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11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1号
(关于进口马耳他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1699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22日起
①允许进口: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由马耳他共和国农业、渔业和动物权益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马耳他本国水域养殖;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全过程均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④检疫审批要求: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⑤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⑥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并标明规定信息。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0号
(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1505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①主体是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
②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③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69号
(关于防止希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1387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20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希腊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②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希腊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③来自希腊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④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希腊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8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0623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17日起
①允许进口产品:白俄罗斯蜂蜜,由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②生产企业要求:蜂蜜的加工企业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检验检疫要求:蜜蜂来自规定的养殖场,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白方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和蜜蜂亮热厉螨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无瓦螨侵染。
④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白俄罗斯禁止使用的兽药;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白俄罗斯的最高限量;设有专门贮存输华蜂蜜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在装入集装箱后,在白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⑤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⑥包装及标识要求: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规定信息,预包装还应符合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通告
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谨慎销售可制毒物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0623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1月17日起
①允许进口产品:白俄罗斯蜂蜜,由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②生产企业要求:蜂蜜的加工企业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检验检疫要求:蜜蜂来自规定的养殖场,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白方境内无蜂房小甲虫病和蜜蜂亮热厉螨病;无美洲蜂幼虫腐臭病和欧洲蜂幼虫腐臭病;无瓦螨侵染。
④生产、贮存和运输要求:养蜂场从未使用过中国和白俄罗斯禁止使用的兽药;环境污染物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和白俄罗斯的最高限量;设有专门贮存输华蜂蜜的独立成品库或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在装入集装箱后,在白方官员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⑤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⑥包装及标识要求: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包装须密封,并应当以中文标明规定信息,预包装还应符合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7号
(关于进口哥伦比亚冷冻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96807/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5日起
①允许进口产品:冷冻可食用剔骨牛肉。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位于哥伦比亚非免疫或免疫无口蹄疫地区,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冷冻牛肉的活牛须符合规定条件;加工过程要求;存放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哥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
⑤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哥伦比亚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或中文和西班牙文标明规定信息。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在哥伦比亚官方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6号
(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94187/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4日起
①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进行集中申报,调整为每月底前对核注清单和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实施账册管理的,需跨核销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需跨年度办理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②优化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完成进料成品退换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③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原集团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现改为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④简化集中内销手续:原先需要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相关材料。现改为非失信企业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
⑤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监管期限已满的,原先需要办理进口报关申报手续,现在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5号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92141/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3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由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渔业部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斯里兰卡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适合人类食用;全过程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符合冷链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加贴中英文或中僧伽罗文标签。以预包装形式输华,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它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公告2023年第164号
(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84384/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0日起
①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可通过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进行线上申请。
②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③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
④ 署岸发〔2016〕165号)、署通发〔2001〕188号和《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第1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3号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74294/index.html
解读:自11月6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原产于巴基斯坦,用牛乳或骆驼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向海关总署注册。
③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来自符合条件的农场;没有饲喂过双方禁止的饲料;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④检疫审批和证书要求:应事先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随附巴基斯坦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⑤食品安全要求:应当符合双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⑥包装标识要求: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乌尔都文及英文标明规定信息。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规定信息。
⑦存放和运输要求: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2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73789/index.html
解读:自11月6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野生水产品,供人类食用的水生生物资源,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由俄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规定区域合法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俄主管当局检疫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以及冷链食品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签,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1号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72751/index.html
解读:自11月6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水生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由印尼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规定区域合法捕捞;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俄主管当局检疫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以及冷链食品要求。
④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印尼文标签,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60号
(关于进口智利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72192/index.html
解读:自11月6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由智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智利本国水域养殖;原料及产品均未在所列问题涉及区域;未直接或间接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俄主管当局检疫检验,适合人类食用;全过程均应符合双方卫生和可追溯要求以及冷链食品要求。
④检疫审批和证书要求:应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每一集装箱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
⑤包装和标识要求:应有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内外包装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西文标签,标明规定内容。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⑥其他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9号
(关于进口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8619/index.html
解读:自11月3日起
①进口产品范围: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
②生产企业要求:应当由蒙方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③进口产品要求:符合原料来源卫生和生产加工要求。
④包装和标签要求:使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上直接印制中英文标签,在显著位置标注“非供人类食用”字样。
⑤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应由蒙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兽医卫生证书。
⑥进境检验检疫要求: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单证核查;货物检查;不合格处理:无有效兽医卫生证书、未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来自非注册企业、不符合产品要求、有禁止进境物或有害生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标签不符合要求且无法更正,作退回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7385/index.html
解读:自12月1日起
①根据综合保税区不同业务类型,账册分为加工账册、物流账册、设备账册等,根据生产经营业务的实际状态,选择相匹配的账册类型和用途,开展同一类型业务的,原则上采用一本账册管理。
②规定了申请设立和注销账册的条件。开展加工、维修、研发等业务,应当设立加工账册。申报的料件、成品需符合相关规定。
③对核销周期和报核完成期限,以及报送本核销周期内的电子数据,作了明确规定。
④对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与企业申报的实际库存量进行对比,并分别进行4种方式处理。
⑤在区内开展维修、研发、委托加工等业务,应当在设立加工账册时选择相应的账册用途。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存储、物流分拨等业务,应当设立物流账册。
⑥机器、设备,以及从区内企业结转而来的自用设备,海关纳入设备账册实施监管。
⑦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调整电子底账数据的,可以申报调整类核注清单。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7号
(关于防止莫桑比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5864/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日起
①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莫桑比克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
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③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④来自莫桑比克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⑤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1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6号
(关于发布《检测实验室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通则》等6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4206/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日起
①《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规程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企业调查》(SN/T 4499—2016)等3项被代替标准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②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5号
(关于进口哥伦比亚藜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0629/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日起
①允许进口商品名称:在哥伦比亚境内种植和加工,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非种用的藜麦(Chenopodium quinoa Willd.)的籽实。
②允许的产地:哥伦比亚全境。
③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刺蒺藜草、假高粱、薇甘菊。
④装运前要求: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产地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以包装形式运输,采用符合中方要求的新的材料包装、输华藜麦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⑤进境检验检疫:证单核查,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企业;货物检查及监管;不符合情况处理,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带有土壤、植物残体和砂砾等杂质,作无害化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4号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460372/index.html
解读:自11月1日起
①允许进口产品: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②生产企业要求:向海关总署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③进口产品要求: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水域养殖。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监测结果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④包装、标签要求: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独立包装;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
⑤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经印尼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取得规定的官方卫生证书。
⑥进境检验检疫要求:事先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证单核查;货物检查;不合格情况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关于2024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7557.shtml
①招标商品及其税则编码:鲜或干的甘草1211903600、甘草液汁及浸膏1302120000、甘草酸粉2938909010、甘草酸盐类2938909020、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2938909030、其他甘草酸2938909040。
②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3年12月25-26日,截标时间:2023年12月26日16:00。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4年6月5-6日,截标时间:2024年6月6日16:00。
③ 招标数量:鲜或干的甘草:全年3900吨。第一次招标2925吨;第二次招标975吨;甘草液汁及浸膏:全年900吨。第一次招标675吨;第二次招标225吨;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全年400吨。第一次招标300吨;第二次招标100吨。
④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投标资格审核程序、投标数量、投标价格、投标方式、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中标结果查询、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详见商务部网站。
2、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6731.shtml
①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
②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3226.shtml
①招标商品名称及编码(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 ,14019031.00 暂不安排招标;(二)蔺草制品: 46012911.11 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46012911.12 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94042100.10 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
②招标时间:招标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3年12月11—12日,截标时间:2023年12月12日 11:00。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4年7月17—18日,截标时间:2024年7月18日 11:00。
③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136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4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
④投标企业资质标准、投标资格审核程序、投标方式、最低投标价格、投标数量、中标结果查询、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详见商务部网站。
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1920.shtml
①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②复审调查期: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③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中文名称:丁腈橡胶,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5910和40025990。
④复审内容:如果终止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法规导读-商务部
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1/20231103451592.shtml
①自2023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
②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③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
④分配原则和申领方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
⑤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材料、《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企业的相关责任,详见商务部网站。
6、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23]510号
http://wzs.mofcom.gov.cn/article/n/202311/20231103454063.shtml
11月8日起:
①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
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③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148号)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hzhpggtg/jmhzhptg/20231122100802124.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①进口和国产牙膏备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②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办理备案,协助开展牙膏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并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境外牙膏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③仅供出口的牙膏产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④牙膏应当有中文标签,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标签样稿。
⑤在完成备案后,进口牙膏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时,在“许可证类别”栏选择“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录入备案文号。
法规导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47号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zjgs/art/2023/art_8d1f1b3fe4f9449799a2600888878f74.html
11月11日起:
①对试点地区(适用范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予以调整。
②优化认证程序: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
③具体实施要求:
1)自我声明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实施,无需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符合性信息。
2)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
3)对于CCC认证过程中需要的检测样品,进口前向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CCC免办证明。
4)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法规导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新增“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报关单栏目的填制规范。
这3个确认项目,为价格管理要素,是海关提出价格质疑、审价的关键判断因素,因此需要严肃对待、准确申报。
申报错误的后果,有可能被行政处罚,AEO高认企业也有可能被降级。
一、特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四节特殊关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1、如何理解同一家族成员?
百度:家族是由姓氏,血缘等亲缘关系连接而成的人的集合。
如果企业之间是分、子、母公司的关系,那么应该属于同一家族成员。一般可以从两个企业名称中的关键字来判断,例如:
知识积累-特殊关系&价格影响
ABC (KUNSHAN)Co。,Ltd.
ABC(USA)Co。,Ltd.
都是ABC公司,一个设在昆山,1个设在美国,一般情况属于同一家族成员,有特殊关系。
2、如何理解控制?
1)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
A企业拥有B企业51%表决权资本,表明A企业控制B企业。
2)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A公司拥有B公司的20%表决权资本,同时,根据协议A公司负责B公司的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下,A公司能够决定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A公司实际控制B公司
二、价格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四节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第十八条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知识积累-特殊关系&价格影响
如何判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价格?
1、如果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相同或类似货物、倒扣估价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计算估价法规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相近,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2、需留存做出以上有关判断的相关资料。
填报规范:
1、特殊关系确认:
1)有特殊关系,填报“是”
2)无特殊关系,填报“否”
2、价格影响确认:
1)能证明成交价格与规定情形的价格相近,填报“否”
2)不能证明,或者成交价格与规定情形的价格有差异,填报“是”
不是所有类型的报关单都需要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出口货物(非税)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出口(非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内销除外),无需填报!!!不要画蛇添足!!!
知识积累-特殊关系&价格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2〕0008号 当事人:XXX海日新贸易有限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XXX直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2XXXWW3R,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兴业东路33号工控仪表厂房整座华科电商XXXX。
2020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01019940596,申报进口莊之乡纯米酒清酒等9项货物,其中莊之乡纯米酒清酒申报单价为378日元、申报数量240瓶,成交方式为CIF,境外供货商为HynesenInc(日本海日新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海日新),特殊关系申报为否;2020年10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01049910401,申报进口莊之乡纯米酒清酒等21项货物,其中莊之乡纯米酒清酒申报单价为350日元、申报数量600瓶,成交方式为CIF,境外供货商为Hynesen Inc(日本海日新),特殊关系申报为否。
经查,当事人系日本海日新在中国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当事人与日本海日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上述莊之乡纯米酒清酒的申报价格不符合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的,在报关单的“特殊关系”确认栏应填“是”。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案例分享-特殊关系申报错误
案例分析:
1、境外供货商为HynesenInc(日本海日新株式会社),当事人国内海日新贸易公司,从公司名称上看,和境外供货商都有“海日新”,属同一集团家族成员,如认真对待,应该能判断
2、受到了特殊关系的影响,实际申报价格低于正常商业关系下的价格,收货人对此不敏感,风险很大!
3、特殊关系、价格影响、特许权确认,看似不起眼,实际是非常重要的价格要素,一定要引起重视,认真对待,单票确认清楚后再申报。
4、特殊关系,有一定的隐蔽性。除了企业名称中带有相同字眼的比较容易判断外,对于控股等形式的控制,关务人员不一定了解,因此确认环节需要财务、管理等部门参与。
案例分享-特殊关系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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