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9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4号
(关于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8301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2日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0108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12日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1)。其中,对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中“牙科氧化锆块”商品归类决定(编号:W2020-56、W2020-57,子目3824.99)进行修订,将该商品范围限定为“未经高温烧制”,修订后的商品归类决定编号为Z2024-0012、Z2024-0013,税则号列3824.9999。
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海关总署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2023年公布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7号
(关于启动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模式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1936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5日起: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本公告所述的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相关业务模式试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运货物应为集装箱货物。
(二)境内运输方式限于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加公路运输。
(三)出境运输方式应为公路运输。
二、载运货物的范围应符合《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及相关公告要求。
三、载运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相关要求。
载运货物的境内公路运输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相关要求。
四、采用上述铁公多式联运模式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电子数据。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1936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5日起:
一、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展本公告所述的出口货物铁公多式联运业务,相关业务模式试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运货物应为集装箱货物。
(二)境内运输方式限于铁路运输,或铁路运输加公路运输。
(三)出境运输方式应为公路运输。
二、载运货物的范围应符合《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及相关公告要求。
三、载运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相关要求。
载运货物的境内公路运输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相关要求。
四、采用上述铁公多式联运模式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多式联运电子数据。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3号
(关于明确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种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3367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日起:
1.食品、饮料;
2.酒;
3.纺织品及其制成品;
4.皮革服装及配饰;
5.箱包及鞋靴;
6.表、钟及其配件、附件;
7.眼镜(含太阳镜);
8.首饰及珠宝玉石;
9.化妆品、洗护用品;
10.母婴用品;
11.厨卫用具及小家电(不含手机);
12.家用医疗、保健及美容美发器材;
13.摄影(像)设备及其配件、附件;
14.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15.可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
16.文具用品、玩具、游戏品、节日或其他娱乐用品;
17.工艺品;
18.乐器;
19.运动用品。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1cf2c5d170dc40688e790339efb685cc.html
解读:2018年8月28日,
一、申报形式及流程
(一)为优化企业申报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本年度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相关工作。
(二)生产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可线上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地方管理端(https://emanage.licence.org.cn),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统计及导出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企业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上报至商务部。
(四)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二、有关要求
(一)2025年度线上申报系统将于2024年9月5日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商务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初核并线上提交至商务部,纸质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关于就加拿大对华相关限制性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的公告
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0dbca95f299d4473be779ec029a2945d.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26日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对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调查对象为加拿大将对自中国进口相关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2024年10月1日起,对所有中国制造的电动车辆征收100%附加税。
(二)自2024年10月15日起,对自中国进口的钢铁和铝制品征收25%附加税。
(三)限制可享受加拿大清洁能源汽车补贴的国家范围。
此外,加拿大政府自9月10日起就自中国进口的电池和电池零部件、太阳能产品、半导体和关键矿产等征税启动为期30天的公众咨询,加拿大政府后续采取的相关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本次调查自2024年9月26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听证会申请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什么是旧机电证?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已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未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未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新旧部件混装的;
经过翻新的。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二、旧机电证分类管理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一)列入《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进口,企业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一)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
(二)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三)其他未列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四)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海关申报。
(五)列入《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的《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由口岸海关逐批依据相关产品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现场检验。经检验,凡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收货人销毁或作退运处置。
三、旧机电产品进口申报时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属于《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范围内旧机电产品,报关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发票、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得检验内容
(1)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申报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2)目的地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检验。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4)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五、限制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审批(包括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
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对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进口前需向商务部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重点旧机电产品包括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等13种。
六、确认机器是否允许进口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主要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
(二)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
(三)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
(四) 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
七、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判断旧机电产品是否准入,主要是看其监管条件是否带“6”,带6的均禁止进口。(常见的有旧医疗器械、汽车配件等)
其他不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原则上只要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均允许进口。
八、进口许可证监管条件
进口旧机电产品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两种情况,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旧机电产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旧机电产品(监管条件带“O”)
另外一种是重点旧机电产品(通常监管条件不显示“O”,容易让人误以为不用办理自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
动进口许可证)。
九、如何办理《进口许可证》
由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请单据如下:
(1)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用途说明。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进口的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
(5)申请进口单位提供设备状况说明。
(6)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含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一、重点禁止事项:
禁止将《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产品申报进口或伪报为目录外的产品进口。
不得将旧机电产品申报为新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品名须标明“旧”或“二手”,标记唛码及备注须注明“旧机电产品”。
不得将应申领许可证的重点旧机电产品伪报为无须许可证的一般旧机电产品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得无证到货。
未经海关检验合格并允许使用,不得有擅自将设备开箱解封、调试使用的情况发生。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
十二、特别提醒:
海关并不对所有的旧机电产品都实施检验,只对列入《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检验,包括金属制品,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医用家具、办公室用金属家具、各种灯具及照明装置七大类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
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120231019944558,其中第3项至第8项申报品名均为压铸机(旧),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54309090,申报数量共计6台,申报CIF总价共计116500美元。经查,上述6台压铸机(旧)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当事人进口压铸机(旧)未提交进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63700元。
在2023年7月,一家企业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台高性能数字核磁共振波普仪(旧),申报价格为20万美元。经海关查验及归类,发现该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因此对该企业处以人民币120000元的罚款。这一案例强调了对旧机电产品的严格管理和合规性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商品归类和申报时的准确性 。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21年7月,企业因未为进口的旧超声波焊接机申请进口许可证,被罚款8000元。这表明即使是看似普通的进口,也可能因未遵循相关法规而面临处罚 。
这些案例提醒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务必确保所有必要的证件和手续齐全,以避免不必要的罚款和法律风险。
案例分享-旧机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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