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
想
从这里起航
创刊词
OPENING WORDS
写在公司《汲水集》第一期刊出之际
岁月冉冉、时光如梭,转瞬间公司成立已经四年,从最初的别无长物、一名不文,至今日资产百亿、声誉颇佳,一个质量优良、初具规模的租赁公司呈现在了大家的面前;是胼手砥足之后的相拥而泣?还是名闻遐迩下的执干戚舞?否,亢龙有悔,否极泰来,螺旋式上升、辩证式发展是必由之路,故《汲水集》之刊出且做匡正和校扶公司经营之用。
一个人的一生就是不断学习和提升的过程,一个跨行业领域的经营就是知识和经验的不断积累,《汲水集》的创刊就是希望大家常读常新、常思常想,不断的汲取知识和经验,结集成册以供阅读和改进之。
辜鸿铭在《中国人的精神》中所描述的:“中国人的性格和中国文明的三大特征就是深沉、博大和纯朴”,一个团队发展也必须是有灵魂、有脊梁、有风骨、有支撑,必须有一种力量在推动着我们前行。
为此,希望《汲水集》从一起步就能够承担起被赋予的使命:行业动态的前哨站、政策解读的发布台、凝聚正能量的主阵地,培养公司深沉的气度、扩展员工博大的胸怀、锤炼大家纯正朴实的作风,辅佐公司深深地植根于集团快速发展的这片热土,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更加丰富的知识和思想、更加宽广的视野和凝聚力,秉承使命与初心,奏响高质量快速发展的时代强音,进而载誉中国融资租赁行业!
编者
2020年8月
刊
創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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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目录
创刊词
行业政策解读
写在公司《汲水集》第一期刊出之际
01
免收融资租赁公司等10类金融机构
征信查询服务费至年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
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推广融资租赁公司
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
建设意见
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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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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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贸区首单 “保税流转+异地委托监管”
飞机融资租赁业务落地南沙
中飞租赁以24.6亿港元 转让七架波音
B737-800飞机予光大金融租赁公司
渤海租赁公司预亏损18亿元 取消
逾百架波音订单自救
东疆海关济南机场海关“云签约”
租赁飞机实现异地监管
Navig8 ChemicalTankers与浦银
金融租赁公司 签署4艘船舶再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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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0.8 第一期 创刊号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李永毅 常 寅
编 委: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任超伟
苟 涛 任 勇 王 楠 石倩倩
李 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话:029-61830019
传真:029-89603625
行业中的我们
融资租赁涉BT项目案例分析
(风险管理部 杨景良)
浅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
( 财务会计部 徐璐 )
电源建设投资中融资租赁公司的机会
(业务一部 曹慧 )
任重而道远、厚积而薄发
(董事长 张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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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再迎政策利好 船舶租赁成海事
金融发展新“增长极”
中信金融租赁公司
助推北京IDC市场
最大的单一资产并购项目成功落地
打通信用壁垒区块链技术
赋能租赁业务
2020年5月和6月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
公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68笔
2020年上半年融资租赁ABS月度发行统计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
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被罚777.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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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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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免收融资租赁公司
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至年底
国家发改委:
免收融资租赁公司
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至年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共渡难关,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有关征信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延长至年底。
即,继续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预计全年可减轻企业负担8.9亿元。
(于2020年6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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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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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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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监管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50分(含)至60分为3B;40分(含)至50分为4级;40分以下为5级。
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机构应在评级得分对应级别和档次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
(一)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存在财务造假、被给予行政处罚和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的,应区别情形确定是否采取下调措施,且监管评级结果应低于2级;
(二)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严重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
(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可视情节轻重决定下调措施。
第三章 评级操作规程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按照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内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监管评级时应配置充足的监管资源,确保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力求广泛汇集各方面信息,全面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并表管理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外部信息等。信息收集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完成,并充分征求现场检查、功能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
汲水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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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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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管评级初评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仔细整理、筛选和分析,确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关键问题和主要风险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评级信息。必要时,可到被评级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现场走访,全面了解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监管评级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当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状况,并据此完成相关的评级工作底稿。
银保监局负责审定所辖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辖内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初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银保监会。
第十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保监局报送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相应银保监局。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通报给金融租赁公司,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将评级信息、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会谈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必要时,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政府部门、境外监管当局等通报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但应要求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金融租赁公司应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对外披露,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监管机构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还应当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市场准入参考因素。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成因,制定每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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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对监管评级为1级的金融租赁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对监管评级为2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并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监管评级为3级的金融租赁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必要时约谈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依法对业务活动等采取一定限制措施。
对监管评级为4级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度,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区别情形依法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等措施。
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金融租赁公司,及时制定和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已经无法采取措施进行救助的,可以依法启动市场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单项要素评级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问题,视情况采取督促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开展专项现场检查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适当调整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发现金融租赁公司重大风险或重大问题的,银保监局可向银保监会提出下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建议,银保监会复核后采取相应调整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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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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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推广融资租赁公司
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
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包括“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第32条表示,在全国推广范围内,由银保监会负责,对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用大数据平台信息与所提交材料进行比对,识别评估风险,将异常情况转至相关部门认定、处理。对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平台定期对接监管、公检法及互联网等信息,进行风险动态评估监测。将通过平台对比、分析形成的需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以采取针对性措施。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函〔202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肩负着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方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等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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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一、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与网络发行备案联办制度”、“绿色船舶修理企业规范管理”、“电力工程审批绿色通道”、“以三维地籍为核心的土地立体化管理模式”、“不动产登记业务便民模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智能辅助申报服务”、“证照‘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企业‘套餐式’注销服务模式”、“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模式”等9项。
2.贸易便利化领域:“‘融资租赁+汽车出口’业务创新”、“飞机行业内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便捷调拨监管模式”、“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进出口商品智慧申报导航服务”、“冰鲜水产品两段准入监管模式”、“货物贸易‘一保多用’管理模式”、“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等7项。
3.金融开放创新领域:“保理公司接入央行企业征信系统”、“分布式共享模式实现‘银政互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4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委托公证+政府询价+异地处置’财产执行云处置模式”、“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海关公证电子送达系统”、“商事主体信用修复制度”、“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大型机场运行协调新机制”等6项。
5.人力资源领域:“领事业务‘一网通办’”、“直接采认台湾地区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航空维修产业职称评审”、“船员远程计算机终端考试”、“出入境人员综合服务‘一站式’平台”等5项。
(二)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在自贸试验区复制推广“建设项目水、电、气、暖现场一次联办模式”、“股权转让登记远程确认服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等3项。
2.在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复制推广“二手车出口业务新模式”。
3.在保税监管场所复制推广“保税航煤出口质量流量计计量新模式”。
4.在成都铁路局局管范围内复制推广“空铁联运一单制货物运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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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推广融资租赁公司
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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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度重视复制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举措。要把复制推广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与巩固落实前五批经验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要强化协同高效,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实施力度,确保复制推广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指导完成复制推广工作。需报国务院批准的事项要按程序报批,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开展成效评估,协调解决复制推广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于2020年7月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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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
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一是针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的工作任务,提出19条具体措施。主要创新举措包括:支持从事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支持更多银行落地个人贸易便利化结算措施,促进个人开展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积极总结自由贸易账户试点经验,稳妥开展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业务;配合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工作;推动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等措施。
二是针对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工作任务,提出20条具体措施。主要创新举措包括:加快推动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证券基金期货法人机构积极申请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积极推动实施跨境车险“等效先认”政策;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等措施。
三是针对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作任务,提出20条具体措施。主要创新举措包括: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市场互联互通;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离岸人民币枢纽地位;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支持深圳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推动组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探索绿色供应链融资等措施。
四是针对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工作任务,提出11条具体措施。主要创新举措包括: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企业,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为契机,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支持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试点范围;持续推动移动支付在大湾区城乡重点领域深度应用等措施。
五是针对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工作任务,提出10条具体措施。包括: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智库建设;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措施。
(于2020年8月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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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News Update
汲水集
行业 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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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保税流转+异地委托监管”飞机
融资租赁业务落地南沙
广东自贸区首单
“保税流转+异地委托监管”飞机
融资租赁业务落地南沙
6月23日和25日,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南沙自贸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简称“SPV”)顺利从天津空客总装生产线引进两架A320neo。这是广东自贸区首单“天津-广州”保税区之间飞机融资租赁“保税流转+异地委托监管”业务。
南沙海关充分利用南沙国际分拨业务产业集群优势,支持注册在南沙保税港区的南航租赁SPV公司首次通过“区域间流转+异地委托监管”的模式,将在天津综合保税区内总装的飞机,通过保税区间流转方式自行运输至广州白云综合保税区,由机场海关实施异地委托监管,成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区转区”手续和调机,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地委托监管”,整个交付过程顺利有序,体现了在广州通关的极大便利。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http://www.flleasing.com/)
Industry News Update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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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News Update
汲水集
中飞租赁以24.6亿港元
转让七架波音B737-800飞机予光大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06818)发布公告,该公司附属光大金租(透过其六家全资附属特殊目的实体)作为买方与卖方中飞租赁(01848)于2020年7月2日签订飞机买卖协议,卖方同意把飞机买卖协议项下的七架波音B737-800飞机所有权(连同租赁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光大金租,转让代价约为24.6亿港元。
公告称,飞机买卖协议由集团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光大金租与卖方订立飞机买卖协议,有利于有效扩大光大金租的航空资产规模,提升航空资产质量和收益,扩大光大金租航空公司客户基础,为实现客户多样化奠定基础。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http://www.flleasing.com/)
中飞租赁以24.6亿港元
转让七架波音B737-800飞机予光大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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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公司预亏损18亿元
取消逾百架波音订单自救
渤海租赁公司预亏损18亿元
取消逾百架波音订单自救
7月15日,A股上市租赁公司渤海租赁(000415.SZ)发布公告,受疫情的影响,预计上半年将亏损18亿元-27亿元,去年同期,渤海租赁实现盈利18亿元。
公告中,渤海租赁表示,受疫情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飞机租赁业务的租金收入及销售收入有所下降,并因飞机资产估值下降导致固定资产减值增加,以及境内融资租赁业务计提减值亦相应增加。
7月15日,民航智库专家林智杰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目前总体来看,下半年的航空市场还是在稳步恢复,但是要恢复到2019年水平,可能还比较困难。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6月份预测,新冠疫情将导致全球航空业2020年客运量(按收入客公里计算)同比下降54.7%,营收同比下降约50%,净亏损约843亿美元。
广发证券分析师陈福认为,租赁公司受影响的主要是租金收入以及资产减值,其次就是需求减少导致飞机资产减值、租赁价格降低。
但根据此前经验,航空公司受限于流动性紧张、机队规模缩小等因素,危机过后往往需求会上升,资金充足的租赁公司通常能抢占更多市场份额。
Industry News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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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渤海租赁董事长卓逸群表示,为应对疫情挑战,下一步将做好资金管理,保障公司流动性稳健,采取调整飞机引进计划等以缩减年度资本开支。
此外,渤海租赁根据各家客户的具体情况,同意部分航空公司客户租金延付的申请,给予平均3个月的租金延付期。
在7月15日发布的报告中,渤海租赁表示,为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飞机租赁子公司 Avolon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Avolon”)积极调整飞机引进计划缩减年度资本开支,有效增加现金储备,保证流动性安全。
具体包括,已取消原定于2020年至2023年期间交付的102架波音737MAX飞机订单,并将拟于该期间交付的16架波音737MAX飞机订单延迟至2024年及以后交付等,预计可缩减 2020-2023年资本开支达52%。
同时,Avolon已将32亿美元无抵押循环信用贷款全部下账,报告期末,Avolon持有的非受限现金及可使用未下款的担保贷款额度合计超过50亿美元,可保证流动性安全及平稳运营。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http://www.flleas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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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东疆海关济南机场海关“云签约”
租赁飞机实现异地监管
东疆海关济南机场海关“云签约”
租赁飞机实现异地监管
从天津海关获悉,日前,天津东疆海关与济南机场海关进行了租赁飞机异地监管合作备忘录“云签约”。
据了解,通过签订合作备忘录,两地海关将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优化监管流程,租赁标的物可直接运至实际使用地,无需实际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可享受保税政策,大幅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物流和资金成本。此种模式下,单架租赁飞机可节约运输成本约30万元人民币,可提前2至3天投入使用,帮助疫情期间经营困难的航空企业复产复工。
(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http://www.flleas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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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
Navig8 ChemicalTankers与浦银金融租赁公司
签署4艘船舶再融资合同
Navig8 ChemicalTankers近期与
上海浦银租赁签署4艘船舶再融资合同
Navig8 ChemicalTankers近期与上海浦银租赁签署4艘船舶再融资合同。
据了解,这家船东共获得8,820万美元融资,涉及船舶为2,37,00载重吨油轮。同时,Navig8Chemical以光租形式回租这4艘船舶,并享有在租赁期内回购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租赁期内的两年后可以回购两艘船,第三年之后可以回购另外两艘船。此外,在租赁期结束,Navig8 Chemical必须回购所有船舶。
本次融资款项,Navig8 Chemical一方面用于偿还多艘船舶的贷款,另一方面完成与挪威Ocean Yield的售后回租安排。
目前,Navig8 ChemicalTankers共有18艘37,000载重吨船舶,均由韩国现代尾浦造船厂于2015年和2016年建造的。
Ocean Yield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出售38,000载重吨船“Navig8 Amessi”,将获得收益970万美元。
另据航运界网了解,浦银租赁在过去一年深耕航运,船型覆盖集装箱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成品油轮等。今年年初,与江南造船签署1艘99000立方米VLEC建造合同,向着高端船舶制造业挺进,同时依托浦发银行集团,发挥租赁产品特点和功能优势,打造航运生态圈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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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迎政策利好
船舶租赁成海事金融发展新“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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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成海事金融发展新“增长极”
近日,围绕粤港澳大湾区海事服务,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海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租赁从业者的关注。
《意见》特别提出,要“发挥港澳自由港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特点,支持船舶管理及租赁、船舶融资、海事保险、海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以及“支持广州南沙发展航运金融、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探索建立国际航运保险等创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
一直以来,围绕海事服务的相关金融活动备受金融租赁公司重视,不少具有较强国际化运作实力的金融租赁公司如工银租赁、国银租赁、交银租赁等,船舶租赁业务已成为其重要的战略板块之一。而拥有诸多政策红利的自贸区也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落地船舶租赁业务的创新高地。
得益于中资租赁公司在全球航运市场中影响力的提升以及对市场的持续开拓,船舶租赁成为海事金融发展新的“增长极”。
近些年来,各地自贸区重视海事服务,积极完善区域功能,研究配套政策,探索海事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与航运业相关的船舶制造厂、配套企业、金融机构等都在借助自贸区这一创新高地,深入国际航运市场,加大对外合作力度,提高船舶全周期的管理与服务能力,探索跨境金融资源配置与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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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成海事金融发展新“增长极”
从海事金融产业发展已形成聚集效应的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的数据来看,今年前4个月,东疆完成了196艘国际航运船舶、24座海工平台的租赁业务。去年年末,东疆还推出了船舶资产经营管理全流程服务平台,以解决国内船舶资产交易、融资不够畅通等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交通运输部日前表示,将组建船舶登记中心、制定特别登记程序、探索“临时登记”“卖据”登记制度三大举措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实践证明,作为改革“试验田”,自贸区越来越多的利好政策落地将为船舶工业的高质量发展以及海事金融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为金融租赁公司进军国际船舶租赁市场解除了后顾之忧。
在全球范围内,船舶融资租赁逆势而起,发展成为全球造船和航运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面对复杂的市场形势和多样化的企业需求,发展船舶租赁业务,专业性是必备要素,同时,创新性不可或缺,租赁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符合其需要的特定金融产品和服务。
可以看到,近一年来,金融租赁公司落地了一些与船舶租赁相关、具有突破性的项目。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去年12月完成了首单跨境船舶租赁业务,采用了售后回租结构,租赁物为两艘11380TEU(标准箱)的大型集装箱船舶,由达飞海运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卖家将船舶卖给由浦银租赁设立于临港新片区的项目公司,浦银租赁的项目公司作为出租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达飞海运的控股子公司。同月,民生金融租赁通过设立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单一项目公司(SPV)开展了4艘64000载重吨大灵便型干散货船的离岸融资租赁业务,这也是天津自贸区首单船舶离岸融资租赁业务。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滨海新区中心支局完成了民生金融租赁散货船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标志着东疆船舶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这一创新业务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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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今年2月中旬,工银租赁在青岛交付了32.5万吨矿砂船“ORE YANTAI”,是北船重工为工银租赁和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建造的6艘32.5万吨矿砂船系列船的首制船。6月下旬,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为交银租赁建造的22号8.2万吨散货船“LIGHT VENTURE”顺利交付。
在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全球航运市场发生损失已不可避免。航运业细分市场主要包括了油轮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干散货船运输。据航运咨询机构Sea Intelligence日前分析预测,2020年仅集装箱运输的损失就可能高达234亿美元。
不可否认,一直以来尚未复苏的航运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船舶闲置、航次取消、运价下跌,航运市场前景趋于复杂化,令船舶租赁业务的不确定因素增加。
今年上半年,全球航运业在积极应对疫情所带来的航运需求和货源大幅减少等问题,作为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需要面对船舶融资租赁承租人延付租金或订单推迟、取消等突发情况。
不过,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各企业的生产已逐步恢复,国内航运市场的利好因素正在显现。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先行指标的BDI指数(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日前创近6个多月以来新高,并已连续25天保持增长,截至上周三(7月1日),BDI指数报1803点,日涨幅达0.22%。
疫情过后,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在开展船舶租赁业务的过程中,要将不可抗力的风险因素重点加以考虑,衡量客户应对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运营能力和偿付能力,特别是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要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并做好风险预案,科学提升突发事件的应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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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成海事金融发展新“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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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融租赁公司助推北京IDC市场
最大的单一资产并购项目成功落地
中信金融租赁公司
助推北京IDC市场
最大的单一资产并购项目成功落地
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加速推动“新基建”,中信金融租赁大力发展数据中心(IDC)产业。6月3日,由中信金融租赁融资支持的蓝厅数据中心项目被万国数据成功并购,成为近年来北京IDC市场最大的单一资产并购项目。
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中信金融租赁在IDC领域累计投放近50亿元,操作执行的项目数达20余个。
在与蓝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中,中信金融租赁支持客户在北京市顺义区投资建设IDC数据中心项目,打造了一座规模大、性能高的绿色数据中心产业园区,区域优势和经济效益突出。作为IDC行业龙头企业,万国数据为满足发展需要,于2019年四季度启动了对蓝厅项目的并购交易。在中信金融租赁的推动支持下,该笔并购交易于6月3日成功落地。
据介绍,中信金融租赁在交易过程中,不仅通过特色化的租赁产品,为IDC行业龙头和区域优质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助力新基建项目建设,而且通过专业化的综合服务,为客户带来了更大附加价值,进一步提升中信金融租赁的议价能力,获得了客户和市场好评。下一步,中信金融租赁将继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充分发挥租赁产品特色大力支持制造产业,持续推动新基建,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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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信用壁垒 区块链技术赋能租赁业务
打通信用壁垒 区块链技术赋能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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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价值正进一步在融资租赁业凸显出来。近日,英特尔与蚂蚁区块链宣布战略合作,完成远程链上签约,在租赁业内引起关注。据悉,使用蚂蚁区块链可为租赁企业提供增信。以英特尔芯片为源头的硬件租赁供应链体系将实现整体区块链化,租赁厂商、保险公司、资金机构全部上链,从而降低各环节互信成本,提高芯片产业链中下游的供给效率和融资效率,拉动芯片供应商供货量。
1.提升租赁设备管理安全性
《2019世界租赁业发展报告》显示,电子装备租赁在2019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19年业务总量约为3600亿美元,相较上年增长5.9%,在国际租赁市场上占有8.6%的市场份额。
面对广阔的电子设备租赁市场,租赁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在增信和风险控制方面却面临着难题。有业内人士表示,传统的租赁企业在核实订单真实性、检测设备运营方面存在短板。以前的订单是供货商自己说有多少订单,租赁公司较难证明订单是真实存在的。此外,对于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传统租赁公司而言,将设备出租出去后,也难以监测和把握设备的运营情况。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提升租赁设备管理的安全性,对设备的唯一性和使用真实性可进行强有力的把控。以蚂蚁区块链和英特尔的合作为例,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使得租赁全程可追溯,确保数据的真实和不可篡改。一方面帮助资金方做好“租中管理”,规避实物与订单不匹配产生的恶意欺诈问题;另一方面,在设备出租之后,也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对设备进行监测,丰富和完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控手段。尤其在车辆、电子装备等租赁物管理方面,区块链技术有广泛的应用前景。通过物联网技术,可以实时获取租赁物的全方位信息,租赁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获得数字加密证据,同时防止信息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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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信用壁垒 区块链技术赋能租赁业务
2.“无纸化”改变租赁业务流程
当前,租赁行业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公司瞄准小微企业市场,发力普惠金融业务。如何了解中小企业真实运营情况,顺利完成租赁放款,成为做好小微业务的关键。
区块链技术之于租赁业务,其赋能的一大亮点就是解决交易全流程上链,打通信用壁垒。《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租赁业内已有公司利用区块链技术完成了链上全流程无纸化放款业务。2019年8月,中交雄安融资租赁公司在雄安新区落地首单“融资租赁+雄安区块链+供应链”业务,该笔业务通过采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放款全流程无纸化操作。
业内人士表示,租赁业务结合区块链技术后,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保障,也对租赁行业自身变革与发展提供了更多思考。疫情推动了产业数字化进程,线上经济也将成为未来新常态。深化应用区块链,通过重构产业链条上的数字协作关系,可以释放全新的信任红利。
3.加强区块链生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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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晓春表示,传统的租赁业务多是一笔一笔对接,如一架飞机、一艘船舶开展租赁业务。而在未来,万物互联的情况下可能会开展产业链租赁和集群租赁等创新业务。在这种模式下,租赁业务的生态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可能有多家租赁公司共同为一个产业链、一个产业群进行服务,需要分工协作,从这个角度观察,区块链技术也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但对技术的应用,还要考虑其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性,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使用技术,需要有清醒认知。”刘晓春进一步表示,区块链是一个很好的底层技术,但就目前而言,还需解决三个问题。其一,效率问题;其二,区块链需要与人工流程及其他技术相配套;其三,如上所述,区块链技术还需要诸多相关方的共同参与,如何协调好合作相关方也很重要。
另外还需注意,与区块链的融合需要结合租赁企业自身条件探索合适发展路径,不可盲目跟风。从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发展现状而言,相较于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整体对于金融科技的使用率并不高。多数租赁公司培育科技能力大多用于解决自身的效率运营问题,在中小微企业生态链建设方面鲜有深耕。
融资租赁公司可与拥有区块链技术基因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和对细分市场的理解优势,科技公司提供相应的平台和技术,通过科技赋能整合租赁产业生态,进而为更多的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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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和6月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
公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68笔 租赁总额153.64亿元
2020年5月和6月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
公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68笔 租赁总额153.64亿元
➢ 上市公司和三板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情况
2020年5月2020年6月,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公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68笔,租赁总额153.64亿元,金额环比上月增加176.69%,同比增加14.49%。A股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三板以及港股和海外上市公司的融资租赁期数分别为20、6、9、15、18笔,租赁金额分别为44.36亿、8.11亿、10.69亿、6.24亿、84.24亿元,期数占比分别为29.41%、8.82%、13.24%、22.06%、26.47%,金额占比分别为28.88%、5.28%、6.96%、4.06%、54.83%。2020年1-6月,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公告开展融资租赁项目累计313笔,租赁总额556.26亿元,同比减少18.94%。
在陆家嘴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央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等重要央行官员做了发言,指出疫情应对期间的金融支持政策具有阶段性,要关注政策的后遗症,总量要适度,并提前考虑政策工具的适时退出。从债券市场利率走势来看,市场利率环比显著提升。展望下半年,货币政策宽松程度边际收敛,货币调控方向上大体从总量宽松转向结构调整,整体融资环境向常规状态恢复。受央行创设直达实体货币政策工具的落地,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环境好转并有望持续。
根据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按租赁金额排序,上市公司及三板挂牌公司承租人所在前3大行业均为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以及采矿业。前3大行业融资期数和租赁金额集中度分别为80.00%和89.37%。制造业公司共开展36笔融资租赁业务,占比为72.00%,融资规模达45.72亿元,占比为65.88%,开展期数和融资规模位列行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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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北
The New Northwest
新机遇 新征途 新使命 新辉煌
按制造业子行业划分,按期数和金额排序,前5大行业分别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以及通用设备制造业。从平均单笔融资规模来看,6月制造业平均单笔融资规模为1.31亿元,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平均单笔融资规模最大,为3.15亿元。
2020年6月共有15笔三板公司融资租赁信息,三板租赁业务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共有9期,占总项目期数的60%。三板企业平均融资规模为4457.94万元。
经统计,2020年6月,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7期投放排名第1位,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5期投放排名第2位,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和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3期并列第3位。各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投放期数尚未拉开差距。从投放金额角度,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86.40亿元投放规模排名第1位,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9.00亿元投资规模位列2位,前七强融资租赁投放机构中金融租赁公司占五席。
➣ 一级市场创新创业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情况
2020年6月进行一级市场股权融资的创新创业类公司中有23家曾通过融资租赁或保理进行融资,其中10家曾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14家曾通过保理进行融资,从所处融资轮次来看,融资租赁主要集中在PE融资后期企业。
➣ 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及融资成本变化
据Wind统计,2020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46期,较上月增加了39.39%,融资434亿元,较上月增加了41.83%。其中,公司债发行9期,融资总额为88亿元;短期及超短期融资券16期,融资98亿元。2020年1-6月,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254期,同比增加了21.53%,融资2348亿元,同比增加了16.93%。
据Wind数据统计,2020年以来,发债融资的租赁公司以AAA和AA+级租赁公司为主,6月共有20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和ABS,14家拥有主体评级,都为AAA和AA+级。其中11家主体评级为AAA,3家主体评级为AA+。
发债利率方面,6月份各期限结构利率较5月份有所提高,以AAA级主体为例,与5月相比,其中270天期发债利率上升0.26个百分点,3年期上升0.7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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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融资租赁ABS月度发行统计
2020年上半年融资租赁ABS月度发行统计
ABS是拓展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也是融资租赁公司多元化融资的重要手段。2020年上半年,共有45家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了76笔ABS,在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ABS产品中,最大单笔发行金额为24.37亿元,优先层最低发行利率为2.30%,最低次级占比为0.36%。
2020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共发行76笔ABS,合计总额达822.52亿元,发行总额较去年同期上升19.63%。2020年上半年期间,4月融资租赁公司发行ABS总额最高,为172.45亿元,2019年上半年则是3月份发行量最大。总体来看,2020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公司ABS的发行并未因疫情影响出现剧烈波动,整体发行趋势与2019年上半年相似,发行金额较2019年上半年也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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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
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被罚777.22万元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
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被罚777.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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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北京银保监局披露的多张罚单显示, 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 中关村 分行、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 平安银行 北京分行合计被罚1477.22万元,多名相关责任人一同被罚。北京银保监局作出处罚的时间为7月11日。
7月11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因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违规为县级公立医院融资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北京银保监局处以行政罚款,合计777.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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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中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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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涉BT项目案例分析
风险管理部 杨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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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诉主体及简介
(一)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由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四川路桥占股51%,涪陵路桥占股49%,代表联合体(两个股东)管理BT项目,法定代表人为四川路桥委派,公司公章由涪陵路桥派人管理。
(三)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五)吴方华、吴方林等共七个保证人
二、涉案法律文书
(一)(2017)渝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
(二)(2018)渝民申1172号
(三)(2018)渝03民撤1号
(四)(2019)渝民终115号
(五)(2019)最高法民申3874号
三、合同签订及履行
(一)2010年5月12日,四川路桥和涪陵路桥组成联合体,投标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项目。
(二)2010年9月9日,四川路桥和涪陵路桥(共同乙方),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甲方)签署《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
(三)2010年11月.日,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四川路桥占股51%,涪陵路桥占股49%,双方约定对外融资、担保及管理费用承担均按照股权比例分别承担。
(四)2013年10月12日,签订《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Ⅰ》,联合体授权重庆双碑隧道收取工程款。
(五)2014年8月1日,签订《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Ⅱ》,重庆市沿山货运通道下穿双碑隧道不进入原BT合同融资及回购范围。
(六)2014年12月8日,签订《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Ⅲ》,对合同价款及付款日期进行了调整。
(七)2015年11月19日,签订《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补充协议Ⅴ》,约定协议签署后30日内,以咨询审计机构审核出具的双碑隧道工程主线通车已完工部分工程款114123.353652万元为基数,支付至90%以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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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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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涉BT项目案例分析
四、合同主要内容
(一)2017年1月21日,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涪陵路桥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售后回租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账面价值52902194元的机器设备以33000000元的市场价转让给国兴租赁,国兴租赁再租赁给涪陵路桥使用”。
(二)涪陵路桥以其对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部分应收工程款设立质押,质押金额5.04亿元,并办理了中登网登记。
(三)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对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享有的9000万元应收工程款及相应1.4亿元债权设立抵押,质押金额2.3亿元,质押办理了中登网登记。
(四)吴方华、吴方林等七人提供保证担保。
五、诉讼过程
(一)(2017)渝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
1、涪陵路桥逾期后,国兴租赁起诉,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诉讼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律师代理费;
2、2017年10月16日,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国兴租赁与涪陵路桥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售后回租赁合同》、涪陵路桥应收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应收工程款《权利质押合同》、《应收工程款质押登记协议》合法有效;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合法有效;吴方华、吴方林、王建、周绍钢、谢武、李涛、吴思庆出具给国兴租赁保证函合法有效。(2)、涪陵路桥欠国兴租赁租金合计30379400元(此款已扣减履约保证金1848000元)。应付国兴租赁垫支的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7113.65元及律师代理费297700元。以上两项合计30699213.65元,具体支付:涪陵路桥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30379400元;若在2017年12月30日前未支付或未支付清,涪陵路桥除继续履行支付前述款项外,另从2017年12月30日起以未付的租金余额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涪陵路桥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国兴租赁垫支的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7113.65元及律师代理费29700元,以上费用的支付须国兴租赁提供盖鲜章的支付费用凭据复印件(包括律师代理合同、诉讼保全费、代理律师费发票等相关票据)和原件核查;若涪陵路桥所承建的江北机场专用公路和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重庆双碑隧道工程中任一工程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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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涪陵路桥、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应收的江北机场专用公路和重庆双碑隧道工程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质保金、保证金、利息等)优先支付给国兴租赁。若未优先支付上述款项,国兴租赁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款项在质押担保范围债权质押金额为2.3亿元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国兴租赁对质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涪陵路桥对其提供的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5.4亿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国兴租赁对涪陵路桥提供重庆市涪陵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5.4亿元质押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吴方华、吴方林、王建、周绍钢、谢武、李涛、吴思庆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涪陵路桥、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吴方华、吴方林、王建、周绍钢、谢武、李涛、吴思庆共同承担并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当日即生效。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签署了汪程清(法定代表人)名字。
(二)、(2018)渝民申1172号
1、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A、(2017)渝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所依据的民事调解协议不是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该公司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不知情,协议上法定代表人签名造假 B、双碑公司并非双碑隧道BT建设合同主体为由申请再审。
2、(2018)渝民申1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三)、(2018)渝03民撤1号
1、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调解书非法处分了联合体的共同债权,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
2、(2018)渝03民撤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
(四)、(2019)渝民终115号
1、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019)渝民终115号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民撤1号民事判决;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对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享有的9000万元应收工程款及相应1.4亿元债权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以及“若上述两工程应收账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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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重庆市涪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将上述工程应收账款优先支付给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如未优先支付,重庆国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中有关重庆双碑隧道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享有9000万元应收工程款的内容。
裁判理由:首先,根据《BT融资建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之约定,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系双碑隧道工程BT融资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联合组建项目公司即双碑隧道公司,在项目实施阶段按照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的授权,代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收取双碑隧道工程的所有款项及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可见,双碑隧道公司仅是接受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的委托,向城市投资公司收取双碑隧道工程的工程款,双碑隧道公司并非该工程款的实际债权人。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系基于《BT融资建设合同》对城市投资公司享有应收工程款的债权人。其次,国兴租赁公司和双碑隧道公司在订立《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专用)》时,在合同附件三中将《BT融资建设合同》作为该附件清单中的交易合同予以列明,并在“约定结算付款方式”一栏详细引用了《BT融资建设合同》中关于结算放款方式的相关约定。结合《BT融资建设合同》中关于四川路桥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作为双碑隧道工程的BT乙方,授权双碑隧道公司代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关约定,说明国兴租赁公司和双碑隧道公司在订立《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专用)》时,双方均知道双碑隧道公司不是双碑隧道工程应收工程款的债权人的事实。而国兴租赁公司和双碑隧道公司在明知双碑隧道公司不享有上述应收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仍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专用)》,将上述应收工程账款为涪陵路桥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且国兴租赁公司、双碑隧道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在明知双碑隧道公司不享有上述应收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均参与(2017)渝03民初158号案件的调解,并在调解协议中确认国兴租赁公司对上述应收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应属国兴租赁公司、双碑隧道公司和涪陵路桥公司恶意损害四川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调解。
(五)、(2019)最高法民申3874号
国兴租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国兴租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四川路桥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无证据证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三中院)(2017)渝03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58号民事调解书)损害四川路桥公司权益。四川路桥公司与涪陵路桥公司就双碑隧道工程应收工程款系按份共有,各占51%和49%。双碑隧道公司出质的债权是涪陵路桥公司委托双碑隧道公司收取的工程款,并非四川路桥公司应收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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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碑隧道公司与国兴租赁公司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专用)》附件二《应收账款出质确认函》,双碑隧道公司质押给国兴租赁公司的是属于涪陵路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及利息,国兴租赁公司有理由相信双碑隧道公司系有权处分。案涉调解协议、调解书是双碑隧道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碑隧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责任自负,四川路桥公司作为股东仅在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2、四川路桥公司应当对质押知情。作为双碑隧道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路桥公司委派工作人员担任双碑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双碑隧道公司的经营管理。双碑隧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重庆三中院(2017)渝03民初158号案(以下简称158号案)的诉讼,并在司法文书上的签字、盖章。三、四川路桥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超出法定期限。2017年1月21日,双碑隧道公司与国兴租赁公司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应收账款专用)》,上有双碑隧道公司盖章;同年5月27日,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公司)签收重庆三中院(2017)渝03执保19号执行案件文书。因此,至迟2017年5月27日,四川路桥公司、涪陵路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就应知晓重庆城投公司应支付给双碑隧道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被依法冻结。四川路桥公司2018年4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法官说理:国兴租赁公司主张,新证据双碑隧道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及《关于应收账款划到指定银行账号的报告》、进账单及双碑隧道公司收据、涪陵路桥公司2015年至2017年审计报告及2016年11月应收账款明细,能够证明双碑隧道公司出质的应收账款是属于涪陵路桥公司的份额,未恶意损害四川路桥公司利益。本院认为,国兴租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四川路桥公司、涪陵路桥公司作为BT乙方与BT甲方重庆城投公司签订的《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均明确四川路桥公司、涪陵路桥公司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四川路桥公司、涪陵路桥公司联合组建项目公司即双碑隧道公司,在项目实施阶段代为收取双碑隧道工程款项。可见,双碑隧道公司并非应收账款的实际债权人。其次,国兴租赁公司和双碑隧道公司订立质押合同时,在附件三《出质应收账款清单》中列明《重庆双碑隧道工程BT模式(投)融资建设合同》为交易合同,BT乙方为收款方,因此,国兴租赁公司理应知道双碑隧道公司不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尽管双碑隧道公司自称其出质的是属于涪陵路桥公司的应收账款,但该说法明显与合同约定相悖。再次,四川路桥公司、涪陵路桥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双碑隧道工程BT融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双方如何分配应收账款,应视项目竣工结算结果而定。国兴租赁公司将BT乙方对重庆城投公司的应收账款等同于项目利润,主张按照双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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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审判决认定15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关于确认国兴租赁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内容存在错误,损害了四川路桥公司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国兴租赁公司主张,四川路桥公司是双碑隧道公司的控股股东,委派员工担任双碑隧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然知晓双碑隧道公司的质押行为和涉诉情况。因此,四川路桥公司不属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四川路桥公司系双碑隧道公司的股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双碑隧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双碑隧道公司作为独立主体,有权按照BT乙方的授权范围及内容对外代BT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推定四川路桥公司应当知道双碑隧道公司的一切行为。原审判决认定四川路桥公司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亦无不当。
国兴租赁公司还主张,重庆三中院(2017)渝03执保19号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执行协助通知书、送达回证能够证明四川路桥公司早在2017年5月27日就应知晓158号案诉讼。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本院认为,经查,因国兴租赁公司申请158号案诉前保全,重庆三中院作出(2017)渝03执保19号执行裁定,并向重庆城投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重庆城投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签收。上述证据的送达对象、签收主体均不是四川路桥公司,不能达到国兴租赁公司的证明目的。四川路桥公司主张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重庆城投公司直接向其发送的《工作联系函》时才知晓158号民事调解书,具有合理性。故原审判决认定四川路桥公司2018年4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亦无不当。
六、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融资租赁公司介入BT以及在BT基础上衍生或者具有相似的权利义务的BOT、EPC等合同时,最大但是也最难以厘清和规避的风险其实是承租人与第三方约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租赁公司的影响。
1、建设工程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该优先权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立,无须转移财产的占有,也无须登记,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者登记为公示要件的权利。由于优先权无须公示即可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难免威胁、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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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建设工程作为租赁标的物或者作为担保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可能情况下,可以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权的承诺。
2、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是实现融资和融物的纽带,租赁物能否转移占有是租赁关系能否成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下,一定要认真核查租赁物采购合同中是否有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如果有该类条款,就必须确保设备供应商放弃该类条款或者承租人已经按照所有权保留条款设置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期限已经届满。
BT合同作为双务合同,承租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就势必会引起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最终给出租人的租赁债权造成损害。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尽调时,加入对供应商或者承包人的尽调,这样不但可以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还可以为后期租后检查管理提供工作方向。
(二)、重视核保的规范性
核保应该坚持实地原则、当面原则、尽职原则,对主体资格、内部决议以及印章或签名进行详细核查,严格控制签字、用印过程,对签字人的真实性、权限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
(三)、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动态管理
合同签署这是合同管理的开始,一份合同,只有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严格履行,才能最终实现合同目的,实现公司的合同利益。
1、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合同前期经办人员和后期执行人员之间要实现完全交底、无缝对接,避免因某些事项未交待清楚导致公司受损。出现纠纷时,技术部门和法律部门要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汇报和反馈的制度和流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作出相应的反应。
2、及时催告和提出异议,并根据新的情况及时调整策略,避免因处理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甚至出现超过诉讼时效等极端情形。
3、收集和保存证据合同履行过程的证据。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许多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可能成为决定司法案件成败的重要证据。在对外发出信函、邮件时,如果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变动,应按照公司流程进行审批。同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的合同协议、往来邮件、通话录音、会议纪要、备忘录等运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完整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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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债权为基础资产,以其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将其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交易的证券。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产品能使租赁资产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财务结构,拓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税务问题,尤其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交易架构的设计。据此,本文就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涉税内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融资租赁公司确定基础资产,然后将选定的基础资产以“担保融资”或“真实销售”方式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对租赁债权进行组合,构成“资金池”,经过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证券评级,委托承销商发行租赁债权支持证券。融资租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担任的角色包括发起人和资产服务机构,在不同环节的涉税内容包括:
(一)作为发起人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应收款项转移给SPV有两种方式 :一是“担保融资”,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而不转让基础资产的所有权,受托人可设立SPV,也可不设立。资产仍在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即不出表方式;二是“真实销售”,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必须设立SPV,受托人再将基础资产设计成证券供投资者购买,应收款项将转移出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即出表方式。
1.不出表方式
在会计上视为有担保物的融资行为。增值税问题主要在于按期支付给信托或资管计划的“利息”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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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信托或资管计划利息主体是否适格,未有细则解释,能否从增值税销售额中扣除还存在不确定性。
2.出表方式
出表方式中,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会计上视为销售,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就转让基础资产取得的对价扣除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折价方式则不涉及。后期,租赁债权已“出表”,融资租赁公司收付的租金不体现在损益表上。但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该条款未明确应收款项资产转移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作为资产服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 SPV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并定期划付和报告基础资产信息。在证券存续期间,融资租赁企业从承租人处收到本息之后转付给 SPV,再由SPV向证券持有人分配。资产管理服务归入“金融服务”,按 6% 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当前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尚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增加,交易方式更加复杂,《通知》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创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通知》适用的对象主要是信贷类资产证券化,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债权类资产证券化则没有相应规定,很多条款也不适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债权类资产证券化。
(二)差额征税的适用问题
“担保融资”本质是受托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委托受托人管理,从受托人处获取资产证券化募集到的资金,因此与融资业务本质相同。若不能适用差额扣除征税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则需要测算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与银行债券融资方式的成本差异,选择适用税负成本更低的方式进行融资。
(三)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问题
1.发票开具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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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涉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40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但实务中SPV仅在会计上独立核算,不具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信托公司、券商等受托人也不开具发票,因此出表方式下仍由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承租人抵扣问题。
信托等SPV主体为名义主体,不具有实质纳税主体的特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56号文),资管产品管理人运用含信托在内的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关于资产证券化中设立的信托载体,现行条文中没有明确如何征收,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后续租金若由管理人开票,无论是按照财税 [2016]36号中金融服务类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还是按照56号文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承租人都无法进行抵扣,这导致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环节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断裂。若由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发票,存在会计上已“出表”与税收上收款开票纳税的问题和矛盾。
综上,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都会设立SPV作为风险“隔断墙”,为此应给予租赁资产、收费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更为明确的征收细则和一定的税收优惠,解决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税收成本与资产“出表”的矛盾,使融资租赁公司在选择基础资产转让方式时更有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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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许传华 左盼:浅析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税务问题,《财税论坛》2019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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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建设投资中融资租赁公司的机会
业务一部 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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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宏观经济形势与能源供需情况
2019年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国内生产总值990865【1】亿元,比上年增长6.1%,稳居世界第二;按年平均汇率折算,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大关,达到10276美元。
2020年上半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峻考验和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我国经济先降后升,二季度经济增长由负转正,初步核算,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456614【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下降1.6%。一季度同比下降6.8%的情况下,二季度同比增长3.2%,实现强势“转正”。从环比看,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11.5%。主要指标恢复性增长,经济运行稳步复苏,基本民生保障有力,市场预期总体向好,社会发展大局稳定。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所必需的重要物质基础。能源技术的突破、能源行业的持续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强盛的动力。
1.我国能源生产供给现状
我国能源生产逐步由弱到强,生产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一跃成为世界能源生产第一大国,基本形成了煤、油、气、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生产体系,充分发挥了坚实有力的基础性保障作用。2018年,我国能源生产总量达39.7亿吨标准煤,达到历年来最高值;从增速看,2010年高达9.1%,2012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增速骤减5.8个百分点,并持续下降到2016年的-4.2%,2017年增速大幅反弹至3.6%,近两年增速稳定在5%、5.1%,距离2010年9.1%的高增速依然少了4个百分点。
近年来,随着能源转型步伐加快,我国能源结构持续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初步测算,2019年能源生产结构中,原煤占比68.8%,原油占比6.9%,天然气占比5.9%,水电、核电、风电等占比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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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能源消费现状
2019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48.6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3%。煤炭消费量增长1.0%,原油消费量增长6.8%,天然气消费量增长8.6%,电力消费量增长4.5%。十年来,能源消费总量持续上升,2019年较2010年增长了12.5亿吨标准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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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油少煤多”的自然要素禀赋和新兴能源开发和利用受到技术和环境的约束决定了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煤炭占绝对比重。从近年能源消费结构数据看,煤炭消费占比呈下降趋势,2019年煤炭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7.7%,比上年下降1.5个百分点;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3.4%,上升1.3个百分点。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从2011年的13%上升到2019年的23.4%,几近翻番。总体看,我国能源构成中,煤炭处于主体性地位,石油和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高,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在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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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电源侧生产与投资现状
1.我国电力生产现状分析
2019年,电力生产供应能力持续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发电量75034.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7%,增速较上年降低3个百分点。其中,火电发电量52201.5亿千瓦时,同比增加2.4%;水电13044.4千瓦时,同比增长5.9%;核电3483.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3%。另据中电联全口径统计,其中,风电405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0.9%;光伏发电224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6.3%;生物质发电111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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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量结构看,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20455.4亿千瓦时,同比增加约1761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为27.7%,同比上升1个百分点。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23938.9亿千瓦时,比上年增长10.7%,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为32.6%,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非化石能源电力供应能力持续增强。
2019年全国发电装机容量201066万千瓦,比上年末增长5.8%。其中,火电装机容量119055万千瓦,增长4.1%;水电装机容量35640万千瓦,增长1.1%;核电装机容量4874万千瓦,增长9.1%;并网风电装机容量21005万千瓦,增长14.0%;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20468万千瓦,增长17.4%。水电、核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27.7%,占比较上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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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装机总量看,近十年来,我国发电装机保持增长趋势。2010~2019年,我国发电装机累计容量从9.66亿千瓦增长到20.11亿千瓦,已连续七年稳居全球第一装机大国地位。
从装机增速看,自2015年之后,我国装机增速呈下降趋势。继2018年创出6.5%的十年新低之后,2019年再度“下探”——电力装机增速仅达到5.8%,低于GDP6.1%的增速,高于全社会用电增速1.3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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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电源建设投资现状分析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电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3139亿元,电网基本建设投资完成4856亿元,两项合计投资达到7995亿元,连续三年缩减,回落至8000亿元以下,同比降低99亿元,但降幅有所收窄。这是电力投资自2015年连续四年超过8000亿元后,重返8000亿以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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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源基本建设投资同比增长12.6%,扭转了“十三五”前四年投资下滑的态势,而且非化石能源投资大幅上涨。其中,水电投资814亿元,同比增长16.3%;火电投资630亿元,在2018年降低9.4%的情况下,同比降幅进一步扩大,达20%,这与煤电投资回报下降和严控新增煤电投资政策关系较大;核电投资335亿元,同比降低25%,投资持续下降。近十年来,不同电源投资结构也出现较大变化,其中,火电投资有六年占比排名第一,水电有三年占比第一,风电有一年占比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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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行业在电力设备市场的机会
1.融资租赁行业在各行业的市场分布
如图所示,从行业分布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和工业装备,其中,能源设备类占了五分之一。能源产业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其发展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电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二次能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在能源设备行业的不断增加,在电源设备行业投资也会相应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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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租赁行业在电力设备投资的市场机会
如下图所示,2010至2019年十年之间,水电、火电、核电、风电、光电的设备投资额与电源工程投资趋势一致,核电火电设备行业增长已经逐步放缓,但风电、光电设备等领域增长十分迅猛,这也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趋势相一致。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在未来会进一步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要紧紧把握这一趋势,逐步增加电源行业中清洁能源业务所占比例,紧跟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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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力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预计2025年全社会用电量将从2018年的6.9万亿千瓦时增长至9.5万亿千瓦时左右,年均增速4%~5%【6】。饱和时点相比于能源需求延后10-15年,2050年电力需求将在当前水平基础上翻番,人均电力消费达到8800-10300千瓦时。总体来看,我国电源装机规模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系统规划结果显示,2035年电源装机容量将达到约35亿—41亿千瓦,2050年将达约43亿—52亿千瓦【7】。
从历年和未来预测的数据来看,电力的需求持续增长,电源建设也会持续增长。目前,电力企业目前普遍面临资产负债率高、融资压力大的现实困难,融资渠道亟待突破,方式亟待创新。按照债务替代理论,融资租赁是企业替换借款的一种契约式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调整负债结构和负债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将会对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经济消息带来巨大的帮助,同时,融资租赁在电力行业发展市场潜力巨大,这也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市场机会。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 2019年年度数据
[2] 中国政府网 GDP数据详情
[3] 齐正平 中电传媒能源的情报研究中心《中国能源大数据报告(2020)-能源综合篇》
[4] 郑徐光 中电传媒能源的情报研究中心《中国能源大数据报告(2020)-电力篇》
[5] 朴觅鑫咨询 《2018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现状及趋势分析》2019.4.10
[6] 张宁 汤芳 代红才 能源杂志《展望“十四五”:2025年我国风光装机有望实现“双4亿”发展规模》
[7] 中国能源报 《2035年我国光热发电装机容量或将达到0.4亿—0.5亿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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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而道远、厚积而薄发
——2020年中会议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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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告子下》曰: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人恒过,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虑而后作,征于色发于声而后喻。入则无法家拂士,出则无敌国外患者,国恒亡,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是对一个人人生的概括,更是对当前融资租赁行业经营环境的最好解读。
融资租赁业务涉及融资与融物两个环节,融物就是贸易,就是实物流通;融资就是金融,就是货币流通;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融资租赁是将实物流通和货币流通很好的结合的一种经济行为。贸易的出现是人类的一大进步,是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经济行为最核心、最困难的就是交换,就是贸易; 也正是由于一般等价物的出现使得贸易的实现发生了质的变化,而一般等价物就是货币,就是金融,所以说融资租赁是一个跨行业和知识密集型的行业。坊间有个说法,说做好融资租赁必须具备“七师、两家、一主任”的水平,虽是戏言,但却佐证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难度。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半年度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不仅是正常的会议安排,同时也是我们“十四五”规划安排的一次动员会,刚刚常总传达了集团半年会的会议精神,王总也就公司上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半年的工作也进行了安排,具象的东西我不再赘述,结合行业现状、目前形势以及公司“十四五”规划安排,我谈三点,一是我们应该做什么?二是我们的业务在哪里?三是我们如何做业务?
一、我们应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前提是我们必须对所要发生的事情有一个清醒的认知,认知包括两个维度:业务模式和关系人梳理;认清事实、分清彼此,谈何容易?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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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务模式-认清事实
如何能够认清事实,这本身就是一个哲学命题。事实是什么?就是事物的本质,而不是现象。
融资租赁四个字,“融资”在前“租赁”在后,租赁是主语,融资是修饰词,融资租赁的本质就是租赁,融资是现象,租赁是本质,没有买卖就没有租赁,这就是事实,所以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的重点就在于买卖。所以直租业务就是租赁的本质,这就是事实。
买卖是什么?就是交易,就是实物与货币的交换,就是产权的转移和交易对价的确定。就产权的转移,一个《物权法》,林林总总,岂是我们在座的各位可以妄言自己已全面掌握关于物权确定的相关知识;交易对价的确认本身就是价值规律的矛盾所在,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商品价格和使用价值的不一致是价值规律发挥效用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作为商品产权的所有方,由于我们自身对于商品对价确认话语权的弱化,价值规律的矛盾会使得出租方绝大多数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这就是事实。
基于上述的事实,艰难困苦的直接租赁业务将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模式和领域也是一个恒古不变的事实。我们中国人的辩证思维包含着三个原理:变化论、矛盾论及中和论;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何尝不是如此的思考和处理相关业务。变化论认为世界永远处于变化之中,没有永恒的对与错;矛盾论则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由对立面构成的矛盾统一体,没有矛盾就没有事物本身;中和论则体现在中庸之道上,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适度的合理性。所以,就业务模式的确定必须辩证的对待,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兵无常态、水无常形,望大家能够清醒的认知和明白。
(二)关系人梳理-分清彼此
在所有的经济行为中,融资租赁关系(仅限于直接租赁)是一种多角色、长期限、多法律范畴的交易模式,在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的特殊业务模式下,卖方虽然是单一角色,但买方同时是出租人和承租方同时是最终使用人的角色分配,使得其相关干系人的责权利的划分是交织在一起;厘清不同阶段相关干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变得特别的困难和复杂。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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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学习过经济学,如果仅是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那就一定是博弈、是零和游戏、就是囚徒困境,那么我们一定会陷入彼此尖锐的矛盾之中,一定会落入传统矛盾无法解决的窠臼。
就如何解决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我们一定要从两方的博弈中走出来,打破困境,走入“共生效应”,一定要产品供应方加入,只有三方关系的产生,才有可能打破零和游戏,同时由于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共生关系,大家具有共同的目标,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会也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而获得比单独生存更多的利益,即有所谓“1+1+1>3”的共生效益。所以就关系人的梳理不可采用零和游戏的思维,仅是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必须加入设备供应商,三方之间必须有共生理论和共赢意识,彼此都是在增量找存量,以未来谋发展,实现共赢。
二、我们的业务在哪里?
之所以不做售后回租,不仅仅是业务模式简单,更主要是由于售后回租仅是实现了货币流通而没有体现实物交换,风险的防范和矛盾的处理都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此基础上可以看出,所有的业务最好的交易主体就是供应商、出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出现,所以我们作为出租人要开展业务,就必须要寻找到供应商和承租人,而供应商可以批量处理,承租人只可能是一个一个的解决。
就供应商的寻找,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做的是大宗交易和核心设备,所以必须寻找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或者核心产业的主流设备供应商,必须寻找以制造国民经济发展主导产业核心设备的厂商为合作对象。
就承租人的寻找,在直接租赁模式下,大型成套设备的使用仅限于主导产业或经济发展的核心项目或重点项目,同时由于核心项目或重点项目由于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等特点,无论是对上游供应商的买卖关系的完成和回款,以及承租人设备采购成本和租赁成本的降低,直接租赁都有很强的操作优势和政策优势。
由于直接租赁(包括保税租赁)业务的复杂性,作为出租人,我们需要前置工作,需要很早的介入到供应商和承租人的关系当中,必须有很强的撮合交易的能力,必须具备通过金融手段解决贸易问题的能力,必须处理好三方关系,切实实现共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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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如何做业务?
一个行业发展必然有其内在规律,而且一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纵观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历程,二战后美国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的产能输出、目前中国政府所提出的“融资租赁和一带一路天然契合”就是其促进和实现贸易的最好佐证,融资与融物、贸易与金融的完美结合才是融资租赁行业的魅力所在,所以一个优秀的融资租赁公司首当其冲的应该是一个优秀的贸易公司,其次才是一家金融公司。
优秀的贸易公司或者金融公司都是处于产业链的终端,都是资源最强有力的占有者,如何将贸易与金融结合,将实物流通与货币流通打通,充分运用好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应该是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贸易谈何容易,所有的经济问题最终都会归结到贸易问题,金融又是处于经济学的顶端和前沿,经济领域两个最为核心、最为知识密集的领域在此交融,对于我们人员素质的要求就已是显而易见。
以财务工作为例,一笔直接租赁业务的帐务处理大致包括几个阶段:设备采购帐务→ 采购融资帐务→设备租赁帐务→资产处置帐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所涉及的知识面都是远超传统的一般企业涉及的领域,仅就设备采购(包括境外采购)环节,币种和支付手段的采用以及流转税的存在所导致的帐务处理一般企业只能是望其项背。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要做好业务就必须是有水平、有能力的从业者,首先必须是懂贸易,其次才是懂金融;懂贸易不仅是懂国内贸易,而且要懂国际贸易;懂金融不仅要懂国内金融,而且要懂国际金融;就贸易和金融的外延和内含我们必须要有全面的知识和深刻的认知,才有可能切实防范经营中的各类风险,才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的融资租赁行业从业者。
今后的工作中,自己定当“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博观约取,厚积薄发。
“既然选择了远方,我们就选择了风雨兼程”,与大家共勉!
附:“七师、两家、一主任”的主要内容
董事长 张鹏省
2020年7月17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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