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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升关务月报》2023年8月

其他分类其他2023-09-01
222

朗升关务月报

2023年8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
(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30258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
①将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②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③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只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④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⑤进口矿产品,注意是否为固废。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93792/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28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鲜食鳄梨,允许的产地为南非鳄梨产区。
②批准的果园、包装厂需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市或县)、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英文或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④植物检疫证书要求注明果园、包装厂、熏蒸处理设施名称或其注册号码以及集装箱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Avocado Fruits from South Afric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⑤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的,不准进境。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
(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93086/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30日起
①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
(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9221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28日起
①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
②明确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
③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④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7972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日起
①区外企业从综保区内租赁留购,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②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
(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74475/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24日起
①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
(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60901/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10月1日起
①中塞双方海关在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通关便利措施:较低的单证审核率和查验率;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通关问题;在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②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需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
③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需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
8、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01号
(关于解除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60120/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21日起
①解除原质检总局、原农业部2015年第111号联合公告中因俄罗斯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该国牛及其相关产品的输华限制。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0号
(关于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59168/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21日起
①来自猴痘疫情国家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相关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②来自猴痘疫情国家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③该公告有效期6个月。
10、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99号
(关于解除南非部分地区口蹄疫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4201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17日起
①认可南非共和国部分区域为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区域名单见附件),允许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
②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22年第30号公告关于从南非共和国上述地区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禁令同时废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
(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1542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15日起
①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7号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天竺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0910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6日起
①允许进境的天竺黄,产自印度尼西亚禾本科植物青皮竹(Bambusa textilis)或华思劳竹(Schizostachyum chinense)等秆内分泌液干燥后的块状物,不直接供人食用。
②加工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审核备案,并由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6号
(关于进口巴基斯坦干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20858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10日起
①允许进境商品干辣椒,指以在巴基斯坦种植的食用辣椒(Capsicum annuum L.)为原料,经自然晾晒或其他干制工艺加工后的产品。
②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应在巴基斯坦审核备案,并经海关总署批准注册。
③出口前需符合种植基地管理、加工包装企业管理、包装要求。
④出口前进行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注明种植基地和加工包装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Dried Chilies from Pakistan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⑤进境检验检疫,核查检疫证书和包装标识、货物检查。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5号
(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89707/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6日起
①允许进口印尼魔芋粉,由印尼境内种植和加工的珠芽弥勒魔芋(Amorphophallus muelleri)块茎为原料,经物理方式加工而获得的,非直接供人类食用的干燥粉末。
②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由印尼农业部推荐,并经海关总署注册。
③应当符合:植物检疫、生产、食品安全、包装、运输工具检疫要求。
④植物检疫证书符合议定书要求,并在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魔芋粉符合中印尼双方签署的关于印度尼西亚魔芋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4号
(关于发布2023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79179/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1日起
①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附件1),开始生效。
②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附件2)。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79263/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②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806100010、880622101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9010、880692101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9010、8806990010),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③在临时管制期间,对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和规定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不得出口。
④出口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⑤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2、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179214/index.html
解读:自2023年9月1日起
①满足规定特性的航空发动机、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高功率激光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②出口经营者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③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关于调整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的公告
http://wms.mofcom.gov.cn/article/zcfb/ax/202308/20230803436393.shtml
解读:自2023年8月18日起
①非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六大类防疫物资产品出口质量监管措施作出调整。
②出口企业无需再申请进入“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或“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③报关时无需再提供“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或“出口医疗物资声明”。
④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关于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的公告》)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同时废止。
4、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第34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9_3904491.htm
解读:自2023年8月22日起
①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②执行期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8/20230803433715.shtml
解读:2023年8月20日起
①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②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③中文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归在40023910和40023990。
④调查自2023年8月20日开始,应于2024年8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8/20230803432746.shtml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7183&type=1
解读:2023年8月15日起
①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
②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时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③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④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三节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
  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知识积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213号令)
  (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第十五条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
  (二)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四)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五)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利息费用不计入完税价格:
  (一)利息费用是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二)有书面的融资协议的;
  (三)利息费用单独列明的;
  (四)纳税义务人可证明有关利率不高于在融资当时当地此类交易通常应当具有的利率水平,且没有融资安排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价格与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非常接近的。

知识积累-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EXW 
价格组成:EXW=成本+利润
2、FCA
价格组成:FCA=EXW+部分国内段运杂费
3、FOB
价格组成:FOB = EXW + 国内段运杂费
4、CFR (C&F)
价格组成: CFR = FOB + 国际运输费用
5、CIF
价格组成: CIF=C&F+国际保险费
6、CPT
价格组成:CPT=C&F+国外内陆段的运杂费
7、CIP
价格组成:CIP=CPT+国际保费
8、DAP
价格组成:DAP 基本等同CIP
9、DPU
价格组成: DPU = DAP + 目的地卸货费
10、DDP
价格组成: DDP=DAP+国外清关费用

知识积累-国际贸易价格术语

二十七、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知识积累-成交方式填制规范

案例分析:
1、货物从境外进入外高桥保税区,境外发票成交方式为FOB,发票金额为FOB金额。
2、从外高桥保税区出区,区外申报进口,按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口报关单成交方式填报为CIF。
3、问题根源:
1)区外申报进口,还是使用了境外原始进口发票,申报的金额为原始发票FOB价格。
2)出区进口报关单填报了CIF,实际申报的金额为FOB价格。
3)申报成交方式为CIF,但申报价格并不是真正的“CIF”。
4)对成交方式和完税价格理解不透彻。

案例—进口货物二线出区漏报运保费

1、按照行政处罚法,涉及少缴漏缴税款的,可以处以少缴漏缴税款的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涉及价格的违规风险和成本很大。
2、生搬硬套,按无实际进出,进口CIF,出口FOB的规定。需要真正理解成交方式和完税价格规定。
3、对于二线出区进口申报,务必重点审查发票金额是否为真正的CIF金额,避免漏报运保费。
4、相反,二线进区出口申报,发票金额是否为真正的FOB价格。

案例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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