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5月
目录
——CONTENTS——
法规导读
知识积累
案例分享
01
02
03
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1号
(关于解除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风险警示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5699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7日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塞尔维亚禽类及其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2号
(关于进口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5975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7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进口。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3号
(关于进口塞尔维亚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6204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8日起:
1.经检疫合格的蓝莓,由塞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lueberries from Republic of Serbia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塞尔维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蓝莓,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塞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4号
(关于进口匈牙利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6438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9日起:
所有输华樱桃必须采取冷处理。冷处理需在匈方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3)进行,冷处理指标要求如下:
1.经检疫合格的樱桃,匈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herries from Hungar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樱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在贸易开始前,匈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5号
(关于进口匈牙利牛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6491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9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中国从匈牙利输入牛精液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匈牙利牛精液产品进口。
(一)匈牙利农业部(以下称匈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签发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方可依照《议定书》的规定对供体公牛、试情动物、精液采集的条件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精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7号
(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7095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1日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一)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不得带有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长翅露尾甲(Carpophilus sexpustulatus Fabricius)、澳洲蛛甲(Ptinus tectus Boieldieu)、褐拟谷盗(Tribolium destructor Uyttenboogaart)、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G. Winter) Honey)]。
(二)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8号
(关于进口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7102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1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牛皮咬胶半成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进口。
本公告中的牛皮咬胶半成品是指生牛皮经褪毛脱脂、脱灰软化、水洗烘干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9号
(关于进口荷兰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74032/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3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冷冻或者冰鲜(去骨和带骨)猪肉。
输华猪肉应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欧盟、荷兰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包装。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9、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0号
(关于进口法国猪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补充条款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7580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4日起: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冷鲜、冷冻猪骨骼肌(剔骨或带骨)及附着的脂肪、胴体分割部分和可食用副产品。
冷鲜产品的贮存和运输温度应介于0℃至4℃,冷冻产品运输过程中其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输华冷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猪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外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冷鲜真空包装猪肉保质期不超过80天,输华冷鲜非真空包装猪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10、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1号
(关于进口荷兰猪精液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8305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6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遗传物质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精液进口。
(一)荷兰王国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以下称荷方)在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已为中国的进口商签发了有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二)每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猪精液。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2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菊芋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9162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2日起:
本公告中的菊芋(Helianthus tuberosus),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种植和加工的新鲜或干燥菊芋块茎及其切片,不得做种植用途
输华菊芋注册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下称企业)应由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以下称俄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中方将对俄方提供的企业进行评估审核并注册。未获得中方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菊芋。
输华菊芋由俄方实施联邦植物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1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3号
(关于进口巴布亚新几内亚咖啡豆、可可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9614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4日起:
巴布亚新几内亚咖啡部、农业部(以下称巴新方)应对输华未烘焙咖啡豆、可可豆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要求,并向中方推荐。中方将进行审核,通过后对其实施注册登记。
咖啡豆、可可豆不得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咖啡豆、可可豆应符合中国进口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9615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4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九号公布),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附件7、8、12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
1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0064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8日起: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包括附着的脂肪)。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6号
(关于解除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96158/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4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3年第九号公布),海关总署对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附件7、8、12法律文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
(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900643/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28日起: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包括附着的脂肪)。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
(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19421/index.html
解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2581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日起: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糖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
三、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后入区和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
四、手(账)册及关税配额证有关要求
五、其他事项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7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5/20240503508064.shtml
解读: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5月7日起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氯氰菊酯
英文名称:Cypermethrin,也称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
分子式:C22H19CL2NO3
物理化学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外观通常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
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产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制剂等,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本次调查自2024年5月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5月7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反倾销措施再调查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5/20240503508293.s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8日起
一、再调查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在原审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的倾销行为导致中国国内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再调查裁决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四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5/20240503510303.s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7日起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6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5/20240503510608.s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9日起,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
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
化学分子式: -[CH2-O]n-[CH2-O-CH2-CH2]m-(n>m)
本次调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5年5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5、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4/20240403505105.s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日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法规导读-商务部
一、进口旧机电的范围包括哪些?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要求?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2.列入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中《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委托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查询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以及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
4.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实施监督管理。
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需在进口口岸完成逐批现场检验。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产品
三、进口旧机电的通关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进口旧机电产品前应确认具体进口货物的“申报名称”和HS编码,同时对照查阅相关文件,确实进口货物是否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内产品。
第二步,进口货物已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
第三步,旧机电设备到港后,凭装运前检验证书(列入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向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要求实施到货检验。
四、申报所需材料
五、进口旧机电装运前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1.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2.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3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产品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
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海关不受理申报。
|
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
|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
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 | 企业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附录1),向主管海关申报。 |
进口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且属于(1) “出口维修复进口”,(2)“暂时出口复进口”,(3)“出口退货复进口”,(4)“国内结转复进口”情形之一的。 | 企业应提交的《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录2)及声明中的产品信息应与报检资料相符。 |
六、进口旧机电口岸查验内容都有哪些?
1.申报制冷剂为非氯氟烃物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属实;
2.是否夹带其它国家禁止进口货物;
3.必要时,结合卫生及动植物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七、进口旧机电目的地检验内容都有哪些?
一致性核查:
1.核查产品外观及包装;
2.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3.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
安全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检验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卫生、环境保护(含能源效率)项目检验:
1.检查产品卫生状况;
2.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海关提醒
1.对装运前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属地海关应当对其技术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2.对装运前检验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检验,必要时属地海关可对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项目实施抽查检验;
3.其他项目的检验可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知识积累-旧机电证产品
2023年4月25日,上海某公司以保税维修方式申报进口一次性相机(待维修)一批。原申报第1项商品名称:一次性相机(待维修),商品编码:9006539000,商品价格:182835.1美元,人民币125.6万元。经企业自查发现,该批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需要申报检验检疫信息而企业没有报检。
案例中进口的一次性相机(待维修)属于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旧机电产品,是法定检验产品。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资料向海关办理报检手续。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前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当事人未报检的行为,属于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海关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案例分享-旧机电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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