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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4年6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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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6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7号
(关于进口埃及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1385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3日起:
本公告中的干辣椒,是指以在埃及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 L.)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输华干辣椒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均应在代表埃及农业与土地开垦部的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称埃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产品和注册号码,以便在输华干辣椒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开始贸易前,埃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输华干辣椒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将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干辣椒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则该批干辣椒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植物残体、土壤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埃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的干辣椒进口。埃方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埃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9号
(关于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4758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0日起:
食用水生动物在出口前经阿方官方检查官员临床检查确认健康,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适合出口。
阿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交卫生证书样本、出证机构官方印章样本,并经中方确认后生效。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阿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手写(除检查官员签字)或涂改无效。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阿联酋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2号
(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334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4日起: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由马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Durian Fruits from Malay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鲜食榴莲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贸易正式开始前,马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输华榴莲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3号
(关于进口新西兰鲜食软枣猕猴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412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5日起:
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每个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名称或号码。每个托盘上须以中文或英文标识:“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没有使用托盘的包装箱上需采用同样的标识。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4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716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6日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塞尔维亚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6”。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5号
(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717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6日起:
巴西输华碧根果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透气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碧根果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编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经官方检验检疫后,巴方应对批准输华的碧根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碧根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编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碧根果符合中巴双方签署的关于巴西碧根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巴西输华碧根果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巴西输华碧根果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6号
(关于进口波兰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810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7日起:
输华菜豆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干净、新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This product is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以及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和地址等信息。
输华菜豆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防疫要求,装运前应进行彻底的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进境菜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68号
(关于解除法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1984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7日起: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法国符合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域化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及检验检疫要求的禽类及其产品输华。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71号
(关于解除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291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4日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2020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公安部公告2024年第70号
(关于扩大《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53121/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日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率,决定将《货物进口证明书(汽车、摩托车)》(以下简称《证明书》)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以下简称《随车单》)“两证合一”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海关。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对原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货物进口证明书》相关事宜的公告)、《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等相关规定需要分别签发《证明书》和《随车单》的,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试点签发“两证合一”的《证明书》。
二、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两证合一”的《证明书》申请。
三、进口非中规车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申报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
四、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证明书》或《随车单》的进口汽车、摩托车,按照原管理规定办理签发手续。
五、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6/20240603515269.s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8日起 :
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征收反倾销税。2023年6月7日,应中国间苯氧基苯甲醛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8号公告,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6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间苯氧基苯甲醛。
英文名称:Meta Phenoxy Benzaldehyde、M-Phenoxy Benzaldehyde、3-Phenoxy Benzaldehyde等,简称MPB或MPBD。
分子结构:C13H10O2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249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1.巴拉特拉赛恩有限公司 56.4%
2.赫曼尼工业有限公司 36.4%
3.古吉拉特杀虫剂有限公司 52.0%
4.其他印度公司 56.9%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dwmy/202406/20240603515722.shtml
解读:一、积极培育跨境电商经营主体
(一)大力支持跨境电商赋能产业发展
(二)提升服务跨境电商企业能力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展出海”
(四)加强跨境电商行业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畅通跨境电商企业融资渠道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六)优化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七)推动跨境电商供应链降本增效
三、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建设
(八)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
(九)增强跨境电商物流保障能力
(十)助力跨境电商相关企业“走出去”
四、优化监管与服务
(十一)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
(十二)提升跨境数据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积极开展标准规则建设与国际合作
(十三)加快跨境电商领域标准建设
(十四)提升企业合规经营水平
(十五)持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6/20240603517817.shtml
解读:自2024年6月21日起: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43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3.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4.(株)LG化学 6.6%
5.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6.其他韩国公司 7.5%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3.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5.其他美国公司 55.7%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产地证到底是啥?
原产地证书是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护照”。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2023年10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本文现对最新的出口货物海关原产地证书业务办理流程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原产地证书申请入口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原产地证”—“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即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业务。
三、申请人基本信息维护
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须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具体操作为: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完成备案的申请人,系统会自动反填企业相关信息,申请人可对企业信息进行修改完善;尚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进行备案的申请人,自行填写界面所需信息即可。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申请人原来已经通过“两证合一”或“企业维护”方式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无须重新维护;如果原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填写错误或内容缺漏的,须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四、申请人信息变更
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动时,请及时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更新。

知识积累-产地证

五、企业基本信息部分字段解读
企业英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应体现在证书出口商栏,登记的企业英文名称须准确、完整。企业应对使用的英文名称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冒用、错用企业英文名称而导致贸易纠纷和行政处罚。 
企业所属机关:企业正确选择行政区划,系统会自动匹配对应的所属机关。对于一个行政区划对应多个机关的,企业可根据辖区海关管理要求选择所属机关。 
申领模式:四个选项为“自理申领”“自理申领和代理申领”“代理申领”和“不申领证书”。 
自理申领证书的企业,选择含“自理申领”的申领模式。 
受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商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授权委托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的代理企业,选择含“代理申领”的申领模式。申请证书前,代理企业及委托人应先在“代理信息维护”模块进行信息维护。 
 企业不申领原产地证书,仅办理产品预审、核查互动等业务的,申领模式选择“不申领证书”,该模式下的企业英文名称为非必填项。企业需要申领证书的,应先变更申领模式。 
六、申请人基本信息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模块查看企业当前在海关已经入库成功的原产地企业基本信息。
七、证书录入
 在完成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后,企业即可进入“证书申请”模块,选择适用的原产地证书类型进行证书信息填报。点击所需证书图标后进入申报界面,如实准确填报证书基本信息及货物信息,申请人录入信息时应注意界面提示的各栏目录入要求。
九、证书打印和签发
目前海关原产地证书制证有两种模式,即套打制证和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审核通过后,使用针式打印机在空白证书上打印,根据要求加盖企业印章、经授权申领人员签字后,由签证海关现场签发。对于支持自助打印的原产地证书,企业可使用

知识积累-产地证

具有自动双面打印功能的彩色打印机,在A4纸上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打印的证书 已包含海关印章签名及企业印章签名,企业无须到海关现场签证。自助打印证书与用空白证书套打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选择自助打印的申请人,应在首次申请证书前上传企业印章及申报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须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模块,上传印章及签名;完成该操作后,申请人进入“授权管理”—“印章签名授权”模块,在已上传的印章及签名中选择默认印章及签名完成授权。 
十、证书查询
完成证书制证签发后,海关将对套打的证书进行归档;自助打印的证书,系统会在打印成功当晚进行自动归档。企业可登录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http://origin.customs.gov.cn)或“掌上海关”APP—“服务”—“通关物流”—“CO/Approved Exporter Search”,通过输入证书号和发票号查询到已归档证书的信息;自助打印证书通过扫描证书右上角二维码可显示出口原产地证书核查系统上的证书信息。

知识积累-产地证

案例:当事人某报关企业接受某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 6票印度产电动机合计 11200 台,申报价格共计 328042.4 美元,均申报为优惠原产地证,享受亚太协定税率,关税税率为 7.8%, 共计缴纳税款人民币 502918.33 元。经查,某电气有限公司在申报前向当事人提供进口货物的真实合同、原产地证、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资料。当事人相关业务人员之前并未接触过印度优惠原产地证书,因工作疏忽未对某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非优惠原产地证 ( NON PREFERENTIAL ) 进行认真审核,仅凭经验判断认为该证属于优惠原产地证,从而将上述货物错误申报为优惠原产地证。非优惠原产地证只能享受最惠国税率,关税税率为 12%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 107447.4 元。
当事人在代理申报过程中由于工作疏忽未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将非优惠原产地申报证申报为优惠原产地证,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且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并主动交纳担保,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 三 )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35000 元。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简称CO),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我国的原产地证书主要分为三大类——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证书和专用原产地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即为一般原产地证书,是最为普通的证书,只为证明产品的原产国。此类证书不会影响税率,简称C/O或CO 。
优惠原产地证书为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的普惠制待遇(FORM A证书),或者是中国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签有双边或多边优惠贸易协定的(FORM B/E/F等证书)。目前,中国已与3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21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以下简称“协定”),已经生效的有19个(2017年12月签署的《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协定》、2023年5月11日签署的《中国-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尚未生效实施)。使用这类产地证,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

案例分享-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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