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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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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12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0098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适用于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2)五种裁量阶次: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①不予行政处罚:6种情形,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可以不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种情形。不免除当事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
②减轻行政处罚:6种情形。
③从轻行政处罚:4种情形。
④从重行政处罚:6种情形。
⑤一般行政处罚: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3)量罚标准: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
①减轻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
②从轻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不满货物价值百分之十的罚款
③一般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④从重行政处罚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4)量罚标准: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①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不满五千元的罚款 
②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罚款 
③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罚款 
④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0068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
2)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6号
(关于执行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984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按照《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4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部分内容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可查看。
3)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4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4)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行政裁定清单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发布并动态更新。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
(关于发布《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4081/index.html
解读:自2025年1月1日起
1)准入适用范围
将“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具有传染病传播风险”的特殊物品界定为高风险特殊物品。实施动态化、名录化管理,名录内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在办理进境卫生检疫审批前应当获得准入资格。
2)准入管理方式:由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准入管理制度全国通用,无地域差异。
3)首批纳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
为风险较高、单一品次进口量较大的商品化血液类产品,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由海关总署对该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4)准入资料和准入流程:明确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评估问卷及随附问卷要求的文件资料,明确了准入流程,包括准入申请、准入评估、结果通报、准入清单公布等环节。
5)申请人、代理人与使用单位:申请人为向中国境内申请输出高风险特殊物品的境外生产、保藏单位,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办理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相关事项。代理人与使用单位可以不为同一主体。
6)准入管理与进境卫生检疫审批:高风险特殊物品准入与进境卫生检疫审批是两个独立的环节,两者都需要风险评估,但评估的实施者及评估重点不同
7)动态管理:对获得准入资格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及其申请人实施动态管理,包括回顾性审查、准入信息变更、延续准入、暂停与暂停后恢复申请、调出准入清单、指定的口岸进境等。
8)准入信息变更类型:明确了不同的准入信息变更类型及相应所需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方式。变更类型分为重大变更、准入相关生物安全信息变更及其他变更等,不同类型的变更需提交不同的变更申请材料。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4号
(关于修订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321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6日起
1)肉制品备案改成注册时明确
将原来的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当在海关总署备案改成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向海关总署推荐,经海关总署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在申请注册时明确”。
2)产品范围扩大:
产品使用的肉类原料全部来源于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改为全部来源于内地或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且经检验检疫合格”。
3)卫生证明书按产品来源分类出证
使用内地原料生产的肉制品与使用内地批准的‘准入国家(地区)、准入产品、注册企业’原料生产的肉制品应分别出具食品卫生证明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3号
(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311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实施采信商品范围: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海关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2)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实施检验。
3)检验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采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并包含货物相关运输信息。
4)检验报告有效期:检验报告,应与所检验原油装载容器及运输工具信息相对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5)采信机构申请条件,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
①在境内注册的,应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
②在境外注册的,应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6)申请方式: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具体申请路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
7)申报要求
①在“货物属性”栏选择“检验结果需采信”类型申报
②在对应货物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机构代码/检验报告编号”
③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等资料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2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186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5日起
1)进口产品范围:冷冻和冷鲜剔骨和带骨可食用牛肉、可食用牛副产品。
2)生产企业要求: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经海关总署注册。
3)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输华牛肉的活牛须符合条件、加工过程和存放符合要求。
4)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写或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
5)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①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上应标识规定的内容
②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③冷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限不超过120天。冷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限不超过14天
④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⑤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⑥贮存和运输温度,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保持-15℃,冷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4℃
⑦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91号
(关于防止土耳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089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2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土耳其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土耳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土耳其的进境航空器、船舶、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土耳其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0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9001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生效。
2)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
3)“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4”。
4)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5)具体内容详见管理办法。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0、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9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8996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2日起
1)进口产品范围:冷冻和冷鲜剔骨和带骨可食用绵羊和山羊肉、可食用羊副产品。
2)生产企业要求:应设在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可的口蹄疫无疫区,经海关总署注册。
3)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输华羊肉的活羊须符合条件、加工过程和存放符合要求。
4)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书写或打印(填写证书内容时,英文必填)。
5)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①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上应标识规定的内容
②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③冷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限不超过80天,冷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限不超过14天
④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⑤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⑥贮存和运输温度,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冷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4℃
⑦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8号
(关于进口芬兰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8858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2日起
1)进口产品范围:可食用的冷冻鸡肉及其副产品。
2)生产企业要求:应在芬兰食品局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
3)检验检疫要求:动物疫病管理、输华禽肉的活禽须符合条件、加工过程和存放符合要求。
4)证书要求: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书写,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5)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①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
②预包装禽肉还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③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④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⑤贮存和运输,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⑥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6)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符合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人员卫生、温度、加工后对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的要求。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8849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2)五种裁量阶次: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①不予行政处罚:6种情形,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二)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种情形。
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种情形。
④从重行政处罚:7种情形。
⑤一般行政处罚: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3)量罚标准
①依照《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
②《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裁量。
③适用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的规定裁量;未作规定的,依照《常见案件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的规定裁量。
4)第十三条 除《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简快案件裁量基准(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罚款: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①从轻行政处罚,罚款下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30%”(不含本数); 
②一般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从轻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法定最低倍数/比例/数额)×50%”(不含本数); 
③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下限为一般行政处罚的上限(含本数),罚款上限为法定最高倍数/比例/数额(含本数)。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6号
(关于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87512/index.html
解读:
1)海关统计数据每月公布,每月大致分3个日期时间公布,详情请见《2024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
2)统计数据对外公布形式:快讯、月刊、在线查询数据、年鉴。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5号 
(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8398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0日起:
1)区内直转:优化了监管流程,允许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2)待检区:通过物理隔离方式设置专门“待检区”,并向海关提供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全方位无盲区视频监控,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待检区”内不得存放与区内直转业务无关的货物。
3)WMS系统:使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系统),能够实现对货物状态、存储位置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以及对保税仓储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分别存放、分开管理。
4)操作流程:
①区内直转前,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清单类型”为“区内直转”。
②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将区内直转货物存放至“待检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不得擅自挪动。“待检区”同时存放多票区内直转货物的,应当按单证分开放置,并设置明显区分标识。
③存放至“待检区”后,申报报关单,申报对应的核放单,并在报关单和核放单“备注”填写“区内直转”。
④完成核放单申报手续后,及时告知海关。需实施查验的在“待检区”内完成。
⑤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将完成状态转换的货物移至相应的存储区。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4号
(关于进口越南鲜食西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7517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5日起:
1)允许进口商品:鲜食西瓜,学名Citrullus lanatus,英文名Watermelon。允许的产地为越南西瓜产区。
2)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须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3)出口前管理:果园管理、包装厂管理、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出口前,越方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西瓜进行抽样检查。
4)检疫证书要求:经检疫合格的,越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
5)进境检验检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标识核查、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6)不合格处理: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不准进境。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发生的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3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运动马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6517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2日起:
1)允许进口商品:在乌拉圭本土出生、饲养的,或在乌拉圭连续饲养至少6个月的运动马(速度和马术比赛马)。
2)检疫审批要求: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马实施检疫。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乌拉圭输入一批马。
3)进口应符合要求:动物卫生状况、饲养场动物卫生、隔离检疫、运输规定。
4)检疫证书要求: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证书要求:由乌方签发检疫卫生证书(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打印),须一正本和至少两副本,并包括规定内容。
6)无检疫证书或无有效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6512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裁量基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不适用于海关检验检疫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
2)五种裁量阶次:明确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①不予行政处罚:6种情形, “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一)和“初次违法免罚”清单(一)给出了清晰的界定。
②减轻行政处罚:8种情形。
③从轻行政处罚:6种情形。
④从重行政处罚:7种情形。
⑤一般行政处罚: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3)走私行为罚则
①走私行为: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②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3)走私行为罚则
③二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④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
⑤有关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等值价款。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量罚 
①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处罚:5%以下,5%-10%,10%-15%,15%-30% 
②以违法物品价值为罚基处罚:3%以下,3%-6%,6%-10%,10%-20% 
③以漏缴税款为罚基处罚:30%以下,30%-60%,60%-100%,100%-200% 
5)报关企业的罚则 
可以按照裁量基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量罚标准处理,但是罚款金额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6)影响出口退税的案件 
应当综合考虑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价格、出口退税率等因素,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的量罚
50万以下,50万-100万,100万-250万,250万-500万
8)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量罚
①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附件3)的规定量罚。
② 《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 (附件3)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理。
1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1号
(关于发布《工业脂肪酸及其盐和酯中脂肪酸组成的测定》等8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6039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8项海关行业标准发布
《工业脂肪酸及其盐和酯的测定》、《石油润滑剂中矿物油含量测定》、《磷酸钙粉体属性的验证方法》、《钙基钠基膨润土的鉴别》、《烃类润滑油类型的验证方法》、《有机化工商品蜡质特性检测方法》、《煤炭化验规程》、《脱皮花生检测方法》
2)标准的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9、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80号
(关于解除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975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8日起
1)芬兰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1年公告第19号关于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禁令。
2)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芬兰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20、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79号
(关于解除阿塞拜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972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8日起
1)认可阿塞拜疆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原农业部与原质检总局2006年第619号公告关于阿塞拜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2)允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阿塞拜疆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
(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721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5日起
1)可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舱单申报”通道的“铁路舱单”模块,申请“进出境快速通关”。
2)进出境快通申请信息传输时间和内容。
①进口:应当在理货报告传输前,向海关传输
②出口:应当在预配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
③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出境快通货物载运信息、指运(启运)到货信息、运抵报告等铁路舱单电子数据
3)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和舱单分票手续。
4)符合舱单变更条件的,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修改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电子数据。
5)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换集装箱的,应通知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指运地(启运地)海关核实同意后,协调途经地海关监管换装并书面通知进境地(出境地)海关。
6)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7号
(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411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4日起
1)中澳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2)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
①减少单证审核和实货检查加快通关
②对需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③开展风险评估时,对AEO企业资格予以考虑
④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通关问题
⑤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提供快速通关
3)AEO企业向澳大利亚出口: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澳大利亚进口商,由其按照澳大利亚海关规定申报。
4)自澳大利亚AEO企业进口: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澳大利亚AEO企业编码。 “国别代码(AU)+AEO企业编码(11位数字)”,例如“AU12345678910”。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6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5199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7日起
1)进口产品范围:原产于乌拉圭,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不包括贸易禁止和限制品种。
2)生产企业要求:乌方批准并有效监督,向海关总署推荐,并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3)进口产品要求:野生的需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在乌方本国水域养殖、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进行有效检测,结果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包装标签要求:
①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应独立包装
②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
③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④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需包括规定的内容
5)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乌方主管部门出具卫生证书,须一正本和两副本,且正本须随货同行。卫生证书文字和内容等需符合规定要求。
6)进境检疫要求:
①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证单核查
③货物检查
④不合格情况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75号
(关于防止英国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4353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英国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反刍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英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英国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英国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4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4322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1)允许进境商品和产地:鲜食核果,哈萨克斯坦核果产区。
2)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应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3)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
4)出口前要求:
①果园管理
②包装厂管理
③出口前检疫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哈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内容。
5)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①证书和标识核查
②进境检验检疫
③不合格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3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3798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1日起
1)允许进境商品和产地:  鲜食柑橘,包括橙、桔及其杂交品种、葡萄柚、柠檬。乌拉圭柑橘产区。
2)批准的果园、包装厂:须在乌方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和乌方共同批准注册。
3)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
4)出口前管理:
①果园管理
②包装厂管理
③包装要求,干净卫生,首次使用、应用英文标出水果种类、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④检疫处理要求
⑤出口前检验检疫
⑥植物检疫证书要求: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原产地”栏中应注明柑橘产地,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规定信息。
5)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①证书和标识核查
②进境检验检疫
③不合格处理:来自未批准果园和/或包装厂、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冷处理的货物中截获活的地中海实蝇和/或按实蝇复合种,暂停冷处理项目。冷处理无效或失败,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2号
(关于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等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53738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2项海关行业标准发布
《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
《海关机检设备智能审图信息系统接口标准》
2)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3916.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分为4类: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易制毒化学品、
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
3)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分为12类: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二)、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特殊两用物项和技术 、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无人机。
4)2024年目录变化主要新增列管物项
①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 年第 28 号)
②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镓、 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 年第 23 号)
③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 年第 39 号)
④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 年第 27 号)
5)含钨金属及其合金(粉状的,包括钨粉),编码8101100010,出口需按规定申请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  

法规导读-商务部

6)目录的物项和技术, 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 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7)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 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8)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标注) 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9)商品成分含量中含有监控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部分规定含量超过比例,大部分不管含有多少比例,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12/20231203463828.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2024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种类仍为43类。主要集中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类、消耗臭氧层物质、棉花、锯材、金属及其制品、矿产品、稀土、原油和成品油等。
2)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锆、铍、锗、镓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3)目录内所列第 35 项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商品成分含量中单独存在的,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
4)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5)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
6)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7)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8)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 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4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3753.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目录货物种类分14类:第1类消耗臭氧层物质;第2-14类为旧机电,具体为化工设备、金属冶炼设备、工程机械、起重运输设备、造纸设备、电力电气设备、食品加工及包装设备、农业机械、印刷机械、纺织机械、船舶、硒鼓、X射线管
2)2024年目录变化:
①电力电气设备项下的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组(内燃的)8502200000,拆分成8502200010和8502200090。
②新增了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已办《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 ,内销时,以及以加工贸易方式副产的目录第 1 项消耗臭氧层物质, 内销时, 免于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许可证》 。
3)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4)列入目录内的旧机电,商品编码即使不带海关监管条件“1”证,也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5)目录内所列第1项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此种受控物质或混合物,商品成分含量中单独存在的,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3766.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部分货物允许用途使用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前,此部分在2024年1月1日后禁止使用。
2)禁止进出口货物为:十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短链氯化石蜡、得克隆及其顺式异构体和反式异构体。
3)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5、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2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3866.s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商务部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4类。
2)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21类。
3)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4)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清单商品范围以货物种类、货物名称及备注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法规导读-商务部

6、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2079.s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1日起:
1)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同时废止。
2)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3)禁止出口技术涉及15个行业领域,列入目录内的禁止出口。
4)限制出口技术涉及32个行业领域,出口列入目录内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5)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7、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12/20231203462390.shtml
解读:自2023年12月29日起:
1)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按照2018年第10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3)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中文名称:正丁醇,又称 1-丁醇、丙原醇、酪醇,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
4)调查自2023年12月29日开始,应于2024年12月29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法规导读-商务部

8、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商贸发〔2023〕308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312/20231203463539.shtml
解读:
1)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国内待维修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直接出口至境外。以试点方式推进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出台自贸试验区“两头在外”保税维修管理规定,支持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参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2)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成效明显的苏州市、东莞市、天津市滨海新区进行“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试点。
3)全面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等,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4)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信贷支持力度。
5)根据行业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发展实际,适时调减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暂停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采取担保管理措施至2025年,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监管年限由5年缩减至3年。

法规导读-商务部

1、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9_3924640.htm
解读:自2023年12月27日起:
1)暂时出境修理
①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规定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如果转让,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③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2)暂时进境修理
①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③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④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法规导读-关税司

3)暂时进境货物 
①自境外暂时进入,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2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9_3924577.htm
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2)主要包括规则与说明、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三个部分。
3)进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栏目。《税则(2024)》进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有关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4)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 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税则(2024)》 出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 2023 年第 10 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5)税号采用 8 位数字编码结构,前 6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与《协调制度》保持一致;第 7、8 位数字及对应的目录条文是依据《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和方法,根据我国实际需要而制定。
6)《税则(2024)》增列了装饰原纸等关税税目,关税税目数共计 8957 个。

法规导读-关税司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1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2_3923688.htm
解读:
1)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一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6号)中的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
2)第十三次排除延期清单,共有95个税则号列,为自动排除。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3)ex表示排除商品在该税则号列范围内,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

法规导读-关税司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1_3923368.htm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①降低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关税。
②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
③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
2)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3)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4)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
2024年将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5)调整本国子目
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57个。
6)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43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7)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

法规导读-关税司

5、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9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1_3923283.htm
解读:
1)台湾地区单方面对大陆产品出口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违反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
2)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安哥拉共和国等6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8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06_3920051.htm
解读:自2023年12月25日起
1)对原产于安哥拉、冈比亚、刚果(金)、马达加斯加、马里、毛里塔尼亚等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2)从原先为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最不发达国家调整为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最不发达国家。
3)适用97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最不发达国家13国,现在变为7国。
4)适用98税目零关税特惠税率的最不发达国家29国,现在变为35国。

法规导读-关税司

1、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9355122/content.html
解读:自2024年1月1日起:
1)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所使用的γ-丁内酯,含量小于等于60%,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2)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所使用的γ-丁内酯,含量小于等于20%,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3)注意:第1种情形,只免进口两用物项许可证,出口还是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法规导读-公安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12/t20231229_1362999_ext.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
1)《目录(2024 年本)》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
2)总条目减少473条,其中鼓励类减少469条、限制类增加16条、淘汰类减少20条。鼓励类条目数量减少,主要是对同一类型的条目进行了归类整合。
3)鼓励类新增了“智能制造”“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网络安全”等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有利于产业优化升级的条目。
4)限制类、淘汰类中新增了“消防”“建筑”行业大类及相关领域不符合绿色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条目。
5)对鼓励类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
6)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现有生产能力允许在一定期限内改造升级。
7)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并按规定期限淘汰。

法规导读-发改委

海运货物运输附加费:由于船舶、货物、港口及其他方面的各种原因,会使承运人在运输中增加一定的航运成本,在保持基本费率相对稳定基础上,承运人为弥补损失另外收取的各种额外加收的费用(Surcharges,Additional Rate)。 
DOC(Document Transfer Fee)船方对每一票货物都要收取的制作文件和文件流动的费用,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票计收。
1、DOC(Document Transfer Fee)是指在海运过程中,在各环节都有一系列繁杂的手续办理和交接文件流转,就会产生文件费。一般是船公司收取的固定收费,虽然单票收取的文件费金额较小,但是一年或三年下来金额也不会少。这部分费用应属于应税费用需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向海关申报
2、在货代行业中DOC有2个费用,一个是船公司收取的DOC固定收费;另一个是目的港收取的DOC,也算是目的港的基本费用之一,其中LOCAL的抽单费,未包含在原国际运费中的,不应该包括在完税价格中

知识积累-DOC(海运文件费/单证费)

高崎关缉违字〔2023〕1039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 易方式进口商编为4107121090、4107920090的黄牛皮革、水牛皮革时漏报海运单证费(DOC)16000元人民币,涉及以下35份报关单,经计核,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099.60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 书、进口货物海运单证费清单、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同关缉违字〔2023〕1027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5月20日 至2022年12月1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56票商品编码为4408392090的相思木单板,漏报文件费合计人民币26450元。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完税价格人民币4443802.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3438.7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稽查报告、船舶代理DOC单证费明细表、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委托书及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案例分享-漏报海运单证费案

实践中,船运公司、货代等会以各种不同的名目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且名称各异。判断该部分费用计入完税价格的标准,同时符合:
1、发生在“起卸前”
2、与运输有关
3、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
常见的海运附加费:
1、BAF 燃油附加费
2、CAF 货币贬值附加费
3、EBS 紧急燃油附加费
4、ECRS 紧急成本附加费
5、PSS 旺季附加费
6、CIC 集装箱不平衡附加费
7、PCS 港口拥挤附加费
海运附加费用若与运输货物有关,在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并且需要买方承担的,应当要向海关进行如实申报或者改单。如果遇到无法改单的情况,可以事后向海关申请主动披露补缴税款,海关不予处罚,也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不影响企业在海关的信用等级。 

案例分享-漏报海运单证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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