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10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3号
(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954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31日起
①允许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
②植物检疫要求:沙枣干的的原料应来自经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下属的植物保护检疫局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备案的果园(种植企业)。不得带有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它杂质。
③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植物保护检疫局推荐,并经海关总署注册。
④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运输符合规定要求。
⑤证书要求: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沙枣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沙枣干符合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⑥输华沙枣干应来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2号
(关于进口匈牙利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879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30日起
①允许进口:产自匈牙利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
②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应经匈牙利农业部批准,持续符合双边议定书和匈方有关兽医卫生要求,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③进口产品要求:符合产品来源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要求、包装和标签要求、存储和运输要求。
④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应由匈方根据匈牙利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⑤进境检验检疫要求: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无有效的兽医卫生证书、来自非注册登记生产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夹带或者污染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禁止进境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1号
(关于优化调整健康申报模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776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1日起
①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
③如有隐瞒或逃避检疫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0号
(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567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7日起
①允许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在老挝野生或种植的红豆蔻等12种药用植物制品进境。
②企业注册: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老挝审核备案,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应符合生产加工、包装、出口前检验检疫要求。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药材,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规定信息。
⑤进境检疫: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对中药材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不准进境。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及时向老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药材进口。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9号
(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560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5日起
①允许以老挝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老挝境内经挑选、去壳、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坚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②植物检疫要求: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③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老挝推荐,并经海关总署注册。
④符合加工过程、包装标识、运输要求。
⑤证书要求: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腰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腰果符合中老双方签署的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8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490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7日起
①综保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开展分送集报业务时,可向所在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②申请免除担保,通过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子系统申报分送集报类型的业务申报表无需填报担保信息。
③海关可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
④信用状况发生变化,被认定为非高级认证企业的,海关应暂停企业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海关认为存在监管风险的,区内高级认证企业不适用免除担保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227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6日起
①允许鲜食苹果进境,学名Malus domestica,英文名Apple。允许的产地:塞尔维亚苹果产区。
②输华苹果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塞尔维亚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检疫、植物检疫证书。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⑤进境检疫: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不准进境;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如发现有害生物或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立即向塞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苹果进口。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6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原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025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5日起
①允许产自阿根廷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进境。
②生产、加工和存储企业经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卫生和质量局批准,持续符合双边议定书和阿方有关兽医卫生要求,经海关总署注册登记。
③进口要求:符合产品来源卫生、生产加工、包装和标签、存储和运输要求。
④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由阿方根据阿根廷法律法规和有关议定书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卫生证书。
⑤进境检验检疫要求:单证核查,是否来自注册企业、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货物检查,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无有效卫生证书、来自非注册登记企业、检验检疫有害生物无法有效处理、标签不符合要求无法更正,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5号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锡兰肉桂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5024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5日起
①允许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进境。
②企业注册:锡兰肉桂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应按照斯里兰卡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备案,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种植基地管理、加工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斯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斯里兰卡锡兰肉桂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验检疫: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要求。货物检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注册的种植基地、加工包装厂不准进境。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检验检疫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4号
(关于进口油品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及有关申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961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4日起
①对于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申报进口时,应同时按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千克,下同)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升,下同)申报进口数量。其中,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公告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③零售包装的成品油,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按照商业惯例,成品油通常会含有一定数量的水份,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
④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
⑤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
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6号和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3号
(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819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4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芒果(以下简称芒果),学名Mangifera indica L.,英文名Mango。老挝芒果产区。
②输华芒果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热处理设施须由老挝农林部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要求: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
④经检疫合格的货物,老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老挝鲜食芒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疫: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老方签署的热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热处理设施、热处理被认定无效,不得进境。如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老方通报,对老方所采取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2号
(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818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4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在埃塞俄比亚种植和加工的未经烘焙脱壳咖啡(Coffea arabica L.)籽粒,已去除外皮、果肉、内果皮及银皮,经干燥、筛选等工艺制成的咖啡豆。允许的产地:埃塞俄比亚全境。
②埃塞俄比亚农业局应对输华未烘焙咖啡豆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并向海关总署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方将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注册登记。
③装运前要求:生产要求、包装、运输要求、产品要求、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④对输华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未烘焙咖啡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熏蒸处理的,熏蒸剂的名称、使用剂量、处理温度和持续时间等信息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⑤进境检疫:单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企业。对进境咖啡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发现土壤,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植物残体等,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1号
(关于防止卢旺达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783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3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卢旺达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卢旺达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来自卢旺达的进境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④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卢旺达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⑤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40号
(关于防止荷兰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645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3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荷兰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来自荷兰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④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⑤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9号
(关于防止比利时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645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3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比利时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来自比利时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④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⑤违反上述规定,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8号
(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506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3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核果,包括油桃、桃、杏和李。允许的产地:覆盖科金博第四大区和阿劳卡尼亚第九大区之间的区域,包括首都区(MR)和尼布勒第十六大区。
②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智利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要求: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检疫处理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核果,智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智利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疫: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不准进境;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有害生物或土壤,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7号
(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4383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3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西番莲(以下简称西番莲)包括西番莲Passiflora caerulea和百香果(紫果西番莲)Passiflora edulis,英文名Passion fruit。泰国西番莲产区。
②输华果园和包装厂应经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要求、出口前检验检疫。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泰方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泰国西番莲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⑤进境检疫: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不准进境;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6号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938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1日起
①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可直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中国贸促会申报系统等申领原产地证书。
②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须对申请人基本信息进行维护。申请人原来已经通过“两证合一”或“企业维护”方式完成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无须重新维护;如果原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填写错误或内容缺漏的,须进行信息变更。
③在申请原产地证书前,生产企业可在“产品预审”模块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企业所属海关发起产品预审申请,预先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者是否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5号
(关于进口阿曼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817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6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野生水产品,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曼苏丹国农业、渔业和水资源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阿曼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涉及感染、污染、传染病、食品安全事件等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阿拉伯文标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4号
(关于进口缅甸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805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7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野生水产品,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获缅甸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由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缅甸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涉及感染、污染、传染病、食品安全事件等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缅文标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3号
(关于进口巴拿马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813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6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野生水产品,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获巴拿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由巴拿马农牧业发展部和卫生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巴拿马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涉及感染、污染、传染病、食品安全事件等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西文标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32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3211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3日起
①认可俄罗斯联邦弗拉基米尔州、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
②认可俄罗斯联邦罗斯托夫州、伏尔加格勒州等22个区域为口蹄疫免疫无疫区。
③允许上述区域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
④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4号公告、原质检总局2017年第6号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1号
(关于发布“导热液体”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2510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1日起
①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关于“导热液体”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成分为:部分氢化的三联苯(CAS号:61788-32-7)(74~87%)、部分氢化的四联苯及苯环数大于4的多联苯(CAS号:68956-74-1)(10~18%)及三联苯(CAS号:26140-60-3)(3~8%),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归入382499。
②原“苄基甲苯和苯基苯乙烷混合物”商品归类决定2707.9990 (归类决定编号Z2010-0006,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5号发布) 同时失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
(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2291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0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养殖水产品,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缅甸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由缅甸农业、畜牧和灌溉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涉及感染、污染、传染病、食品安全事件等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是卫生的、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捕捞、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批(每一集装箱或每车)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缅文标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9号
(关于进口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2185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0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指以带骨或去骨猪肉为主要原料,不含有其它动物源性成分,经有效热处理工艺加工,可直接食用的猪肉制品。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位于芬兰境内,在芬方主管机构的监督之下,应当经中方注册。
③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用于生产输华热处理猪肉产品的活猪须符合条件、加工过程要求、存放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热处理猪肉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外包装标上必需的信息;冷冻热处理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
(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988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9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麦芽,指以在芬兰种植的大麦、小麦、黑麦、燕麦的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芬兰境内经过发芽、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产品。
②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芬兰农林部推荐,并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应符合植物检疫、生产、食品安全、包装、运输工具要求。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麦芽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芽符合中芬双方于2023年9月21日在赫尔辛基签署的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⑤输华麦芽应来自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
(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796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1日起
①适用范围扩大,由涉税违规改成违规;新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新增影响检验业务。
②主动披露时限由1年改为2年,适用期限延长,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
③量罚尺度主要变化:新增影响海关统计、新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新增影响程序性违规、新增影响加工贸易,不予处罚的情形。
④优化减免滞纳金。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⑤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
⑥主动披露,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
(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1551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植物源性中药材,指在尼泊尔野生或种植的余甘子等15种药用植物制品。
②企业注册: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审核备案,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管理:应符合生产加工、包装、出口前检疫要求。
④证书要求: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
⑤进境检疫: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核查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进口中药材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⑥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准进境。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及时向尼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药材进口。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9868.s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① 2024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分别为520万千克、114万千克、158.04万头、2.8万头、300万只、10万立方米、1700万千克。
②出口上述货物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③ 2024年出口配额(以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除外)申请时间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④商务部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
⑤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另予公布。
⑥2024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
法规导读-商务部
2、 202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8965.shtml
解读:
① 202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4300万吨。
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分配原则,见公告规定。
③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23年11月15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⑤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2023年第39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10/20231003447368.s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①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②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③除上述物项外,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其他物项取消临时出口管制。
④出口经营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文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⑤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8181.s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24日起:
①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②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归在3907101010、3907109010。
③不同的生产企业适用对应的反倾销税率。
④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5、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0/20231003446024.s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6日起:
①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②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③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中文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归在2811199010。
④调查自2023年10月16日开始,于2024年10月1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同江药材进口边境口岸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综药注〔2023〕77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31027105357153.html
解读: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黑龙江省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
①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铁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02,绥芬河公路口岸的关区代码为1925,佳木斯市同江口岸的关区代码1904。
②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工作,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绥芬河口岸进口药材登记备案时使用已启用的备案专用章。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同江口岸进口药材备案时使用“药品备案专用章” 。
③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与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规范开展绥芬河口岸和同江口岸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工作。
④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辖区内的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口药材备案和口岸检验的信息化水平。
法规导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32号)的公告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0/t20231019_1043580.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6日起:
①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②凡进口或出口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③《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④“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⑤商品范围以化学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⑥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法规导读-生态环境部
1、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17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0/t20231025_3913056.htm
解读: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①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②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
③国家消防救援局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进口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的装备出具《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
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队伍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按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手续。
⑤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3日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已进口的装备所缴纳的进口税款,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依申请准予退还。
法规导读-关税司
1、《国别贸易指南》
https://www.tdb.org.cn/myzn/index.jhtml
①2023年10月15日,第134届广交会期间,商务部外贸司、外贸发展局发布2023年《国别贸易指南》(第一批)。
②选取了中国40大出口目的地国,第一批包括20个国家,每个国别单独成篇,介绍该国宏观经济概况,主要进出口商品及双边贸易情况,该国支柱产业及优先发展产业相关政策,跨境电商平台及贸易促进机构等,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
③第二批《国别贸易指南》将于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发布。
④《指南》在商务部网站同步发布,方便有需要的企业、行业机构查阅和下载。
法规导读-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什么是“ATA单证册”?
TA单证册是一种国际性的、统一的海关文件(通关单证、担保文件),被称为“货物护照”。持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什么是“ATA单证册制度”?
ATA单证册制度是通过ATA单证册办理暂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的海关制度。世界海关组织为简化货物暂准进口手续,对货物的暂准进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而制定。
ATA单证册制度的发展
14个特定用途货物公约——ATA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14个与暂时进口货物相关的特定用途货物公约
关于便利商业样品和广告材料进口的国际公约(1952.12.7.)
关于旅游便利的海关公约(1954.6.4.)
关于旅游宣传品进口公约(1954.6.4.)
关于私人道路车辆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4.6.4.)
关于商业道路车辆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5.18.)
关于自用航空器和娱乐船只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56.5.18.)
关于国际运输中货盘的海关公约(1960.11.9.)
关于包装品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0.10.6.)
关于便利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暂时进口海关公约(1961.6.8.)
关于专业设备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1.6.8.)
关于海员福利用品的海关公约(1964.12.1.)
关于科学设备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68.6.11.)
关于教学用具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1970.6.8.)
关于集装箱海关公约(1972.12.2.)
知识积累-ATA单证册
《ATA公约》
全称:《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
批准通过:世界海关组织
生效时间:1963年7月30日
目的:统一和简化暂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建立ATA单证册制度
《伊斯坦布尔公约》
全称:《货物暂准进口公约》
批准通过:世界海关组织
生效时间:1993年11月27日
特点:对ATA公约和14个特殊用途货物公约的整合与扩充
《ATA公约》与《伊斯坦布尔公约》的关系
两个公约虽然在框架结构,适用范围等一些方面有区别,但在公约成员方适用法律方面,尤其在适用ATA国际担保连环系统等方面都保持统一,目前两个公约并存使用,未来《伊斯坦布尔公约》有可能取代《ATA公约》。
ATA单证册制度的特点——简便、灵活、诚信
通过使用ATA单证册,在十二个月的有效期内,持证人在进行暂准进口活动时,不必填写各国国内报关单,也不必再向暂准进口国海关缴纳押金或提供担保人。
统一使用ATA单证册办理通关手续,不必申报报关单:
⑴各成员方在实施ATA单证册制度时,须指定一个担保商会,作为本国海关的担保人;
⑵每个国家的担保商会之间互相担保,组成ATA国际连环担保系统;
⑶ATA国际连环担保系统由国际商会国际局(IBCC)统一管理。
知识积累-ATA单证册
加入公约
1993年8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海关加入了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关于便利在展览会和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暂时进口海关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
正式实施
1998年1月1日,我国海关正式实施ATA单证册制度,接受“展览”用途的ATA单证册。海关总署针对ATA单证册货物的管理,制定了专门的监管办法,在北京海关设立了ATA核销中心。
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为我国的担保和出证机构。
扩大范围
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3)项作出保留。 2019年1月9日实施。
再度扩大
为支持我国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等体育活动,依据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规定,海关自2020年1月1日起,接受“体育用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
知识积累-ATA单证册
中国海关不接受使用 ATA单证册的情形:
⑴邮运渠道货物;
⑵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
⑶进出境集装箱配套的配件和设备;
⑷维修进出境集装箱的零配件。
出证和担保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海关总署设立ATA核销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ATA单证册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
(二)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
(三)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知识积累-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使用流程
ATA应用注意事项:
1、关注补发、续签的及时性。
ATA单证册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的,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海关进行确认。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
2、预录入的完整性
3、涉证货物的预审核:濒危证、两用物项证、军品证、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性能鉴定,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4、海关只接受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5、台湾问题
知识积累-ATA单证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缉 0039号
当事人:满洲里口岸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XXX 38号。
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持CN69/20190911号 货物暂准单证册,向满洲里海关申报暂时出境宝马 WBAKR010 小型越野客车 1辆,复运进境期限应为2020年9月15日。经查,上述车辆于 2022年12月20日自天津口岸运输进境,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
以上行为有 ATA 单证册、提单、箱单、发票、当事人 情况说明及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 2万元整。
启示:
1、使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出口,一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3号令)
,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海关确认后可以替代原ATA单证册。
案例分享-ATA单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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