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2月
CONTENTS
法规导读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关于解除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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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积累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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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特种设备申报成非特种设备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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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4号
(关于调整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机构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9686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28日起:为进一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增加广州海关为进口心脏起搏器检验实施机构。
1)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由广州海关所属的现场海关实施法检。
2)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
3)申报事项:凭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批复意见及相关贸易单证向海关申报,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4)海南自由贸易港,临床急需进口心脏起搏器向海口海关申报,由海口海关实施检验。其他进口心脏起搏器仍由北京海关、上海海关按相关规定实施检验。
5)目前允许对进口心脏起搏器进行检验的口岸增加到了四个,即北京、上海、海口、广州。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3号
(关于发布2024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9684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26日起:海关总署2024年第一批商品归类决定开始执行,共有6个商品:
1)碎干辣椒:0904.2200 2)活磷钾:3105.9090 3)腐植酸钾:3824.9999 4)共模电感:8504.5000 5)光发射模块:8517.7990 6)人工膝关节系统组件(股骨髁假体):9021.3100
海关总署归类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进出口商品和公告归类决定商品相同,可参考使用归类决定商品编码。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8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7848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6日起:
1)免税进口主体为在合作区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以及在合作区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四类措施货物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通过合作区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免税货物台账的设立及变更、转让等业务;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免税货物通关。
4)合作区启用免税核注清单,通过填报免税核注清单,办理免税货物区内结转、基建物资核报等业务。
5)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申报进口免税货物,“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根据台账类型“征免性质”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 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
6)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将免税货物转让给区内其他免税进口主体的,在剩余监管年限内继续实施后续监管,无需补缴税款。转让给区内免税进口主体外的其他主体的,按进口减免税货物有关规定补缴相应税款。
7)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对于已核报耗用的基建物资(不包括可重复使用的物资),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无需补缴税款。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7370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2日起:
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附件2、4、8、9、10、12、14、16法律文书废止。
2)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详见公告附件
①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②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③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④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
⑤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
⑥信用修复申请回执
⑦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
⑧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鹰嘴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7367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4日起:
1)允许进境商品:鹰嘴豆,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和加工,非种用鹰嘴豆的籽实。
2)不得携带关注的6种有害生物。
3)装运前要求
①注册登记:生产加工企业经乌方审核确认后,向中方推荐。中方对乌方审核通过后,公布通过注册的企业名单。
②生产要求:开展疫情监测和农药使用调查,并实施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③包装、运输要求:须采取新的材料包装形式运输,每一包装应使用英文标注规定信息。
④产品要求: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的规定。
⑤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规定信息。
4)进境检验检疫
①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证单核查。
③货物检查及监管。
④不符合情况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号
(关于进口爱尔兰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6835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
1)允许进境商品:允许符合规定检疫和卫生条件的爱尔兰种猪进口。
2)检疫审批要求:爱方在中方已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实施检验检疫。每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1批种猪。
3)需符合爱尔兰动物卫生要求、输华种猪农场的动物卫生要求、输华种猪农场的疫病检测要求、隔离检疫要求、出口前检疫要求、消毒、包装和运输要求。
4)检疫证书:爱方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2号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2号
(关于解除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8532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9日起:
1)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联合公告第143号对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禁令,即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可以进口。
2)西班牙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并公布。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1号
(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8050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7日起:
1)认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哈萨克斯坦禽类及其相关产品进口。
2)原农业部与原质检总局2005年联合公告第531号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20号
(关于解除哈萨克斯坦部分区域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8049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7日起:
1)认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州、杰特苏州、东哈萨克斯坦州、阿拜州、江布尔州、图尔克斯坦州、克孜勒奥尔达州、阿拉木图市、奇姆肯特市为口蹄疫无疫区,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2) 《海关总署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哈萨克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通知》(署办动植函〔2022〕4号)对于公告区域的口蹄疫禁令不再执行。
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9号
(关于防止意大利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8043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6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输入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回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自2024年2月6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自2024年2月6日前启运来自意大利的相关动物产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4)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的反刍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5、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67386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日起: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来自黑山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6、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2/20240203472081.shtml
解读: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二手车: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2)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①生产企业
②流通企业
3)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单一窗口已增加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请功能。
4)二手车出口企业,需按规定流程和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取得资质后才能开展出口业务。
5)出口许可证申领,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申请。
6)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7)出口许可证相关注意事项:
①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②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
③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8)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9)存在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10)公告对于各部门和主体的职责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11)二手车产品目录见商务部网站公告附件。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2/20240203471379.shtml
解读: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①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号、2011年第16号、2013年第4号、2016年第72号、2019年第4号和2021年第4号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②自2024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2)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①被调查产品名称: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②商品编码11081300。
3)调查期限
调查自2024年2月6日开始,应于2025年2月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4)反倾销税率
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 12.6%
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 12.6%
法国罗盖特公司 56.7%
其他欧盟公司 56.7%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号
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2/20240203471408.shtml
解读:自2024年2月13日起,
1)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征收反倾销税产品
①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②商品编码: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3)反倾销税率
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31.4%
其他印度公司 49.9%
4)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①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②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特种设备到底是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1、承压类: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或管状设备,主要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机电类:必须由电力牵引或者驱动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目前有效的《特种设备目录》可参见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114号公告。
二、哪些货物属于特种设备,怎么界定呢?
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界定:锅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是要看设备是否同时满足上述定义中对容积、压力、功率的要求,缺一不可。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知识积累-特种设备
界定:根据《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界定标准,压力容器类的特种设备包含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种。同时满足温度、压力和容积中的两种或三种条件,缺一不可。
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界定:如同压力容器等其他几种的界定,在判定一个压力管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时,同样是需要介质、压力和直径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5、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6、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7、场(厂)内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知识积累-特种设备
8、大型游乐设施的判定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9、其他特种设备
常见的其他特种设备主要包括:
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特种元件等。
安全附件(三阀一片):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爆破片。
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口压力管道管子(A、B)、压力管道阀门(A1、A2、B)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型式试验和制造监督检验(或者进口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过渡期至2024年5月31日。
三、特种设备进口有哪些特殊的要求?
1、主要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同时,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3)《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2、进口申报
除提供贸易合同、发票、箱单等一般性贸易单证外,还应提供:
知识积累-特种设备
1)被列入《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内的进口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
2)被列入《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内进口锅炉、压力容器需要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特别提醒
1)部分旧特种设备禁止进口!!!
根据《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的规定,部分旧锅炉和旧压力容器被列入禁止进口目录。
2)海关查验内容
包装情况、外观情况、标记标识情况等。检查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是否采用中文;检验安全项目,还会核查制造商信息、制造许可范围、品名、规格、型号是否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或其他说明文件描述一致等情况。对于检验不合格且无法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进口特种设备,海关将依法作出退运或销毁处理。
知识积累-特种设备
常关缉违字〔2021〕41 号
2021 年3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 申报进口3支热轧无缝合金钢锅炉管,其中2支申报税则号 列为7304591001,1支申报税则号列为7304591090,申报重 量合计22060千克,申报价合计格149352.30欧元,货物价 值合计人民币1947759.19元,申报为非特种设备,涉案报关单编号为220120211000105348。涉案货物规格分别为内径*壁厚(838mm*56mm),设计压力13.41 Mpa.g,设计温度453.92℃; 内 径 * 壁 厚(908mm*44mm),设计压4.26 Mpa.g,设计温度628℃。
涉案货物公称直径大于50mm,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1 Mpa.g, 介质的最高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涉案货物全部属于我国《特 种设备目录》规定的产品。当事人申报时未向海关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属于无证到货的行为。
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补领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压力管道元件)》。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时,未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规。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并缴纳足额担保金;同时,积极补领了《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压力管道元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 五 ) 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启示:
1、货物属性关系到海关检验检疫方面的监管要求,不同属性的货物,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是不同的,因此要正确认识和填报货物属性,申报前要有准确判断。
2、案例中对于货物属性的错误判断,直接导致漏证,无证到货,违反许可证件管理规定。
3、一旦发现违规,主动披露,并积极纠正错误,争取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案例分享-特种设备申报成非特种设备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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