至先秦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国开始规模化利用温泉,相继建立160多家温泉疗养院。70年代初,中国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开始进入温泉洗溶、地热能供暖、地热能发电等多种利用方式阶段。21世纪以来,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推动下,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得到较快发展。
(二)浅层地热能利用快速发展
中国浅层地热能利用起步于20世纪末,2000年利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建筑面积仅为10万平方米伴随绿色奥运、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浅层地热能利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4年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达1767万平方米,2010年以来以年均28%的速度递增。截至2017年底,中国地源热泵装机容量达2万兆瓦,位居世界第一,年利用浅层地热能折合1900万吨标准煤,实现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超过5亿平方米,主要分布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湖北、江苏、上海等省市的城区,其中京津冀开发利用规模最大。
(三)水热型地热能利用持续增长
近10年来,中国水热型地热能直接利用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中国地热能直接利用以供暖为主,其次为康养、种养殖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水热型地热能供暖建筑面积超过1.5亿平方米,其中山东、河北、河南增长较快。
(四)干热岩型地热能资源查开发处于起步阶段
干热岩型地热能是未来地热能发展的重要领域。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经过20~40年不等的探索研究,在干热岩型地热能查评价、热储改造和发电试验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积系了一定经验。相比面言中国起步较晚,2012年科技部设立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开启了中国关于千热岩的专项研究。2013年以来中国地质调查局与青海省联合推进青海重点地区千热岩型地热能勘查,2017年在青海共和盆地3705米深处钻获236℃的干热岩体,是中国在沉积盆地区首次发现高温干热岩型地热能资源。通过深入试验研究,未来有望在干热岩型地热能开发技术方面取得突破,可推动中国地热能发电及梯级高效利用产业集群较快发展。
(五)地热发电方面,高温干蒸汽发电技术最成熟
在地热发电技术方面,高温干蒸汽发电技术最成熟、成本最低,高温湿蒸汽次之,中低温地热发电的技术成熟度和经济性有待提高。20世纪70年代初在广东丰顺、河北怀来、江西宜春等地建设了中低温地热发电站;1977年,我国在西藏羊八井建设了24兆瓦中高温地热发电站。2015年底,我国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为27.28兆瓦,地热能年利用量约360万吨标准煤,排名世界第18位。其中,西藏地区发电装机容量最大,为26.58兆瓦;河北和广东的发电装机容量分别为0.4兆瓦和0.3兆瓦。
(六)地热能勘探开发利用装备较快发展
用于地热能勘探开发的地球物理、钻并、热系、换热等一系列关键装备日趋成熟,地球物理勘查方面,中国拥有世界先进的二维地震、三维地震、时频电磁、大地电磁、重磁等装备。钻井工程方面,中国已成功研制万米钻机,石油钻井深度超过8000米,全孔取芯的大陆科学钻探钻并深度达7018米,这些钻机均可用于地热能钻井工程。2018年完成的中国大陆科学钻探松科二井高温水基泥浆耐温达242℃,实施井底动力的螺杆钻具时温度达180℃,可替代螺杆钻具的涡轮钻具时温度突破240℃。
热泵装备方面,目前中国已是地源热泵生产与消费大国,国产成套设备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产设备占据了大部分国内市场,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和相关激励政策的出台实施,地源热泵系统和水热型地热能供暖系统发展迅速,带动了上下游相关新村料和高端装备产业、科研和服务业快速发展。
(七)地热能利用行业发展空间广阔
我国地热能产业正处在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和关键期。在能源供需多极化格局越来越清晰,能源结构低碳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当下,随着“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一执政理念的落地,人们对美好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和追求,地热能在能源结构调整、应对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治理中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地热能和地源热泵技术和产品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将更加广阔。
参考文献:
1.Wind数据库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地热能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
3.中国报告网《地热能产业链利用分析》
4.财通证券2020年12月《开山股份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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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7日,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联合发布了《租赁会计新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6年后,2016年1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该准则的出台对于承租方而言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承租方不再需要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区分,而是将所有租赁而来的资产全部归纳到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核算,从根本上彻底改革和改变租赁业务在财务报表中核算和报告的方式。
2018年12月7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准则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租赁核算模式,所有租赁业务(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都记入资产负债表内,单独确认为相关的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实现了经济实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具有相同的账务处理模式,提高了财务报表的信息一致性和可比性。新租赁准则规范了我国企业对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
新租赁准则的出台对租赁业务的影响
业务二部 卫文娟
(二)在会计处理方式上承租人采用“单一核算模型”
新租赁准则中对于出租人方面的会计处理方式极大层度的保留了以往的规定。原租赁准则在承租人方面则以五项标准来对资产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进行判定,将租赁的性质划分为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但在新租赁准则中取消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变更为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式改为单一模型。具体来讲也就是除了短期租赁与低价值资产以外的其他租赁则采用使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方式,以此来确认相关的使用权资产以及租赁责任,并且分别进行计提折旧及利息费用的计算,提出了“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概念。对于出租方而言,基本沿用了原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但在对租赁活动的性质、对租赁资产保留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等方面的披露提高了要求。
(三)对后续计量方面进行了补充
新租赁准则中,对于后续计量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补充,要求需按照租赁期以及租赁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年限孰短原则来确定摊销的年限。并在此过程中,使用直线法来对折旧金额进行计算,以此来递减租赁使用权的资产账面价值,并且需将折旧费用计入经营费用。而在当期损益科目中,以固定的周期性折现率、增量借款利率以及租赁内含利率等方法来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并且纳入到利润表。在过往的租赁准则中,租金的支付是计入到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而在新租赁准则中,在支付租赁负债本金以及相关利息时,其所偿还的现金是列报在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中的,以此来进一步明确其融资资产的性质。
三、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分析
一、引言
二、新、旧租赁准则的对比
(一)对租赁的定义与识别进一步完善
新租赁准则中对租赁的定义进一步的完善,其对租赁识别的要求更为明确,并且对租赁合同与服务合同作出了清晰的划分。旧租赁准则中对租赁行为定义是在某一约定时间内,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建立租赁关系,承租人获得资产使用权并交纳租金。但在此租赁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足够详细的识别租赁的指引,没有将租赁行为与服务行为做好区分。但是在新租赁准则中,明确说明了“是可识别的资产;承租人能够有效控制,能够主导此资产的使用;且在使用期间获得全部的收益”。唯有满足以上三方面条件,才能够形成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便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存在。如此以来就可以避免租赁准则的不正确使用。
(一)原为经营租赁模式,承租人采用新租赁准则计量后财务报表的影响
按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采用“单一租赁模式”对租赁的识别、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必然会对承租人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数额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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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台机器设备,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租赁期满将机器设备归还给租赁公司;年租金最低支付额为100万元,每年年末支付。双方就余值担保已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在租赁期结束时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300万元,则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300万元与机器设备公元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赁开始时,甲公司预计在租赁结束时公允价值是300万元。租赁开始日,设备公允价值为700万元(账面价值),预计使用年限10年。假设承租人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笔租赁业务不涉及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激励、预付款或复原成本,租赁利率为5%。
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的现值=1000000*(P/A,5%,5)=4329500元,租赁应付额=50000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00000-4329500=670500元
借:使用权资产 43295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6705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5000
2.第一年
折旧额=4329500/5=865900元,财务费用=租赁负债期末余额*5%=216475元;
(1)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865900
贷:累计折旧 865900
借:财务费用 21647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16475
(2)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租赁负债期末余额=4329500-783525=3545975元
3.第二年
财务费用=租赁负债期末余额*5%=177298.75元;
(1)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865900
贷:累计折旧 865900
借:财务费用 177298.7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77298.75
(2)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租赁负债期末余额=3545975-822701.25=2723273.75元
第三、第四、第五年以此类推,具体见表1。
表1 新旧租赁准则资产和负债确认与计量
单位:元
表2 新旧租赁准则费用确认计算表
单位:元
从表1可以看出,承租人选择经营租赁模式,在新租赁准则下,会造成资产负债表中的“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项目金额增加,从而引起总资产的增加,造成承租人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产权比率增加、流动资产占比下降,资产周转率下降;同时新准则要求对存量租赁业务进行追溯调整或累计影响数调整,则会对与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资产行业或资产负债率变动较为敏感的行业影响较大,对企业融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余额逐年递减,则对企业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随之下降。
从表2可以看出,承租人选择经营租赁模式,在新租赁准则下,损益表中费用(包括折旧和利息费用)呈现出前高后低的特征;在假设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则呈现出前低后高的走势。虽然在租赁期内,费用总额相同,但是由于将原营业成本中一部分转移到财务费用中,导致利润构成项的结构发生调整,造成营业成本减少,财务费用增加,因而会引起承租人毛利增加,EBIT增加,利息保障倍数下降。
承租人选择经营租赁模式,在新租赁准则下,由于租金被分为两部分,在财务费用列支的那部分租金流出被划分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出,造成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比以前大。
(二)原为融资租赁模式,承租人采用新租赁准则计量后财务报表的影响
沿用之前的例子,将租赁期改为8年。在原租赁准则下,首先应该划分业务类型,由于该项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限上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标的资产公允价值上均符合融资租赁的条件,所以将该笔业务确认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固定资产”与“长期应付款”。其中,“固定资产”采用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其初始价值为6463200元[1000000*(P/A,5%,8)=6463200元,小于公元价值7000000元],“长期应付款”初始价值为6463200元(账面价值8000000元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1536800元)。在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应采取“单一会计处理模型”,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初始计量均为6463200元。由于两种模式下后续计量、确认的方法一样,所以在融资租赁模式下,新租赁准则对于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损益表中成本费用的确认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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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租赁准则下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发展的思考
(一)回归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
从经营租赁回归传统的融资租赁是目前的市场趋势,逐步提高融资租赁业务的比例,增强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当务之急。虽然新准则对经营租赁业务造成冲击,但这也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机会,从资本市场发展空间来看,我国 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租赁在资本市场,特别是供应 链融资市场中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来。此外,近期接连出台融资租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严监管趋势日益明显,对通道类业务、关联性交易、租赁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定。所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回归核心租赁业务,优化业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才是应对外在变化的重中之重。
(二)增加服务比重,提高业务附加值
面对新租赁准则的变化,出租人应该把握好准则变化的方向,推出与市场需求更为匹配的产品和业务。从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来看,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与租后服务开始呈现出相交融的现象。换而言之,承租人在选择租赁业务时,会侧重对租赁物服务类条款的考量,使出租人逐步由单纯提供租赁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的模式转变。融资租赁的本质即融资加融物,融物恰恰体现在租赁产品附加服务, 如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需求,促使出租人提升租赁物服务能力,是增加业务附加值的有效途径。
(三)提升人员素质,开辟新的增长点
在新政策层出不穷、严监管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之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从自身内部出发,加大对人员的培训力度, 增强员工的创新能力以应对新常态下租赁业务的发展。此外,传统租赁行业对专业人才储备不足,过于依赖第三方的会计、法律的支持,而忽视对自身财务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导致在应对外在变化和业务转型中常常陷于被动。 融资租赁自身的行业特性需要复合型人才,包括金融、 法律、税务等,才能在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 调整业务模式适应变化。对此,培养租赁专业人才、提升人整体素质,才能够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把握市场变化,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杨蕾.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承租方企业融资的影响分析[J].财会学习,2019(32):114-115.
2.张婷婷.论新租赁准则的变化对租赁行业的影响[J].商讯,2019(25): 158-159.
3.何宏.我国租赁准则的新旧对比及其影响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9,40(27):135-136.
4.孙颖,谢召恒《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与现行准则的比较[J].财会学习,2018(21):119-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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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三部 张少雄
融资租赁差异化经营—以远东宏信为例
一、行业渗透率处于低位,未来成长潜力可观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历探索与调控、恢复发展、快速增长时期,创新实践持续涌现。我国的现代融资租赁业务起步于1979 年,源于引进外资的现实需求。从1981 年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未上市)成立开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经历探索、调整、恢复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在政府部门的持续推动下,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在80 年代中后期得到迅速发展,但伴随内外部矛盾因素的涌现,行业步入艰难的转型期(上世纪90 年代至2000 年左右)。2007 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落地,标志着内资租赁、外资租赁、金融租赁三家分立的格局正式形成,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迅速成长。2013 年在监管政策边际宽松的背景下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在公共基础设施、医疗教育和交通运输等投资需求旺盛的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合同余额和注册资金均实现快速增长。2018 年以来,行业整体在高速发展后进行阶段性调整,融资租赁企业数量、注册资本和租赁业务合同余额的增速明显减缓,行业发展进入平台期。但与此同时行业内部结构性创新实践涌现,转租赁、杠杆租赁、共享式结构租赁、创新租赁、委托租赁和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逐步兴起。
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租赁行业仍存在较大发展空间。从我国与其他国家租赁市场渗透率来看,我国租赁行业仍有较大的长期发展空间。《全球租赁报告(2019)》的数据显示,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为7%,过去六年处于温和上升态势,但与同期英国(33%)、美国(22%)仍存在较大差距,这从侧面表明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与实体产业结合的广度仍有待拓展。未来在政策呵护下行业逐步向高质量转型,渗透率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监管引导供给侧改革,推动行业回归本源
租赁业务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是经济发展动能转换的有力支撑。从产业定位上理解,融资租赁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产品,而是服务实体经济的综合解决方案,即除资金流之外,信息流等生产要素也是业务的重要构成组件。行业应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产业在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源于制造业发展、服务制造业发展,为经济发展动能转换提供有力的支撑。
监管积极引导行业支持实体经济,推动租赁行业回归本源。如农业领域,2014 年4 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2016 年1 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国家实施农机补贴政策,不断加大补贴力度,促进农机产业快速发展,为我国逐渐起步的农机租赁业务也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政策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支持大型设备进口,并且推动发展一批为飞机、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等产业服务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租赁物应为固定资产,同时新增或调整了相关监管指标,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更加严格。
三、经营模式差异相对较小,以售后回租为主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大部分属于售后回租模式。但是在实际经营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质是资产抵押担保信贷或委托贷款业务,脱离租赁行业“融物融资”的本源。考虑到资管新规旨在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我们认为原有的通道类融资租赁业务将有所压缩。
四、深耕资产端差异化经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负债成本
租赁行业相对较为分散,单家头部机构资产规模市占率约4%,资产投向上前三大行业集中度较高。纵观租赁行业,规模排名前五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单家的资产规模约2700 亿元左右,在租赁市场整体的市场占有率约4%,行业较为分散。究其原因,租赁业务在大型项目的来源上依赖于集团资源,且业务模式差异相对较小,同业竞争较为激烈。
部分租赁公司专注小微企业经营,积极拓展细分行业,取得较为优异的成长性,但在资产规模上与头部企业仍有一定差距。从资产投向看,头部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投向集中度高,前三大行业占比多位于70%-90%之间,体现出各租赁公司专注于自身优势业务,深耕产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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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端收益率有所分化,但相对稳定,盈利能力波动主要由负债成本决定。从样本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生息资产收益率看,样本公司过去五年基本处于6-8%之间,但不同定位的公司之间分化较为明显。环球医疗(专注于医疗领域)、江苏租赁(推进小微转型)等公司资产端收益率基本保持稳定,波动较小。而海通恒信、远东宏信2015-2017 年间波动相对较大,近年来保持稳定。以远东宏信为例,从细分行业来看,资产规模占比较高的行业如城市公用、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工程建设等,其2018-2020H1 资产平均收益率基本保持稳定。考虑到租赁公司往往在同一领域深耕多年,在资产风险定价与经营管理上积累了较为充足的经验,资产端收益的稳定意味着其盈利能力波动主要由负债成本决定,而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同业融资)、部分拥有优质集团背书的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利率相对更低)在融资成本上更具优势。
五、差异化经营为胜负手,把握优质企业的成长性—以远东宏信为例
(1)围绕融资租赁业务为核心,打造金融产业融合的双轮驱动模式。
追溯远东宏信成长历史,上世纪90 年代开始公司作为我国租赁行业的先行者,在融资租赁领域开始领先的探索。2000 年代初,公司先后设立医疗、包装、建设、交通、教育、工业装备等事业部,按照产业分类开展租赁业务。近年来公司提出“金融+产业”的双轮驱动发展模式,基于融资租赁主业,设立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9 大产业。金融业务与产业业务在资金与客户资源等方面互补,形成深度协同。截至2020H1,公司生息资产行业结构中,城市公用、医疗健康、文化旅游占比前三,分别为40%、14%、13%,主业优势突出。此外,公司在民生消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化工医药等多个领域均有涉猎,行业布局全面广泛。
(2)持续拓展医疗产业运营,成熟经验的横向扩张对公司业绩有所提振。
远东宏信在资产端差异化经营,持续拓展医疗产业运营。公司积极推进三四线城市医院布局,构建构成公立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且避开与公立大型医院的正面竞争。截至2020H1 公司累计投资医疗机构家数约60 家,实际投入运营的控股或参股医院及诊所数量已达到53 家。2020H1 公司实现医疗运营收入15 亿元,近年来保持持续提升态势。公司秉承“医教研一体”的系统性配套经营理念,不断引进先进设备和人才提升医疗水平,并进一步拓展高端康复养老服务我们认为,伴随公司医疗经营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以及参控股医院经营的逐渐成熟,公司医疗产业的业绩有望进一步提高。
(3)横向拓展多元化服务,提升综合竞争优势。
传统融资租赁业务较为单一,而公司横向拓展的多元化服务提升客户黏性,如行业咨询、管理咨询等,提升综合竞争优势。公司构建金融与产业结合的双轮驱动模式,基于传统租赁业务主业优势,拓展产业经营业务,同时反哺金融服务。譬如在医疗领域,公司深耕医疗融资租赁及投资咨询业务,积极开拓医院产业运营,并将一体化的管理经营经验输出至其他行业。同时,公司广泛拓展创新类金融业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及配套服务、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等综合服务、持股地方AMC 开展不良资产处置与并购重组等业务。公司持续推进做大做强资产端优势,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华泰证券《差异经营胜负手,格局优化显龙头》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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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介绍
战略业务部 刘琪
贝尔直升机项目作为公司从首单开展的保税租赁业务,目前已成为公司成熟的境外采购业务模式。而作为承载保税租赁SPV项目公司的综合保税区,相对于保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我们了解的相对较少。本文对海关的特殊监管区以及其功能进项相关介绍。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概况
(一)成立背景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我国关境内,赋予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作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在促进外贸增长、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动区域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自1990年开始,我国曾先后设立了保税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在政策优惠程度以及开放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异。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整体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的最新数据,截止2020年末,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60个。其中,保税港区2个,综合保税区147个,保税区9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1个。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总规划面积超445平方公里。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分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分类标准,是基于海关给予的政策等优惠条件进行区分。简单来讲,在开放程度、政策优惠力度、功能等方面海关给予的政策程度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
综合保税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施封闭监管,以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为基本功能并赋予配套的特定税收、监管政策的特定功能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开放程度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监管区域。
而根据2020年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其他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也将加快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因此根据国家政策的相关要求,目前多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存在属于特定的历史阶段产物,未来将统一整合为功能最为齐全和开放程度最高的综合保税区。因此,下文对目前还存在的保税区、保税港区以及出口加工区进行简要的概念介绍。
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自由免税的特殊经济区域。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视同货物仍在境外。可以暂时不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如果运进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和交纳进口关税。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出加工区视同进口和出口,海关按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比较专一,主要是开展出口加工业务,区内企业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港口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加工、物流等功能的特殊经济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政策。生产的最终产品,基本上都是直接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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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介绍
如前文所述,未来其他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将逐步升级为综合保税区,多种类型并存仅是过渡时期,未来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同于综合保税区。本文即以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的业务类型作为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功能介绍。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综合保税区存储的保税货物一般不设存储期限,故可以在区内长期存放保税货物。例如,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货物,可以在综保区内长期进行保税存储,以利用时间差,在国内外市场洽谈销售,赚取更大的利润。
(二) 国际转口贸易
商务部定义的转口贸易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即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再销往消费国。即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的交易。
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基于历史、政治、经济或者区位因素,该地实施优惠政策,降低中转费用,逐渐发展为货物集散中心,如新加坡、中国香港、伦敦等为国际著名转口贸易港。但近年来,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也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中转地。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从国内外采购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如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组合包装后,向境内外分销配送。
例如,某公司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亚太地区配送中心,根据国内及国际分销商订单,把来自境外和国内的产品、部件在区内进行统一的组装或拼装、重新打包后,将货物通过国内及国际航线发往国内或境外用户。
该模式具有以下四方面的优势:
1.兼顾中国既是制造大国也是消费大国的全球贸易格局,通过综合保税区统筹将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购买、销售行为及复杂的境内外货物流向集成,实现对国内外资源的有效调配;
2.境外产品进区后享受保税待遇,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及增值税、消费税,减少了企业的资金占用;
3.国内通过一般贸易出口至区内的商品,进区即可获得退税,使区外企业尽早拿到退税;
4.集中仓储及配送的管理模式,大大提升集拼及配送效率,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 国际中转
国际中转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经中转港换装国际航线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第三国或者地区指运口岸的货物。
国际中转是国际知名港口的基础性业态,不仅可以开拓间接货源腹地,促进转口和加工贸易发展,还能促进港航要素集聚,提升港口服务功能,是衡量现代国际航运枢纽辐射范围和聚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体现港口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此处需注意的是,国际中转同转口贸易这两者既有交叉,又有差异。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国际中转从物流角度出发,即国际货物在某地换装运输工具后继续运往目的国。而转口贸易除过中转运输外,从货物产权角度出发,货物产权发生转移。
(五) 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维修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从境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外籍船舶、航空器除外),或者将上述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区进入国内。开展保税维修,可以使企业完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由加工制造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从后端提升“微笑曲线”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例如,某企业出口的精密仪器,在完成技术突破、设备升级、实现大规模量产后,境外客户的维修需求量也随之急速增长。此时,若按照传统的修理物品模式进行作业,不但通关时间长、查验率高,且每次须缴纳保证金,给企业带来很大不便。而其搬迁至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后,无须缴纳保证金,通关时间大幅压缩,且从境外采购的用于维修的检修设备还享受设备免税政策。
根据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维修业务。
(六) 商品展示
综保区内企业无须缴纳进口环节税费,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将进口商品运至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综合保税区以外的其他固定场所,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保税展示交易的商品如果进行了交易才正式缴税,没有交易就暂时不用纳税,可以重新返回区内。这与传统的进口商品先缴纳税费再销售模式相比,有利于减轻企业资金占用、降低经营成本。
(七) 研发、加工、制造
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或者同时将国内外原料加工后内销或出口。加工制造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发展空间,同保税物流、保税服务构成了综合保税区最基本的贸易形态。例如,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苹果手机,是世界上最大的苹果手机组装厂,全球大约一半以上的苹果手机都来自郑州的富士康工厂。
保税研发是综合保税区内具有研发设计能力的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以及样品等开展产品研发设计的经营活动。区内企业将优惠政策叠加,综合利用研发设备免税及物料保税等政策,降低整体研发成本,增强了科研竞争力。
三 、陕西省综合保税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最新数据,陕西省目前通过验收正式运营综合保税区有6个,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关中综合保税区(原西安出口加工区优化而来)、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咸空港综合保税区(一期)、宝鸡综合保税区。陕西省杨凌综合保税区2021年1月27日已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但尚需在一年后由海关验收通过。总体上陕西省已有7个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况在下表中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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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综合保税区的成立并不意味着诸如保税租赁业务即可开展。除过综保区这样硬件条件外,海关、工商、税务等机构综合配套政策的落地和完善,才能使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其作用。这也是天津东疆、广州南沙以及上海的综保区业务发展领先于其他地区的根本原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数据统计(http://www.customs.gov.cn)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带您读懂用好海关总署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6条措施》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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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部 王媛
加强员工全面培育
助推公司长稳发展
2019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加,金融行业监管趋严,清洗大幕快速拉开。2020年5月,银保监会正式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经历了“黄金十年”的高速发展之后,融资租赁行业增速放缓进入“白银时代”。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以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业务开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预示着该行业在未来三年过渡期内要更加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完善。
来到公司后初涉融资租赁行业,起初我对此行业并没有直观的了解,随着日常工作、学习,逐渐对融资租赁行业有了更加直接的认识。融资租赁业务是通过融物解决融资问题,为客户解决设备购买问题的同时,更是要在多个环节帮助客户解决贸易的问题。相信很多人和我一开始一样,认为融资租赁既然是类金融产业,那性质一定是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十分接近的。其实不然,融资租赁是整合社会资源的产业,是贸易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只有充分了解不同领域、能和承租人一起解决贸易端的问题,为之争取最大的便利与利益,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才能保证企业持久、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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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公司已故董事长松下幸之助生前曾反复强调:“松下公司首先是生产人,然后才是生产电器。”这句话也展现了西方企业管理界的一句名言——“企业即人”,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指出了在经济运作中,企业能否适应乃至发展,虽然和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相关,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企业本身的应变能力,而决定企业自身应变能力的是企业员工:员工的智力水平决定产品的技术含量;员工的工作态度与自我效能感决定企业的生产效率;员工的精神面貌决定企业的发展速度。员工是企业的内在核心动力,那么融资租赁行业需要什么样的员工呢?
在2020年9月的第3次周例会上,几位领导和同事分享了前去融和租赁交流的感触,都深感此行业涉及领域之宽广,也因此更加认识到该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复合型人才。在公司近期的《融资租赁尽职调查》培训中,一位老师提到租赁从业人员知识结构要求,对该行业所需人才的软条件、硬条件都做了简要概述。租赁从业者首先需要强大的学习能力,要善于学习、观察、总结、表达、反省及钻研;其次需要坚强的定力,见嫌而不苟免,见利而不苟得,这一点在所有金融行业中都有强调;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提出从业人员需要具备金融、会计、贸易、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要有产业方面的知识储备,有工科专业背景为佳。由此可见,知识面宽广、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未来业务发展至关重要,那么企业该如何获取复合型人才呢?复合型人才虽好,却不是天生而来,也是需要经过培养和历练的。
在人才队伍建设的“选、育、用、留”四个方面,企业都会面临不同的困扰:一是选人,复合型人才综合素质和能力非常高,行业内资深人才稀缺,传统金融人才对该行业认识偏差较大;二是育人,由于需要员工综合素质高、知识面广,培训种类如何匹配也是一大难点,培训内容应覆盖面大、培训计划要分批次统筹规划,然落地效果如何也未可知;三是用人,其一是因租赁行业是个综合性要求较高的行业,做好人岗匹配较难,其二客户细分市场迥异,实务差异大,客群分散,导致在企业扩张的同时,还要解决员工异地工作的安排及流动问题;四是留人,大部分租赁公司战略目标不清晰,行业人员偏好资金业务,难以静心做好难度较大的租赁本源业务,再加之融资租赁行业近十年才有迅猛发展,薪酬、激励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人才流动频繁。从以上四方面看,“选”需要有合适的人才库才能挑选出行业所需人才;“用”和“留”需要有强大的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人岗匹配、人员稳定,而现下行业的管理体系还在完善中,能做好这两方面的融资租赁公司仅为少数业内标杆;“育”能够在选用有潜力的人的基础上,培养出所需人才,这才是融资租赁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的重点,也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核心动力。
企业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高需求,意味着企业要提供不同的培训课程,为员工源源不断地注入新的知识和技能,形成“学习型企业”模式是确保企业不断发展的源泉。关于市场知识的培训宜结合公司发展战略与目标行业细分来开展,了解目标市场对于从业人员沟通与营销、做好风险研判、做出合适的产品搭配提供基础;关于租赁知识的培训要涵盖会计、税务、贸易等,针对不同部门的职能,可适当调整培训难度,以便各取所需。同时面对行业人员跳槽较频繁的问题,关于企业文化、团队协作的培训将使企业行为渗透到更深的层面,成为稳定企业人员的战略途径,除了课程的形式外,更应注重日常的渗透,从办公环境、公司活动等诸多方面耳濡目染。
“企业是人的企业,人是企业的人”,公司与人的发展从来都是相辅相成,共同成长的,租赁行业虽面临监管加强、传统市场饱和、新市场方向尚未明确、信用评价体系改变等方面的挑战,但它仍是个朝阳行业。我国的融资租赁渗透率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所以紧抓行业本质,丰富不同细分市场的专业队伍,通过各类培训不断注入新活力,助推公司发展是公司发展新阶段及持续发展必须做好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沙泉,融资租赁——40不惑;
2.融易学金融学院,2020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人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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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部 焦玉
浅谈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金融产业。资金管理的成效直接影响到整个融资租赁市场的稳定,是各项融资租赁活动得以高效、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够为企业拓展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也能进一步降低企业自身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一、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的特点
1.战略的从属性
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并非是一项独立的财务活动,它是支撑企业战略、驱动融资租赁项目投放所需财务资源的保障机制,它从属于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因此,可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年融资计划与年度租赁项目投放计划相匹配,并依据公司治理规则、决策程序及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则和程序要求,经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报送集团。
2.管理的预见性及审慎性
融资租赁项目投放资金主要来自债务融资,其中又以银行贷款为主,到期偿还引起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谨慎面对和处理的关键风险。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关心较多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等原生风险,而对属于次生风险的流动性风险,由于其隐蔽性和不确定性,应提高预见性判断,以审慎性为原则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
3. 财务风险的决定性
租赁公司在自有有限的情况下,加大杠杆,借入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扩张的重要手段,但过度借款将使企业面临较大的偿付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规模、投放规模、资本结构安排等资金管理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运营的安全性、价值增值的可持续性。保持必要的资金储备、维护资金结构“弹性”。
二、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风险分析
1.资金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最根本的来源是租赁项目资金融入与投放的错配或不匹配,同时与项目租金回流等风险交叉影响,通常表现为外部扰动和内生风险的双重叠加。
2.资金监管风险
资金监管包括自身资金流向和承租人融资租赁资金、偿还租金的资金监管,其风险主要来自资金用途和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融资租赁资金是否流向其申请、经过承租人审核论证的用途,需要监管其是否将资金挪作他用;另一方面来自其偿还租金现金流的来源,需要监管其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便于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3.资金统筹风险
融资公司资金来源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近年来公司债、ABS、ABN等融资工具使用逐步扩大,债权融资方式的多样性,债权融资按时还本付息的时效性,日常运营支出的刚性要求,叠加了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统筹风险。
三、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风险防范策略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可从“顶层结构、管理抓手、管理工具、基础设施”四个方面形成至上而下的框架体系。
1.顶层结构
首先从治理架构出发,梳理业务资金流入流出,抓住关键节点,建立起由“决策层、执行层、监督层”构成的治理架构。决策层通过公司战略确立资金来源及流动,执行层通过融资活动及流通环节管理资金,监督层在事前、事中、事后对资金流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流动性管理框架的搭建,明确管理范畴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2.管理抓手
合理使用多种融资工具,搭配长短期险比例,做到期限结构合理,资金期限鱼业务期限适当错配,保证资产端资金充足的同时尽可能降低资金端成本。资产端“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那么可通过限额管理体系解决不同的篮子最多可以放多少只鸡蛋。
3.管理工具
采取资金风险识别、计量、监测预警、应对四步走策略,构建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量管理、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的资金风险管理体系。现金流量管理结合全面预算管理,进行现金流的预测与监控管理,建立资金池保证现金流的正常周转,即使租赁项目不良资产率攀升,流动性充足依然能够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最后,通过压力测试测算在正常状态、不同压力状态下的资金静态及动态流动性水平、现金流缺口以及风险指标,量化公司流动性抗压能力。
4.基础支撑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管理的基础支撑包括政策制度、信息系统、风险数据和信用评级等内容。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制度,通过信息系统对风险数据进行抓取和识别,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评级和资产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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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部 康博
探讨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2010 年8月国家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 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 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 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 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 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 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 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 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 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 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 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 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 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 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
3.张燕.融资租赁创新合同能源管理.中国节能服务杂志,2011 年4月
4.宋家兴、赵团结.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会计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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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部 蒋茹
风险控制能力作为金融企业最核心竞争力的事实,融资租赁公司中设置风险管理部门,按照租前、租中、租后不同的风险管理要求,下设不同的岗位发挥不同的风险控制功能。风险管理部门的所有岗位人员均为风险管理人员。
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
与战术动作
一、租前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与战术动作
租前的风险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工作一般包括项目的受理、立项、尽职调查、审核决策,核心为尽职调查。最基础的功能需要,就是“审项目”,即运用财务分析方法和财务系列指标完成对承租企业经营数据的分析,并结合承租企业其他非财务信息来揭示融资租赁项目的各种风险,再进一步确定风险缓释措施。
风险管理人员在揭示项目风险的同时,还应对本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做出贡献,提升系统运营的质量和效率。高标准的岗位要求,内在的要求风险管理人员兼具知识、经验和经营管理学养。知识是只掌握风险管理所需的各种知识,有财务分析能力,了解行业情况等。但相对于知识而言,有经验重要的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没有面对面的与客户进行深度交流、没有对现实中的企业进行近距离的观察、思考与总结,单掌握相关风险管理的知识也是不能“看清楚”企业。经营管理学养是指将经验进行总结,形成自己的一套体系,一种特有的对风险的高度敏感性。
根据企业资料梳理信息并运用知识加以分析,是风险管理人员的基本技能。风险管理的基地是“看企业”,并且要“看清楚”企业。财务数据知识描述企业经营活动的信息,要能够通过这些信息看到背后真实的经营质量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而提升系统运用的质量和效率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揭示风险的同时,也要兼顾本公司的运营。这并非是要让风险管理人员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放松尺度”,而是要在对项目风险精准把握的前提下,为前台业务人员提供各种方式的支持和辅助,提供风险控制建议,关注风险客户特征进行总结,从而反向指导项目经理进行客户筛选;关注宏观、行业时政信息,向公司管理层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从而提升公司的运营管理效率。
租前风险管理人员的战术动作主要体现在项目审查环节的风险识别,对风险的识别应该从三个层面依次考量:项目、企业和人。“看项目”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风险缓释措施的设定来判断风险,即从“财务因素”角度看风险。“看企业”和“看人”是从“非财务因素”角度看风险。“看企业”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去考量,用纵向的时间维度来分析其历史沿革所体现出来的经营特点、放向和模式变化,分析其管理风格和管理水平的变化和提升速度,由此判断企业的经营质量和发展趋势;用横向的空间维度来考量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状况、外部环境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因素,从而来判断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人”主要是关注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水平、价值观取向和人生目标;同时也需要关注企业管理层及员工团队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等。
风险管理人员在租前项目审查环节要始终将自己置于一种独立、审慎和质疑的工作状态中。依照融资租赁项目审查的主要程序严格进行审查。要追求“融会贯通”的工作境界,融会知识、经验和理性推断,融会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分析,达成一种圆融贯通的自由状态。
二、租中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与战术动作
租中是租中风险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工作一般包括合同管理和放款审核。合同管理主要为合同制作、合同审查和签约,为方便业务开展,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制作合同范本,其对合同制作和审查人员的专业性要求极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风险识别能力。一般合同需要由律所专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内部法务人员共同制作,要求最大程度匹配公司的经营需求和风险控制目标,应当遵循依法、权利义务对等等原则。合同的审查由风险管理人员依照项目的批复结论和项目特点,对范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同时对提交审查的合同,从合同的准确性、完备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争议解决的针对性进行全面审查,全方位的保障本公司利益。合同面签是风险控制的关键一环,合同签订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更是极其重要,合同的签约方式有许多:面签、邮寄签约、公证签约和视频签约。面签要求风险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双人现场当面签约,需要在风险管理人员的视线内完成签字盖章动作,其绝不是简单的盖章、拍照,需要确保所签署合同、签字盖章的真实有效,在核保过程中严格核对对方证件、签章,需要风险管理人员精准的辨识能力和极强的责任心。
而放款审查为起租前的最后一道关口,放款审核人员同样也是风险管理人员,要求风险管理人员具备原则性和严谨性。需要严格执行制度、坚持独立审核、严禁逆程序操作。放款审核要求风险管理人员审查付款资料,审核付款条件满足情况,并协调项目经理对资料进行说明、修订或补充。坚守两大原则,其一,制度原则,即按章办事、规范操作。不折不扣的执行批复要求,落实付款条件,杜绝操作风险。其二,安全原则,即保障安全、严防风险。对提交的付款资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检查,防范信用风险。在防范风险、坚持原则的同时更要懂得灵活变通,不能严防死守,阻碍项目投放。工作中勤思考,多总结,形成固定的放款审核清单,做到专业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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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后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与战术动作
租后的风险管理人员所涉及的工作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分类、租赁资产的风险预警、风险资产的处置等。租赁资产的实质是债权资产,物权意义上的资产可以作为一定的风险对抗措施看待,但是在管理租赁资产时,必须将其视为债权资产来进行管理。将租后的风险管理人员想象成“设备管理人员”或者是定位为“机械的电话催收”层次上都是贬损了风险管理人员的岗位功能。其核心功能在于正常的租赁资产的管理和逾期/出险的租赁资产的处置,要求其具备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在逾期/出险资产已经形成时,通过有限的信息下进行风险分析和判断,进一步制定、执行和实时修正资产处置方案。
正常租赁资产的管理主要是租金回收管理和租赁期间的资产风险监控。其主要工作内容为租金管理和定期的租后检查。租金回收管理是要督促客户经理做好租金提示及租金回收记录。定期的租后检查是融资租赁公司效仿银行的“贷后检查”而发展出来的资产管理措施。融资租赁公司缺乏银行进行“账户监管”的便利手段,使得租后检查工作极具必要性。
出现租金逾期,首先要开展的工作是信息搜集,这是风险判断的前提,在获得所需的信息后,风险管理人员要对承租企业的风险状况作出判断。当风险判断显示情况危急时,应及时终止催收动作,立即启动更有利的处置手段,防止因动作迟缓而延误战机。对于出险的资产处置方面,应根据具体的背景情况,对逾期/出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最小成本付出的前提下,妥善处置风险资产,常用的方法有六种,分别为担保人代偿、变更承租人、债务重组、租赁物件收取与变现、诉讼和组合处置。
租后风险管理人员的岗位功能,就时间维度而言,有两个指向:一个是“过去”,一个是“未来”。过去是指已形成的既定资产的管理,而一旦出险逾期/出险的资产后,风险管理人员还要面向未来业务的需要,不断总结相关经验,更准确的在资产形成前及时识别风险,为未来业务开展提供支持和佐证。
风险是各行各业的生命线,风险管理人员技能要求和战术动作是不仅是行业发展的要求,更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的总结与思考,不断的进行自我修正,逐步形成自身体系化的认知与感悟。
新年伊始,公司组织了《融资租赁尽职调查》的培训及《中国融资租赁前沿问题探讨》的分享讨论,让我思考良多,整理出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学 习 心 得
资金管理部 焦玉
一、租中风险管理人员的技能要求与战术动作
从银行到融资租赁,从客户经理到业务中台,一份工作对人的思维方式、做事风格、逻辑判断都有巨大的影响。来公司之前没想过会做租赁,来公司之后没想过不做租赁,这是一个丰富的行业,集金融与贸易于一体,其天然的融资与融物属性,是链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纽带。需要兼具金融、财务、法律、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储备,需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再教育,较高的天花板让我们有了充分的进步和发展空间。同时,公司的国企背景培养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工作内容的金融属性时刻塑造着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让我能时刻保持着对公司管理的敬畏,对行业、市场和监管的敬畏及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敬畏。
二、对资金管理工作的启示
(一)资产流转
在培训中王老师反复强调了资产流转的重要性,租赁公司在发展的初期都存在通过增加租赁项目投放迅速扩大企业规模的冲动,加大杠杆,容易进入资产规模增长—-利润下降—-增资—-规模再增长—-利润下降—再增资的循环。造成“筐里全是存货”,存货一多出风险的可能就越大。
目前公司的发展模式,走的是产融结合的道路,“由产到融”和“以融促产”,依托陕投集团,深耕能源、电力等行业,从16年成立至今实现了高速、高质量的发展。但市场变幻莫测,如何踩准政策走向,把握时机红利,就需要在战略研究的同时做好资产流转工作的渠道建设,以保证及时调转枪头,腾挪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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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时候做资产流转,如何做资产流转就变成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曾经在天金所做银行信贷资产流转的时候就遇到过一些项目,国企背景、AA+甚至AAA的评级,在几年前在投放的时候通过表外通道,以当时较低的市场价格投放了一大块规模,但是到了18年,监管出手遏制表外融资,要求压降表外额度。这个时候再去银登中心做资产流转,就会发现这些项目中,有些不符合流转的行业准入标准,有些出现利率倒挂,有些低于市场认可根本流转不出去。因此公司资金流转应尽早布局,建立流转渠道,构建机动灵活的资产流转体系,避免因规模增速导致尾大不掉。
(二)融资结构
公司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错配,应资产形成、积累的同时,做好调整。市场瞬息万变,避免一味追求低成本,提高短期或超短期融资占比,可根据资产结构,安排融资结构。
(三)融资成本
在利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资产端价格持续走低,这对资金端的价格提出了较高的挑战。公司先正积极推动资产定价体系研究和建设,这对于分离利率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一些努力的方向:1、积极与集团公司沟通委贷期限及担保期限与投放资产期限错配问题;争取更低的委贷利率;2、在做保理业务或者应收账款转让时,可就这块资产在已授信的银行之间竞价,提高议价能力;3、换位思考,调整授信办法,站在银行考核的角度,实时探索银团贷款,规避资金归集导致银行存款收益降低的问题,将利润转换为中收。4、更加积极的推进ABN的首期发行,尽快启动二期储架准备。
(四)资金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资金管理和融资管理是相通的,资金管理的好,也会提高融资的效率,未来在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系及系统支持的条件下应更加从严从细, 结合融资工具合理搭配长短期比例,通过管理工具的使用,最大化的实现资金管理的风险防范。(详见一季度积水集投稿《浅谈融资租赁的资金管理》)
三、未来学习及努力方向
在君成这样处于成长发展阶段的融资租赁公司做资金管理工作是我的幸运。从内部来看,有成熟的成套的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及操作流程;有完整的培训体系,推着大家共同进步。从外部来看,在强有力的股东背景及良好的资产运营能力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度更高,更容易获得银行的产品支持与费率倾斜,营销难度相对来较小。
当然这也是把双刃剑,如何提高个人价值空间,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因此在积累工作经验的同时,应虚心求教,系统性学习贸易知识、外汇理财业务的办理,了解衍生品交易、利率汇率避险,境内外银行避险工具、交易策略与操作风险。提高管理会计学习、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等法律知识积累,学习并体会股权投资、商业运筹学及战略管理的相关内容。
最后,在《前沿问题探讨》分享与讨论中,能感受到与领导和同事思考的高度和层面的差异,是一次深刻的洗礼,未来在工作中,在埋头苦干的同时,还要回头看看来时的路,抬头看看外面,看清远方的路。
业务二部 李冉
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感悟:
“盛年不再来,一日抚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陶渊明在《杂诗》中有这样四句诗句劝诫后人:“青春一旦过去便不可能重头来过,一天之中永远不可能看到第二次日出。应当趁年富力强之时勉励自己,光阴的逝去并不会等待任何人。”
在一次浏览新闻时,看到人民日报曾刊登的一篇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话“读书的人,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有着更宽广的视野、更大的格局。读书的最终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混一张文凭、找一份好工作,而是让一个人保持学习的习惯,有将知识变成成长动力和养分的能力。”当我们每一个人一听到读书、看书都会不由自主的蹦出一句“书到用时方恨少”却少有人知道此句的后句“事非经过不知难”,二者的融合则可以视为“理论结合实践”的溯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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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Us in the Industry
Us in the Industry 汲水集
近年来由公司各个职能部门主办的系统化的集中培训、集中学习,已成为除日常工作之余的常态事项。通过过往的培训学习,个人在犹如“沸水般醍醐灌顶”后,切实的感受到了差距和稚嫩。当然最重要的还是通过一次次的倾听、一次次的学习、一次次的感悟,使得自身无论在行业知识、行业技能、行业规范、行业实践等方面,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此感谢公司领导安排的每一次学习培训活动,感谢每一位授课老师精心的授课。近期公司在开年之际组织了关于《融资租赁中的尽职调查》及《中国融资租赁前沿问题探讨》两场培训,培训的信息量很大,内容涵盖了例如业务实操方面的项目尽职调查重点解析、尽职调查报告重点组成、财务报表中三大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实操案例解析;融资租赁行业前沿问题探讨方面的融资租赁行业当前的发展态势、热门行业的融资模式搭建及开发路径、租赁实务中租赁物的界定和限制性规定研究;业务风险控制及管理方面的融资租赁行业中的法律风险防控、租赁违约案例及原因分析;租赁资产管理及财会处理方面的资产风险管理研究、行业现行报价机制分析、税收改革及新租赁会计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及风险应对等诸多内容。培训结束后翻阅随笔勾画的每处重点,写下的每处摘要,内容可谓是“琳琅满目”,为了更好的总结此次培训的收获,举要治繁的对培训内容进行整合,潜心结合岗位要求及自身日常工作,现就参加近两期培训活动带给个人的收获及反思进行如下梳理: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行业、专业学习重要性
和迫切性的认识
正如我在文首感悟中写的,“青春一旦过去便不可能重头来过,光阴的逝去并不会等待任何人”“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从狭义上来说,“书”就是书本,但从广义上来说,凡是能让自身学到知识的事物,都可以称之为适合自己的学习用“书”。当然贵在持之以恒,随着时间推移,知识储备就会持续增加。智者云“应该持有学无止境的心态,方能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无奈。”至2020年末,已是自身作为一名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的第四个完整工作年度,随着自身对行业认知的渐进及工作履历的延伸,压力感和责任感愈发强烈,如何能够从容面对工作中的纷乱繁杂,如何能够信手拈来般的将工作中的难题有效的处理解决,如何能够更好的适应业务开展方向转型等问题始终困扰着自己。在参加关于《融资租赁中的尽职调查》的培训结束后我幡然醒悟,以往工作中自我认定的勤恳认真、恪尽职守等其实只是拘泥于表象性质的工作态度范畴,是从业的基本素养。而真正的达到或者说满足行业业务人员岗位需求的本源则需建立在拥有一定量级的行业、专业知识储备,加之较长时间业务实践基础后能够对每个业务特性把控的前提下。近段时间,时常会在众多行业平台媒体,行业“大咖”自媒体或与同业交流中出现“资产荒”这个名词,在大家谈及时无论是冠以“杞人忧天”的心态,还是“人云亦云”的谈资,我们都不可否认一个现实的问题,那就是万事万物发展均遵循的规则“优胜劣汰”。当培训中看到同业的业务人员是如何理解承租企业所处的行业;如何通过对行业政策、市场供需情况、发展现状、未来预测等要素对行业版块进行剖析;而后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尽职调查环节、如何定义尽职调查环节、如何开展尽职调查环节;最后如何评判尽职调查环节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并通过直接、间接、随机、抽查、突检、交叉等手段去印证一个个企业、一个个项目背后真实的物资供应、商品生产、经营销售情况时,真是令自己“汗颜”。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公司的业务开展方向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由内向外”的转变,对标培训中的尽职调查案例“扪心自问”,自己实难给出肯定的答案。自我对于行业的认知、财务法务知识的涉猎等还差之甚远。公司领导始终提醒我们,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很难从事的行业,融资与融物,实业与金融,从业者需要拥有金融、会计、税务、法律等诸多学科的复合型知识储备,这同样也是行业性质赋予的要求。无论行业所面向的“市场”如何变化,自身的准备,自身的能力才是最为“硬核”的,正如培训老师在课程中时常提及的“根据经验,我判断承租人给我们传达的这个信息是有问题的,那么我们用了如此这般的方法最终也验证了我们之前怀疑的判断,事实证明这个项目最终未能顺利的完成建设投产,承租人企业最终因为经营不善等问题出现了不良逾期,更有甚者走到了申请破产的地步”。在惊叹整个案例结尾“圆满”谢幕的同时,无不羡慕这“有如神助”般的操作。待情绪冷静,思考整个尽职调查环节的进程及操作,不难看出项目人员们对于承租人产业行业的熟悉程度、对于生产环节的了解程度、对于企业财报的专业性研判程度、对于我们常说的诸如生产型企业三大要素“供、产、销”的掌握程度。这同样给我呈现了标榜性的尽职调查实操指引,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身要坚持不懈的加强行业知识、专业知识及经典案例的学习,并根据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不断补强自身短板。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竞争的激烈与现实的残酷要求自己必须始终谦卑并且足够努力。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增强了对于项目合规性操作的敬畏意识
关于《中国融资租赁前沿问题探讨》一书中的多篇文章均指出“融资租赁需回归本源”,那么融租租赁的本质是什么?通过培训再次明确了这个问题,融资租赁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具有“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属性,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融资租赁业务仅有资金空转,无物的所有权转移,本身并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作出了规定。现行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也已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存在真实的租赁物。在现今行业强监管的背景下,无不要求我们作为行业从业者要有明确的“租赁资产”意识。在以往的培训中也多次通过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因为“租赁资产”权属不明晰、“租赁资产”所有权未转移等问题,造成了在法院的裁判中将“融资租赁关系”认定为“资产借贷关系”,从而造成融租租赁公司发生损失的情况。在目前公司业务开展方向“由内向外”转变的背景下,就更加要求我们作为业务人员在项目合规性操作上需要倍加谨慎,更加需要学习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及法院的裁判案件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相应借鉴的案例。通过本次及过往的培训,结合自身项目实践的总结,思考如下:(1)在今后的项目实操中,对于直接租赁类的业务,要在充分了解融资主体的前提下将重点落于租赁标的物的采购端、进场安装端、竣工产出端三个方面。租前工作,把重点放在直租业务的标的物采购、款项支付方式的搭配以及票据的流转等方面,如与承租人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与供应商及承租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接收的由设备供应商开具的设备增值税专票,这三个要素上面;租中工作,把重点放在标的物设备的到场、验收安装、调试运转、产出等方面,如承租人向我司出具的《租赁物接收证书》,承租人向供应商出具的《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单》《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设备质保金验收单》这四个要素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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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后管理,把重点放在标的物设备产能达标情况、新建(改扩建)项目或技改项目竣工决算情况、租赁标的物保险落实情况等方面。通过租前、租中、租后三个环节对项目操作全流程进行层层把关,从而确保租赁标的物真实存在及其所有权已完全转移到我司,为租赁期内的资产安全做到事先设防、积谷防饥。
(2)在今后的项目实操中,对于售后回租类的业务,在充分了解融资主体的前提下要将重点落于租赁标的物的合规性、可核查性、可处置性三个方面。租前工作,要重点核查承租人购买拟租赁标的物的原始合同是否真实,所属设备购置时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固定资产入账凭证等票据是否完备;租中工作,尽职调查环节要详细了解拟租赁标的物的存放情况、运行产出情况、成新率情况等关键要素,此外还要重点关注拟租赁标的物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或属于留置资产等,用以复核承租人盈利指标的逻辑性及真实性。从而确保承租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在租赁期内可覆盖我司租赁款项的风险敞口; 租后管理,需做好租赁物相应的权属登记,确保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转移至我司,并做好租赁标的物保险落实及日常巡检工作。
三、总结
总结而言,通过公司系统化的培训,使我在知识层面及精神层面都收获颇多,感触颇深。对标行业的“竞争者”也认知了什么是优秀、何为优秀、如何才能优秀,相比之下自我无论在行业素养、专业素质、能力培养、实践经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这也同样给自身未来的工作及学习方面明确了方向、明确了任务、明确了目标。自我要珍惜和把握住每一次的培训和各种学习的机会,从凡是能让自身学到知识的事物中学、从业务实践中学、从身边的公司领导及同事们中学,始终不渝的丰富自我的行业、专业知识,努力锻造提升自我,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为个人、为团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架设前进的桥梁,铺就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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