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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4年8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4-10-09
103

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8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2号
(关于进口所罗门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3278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7日起:
所罗门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所罗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所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所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所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3号
(关于进口所罗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3299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7日起:
所罗门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所罗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所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加工企业信息。
证书至少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所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所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4号
(关于发布“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4182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5日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液晶面板(带GOA电路)”商品归类决定(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
(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4189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13日起: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6号
(关于增加输马来西亚、越南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4191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1日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关于全面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的公告)执行。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8号
(关于进口越南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5833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2日起: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椰子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3.核查包装箱或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椰子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9号
(关于进口洪都拉斯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6022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2日起: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五)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
(关于简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第三方运输货物单证提交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6147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3日起: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之一的,无需提交途经第三方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一)由承运人开具的载明始发地位于货物出口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位于中国境内的单份运输单证。其中,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以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全程由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和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单证。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二、经国际铁路联运班列运输的货物,进口人提交国际货约或者国际货协运单的,无需提交除始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途经国家(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三、进口人提交第三方国家(地区)海关监管文件证明相关货物为经该国(地区)过境、转运、通运的,无需提交该国(地区)开具的未再加工证明。
四、经香港或者澳门中转的货物,进口人可以提交香港海关、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或者澳门海关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作为未再加工证明,并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中转确认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和2017年第26号同时废止。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1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6546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19日起: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以下简称《早期收获》)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7”。
《早期收获》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99号 
(关于防止罗马尼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3057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日起: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罗马尼亚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相关动物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相关动物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罗马尼亚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罗马尼亚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00号
(关于防止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3057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该州的禽肉等有关货物,须经海关查验并逐批开展新城疫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放行。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禽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01号
(关于防止希腊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03058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5日起:
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书有效期的展期申请。
(二)海关自接到申请人《预裁定决定书》展期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事务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完成审核并制发新的《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3年。自新制发的《预裁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原《预裁定决定书》自动失效。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不接受展期申请,退回有关申请并注明理由:
1.《预裁定决定书》已失效或被撤销的;
2.申请人名称、企业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更的;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4.《预裁定决定书》制发后,有关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对《预裁定决定书》涉及的有关海关事务作出明确规定的。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
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8d1d0c07124e4c01b69339c275c69cbe.html
解读:2024年9月15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锑矿及原料,包括但不限于块、颗粒、粉末、结晶体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617101000、2617109001、2617109090、2830902000)
2.金属锑及制品,包括但不限于锭、块、珠、颗粒、粉末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101000、8110102000、8110200000、8110900000)
3.锑的氧化物,纯度大于等于99.99%,包括但不限于粉末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800010)
4.三甲基锑、三乙基锑及其他有机锑化合物,纯度(无机元素基准)大于99.999%。(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931900032)
5.锑的氢化物,纯度大于99.999%(含在惰性气体或氢气中稀释的锑的氢化物)。(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9020)
6.锑化铟,具有以下所有特性:位错密度小于50个/平方厘米的单晶,以及纯度大于99.99999%的多晶,包括但不限于锭(棒)、块、片、靶材、颗粒、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31)
7.金锑冶炼分离技术。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81d4a6e0a73540b8970825df7cd91864.html
解读:2024年8月20日起:
2018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2023年8月16日,应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4e5b672209f4490d84798cc626cfa377.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4年7月29日收到中国奶业协会和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乳制品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8月7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欧盟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8月14日与欧盟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
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
本次调查自2024年8月2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8月2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个月。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35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4e5b672209f4490d84798cc626cfa377.html
解读:自2024年8月29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
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
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什么是减免税?
减免税设备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优惠设备。‌
减免税设备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实施的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优惠。例如,‌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定区域进口的物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临时减免税‌: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给予的临时性减免税优惠。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申请人需要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流程‌
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审核确认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根据通知书办理后续管理手续,如结转、抵押贷款、变更使用地点等。
四、管理规定和注意事项‌
‌‌管理规定‌:减免税货物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包括结转、抵押贷款、变更使用地点等。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申请人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减免税货物。

知识积累-减免税

五、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有关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请注意: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
六、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8年
2.机动车辆:6年
3.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七、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八、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办理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九、退运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知识积累-减免税

十、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以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请注意,贷款抵押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
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一、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结转手续,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十二、移作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第1条情形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十三、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2.减免税货物办结相关手续后,或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

知识积累-减免税

3.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税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4.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十四、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1.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参照主体变更规定办理手续;
2. 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税等手续。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知识积累-减免税

海关稽查部门对关区某企业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货物情况开展稽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价值近400万人民币的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最终被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十七条规定,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十六条第十项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强化内部配合
企业对进口减免税货物抵押处置有关政策、法规缺乏总体性概念,误以为海关监管年

案例分享-减免税货物

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设备物权完全归企业所有,因而造成擅自抵押情事发生。即便关务人员知晓减免税设备的相关政策,但也存在财务和关务配合不紧密,将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的情事。
自查抵押情况
稽查中发现,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以确保顺利投产,在减免税设备进口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须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作为贷款的担保物,并在项目完工后的六个月内将已形成的全部生产设备抵押给贷款行,在整个抵押贷款过程中,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确需抵押生产设备的情况,企业需检查用于抵押的资产包中是否含有尚处于监管期限内的减免税设备。
主动披露
倘若企业自查发现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尚处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的情事,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相关规定,通过主动披露方式向海关主动申报。

案例分享-减免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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