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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3年9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3-10-08
218

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9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5号
(关于解除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0921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8日起
①解除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17号关于马来西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②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马来西亚禽鸟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0869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7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保加利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来自保加利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④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3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符合检疫要求猪肉输华限制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0869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8日起
①允许符合非洲猪瘟区域化管理要求的俄罗斯猪肉输华。
②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08年第125号公告对猪、野猪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不再执行。
③关于俄罗斯猪肉输华的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2号
(关于进口埃及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9791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2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英文名Mango,埃及芒果产区。
②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热处理设施均应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果园和包装厂要符合管理要求,并符合检疫处理要求:在埃方监管下实施蒸热处理或热水处理。
③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出口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④经检疫合格的,埃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符合规定的附加声明。
⑤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核查有关证书和标识,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允许进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21号
(关于防止瑞典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9606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0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瑞典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②来自瑞典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③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瑞典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0号
(关于进口赞比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8599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9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蓝莓,学名Vaccinium L.,英文名Blueberry。赞比亚Chisamba地区。
②输华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处理设施均应在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的植物检疫局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区、市或县)、国家、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④需采取冷处理,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对使用集装箱的输华蓝莓进行冷处理。经检疫合格的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用英文填写附加声明。
⑤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核查有关证书和标识,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准予进境。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未报道过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9号
(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8293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8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椰子,学名Cocos nucifera,英文名Coconut。柬埔寨椰子产区。
②输华果园和包装厂须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椰子,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规定的附加声明。
⑤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托盘上标识,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准予进境。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不准进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销毁或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8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8289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8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鳄梨的Hass品种,学名Persea 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 。委内瑞拉鳄梨产区。
②输华果园、包装厂均应在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填写规定的附加声明。委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⑤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托盘上标识,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准予进境。来自未经中方注册的果园和包装厂,不准进境。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销毁或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7号
(关于出口越南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7929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4日起
①允许符合检疫要求和越南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的中国乳品出口越南。
②证书要求:应随附经中越两国主管部门确认的、由中国海关签发的卫生证书。
③出口生产企业要求:应当保证出口乳品符合越南的法规和标准、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当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监管申请
④其他要求:包装、存储和运输方式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运输包装上应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10、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16号
(关于解除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7890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5日起
①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
②芬兰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5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7893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5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委内瑞拉咖啡豆,学名Coffea arabica L.,英文名coffee beans,在委内瑞拉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允许的产地委内瑞拉全境。
②装运前要求:注册登记要求。由委内瑞拉对生产企业核查,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对其实施注册登记。符合生产、包装和运输、产品要求。
③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口前,委方须对输华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内容。
④进境检验检疫:对进境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4号
(关于进口贝宁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2842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5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允许的产地贝宁菠萝产区。
②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均应在贝宁共和国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要求: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运输要求、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贝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内容。在项目启动前,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④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上的标识。进境检疫: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向贝宁通报不合格情况,根据贝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13号
(关于防止阿曼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2654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2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英文名Pineapple。允许的产地贝宁菠萝产区。
②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和出口商:均应在贝宁共和国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要求: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运输要求、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贝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内容。在项目启动前,贝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④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上的标识。进境检疫: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向贝宁通报不合格情况,根据贝方的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
(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1191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冷冻可食用剔骨和带骨牛肉及冷冻可食用牛副产品。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不允许输华。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
③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规定条件、加工过程符合要求、存放符合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尼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
⑤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输华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外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规定信息内容,加施(粘贴或印刷)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装入集装箱后,在尼加拉瓜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
(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1079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②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进口货物查验率;对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时保障AEO企业货物优先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和快速处置。
③中国AEO企业向南非出口时,需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南非进口商,南非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④中国企业自南非AEO企业进口时,需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南非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ZA)+AEO企业编码(5位至8位数字)”,例如“ZA12345”。中国海关确认南非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1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
(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0996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废止已被现行政策覆盖的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
(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0988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增列监管方式“5072”,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特殊监管区域内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增列监管方式“6072”,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不适用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②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除外)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出境时申报 “区内保税展品” 、“中心保税展品” ,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留购时,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③增列监管方式“5073”,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在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不适用于在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增列监管方式“6073”,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④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7913&type=1
解读:自2023年9月16日起
①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5年。
②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Potato Starch。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1081300。
③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2016年第72号公告、2017年第38号公告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一致。
④反补贴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9/t20230913_3906830.htm
解读:自2023年9月16日至2024年4月30日
①附件124个商品编码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②列入排除延期清单的商品,自动排除对美加征

法规导读-财政部关税司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2023年第36号
https://www.cnca.gov.cn/zwxx/gg/zjgg/art/2023/art_31ce43f5837d408cb2023ec693615ada.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5日起
①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②修订形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共16大类96种产品。
③移动电源、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证书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法规导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3〕70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30921171827142.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5日起
①增设吉林珲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关区代码为1517 。
②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工作,已启用的登记备案专用章。
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珲春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
④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

法规导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特许权使用费:
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分销权或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特点:
签订许可转让使用协议/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生效日期】2014-2-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生效日期】2019-3-1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生效日期】20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应税条件(同时符合):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进口货物有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什么是“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什么是“支付构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十四条:
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
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
1、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填报“是”
2、对于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填报“否”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模式:
1、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2、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计算:
1、一 一对应:
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内:合同/协议中特许权使用费有单独列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或按对应进口料件数量、金额计提,按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进口设备含有专利,专利费10万美元:
1)进口设备时,支付了专利费10万,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是”,专利费申报在“杂费”栏。
2)进口设备半年后,支付专利费10万,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是”,支付专利费后30日内,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
3)进口设备时,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填报“否”,专利费10万未申报在杂费栏或未包含在货物价格内,向海关“主动披露”。
2、销售计提型:
按照成品销售额计提特许权使用费,成品部分零部件含有特许权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按一定分摊方法来计算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额,相对复杂!
材料占比分摊法:
1)确定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的进口货物明细
2)确定主营业务成本
应税特许权计算公式:涉及应税特许权进口货物税后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X 计提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关键点:分母主营业务成本确定(海关认可)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计算:
1、当进口应税商品是贸易件(直接购买进行境内销售)无需分摊时,
应税金额=销售额*特许权使用费费率。
例:某企业第四季度销售额为10万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2%;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商品相关。支付时企业扣除代扣代缴税后转成美元对外支付,汇率为7。
计提金额=20000 RMB支付金额= (20000-代扣代缴税)/7 美元
应税金额=20000/7 美元
2、当进口应税商品是料件时,企业根据与稽查部门约定的公式计算应税比例。
即应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计提金额*应税比例。
例:某企业第四季度销售为10万人民币,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为2%;特许权应税比例为50%。支付时企业扣除代扣代缴税后转成美元对外支付,汇率为7。
计提金额= 20000 RMB
支付金额= (20000-代扣代缴税)/7 美元
应税金额= 20000*50%/7 美元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重点要素:
1、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 :支付日期、支付金额以及支付币制
2、代扣代缴凭证 :代扣代缴金额
3、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编号、合同起始时间以及合同甲乙方
4、原进口报关单清单 :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商品、关税率、关税、增值税、完税价格
5、分摊方法使用的会计原则和客观量化数据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知识积累-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A公司从境外B公司进口玩具在境内销售,该玩具具有境外B公司的专利,与A约定,A需每年向境外B公司支付专利费60万美元。 
一、判断:
1、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进口玩具含有专利),与进口货物有关。
2、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约定每年需要支付,不支付不能购得玩具),构成销售条件。
二、结论:
60万美元特许权使用费,应征税。
境内A公司生产汽车,关键部件从境外母公司B进口,其它部件在境内采购,在国内制造成汽车后销售,B公司具有关键部件的专有技术,B与A签订了技术使用费协议,约定A每年按销售额的3%向B公司支付技术费用。 
一、判断:
1、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进口关键部件,有专有技术),与进口货物有关。
2、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约定每年按销售额比例提取支付,不支付不能购得),构成销售条件。
二、结论:
构成特许权使用费,应征税。

案例分享-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A公司从境外母公司B进口一批时尚服装,该批服装具有商标权,B公司为该商标的持有人,服装进口后贴上商标可直接销售,A公司每年需向B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20万美元。
一、判断:
1、与进口货物是否有关?(进口服装,有商标权,进口后贴上商标后可直接销售),与进口货物有关。
2、支付是否构成销售条件?(约定每年需支付商标费,不支付不能购得),构成销售条件。
二、结论:
构成特许权使用费,应征税。
境内A公司从境外母公司B进口一批零部件,该零件无商标,进口零件与国内部件组装成设备后贴上B公司的商标在境内销售,由于B公司具有该设备的商标权,B公司与A公司签订商标协议,按设备销售额的2%向A公司收取商标费。
一、判断:该商标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X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X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X
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
二、结论
与进口货物无关,不构成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分享-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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