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汲水集2022年第三期

诗以言志、文以载道,汲水即取水,汲,解释为从井里打水:汲水、汲引,引申为形容心情急切、努力追求,如“汲汲于富贵”。井莫若深也,水则为生命之源,集且为汇聚、融合之意。《汲水集》表意为:汲取若水般的广袤知识,汇集成册,供大家以阅读之;再层含义且是:一棵小苗、扎根大地、汲取水分、方可成为参天大树。
梁任公扛鼎之作——《少年中国说》即言“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 且是雄心壮志、气吞山河。陈独秀在《新青年》创刊词中所述“青年如初春,如朝日,如百卉之萌动,如利刃之新发于硎,人生最可宝贵之时期也。”青春之气,跃然纸上。《汲水集》——一个懵懵懂懂的少年,蹒跚而来,咿呀学步地走到了我们的面前。
一个期刊,一个阵地,不仅是文字的堆砌,材料的汇集,更多的希望是:
思考而非凝滞的!
饱满而非空洞的!
开放而非保守的!
进取而非退步的!
系统而非片面的!
发展而非倒退的!
2022年11月   

卷首语

主    任:张鹏省
副主任:王光友 杨佳强  李永毅 
编    委:任超伟 刘   琪   徐   璐 
               石亚男  苟   涛  折   丽
               卫文娟  高峥嵘  李   悦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
               城八路168号
               西北国金中心D座5楼
电    话: 029-6183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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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租赁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

Following the best practice for financial leasing, 
Serving the real economy. 

行业政策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02
针对融资租赁当前遇到的困境和危机访沙泉老师探索应对方式················06
内河船舶融资租赁的市场机会与风险分析 ··········································16
屈延凯: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21
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之租赁物适格性探讨 ·······································27
新变局下,融资租赁如何踩准节拍、精准发力?··································31
从财政部隐债问责看ABS基础资产选择··············································34
融资租赁SPV全国政策大汇总··························································37
各地近期重卡换电领域政策汇总·······················································45

君成融资租赁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刍议··················································84
融资租赁公司新业务模式创新探讨·····················································87
 关于经济周期影响因素的学习与浅析 ················································90
浅析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95
回归本源趋势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对策分析·········································100
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浅析············································102
浅析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的运用 ·······························107
谈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管理························································110
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114
关于工会工作的思考·······································································117
浅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国企的党风廉政建设·········································118
见微知著,细处见真章····································································120

行业中的我们

行业动态

开拓细分市场 金融租赁公司深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62
中飞租:2022年上半年资产突破300亿元,自有机队达101架·················64
绿色融资租赁持续升温 细分市场仍待挖掘··········································72
头部公司业绩普增 租赁行业转型成主旋律··········································74
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超300亿元···································77
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科技领域创新案例·················································78
天津市首座冷链重卡换电站在东疆开建··············································81

平安集团与宁德时代签署融资租赁等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52
融资租赁3.0时代: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53
租船市场有多好?塞斯潘一季度已签177.36亿美元租船合同  ·················58
国网甘肃综合能源公司创新提出“临电融资租赁”商业模式·······················59
业内首单科创债破冰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试水服务实体新路径 ·····60

目录

CONTENTS

THE INDUSTRY POLICY

NO.01

行业政策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看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在该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融资租赁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初步看法。为方便实务界与理论界了解这些看法,现转发该答复。

从立法的体系角度看,根据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第七百五十三条)、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第七百五十四条)等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您在建议中关注的问题,我们主要分析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请求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因租赁物的归属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未付租金、其他费用和损失(未付租金占有的利息损失等)的,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清算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也可以请求参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拍卖、变卖租赁物发挥的是担保功能。租赁物已经登记的,出租人享有优先权,租赁物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出租人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法律后果会因为租赁物归属不同而有所区别。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章分别规定了租赁物归属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的不同情形。一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支付象征性价款时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认定租赁物归出租人。

一、关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与主张赔偿损失是分别基于物权和债权而提出的不同主张,不存在抵偿关系的问题

君成租赁 02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01 君成租赁

进一步而言,当事人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我们需要判断的是合同约定应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与承租人已支付租金、租赁物残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剩余部分价值;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等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出租人不再予以返还;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小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承租人还需要向出租人继续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的归属,但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九条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解释和补充,承租人享有留购选择权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归承租人。然而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承租人行使留购选择权的条件不具备,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物归属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此时,因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是出租人行使物上返还请求权的结果,租赁物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并不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清算规则。

二、关于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判断标准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如上所述,在合同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进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规定适用清算规则。“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规定并非限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在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时,如果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残值大于承租人欠付租金、其他费用包括有证据证明的实际损失的,承租人有权向出租人主张返还抵扣的剩余部分价值。

从实践情况看,出卖人不能通过协商一致取回标的物,往往是因为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且标的物的价值又超过了买受人欠付的价款及其他费用,买受人担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自己无力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进行回赎,而出卖人又不能以合理价格转卖标的物并将超出欠付价款及其他费用的部分返还买受人,将导致买受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民法典一方面允许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另一方面也允许出卖人通过诉讼程序取回标的物。  
而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是只有在承租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前提下,出租人才能行使取回权,并且是充分考虑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发挥。在当事人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收回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处理,而不提倡出租人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采取自力取回的方式。

四、关于统一租赁物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执行标准,依法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尚没有规定法定的融资租赁登记机构,但实践中,国内已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发运行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以及商务部开发建设的融资租赁业务登记系统,许多租赁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通过前述系统的登记、查询,作为保证其租赁物权利的重要支撑。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九条也专门对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较为全面地弥补了立法不足,从满足行业急需,引导市场行为的角度出发,对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予以认可,有效促进了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配合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其中第35条将融资租赁纳入到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形式。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并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登记系统、统一登记制度等规范的制定主体等作出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进行租赁登记以及登记机构、登记程序均已明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已经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今后,融资租赁交易的登记有着统一的平台,司法裁判中判断租赁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适用标准也是统一的。

君成租赁 04

03 君成租赁

三、关于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考虑到可变现价值,而非简单机械地进行租赁物价值评估,否则极易造成不公平的问题

如建议中所说,出租人的本意并非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是要回收融资款并取得相应的利息,但由于承租人已不能继续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了,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不仅有权主张承租人承担剩余未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部分的损失,还有权通过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残值来弥补自身的损失。  
出租人一旦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要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清算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租赁物价值确定的机制: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而并非直接引入评估机构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  
至于能否以租赁物实际市场变现价值作为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依据,即能否采取建议中所说的参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以“出卖的合理价格”为准确定标的物价值的做法。这涉及出租人能否自力取回租赁物并向第三人转卖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协商取回标的物。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关于实践中的机动车租赁市场中出现的机动车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问题。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所指“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在交易时,负有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处分租赁物权利的义务,租赁物已在法定的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的前提下,第三人未对租赁物的权属状况进行查询,不应认定为善意。但是在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主张可能发生在两种情形下:  
一是承租人与第三人发生机动车买卖的真实交易,由于机动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第三人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明知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与出租人所有权冲突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然开展相关的租赁业务,对此,法律并不能例外作出保护;  
二是承租人的债权人对承租人名下的租赁物申请强制执行,出租人以其系真实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实践中,出租人通常会通过办理抵押登记方式对租赁物设定抵押权。如果对租赁物办理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的,是能够对抗保全、执行措施的;如果对租赁物未办理融资租赁(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基于承租人的债权人的申请对租赁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出租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观点仅是我们初步的看法,供您参考。我们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遴选指导案例等方式发挥对下指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审判会议纪要出台以进一步完善裁判规则,在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司法解释。

针对融资租赁当前遇到的困境和危机
访沙泉老师探索应对方式

2022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是俄乌战争爆发引发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世界经济复苏受到冲击。二是国内疫情在多个省市散布式反弹,实体经济运行受到一定影响,稳增长压力加大。三是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先后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征求意见稿)》等多项规章制度,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进一步趋严。四是中央维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高强度管控,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问题化解。在这一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又有哪些新的机会值得把握?今天我们有幸请到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著名专家沙泉老师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答:因为这是第一问,因此有必要针对所有问题从这次监管的起因谈起。
首先我们要了解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实行强监管的动因,才能说如何应对和适应他们的监管,以及提出希望他们改进的,对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有利政策。
 笔者从业融资租赁37年,经历了融资租赁大行业三次重大的“三起三落”。业界第三次起飞应该是历届最疯狂的一次,随之第三次跌落也是业界史上最惨烈的一次,行业生存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2007年是融资租赁业第三次起飞的年份,到了2015年时业界到了业务“创新”到达了最疯狂、最不规范、最难控制的时刻。这个时间段,不仅是融资租赁行业,在对“普惠金融”的误读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鼓励下,所有“类金融”产业都是在那个大环境下发生突飞猛进,无序发展的。
 类金融产业的不规范操作,对中国正常的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当时最大的问题是直接或变相吸收个人资金的问题,P2P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也有份参与。虽然只是少数融资租赁公司违规经营,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效应,还是败坏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声誉。

1、人民银行发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陕西、北京等多地已出台相关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作出了一定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跨省经营难度提升或将成为大趋势。请问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君成租赁 06

05 君成租赁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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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当非金融系统在中国的金融体系外疯狂创新达到失控时,国家就对7+4地方类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AMC。还加上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机构)发出“整治”的号令。
监管部门先把这些企业划归“金融业”,然后就有充分的理由对这些产业进行金融强监管,直接干预不规范操作。
融资租赁业曾因为被甩在“金融”圈外而焦躁,又为成为“金融业”的一员沾沾自喜。诸不知在圈内比圈外更危险,一切自由创新都要被严格监管所卡死。
 在监管风暴的冲击下,有些7+4产业在所谓“强监管”下,要么转型要么消失。类金融企业疯狂吸收公众存款引起众怒,变相贷款规避监管,又让监管部门震怒。为维持国家金融稳定,对不法企业痛下杀手,遏制无规则创新的政策一步步地出台。融资租赁业被裹在这里,不死也得脱层皮。
 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西方对俄罗斯的金融制裁让监管部门看到对内金融维稳的重要性。他们会把金融监管放在第一位的,让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的转型,降到次要位置。因此,不管融资租赁业提出的意见是否合理,只要和金融监管相冲突,他们的监管手段不会轻易改变。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算是幸运的,至少还有一些租赁公司在正常经营,但还是有大多数企业依然感到:这次所谓的“强监管”,实质上就是对非金融机构产业的灭杀令。
 高层监管部门把类金融企业划归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按地域划分业务范围,主要起因都源于租赁企业把“信用销售的融资租赁”当成“类信贷”业务来看、来做。不管是提建议,还是谈问题,开口闭口都离不开信贷思维。
在这种情形下,业界再怎么说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企业,在监管部门,看就是一个打着融资租赁旗号的资金贩子。
为此监管部门把融资租赁当成“信贷金融”来管。不管是融资租赁企业还是金融租赁公司都是如此。乃至不管现在业界再说融资租赁对实体经济有多好,对产品的促销和投资作用有多大。监管部门不驳、不信、不理会。
他们甚至认为自己对融资租赁内涵的认识比从业人员了解的更多,看的更清。太多的企业脱离融资租赁本源,因此采取“矫枉过正”的做法,既减少了监管的难度,又提高了监管的有效性。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依然我行我素。但口头还说用监管促融资租赁业要回归本源,实际上只把它当类信贷企业实行金融强监管。
业界提出的其他问题和改进意见基本上没商量,只是没用“整顿”这个词,因为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用语。
融资租赁业虽然也整天喊着融资租赁要回归本源,但在实操上,80%的资产都是“以钱生钱”的回租资产,很少有“新增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租赁。尤其是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到监管部门禁止贷款的部门类信贷,造成金融监管失控。因此“强监管”重点就是对融资租赁业“类信贷”业务。
因为“类金融”企业不能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以防增加监管难度。因此,按“谁的孩子由谁管”的方式,由此地方金管局对金融机构系统外的金融企业按区域管理。
不管监管部门是否承认,这种“一刀切”的做法确实对融资租赁是不适合的。不管怎样,融资租赁一定要涉及物。虽然有些类信贷租赁的“物”很虚,但厂商租赁却是实实在在有物的存在。
真正的促进产品销售的租赁,按地域监管一是没必要,二是也管不了。实际上管金融的部门管不了贸易,要强行错位监管,既无效也管不到位。

针对当前出现的地域管理问题我以为可采用以下对策:
一是,应该由行业组织与监管部门协商,按租赁资产的性质质来决定是否采用地域管理方式进行监管。
对于促销型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应该取消地域管理,或按出租人地域管理,承租人和租赁物不限地域管理。理由是:买租赁物件的款项不限哪里来,设备从哪里买。否则就是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既对经济发展不利,也不符合国内外贸易的普遍规则。金融监管部门不懂贸易,很容易错位监管。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不是还贷款,不属于金融企业的放贷行为,不应归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也就没有按地方划区监管的道理。典型的做法就是:设备制造企业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他们的产品,从来不需要金融监管。
融资租赁销售和分期付款销售本质上没区别,只是增加了对物权的控制。实际上许多企业“以租代售”,就是分期付款的升级版或者说是融资租赁的降级版。
对于“以钱生钱”的类信贷回租业务(新增固定资产的回租除外),既对出租人实行区域管理,也对承租人和“租赁物”也实行区域管理,这样才能使融资租赁行业的运作逐渐回归本源,也让监管部门真正地有效监管,属于促使融资租赁业不得不回归本源的有效监管手段。
对于这类资产,会计、税收政策都按信贷处理,业界现在拿不出有力的论据来说服监管部门不实行分区监管。
二是,融资租赁业自己主动转型,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
对于租赁公司拥有多客户的承租企业,必要时可在出租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实现租赁业务“本地化”。因为租赁物件采购和安置地是无疆界的,购买物件资金也不受疆域限制(分期付款销售或账期销售)。本地化经营完全可以通过操作实现技术规避。
三是,有些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回租业务,做不了直租业务,这样的融资租赁企业将会逐渐被淘汰。
这是监管部门的真实态度,也是他们最容易操作、最有理由行动的监管。
现在许多租赁公司都筹不到资金,新增业务多处于停顿状态,此时跟监管部门讨论地区监管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遗留待处理的跨省资产又不能停。跨地域监管真正要落实到位,还有许多实际问题,不是发一二个文件就能解决的。

2、自2021年年底开始,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在国内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反复出现,一方面导致大量融资租赁公司被迫居家办公,业务开展受到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导致承租人租金偿付压力加大,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质量。请问在疫情持续反复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保证业务正常拓展?保持资产质量稳定?

│君成租赁 │08

07 君成租赁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THE INDUSTRY POLICY

汲水集

行业政策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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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成租赁 08

答:有关疫情期间如何正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难解的问题。疫情如同“海啸”,所到之处横扫一切,不是谁有什么本事就可以避开它。我们只能视之为“不可抗力”。
当前最紧要的问题是生存问题,不是发展问题。不管在家、在公司还是在现场办公,收回租金还是当前的主要工作。但要因疫情被封、被隔离,谁也没办法。尤其是封城,许多产业链都会因此断裂,经济下滑更是雪上加霜。这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全世界的问题。
在此形况下要实行转型开展融资租赁直租的现场业务,可能比较困难。这时只能说:此时是龙得盘着,是虎得卧着。但完全“躺平”也不行,企业为了生存还是需要采取一些对策。
首先要启动“不可抗力”应对程序。
通常对“不可抗力”的解释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要注意: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疫情对行业的影响纯属于不可抗力。不知当初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对不可抗力是怎样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按《民法典》执行。约定不符合《民法典》的,按《民法典》执行。具体情况怎样处理,还需要咨询融资租赁专业律师。
对于资金的流动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借款企业”,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按《借款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处理时,应注意金融领域有相关规定。
对于租赁服务而言,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应按《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
融资租赁又涉及到租赁物件买卖。出现不可抗力时应按租赁物件《购货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处理。
其次能利用网络来处理网上事务的尽量在网上办公。如:具备无纸化办公的企业可实行网络办公。现在的科技发展,许多事物都可以在手机上处理。
网络办公不仅是为了应对疫情,也是未来现代化办公的一个趋势。弹性办公将会成为常态,租赁公司必须在这方面抓紧适应、抓紧转型。
也可以利用封闭这段时间研究未来要开拓的租赁领域,研判承租人的经营情况和支付能力,以及应对方式。一旦疫情过后恢复行动自由时,该现场处理的事务还是需要在现场执行。
若承租人有租金拖欠,催租的事情也不能停,该发的法律文件要按时发,避免法律时效过期。
要在现阶段正常开展业务,会有许多障碍。
一是,近10年的发展,融资租赁业多是类信贷人才,真正能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人才凤毛麟角,要转型从回租转向开办直租业务几乎不可能;
二是,现在的市场变了,信用环境变了,企业发展时所需的设备融资,更多的希望从资本市场获得(既不需要还钱,还能再二级市场融资);
三是,当前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增多,加上信用征信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的使用,对通过控制物件处分权来控制承租人信用的融资租赁市场,容量越来越小;

四是,当前外部环境比较恶劣,受疫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世界格局的改变,产业结构随之而变。融资租赁传统的市场恐怕都要重新开拓;
五是,由于融资租赁被纳入强监管范围,出资人(融资租赁资金原始资金提供人)又回到过去“谈租色变”的局面。租赁公司再要靠借款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难度非常大。没有强势股东的支持,融资将会非常难,“无米之炊”的租赁业务基本上不能做;
六是,开办融资租赁专业化、产业划分要求特别高,既要有产业背景,又要又金融和贸易技巧,尤其是以此建立科学有效的风控体系和后处理机制的人才凤毛麟角。没有科学的管理软件,就不可能安全、顺利地开展业务;
七是,目前的租赁人才焦躁心较大,都愿意抄袭“短平快”的来钱业务,不愿意或者根本没能力开拓服务实体经济的租赁市场。
鉴于上述多种原因的存在,“如何保证业务正常拓展,保持资产质量稳定”通常很难做到。尤其是融资租赁纠纷案增多,官司败诉案增加,对行业的影响非常大。租赁公司想正常工作,可租赁资产不正常,树欲静而风不止,企业仍难以正常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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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21年以来,人民银行多次开闸防水,但所有资金渠道窄门紧闭,导致市场面资金充裕但难以流入实体经济。这种情况是否会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应对这一挑战?

答:央行开闸放水资金难以融入实体企业是个普遍现象,这不是融资租赁独有的问题。这些“实体企业”多是中小微企业或民营企业(大企业融资不难)。他们的存活期本来就短,加上信用不足,产业发展前景未来不明,若做直租的话,长期业务的融资租赁很难介入。
若做回租的话,他们又没什么可立即变现的资产可以用来回租。最后结果是:融资租赁服务实体企业,尤其是中小微实体企业多为“PPT”只停留在幻灯上。
因为融资租赁行业目前整体来看存在自身难保的问题,资金来源又遇阻,求生存比求发展更重要,目前真的顾不上服务中小微企业。
当然在租赁企业“疯狂创新”期间也有坚持租赁本源,走正路的企业。他们得到一些征信部门的征信支持规避客户风险,同时也得到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大规模地为服务中小微实体企业,甚至扩大到服务个人(消费品租赁)。
要说业界面临“挑战”,融资租赁首先要挑战自己。要彻底打破旧观念,建立新的创新机制和可持续发展的盈利能力。
来自外部的挑战就太多了。如:监管错位的挑战、环境变化的挑战、技术更新的挑战、产业转型的挑战、如何对人才进行培养,吸引他们驻留、不良资产处理的压力等,现在真的是困难比解决办法多,挑战比机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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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前租赁行业普遍存在业务模式单一、过度同质化竞争等问题,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谋求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请问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哪些竞争力才能脱颖而出?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进行转型?

答:所谓“业务模式单一”都单在“类信贷”业务上,因为这类客户多是受出资人青睐的承租人。出资人想放款,又怕违规放贷,融资租赁公司才有机会交易。真正的优质企业早被银行信贷做满了规模。因客户稀缺,因此租赁公司只能在“红海”里血拼。
在交易中租赁公司只起个中介作用,用别人钱挣大钱,大家都不愿意创新,都想抄袭别人,因此才会出现“热门领域过度同质化竞争”的问题。
随着监管的增严,出资人的断供,这类业务大幅萎缩,租赁公司被迫转型。但怎么转,都离不开回租思维,实际上很难转过来。但市场已经萎缩了,不转等死,转是找死。要想活,必须要跳出这个怪圈。
如果租赁公司只会做回租,那么能和别的租赁公司竞争的能力相比还要有这些:
一要看,公司是否有“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如果没有,或自有资源和别的公司比相同地方太多的企业,也很难参与红海竞争。
再要看,租赁公司所能掌控的承租人这个“客户群”,是否能让真正给租赁项目出资的金主看上。租赁公司是中介机构,金主们看的不是租赁公司的实力怎样,而是承租企业的实力怎样。没有他们青睐的客户,他们是不会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没资金就没业务。
还有一点就是有股东资源。股东实力强大,知名度高,且愿意给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或信用担保,还可以使用股东客用户资源。这样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的相对轻松。
这类租赁公司多是体制内的企业,客户也是体制内的客户。一般人插不上手,不会有太大的竞争,也没什么转型意愿。在百年大变局下的形势下,恐怕股东也不愿意养这样的租赁公司,这种轻松日子也不会太长了。
真正要转型,最重要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专业技能是否能适应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如何能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结合租赁物所在产业的特性,开创出“高收益,低风险”的租赁资产,然后找一些了解融资租赁产业特性,并愿意出资的企业竞标购买或转租租赁资产。
融资租赁企业转型最难的一点是在观念上转型。要把“以钱生钱”的经营思想真正对转为“靠承租人经营租赁物生钱”的观念。“以钱生钱”的做法正是监管部门强监管的打压重点,正在往死里治。观念不改,租赁公司不会有太好的未来。
还要说一点,时代变了,国内外经济环境变了,融资租赁回归本源的“本”也变了。我们可能把注意力都集中在监管和融资租赁业本身,可掐死融资租赁业的不一定是金融监管部门,而是与租赁公司看似毫无关系的经济环境、法治环境和新兴产业。
过去企业找我们都是让我们讲融资租赁为何物,如何干,怎样干。实际上我们讲的内容,多数企业基本上没用上。他们在实践中把精力都用在“短平快”,“挣快钱”,“打擦边球”上,对其他一切都不屑一顾。浮躁改变的融资租赁的本来面目,也引来了强监管。
现在再让我们讲融资租赁该如何转型,因为一切都变了,再也没有专一样本可学。融资租赁经营好的企业变得越来越专业,越来越单一,知识和技术含量越来越多。要想抄袭和模仿几乎不可能。
企业只能挖掘自身潜力,开发自己独特的经营模式。所有这些既离不开融资租赁本源,又不是集中在融资租赁这个点上。行业已经不再是“就租赁谈租赁”时代了。

我这里介绍几个有特点租赁企业的做法供参考:
一是,没有承租人,创造承租人也要上租赁的模式。
他们运作的融资租赁,租赁在产业链上的交易只是一个过程,没有一个把租赁当主业,可一切又围着租赁转。典型案例都是他们自己设立承租企业,租赁公司把设备租给承租人,让后通过资产管理,全产业链统管、通吃。如:运输车队的车辆租赁;盾构机服务的盾构机租赁等。
还有一些企业他们把租赁做的完全不像租赁了。为此他们问我做的是不是租赁。通过对他们操作内涵的分析,我告诉他们做的就是融资租赁。只不过他们没感受罢了。现代租赁真的发展到我们都快不认识的地步。
二是靠背景资源的租赁。如:产业园的租赁,通过上级资源,把园内优质企业都发展成自己的承租人;厂商租赁,主要为股东产品实行信用销售的租赁。
三是靠科技,靠网络。有家租赁公司与征信公司合作,专做中小微企业甚至个人消费租赁。他们通过大数据分析客户群,客户支付租金能力,分析可持续发展方向。他们的租赁标的还是物,但服务对象全变了,不在限于企业。
这里看,打死融资租赁的是网络大数据,是征信机制,是拓展的融资手段,而不是靠“通过出租人控制物权,降低对承租人信用”的“租赁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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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中央出台多个文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服务中小微企业也是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和专业化发展的方向之一。但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高度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难以控制。这也导致许多尝试拓展中小微企业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最终铩羽而归。请问沙泉老师您认为融资租赁公司该如何开展中小微企业业务?

答:“中小微企业”产业门类繁多。融资租赁最讲究是服务于适合开办融资租赁产业的企业。服务这些企业要具有开办融资租赁的适用性。不是全产业都适合用租赁服务。如:租赁物件必须要能生产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借鸡下蛋);租赁物件生产的产品有市场(卖蛋买鸡);产品的收入完全能覆盖应付租金;承租人诚信真实;出租人特别熟悉这个产业(专业化经营);租赁债权和物权有退出机制等。这个领域不像信贷那样,只要能还钱就做。融资租赁适应性以外的企业,都不适合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有关融资租赁进入产业的选择问题既简单,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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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条件,如:厂商租赁,融资租赁信用销售的方式之一,只要利用股东设备资源,寻找设备用户,提供信用销售就可以做了。
集团企业内部租赁。租赁公司做自己集团公司的生意。虽然可能会有关联交易的问题,但发展到中小微企业项目时,已经是和它的孙子、重孙子甚至是产业链合作公司的企业了。
所列这些其实有一个相同的条件,就是“资源”。我们现在看到比较成功的企业都是有背景资源的。
没有资源的租赁公司无法经营,有资源的企业母公司不给租赁公司用,也无法经营的好。有资源,又给租赁公司用,租赁公司却不会用,不能用,同样做不起来。
中小微企业租赁做起来比较复杂的原因主要有:
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所在产业不熟悉,认为他们的操作套路太多,利益链太长且不愿意让租赁公司介入分羹。怕在交易中被坑、被骗。租赁公司的资源通常都涉及不到他们。这种情况下,口号还是别喊了。
国家正在进行产业转型,下列中小微企业都不能触碰:低端产业过度饱和,处于淘汰阶段的产业不能碰;租赁公司不熟悉的产业不能碰;高精尖新企业产品技术更新快,前景发展不明,不适合物件退出的企业也不能碰。
租赁公司只能选适合开办融资租赁的产业,能利用自己的资源或整合社会资源的中小微企业才能介入其中。
还有一类中小微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企业,并给与了一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如:给这类企业融资:提取“坏账准备金”比例。最高可达100%。不过这可能影响企业的利润。若是暴利股东,合并报表时才可以冲减坏账。否则这个领域业务范围很窄。
国家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必须是真金白银的支持。国家若只给政策不给钱,租赁公司依然不可操作。中国在国际上的给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提供出口信贷时,通常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提供国家的政策性保险。当用款国无力偿还时,要么国家直接给减免,要么通过信用保险公司保险理赔。实际上是项目出问题时由国家买单。
中信保曾经探索过给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政策性信用保险。若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中小微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信用保险,租赁公司做这样的项目是没有问题的。国家若没有这个支持力度,融资租赁靠自己的实力是无法从事这个领域的服务。如:国家对芯片制造企业不计损失地投资,不如通过在这个领域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做个中介审查和服务管理。租赁公司也不能干等这个政策的到来,还是应该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得到国家信用保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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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了前面几个方面,沙泉老师您认为现在融资租赁公司还面临哪些挑战?又具有哪些机遇?

答:融资租赁公司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解决生存问题。现在是治理整顿期,要清醒地看到自己在这个领域的位置。大浪淘沙期,自己是要被淘汰的企业,还是有可能被淘汰的企业,或是整顿后生存更好的企业。不同企业受到的挑战是不同的。能经得起监管部门强监管的挑战才能谈机遇。
最大的挑战就是市场挑战,它有可能决定融资租赁业的生死。当前疫情和俄乌战争不仅对世界,对中国经济的破坏力极大。世界格局变了,市场挑战和机遇也会随之变化。
特别是美国全方位打压中国经济,原来融资租赁“走出去”的机会少了,一些一带一路项目被破坏了。更多出路还要在国内“统一市场”的内循环里寻找机遇。
按照现在的形势,美国都在武器援助方面对乌克兰搞“租借法案”了,不说中俄版的“租借法案”,中国的“军民融合租赁”应该正和时宜。可是在美国制裁的大棒打压下,许多产业都不敢触及或正面宣传自己。
租赁企业都想开拓新的领域,但高污染、产能过度饱和、即将淘汰的产业的产业也不能碰。
有些产业领域是我们曾做多、做烂的产业。如:飞机租赁、船舶租赁。虽然前景继续光明,但现在麻烦不断。医疗设备租赁因为政策限制,基本上不用想了。
新基建(主要包括5G基站建设、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七大领域,涉及诸多产业链)里的设备融资,是值得业界开发的蓝色海洋。
虽然我们的大国重工、重器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基础工业依然落后。扶持有技术专业特长的中小微企业,是一个值得融资租赁公司尝试了领域。
如:光刻机涉及5个万个零部件,每个零部件都有极高的精度和纯度要求,生产这些零件的企业也成千上万。租赁公司仅扶持这些零配件生产企业的娇娇者,就会有广阔的设备租赁市场。国家为发展这个领域不惜大笔投资、大冒风险、不怕失败,租赁公司何不在芯片领域开发低风险或无风险租赁呢?
我国的基础工业提高了,才能地在高科技领域不受外人制约。租赁业服务这类企业,才会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租赁公司在结构设计中,可以把这些政策好处融合在租赁资产结构设计中,以降低租赁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要进入新兴市场,仅靠企业单打独斗还是不行的,还是需要专家学者,行业组织,多次举办产业企业见面会,交流会。会上要相互告知我是谁,我能为你做什么,你需要什么,我怎样才能为你服务。
除此以外,还要有媒体做广泛的宣传和铺垫,还要找到有“敢吃螃蟹”的第一人和能帮助企业合作成功的“月老(整合资源能力的人)”。
最后说一点是:为摆脱产能过剩的局面,现在的经济社会都在追求创新来改变自己。可在自己的领域里创新乏力多看不清自己的实力。遇到这种情况多采用脑洞大开的“混搭”方式奇思怪想,创造出“羊毛出在狗身上,由猪买单”的奇葩景象。
当今融资租赁业里由许多企业都有这样的成功案例。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再在自己的小圈子里转,不能再就租赁论租赁了。而是结合自有资源、社会资源,结合产业上下游服务,科学地排列组合各种资源。
租赁结构设计时,把租赁的风险降到最小,把收益提到最高,让每个合作者都能共赢。大家不是“多劳多得”地分配,也不是谁出钱谁多得的分配方式。而是谁承担风险大,谁获利多的服务理念。
融资租赁做好了,实质上就是优秀的资本运作。只要从事新增固定资产的租赁,相信国家会支持,监管会通融,企业会得益,产业会升级,社会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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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次强监管,对融资租赁的前景总结起来有这样几点:
融资租赁的金融不再有“国家主权信用和发钞银行担保”的光环,替代的是更严格监管,大范围淘汰不合规的企业。
融资租赁的神话已经破碎,把融资租赁牌照当商品买卖的时代已经过去。
 融资租赁业“万能”、“模糊”的时代已经过去,融资租赁的统计数据逐渐准确可靠有依据。空壳公司将被清空,不务正业的企业、挂羊头卖狗肉的企业会被淘汰出局。变相吸收个人存款的企业将被惩治。
考虑到租赁资产存量存在巨额债权债务连环影响的因素,为保金融稳定,经营不善融资租赁企业不会一下消亡,但死缓是可能的。因为业界形象受损,经营难度增大,企业重组机会少,破产可能性增大。
融资租赁业想说转型不容易,回归本源更加难。类信贷的回租还会继续成为业界主流业务。对于没有人才和资源的企业,不转型是等死,转型是找死。条件允许的话,不如趁早撤出这个产业转行干别的。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创新不会停止,租赁+资源+科技的组合,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业务同质化会向个性化转变。租赁模式会随企业的人才和资源的不同而不同。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前景就是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服务将中国变成“制造业强国”的制造业,这才是真正地回归融资租赁本源。
我曾预测融资租赁是小众产业,万家企业经过整顿能剩下2000家左右。现在看,就算大家都做直租业务,能保留200家就算不错了。但有许多优秀的企业存在,融资租赁业绝不会因此消失。
融资租赁企业数量的多少未来取决于行业对服务制造业的渗透率。厂商租赁应成为融资租赁的主力军。厂商用融资租赁投资生产设备,用融资租赁销售自己的设备产品将称为融资租赁资产的主流。届时“类分期付款”的融资租赁还需要监管吗?
最后希望疫情赶快过去,希望战争赶快结束、希望融资租赁业不要再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老路。希望大变局给租赁行业带来新机。
融资租赁发展41年,依然没离开那句“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老话。

内河船舶融资租赁的市场机会与风险分析

摘要

一、内河运输发展现状及船舶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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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船舶融资租赁一直在运输公司的融资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而相较于沿海远洋运输和海洋运输,内河运输市场较稳定,船舶造价也相对较小,对于初入此行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内河船舶是比较合适的标的物。当然,船舶融资租赁因受《海商法》约束,本身也具有其难点和法律风险。
我国内河水运资源丰富,形成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和18条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简称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的布局,为内河航运和集装箱船舶融资租赁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条件。船舶融资租赁可减轻船东前期资金投入或盘活资产;对出租人来说,相比较于海运市场,内河航运市场整体经营环境更为稳定,更易于预测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经营稳定性、业绩可持续性等,更易把握租金第一还款来源。

(一)内河运输及内河船舶发展现状
水运被认为是最清洁、最安全、最具成本效益的内陆运输方式,单位成本远低于公路、铁路和航空等运输方式,好的航道可作为大型和大宗长途货运的主要承担者。当前国家交通部提出“陆改水”的战略规划,积极引导公路运输转向水路、铁路等,出台相应的运输结构调整补助政策,推动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 文章文章来源:现代租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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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末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7万公里,比上年末增加387公里。分等级来看,我国高等级航道占比相对较低,航道等级有待提升;分水系来看,长江水系河通航里程占全国内河通航里程50%以上,长江流域也是内河水运最繁忙的地区。珠江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网络中的重要性排名第二,但通航里程排名第三。
2020年末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2.68万艘,净载重量27,060.16万吨,增长5.4%;集装箱箱位293.03万标准箱,增长30.9%。
从构成来看,相比沿海和远洋运输船舶,内河运输船舶数量远远大于前两者,但集装箱箱位却远不如。另外,中国内河船舶船型杂乱,机型复杂,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散货船、驳船和集装箱船等,而标准化的集装箱数量占比又非常少,不利于提高航道、船闸等基础设施的利用率。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目前我国内河航运集装化率相对较低,内河船舶的标准化率急需提高。而内河集装箱船舶是非常合适的融资租赁标的物。一方面内河集装箱船相对海船投入小,且市场稳定、标的物的本身盈利能力好把握,特别是对资金实力欠缺或者刚进入船舶租赁行业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是不错的业务选择方向;另一方面,内河中其他类型的船舶如散货船等,船舶本身盈利能力较低,船东一般是经营能力较弱的个体户或小民企,而集装箱船舶运营效率更高,船东一般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对租金的按时偿还起到一定保障。且集装箱船舶本身标准化程度更高,作为租赁标的物,即使未来出现风险,标的物的处置也比较方便。
(二)现有船舶融资租赁模式
船舶融资租赁不同于一般的光船租赁、期租等船舶租赁,它本质上仍是一种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模式不同反映着不同的经济需求,传统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和杠杆租赁等四种。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最典型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具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择,向船舶供应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再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利用船舶营运获取收益,按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直租通常适用于资金规模比较雄厚的租赁公司,因为船舶造价一般较大,特别是大船型的海船。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最能体现“融资”的特点,一般是承租人需要资金周转时发生的融资行为。它具体是指承租人先与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已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船舶租回继续经营的模式。在此种情况下,船舶的承租人与出卖人合为一体,承租人的日常经营不受影响,又可加速资金周转。目前国内有较多的船运公司选择此模式进行融资,补充日常营运资金。
3.转租赁
转租赁是融资租赁公司先从原始出租人处先租入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再将船舶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船舶所有权仍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并非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由于这种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中间经过了转租,更常见于承租人需要某种国外只租不卖的船型时,且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复杂,一般实务中并不常见。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所指定船舶的资金来源并非全部为自有资金,而是以自有出资为杠杆,将船舶所有权或者未来租金收益权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筹集资金,支付船舶购买价款,最后将标的船舶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的模式。这种模式加大了出租人的杠杆,有益于扩大其业务规模,在我国船舶融资租赁模式中较常见。
另外,我国于2009年引入了一种新型的船舶融资租赁spv(特殊目的机构)模式,一般操作为承租人选定船舶和船厂后与出租人签订spv模式的租赁合同,然后出租人按照约定设立spv。spv仅负责船舶的购买、收取租金以及后续有关船舶租赁的业务。租赁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属于spv,租赁期结束后,spv即解散。但这种模式仍面临较多法律问题,如spv实体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船舶优先权、所有权登记等spv实体及租赁公司法律责任的影响等,导致目前该模式并不常被使用。

二、内河船舶融资租赁新发展方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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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气候问题成为全球热门话题,减少碳排放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趋势,我国也确立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目前我国内河运输主体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一船一公司”“夫妻店”各自经营仍是这个行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运输效率相对低下。且传统内河船舶使用柴油机提供动力,对环境污染较大,尤其是内河运输基本在内陆甚至城市当中,环境影响力更大。近年来《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一系列政策及措施陆续出台,持续推动行业升级良性发展。全国多地均继续加强落实和推进内河集装箱船舶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上海市和苏州市政府今年分别印发《上海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江苏省“十四五”绿色交通发展规划》,均提出了船舶绿色化、清洁化和新能源化,逐步替换现有船舶为新能源船舶。江苏省的规划中还直接指出要建造应用新型标准集装箱船舶,加强河海直达船型研发推广,推进120TEU和200TEU等河海直达船型研发应用。
从以上陆续出台的政策可归纳出几个方向:1、“陆”改“水”,减少集卡对城市交通的压力;2、“散”改“集”,提高行业标准化率和运力;3、江(河)海联运,减少中间的驳运环节,节省运输等待时间,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开展多式联运;4、新能源动力的应用,倡导绿色能源应用,节能环保;5、智能化的运用,节省人力成本,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可见,从国家政策方向来看,内河新能源集装箱船舶具备较大的发展前景,如果融资租赁公司能抓住这一发展机遇,在内河新能源集装箱船舶方向做好布局工作,有可能将会成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从可行性角度出发,相比较远洋运输的长距离与复杂环境,内河运输在技术上更容易实现新能源、绿色化。一般新能源动力包括LNG动力、锂电动力和氢燃料动力等。虽然目前新能源船舶的应用仍在起步阶段,但已经有新能源公务船与旅游船的投入使用,相信新能源集装箱船舶在不久之后也会大规模研发使用,投入市场化应用。

三、船舶融资租赁实务难点及法律风险

(一)船舶融资租赁实务难点
虽然内河航运市场没有像海运那样受到外界政治、经济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影响大,但船舶作为标的物,因其本身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在实务存在特殊的痛难点。
1、船舶所有权及登记问题
船舶建造完成后,租赁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毋庸置疑,也是租金偿还的重要保障,当然实务中也存在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为规避登记相关手续费或外资比例等问题,将船舶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这样就存在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但在建造期间船舶所有权如何归属及划分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在建船舶一般认为是建造船舶已处于龙骨安放或相似建造阶段。出租人可自行约定建造期间是否拥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即可约定建设期间船舶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船厂、两方共享所有权。几种方式各有利弊,如在建期间由船厂享有所有权,当船厂因为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法履约船舶建造合同时,出租人无法作为船舶所有人主张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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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选择双方共享所有权,双方需分批次对所有权份额进行界定,不断进行对账和物料清点,且出租人一般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也很难较好地做出核对与界定。一般实务中建议如出租人选择在船舶建造期间享有所有权,为规避船舶建造周期长、投入大等不确定风险,建议在建造合同中明确约定,如船厂无法履行船舶建造合同,应当尽快退还所有预付的船价及利息或者由船厂出具相应的还款保证。此外还可在建造中船舶上设定抵押权或通过保险等方式,保证出租人合法权益。但需注意的是,实务中可能存在某些情况导致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登记难以办理。
2、对船舶及承租人的监控不够
目前国内的船舶融资租赁常用做法是通过光船租赁等方式实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或建造船舶后,将船舶的所有权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然后以光船租赁等方式将船舶交付承租人使用,船舶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船舶在水上航行虽然带有GPS,出租人可了解到船舶所在位置,但出租人几乎难以了解船舶本身的实际状况以及船舶营运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到到位的监控,导致出租人无法真正掌握与船舶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及时防范可能发生的船舶风险。建议出租人做好租后管理工作,深入产业链,加强与承租人的沟通与联系。同时,加强与政府、行业内企业的通力合作,推动整个航运产业链中的信息互通,做到产业链中企业的上下游数据、各部门之间数据、以及人与设备的数据共享。在5G、大数据、云服务技术的支持下,推进产业协调机制,加强对船舶及承租企业的监控。
3、融资租赁从业人员行业知识欠缺问题
船舶行业属于综合性行业,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也较多。而国内的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虽精通金融专业知识,但与船舶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不密切,对船舶产业链中的船厂、船东、货代以及船级社、交通部门等监管机构相关主体了解甚少,从业人员的船舶行业专业水平欠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难以深入航运产业链,分析业务风险所在,无法就船舶行业的特点进行深入、有针对性的尽职调查,只能依据一般企业的特点以及过往经验进行评估,从而增加了在船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因认知不够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因此考虑到船舶融资租赁专业性和特殊性,建议在洽谈业务初始、起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并履行合同等各个阶段,应当有海事法方面专业的律师全程参与,为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相关专业问题、合同履行各环节等提供法律保障,进行法律风险把控。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殊法律风险
1、船舶优先权的风险
船舶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具特殊性,对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出租人因享有船舶所有权,需承担相应的风险。船舶优先权具体是指以船舶为标的物,以担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使债权人可以就变卖所有价款依法定程序有限受偿的权利。我国《海商法》第22条详细列出了5种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虽与《民典法》第749条“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相互矛盾,但在法律存在竞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船舶优先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租人对船舶的处分,从而并会降低船舶价值,并且船舶优先权不会因为出租人与承租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发生变化。且因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致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该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不需公示。可见船舶优先权对出租人来言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如何降低这一特殊风险成为需关注的重要问题。出租人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约定出租人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时,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此外可通过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来规避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的赔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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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碰撞及打捞等风险
在船舶运营过程,发生油污、碰撞甚至打捞的风险均可能发生,而《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打捞沉船管理办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均船舶所有人列为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为了减轻出租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出租人应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出租人,保费由承租人来承担。此外,融资租赁出租人还可能面临船舶发生碰撞、沉船打捞而产生的赔偿风险。作为船舶实际使用人的承租人,对沉船碰撞及打捞负有责任,但承租人一旦逃避或不作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基于航道安全、环境等因素,海事等部门将介入,要求船舶所有人及出租人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出租人在租赁期间要对船舶碰撞、沉船等相关风险要有明确的认识,与承租人保持密切沟通,对于船舶安全运营管理方面应当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积极投保相关船舶责任保险。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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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延凯:开展融资租赁——
服务生态优先,促进绿色发展

习近平在参加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我们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
●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
●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基本方略。
●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大理念。
●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大攻坚战。
“四个一”
●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把握。
●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地位。
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既是改善环境民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什么是绿色金融?

根据功能定位的监管思路,绿色金融是指通过包括贷款、私募基金、发债、发行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将社会资金引导到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包括要素市场建设在内的一些制度性按排。
投资的重点:是具有较强商业性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其优先领域,包括石油,天气,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源,大力开展废物回收、废物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海绵城市、退耕还林,绿化造林,转变农林牧副鱼生产经营方式,积极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传统能源能效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保障食品安全。
2014年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9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首次阐述了新常态的九大特征——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从资源环境约束看,过去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空间相对较大,2014以后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必须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待,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
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绿色金融让生态文明,天人合一,社会和谐,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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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金融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完善
2016年8月31日,由人民银行牵头,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构建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碳金融等各个领域的绿色金融体系,我国成为全球首个提出系统性绿色金融政策框架的国家。
2017年7月5日,人民银行牵头印发《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和成果进度,力争将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各项目标要求落实到位。
(二)绿色债券政策法规和市场机制建设日益健全,市场规模和交易主体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包含绿色金融债、绿色企业债、绿色公司债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在内的较为成熟的绿色债券市场体系,2016年在境内外市场共发行贴标绿色债券2300亿元人民币,占全球绿债发行量的39%,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有力支持了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融资需求。此外,绿色ABS、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绿色指数等创新型产品不断涌现,绿色认证和评级等中介服务体系日益完善。
(三)各部门高度重视,《分工方案》落实取得积极进展
2018年3月20日,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主持召开《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分工方案》,充分肯定了各部门落实《分工方案》取得的成效,并就进一步落实《分工方案》提出要求。
(四)优惠税收政策的助力
财政部几年来对绿色产业和绿色金融服务在资源税,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方面制定了免、减、抵的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也开始颁布实施。

二、国家有哪些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

三、绿色融资租赁的发展前景

美国保尔森研究所副主席德博拉·莱尔曾撰写文章指出:中国的绿色金融模式表明,拯救地球也可以成为一项精明的投资。
事实证明,绿色投资既是一件好事,也是一桩好买卖。中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绿色金融市场之一,它正证明投资可持续发展不仅对拯救地球很重要,而且能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我国将污染防治列为三大攻坚战之一,目的是利用市场机制再加上政府政策——以及一些政府融资——促进绿色增长和更好的环境保护。
中国现在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所,一旦全面启动,预计将确定全球的碳价格。与此同时,中国的碳交易试点继续运行并提供定价趋势,帮助向全国碳市场提供信息。
中国更宏伟的目标是帮助参加“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建立国内碳交易所,并允许它们在中国的全国交易所进行交易来打造规模经济。中国已经开始与东南亚和中东国家进行磋商,支持它们发展与中国的碳交易所相连的国内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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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自身的规模和范围,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在制定碳交易标准方面拥有极大的影响力,这反过来将使它能够为这一领域的交易建立创新的融资机制。
中国还在加快发行绿色债券,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满足全球对绿色增长的需求。到2018年,中国已累计发行近31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位列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因此,对这些债券进行评级的绿色指数应运而生,其中包括标准普尔,该公司刚刚获准成为首家对中国国内债券进行评级的外国公司。这些机会也引起了私募基金的注意。如今,中国有500多家绿色私募基金,市场正在迅速发展。
中国正在促进国内基金的发展,但也在探索建立其他双边基金,包括与非洲的基金,以利用中国迅速增长的环境产品、服务和技术市场。
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全球领导者,中国正把可持续发展放到网上。金融科技公司能够利用其在线平台支持和促进可持续的行为,这种做法将带来商业机会,而且这是在资本市场上释放更大绿色金融潜力的关键一步。
过去5年,中国在全球打造了最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绿色金融市场。它正在利用金融系统和市场机制的框架来促进和资助可持续发展,并改变消费模式,促使人们选择更绿色的产品。其他国家在考虑它们的经济增长和发展计划时,在如何促进绿色发展的同时成功刺激经济增长方面,可以从中国身上学到很多东西。

四、融资租赁业新时代的新使命新担当

做出绿色融资租赁的特色,服务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明晰功能定位,交易合法合规
在由主体监管向交易主体的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和不同的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型中,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替代融资。正如屠光绍所说:融资租赁是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投资的生息资产。
显然,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定位与银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交易行为的会计处理,税收适用也不完全相同。
融资租赁的基础交易结构是三方两个合同,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如加上给金租或商租提供资金的银行,为租金偿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或厂商为承租人的租金偿还提供的租金回购担保或等额资产置换,即可形成一个五方五合同同时生效的投融资结构金融服务(t+0同时生效的结构化金融产品)。融资租赁公司做为一个资源配置平台,通过这种交易结构,发挥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达到经营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互利共赢,服务实体的经营宗旨。
出售回租业务的法律保障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基于物权法三权平等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资产所有人设置的一个有条件生效的担保物权(民法专家梁慧星语)也可视为资产所有人设置的“占有改定”, (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语) 即转让占有使用权的资产投资契约。同样是对一个确定资产权益的投资行为。
银行贷款业务是基于企业信用,资产抵押为保障(优先受偿)的信用杠杆。门坎高,抵押率低。银行与金租或商口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平台(抵押贷款外包服务平台)。不论会计准则是否将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计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都不能改变融资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的法律属性。合理运用融资租赁资产支持杠杆,即可以有效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支持环保企业的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可促进银行由靠存贷差生存发展向理财和资管银行转型。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很多企业在设备购置的融资决策中,往往习惯于根据融资成本的高低这一简单因素做出比较。在我国出租人的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向银行借款,租赁公司要获取利差收益,租赁费率一般要高于贷款利率。承租企业会把租赁视同为“高利贷”,作为一种不得已的融资决策。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成本或收益是利率的会计功能;风险定价,资金占用定价,货币供求定价是利率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
从事绿色融资租赁服务的出租人市场功能位要清晰,满足从事节能减排的不同类型客户及资金提供方的真实需求,主动为客户提供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税收筹划。务交易行为要规范理性,交易的商业模式合法,合规,合理。走专业化,区域化服务的道路。
金租或不同类型的内外资的融资租赁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管之间的合作创新,以及绿色债券发行常态化,证券市场备案制,区域或专业化的应收账款交易市场及二手设备市场,碳交易(环交易)等要素市场的完善,绿色融资租赁一定能为不同类型的节能减排环保企业或项目(PPP)提供独具特色的投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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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融资租赁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不再试点,与外资租赁同等准入门槛正常备案注册。金融机构即将对外资全面开放,试点已十四年了,还要试点到何时?
(二)为保障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或购买商租融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安全,提高商租的抗风险能力应当给予其与金租一样的税前提取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三)明确规定非增值税纳税人(政府采购,非盈利机构或政府批准的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作为承租人通过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或金租及商租采取委托承租人代购,金租或商租赁可适用增值税税负超出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承租人可根据1994财税字26号文的规定,取得应税货物增值税发票。
(四)当承租人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时,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委托承租人购买,承租人直接取得货物的进项税票。出租方提供的仅是资金融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货物的应税行为,应适用现代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按差额缴纳增值税。
(五)凡是依法设立的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均可自主利用外资,打通境外发债,跨境配置资源的通道。鼓励有产业背景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走出去,实现市场战略全球化,产业布局国际化,促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支持一路一带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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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挥自贸区优势服务一带一路
大力发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是推进落实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开展出租人和承租分别在承租人所在国海关两边的所谓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在任何一个税制成熟的国家几乎都做不成,因为出租人在境外,不是承租人所在国的居民企业,一般都会征收租金所得10—20%预提税,交易成本实在太高。在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主要有如下四种模式:
(1)充分利用自贸区政策。在自贸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进口设备或配件的市场定位是国内市场,可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或对保税区进口屯货出售回租变现(允许提前还租)。根据关内企业生产流程的需求,还租提货,过关纳税(关税、增值税),合理利用自贸区的保税政策。
如果设备或配件市场定位是国外市场,则企业可在保税区内设总装配厂,国外采购设备及部件因为入区没入关,则进口保税,转口无税,国内企业提供的部件或零配件则可及时出口退税。
(2)可以让国内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和其国内投资股东企业联合承租,境内企业还租,境外企业使用。
(3)也可采取境内母公司承租还租,同意让其境外投资的子公司使用。
(4)境内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外依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采购设备,跨境一般贸易不倾销,采取灵活的租赁服务,扩大市场份额,可以有效应对所在国的反倾销。若与当地的居民企业再设立合资或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及生产加工企业, 与当地政府及合作伙伴实现“五通”,“三同”,“两绿”。即:
“五通”就是“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五通”是统一体、缺一不可。
“三同”就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三者也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互利共赢。
“两绿”就是绿色生产经营理念,绿色金融服务。
如果我们所有境外投资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所有具体项目都采取共商、共建、共享,共进的原则,并坚持不懈的做下去,就一定可以有效服务和推进落实“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为完善全球治理结构,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取得辉煌成绩。
(七) 进一步完善广东要素市场建设
广东省应学习借鉴香港的成熟的要素市场建设运营的成功经验,鼓励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融资租赁,保理公司,采供链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交易平台。
要求并推动所有实体企业和公共服务体系在建设和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鼓励引导企业完善包括保护自然生态的产业链,善于在产业链条中做好税收筹划,设计商业模式(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或有租金支付方式),合理配置应企业经营链条中税资源和扣税资源。
要充分发挥广东省环交所的作用,拉动社会资金,加速资产流转,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结构调整,用资产变现的差异化倒逼信贷利率市场化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

(八)在金融机构即将对外全面开放的同时,对内向民营投资机构全面开放亦应是国家战略决策的题中之意
在2016年国家相关部门就责成全国工商联在中民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各省民营企业设立民营金融投资机构。据悉很多省份已经行动起来,例如: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冀投,山西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中晋投等。设立融资租赁,金租都是这些民营投资机构投资的必选投向之一!不知广东工商联是否也组建了中粤投?
拉动民营企业进入相应的政协相关机构,是让民营企业家在体制内有发言权,建议权,表决权,增强制度自信的重要举措,更好地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绿色金融,服务国家建设发展粤港澳大湾区战略!
(九) 民营金融机构的设立,无疑会对国有金融企业的混改提高巨大商机和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民营企业的活力,创新力以及央企的行业和区域性风险控制力。现在以往不倒的国企已经改成有限责任公司,为国企改制做出了铺垫,除了上市,国企混改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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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管体系下融资租赁之租赁物适格性探讨

租赁物作为连接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和基础,其适格性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成立至关重要,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管规定,如何看待这些新型的租赁物在业内尚未达成共识。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项目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特别关注租赁物适格性。本文根据《民法典》及其他现行的监管政策并结合司法判例,探讨租赁物适格性的标准及判断,以期助益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融资租赁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初期主要以大型机械设备为主,后来逐渐发展到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设备。融资租赁因具有“融资”与“融物”结合的双重属性,且具备期限长,资金用途灵活等特点,能够有效帮助承租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存量资产。以笔者所在的能源行业为例,融资租赁业务基于项目未来现金流进行回款,与期限长、规模大的光伏、风电等项目具有天然的契合度,可以很好地解决项目融资需求,随着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已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新能源领域。

一、引言

3. 价值公允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如租赁物不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则意味着租赁物实际无法发挥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缺乏“融物”特征,与融资租赁交易的交易本质相背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应对租赁物的价值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结合租赁物的账面价值、折旧等情况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来避免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租金债权出现较大偏离。
4. 有使用/收益价值
2013年商务部下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应为能发挥经济功能,并能产生持续经济效益的财产。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应注意加强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并未沿用此规定。笔者认为,对《暂行办法》中的“能够产生收益”应做扩大解释,并不是单指将租赁物作为生产工具、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应扩张至租赁物本身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及租赁物可供使用的属性。如厂房等资产,即使未直接用于生产,但仍可服务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其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时,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也是持有、使用租赁物,其次,企业也可通过变卖、折价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故也应属于“能够产生收益”的范畴。
(二)司法视角下的租赁物适格性要求
当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立法,结合当前各地司法实践,融资租赁物一般还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可流通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有之义。租赁物除需具备事实上的可流通性,还须为法律上的可流通之物,即租赁物不得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持有、流通、交易的物,如毒品、枪支等,如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融物”功能丧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基础亦将丧失。不仅法律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引致相应的刑责。
2.可特定化
融资租赁的“融物”属性意味着租赁物应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真实存在且特定化。一方面,如租赁物本身并不存在,交易各方之间仅有资金往来,则显然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标的物应当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且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如在(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37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租赁物为“一批机械设备”,且出租人未能提供其他能将标的物特定化的证据。因租赁物不能特定,法院对出租人主张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若租赁物不具体特定,难以与其他物进行区分,则无法发挥担保租金债权的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3. 非消耗物
消耗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之物。如果租赁物为消耗物,随着承租人的使用,租赁物将消耗殆尽,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得到保障,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融资租赁无物的“物”,除具备使用价值外还需具备担保属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消耗物不具备能够长期使用的功能和价值,不符合《暂行办法》中关于租赁物应当属于固定资产的要求,较难被认定为租赁物。如天津高院《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规定“以易耗物、消耗品等为租赁物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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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租赁物适格性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和监管层面
虽然2018年融资租赁行业实现了统一监管,但是尚无统一立法。
当前,包括上海、江苏、山东、福建等地在内的绝大多数地区的融资租赁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均参照上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部分地区规定对租赁物还进行了列举和细化规定。笔者认为,从法律和监管层面看,适格租赁物一般需符合以下特征:
1. 权属清晰
权属清晰是指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出租人(或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处分权,租赁物上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影响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情形。在完整的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会发生两次以上的转移,所有权自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租赁物权属清晰是所有权转移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权属不清晰的租赁物并不必然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可能影响出租人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租赁物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在考虑租赁物准入的时候,应当严格审查租赁物的权属资料,并从公开渠道审查标的物是否已被抵押、扣押或查封,做到审慎经营。
  2. 真实存在
真实存在是指租赁物实体上存在,不能是虚拟物品,更不能是虚构物品。租赁物真实存在,要求出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材料可以指向直接的、明确的租赁物,仅仅存在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并不是租赁物真实存在的直接有力证据,这也是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要开展现场尽调的原因。《民法典》第737条也明确了虚构租赁物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在能源领域如光伏、风电项目中,通过现场尽调可以核对光伏组件、风机等租赁物的品牌、型号、数量、坐落位置等,确认租赁物的真实性,在确保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中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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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构筑物”
我国法律、法规当前并未对构筑物进行明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征求意见稿)》对构筑物的定义是:为某种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其内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工程实体或附属建筑设施,包括混凝土构筑物(如水塔、贮仓(库)、冷却塔、工业隧道、电梯井等)、砌体构筑物(如井、烟囱、烟道、沟道等)、措施项目(如脚手架工程等)。
就能源领域而言,如风电项目中的风电机组基础(与塔架连接支撑风电机组的构筑物)、箱变基础、水库项目中的引水涵洞、隧道等等,如果仅仅因其添附于房屋或土地上不能移动或移动对资产价值不利而认为其不能作为租赁物,显然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中水电北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租赁物为履盖全厂区的电网、煤气管网、自来水管网,且不是独立的可分割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以租赁物的性质为由否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
(二)构筑物权属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构筑物所有权应当办理登记,司法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因无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租赁物所有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而被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案件不在少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09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70号案件)。不过,司法实务中也不乏司法机关认为租赁物是否能进行权属转移登记并非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因素(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861号案件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333号案件)。
在新能源领域,光伏项目中的组件、支架和风电项目中的风机、塔筒、箱式变压器等作为租赁物当无分歧。但实务中,对于风电机组基础、箱变基础等构筑物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并不常见,大部分地区并未出台相应的权属登记政策,因此实践中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无法办理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的问题。故前述构筑物作为不动产,因无法进行有效的登记,权属公示效力有限。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仅具有理论上的租赁物取回权,实际上并不可行,或者取回后租赁物价值基本丧失,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难以实现。但上述缺陷并不能因此成为否定其适格性的理由。基于此,笔者认为,构筑物可以作为适格租赁物,因无法取回或无法发挥担保功能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当事人自行判断并承担。
此外实践操作中,对于权属登记有明确规定且可实际办理权属登记的构筑物而言,完成构筑物的权属变更登记应为确认其权属清晰、为出租人所有的最有力、最直接的证据;然而对于权属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构筑物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当地相关登记政策及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趋势。

三、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

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核心和基础,租赁物是否适格,将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如果出现无实际租赁物、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租赁物的价值明显偏离等租赁物不适格的情形,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通常而言,如果租赁物不适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只剩下“融资”属性,故主要以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见王毓莹主编:《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裁判规则》,法律出版社2021年6月第1版,第125页。)此外,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因租赁物不适格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能源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启示与建议

融资租赁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时,应从不同维度、不同角度来全面考量租赁物适格性,审慎展业。
(一)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融资租赁公司应密切关注展业地区的监管动态。在当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脱虚向实”“商租监管金租化”的大趋势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认清监管趋势,厘清规范路径,改变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习惯,回归主业,勤修内功,建立符合企业发展的合规体系,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之本源。
(二)强化行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深入了解行业上下游的基础上展业,持续做好行业政策研究、分析,特别是对细分市场进行全景式、动态化的监测与分析。审慎评估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及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对拟介入行业需合理设置准入标准,如选择的主体类型、租赁物技术要求及租赁物估值方式等,并及时将调整后的标准传递至前端业务部门。以绿色租赁重点领域——分布式光伏电站融资租赁为例,融资租赁公司应与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EPC总承包单位、运维公司等建立合作,在项目质量、租赁物变现、租后检查与监管等方面,管控项目风险,提升租赁物的风险缓释功能。
(三)完善合规体系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展业的法律约束条件进一步加码,融资租赁公司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保障体系,优化自身内部流程管控。首先,要完善组织架构,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层级,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事前控制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其次,优化业务操作规范流程,根据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评估运营现状和未来发展,着眼于租前、租中和租后各环节对租赁物的准入、审核、管理等,规范管理公司全员从项目营销、立项、预审、尽调、决策、合同签署到租后管理的全链条行为准则。然后,还要强化培育合规文化。在全面风险管控的大框架下强化合规文化建设,使合规管理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使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监管要求深入人心。此外,还需倡导全员合规经营理念,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律和自觉,增强识别和把控风险的能力,有效保障企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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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租赁物不适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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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养

新变局下,融资租赁如何踩准节拍、精准发力?

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22)》。《报告》指出,当前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要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具备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天然优势。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应如何踩准节拍、精准发力?

从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到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确保能源供应”,再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把“能源安全”升至与“粮食安全”同等重要的战略高度,牢牢端稳能源安全的“饭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也对与实体经济命脉相连的融资租赁行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深刻理解新时代背景下绿色低碳业务的战略意义和丰富内涵,也要全力服务国家关于能源保供的目标。具体而言可以从四个方面发力:
深入研究包括光伏、风电、垃圾发电等在内的清洁能源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收益风险平衡的前提下积极介入清洁能源发电环节,挖掘潜在业务机会,提高服务优质客户的黏性,逐步形成标准化的绿色租赁产品。

一、布局绿色租赁,助力端稳能源安全“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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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力新基建,挖掘潜在业务机会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十四五”规划,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重点水利工程、综合立体交通网、重要能源基地和设施,加快城市燃气管道等管网更新改造,完善防洪排涝设施,继续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其实早在2021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了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这也呼应了“十四五”规划中提到的新基建的要求。无论是涉及民生消费的水务、公交、燃气,还是代表新型城市化发展方向的智能交通、数据中心建设过程中都必然产生长期性、大规模的投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可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在新兴的细分市场拓展业务机会,为“新基建”的建设注入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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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探索制造型企业项目机会,优先选择制造产业链中技术路线成熟、行业壁垒明显的优势头部企业进行合作。
探索开发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型项目,如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节能降碳,体现循环经济理念的节能建材的制造、使用,涉及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等环境治理类业务等。
深入探索以压裂车、陆地钻机等高端油气装备为租赁物的经营性租赁业务,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

三、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血脉畅通无阻

《报告》指出,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统筹做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当前,我们既面临外部环境的巨大不确定性,也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经济发展的压力,对于金融企业来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这就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坚持“稳中求进”的业务发展总基调,去存量、遏增量、防变量;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前、中、后台风控人员的专业能力,对于新行业、新产品的开发,秉承“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工作方法,提升事前风险识别与评估、事中预警与跟踪、事后监督与处置等各环节的风险敏感度;坚持业务导向与国家和公司战略相一致,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和租赁物自身的处置抓手。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五大支柱之一,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更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频共振,严守风险底线,为实体经济发展源源不断输入“活水”,为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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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部隐债问责看ABS基础资产选择

财政部于2022年5月18日和7月29日共通报了16个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以下称“典型案例”)。在通报中,财政部强调,各地区、各单位一定要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坚决杜绝新增隐性债务;持续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并且,财政部还明确要求各地方和部门要从这些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上述典型案例大部分涉及到基础设施项目。对这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中项目选择的标准。在本文中,笔者拟就此进行分析与讨论。

■ 文章来源:中建投租赁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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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16个典型案例来看,有9个典型案例直接涉及基础设施项目:

一、涉及到基础设施项目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名称 基础设施类型 隐性债务情形
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
棚户区改造
1.变更已用于质押融资的原棚改购买服务项目协议合同额,直接删除作为化债处理,化债不实
2.中期票据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前期隐性债务利息,约定该笔融资由政府承担

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公路改扩建
国有企业与交通局、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确认享有对交通局的应收账款债权,并以该债权为标的向信托公司融资
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
市政建设
1.城投公司承担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社区建设、市政维护类和还本付息类等支出 2.城投公司从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费用、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部门工作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等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

二、从典型案例看基础资产类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选择

从实践中基于基础设施项目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来看,其基础资产一般有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项目的收入。即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产生的收入作为基础资产。
(二)基础设施建设应收账款。即以建设主体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工程尾款等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
(三)融资租赁债权。即以基础设施相关资产作为租赁物进行售后回租或者直接租赁,其后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就融资租赁债权类项目,不能将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债权和以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融资租赁债权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
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基于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设备及其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售后回租,或者以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此类融资租赁业务所对应的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
从典型案例来看,财政部已经体现出将以公益性资产进行融资和以公益性资产所在土地进行融资纳入隐性债务的明确态度。并且,在之前审计署和财政部通报的违规举债案例中,已有多个案例直接涉及以公益性资产进行融资租赁。例如,在2018年4月审计署通报的湖南省邵阳市新增隐性债务案例中,邵阳市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利用政府道路管网等公益性资产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2018年7月财政部通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贺州市两起违法违规举债案例中,系将市政道路、防洪堤、排洪河桥等公益性资产无偿划入国有企业,虚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其后,以上述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采用售后回租形式与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项目。
公益性资产本身不应当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中国银保监会于2019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中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以公益性资产、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属于违规行为。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2年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的通知中,也要求作为租赁物的构筑物,须满足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非公益性、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评估、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的要求。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不能将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债权和以公益性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融资租赁债权纳入资产池。否则,从典型案例所通告的情况来看,后续相关主体可能将被问责,并且,此类资产存在合法合规方面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合规性和现金流稳定性都将形成极大的风险。
不论采用哪类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的合规性都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规性的基础。典型案例体现了财政部的政策态度,通过鲜活的案例为基础资产类资产证券化的项目选择作出了方向性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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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金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质押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市政道路
开发区财政局与建设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市政道路运营服务,并出具文件承诺将购买服务资金按约定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建设公司以应收政府购买服务费为质押,向银行贷款
山东省原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发债方式违规融资
扶贫项目
经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县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扶贫社会效用债券项目,由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按年支付相关债券项目资金,并与城建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城建公司发行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光伏扶贫电站、孝心养老基金补贴等扶贫项目

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化债不实
灾后重建
国有企业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信托等方式融资用于应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沩水流域综合治理工程等灾后重建项目支出和金沙路等灾后重建公益性项目支出
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
水利局根据政府授权,与国有企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实施水系暨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约定到期需偿还的贷款本息列入市中长期财政预算。 市人大常委会、政府、财政局分别出具决议、批复、承诺书等文件,明确列入市中长期财政预算事宜。国有企业据此向银行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
道路、市政工程
1.开发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道路项目建设合同,由政府承担大部分建设成本 2.政府在未安排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先后要求相关企业实施了市政消火栓建设、跑冒滴漏修理、供热管网冬病夏治维修等11个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陕西省延安市新区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延安新区市政公用有限公司通过代政府借款等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
国有企业将银行贷款等融资资金按要求交由新区管委会统筹使用,用于新区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等建设

除了上述9个直接涉及基础设施项目的典型案例之外,还有1个典型案例涉及以基础设施资产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

案例名称
涉及的基础设施
隐形债务情形
江苏省原洪泽县城市资产有限公司通过抵押公益性资产发债方式违法违规融资
市政设施
县城市资产公司抵押包含3宗作为绿地广场、市民文化广场使用的地块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企业债券

■ 文章来源:“读懂ABS”公众号

融资租赁SPV全国政策大汇总

每在融资租赁行业中,SPV则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为从事特定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在国际航空、航运租赁领域,通过设立SPV,将单架飞机、单艘船舶等作为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营运,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普遍做法,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行业惯例。
本文梳理了近年来全国各个地区有关融资租赁行业SPV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国 家 层 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4.10
内容摘要:
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8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2021.08
内容摘要:
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外债便利化试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12
内容摘要: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境内区域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专业子公司可以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通知》2011.06
内容摘要:
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对国内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东疆保税港区先行试点;对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天津市第三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2012.07
内容摘要:
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发展单船公司、单机公司和保税租赁等业务,建立单机公司、单船公司上市和资产证券化模式,形成航运金融服务体系。
4.《天津金融改革创新“十二五”规划》2012.07
内容摘要:
完善租赁公司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研究制定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项目公司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项目公司管控模式,搞好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创新;支持外资租赁公司以资本金出资设立单一项目公司;吸引大型融资租赁公司落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单机、单船公司,以及单机、单船公司聚集东疆保税港区的促进措施。
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01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准予飞机租赁企业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项目公司;准予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准予飞机租赁企业设立飞机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项目。
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积极落实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等政策,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
6.《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04
内容摘要:
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
7.《天津市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实施方案》2016.06
内容摘要:
依托东疆保税港区,积极开展SPV单船融资业务,推进航运金融租赁业务国际化,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全球飞机租赁中心和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基地。

 天 津

1.《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促进航运金融产业发展鼓励办法》2010.09
内容摘要:
对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且纳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范围的SPC公司、租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按“利差纳税”;对于其他注册在东疆保税港区的SPC公司、租赁企业给予资金支持,确保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按利差纳税的税负。
对上述两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营业税的50%至100%不等给予资金支持;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至100%不等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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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北 京

1.《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012.11
内容摘要:
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和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飞机和船舶租赁项目子公司,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五年内给予重点补贴。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3.09
内容摘要:
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及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8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重大装备等租赁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以绝对控股方式设立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允许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单机单船等特殊项目公司实行住所集中登记,且与母公司住所相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飞机、船舶等专业子公司并可持续经营多个飞机、船舶等项目;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4.《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06
内容摘要:
大力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
5.《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07
内容摘要:
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高地,吸引优质企业在沪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及特殊项目子公司(SPV)。

1.《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06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
2.《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08,《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科技创新片区海淀组团实施方案》2021.01,《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实施方案》2021.02,《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实施方案》2021.02,《顺义区推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21.02,《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朝阳组团实施方案》2021.06
内容摘要:
允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1.11
内容摘要: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母公司和子公司共享企业外债额度,争取将综合保税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国家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享受税收优惠。
4.《打造“双枢纽”国际消费桥头堡实施方案(2021—2025年)》2022.01
内容摘要:
拓展特色金融服务,着力扩大飞机租赁规模,探索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SPV项目公司不设数量限制。

  福 建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9
内容摘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公司,允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不动产租赁业务和境内外租赁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除外),可以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鼓励省外融资租赁企业来闽设立事业总部或分公司、子公司或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广 东

1.《关于推进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2014.01
内容摘要: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前海湾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对注册在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项目子公司,从境外购买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总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其承租人可享受进口环节征收5%的增值税优惠。
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2014.01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前海设立单机、单船、大型设备等项目子公司和功能创新平台公司,开展航空器(材)、船舶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
3.《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2014.08
内容摘要:
允许外资、内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登记注册,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4.09
内容摘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积极探索飞机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6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6.《广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2020.12
内容摘要:
加快发展飞机及相关航空设备、船舶、医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积极争取飞机SPV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政策。
7.《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11
内容摘要:
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上年度租赁资产规模在20亿元以上,且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融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述三类公司开展飞机、船舶、海工设备等重点租赁业务,单笔业务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按照当年实际交易租赁合同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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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南

《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11
内容摘要:
支持在海口综合保税区、洋浦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单体项目、跨境、进出口设备保税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南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浙 江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2014.08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支持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2.《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01
内容摘要:
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或专业子公司;允许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按一般公司设立流程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特殊目的公司,按其母公司资质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对注册在综保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及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从境外购入大型设备租赁给境内区外企业时,由境内承租人按照租赁方式分期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允许以融资租赁公司与境内承租人共同向海关出具承诺保证书等多种方式提供税款担保;支持综保区融资租赁特殊目的公司在母公司外债最高额度内借用外债。
创新综保区船舶登记服务,支持境内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在综保区内注册的单船公司进行船舶登记,放宽登记条件,吸引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一步增加区内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集聚度;支持在综保区开展单机、单船等特殊目的公司业务,鼓励创新开展境外或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以及进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
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试行)》2016.05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
4.《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江 苏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支持在苏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融资租赁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单机单船融资租赁业务。
2.《关于推进江苏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2022.03
内容摘要: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提升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陕 西

  重 庆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0
内容摘要:
将融资租赁业列为陕西优先发展产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陕设立金融租赁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及特殊项目公司(SPV);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
2.《推进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2022.05
内容摘要:
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5
内容摘要:
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2022.05
内容摘要: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重庆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吉 林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2
内容摘要: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我省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及特殊项目公司(SPV);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的备案手续。

  辽 宁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7.04
内容摘要:
在沈阳片区设立项目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甘 肃

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支持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武威物流保税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2.《天水市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2016.05
内容摘要:
鼓励支持在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子公司、特殊项目公司(SPV),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多元化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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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河 南

 云 南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12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采用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2.《关于服务承接非首都功能疏解 促进雄安新区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1.11
内容摘要:
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雄安新区设立融资租赁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按照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3.《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河北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21.12
内容摘要: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河北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0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对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备案手续。
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大力发展跨境融资租赁,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备案手续。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郑州—卢森堡“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09
内容摘要: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3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云南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实施方案》2022.04
内容摘要: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框架下,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山 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0
内容摘要: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文章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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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湖 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04
内容摘要:
鼓励各地吸引境内外投资商来鄂设立融资租赁企业,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省内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20.08
内容摘要: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

四 川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03
内容摘要:
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

广 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6.12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程序,促进企业“走出去”。

《融资租赁税务优惠制度》2019.04
内容摘要:
融资租赁公司或其项目子公司的设立及资本金的追加、资本货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活动有关的利息及佣金均可豁免印花税。

澳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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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君成租赁

各地近期重卡换电领域政策汇总

今年以来,受各类因素影响,国内重卡市场整体销量呈严重下滑趋势。但在“双碳”的背景下,国内新能源重卡的整体销量却是不减反增,全面呈上涨趋势,重卡换电模式经过市场验证后更受欢迎。
政策加持,冲刺双碳。乘政策与市场的东风,重卡换电模式已成为地方加速实现零碳目标的利器。
一起来看看近期各地重卡&换电领域政策风向,好的机会,都在这里

北 京

上 海

7月28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细则指出,对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建成投运的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给予运营奖励支持。
8月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规划明确,推动换电站建设,鼓励车电分离模式发展:
推进换电站规划选址工作,遴选储备符合条件的建设场地,对符合条件的换电站给予运营补助。
鼓励充换电一体站建设和车电分离模式发展,鼓励换电企业对随车电池和换电站电池进行统一管理,推动主要领域形成统一的换电标准。
鼓励电池梯次利用,促进退役电池在电网协同中进行应用。
引导各类基金和投资公司参与换电站及车电分离运营项目融资。

广 东

9月26日,上海市发改委等10部门印发《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办法指出,支持高水平换电站示范建设。对港口、物流、环卫、出租车等特定公共服务领域的换电站给予设备补贴支持。
其中,对通用型换电站(能够实现跨品牌、跨车型服务),给予换电设备(专指换电装置充电系统和电池更换系统,不含电池)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600元;对于非通用型换电站,给予换电设备金额15%的财政资金补贴,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6月27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实及中央奖励资金补贴安排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对2019-2020年期间满足条件的充换电设施,补贴标准为直流桩120-300元/千瓦、交流桩20-60元/千瓦、换电设施600-800元/千瓦。
6月30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提出: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换电模式应用,鼓励在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港口、矿山等公共领域率先应用,促进换电模式商业化运营。
各地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

内蒙古

6月24日,内蒙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伊金霍洛旗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2年起,辖区内公交、环卫、矿山内公共用车逐步替换为新能源汽车。
2022-2024年期间,购置在我旗生产组装或配套我旗境内企业生产关键零部件,且最大设计总质量≥49吨换电重卡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购车主体2万元/辆购置补助。
2024年底前,对我旗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用充换电站项目,在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50万元。享受奖励项目的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配建充换电设施占全部充换电设施比例25%及以上;在工业园区、矿山、物流枢纽等区域建设充换电站的,电动重卡、矿卡等专用车辆配建充换电设施所占比例50%及以上。
7月12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包头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办法提出,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充换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充换电频率有较高需求的领域,支持在沿途合法建设用地适当配建充换电站。对于电厂、钢铁、有色、矿区等应用场景,每150辆换电重卡至少配套建设一座重卡换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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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成租赁 46

45 君成租赁

广 西

7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中提出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充电插座,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换电站,按照5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单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规划要求,加快推广电动、氢能、天然气和车用乙醇汽油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站点布局,开展光、储、充、换相结合的新型充换电场站试点示范,在南宁、柳州等市开展换电站应用试点。
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和运营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提出,换电站的选址应该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电动汽车应用计划及电网规划进行全面综合考虑。换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 川

3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电动四川”行动计划(2022—2025年)》,计划提出
从2022年起,全省(除特殊地区外)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环卫专用车、船舶、起重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车、渣土车、搅拌车、货车等专用领域开展新能源产品的试点示范。
搭建城际快速充换电设施网络,加强充换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等具体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市(州)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支持在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工程、环卫、港口、矿山等公共领域率先推进换电应用。
5月23日,宜宾市提出在“十四五”期间将加快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步伐,按照“电动宜宾”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 年,宜宾市建成60座重卡换电站。到 2025 年,核心示范区(中心城区)重卡换电站达到 37 座,加快发展区(郊县)重卡换电站达到 23 座。为实现电动重卡推广应用目标,2022—2025 年,宜宾市计划推广应用电动重卡达到3000辆。

重 庆

7月4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鼓励换电运营企业会同整车生产厂商探索建立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
鼓励重庆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
重点区县原则上应建设1座以上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
鼓励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

湖 南

8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
发展绿色货运,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

湖 北

7月20日,十堰市发布《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计划提出,鼓励运营企业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新能源汽车换电基础设施,城区重点推进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城市渣土、汽车零部件物流运输等应用场景,建设乘用车、中重卡换电站。

山 东

6月1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大物流车、渣土车等商用车和出租车、私人消费领域乘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并运营多品牌多车型的中重型卡车换电站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单站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7月13日,山东省潍坊市发改委发布了《潍坊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规划提出,到2025年,专用领域,在公交、物流、环卫、单位内部等专用车停车场新增专用充换电站105座、充电桩3188台。

江 苏

5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苏州市“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规划》。规划提出探索车电分离模式,促进重卡领域的电动化转型。
在公交场站、环卫部门、港口码头、物流园区、产业园区等短途、高频、重载场景,布局专用换电站;
“十四五”期间,规划新建122座换电站。到2025年,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贴近用户、便捷高效、智慧互联”的充换电服务网络,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38万辆左右电动汽车的充换电需求。

安 徽

2月26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信厅联合发布的《安徽省“十四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规划提出,到2025年,实现新能源汽车在重点区域公务出行、城市物流、零碳园区、公共交通、城市环卫、矿建材料运输等应用场景新增占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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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成租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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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5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明确,要推进能源民生工程。持续完善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合理布局公用充(换)电设施,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换电能力。
加强新能源与增量配电网、充电桩、氢能等融合发展,推动支持与储能深入融合的新能源微电网应用示范工程、“风光(水)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绿色能源示范县(区)、综合智慧能源示范项目等能源新业态新项目建设。

福 建

4月18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规划提出:
科学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统筹协调。
围绕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
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
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动力和储能电池产能超过400GWh,全产业链产值超过6000亿元。

山 西

5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5000座以上、除应急车辆外,全省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以及城市建成区的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使用新能源汽车;重型载货车辆、工程车辆绿色替代率达到50%以上。

河 南

5月23日,山西省发改委山西省工信厅等6部门联合发布《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试点工作。

青 海

2月2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青海省“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规划明确要持续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充换电相结合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生态链。引导鼓励长途客车、货车、矿山用车、家庭用车清洁能源替代,大幅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到 “十四五”末,西宁、海东等地区公共交通清洁能源、新能源率力争达到100%。

海 南

新 疆

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建成投运不少于150个城市(城际)公共充换电站。

8月5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重点应用领域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通知提出,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50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 文章来源:启源芯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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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UPDATE

NO.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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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集团与宁德时代
签署融资租赁等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8月5日,平安集团总经理及联席首席执行官、平安银行董事长谢永林带领平安银行、平安租赁、平安证券,拜访宁德时代总部,会见宁德时代董事长曾毓群等领导。双方共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全面启动新能源车产业链的合作升级。
会议上,平安集团谢永林总经理表示,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已成为确定性的机会,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实现绿色减排、汽车产业弯道超车的必由之路。宁德时代作为全球领先的创新科技企业,未来将对中国能源和交通革命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平安集团与宁德时代已建立良好的合作,平安银行、平安租赁等专业公司与宁德时代开展了多项业务合作。未来平安将围绕宁德时代“原材料、电池制造、运营服务、储能服务、材料回收”全产业链各环节,充分发挥专业和价值优势,重点聚焦供应链金融、电池银行、电池全生命周期租赁、电池保险、全球化五大方面合作升级,为宁德时代提供全方位、多元化、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全面助力宁德时代打造成为世界一流创新科技公司。
如今,全面电动化加速到来。2021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352万辆,同比增长158%,2022年上半年市场渗透率突破20%,提前完成国家2025年的规划目标。随之,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高速增长,中国成为全球动力电池产业链的核心。2022上半年全球动力电池装机量达204GWh,同比增长79%。中国企业供给全球50%以上市场需求,其中宁德时代以34.8%的市占率位居全球第一。宁德时代是全球领先的新能源创新科技公司,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长为全球动力电池使用量排名第一的电池巨头,未来将通过换电布局实现从研发、制造、使用、回收的电池全生命周期价值链闭环。宁德时代位居2021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的第5位,2022年《财富》中国500强的第105位。汽车生态作为平安集团核心生态圈战略之一,平安积极布局新能源车赛道,并将新能源车整车和动力电池产业链作为两大重点方向,充分发挥“科技+场景+供应链”,“商行+投行+投资”的两大综合金融优势,通过服务供应链、服务产业生态、服务全球化,全面助力新能源行业客户稳步发展。

■ 文章来源:亚太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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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3.0时代: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2)

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金融业务之一,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融资租赁的功能逐渐明确,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不断趋严,行业发展步入了转型优化的关键时期。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历40年的发展,行业历经了巨大的变革与考验。从第一家租赁公司成立开始的融资租赁1.0时代,到2007年原银监会开闸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进入融资租赁2.0时代,度过了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市场规模从2007年的约700亿元发展到近7万亿元,实现了近100倍的增长,行业规模也跃居世界第二位。

2018年到2021年,行业十年“大繁荣”迎来拐点,公司数量及市场规模增速均出现明显下滑,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不少租赁公司在业务上主动或被动采取了压缩规模、调整结构的举措,不再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在内外部压力下,不少同业都在思索行业未来转型发展之路。

截至2021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030亿元人民币,与2020年末相比,减少约2010亿元,下降3.1%。
2022年以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对于融资租赁的功能逐渐明确,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不断趋严,融资租赁行业迎来统一监管、统一登记、加速出清、转型优化的关键时期,进入了融资租赁3.0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
后疫情时代,伴随着监管趋严,融资租赁增速下滑,融资租赁板块仿佛成为了烫手山芋,许多公司都在“急于抛售”。纵使一些上市公司剥离这项业务,但并不代表融资租赁的发展处于下降阶段。2021年,各级监管机构针对租赁行业发布了一系列严监管政策,监管层整合出清空壳公司,驱动行业洗牌;租赁业回归业务本源,加大在小微企业、绿色租赁、数字化领域的业务布局和转型。
从2021年8月到今,全国多地“十四五”金融改革规划陆续出炉,据不完全统计,江苏、上海、重庆等10个省、市、自治区的“十四五”金融发展规划中提到了鼓励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是持有鼓励的态度,如何让融资租赁在后疫情时代下成功转型,是当下最重要的关键点。
事实上,在前几年融资租赁纳入银保监会统一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被授予了对注册在本地的融资租赁公司一定程度的监管权。中央及各地方为引导和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多个指导文件,大力支持融资租赁快速发展。零壹租赁智库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宁波、深圳宝安区、东莞、苏州、云南滇中新区、北京、河北雄安新区等地出台相关政策,通过给予专项补贴、人才奖励、完善配套服务体系等方式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可以预见的是,在新的监管政策下,各个地方,尤其是实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将进一步重视融资租赁的发展和监管。
此外,报告还发布了2021年度上市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绩,以及2021年度融资租赁债券的发行情况,并对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创新债券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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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疫情的有效防控,“十四五规划”的出台,我国融资租赁业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无论是传统行业的升级改造,还是新兴行业的蓬勃发展;无论是民生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内生循环刺激消费,这些都将为融资租赁业带来新的发展增长点。加强真租赁;服务新兴产业;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融资结构;加速数字化转型战略成为租赁行业转型优化的五大核心。

租船市场有多好?
塞斯潘一季度已签177.36亿美元租船合同

■ 文章来源:航运界网 

航运界网消息,世界最大的独立集装箱船东塞斯潘(Seaspan)母公司Atlas Corp一季度财报显示,截至3月底,Seaspan运营132艘集装箱船,总运力为114.798万TEU;持有67艘新造船订单,这使得其总运力达到1959380TEU,接近200万TEU。
另外,今年4月,Seaspan在高位出售了四艘4250TEU集装箱船,预计今年第二、三季度交船。同时,预计今年还将接收8艘新造船,到今年年底其船队将增至137艘;2023年将接收23艘,船队规模将增至169艘;2024年接收36艘,船队规模将增至196艘。
今年3月,塞斯潘还宣布与一家欧洲大型班轮公司延长了18艘集装箱船租约,总运力约为83750TEU,原本租约在2023年至2024年到期,目前已经提前续租,将租期延长到2025年。
而据业内人士了解,一口气续签18艘租约的班轮公司大概率是法国达飞集团。
Atlas财报显示,塞斯潘在今年一季度实现收入3.846亿美元,调整后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达到2.628亿美元,营运现金流达到2.094亿美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塞斯潘累计已签署合同现金流达到177.349亿美元,其中包括新造船期租合同租金108亿美元。
Atla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陈兵表示,继2021取得优异的业绩之后,今年一季度Atlas继续保持稳健的财务业绩。Seaspan通过提前锁定18艘船舶的租船合同,利用创造性的客户解决方案和差异化的商业模式,进一步加强了其与全球班轮公司的合作关系。尽管受疫情和地缘冲突的影响,Seaspan将继续推进其新造船计划,基于公司经验丰富的团队和平台,截至目前已经完成了114艘新造船,今年4月份甚至有一艘集装箱船提前交付。凭借与客户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关系、敬业的团队和差异化的商业模式,公司完全有能力推动未来的高质量增长,并继续为股东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
另据航运界网查询官方数据了解,截至5月17日,Seaspan控制126艘正在运营的集装箱船,总运力为105.69万TEU。

■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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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由国网甘肃综合能源公司供货的3台移动式变电站已运抵用户,正在做移交前的各类试验,该公司已累计为庆阳油企、酒泉新能源等省内大型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供应9台不同电压等级的移动式变电站,累计为用户节约资金超4000万元。  
移动式变电站应用场景广泛,尤其是在满足大负荷临时性用电需求和快速恢复供电时有突出优势。比如老旧变电站改造期间的负荷转供、大电网延伸不到的偏远地区的大型机械供电、应急救援抢修期间的大负荷供电,常规临时供电方式会发生超负荷、短路等安全风险,且不能满足高电压需求,临时架设线路、建设变电站不仅工程量大、耗时久,而且投资巨大,这个时候移动式变电站就派上用场了。  
国网甘肃综合能源公司发挥自身平台和专业化优势,创新提出“临电租赁”这一新的商业模式,既满足了企业对移动式变电站大型供电设备的需求,又分散了一次性投入的成本压力,既可以为供电企业提供全寿命的融资租赁,也可以为突发性、临时性的用电负荷提供短期设备租赁。  
移动变电站融资租赁模式已经成熟应用到各类社会用户。2021年,一家油企在庆阳市庆城县使用亚洲陆上最大的采油行业国家级示范页岩油长水平井平台钻探,按照以前的作业方式,需要建设一座110千伏的固定式变电站,耗时最少1年以上,而国网甘肃综合能源公司以融资租赁的形式提供一台110千伏移动式变电站,仅39天时间就可完成从系统论证到装表送电全环节任务,只此一项工程为客户节资1500万元,受到客户高度赞誉,不仅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也为实现“双碳”目标助力。

国网甘肃综合能源公司
创新提出“临电融资租赁”商业模式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科创债既包括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发展的公司债券。
海通恒信方面介绍,科创债的前身为证监会于2017年推出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债”),双创债的发行主体为创新企业及扶持创新企业的园区经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了鼓励更多的主体参与科创债发行,上交所于5月20日发布了《科创债指引》,明确发行主体为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以及科创孵化类。相比双创债,科创债增加了科创升级类主体,一方面鼓励传统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提升竞争力;另一方面也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助力企业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
据林巧介绍,在《科创债指引》发布之前,已有12家公司试点发行了科创债。其中,发行主体多为央企、股权投资类优秀企业等,海通恒信是唯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海通恒信科创债的成功发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改变原有以类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发挥融物属性、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有一定引导作用。
林巧指出,发行科创债要求发行人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方面有成熟的经验,海通恒信符合科创升级类发行人的属性。根据《科创债指引》,科创升级类发行人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融资租赁行业具有融资融物的特点,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资金注入科技创新型企业,符合募集科创债的资金用途,满足了科创债发行的基本条件之一。
对此,海通恒信表示,通过扎根新能源、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数字经济等领域,已形成了先进制造行业等科创型企业产业生态圈。海通恒信抓住“专精特新”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等科创型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下游客户采购设备面临的资金压力等难点和痛点,探索出通过融资租赁服务这些先进制造企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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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首单科创债破冰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试水服务实体新路径

近日,海通恒信(1905.HK)2022年第一期科创债起息。这是融资租赁行业首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也是首单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企业的公司债券。
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正式发布并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指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品种正式落地。
海通恒信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本次发行的科创债为信用债,主要是募集资金聚焦于“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等科创型企业的核心设备升级改造、扩大产能,或者采购上述科创型企业的设备并租赁给下游中小企业客户。
租赁保理行家汇秘书长林巧指出,海通恒信科创债的发行对融资租赁如何服务制造业、如何支持高技术含量的科技企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融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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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科创债指引》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在林巧看来,科创债资金有30%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条件相对宽松,剩余70%的资金则要为科创类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林巧指出,工信部自2018年至2021年4月,发布了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而“单项冠军企业”是名单中优秀的突出表现者,这些企业的评选标准可以作为科创债资金投向的参考。

打开新模式

开拓细分市场 
金融租赁公司深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纵观当前金融租赁行业的发展,专注自身特色,做好 “真租赁”的转型大趋势已然明显。毕马威近期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租赁业调查报告》显示,金融租赁公司着力提升直租、经营性租赁等业务模式的占比,已有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借助厂商合作模式,逐步提升直租业务占比。
可以看到,在加大“真租赁”业务模式应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众多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积极发力的业务板块。
一方面,发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支持。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探索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为各类所有制医疗机构提供分期付款采购大型医疗设备的服务。在政策引导下,业内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了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沟通对接,积极满足当地公立医院的医疗设备购置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也是在发挥金融租赁公司的优势,服务民生所需,提高金融租赁发展活力的其中一步。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需要具备医疗设备经营资质。对于已经获得业务资质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需要,从设备供应商或生产商处购置医用设备后交付医疗机构使用。待租赁期满后,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交付设备残值的方式获得设备所有权。
业内人士表示,医院通过融资租赁购买医疗设备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一次性投入的压力,也可以让医院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医学科研、人才建设等领域。

布局医疗设备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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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巧看来,海通恒信科创债的发行对行业有一定借鉴意义,不过其发展模式较难复制的。尤其是对中小融资租赁企业而言,虽然监管部门对科创升级类发行人主体没有评级上的要求,但是对科创投资类发行人主体要求相对成熟,需要主体评级达到AA+以上的要求。从目前已发行科创债的发行人来看,其主体评级多为AAA级。对于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来说,直接参与科创债的发行难度较大。
不过,林巧指出,这并不代表中小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路径被堵住。事实上,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租租合作”的形式与科创债发行人合作,有效利用属地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掌握本地或本园区承租人信息和资源的优势。具体的合作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转租赁的模式,具体操作模式是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其本地优势,发现并服务于本地的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通常,这类企业还没进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名单,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期限通常为3——5年,因此,合同期内如果该企业科技属性增强,成为符合科创债投资主体的企业,中小融资租赁企业就可以将该笔资产转让给符合科创债发行主体条件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
第二种是联合租赁的模式。林巧表示,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本地优势发现科技创新型企业,可以寻找有资金优势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完成融资租赁业务。对于中小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可发挥的作用是发现科技创新型企业、与其维护好日常关系;做好租后管理,保障租期结束后良好的完成资产回收。因此,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具备发现潜在科技属性企业的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
“这或将打开租赁行业的租投联动新模式。”林巧指出,由于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特性,其更容易在早期发现具备成长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因此,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如果能与此类企业资源互通、信息交换,更有利于其发现早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不过,股权投资类企业具有追求成长性、投资期长、资产流动性较差、政策监管复杂、股东价值取向波动等特点,对风险的容忍度跟融资租赁不同。相比于股权投资类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更注重现金流、产品流动性。因此,股权投资类企业选择的标的并不一定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二者需要在实践中寻找交集,但目前行业内对该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2022年以来,金融租赁行业持续在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领域进行深耕。
8月2日,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租”)收到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这也是厦门自贸区发放的首张金融租赁医疗器械许可证,厦门金租正式获准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服务。无独有偶,一天后,在济南,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租”)获得了由山东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颁发的首张金融租赁医疗器械许可证。据悉,汇通金租当天便与某医院签订了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完成该类业务的首单投放,总规模为3000万元。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更好地服务健康、医药产业发展,医疗类融资租赁业务受到金融租赁公司的重视。受益于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体制改革、市场需求快速扩大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支持,国内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参与主体增多,发展空间拓宽。

■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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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重视其中风险

事实上,随着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引进并使用先进医疗设备,成为各大医院特别是基层医院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考虑到医疗普惠发展的客观需求,金融租赁公司也在积极加深与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合作,将服务渠道下沉。
然而,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牵涉到医疗、贸易、金融等方面,涉及的风险趋于复杂化,包括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设备损毁与贬值风险、汇率风险等。特别是近两年来,医疗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金融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业内个别金融租赁公司曾与医院因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合同效力、拖延支付租金、设备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产生纠纷。风险事件的发生使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秉持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袁雯卿认为,出租人在医疗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胜诉的难度一般大于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因租赁物的适格性、一物多融、虚构租赁物等问题,易被法院认定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因此,在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租赁的过程中,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需要特别关注流程合规性问题,包括医疗设备采购投标程序是否正当且手续是否齐全、相关采购事项是否获得卫健委审批等。

中飞租:2022年上半年
资产突破300亿元,自有机队达101架

7月29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融资租赁飞机突破2000架,飞机租赁总数量实现全国第一、全球第二,仅次于爱尔兰。
而作为最早落户东疆港区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公司,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飞租”)持续受益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政策创新,经过多年的发展,助力东疆港区深入打造航空金融产业链,为航空金融行业开创了许多具投资价值的创新金融产品。本文将以中飞租为例,从金融科技、业绩表现、业务模式、融资情况等方面来对中飞租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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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业务办理合规性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极易产生纠纷,业务开展的合规性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旦医疗设备租赁出现风险,可能会引发金融租赁公司的一连串风险。
《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今年1月至7月,已有10家金融租赁公司受到了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包括租后管理不到位、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租赁物准入不符合监管规定、非真实转让租赁资产、违规为某地方政府项目提供融资安排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多次强调强化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等管理,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金融租赁公司在回归服务实体本源时,不仅需要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更要强化风险防控能力。比如,定位于发展医疗类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可以结合医疗产业特点以及产业内中小机构的主体信用、财务指标,打造更合适的智能化风控体系。

一、注册资本10亿美元,背靠光大集团

中飞租是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飞机租赁(1848.HK)”)在中国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注册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内,截至目前注册资本为10亿美元。

■ 文章来源:金融租赁及融资租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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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中飞租股权结构分布图

资料来源:中飞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22 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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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年资产增长25%,疫情后净利润大幅增长

中飞租是中国飞机租赁旗下全资附属公司,中国飞机租赁成立于2006年,并于2014年7月11日港交所上市,是亚洲首家上市的飞机租赁商,中国飞机租赁在中国境内业务主要由中飞租完成。
在2020年年末的中飞租财务报告摘要披露中显示,光大集团旗下的光大控股所占股份份额已超过公众投资者,于2020年9月成为中飞租实际控制人。作为中国飞机租赁的控股股东,光大集团为中国飞机租赁和中飞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从高管层面来看,光大控股执行董事及分管财务副总裁、光大证券监事汪东阳担任中国飞机租赁非执行董事、策略委员会成员以及中飞租董事会主席。在资金支持上,2021年7月28日,中飞租在中国境内发行共10亿人民币超短期融资劵,光大集团下属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由此可见,光大集团一直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帮助中国飞机租赁及中飞租的发展。
中诚信国际也在中飞租2022年评级报告中肯定了光大集团的作用:“中飞租较强的股东支持、专业化水平较高、飞机租赁资产为公司稳定经营提供保障、资产负债期限较为匹配等正面因素对公司整体经营及信用水平的支撑作用。随着中飞租在光大控股体系内重要性及战略地位的提升,股东对其在管理、资金、资源等方面的投入有所增加。”

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中飞租资产已突破370亿元水平,达到了373.09亿元,较年初增长了17.87%。在近五年间,中飞租的总资产呈现出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总资产从2017年的251.65亿元提升至2021年的316.52亿元,增长率为25.78%,实现了资产总额超过60亿元的快速增长。

在净利润方面,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中飞租在2022年上半年内净利润为2.16亿元,同比减少了32.29%。近五年间,中飞租的净利润从2017年的3.15亿元下跌至2019年的1.78亿元,后又提升至2021年的5.46亿元。其中特别是2020年,中飞租的净利润增长率达到了159.55%,从1.78亿元提升到了4.62亿元。这主要得益于国内疫情防控成效显著,航空业、空运物流业率先企稳复苏;其次,中飞租的客户为国内财务实力雄厚、流动性充裕的15家航空公司,其中三大航司等国有航空公司占比达90%,强大客户群及高质量资产令中飞租得以在2021年没有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租金损失,且机队出租率高达100%,执飞率更为业内最高水平。

从中飞租的历年年报中可以看到,中飞租的资产规模整体呈现出增长的趋势,2017-2018年呈现较快增长,2019-2021年增速放缓,这也符合飞机租赁业重资产、门槛高的特征。其中以2018年资产同比增速最快,增速达17.48%,资产规模362.98亿元;而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航空市场都受到了较大的冲击,防疫政策的要求使得航空业集体停摆,中飞租的资产增长仅为0.71%。
在总收入方面,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中飞租在2022年上半年累计总收入达13.9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7.08%。近五年间,2017-2021年中飞租的总收入情况并不乐观,总体呈现出先提高后下降的趋势。2017年,中飞租的总收入为18.15亿元,后经过两年超过10%的增速后一路提升至2019年的26.25亿元。2019年后,中飞租的收入就呈现出不断下滑的趋势,2020年下降了5.33%至24.85亿元,2021年下降12.88%至21.65亿元。中诚信国际在2022年中飞租评级报告中提到,这可能与疫情时期航运出行受到限制,导致飞机租赁市场业务减少;融资租赁行业整体业务发展有所下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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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中飞租2017-2022年总资产及同比增长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飞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1 年度)

图 3:中飞租2017-2022年总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飞租年报、零壹租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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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中飞租2017-2022年净利润情况(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中飞租年报、零壹租赁智库

中飞租在2017-2021这五年间的净利润呈现出与总收入完全相反的趋势。比如在2017-2019年间,中飞租的净利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净利率从2017年的17.36%一路跌至2019年的6.78%;在2019-2021年间,中飞租的净利率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从2019年的6.78%提升到了2021年的25.22%。这说明在后疫情时代,中飞租越来越注重资产质量和削减成本,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并减少内耗,提升运营效率。

从中飞租目前的主要业务板块来看,经营租赁业务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根据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飞机租赁业务是中飞租的最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100%。中飞租的收入主要依靠经营性租赁支撑,占比高达98.30%;其次是其他性业务,占比达1.11%;最后是融资性租赁,占比达0.59%。

三、机队101架,国有航司客户占比94%

图 5:中飞租各业务板块收入占比

数据来源: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1年年度报告

中飞租的下游客户以国内大中型航空公司为主,其主要客户包括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中国国航、成都航空、四川航空、深圳航空等。截至 2022年上半年,公司共有 15 家国内航空公司客户,其中“国航、东航、南航”为代表的国有航司占比94%。中飞租通过自身的经营、渠道、技术优势获取国内航空公司的新飞机采购、旧飞机处置及相关衍生业务,并利用中国飞机租赁在境内外不同业务平台的特点,根据航空公司的要求设计不同的业务方案,以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业务模式方面,中飞租通过股东中国飞机租赁境外的购机平台购买机位或二手飞机,将飞机资产注入设立于东疆保税区的 SPV 公司, 每家SPV公司单独对应一架飞机,负责飞机的租赁、租金的收取以及定期与不定期核实飞机资产的状况。同时,航空公司享有飞机使用权,租赁期满后,中飞租保有资产所有权。
2022年上半年,中飞租新增10架飞机,至此公司自有和管理机队达101架,其中窄体机占比94%。截至2021年9月末,中飞租机队共有飞机82架,机型主要为空客 A320 系列等市场主流的窄体机,二手市场流通性好,较受航空公司欢迎,也是服务于国内航线和短途航班的最畅销机型,约占公司飞机资产的73%,平均机龄为 8.42 年,平均剩余租期为6.4年,资产保值率较高且具有较好的燃油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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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零壹租赁智库不完全统计,2021年,中飞租累计发行11亿元债券,分别是一笔270天超短期融资券10亿元及一笔3年期公司债券1亿元;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累计发行27亿元债券,2022年半年期发行金额已超过2021年两倍。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一方面用于归还发行人的有息负债;另一方面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包括但不限于用于飞机采购相关价款的支付、购买航材等。中诚信国际在中飞租2022年度跟踪评级报告中称:“总体来看,公司融资与资产负债的期限较为匹配,同时租赁资产质量较好,租赁业务现金流收入稳定,基本能够覆盖债务敞口,偿债能力较强。”

四、2022年半年度发债金额已超2021年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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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截至2021年9月中飞租机队情况(单位:架)

数据来源: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业务类型 飞机机型 数量
自有经营性租赁 波音B737-800系列 12
空客A320系列 61
空客A330系列 6
小计 79
自有融资性租赁 波音B797系列 0
空客A320系列 1
空客A330系列 0
小计 1
管理经营性机队 空客A320系列 2
合计 82

表 1:中飞租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发行债券明细

数据来源:企查查、零壹租赁智库整理

五、上线CIPS支付透镜服务、泛微OA办公系统,以科技赋能融资租赁流程

2022年6月26日,中飞租上线CIPS支付透镜服务。CIPS支付透镜服务综合运用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技术,为跨境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结算、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有着重要作用。基于CIPS系统,可满足境内外企业、银行等跨境支付主体对跨境支付状态的全天候查询需要。
除了中飞租之外,还有交通银行、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贵州银行、苏州银行等银行用户,通用技术财务公司、海通证券、海尔财务公司等企业用户上线使用了支付透镜服务。
据介绍,上线支付透镜服务后,用户可在汇入汇款查询、汇出汇款查询中点击“汇款进度查询”,获取支付最新到达节点、状态、处理时间等信息,有效提高了跨境支付透明度及可预测性,且CIPS支付透镜服务以动态方式同步呈现支付状态信息,帮助客户随时掌握资金处理状态,付款方和收款方皆可实时获取支付进展情况,还提供资金到账日期预测功能,便于用户管理流动性,节约资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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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飞租而言,上线支付透镜服务后,跨境支付过程将更具有可视化,使得资金去向高度透明,帮助其提高人民币清算效率、减轻汇率波动的影响,有效的解决了企业对接境外业务时原有的信息不透明、存在滞后的问题,助力企业良好有序发展。
除了上线CIPS支付透镜服务外,中飞租还积极同其它公司合作,来提升公司内部和业务的工作效率。2018年10月24日,泛微在公司官网发布公告称,已于中飞租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泛微将助力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化建设,促进其管理水平的迅速提升。泛微OA办公系统也将借助在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成功使用进一步促进该行业的广泛应用。
公告中提到:“中飞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在迅速的壮大中,为了更加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制定更适合客户需求的解决方案,公司管理者选择泛微e-cology协同OA办公系统管理平台,搭建自己的办公系统,通过规范公司工作流程和分享知识文档,成功的采用OA系统信息化手段促进知识传递、利用,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传播效果。”
通过使用OA系统化办公手段,来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并对工作内容进行规划化处理,就是中飞租使用金融科技的主要目的。
作为天津东疆头部的融资租赁公司,中飞租为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了一份优异的“东疆模式”答卷。未来,中飞租的发展战略是立足飞机租赁市场,依托飞机制造行业,聚焦优质客户服务,不断拓展业务类型,延长产业链,侧重于提供飞机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方案。

绿色融资租赁持续升温 细分市场仍待挖掘

近一段时间,融资租赁行业(含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陆续披露上半年业绩报告。多家租赁公司在半年报中均提及绿色租赁业务相关布局,业务进展亮点频现。
融资租赁工具具有融资便利度高、期限灵活、有利于财务优化等优势,能够有效满足绿色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今年上半年,从多家租赁公司的绿色金融投放力度来看,绿色租赁已经成为租赁行业重要的业务分支,正驶入发展“快车道”。

加大绿色租赁投放力度

今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今年以来,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多家租赁公司凭借租赁工具产融结合的优势,坚持绿色发展道路,持续关注绿色低碳领域的设备和资金需求,加大绿色租赁业务投放力度,进一步增强绿色金融服务能力。
越秀金控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越秀租赁新增绿色租赁业务投放超75亿元,占新增业务投放比重超45%;江苏金融租赁持续聚焦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等绿色产业领域,2022年上半年投放绿色租赁项目近2万笔,投放金额近85亿元;海通恒信2022年上半年在绿色租赁领域新增投放金额近50亿元,致力为“双碳”相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多举措优化内部流程

《指引》提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今年以来,多家租赁公司持续提升内部业务流程效率,为绿色业务转型提供更多支撑。
具体表现之一为多家租赁公司设立了针对绿色业务的细分业务部门或团队。中关村科技租赁专门设立了“双碳”事业部,聚焦服务绿色能源、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领域;还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了清洁能源事业部,负责专职对接清洁能源与节能环保领域的绿色租赁业务。
此外,多家租赁公司还通过加大数字技术应用,进一步优化内部业务流程,提升绿色金融业务效率。例如,有的租赁公司在新能源乘用车零售领域加速推进系统化、线上化展业,赋能零售业务快速发展;还有的租赁公司将分布式光伏业务接入零售系统,运用信息科技提升流程便捷程度和业务响应速度。
而针对部分相对成熟的绿色租赁业务,租赁公司还持续推进标准化产品设计。有的租赁公司在光伏领域面向电站投资商、设备生产商和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推出相应的标准化产品。
此外,针对厂商自建自用的屋顶分布式电站、面向光照条件较好区域的个人用户,租赁公司也分别设计定制化的服务产品,以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融资需求。

■ 文章来源:零壹租赁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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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新型细分市场

头部公司业绩普增 租赁行业转型成主旋律

根据租赁公司半年报,远东宏信、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业绩稳步增长,其中,江苏租赁资产规模突破千亿大关。
不仅业绩稳步增长,头部公司融资成本也在不断降低。
6月,远东宏信和平安租赁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下降至2%以内。
7月,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低于2%(含本数)的租赁公司增多,其中包括远东宏信、平安租赁、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租赁”)等。
8月,发债利率低于2%的租赁公司持续增加。其中,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流通要素公告显示,该期超短融资票面利率低至1.52%,创发行利率新低纪录。
对此,宋歌表示,租赁公司发债利率下行的原因是受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利率、货币政策工具利率等政策利率下行的影响,市场整体利率水平下行所致。2022年内,1年期和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有2次和3次下调,合计下调幅度分别为15个和35个bp;银行间市场7天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自年初到目前已下降70余个bp,10年期国债收益率自年初已下降16个bp。总体来看,2022年以来市场流动性更为宽松、市场整体利率下行,头部租赁公司在发债成本方面也不同程度受益。总体来看,发债利率下行有助于租赁公司降低负债成本,增厚利差空间,提升盈利能力。
海通恒信(1905.HK)对记者表示,2022年上半年,海通恒信直接融资提款合计人民币177.4亿元,占比49.5%;计息负债平均付息率为3.82%,同比下降0.13个百分点;同时,海通恒信创新融资工具,成功发行融资租赁行业首单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其对融资租赁公司精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2022年上半年,公司净利差和净利息收益率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了0.11%和0.08%。据企业预警通数据统计,2022年8月,27家融资(金融)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63只,发行规模累计404.46亿元,月度同比增长40%。其中,ABN发行29只,发行规模116.46亿元;超短融发行14只,规模106亿元;中票发行9只,规模91亿元;公司债发行8只,规模56亿元;短融发行1只,规模5亿元;另有其他金融机构金融债2只,规模30亿元。

近日,多家租赁公司先后发布了2022年上半年业绩报告。其中,远东宏信(3360.HK)2022上半年总资产3584.85亿元,实现收入177.16亿元,较上年同期的161.85亿元,增长9.46%。江苏租赁(600901.SH)总资产规模及融资租赁资产均突破千亿大关。 
在头部租赁公司业绩普遍增长的同时,其发债利率也普遍下滑,不少租赁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下降至2%以内。
近年来,转型成租赁公司关键词。租赁行业正从“冲规模、上数量”的快速扩张阶段向“特色化、专业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型。
中证鹏元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宋歌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无论从租赁公司推进业务差异化的角度,或是从监管部门政策导向来看,近年来绿色租赁和小微企业租赁均成为租赁行业业务转型的重点方向,但转型中也面临一定困难和问题,需要租赁公司在实践中积极探索解决方案。

发债利率创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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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入场布局绿色金融,如何开拓绿色领域内细分市场成为业内公司发力的重要方向,不少公司对于未来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也有了明细规划。
中信金融租赁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中信租赁绿色金融特色较为鲜明,原本在部分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公司优势相对减弱,无论规模、质量还是效益,对标同业均出现差距,市场地位有待巩固。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持以租赁服务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扎实开展绿色租赁业务。
据悉,中信金融租赁正大力开展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业务,并且紧抓储能、氢能的业务机会,在风、光、水、储、氢等清洁能源领域重构竞争优势,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绿色租赁业务,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和产品销售,丰富租赁产品适用性,加大绿色租赁的投放力度。
江苏金融租赁在巩固光伏、风电、公交等传统优势领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余热发电、洁煤热电联产、工业污水处理、新能源重卡等细分市场,在节能环保、绿色运输等领域拓展新的绿色租赁业务增长点;越秀租赁则设立了风险容错机制,鼓励业务团队探索绿色租赁领域,针对绿色租赁与传统租赁业务的差异性,补充创新人才,建立创新审议小组,开拓分布式光伏租赁、城配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汽车等绿色租赁新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租赁公司除了结合自身优势选择行业切入点之外,还应着重考虑细分领域的差异化特点,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文章来源:融资租赁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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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头部租赁公司发债屡创新低,另一边则是有些租赁公司面临融资难题。
一位租赁公司高管表示,目前中小租赁公司已经很少有发行ABS、ABN成功融资的案例,中小商租公司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尤其是一些民营背景租赁公司,没有很好的增信措施,较难成功发行ABN、ABS融资。头部租赁公司发债利率不断创新低的情况下,一些租赁公司还在从股东借款,资金成本远高于发债利率,未来租赁行业两极分化将会越来越严重。

低碳转型再升级

随着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入场布局绿色金融,如何开拓绿色领域内细分市场成为业内公司发力的重要方向,不少公司对于未来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也有了明细规划。
中信金融租赁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中信租赁绿色金融特色较为鲜明,原本在部分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公司优势相对减弱,无论规模、质量还是效益,对标同业均出现差距,市场地位有待巩固。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持以租赁服务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扎实开展绿色租赁业务。
据悉,中信金融租赁正大力开展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业务,并且紧抓储能、氢能的业务机会,在风、光、水、储、氢等清洁能源领域重构竞争优势,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绿色租赁业务,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和产品销售,丰富租赁产品适用性,加大绿色租赁的投放力度。
江苏金融租赁在巩固光伏、风电、公交等传统优势领域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沼气发电、余热发电、洁煤热电联产、工业污水处理、新能源重卡等细分市场,在节能环保、绿色运输等领域拓展新的绿色租赁业务增长点;越秀租赁则设立了风险容错机制,鼓励业务团队探索绿色租赁领域,针对绿色租赁与传统租赁业务的差异性,补充创新人才,建立创新审议小组,开拓分布式光伏租赁、城配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汽车等绿色租赁新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租赁公司除了结合自身优势选择行业切入点之外,还应着重考虑细分领域的差异化特点,在业务模式、盈利方式等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在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二部,绿色租赁如新能源相关领域属于典型的技术资金密集型行业。对具体新能源电站而言,其优劣同时受设计方案、设备质量、施工方案、运营管理、资源水平以及电价政策和市场消纳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专业化程度高,且回收周期长,因而需要融资租赁机具备很强的风控能力、流动性管理和资金融通能力以及专业的技术背景,这将对转型中的租赁公司带来挑战。
此外,宋歌认为,在绿色租赁业务方面,绿色租赁的租赁物与传统租赁物存在较大差异,绿色租赁业务在租赁物管理方式、定价方式、残值评估、租赁物处置等方面均对租赁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能否对相应租赁物进行有效定价和管理,是租赁公司在开展绿色租赁业务中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很多市场主流租赁公司设立了小微金融事业部门,积极拓展小微市场。
联合资信金融评级二部认为,小微业务具有单笔金额小、业务分散、客户群体大、时效性要求高等特点,但需投入资金较少,回报较好,加之政策支持,很多租赁公司也将其作为业务转型方向之一。对于小微业务,靠传统人工审批则难以满足小微业务时效性的要求,且存在人力投入过高的情况,因此依靠科技系统打造数据库、建立批量化自动审批、开发标准化产品和制式化流程,实现大数据风控是发展小微业务的关键,也是目前租赁公司转型小微业务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海通恒信对记者表示,公司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的业务投放。 2021年,海通恒信对中小微企业的业务投放超过人民币130亿元,2022年上半年虽然受疫情影响,投放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开发并上线多款适用于小微企业及零售客户的在线融资工具,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效,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

■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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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超300亿元

■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记者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获悉,截至2022年8月31日,融资租赁行业8月共发行债权融资工具715.84亿元,同比下降2.75%,环比上升42.48%。
在债权融资工具中,资产证券化(ABS)发行28笔,融资总额306.54亿元,占比42.82%,是8月占比最高的债权融资工具。ABS产品单笔最大发行金额为30亿元,其原始权益人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方面,8月份共发行ABN产品12笔,融资总额为116.30亿元。
公司债方面,8月共7家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发行公司债,发行总额61亿元。单笔最低发行利率为2.76%,其发行人为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应的期限为3年,金额为7亿元。

上海融资租赁行业科技领域创新案例

案例一、跨区域迅速支持智能制造企业异地扩产项目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例介绍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融资租赁服务商,是目前国内业务规模最大的独立机构类融资租赁公司之一,具有自身特色的资源组织和资源增值能力。
智能制造是公司明确鼓励支持的产业方向。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公司始终保持与多家智能制造领域的优质企业展开交流和服务,具体看来:某企业是长三角区域新材料制造某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拥有多项产品认证及专利科技,是高新技能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随着行业迅猛增长,企业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拟进行跨省异地投资建厂扩产。企业以异地子公司进行投融资过程中,受限于新公司无经营历史,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授信,跨区域金融机构内外协同对接又面临操作速度慢、多方协调难等问题,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时间窗口面临挑战。
在此背景下,公司以主体企业经营情况为基础,结合公司对智能制造产业前景及趋势的判断,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产品“融物”的产品优势,以主体企业经营情况为基础,以投产的生产设备等为适租载体,创新性的采用主体企业综合授信、异地子企业直接用信、投产新设备产线为租赁物件的方式,对企业外省市新设立的子企业进行了直接融资放款。此次租赁业务合作,既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异地对接慢、配合难的瓶颈,迅速解决了智能制造企业异地扩产的资金需求,满足了高速发展期企业的窗口发展需要,也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支持实体产业发展、实现“资产”融通的金融工具特点,为智能制造产业及客户迅速发展提供了助力。
企业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拟进行跨省异地投资建厂扩产。企业以异地子公司进行投融资过程中,受限于新公司无经营历史,传统金融机构难以直接授信,跨区域金融机构内外协同对接又面临操作速度慢、多方协调难等问题,企业发展的需求和时间窗口面临挑战。在此背景下,公司以主体企业经营情况为基础,结合公司对智能制造产业前景及趋势的判断,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产品“融物”的产品优势,以主体企业经营情况为基础,以投产的生产设备等为适租载体,创新性的采用主体企业综合授信、异地子企业直接用信、投产新设备产线为租赁物件的方式,对企业外省市新设立的子企业进行了直接融资放款。
此次租赁业务合作,既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异地对接慢、配合难的瓶颈,迅速解决了智能制造企业异地扩产的资金需求,满足了高速发展期企业的窗口发展需要,也充分体现了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支持实体产业发展、实现“资产”融通的金融工具特点,为智能制造产业及客户迅速发展提供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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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智慧风控中枢平台助力创新业务风控变革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例介绍
国家“十四五”规划指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平安租赁紧跟国家发展步伐,以“融资+融物”为核心,持续变革业务模式,聚焦服务制造业实体经济。而我国制造业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微实体企业历来存在分布广、地处偏的特点,且融资需求复杂、服务响应要求高,传统金融服务难以覆盖;随着国内疫情防控转为长期战,传统金融业务现场作业的服务流程受到挑战,广大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
为满足实体企业客户高效、多样的融资服务需求,平安租赁积极探索风险管理模式创新,引入前沿技术打造智慧风控中枢平台,实现线上化、移动化、自动化的信用审批、签约放款作业模式,业务人员可以在少接触、甚至无接触的状态下完成业务拓展,有效应对疫情冲击,提升客户用款效率。智慧风控中枢平台由线上化风控流程与自动化审批两个功能模块构成。
业务模式线上化、移动化——平安租赁优化现有风险管理流程,进行移动端与PC端的流程重组,解决业务人员、风控人员与客户现场沟通受阻的难题。创新线上化平台承载了移动端导入、电子征信授权、远程尽调、移动审批、视频面审、电子签约等多项功能,客户无现场接触即可完成在线申请、审核、签约、放款,办理过程更高效、安全。目前已支持大量中小微、个体工商客户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完成授信、提款。
风控体系精细化、智能化——平安租赁改进原有风控审批体系,根据产品结构设计定制化风控要求,同时配合自研AI模型,进一步降低人工介入,实现风控自动化审批。创新风控体系依托风控决策引擎,针对不同“行业、区域、客群、产品”,构建业务分层管理体系,提供细分产品的精准风控策略。尽调阶段,智能报告自动生成定制化模板,锁定核心风险管控点,应用AI技术解析内外部风险信息,自动完成模板内的基础信息导入,提高操作效率。项目审批阶段,实时预警系统自动捕捉业务特征,组合出定制化策略,结合知识图谱挖掘关联欺诈,完成自动化信用审批。商务阶段,机器人自动审核合同要素、起租条件,同时应用自研模型,完成繁琐的租赁物权属审核,降低操作风险。全新的风控体系,大大增强了系统性的风险识别能力,减少人工操作,实现自动化审批,加快放款时效,持续释放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需求。
智慧风控中枢平台,覆盖全业务板块,包括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零售等创新方向,从业务流程、风控策略、人工智能三个方向进行创新突破。实现流程线上化运营、过程精细化管控、业务自动化审批,帮助业务发展突破疫情限制的困局,同时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提速流程,加快放款时效。
创新流程机制,风控审批实现线上化、移动化。移动化风控审批,打通移动端与PC端流程与数据,提供包括移动客户导入、电子征信授权、客户初筛、远程尽调、移动审批、视频面审、电子签约等多项线上化技术服务,帮助业务人员与客户在少接触、无接触的条件下,完成在线审核放款,为客户提供更高效、更安全的融资服务。
精细化风控策略,实现自动化审批。针对“行业、区域、客群、产品”分层策略,形成15大业务类型,38个细分产品,依托风险决策引擎,完成客户风险扫描,依据管控要求,提供差异化的决策支持,包括客户评分、风险报告、决策结果等。目前决策引擎已沉淀200多类风险管理细分流程、策略数2491条、决策流59条。

案例三、腾讯长三角AI超算中心项目

平安租赁借助智慧风控中枢平台,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内首个实现风控自动化审批的企业,伴随流程高效运转,目前,智慧风控中枢平台已支持大量中小微、个体工商户及零售客户通过线上申请的方式完成了授信、提款,并将持续提升自动化风控能力,帮助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智慧风控中枢平台不断引入前沿技术,具备多种人工智能技术自研能力,已部署自研模型30多个,业务实操中,模型调用量超2000万次。同时利用风险大数据中心,融汇企业内外部数据,自动整合清洗治理全量风险数据,实现1000+级QPS吞吐量,单日千万级数据实时计算频次,支持单日处理百亿级离线数据计算,强化底层风险数据的可用性、有效性和高效性,7*24小时不间断为业务推进提供最新数据支持。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案例介绍
2021年,招银金融租赁制定了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21-2025)。未来,公司将恪守“服务实体,装备未来”的初心使命,以“专业化、国际化、数字化”为发展战略,回归租赁本源,突出租赁产品差异化优势,致力于成为新动能行业专精、国际化布局稳健、数字化技术赋能的金融租赁行业领先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本项目用于支持腾讯长三角超算中心的建设,位于上海市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规划建造4万个机柜,其中2.2万个机柜为腾讯云定制(这部分投资约51亿元)。招银租赁与承租人(上海珑睿)首期合作额度20亿元,目前已投放第一批5亿元,通过直租方式支持首期4320个高功率数据中心的建设落地,租赁期为7年,其中,前6个月为宽限期。以承租人未来应收账款做质押。
“腾讯云长三角AI超算中心及产业基地”在上海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中被列为上海市重大项目,由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发改委及松江区政府共同推进,建成后预计新增数据中心机柜41,000个,成为上海市最大、世界一流的AI超算枢纽。项目将引入腾讯的三大人工智能实验室,同时引入腾讯投资的生态企业入驻,带动技术和人才落户,助力长三角地区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目前,各行业对算力的需求仍在快速增长,云计算产业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产业导向。数据中心的布局呈现出了大型、超大型计算中心的趋势,本项目所支持的腾讯云长三角人工智能超算中心具备代表性,即一次性规划超大型基地、协调资源、高功率、高密度、综合化分布实施,相较传统的IDC有较强的竞争力和不可替代性。超算中心项目从签约到开工只用了60多天,已完成项目所有四证及能耗指标,真正体现了“上海速度”。
超算中心项目机柜体量较大,具有得天独厚的成本、规模、效益优势。招银租赁作为该项目的首家合作金融机构,通过联合供应商采用设备直租方式支持其首期数据中心的落成交付,为建设上海市最大、世界一流的AI超算枢纽打造了良好的开局,同时也为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树立了典范。

■ 文章来源: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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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座冷链重卡换电站在东疆开建

津滨海讯记者从东疆综保区获悉,近日,由中国中化下属金茂碳中和公司在东疆京津物流园区投建的重卡换电站工程正式启动,这是天津市首座专业服务冷链园区的重卡换电站。
据介绍,该项目位于东疆澳洲北路与拉萨路交会处西南侧京津物流园堆场内,建成后换电模式能够让纯电动车辆在3—6分钟内实现极速补能,满足连续运营的实际需求。该项目的开工建设标志着东疆建设“零碳自贸区”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此次金茂碳中和公司投建的重卡换电站,将依托东疆冷链产业园区,重点以冷链货物运输为应用场景,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换电基础设施体系。
未来,东疆将以换电站为中心,以点带面,打通招商路径,将招商方向进一步扩展到绿色低碳上下游产业,如电池银行、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ESG服务评价机构、新能源、新材料、物流等。下一步,东疆将以冷链物流运输车辆重卡换电站为切入点,以实现国家“双碳”战略为目标,以东疆创新碳资产管理交易公司、建设仓库屋顶光伏和光储充放一体化等绿色综合能源利用为途径,力争在短时间内打造全国首个零碳冷链物流园区,实现天津市其他区域的“互通互换”,及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复制。同时,配合《天津港三年行动计划》,助力天津港实现“零碳码头”建设,加速重卡换电站布局,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东疆“碳达峰”新模式。

■ 文章来源:津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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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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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成融资租赁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刍议

王光友 任超伟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本文通过对文化、企业文化的诠释,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进行初步探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对公司企业文化的深入探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什么是文化?文化广义指人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物质、精神的生产能力和创造的物质、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指精神生产能力和精神产品,包括一切社会意识形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意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与设施。“文化”出于易经贲卦彖辞:“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刘向将“文”与“化”二字联为一词,在《说苑·指武》中写道:“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
传统的观念认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三个方面。文化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团体共同的思维特征。不管“文化”有多少定义,但有一点还是很明确的,即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人。有人才能创造文化。文化是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体现。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人创造不同的文化。人创造了文化,也享受文化,同时也受约束于文化,最终又要不断地改造文化。作家梁晓声曾经将文化十分经典地概括为“根植于内心的修养,无需提醒的自觉,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为他人着想的善良” ,所以,文化就是一种修养。

一、文化的要义

二、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一个组织由其价值观、信念、仪式、符号、处事方式等组成的其特有的文化形象。它是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它包括企业愿景、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企业产品等等。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其核心是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这里的价值观不是泛指企业管理中的各种文化现象,而是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秉持的价值观念。
企业文化的意义在于能激发员工的使命感、能凝聚员工的归属感、能加强员工的责任感、能赋予员工的荣誉感、能实现员工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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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投集团的“君子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在国有企业的微观延伸,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引领,立足集团30年发展奋斗中的文化积淀,传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通过创造性的转化和创新性的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体系。
陕投“君子文化”以“自强不息、厚德载物”为根,崇尚“尊礼守善、崇实尚新”。它追求外正其身,内正其心,是根植于内心的修养,崇尚仁爱、担当大义,是无需提醒的自觉,做人守规矩,做事重规范,是脚踏实地,精进不已,实事求是、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陕投“君子文化”以追寻价值,引领发展为企业使命;以建设一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企业愿景;以引导投资、调整结构、推动发展的功能定位;以“三个有利于”为原则,统筹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当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公司高质量发展,努力为陕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业内同行的做法,笔者提出以下不成熟的想法,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大家对公司企业文化的深入探讨。
1、指导思想:以陕投集团的企业文化为指导,遵循集团尊礼守善,崇实尚新的君子文化。
2、企业使命: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3、企业愿景:成为陕西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国内一流融资租赁公司。
4、经营理念:稳健经营,实现股东最大价值、员工最好发展。
5、风险理念:全面、全员、全业务链条、全流程风险管理。
6、核心竞争力:以特色鲜明的专业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最优的综合化服务。
7、核心价值观:专业、共赢,与客户共同成长。
8、发展战略:坚持直租方向,优先服务国有大中型企业。
总之,只要公司继续上下一心,共同努力,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并融入业务发展中,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就会取得更大成绩。

君成融资租赁公司从成立之初,就一直秉承陕投集团的“君子文化”,倡导“企业具有君子风范、员工具有君子品行”的核心价值观。君成公司认真践行陕投集团金融与实业“两轮驱动,协同互补”的发展战略,做好集团金融与实业的纽带作用,成为集团实业公司重要的融资渠道。沿着集团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三化”路径,积极发掘资源、资产、资本、证券的能量优势,加快集团实业资本的流动性,持续改善实业公司的资本结构,使资本在流动中实现盈利增值。
君成融资租赁公司员工认真学习陕投集团“君子文化”理念,努力提升自身修养,以“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精神;“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忠孝勤廉勇”的道德;“谦虚谨慎、坚毅坚忍”的品格;“稳重持重、善作善成”的作风,增强自身修养,以“以人为本、真诚平等”的人本观;“知行合一”的知行观;“人人都是经营者、岗位都是利润源”的经营观;“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的清廉观,培养自身的人生观,逐步养成梅兰竹菊的君子风范,即君当如梅,自强不息;君当如兰,担当奉献;君当如竹,坚忍不拔;君当如菊,风清气正。
通过“君子文化”的熏陶,君成融资租赁公司进一步培育了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从而形成了自身特点的企业文化,实现企业发展战略与员工愿景有机统一,经营理念与员工观念和谐一致,员工内心世界与外部环境同步改善,进一步提升了员工的主人翁责任心和工作责任感。君成公司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促进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始终坚持以服务经济实体为核心,围绕着地质勘探、煤炭开发、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电力设备、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经营指标。截止2022年8月,公司累计实现收入19.3亿元,实现利润总额5.83亿元,位居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前列。

四、君成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概况

三、陕投集团的企业文化

五、进一步加强君成融资租赁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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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君成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新业务模式创新探讨

财务总监 杨佳强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鼓励创新创造,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气象。本人的浅显理解,从外部竞争方面讲是避免技术、产品等方面受制于人,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被动的地位;从民族复兴目标方面讲,谋求的不仅是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领先,更有科技领先和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贡献;从产业结构方面讲是解决传统产业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附加值低、竞争力弱的问题,通过创新创造,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群众所需产品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从企业间竞争来看,通过创新创造,另辟赛道,实现差异化发展,从面避免“拼资金、拼资源、拼成本”等形式的低端竞争。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业务活动受到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管理。其一般不存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创造,更多的是在监管规则划定的范围内,根据需求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不同综合服务,通过换位思考和政策利用,实现企业间差异化服务和竞争,从而形成业务模式创新。融资租赁属于类金融行业,行业内大部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业务模式简单、服务单一,无论是直租业务,还是回租业务,直白说都是简单的资金业务。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家为刺激经济不断降息,承租人对租赁成本特别敏感,于是出现银行资金不断替代融资租赁,退租频出,形成挤出效应。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着存量业务被替代,增量业务拓展相比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竞争力不足的困难,生存压力骤然加大,另辟蹊径提供差异化服务成为当务之急。
通过一段时间探索研究,提炼总结出两种新模式可能对融资租赁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此加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近两年,国家通过连续降息降准稳经济,向鼓励类行业提供专项优惠贷款、再贷款等方式扶持其发展,如“双碳”、储能、新能源、惠农等行业项目。据了解,专项优惠贷款、再贷款利率相对于市场利率,一般要低30、40BP到200BP,最低的利率约为2.2%。同时为保证政策及时落地、尽快形成资产,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考核指标,按日考核。于是 “内卷”形成,新增贷款不仅对融资租赁资产挤出,也对其他机构存量贷款形成替代。融资租赁公司投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一般贷款利率与LPR相当,如果再考虑适当的管理费用,其成本要远高于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研究中,我们通过“银行+租赁-快捷保理”模式,即可实现降成本、稳存量的目标。
“银行+租赁-快捷保理”模式分为无追索权快捷保理和有追索权快捷保理两种。两者差异最主要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该模式中是否继续持有对于承租人的应收租金权利,或者说是对承租人应收租金权利是否转移给银行。收租权利不转移的模式形成有追索权快捷保理,收租权利转移的模式形成无追索权快捷保理。
基于国家对于“双碳”等行业支持性优惠利率远低于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利率,而融资租赁公司存量业务的客户有降息要求。模式设计的原理是,银行通过银租合作,借助融资租赁公司通道,间接对煤电等类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利率优惠部分让利于承租人,最终实现合作共盈目标。
模式设计中,分为几个重要环节:首先,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采购协议,由融资租赁公司代承租人付款采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其次,银行、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三方签署合作协议,明确银行以承租人名义申报快捷保理额度,占用承租人在该行授信;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承诺,在出租人财务状况恶化时,银行可直接代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权利,即代位受偿;第三,出租人用应收租金向合作银行办理快捷保理,获得相应资金。
该模式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一是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盈。银行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形成资产,同时出租人、承租人两者都提供了担保,提高了银行保障系数;对于承租人来说,融到了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本身并没有增加额外责任;对于出租人来说,在有追索权快捷保理模式下,在不减少租赁利润的前提下,也稳住了出租人存量业务规模。在市场环境不利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资产投放量还可能实现逆市上涨。
目前,公司已就该模式与多家银行探讨,银行方面对于该模式非常认可、态度积极,且就将该模式与国家支持产业发展的再贷款政策相挂钩的问题向人民银行请示,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梳理准备。预计近期将会有项目落地实施。

经分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发过程中,易与银行信贷资金形成直接竞争,最主要的原因是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方案简单、单一,重点在于提供融资,所能提供与融资相关的附加服务较少,客户体验感不强。要避免与银行信贷资金产生直接竞争,融资租赁公司着眼点应放在差异化服务,能为客户提供一种不可替代的综合方案,站在客户角度,替其解决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某些问题,而融资功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嵌入其中,从而弱化客户对于融资成本的关注。

二、业务端-综合服务方案代替单一融资(以用户端储电模式为例 )

一、融资端-降成本、稳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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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是近年来热词之一,其业务也备受国家重视,给予税收、信贷等多方面政策支持。目前市场上储能业务,主要是集中在发电端,重点是解决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普遍存在的弃光、弃风的问题,提高新能源利用率。而用户端储能业务,主要是平抑电力供应中用电高峰、用电低谷,谷时充电、峰时放电,利用峰谷电价差获利。
用户端储电模式为一种综合服务方案,需引入包括用电客户、融资租赁方、运维服务方、储能设备供应商、控制系统商、国家电网等资源,形成各方受益的服务方案。其中用电客户可获得低于正常的电价,融资租赁方获得相应的租息,运维服务方提供运维服务,储能设备供应商、控制系统商扩大了市场,分散了电网平抑峰谷的难度和工作量。
据测算,该模式在峰谷电价差在0.6元/度可实现盈亏平衡。如果能纳入国家储能项目、获得政策性补贴,盈亏平衡点还可降低0.1元/度以上。在我们研究探讨过程,获知该模式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东南沿海部分省市已有出现,特别适用于高耗能、用电量大的企业,经济效益较为明显,但融资租赁参与不深。
《易经》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近两年来的实践证明,目前已“前路穷尽”,的确已到了应该“思变”的关键时刻,只有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寻求新的增长点已成为之急。本文只是就公司业务创新的思路、想法简单总结,以供探讨,亦可督促业务人员开阔思路,丰富实践。

关于经济周期影响因素的学习与浅析

■ 作者:业务一部 苏瑞琦

近年来,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开启,疫情的持续和俄乌战争冲击全球供应链,外加今年以来美联储缩表加息的影响,经济周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愈发显著。本文作为经济周期的学习笔记,将经济周期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关于经济周期最早的记载来自于圣经中的《出埃及记》,约瑟给埃及法老解释梦境,预测埃及将有7个丰年,之后会出现7个饥荒年。解决的办法是,在七年丰收期征收全国粮食出产的五分之一,把在丰年收集的粮食储存在各城,归王管理。这些粮食要留到七年饥荒时用。
为什么会产生经济周期?如何依靠经济周期获利?这属于宏观经济领域需要研究的问题。天风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煜辉提出,宏观研究主要研究三个问题:
1.经济增长的长期源泉是什么(经济增长动力)。
2.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经济周期规律)。
3.如何熨平经济的周期波动(经济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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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进步推动技术变革,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拉动经济增长。科技是一个方面,这一点已经成为了人们的共识;这个问题如果继续深究,进而可以追问,是什么条件促进了科技的发展?毕竟曾经领先西方一千年的中国也有先进的科技,但是并未能够引领工业革命催生现代化的经济增长。所以经济增长的动力除了科技之外,还有其他因素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思给出的答案是——制度。关于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这里就举一个例子,自从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实行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张五常所提出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后,私有产权与自由市场的价格机制相结合,发挥出了巨大的制度激励,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商品房市场开启了波澜壮阔的大发展,房地产行业至今仍是中国重要的支出产业。
科技也好,制度也罢,最终都需要靠人来实现,经济学家熊彼特曾说,企业家是推动社会进步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企业家精神,正是企业家才具备的特质。从瓦特的蒸汽机、爱迪生的电灯、福特的流水线到摩尔的芯片、比尔盖茨的微软、贝索斯的电子商务和乔布斯的苹果。企业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企业家自己也成为了巨富。高瓴资本的张磊在他的《价值》一书中说:“世界上只有一条护城河,就是企业家们不断创新,不断地疯狂地创造长期价值。”

周期理论的缔造者,萧条的唯一原因就是繁荣。也就是说,经济周期是内生性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利润的来源,市场参与者对利润的追求体现了人性的规律,而市场固有的风险无法确保稳赚不赔,所以,繁荣与危机总是相伴相生,经济周期有其内生性的原因。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上空,一直游荡着一个幽灵,这个幽灵就是债务危机。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的信用货币时代,债务危机及其所引发的金融危机已经成为经济危机的主要形式,并且与货币危机深度纠缠。桥水基金的瑞·达利欧认为,经济的运行就像一部机器的运转,而其中的驱动力就是生产率、短期债务周期和长期债务周期,而引发经济周期的原因正是源于债务周期。

一、经济增长的源泉——科技、制度与人

二、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

根据经济学家提出的经济周期理论认为,导致经济危机和经济盛衰循环的凶手是通货膨胀,这种通货膨胀是通过信贷市场注入经济体当中的,是对货币的人为操纵。这就必然会导致经济周期。央行超发货币引发的通胀正是造成经济危机的源头。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美元潮汐”。
“美元潮汐”是指美元全球流动过程中,在美联储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形成的周期性潮汐规律。当美联储降息时,多余的资金会从美国流入投资收益较高的其他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导致这些经济体资本流入、信贷扩张、资产价格上涨,进入金融周期的上行阶段。但这同时也留下了债务膨胀和资产价格泡沫的后果。一旦美联储开始加息,美元升值预期和美债收益率上升会吸引资金回流美国,使得这些地区面临金融周期的拐点,表现为流动性萎缩、债务违约和资产价格下跌。对于债务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流动性的逆转会将导致债务违约和资产价格下跌的恶性循环,进而引发金融危机。

三、经济政策如何影响经济周期

纵观历史,美联储每次加息的中后期往往会出现金融危机,例如 80 年代初的拉美债务危机、90 年代初的日本地产泡沫、97 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 08 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而分析这些危机的形成与演变,有助于判断每一轮美联储加息对主要经济体金融周期的影响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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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可见,全球前20大经济体大部分的通胀水平都处于高位。15个主要经济体的通胀率都在5%以上,一半经济体的通胀率都超过了8%,本轮通胀已席卷全球。这也意味着过去30年全球低通胀时代的终结。
为应对美国高企的通胀,2022年美联储开始持续加息,在这期间也引发了美股和大宗商品的下跌。然而由于俄乌战争对全球大宗商品供应链的影响,原油、粮食、能源、全球VLCC油轮航运等价格始终处于高位,由地缘政治危机所导致的欧洲能源危机,仅凭美联储的紧缩是无法得到缓解的,且持续的紧缩不仅造成了风险资产的下跌,也加强了市场对美国经济硬着陆风险的预期,目前市场普遍预期美国即将迎来经济衰退。在全球通胀持续不退的高烧之下,全球经济衰退下的经济寒冬正在刺痛每一个个体。
根据《全球通胀与衰退》这本书中的不完全统计,2021年以来,中国国内的家具行业注销9万多家,家电行业注销3万多家,建筑工程注销近5万家,涂料下游客户汽车、家电等多个行业注销企业数超过30万家,中小企业倒闭数量明显超过往年。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除了受疫情的影响,还受两个因素影响:一是上游原材料涨价,成本端压力显现,中小企业不能维持满产状态,有单也不敢接;二是生产过程中原料等过多占用现金流,对企业财务有较大的冲击。
另一方面,与十年前相比,由于工资上涨的累加效应,几乎各行各业的工资总成本占比都在提升。劳动力成本占比上升意味着同样的工资涨幅带来的成本上升压力加大。结合各行业产品中劳动者报酬占比的变化,以其消费者物价指数中的权重推算,同样工资上涨对中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增加了30%以上。
由于老龄化、少子化、人们的闲暇偏好改变、劳动者现有的知识和技能不适应新产业发展需要等长期因素导致的劳动供给冲击,都是缓慢、长期而不可恢复的。影响劳动供给的长期因素所带来的长期通胀与衰退风险,是企业、投资者和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

根据天风证券的研究,自1970年代以来,美联储的历次加息时间相较于通胀拐点都比较灵敏,平均在3个月左右,然而本轮加息,美联储加息较通胀拐点严重滞后了22个月。2021年年底,美联储主席鲍威尔放弃了“通胀暂时论”,2022年5月,耶伦接受采访时公开认错,错误预估了通胀走势。

四、本轮加息周期的影响

五、小结

处于不同行业、不同经济周期中的企业,即使是同一行业产业链的企业,在从通胀到衰退的波动中受到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因为涨价而受益的企业,也容易丧失创新的动力,从而在接踵而至的经济衰退过程中成为受害者;至于在通胀和衰退中都受冲击的企业,更应该提前做好应对。
企业唯有依靠技术创新、品牌创造、价值创造、商业模式创新等,形成像一定的市场控制力和产品定价权,才能穿越周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回顾每一轮金融危机的历史,会发现金融危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债务的过快积累,经济体早期信贷大规模扩张,金融周期快速上行,形成了巨大的债务负担和资产泡沫,一旦经济增长无法维持和偿付债务,叠加美元加息、流动性收紧,资产价格泡沫破灭,也就走到了危机的边缘。

参考文献:
《周期》——霍华德马克思
《七天读懂宏观经济》——戴维·A.莫斯
《债务危机》——瑞达利欧
《货币、权力与人》——翟东升
《全球通胀与衰退》—— 滕泰 张海冰
《债务的轮回与启示》——海通证券
《美联储50年货币政策简史》——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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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下
承租人经营租赁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业务二部 卫文娟

2018年 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要求其对所有租赁业务(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随之调整,仍然按照原模式进行征税;属于经营租赁的,租赁费支出允许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部分提取的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由此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产生税会差异调整事项带来的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基于承租人视角,对新准则运用中承租人经营租赁的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以及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进行分析说明,进一步理解准则变化对于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的税会影响。

一、旧准则下租赁业务税会差异 

旧准则下,承租人租用的资产按期支付的费用,如为经营租赁,则按照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资产产生的租赁费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实际支付扣除,会计与税法相关规定一致;如为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则视同自有资产,并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内,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折旧、摊销、计提相关费用,而该资产价值与最终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差额需要分期摊销,作为企业的融资费用,计入相关的财务费用。该类业务在税务处理上则是依据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扣除。

二、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税会差异

三、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确认方式的变化而引起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影响

新准则下,承租人需采用相同的方式对租赁业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无需区分业务类型。使用单一的会计模型就意味着承租人需要同时对负债和资产进行确认。因此,新准则取消原有的租赁分类,对承租人的影响非常大,其经营租赁表外业务表内化,会计处理的变化最为明显。一是承租人应该按照成本进行使用权资产初始计量,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租赁负债初始计量;二是规定了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折现率的方法,主要以内含利率为主,无法确定内含利率则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 租金支付核算的税会差异。新准则规定承租人不需要将会计处理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这两种类型,但必须确认其名下租赁(不包含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后续计量中,承租人按照摊余成本确认财务费用,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在使用期间因为技术进步、市场外部环境、固定资产受国内外行业环境影响等因素计提的减值准备,以上成本费用均计入承租人当期损益。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仍旧遵循原有的处理模式,即经营租赁不形成资产,不计提折旧,但支付的租金可以均匀计入整个租赁期。租赁相关的直接费用,允许在支付当期进行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唯一允许扣除的是按租赁期限平均支付的租赁费用,则财务人员需对新准则下确认的财务费用和计提的折旧、减值等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并核算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确认方式的变化将引起以下财务报表及财务指标的变化:(1)资产负债表会相应地增加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负债通常分别非流动负债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列示;(2)前大后小的总租赁费用模式,净利润在租赁期前半段相比旧租赁准则会计报表将会下降;经营现金流量将增加,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将被分类到筹资活动中;(3)因增加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且负债总额的增长比例必高于资产总额的增长比例,因而引起资产负债率的上升;(4)息税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将增加,因为EBITDA中不再有租赁费用,而增加的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都将反映在EBITDA之外;(5)资产周转率将下降,因为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将增加企业的资产总额。

四、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税会差异案例分析

例题:2022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企业租入一处办公大楼,租期3年,年租金100万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甲企业采用增量借款利率5%作为折现率,对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假设不考虑初始安装费和未来弃置义务等,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一)承租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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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甲企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会计处理如下:
 借 :使用权资产 272.32(100(P/A,5%,3)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8
贷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00
  2022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支付第一年租金,同时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
借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
贷 :银行存款 100
借 :财务费用 13.62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3.62
借 :管理费用-折旧费 90.77
贷 :累计折旧 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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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支付第一年租金,同时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
借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
贷 :银行存款 100
借 :财务费用 9.3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30
借 :管理费用-折旧费 90.77
贷 :累计折旧 90.77
2024年 12 月 31 日,甲企业支付第一年租金,同时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
借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00
贷 :银行存款 100
借 :财务费用 4.7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76
借 :管理费用-折旧费 90.77
贷 :累计折旧 90.7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作出了规范,不认可经营租赁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本例中该使用权资产计税基础为0,与其会计初始入账金额272.32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此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租赁负债初始入账金额可以税前扣除,因而该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与初始入账价值272.32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目前在实务中,对于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业务税会差异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还存在争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要求企业根据暂时性差异的性质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同时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了豁免原则,即如果一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发生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则该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时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以豁免,不予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实务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其是否符合递延所得税确认的豁免原则,部分企业对租赁业务采用简化处理办法,按照所得税实际缴纳额度确认所得税费用,对相关递延所得税影响 采用不确认原则,这种方式能够简化会计处理以及报税流程,但是与权责发生制要求相违背,简化的会计处理办法也会造成财务信息缺乏准确性,不能如实反应经营租赁对于所得税的影响,尤其租赁业务金额在企业财务资金中占比较大时,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式会对财务报表造成严重影响。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所得税》(IAS 12)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5月发布《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修订后的IAS 12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IASB同时允许企业提前采用修订后的IAS 12。修订后的IAS 12对于融资租赁将不能继续采用初始确认豁免原则。下面我将继续沿用上述例题,按照IAS 12的要求,对税会差异性进行直观展示。
首先我们在初始计量时确认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我们按照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和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乘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6.08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6.08
各期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变化见下表: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税会差异

    2022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余额为181.55万元,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81.55万元;租赁负债账面余额为185.92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85.92万元,调整的递延所得税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2.7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1.60
       所得税费用 1.10
按照税会差异,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9万元,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1.1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0
2023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余额为90.78万元,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90.78万元;租赁负债账面余额为95.23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95.23万元,调整的递延所得税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2.6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67
       所得税费用 0.02
按照税会差异,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7万元,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0.0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02 
2024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余额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租赁负债账面余额为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调整的递延所得税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2.69
所得税费用 1.1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3.81
按照税会差异,当期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6万元,同时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1
贷:所得税费用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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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新准则下承租人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对所得税的影响 如下:(1)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租入固定资产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为:经营租赁可以在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均匀扣除。对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发生变化后,税会间差异加大,如经营租赁中对于承租方来说,摊销的折旧和利息费用,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需要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增处理,对于租金的实际支出因为只抵减了租赁负债并未计入损益表的费用中,所以可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处理; (2)对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上述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及调减的会计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消除,因此对于资产负债表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形成的可抵扣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式也更符合资产负债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年12月7日财会【2018】35 号.
2.黄恒山.新准则下经营租赁会计处理及税法差异浅析[J].纳税,2020,284(32):41-42.
3.张俊.会计准则与税法中租赁业务处理规定的差异[J].财会学习,2019(33):21,23.

回归本源趋势下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对策分析

业务三部 张少雄

二、政策研究与推进提质效应凸显

一、专注服务实体经济

融资租赁因物而生,因物而兴。从社会价值来看,十年来,作为贴近实体经济资金需求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围绕租赁物为实体企业提供专业化融资服务,在提升微观经济主体资金循环效率、助力构建完备制造业体系和完整产业链供应链过程中发挥了“加速器”作用。
无论是支持飞机、船舶海工、工程机械等大型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还是为小微企业、“三农”等亟待沐浴普惠金融雨露的群体提供服务,都不乏融资租赁公司的身影。
而随着“双碳”目标以及乡村振兴、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提出,融资租赁公司聚焦国家重点战略区域和重点目标,深入挖掘业务机会,积极为相关领域的实体企业提供服务。
以上海地区为例,截至2021年末,上海融资租赁行业包括金融租赁在内的绿色租赁存量资产约3000亿元;2021年全年,投放的绿色租赁资产约1600亿元。

2012年年底,我国租赁行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万亿元。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近日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0-2022》显示,2021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总资产达到73972亿元。
从行业规模数字的变化中可看出,融资租赁行业在近十年获得了长足发展,并持续向高质量发展方向大步迈进。
高质量发展意味着不追求盲目的规模扩张,而是追求质的飞跃。十年来,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蓄力开拓创新,行业提质增效取得明显效果。
过去十年,中国在监管、法律、税收和会计这租赁业“四大支柱”方面,均取得突破性进展。尤其是监管方面,2014年,原银监会修订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放宽了行业准入门槛,金融租赁公司呈井喷式发展;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归至银保监会,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两类三种机构监管并轨,成为租赁行业发展历程上的一个重要节点;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此后,各地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进一步推进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
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减量提质效应已显现。2020年6月,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而经过两年多的清理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监管部门多批次对辖区内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专项清理排查,公示非正常经营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涉及公司数量数千家。
与此同时,完善融资租赁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也在陆续推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而在法律层面,2021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在融资租赁合同部分对融资租赁交易实务操作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金融时报》认为经过近些年的发展,我们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已步入政策健全、整体转型、稳健提升的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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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君成租赁

过去十年,我国金融改革持续深化,金融业有力支持了经济高质量发展。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纵深推进,融资租赁行业也站在了转型发展的关键路口。
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成为租赁同业共识。当前,面向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导向也更为明确,旨在引导行业聚焦租赁本源,坚守功能定位,充分发挥与银行信贷产品“错位”“补位”的竞合作用,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专业化,就需要租赁公司聚焦细分赛道,沿着产业链垂直经营。”何融峰说,租赁公司还要打造特色租赁服务品牌,比如,科技租赁、普惠租赁、车辆租赁、航空租赁等。
“进一步发挥租赁优势,提升差异化能力。区别于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要夯实‘设备租赁’的定位,发挥融资租赁促进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转型发展的天然优势,坚持把融物做精,不断增强对设备的理解能力和管控能力。”熊先根认为,“区别于同业,金融租赁公司要持续锻造服务能力,将简单的融资性业务导向产融结合,提升多元化产品能力、高效服务能力。”
多位受访租赁高管均认为,提升科技服务能力、推进业务数字化转型也是租赁业高质量转型的必由之路。当前,拓展普惠金融已经成为租赁行业的蓝海。在推进普惠租赁业务的进程中,租赁公司要解决业务体量增加、管理难度增大,必须在“风险控制”和“服务能力”上下功夫,这需要通过科技手段来解决。
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过程中,租赁公司要紧跟科技进步,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融入租赁业务,进一步精准客户画像,在准入模式、业务流程等方面积极创新,以有效扩大融资租赁覆盖面,降低服务成本,提高综合服务效率。
展望新征程,风好正扬帆。立足新发展阶段,融资租赁业将继续深化调整业务结构,推进专业化转型来巩固行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上谋划新思路、开创新格局、展现新作为。

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是公司规范化运行的框架基础,是公司经营活动的机制保证,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也是打造公司综合竞争力的基础保障。为切实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完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识别、关联人报备、关联交易决策审批、关联交易定价和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切实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
随着银保监会正式发文《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同业不同管”的历史终于结束,随之而来的是融资租赁行业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环境,提升内控合规能力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企业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量日益增加,业务领域不断拓展,人员和机构不断调整,业务信息的高度分散化和管理幅度的日益加大,不仅给公司管理带来了新的难度,而且还由此产生新的业务风险。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为加强控制效果,减轻工作负担,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流程系统化控制现状,探索系统化可行性方向,将关键风险领域由人控转为机控,提高公司系统化控制水平。

三、推进专业化转型

五、健全制度体系,提升精细化管理

四、完善顶层设计,加强公司治理

为有效提升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业务风险,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对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尽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全面梳理公司前中后台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根据安永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对前台业务部门较为重视,而忽视中后台业务支持部门的设立,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缺失合规管理部、内审部等后台部门。因此,安永建议融资租赁公司适当增加中后台人员占比,充实合规管理部、内审部等相关部门力量,以充分发挥二三道防线的风险防控职能。
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尽早适应监管趋严的大环境。目前,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租前调查、业务审批及租后管理存在不足、客户业务集中度较高、档案管理存在缺陷等内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建议融资租赁公司以业务流程为主线,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流程中的重要风险点和控制措施,建立内控矩阵、内控手册等内控管理工具;同时对标监管规定和同业领先实践,识别公司内控缺陷,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及时有序地落实整改措施。另外,全面梳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划清边界,将内控管理要求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和岗位,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内控体系有效落地。

参考文章:“十四五”时期,融资租赁如何回归本源.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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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君成租赁

君成租赁 102

一、综保区融资租赁业务定义

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浅析

战略业务部 崔瑶

综保区全称“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设置在综保区,主要目的为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外货物入区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退税等。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租赁业务主要是指承租人企业设置在综保区,且在综保区内使用设备的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与综保区内承租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决于在现行政策下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满足承租人的各项诉求。

二、综保区内承租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点         

三、综保区内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浅析

在承租人性质不变的前提,要满足以上涉税需求,需要对租赁公司的交易主体进行设计。因综保区内企业适用税收政策与境内区外企业适用政策不同,按照租赁公司是否为综保区内企业,交易主体可分为不在综保区内的租赁公司,在综保区内的租赁公司。其中在综保区内的租赁公司按照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的租赁公司,无“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的租赁公司。
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君成侧的交易主体按照是否在综保区、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可以分为三类:
陕西君成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君成”):不在综保区,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
天津君成通航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君成”):在综保区,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
在综保区设置非一般纳税人C租赁公司(简称“非一纳C租赁公司”):在综保区,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
通过综保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外采设备租赁给综保区内的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在两个不同保税区,跨保税区能否享受持续保税,目前不同海关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跨保税区继续沿用保税政策,一种是跨保税区视同进入区外境内,正常报关交税。本文采用跨保税区享受持续保税这一观点,实践中如果跨保税区不可以享受持续保税,租赁公司可以选择在承租人所在保税区内新设立非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来避免出区交税。
以下对通过这三种模式开展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无“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承租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总体结论:在采购环节,对于境内采购,仅非一纳C租赁公司的采购价不含税;对于境外采购,在综保区内设置的租赁公司都可满足需求,故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都可作为备选方案。在租赁环节,所有租赁公司主体,均无法开具不含税(免税或者零税率)的发票,无法利用租赁公司直租业务租金可抵增值税的优势。
模式一:陕西君成作为租赁公司主体
结论:陕西君成采购设备租赁给A公司(A公司为保税区内无“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企业),难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税目的租金发票。
依据:出口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设备且符合租期等其他条件要求的,可以适用退税政策。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综合保税区等特殊区域的承租人则不属于政策规定可适用退税的情形。君成租赁将采购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综合保税区的A公司,A公司所处的综合保税区属于特殊区域,A公司为境内关外承租人且货物未实际离境,因此君成租赁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应按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2)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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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租赁公司其他业务相比,该类业务最大的差异点为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所以税收筹划事项也存在差异。综保区正在推行“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如取得该资质,类同区外企业可进行增值税申报,进项抵扣销项,内采设备时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如未取得,则无法进行增值税申报,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抵扣,内采设备时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以下按照是否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将综保区承租企业分为两类。以合理节税为目标,对两类承租企业下的节税需求进行分析。
(一)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内承租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诉求

(1)采购环节:境内/外采购价款需为不含税的设备裸价。如承租人自身作为采购主体,由于其在综保区内,且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从境内区外企业采购设备时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采购价不包含增值税与关税;从境外企业采购设备时适用保税政策,采购价亦不包含增值税与关税。所以,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本金为设备采购价款,如融资租赁设备采购价款高于承租人自身采购价款,会增加税务成本,影响承租人进行设备融资租赁的意愿。
(2)租赁环节:融资租赁发票为不含税(免税或零税率)发票。由于承租人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增值税金额无法进行抵扣。所以当租赁发票为不含税(免税或零税率)发票时,才不会增加税务成本。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企业业务诉求

君成租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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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模式二:
结论:天津君成采购设备租赁给综合保税区的A公司,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天津君成向A公司租赁设备需缴纳增值税;
依据: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增值税规定,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应缴纳增值税。区外供应商将设备出售给保税区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天津君成,天津君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外供应商销售货物未能免征增值税,也不能退税。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第三条第(七)项规定,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第四条规定,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天津君成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综合保税区的A公司设备同样不适用退税政策,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2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模式三:
结论:非一纳C租赁公司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可以适用出口退税。保税区内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不含税租金发票。
依据:在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保税区内对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不包括服务。西安保税区属于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提供的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不含税租金发票。主要政策依据如下:
《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在采购环节,对于境内采购,因承租人自行采购无法享受出口退税,因此陕西君成、天津君成以及非一纳C租赁公司均满足承租人需求。由于非一纳C租赁公司内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反而会降低融资成本,是最优选择。对于境外采购,在综保区内设置的租赁公司都可满足需求,故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都可作为备选方案。在租赁环节,所有租赁公司主体,均无法开具不含税(免税或者零税率)的发票,无法利用租赁公司直租业务租金可抵增值税的优势。

模式一:
陕西君成采购设备租赁给综合保税区的B公司,难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税目的租金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企业B,从境内采购设备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与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无差异;B公司外采设备时适用保税政策,以采购100万不含税设备为例,假设B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发债融资成本与融资租赁成本相同;B公司外采设备时适用保税政策,以采购100万不含税设备为例,假设B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发债融资成本与融资租赁成本相同;B公司自行采购需支付设备款100万,如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需支付设备款113万,融资租赁方式计息本金增加13万,会增加承租人成本,影响融资租赁业务开展。
模式二:
天津君成采购设备租赁给综合保税区的B公司,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天津君成向B公司租赁设备需缴纳增值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企业B,从境内采购设备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与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无差异;B企业自行外采设备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外采设备均适用保税政策,无差异。
模式三:
非一纳C租赁公司,可以适用出口退税。保税区内租赁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不含税租金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企业B,从境内采购设备无法享受出口退税,通过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试点资格的保税区内融资租赁公司采购设备可以享受出口退税。与境内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无差异;以采购100万不含税设备为例,假设B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或发债融资成本与融资租赁成本相同;B公司自行采购需支付设备款113万,如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采购需支付设备款100万,自行采购方式计息本金增加13万,通过融资租赁方式采购会降低B企业的融资成本。会增加承租人成本,影响融资租赁业务开展。

四、总结

无“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采购时,境内采购仅非一般纳税人试点的非一纳C租赁公司满足采购环节的需求,境外设备采购,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均可以满足采购环节的需求。租赁环节陕西君成、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在承租人通过银行融资或发债含税成本与融资租赁方案含税成本相同情况下方案可行。
“一般纳税人试点”资质综保区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采购时,境内采购陕西君成、天津君成以及非一纳C租赁公司均满足承租人需求。境外设备采购,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均可以满足采购环节的需求。租赁环节陕西君成、天津君成与非一纳C租赁公司,在承租人通过银行融资或发债含税成本与融资租赁方案含税成本相同情况下方案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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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君成租赁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CAS14)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境内上市公司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与原有的收入准则相比,新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在会计理念、收入确认模式等方面均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原准则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把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首要条件;而新收入准则统一要求企业根据合同的履约情况,提出了“履约义务”这一核心概念,解决了实务中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较难的问题,优化了收入确认的标准。并相应增补“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科目,用以具体核算合同履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状态。但在实务操作中,“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运用仍存在理解偏差,且与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原有科目易混淆,具体问题仍值得探讨。

一、背景

浅析新收入准则中
关于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的运用

财务会计部 袁麒尧

同时也须注意,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在核算确认时,都同时确认了营业收入。即按照收入确认的标准来讲,两者都是向客户转让了商品且很可能收回取得的对价。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前,现在确认为“合同资产”的部分原来是列入“应收账款”。实际上,合同资产是对应收账款的核算完善,细化了不同类型的收款权利,提高了财务报表信息的质量,使报表使用者更明晰企业合同的履约情况。
综上,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区别如下:

二、合同资产

2.1 合同资产的涵义
根据CAS14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首先,合同资产是一项可以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表明企业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而取得了收款的权利,但这项收款应收未收并不是由于付款时间未到,而是由于与该合同相关的其他商品尚未完全交付。可以看出,合同资产的列示细化了合同的履约过程,尤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项合同同时包含多项商品的转让,即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如果企业履行了其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并没有完全取得该合同的收款权利,此时应根据已履行的义务情况确认合同资产,以表明在报表日企业在该项合同上已交付的投入。
2.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对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应收账款符合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即基于合同约定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该项向客户收取合同约定款项的权利并未受其他附加条件的限制,唯一影响因素就是时间,即到约定的付款时间对方付款即可。
与应收账款相比,合同资产代表的收款权利,还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条件,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履约义务。当一项合同包含多项履约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规定,付款条件中包含履行一项以上的履约义务时,企业每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即确认一笔合同资产,直至完全履行了该付款条件下的所有义务时,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从这一点理解,合同资产相当于应收账款的前置科目。
因此对于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来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反映的资产质量存在差异,应收账款的质量(即收款权利的确定性)高于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否能最终转换为应收账款,还取决于企业后续的继续履约能力,即企业还须继续投入额外的资源去完成履约义务,而是否能按期履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3.1 合同负债的涵义
根据CAS14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合同负债不是从是否收款的角度来衡量,而是从是否存在履约义务的角度来衡量。
合同负债是一项基于合同约定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履约义务,代表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一般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冲销合同负债,并确认营业收入。
其中,同时确认“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下特殊的账务处理,即同时确认了该项合同下企业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且该项处理不以收款为前提,也不以是否实际转让了商品为前提,而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进度进行计量。
3.2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对比
(一)合同负债与预收账款的确认依据不同
“合同负债”是基于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不以款项收取为前提。在合同签订前已收到的对价不能确认为合同负债,因为未产生明确的义务。此时收到的对价确认为预收账款,合同一旦正式成立,且收到的对价与合同的履约义务有关,应将预收账款转入合同负债。
“预收账款”是基于实际收款进行的账务处理,不以是否已签订合同并形成履约义务为前提。即使已与客户签订合同,若收到的对价与合同履约义务无关,也应确认为预收账款。
因此,从实务操作来看,新准则发布之前在预收账款中核算的大部分金额,在新准则下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所以财务报表使用者在对比不同期间的报表数据时,应考虑不同科目核算的业务实质。
(二)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大于预收账款范围
合同负债是在新收入准则下对原预收账款科目作出的进一步增补。原预收账款仅核算已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形下应确认的负债,而合同负债增加了对于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形下,仅根据合同约定应予以确认的负债。
综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合同负债是对预收账款的核算完善,细化了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会计信息披露。而合同负债也取代了预收账款,成为营业收入的前置科目,比预收账款更全面反映企业对于客户的履约进度。

三、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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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 应收账款
有条件的收款权 无条件的收款权
承担信用风险+履约风险 只承担信用风险
收款的确定性弱 收款的确定性强
不属于金融资产 属于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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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君成租赁

案例1: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成为俱乐部会员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会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的入会费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即可随时使用的健身场地),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的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因此,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些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甲公司并不对该部分付款履行提供健身场地的义务,因此50元入会费应确认为预收账款,2000元年费应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在两年内分摊确认收入。
案例2:
2021年6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销售安装合同》,乙公司负责该大厦所有空调的销售和安装、调试。合同含税金额1348万元,其中空调销售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30万元;安装及调试费200万元,增值税18万元。
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约定如下:①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0万元预付款,预付款在支付第一批货款时抵扣;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需求时间及时将电梯送至甲方指定工程地点,按照施工进度将电梯安装完毕。安装完毕并全部调试后,甲方按照应付金额的90%支付款项,剩余10%在调试合格后满一年付清;在安装期间和调试合格之前,甲方不支付任何款项。调试合格标准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
②2021年11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空调,③该批空调在2021年12月底安装完毕并进行了调试;④2022年1月份地方检测中心向甲公司报送了空调检验合格报告,甲公司支付了1163.2万元(按合同约定应付1213.2万,扣除预付的50万元,应支付1163.2万元)。⑤剩余10%价款于2023年1月支付。
解析:
按上述合同履约进度,乙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合同已经签订,且预收款与销售空调相关。乙公司收到的50万元预收款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②乙公司已向甲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空调,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尚未安装调试完毕,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此尚未完全取得收款的权利,应按照合同金额扣除已收取的50万元确认合同资产,并同时全额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包含将①中的50万合同负债确认为收入);
③乙公司已完成安装调试,但由于合同约定,调试合格标准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因此检测报告未出之前,仍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不作账务处理;
④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取得收取90%货款的权利,因此将②中确认的合同资产金额扣除合同总金额10%后确认为应收账款;
⑤按照合同约定剩余10%在调试合格后满一年付清,因此在2023年1月,将④中剩余10%合同资产确认为应收账款。

(一)主要风险
乘用车融资租赁主要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直租,实为分期付款,在车牌和车辆过户不受限制的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始终登记在承租人名下,融资租赁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合同关系或者分期付款合同关系,可能使得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溢价租金得不到支持,且实务操作中由于车辆户主和车牌户主须登记为同一人,因而该模式在实务中使用较少;二是售后回租,指已经拥有车辆的客户,为了一次性获得资金,把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又把车租给客户使用,收取租金,客户保留了车辆的使用权,协约期满时客户收回对车辆的所有权,或按约定方式处理车辆。具体过程见下图:

四、应用示例

参考文献: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科目的会计核算案例解析,林久时,中国会计视野》(2021.01)

谈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管理

■ 作者:风险管理部 邓倩倩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数据显示,今年前8个月我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96.7万辆和1686万辆,同比增长4.8%和1.7%,整体保持了增长态势,汽车销售行业在中国市场上展现出的持续增长潜力,也加速了包括汽车租赁等汽车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
汽车租赁行业的兴起正在改变人们固有的消费模式,但汽车租赁行业,特别是汽车融资租赁领域由于国内起步较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等原因,仍需要不断完善业务模式,谨慎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本文将分乘用车和商用车两种业务,谈目前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管理问题。

一、乘用车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

乘用车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从时间轴角度包括:
1、租前风险
租前风险主要为承租人信用风险。客户主体主要包括法人和自然人,融资租赁公司与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前,会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还款能力、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但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在逐步创建中,信息不对称是目前租前审核中存在的一大难点,可能会存在承租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虚构证明材料等情况;同时,目前除银行体系外,部分金融机构对接央行征信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一方面造成一些有着不良还款表现的客户在征信中并未体现,另一方面这些金融机构也很难获取承租人真实的历史还款表现,从而影响最终的审核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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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于车辆监督管控风险,租赁车辆的防盗装置应定期检查或更换,GPS等电子防盗装置应保持运行可靠,对突然失去踪迹的车辆及怀疑车辆应注意发生时间、地点和规律。如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整理、收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证据。如汽车租赁企业自行收回车辆和欠款失败,承租方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可向法院起诉,除合同规定的租金外,可追加车辆失控期间租金的赔偿。
三是对于拖欠租金的风险方面,承租方拖欠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签订情况酌情终止合同,以及早收回租赁车辆为首要目标,降低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如承租方确有可执行财产,可起诉承租方追讨拖欠租金和利息。如发现承租方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是是租赁物处置风险方面,需要出租方建立相关渠道和团队,以应对租赁物处置风险,并在项目审核中充分考虑租赁物本身价值、流通性及处置难易度等因素。

(一)主要风险
商用车融资租赁主要包括两种业务模式:一是直租,主要应用于不用上牌照的商用车业务,在直租模式中,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经销商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经销商处购买到车辆,然后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出租人按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二是售后回租,主要应用于需要上牌照的商用车业务,是承租人将车辆先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车辆从出租人处租回。鉴于商用车属于营运性质的车辆,涉及行业监管、运输许可、牌照管理等原因,目前主流融资租赁公司商用车租赁业务基本以回租模式进行操作。流程图参见上文乘用车部分。
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从时间轴角度包括:
租前风险
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租前风险主要是项目经营风险。有别于乘用车租赁,商用车融资租赁必须是以具体的项目经营为支持,项目经营收入是承租人还款的主要来源。故在对商用车融资租赁项目进行租前审核时,也应重点关注项目的经营风险。承租人的历史车辆运营经验、运输货物所处的行业领域、主要运输路线、运营成本等都属于项目的经营风险范畴。运输货物所处的行业领域、行业周期、结算方的经济实力、结算周期等直接关系到承租人是否能有长期稳定的运营收入、是否能定期获得运费结算,从而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车辆每月所需偿还的月租金。一旦所运营的项目出现风险,就会直接导致所操作的融资租赁业务存在逾期的风险。
租中(后)风险
与乘用车相同,具体见上文。
(二)风险管理措施
1、租前风险管理
如上文分析,商用车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是承租人的经营风险引致的信用风险,商用车型、货源行业、承租人所合作的物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等外部因素以及承租人本身信用状况等均会影响承租人经营风险,因此可以对车辆、货源行业、物流企业及承租人设置准入标准,规避风险。
一是车辆选择方面:规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或行业政策标准的车型车辆,尽量少选取危险品运输车、活体运输车等专用性强、货源单一的车辆。
二是货源行业选择方面:选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运输方式可替代性弱,与铁路、水路、管道、空运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在时间及价格上有明显优势的货源行业进行展业,比如选择人民生活必须的衣食住行、快递快运业、垃圾运输业、日用品运输业等行业。

二、商用车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

2、租中(后)风险
一是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在售后回租模式下,车辆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应拥有车辆的所有权。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受到承租人道德等其他层面的影响,往往会出现车辆被承租人私自出售、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或因承租人因被诉讼等,造成车辆被查封、扣押等风险。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成本,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对车辆的管控成本。
二是车辆监督管控风险。目前我国的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中,均使用车载GPS系统实现对租中车辆的实时监控,但GPS服务商存在差异化,对车辆的监督力度也存在差异化。私自拆卸GPS,造成人车消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承租人将监控拆卸后私自在黑市上进行买卖交易,给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存在部分车辆因出险后大修,替换掉原装有GPS装置的设备,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实现对在租车辆的实时监控。
三是拖欠租金的风险。租赁过程中,可能存在由于承租方能力或者意愿的问题,或者经营情况的变化,导致租金逾期或者坏账的风险。
四是租赁物处置风险。若租赁期满,承租方将车辆退还出租方,将由出租方自行处置租赁物。在租赁物处置过程中,会面临车辆残值纠纷、二手车处理渠道不畅、二手车价值低估等市场风险,会产生无法或推迟进行租赁物处置的风险,并可能造成租赁物处置损失。因此需要出租方建立相关渠道和团队,以应对租赁物处置风险,并在项目审核中充分考虑租赁物本身价值、流通性及处置难易度等因素。
(二)风险管理措施
1、租前风险管理
主要是严格建立客户准入:既是风险控制手段,也是营销手段。
预先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核和评估:
(1)客户租赁车辆的目的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
(2)客户是否有稳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如为自然人一般从客户的职业、供职单位、居住条件、年龄及婚育状况进行判断,如为法人一般从历史经营数据、股东的资信情况等状况进行判断。
(3)客户是否可提供担保,如财产担保、第三方担保等。
审核方法: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资料的审核以及对资料真实性的复核,包括上门核实。自然人审核方面,对一些信用特征比较清晰的客户,比如知名人士;在政府、大型金融机构、公检法机关供职的人员可以可以适当精简审核过程和手续。法人审核方面,注重对法人客户的历史经营情况和股东资信情况的考察,且对于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的行业公司加强审核、监控,例如,装修、广告、科技、咨询、餐饮等行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行业知名度不高的公司租车,要更为谨慎。
可利用与经销商或者整车厂商合作等方式完成客户的信用准入初步筛选,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二次审核。
租中(后)风险管理
一是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方面,可以通过要求承租人签署《抵押合同》,向出租人进行抵押担保;也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履约保险,从而防范承租人的信用危机。此外,租赁合同中通常应该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只要不是租赁车辆安全性能问题所引起的,无论事故责任人是承租人还是第三者,租赁公司、车主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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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承租人信用风险方面,一方面取决于物流企业,一方面取决于自身行业经验,对承租人历史承运情况、与物流企业历史合作情况、当前合作情况、历史营运收入稳定性进行分析预测未来运营及收入情况,结合外部征信数据等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分析。
此外,为了降低由于设备贬值而造成的风险,可以让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首付款项和/或保证金,提高客户违约风险,通过让客户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获得资金补偿,降低租赁设备损坏的风险等。
数据分析方面,可以获取的直接及第三方金融与非金融数据、结构与非结构化数据信息较多,包括征信数据、社交数据、电商数据、信贷记录及历史逾期情况、多头借贷、物流运营数据、物流企业财务数据等,这些信息对客户违约风险的影响机制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可以通过大量客群样本,使用机器学习模拟算法等来测度影响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的重要变量、影响机制并综合评估、预测客户的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对客户进行客观筛选。
2、租中(后)风险管理
一是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方面,参见上文乘用车部分所述。
二是对于车辆监督管控风险,在租赁项目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持续地收集和分析客户信息,对可能出现风险的密切关注,当出现风险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比如追加担保、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从而最大化的减轻或控制损失,为提高回收效率,出租人可以依靠GPS远程监控系统或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及时获取车辆位置信息,监控租赁车辆的运行状态。
三是对于拖欠租金的风险方面,参见上文乘用车部分所述。
四是是租赁物处置风险方面,参见上文乘用车部分所述。
此外,可优化调整风控措施,随着业务的开展,租赁公司积累的业务数据会越来越多,风险也会逐步暴露出来,对逾期资产或违约资产的特征进行分析,包括年龄特征、区域特征、货源行业特征、应用场景和车辆类型等,从风控制度和体系建设入手调整、细化或优化货源行业、客户从业年限、准入标准等;根据实际资产表现情况,形成正向反馈,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效力。

参考文献: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车辆“以租代售”合同的性质与风险》2021.8
2.颜晓《车辆融资租赁合规性分析及风险防控》2020.7

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的比较与分析

资金管理部 焦玉

近几年,公司在跨境采购中开立了多笔信用证,将银行信用介入到商业信用中,很好的解决了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互不信任等难题。而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基于国际信用证,二者在基本原则上大体相似;但规则和操作实践方面又十分不同。本文尝试通过对比,从实务应用上分析其差异,以期为公司未来开展信用证业务提供参考。

一、适用惯例和审核规则不同

二、时限、期限和日期

国际信用证适用UCP600、ISBP以及ICC陆续发布的案例意见等;而国内信用证依据的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以及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以下简称《审单规则》)。
其中,UCP600是一部惯例,是商会性质组织制定的商定性文件,体现的是契约精神,当事各方可通过协商决定是否排除相关条款的适用;而《结算办法》则属于国家法规,其法律属性高于信用证相关条款。国内贸易若使用信用证结算,就必须适用本《结算办法》。

(一)信用证通知处理时限
UCP600没有对信用证通知的处理时间进行限制,仅在第9条(e)款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结算办法》则对信用证的通知规定了非常具体的处理时限,比如: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曰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幵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査询次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通知行应于收到受益人同意或拒绝修改通知书次日起三个营业日内,告知幵证行等。
(二)信用证付款期限
UCP600对付款期限未作限制,这贴合了国际贸易的实际需求。实务中,由于跨国大型机械设备贸易的特点,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甚至两三年的业务,我们也经常遇见。
《结算办法》则明确规定: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一规定,一方面提高了国内信用证的流通性同时可有效控制银行的风险敞口。
(三)对最迟货物装运曰/服务提供日的限定
《结算办法》明确了 “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曰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当国内信用证应用于服务贸易时,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这一规定弥补了国际信用证在服务贸易项下服务提供日期无法审核的不足。(四)交单期的计算依据和默认交单期
UCP600对交单期计算起始的依据并无限定,国际信用证下较常见的交单期计算依据是装运日,也可以依据幵证日或发票日等。未约定该日期的,参照UCP600第14条(c)款规定默认的21天交单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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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交单期“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此外,由于国内运输通常比国际运输快,为了尽可能减少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而产生仓储费用等情况的发生,《结算办法》将默认交单期缩短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15天。

三、单据要求及审核标准

鉴于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不同特点,以及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两类信用证对于单据种类、单据内容及审核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对发票的要求及审核规则不同是两种信用证的核心差异。另外,银行辨识真实性的则重点差异较大:国际信用证审核重点在于对物权单据的真实性核查,而国内信用证则是更关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把控。详细如下:
(一)发票
UCP600规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以申请人为抬头,无
需签署或注明日期,且发票上的任何更正、涂改均无需受益人证实。而《审单规则》则对发票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要求提交的发票应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业发票等。
国内信用证实务中,大多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要求受益人同时提交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交其他联或副均视为不符。此外,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且不得有手写修订内容,即使带有受益人的盖章或者实也不得涂改。
同时,《结算办法》规定:“交单行确认无误后,应在“发票联”批注“已办理交单”字样或加盖“已办理交单”戳记,注明交单日期及交单行名称。”如此规定,目的在于确保企业开立的发票与相关交易能一一对应,避免重复交单和重复融资的风险。
(二)运输单据
UCP600和ISBP对于国际贸易中常见运输单据,比如海运提单和
空运单据等的审核制定了较为切实可行的规范。国际信用证实务中,银行通过审核运输单据能够有效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尤其是对海运提单,银行可以通过相关船公司网站或第三方平台(如船讯网)查询船只的航行轨迹,一定程度上起到把握交易真实性和控制业务风险的目的。同时,《审单规则》借鉴了ISBP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国情,增加了对货物收据、出/入库单和仓单的具体审核规则。
国内信用证下,运输单据多以申请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或受益人幵立的提货单为主,缺乏代表货权的凭证,且没有类似国际信用证下可供查询物流信息的权威平台。
(三)保险单据
UCP600和ISBP对其出具人、份数、出具日期、保险范围及背书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和要求。鉴于国内贸易特点,业务中提交保险单据的情况并不多见。《审单规则》关于保单的规定与ISBP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投保金额。UCP及ISBP均要求投保金额最低为货物价值的110%;而《审单规则》则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发票上的货物或服务金额,即投保金额最低为货物或服务金额的100%。二是关于保险单据的出具人。ISBP要求保险单据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或代表出具;而《审单规则》则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出具,并需加盖公司章或授权人签名章。
(四)服务贸易项下的单据
虽然两种信用证均适用于货物和服务贸易,但在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中,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对服务贸易项下单据的审核要求,包括装修单、验收单以及劳务确认书等。当前,全球已进入服务经济时代,国内信用证明确了服务贸易项下单据的审核规则,不仅有助于与国际接轨,同时也适应了国内经济的发展需求。

四、“议付”的含义

根据UCP600的定义,指定银行的议付必须是相符交单,否则幵证行不承担偿付责任。但按照《结算办法》第三章第六节第35条对国内信用证议付做了专门规定:“议付指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即指定行既可对相符交单议付,也可对不符交单但幵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不符单据议付。
相较UCP600而言,《结算办法》对“议付”赋予了新的含义,一是议付不再以单证相符为前提;二是指定议付行的议付不限于幵证行承兑之前,承兑后的融资同样是议付。这就为受益人在融资成本与资金融入的时点上提供了更灵活、更便利的选择,使“议付”更符合实务和贴近市场。

五、追索权的行使

在追索权方面,UCP600只明确规定保兑行议付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而对非保兑行议付后的追索权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结算办法》的规定则更为全面清晰,除与UCP600规定保兑行议付后无索权之外,还明确了幵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不具有追索权而非保兑行作为议付行是否具有追索权,则需要取决于议付行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
然而,由于当下国内信用证运用大多以融资为主、结算为辅,导致国内证普遍存在“自开自议”的现象。即一家银行自己幵证、自己议付,从而给议付行追索权的行使带来了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作为贸易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分别在国际和国内贸易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司在未来业务发展中应根据需求办理,同时加强信用证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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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工作的思考

综合管理部 王晓培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有助于调动员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助于党委及公司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有助于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何做好工会工作,是我在工作中思考的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尤其是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切实抓好维权,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是摆在企业工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工会法》中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将“维权”从工会四项职能中突出,在法律上确认了工会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揭示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工会积极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要充分体现维权的本质要求,必须创新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服务理念,始终把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工会工作者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要心里装着职工群众,工作依靠职工群众、一切服务职工群众,使广大职工群众切实感到工会是自己的组织,工会工作才能真正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二是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把党政关注的重点、社会反映的难点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有机地形成工会工作的结合点,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会组织面临着一个永恒的主题就是始终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并不断探索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有效形式与途径,真正做到从源头上参与、政治上保证、制度上落实、素质上提高、权益上维护,切实发挥工会的作用。
三是工会组织要把职工群众的事情作为头等大事,认认真真、竭尽全力去做实、做细、做好。不论职工群众的事多么细小繁杂,要在具体的职工群众保障机制上体现维权、要在职工群众帮扶上体现维权、要在职工群众发展上体现维权。做到“情为民所牵,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为大家办实事、办好事。
四是要以职工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来评判工会工作创新水平,工会在服务于职工群众的同时,要定时定期的组织职工群众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让职工群众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维护职工群众的学习权、受教育权,工会要形成维护、协调、服务三位一体的大维护格局。
工会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只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充分发挥“党建带工建、党工共建”优势,把广大职工紧密地团结在党周围,才能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企业和谐稳定。此外,工会组织还要积极配合行政工作,与行政多沟通、多交流、多协商,营造党政工和谐共事的融洽氛围,形成“党委领导、行政重视、工会运行、职工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参考文献:吴世安《新时期国有企业工会工作》

浅析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国企的党风廉政建设

■ 作者:综合管理部 李易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调把“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经过扎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政治生活气象更新,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群关系明显改善,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现在,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全党同志要永葆自我革命精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决不能滋生已经严到位的厌倦情绪。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在2022年7月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党的十八大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长期存在,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这些论述对国企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作为国家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稳定的基石,掌握着国家关键行业和领域的重要资源,在我国目前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条件下,国有企业引领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国家发展的坚实基础和中流砥柱。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做好新时代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升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对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认为应从筑牢“四道防线”着手,抓好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一是抓好理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好反腐倡廉,必须加强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党规党纪的学习,使党员常存敬畏心,明确党纪红线,从而严格约束个人行为。将党风党纪教育融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交流体会等各项方式中,树立党员们的纪律意识、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和制度意识。注重加大警示教育力度,结合融资租赁行业以及金融行业特点,选取相关领域警示案例进行研讨,组织集中观看警示教育片,定期通报中省纪委发布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不断提升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意识;组织党员们参观红色教育基地,在学思践悟中感受初心使命,接受革命精神洗礼。    
二是健全制约机制,筑牢制度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 既要解决思想问题, 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加强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以权力规范运行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强化用制度管人,按制度、政策办事,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廉洁谈话、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相关制度,抓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针对党总支及班子成员、各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建立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干部廉政档案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并不断提高相关监督制度的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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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强化监督执纪,筑牢反腐防线。进一步加强案件查办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查办案件及时堵塞漏洞,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党员干部出现作风问题的行为,不能“网开一面”,要从重、从严追究责任;对于明目张胆顶风违纪的人,严格问责;对心存侥幸,搞变通、钻漏洞的行为,要及时查处,防微杜渐。通过案件惩处达到惩治少数人、教育一群人、赢得大多数的目的。在日常的工作中,在重要节日期间认真开展纠“四风”、树新风,强化公司作风建设,对党史学习教育、“吃公函”问题整治情况、违规收送礼金、股权投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等重点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四是弘扬廉洁文化,筑牢自律防线。紧扣廉政文化建设主线,把精神文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将廉洁文化融入公司企业文化,深入贯彻君子文化“廉洁篇”,通过制作廉政警示牌、警示标语、干部言行规范负面清单手册、党员廉洁从业应知应会手册等载体,以及借助电视屏、公司内网、宣传栏,充分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党的观念、纪律和规矩意识,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积极开展“德润三秦”家风建设、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广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氛围。

参考文献: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新华网,2022年7月28日。
习近平:坚持自我革命,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人民网,2022年01月23日
党内良好政治生态不断形成和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兰琳宗,2022年9月21日。

见微知著,细处见真章

■ 作者:综合管理部 李悦

最近阅读看到:1960年,毛泽东写给身边秘书林克的一封信中言“冯契著《怎样认识世界》一书,中国青年出版社印行,1957年出版,我想找四、五、六、七、八本送给同我接近的青年同志阅读。请你找一找。如找不到此书,则找别的青年人能够阅读的哲学书,要薄本小册子,不要大部头”,不禁对自己手头的工作产生了感悟。
林克是毛主席身边优秀的秘书,从他信中这一细碎的工作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为深度的理解。秘书工作不单是简单的书写、记录、而是一座通畅的智慧桥梁。需要将领导的思想与实际相结合,需要让传达者与受众都能感受到对方的本来意思与心态。
就信中“如果不找此书,就找别的能够阅读的哲学书,不要大部头”来说。一来需要依照领导的安排找书,二来如果找不到则在领导首肯的情形下有自主选择的空间,这种空间限定在领导所要求的范围中。看起来随性的话语,做起来想要让上下都满意则需要相当的智慧。找书的事情琐碎细微似谁都可以,但是能做到满意的却凤毛麟角。此“自由空间”不是让其随着自己心意自由发挥,而是需其在对公司对组织整体的风格、目标、近期运营熟悉了解的情况下,结合领导的安排进行文书的撰写及信息的下达。这对秘书本身的知识储备,能力储备有着极高的要求。
秘书工作既提纲挈领又庞杂纷繁,在我看来目前自己所处的综合文秘岗主要侧重于秘书工作中的上传下达及文书撰写。一方面需要将集团公司的安排事无巨细的传达到领导层,确保公司紧紧围绕集团要求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将公司领导层的意志进行理解安排成具象工作,分解到各个部门。这个流程的顺畅无阻,将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谨小慎微,如履薄冰是作为综合文秘在工作中所应有的态度,每一个数据,每一个表述在对外之前都应经过多次核对确保无误。应以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关于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死(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为鉴,不作出如此乌龙事件;应以政府办公文书为标准,要求文件数据的准确、真实、可靠性,在此基础上确保将公司的安排领导的意志做到“信、达、雅”的记录与传递。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的枢纽,我们的工作做好了不一定有惊艳的成绩及目之所及的成果,一旦出纰漏却是白璧上微瑕,一目了然。这是因为我们的工作既要功在台下,又要在台面上展示,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工作中要有足够的能力把握好工作的本质及内核,又要求我们精益求精注重细节,确保我们面对外界的审视要经得住考验;面对核心工作储备足够的法律、会计业务知识以及必不可少的工作经验,做好做实,做到同事放心、领导满意;面对琐碎、细微的工作要充满耐心,要有恒心,确保所有工作都能经得起长久的检验。
如何确保自己能够做好前述的要求呢?公司一直倡导大家学习的《干好工作十八法》给我了很好的启示。
一、面对案头工作我应当做到“不要差不多,盯住最完美”,确保书面内容的准确性,此外还应当做到“注重积累,始终在研究状态下工作”,如此才能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让工作越做越好。
二、面对短时间大量的任务,我要学会“长计划、短安排、立即做”,将事情分为重要而紧急的事情最先做,紧急的事情随后做,重要不紧急的事情次后做,不重要不紧急的事情在前述工作完成后立刻做,有条理,不拖拉,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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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十八法中所说的“分清轻重缓急,抓本质、抓重点、抓关键”。
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保持好“急事缓办、缓事急办”的做事心态,不能只注重效率不注重工作质量,也不能因为工作不紧急而懈怠。
三、面对自己的经常性、长期性工作应做到“日清月结、有条不紊”,在此过程中“保持适度的紧张感”,确保在做好基本工作的同时,有余力开展领导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另外各项工作中应做到“自觉按职能职责做实,永远忠于职守”,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进一步学习,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四、在上传下达的工作中,我应当做到“信息正确,善于沟通”更好的将领导的决议进行沟通传达。保证“不多事、不误事、不坏事”,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不进行主观臆断和想象。
五、确保自己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做到“执行有力、反馈及时”,切实落实做好各项工作和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各项情况反馈给领导。将事情“一件一件”的做好,在此过程中做到“跳出自身看自身,立足自己看自己”,即客观的看待自己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进行自省,三省吾身以不断提高自身。
君成租赁以“坚守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为发展战略;而作为其一员的我将以不断充实提升自我工作能力为本,以谨慎细心为基础做好各项工作。常言到“见微知著”,我必须以此作为警示,做好工作,做细工作,踏踏实实的把工作干好干实,在综合文秘的岗位上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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