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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3年7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3-07-31
183

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7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
(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64101/index.html
解读:2023年7月20日 
①发布了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进博会期间,海关将派员入驻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内的综合服务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详细规定了:进口博览会备案、展览品审批和准入、进境物资申报、展览品查验与放行、展中监管、展览品处置、记者采访器材。
②发布了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详细列出了17条便利措施。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2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屠宰用绵羊和山羊检疫卫生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62077/index.html
解读:2023年7月19日起 
①允许屠宰用羊,在中国入境后14天内完成屠宰,不用于繁殖目的的绵羊和山羊进口。
②检疫审批要求:海关总署已为进口商签发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③对境外饲养卫生、境外隔离检疫、食品安全、运输、动物福利要求,有相应的规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1号
(关于解除缅甸部分地区口蹄疫疫情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5614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14日起 
①解除缅甸掸邦北部贵概镇部分区域口蹄疫疫情禁令。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0号
(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5296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13日起
①允许进口羊肉是12月龄以下的冷冻(剔骨和带骨)绵羊或山羊骨骼肌〔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经中方注册。
③检疫要求有:动物疫病管理、活羊需符合条件、加工过程、存放要求。
④证书要求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材料以及内、外包装标注内容应符合规定。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卫生要求,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施加铅封,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9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洗净毛绒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5274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13日起
①经洗涤加工除去油脂、尘土、杂质等,达到规定技术指标的毛、绒,包括洗净绵羊毛、洗净羊绒(山羊绒)、洗净牛毛绒和洗净驼毛绒,允许进口。
②生产企业要求:由蒙方向中方推荐,获得总署注册登记。
③符合进口产品、包装和标签、存储和运输要求。
④证书要求:由蒙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⑤进境检验检疫:单证核查、货物检查、不合格处理。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8号
(关于进口所罗门群岛椰子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5309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11日起
①允许在所罗门群岛境内种植的椰子清洗、压榨和提炼油脂后生成的椰子粕进口。
②企业要求:经海关总署考核批准的注册加工企业。
③产品不得带有有害生物、符合生产、存储和运输要求。
④离境前检验检疫合格,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⑤进境检疫:证书核查、货物检查、不合格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7号
(关于进口波兰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5311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10日起
①允许进口的波兰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冷冻可食用去骨牛肉〔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②生产企业要求: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检验检疫要求:符合动物疫病管理、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规定条件、加工和存放符合规定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需符合规定要求。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
(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5308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7日起
①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是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交易,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
 ②前海联交中心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向海关总署报备。名单内的进口商可开展离岸现货交易。
③税交易库由场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认定。
④检疫审批:进境前取得用途为“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⑤申报和计税:大豆调出保税交易库办理进口报关,监管方式应为一般贸易,“备注栏”注明大豆从境外进入保税交易库的报关单号或者备案清单号,并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等。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5号
(关于防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5304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6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黑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包括寄递或携带进境。
②来自波黑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③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波黑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10、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84号
(关于防止克罗地亚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5304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6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克罗地亚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包括寄递或携带进境。
②来自克罗地亚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③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克罗地亚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3号
(关于发布《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4251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4日起
①对成都大运会进出人员、物资信息备案、暂时进境物资税款担保、进境前备案和审批、进境物资通关、进境物资监管、人员及个人物品、境外记者采访器材、其他事项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2号
(关于中国与新西兰原产地电子联网升级有关事宜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4250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5日起
①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实现电子数据传输。
②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③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的,自2023年7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4年1月1日起,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税款担保手续。
④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1号
(关于进口比利时芽球菊苣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4246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3日起
①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芽球菊苣进口,即新鲜芽球菊苣(又称“维特罗夫菊苣”)的可食用芽球部分。
②允许的产地:比利时芽球菊苣产区。
③企业注册: 种植基地、包装厂须经比利时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审核备案,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④出口前管理:种植基地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疫、植物检疫证书填写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比利时芽球菊苣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标识核查、进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0号
(关于进口意大利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4241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3日起
①允许进境鲜梨,学名Pyrus communis,英文名Pear,为意大利梨产区。
②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需在意方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符合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检疫处理要求。
④离境前需在包装厂内进行检验检疫,经检疫合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意大利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标识核查、进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9号
(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514236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7月3日起
①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新西兰鲜食猕猴桃进口,为新西兰猕猴桃产区。
②输华果园、包装厂需在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符合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检疫要求。
④检疫合格新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及集装箱封识号(如使用)。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新西兰输华鲜食猕猴桃出口计划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标识核查、进境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7287&type=1
解读:2023年7月21日起
①自2023年7月2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②调查范围和商品: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29155010。
③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3年7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4年7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1月21日。
2、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7183&type=1
解读:2023年7月10日起
①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②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按照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③复审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归在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关于2024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的通知 
商救济立案函【2023】第66号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7081&type=null
解读:
①将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并对外告知,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②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③如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④即将到期措施涉及商品:邻二氯苯、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马铃薯淀粉、白羽肉鸡、间苯二酚、壬基酚、电解电容器纸、甲苯胺。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3年第87号)
https://www.nmpa.gov.cn/yaopin/ypggtg/20230718153148136.html
解读:2023年7月4日起
①中药材可经由绥芬河口岸、同江口岸进口。所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②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绥芬河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③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④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绥芬河、同江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法规导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优惠原产地规则
是指确定商品能否享受较进口国正常待遇更为优惠或特殊的优惠待遇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
适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 
2、各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22个)
规则基本要素
1、原产地标准
2、直运规则
3、书面证明(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
是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关键和核心内容,用来判定某种货物是否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项下货物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具体标准和尺度,不符合该原产地规则项下原产地标准的产品不能视为原产货物。原产地标准的主要类型包括完全获得或生产、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及实质性改变等。
1、完全获得或生产(WO/P)
指在一个国家(地区)生长、收获、捕获、捕捞和开采的植物、活动物、水产品和矿产品等,由这些原材料生产制造产品。
2、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WP/PE) 
指全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的产品。
注意:以上不包含非原产成分。

知识积累-优惠原产地规则

3、实质性改变 
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了未具备原产资格的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并在该国(地区)境内经过充分制造或加工后获得新的基本特征的产品。判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通常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制造或加工工序标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和商品,其判定标准也是不同的,包括单一标准、选择性标准和复合标准。
1)税则归类改变(CTC)标准
又称税目号改变标准或协调制度编码改变标准,是指根据最终产品中所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不明来源原材料的税目号在产品的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发生改变来确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一般包含三种情况:
①章改变(CC)
②品目改变(CTH)
③子目改变(CTSH)
2)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
又称百分比标准,是增值标准的一种,是指根据最终产品中所含有的本地输入价值,包含原产材料和加工增值,与最终产品之间的比例关系来衡量货物的加工程度,以确定最终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只有区域价值成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货物才可被判定具备原产资格。
常见的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
①累加法
②扣减法
③净成本法
3)制造或加工工序(CR)标准
是指根据最终产品在一个国家(地区)制造、加工、生产过程中是否经历了规定的加工、生产工序来确定货物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
4)复合原产地标准
对照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的规定,同时符合CTH和RVC或其他标准

知识积累-优惠原产地规则

4、其他补充标准
1)累积规则规定(ACU)
在生产中使用的来自其他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可视为本国原产的材料。
2)微小含量规定(DIM)
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生产中使用了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只要价格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10%(对部分货物,也可以计算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重量,只要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
注意:必须和货物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一起使用。
二、直接运输
1、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2、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注意: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应当提交证明符合本规定的联运提单等证明文件;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临时储存的,还应当提交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符合本规定的其他文件。

知识积累-优惠原产地规则

运输单证事项: 
1、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
3、海关总署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经第三方中转货物证明文件提交事宜的公告公告〔2015〕8号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经港澳中转货物原产地管理要求的公告)
5、各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运输单证要求
三、原产地证书
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关于:
1、证书格式
2、填制内容
3、签章
4、出证机构
5、提交期限等规定

知识积累-优惠原产地规则

ECFA原产地证
海关总署2011年83号公告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12年版)

优惠原产地规则案例-不符合原产地标准

货物信息:数控车床
1、商品编码:84589110 
2、带数控装置,品牌是FANCU,原产地:日本 
数控车床非台湾原产,对照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
845891,需符合品目改变+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50%+数控装置为台湾或中国生产并且符合853710有关标准
因数控装置不符合规定,不能享受ECFA协定税率

优惠原产地规则案例-不符合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证无瑞士海关印章不符合规定
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对于数控机床也有类似规定

优惠原产地规则案例-原产地证无效

不是有优惠协定原产地证就一定可以享受协定优惠税率!
享受协定税率:需同时符合:
1、符合原产地标准 
2、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3、原产地证符合规定 
需要重视:
1、原产地证是否符合规定 
2、运输单证是否符合要求 
3、事后核查不符合要求需补税或处罚 
4、原产地申报属于AEO高认114号公告中的涉税要素,认定不规范申报,被降级!

优惠原产地规则案例-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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