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11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7号
(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0518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2日起:
现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5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SN/T 5416—2022)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8号
(关于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0520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2日起: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有关要求,优化进境食品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经风险评估,决定调整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的进口食品名录。现公告如下:
一、对供人类食用的腌制肉产品、肠衣、乳品、水产品、燕窝不再实施检疫审批管理。
二、上述类别的进口食品必须来自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地区)和已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须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三、需办理特许审批入境的食品仍须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检疫审批。
四、海关总署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评估结果,对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74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0676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74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4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修改为“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的“病源体”;将“海关应当按规定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修改为“应当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三)将第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六条”。
二、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国境口岸”修改为“对外开放的口岸(以下简称口岸)”。
(二)将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以下简称口岸)”修改为“口岸”。
(三)将第五条中的“必须在最先抵达口岸”修改为“应当在最先到达口岸”。
(四)将第六条中的“抵达口岸”修改为“到达口岸”。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0901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5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
(关于开展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
h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1651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8日起: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依法对法定检验商品目录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商品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63号修订)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2号、2020年第95号、2021年第60号、2022年第60号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5号
(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1910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20日起:
为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的签证机构均可在线签发特惠原产地证书。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以字母“E”作为首位编号。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凭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已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进口人凭非在线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2“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办理。
本公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4号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
(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03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25日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部署,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就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如下: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企业对企业出口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货物入场、上架、装箱以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至口岸的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实时采集系统,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并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其他有关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以及2020年第75号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34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26日起: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办法》,现予发布。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0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22781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26日起:
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1—6)予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786e63b5080345e3b6f553952b093010.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8日起,
2018年1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韩国公司12.0%—37.3%,日本公司16.0%—56.4%,实施期限5年。
2022年6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8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引能仕材料(ENEOS Materials Corporation)继承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在丁腈橡胶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16.0%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JSR株式会社(JSR Corporation)名称向中国出口的丁腈橡胶,适用该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即56.4%。
2023年11月8日,应中国丁腈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丁腈橡胶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
自2024年11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丁腈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925a9cb7829e4ab9b293b353c3f66c2b.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1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有关调查结果,2024年8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24年11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公告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或保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保函金额应与保证金金额相等。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461aafbb5e974f47b1c23866643cb71c.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5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1),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11个公告(见附件2)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4、商务部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https://www.mofcom.gov.cn/zcfb/dwmygl/art/2024/art_1525d663dff14ccc90411dae3acdd376.html
解读:自2024年11月19日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二、条例
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出台,开启了我国出口管制体系建设的新阶段。经过三年多的研究与实践,2024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条例》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并立足具体国情,不仅细化了《出口管制法》的基本框架,还解决了现行法规分散、管制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增强了出口管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条例》同步实施。《清单》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有利于引导各方全面准确执行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管辖行为
从管辖行为角度,《条例》遵循我国法律一贯的属地及属人管辖原则,沿用了《出口管制法》第2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包括:
1.出口行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
2.视同出口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
此外,《条例》第48条规定,对于以下行为的管控,将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规定执行
过境: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向境外运输;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转运:由境外启运,在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
通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
再出口:由境外运至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停留但未进入市场流通,后再被运至境外。再出口并不包括中国境内的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后,从该第三国出口至另一第三国的活动。
四、管辖物项
与管辖行为不同,《条例》在管辖物项层面进行了重要的域外管辖创新。《条例》第49条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以下两用物项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1.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2.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3.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五、强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控
强化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管控措施是《条例》的重要制度完善和创新。《条例》第31条明确国家将加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全过程监管,并在第三章中系统规定了对两用物项转移行为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管理。
1. 事前管理
与《出口管制法》一致,《条例》第24条规定出口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提交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且最终用户应当承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2. 事中管理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为加强对两用物项最终用户/用途情况的管控,《条例》新增多项措施,以提升商务部对两用物项出口及最终用户/用途变更信息的掌握程度,并赋予出口经营者协助监管的合规义务。
(1)在两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发生变更时,出口经营者需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2)在其他非关键要素发生变更时,出口经营者需向商务部提出变更申请。
3. 事后管理
(1)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管制清单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物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被用于恐怖主义的;
(2)出口经营者接商务部通知应当停止出口的;
(3)出口经营者发现两用物项最终用户、用途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或以欺骗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六、合规义务及违法责任
1. 出口经营者
与显著强化的最终用户/用途管控措施相对应,为提高管控措施的实施力度,《条例》对出口经营者及第三方服务商均提出了较高的合规要求,并规定了较为严厉的罚则。
(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2)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3)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4)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5)未重新申请或变更许可证,或未遵守商务部通知,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七、合规义务及违法责任
2.第三方服务商
除出口经营者外,为出口等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也需履行其对两用物项出口合法性的审查及报告义务。根据《条例》第36条规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如第三方服务商未履行其报告义务和/或在明知存在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服务,将面临行政处罚。
八、合规义务及违法责任
3.其他违法责任
《条例》第39条新增对规避出口管制行为的罚则。出口经营者“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方式规避出口许可两用物项”,将与违法出口适用同样的罚则。但是,《条例》并未明确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的具体标准,例如,是否参考海关原产地的“实质性改变”,是否仍需以符合两用物项描述为认定标准,如何证明“改造”或“拆分”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等。
此外,《条例》第41条对“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处罚。在当前中国出口管制的管辖框架下,第41条是否有可能适用于境外主体,尚待讨论(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下,协助、共谋违反法律的非美国主体将可能同样受到处罚)。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案列: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26日,当事人以“退运货物”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盐酸36%”17660千克。货物申报成交方式C&F,总价人民币135982元,运费人民币10500元,申报商品编号2806100000。上述货物应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时未能提供,该批货物出口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经查,2022年6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编号XX。货物申报品名“盐酸36%”,数量3673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06100000。该票货物进口时按规定缴纳税款并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当事人进口上述盐酸后,销售给XX用于生产清洗液。经检测,发现其中一个罐式集装箱盐酸不合格,遂将不合格盐酸17660千克整罐退回。
当事人对相关监管规定不了解,认为原罐退运不需许可证件,导致上述出口货物无证到货情况的发生。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5482元。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63万元。
案列分析:
合规建议两用物项许可证一直是作为特殊贸易方式免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用物项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案例分享-两用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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