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10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4号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3727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8日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2024年1至8月,全球共报告登革热病例1238.9万例、7865例相关死亡病例,其中美洲地区报告登革热病例1164.7万例、6612例相关死亡病例。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2024年10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5号
(关于进口南非乳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3745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30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南非农业部)有关南非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南非乳品进口: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南非,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乳粉、发酵乳、奶油、稀奶油、巴氏杀菌乳、乳清粉、干酪及再制干酪等。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经南非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南非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南非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南非输华巴氏杀菌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华乳品应随附南非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6号
(关于进口乌干达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41071/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9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有关乌干达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干达野生水产品进口: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下同),应获乌干达共和国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以下称乌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乌干达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乌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向中国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干达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乌方应在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从捕捞、生产加工、包装、储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应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乌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给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乌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7号
(关于进口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4117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9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有关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塞拉利昂野生水产品进口: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以下称塞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塞方负责按照中方的要求,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向中国出口的每批野生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塞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塞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8号
(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4427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1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有关马达加斯加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马达加斯加野生水产品进口: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捕捞船、运输船、加工船和独立冷库),应获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渔业和蓝色经济部(以下称马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马达加斯加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马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用外包装和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应加贴中英文或中法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野生捕捞)、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生产地区及生产企业地址(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9号
(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61779/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8日起:
根据《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66号)有关要求,现将《供港澳活猪饲养场应具备的条件》等有关检验检疫要求(详见附件1—9)予以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72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7651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28日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
第五条 根据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海关总署设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国海关开展进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50号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7750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25日起:
允许进口的坦桑尼亚蜂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输华蜂蜜的加工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自然资源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坦方)对拟输华蜂蜜加工企业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中方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议定书要求的,向中方推荐。未经注册的蜂蜜加工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蜂蜜。
输华蜂蜜每一集装箱/批次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卫生证书,证明该批次产品符合中国和坦桑尼亚兽医和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斯瓦希里语和英文写成,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坦方应提供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273号令)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17750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12月1日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等33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
(二)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中的“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审定”修改为“确定”;将“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货物和依法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8d1d0c07124e4c01b69339c275c69cbe.html
解读:2023年10月16日起
2018年10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美国公司税率为123.4%,日本公司税率为41.1%。
2023年10月15日,应中国氢碘酸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氢碘酸,又称碘化氢。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111990。该税则号下除氢碘酸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自2024年10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zcfb/gnmygl/art/2024/art_0a8146274b854f6cb3307c91fe52f164.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29日起,
为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确保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管理
二、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质升级
三、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四、加强组织实施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zcfb/gnmygl/art/2024/art_0a8146274b854f6cb3307c91fe52f164.html
解读:自2024年9月29日起,
一、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管理
二、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提质升级
三、开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
四、加强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4/art_bf56a4c613eb47af85712117561d609e.html
解读:自2024年12月1日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法规导读-商务部
5、202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d7229fd07d4c4529b699b92930bf9b7a.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19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5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6、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4/art_652eada214c1435088538bfbcaaabbfb.html
解读:自2024年10月30日起,
2018年10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公司76.0%-97.1%,沙特阿拉伯公司10.1%-27.9%,马来西亚公司18.3%-20.3%,泰国公司37.6%,实施期限为自2018年10月30日起5年。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乙醇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产品名称:乙醇胺(包括:一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醇胺)
英文名称:Ethanolamines,简称EA
一乙醇胺,又称:单乙醇胺、2-氨基乙醇、2-羟基乙胺
英文名称:Monoethanolamine,2-Aminoethanol,2-Aminoethyl alcoho(简称:MEA)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不包括29221100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29221200项下的二乙醇胺盐。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什么是进出口通关单?
进出口通关单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用于证明货物已经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官方文件。这些文件是货物在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交的重要单证之一,用于确保货物符合进口国和出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进口通关单
进口通关单是证明进口货物已经通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文件。进口商在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会签发进口通关单。进口商凭此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此单办理货物的入境手续。
出口通关单
出口通关单是证明出口货物已经通过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文件。出口商在货物出口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会签发出口通关单。出口商凭此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此单办理货物的出境手续。
二、进出口通关单的核心功能与作用包括:
检验检疫证明:确保进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及国际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法律要求: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定商品进出口前必须经过法定的检验检疫程序。
通关凭证:在货物报关进出口时,作为向海关证明货物已通过检验检疫的依据。
三、办理流程
进出口通关单的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进出口商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
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
签发:检验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
知识积累-进出口通关单
海关申报:进出口商凭通关单向海关申报,办理货物的出入境手续。
重要性
进出口通关单对于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至关重要,它们有助于防止不合格、不安全或非法货物的跨境流动,同时也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随着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采用电子通关单,以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四、相关政策:
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确实全面取消了纸质的进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这一改革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在申报时,不再需要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进行报关报检合一界面的一次申报。对于出口商品,企业在申报时也不需要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而是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注明代码“B”。特殊情况下,如果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这一措施简化了企业申报流程,减少了通关环节,加速了货物放行,为守法企业提供了通关便利,降低了通关成本,预计将有超过10%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从中获益。
五、需要通关单的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出境货物: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及人道主义紧急救灾援助物资:不论是否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海关验核商务部出具的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函以及报关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资”字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金伯利进程成员国进口毛坯钻石:不分贸易方式和运输方式,以及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加工区和出口监管仓库出境毛坯钻石,海关验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验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
知识积累-进出口通关单
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出口罂粟籽和大麻籽:海关验核检验检疫机构注明“已经检验检疫机构灭活处理”或“经检验鉴定发芽率0%”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验放手续。
出口牙膏:列入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计划,批批检验,海关验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特定塑料制品和铝制高压锅等产品: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塑料餐具及厨房用具、塑料制其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铝制高压锅、全地形车等产品进行强制出口检验管理。
六、对通关单需求最大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领域:
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涉及大量的进出口业务,包括汽车零部件和整车的进出口,因此对通关单的需求较大。
消费电子行业:随着电子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快,消费电子行业在全球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通关单的需求也相应较高。
机电行业:机电产品是中国传统的优势出口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这些产品的进出口都需要通关单。
化工行业:化工产品的国际贸易频繁,涉及的化学品、塑料、橡胶等商品进出口都需要相应的通关单。
食品行业:食品及其加工产品的进出口需要符合严格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因此通关单在该行业中的需求也很大。
七、通关单上必须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发货人:填报出口商品的实际生产制造者。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必须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发货人”保持一致。
收货人:填报实际的收货人,可以不填。
知识积累-进出口通关单
合同/信用证号:填报和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的合同号。如果是L/C信用证成交,则填报信用证号。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合同协议号”必须和出境货物通关单上的“合同/信用证号”一致。
输往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填报。通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一致。
标记及号码:根据实际填报,可以填无唛(N/M)。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根据实际填报,如船名航次,航班号。因为通关单要提前做,一般还不知道具体的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即使知道了,也很容易变动。所以,只是简单地填报“船舶”(海运)、“飞机”(空运)、“火车”(铁运)等就可以了。
发货日期:填一个大概的发货日期就可以,不需要很准确。比如开船前一周左右的某天。当然,也不能乱来,比如发货日期比开船日期还晚,一看就不合理。
集装箱规格及数量:海运集装箱运输时,可以根据实际填报。不过,一般都不用填。
货物名称及规格:需要详细填写,确保与报关单上的信息一致。
知识积累-进出口通关单
案例: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将肥皂二线出区进行销售2346票,共计7063盒,总货值人民币357408.85元。申报税号均为3401200090。经***海关归类认定,以上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3401300090项下,海关监管条件为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外商品,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
经***海关税款计核,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57408.85元,应纳税款人民币46463.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943.55元。当事人进口润喉糖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进口商品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案例分享-进出口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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