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升关务月报
2024年4月
CONTENTS
法规导读
进口斯里兰卡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
单一窗口”上线“主动披露”功能模块
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
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
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
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厄瓜多尔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
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
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
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
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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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积累
两用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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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5号
(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8949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和种植工业部关于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斯里兰卡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三、允许的产地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二)包装厂管理
(三)包装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二)进境检验检疫。
(三)不合格处理。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2、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6号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79546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6日起:
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8号
(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0614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9日起: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美洲地区2024年1—3月报告的登革热病例数超过300万人,是去年同期的3倍,其中巴西、阿根廷、巴拉圭等国家疫情最为严重;我国周边马来西亚、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登革热疫情较去年同期出现不同程度升高。为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出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皮疹以及面、颈、胸部潮红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登革热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
(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06866/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0日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有关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LSKPWA)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乌拉圭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进口检验检疫。
对于不符合中方要求的产品,中国海关依法对相关的产品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国海关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禁止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5、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2号
(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1956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5日起: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智方)有关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的智利扁桃仁产品是指由智利共和国境内种植的扁桃(Prunus dulcis)的种子为原料,在智利共和国境内经去壳和其他加工而获得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扁桃仁产品,包括: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智利扁桃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扁桃仁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扁桃仁产品的加工、存放单位由智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的原料种植、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应来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智利输华扁桃仁产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6、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3号
(关于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19730/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6日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输华牛血液制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牛血液制品进口。
本公告中的牛血液制品是指源于牛且经过充分处理可直接用于科研、生产的牛血液制品成品,以及经过初加工的牛血液制品半成品,包括牛血清成品、牛血清白蛋白及牛血清半成品等。
(一)由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巴方)批准并实施日常监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生产加工过程遵循良好操作规范、符合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详细记录每批产品的产地和基本信息、采集和生产加工过程、质控试验、包装和运输等有关情况。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对进口巴西牛血液制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措施,必要时赴巴西开展实地检查。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7、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5号
(关于进口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2632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7日起: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以下称委方)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委内瑞拉野生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人民政权渔业和水产部有关委内瑞拉输华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中国海关对进口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8、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4726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日起: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
法规导读-海关总署
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7号
(关于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00837/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7日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乌克兰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0年联合公告第31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中有关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2、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0号
(关于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12764/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7日起: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可乌克兰全境无高致病性禽流感状态,解除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0年联合公告第31号(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匈牙利、德国和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中有关乌克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不再执行。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41号
(关于解除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疯牛病禁令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19421/index.html
解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原农业部、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告2001年第143号对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的疯牛病禁令。
德国30月龄以下剔骨牛肉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另行制定。
4、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4号
(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25815/index.html
解读:自2024年7月1日起: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食糖商品范围
本公告所述食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1701项下的商品。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管理措施
三、区外加工贸易进口食糖加工后入区和深加工结转管理措施
四、手(账)册及关税配额证有关要求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本公告所称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法规导读-联合公告
1、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2号
关于恩骅力公司继承相关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4/20240403502304.shtml
解读: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4月13日起,
2023年12月25日,商务部收到恩骅力德国有限公司(Envalior Deutschland GmbH)、恩骅力比利时有限公司(Envalior NV)和恩骅力荷兰有限公司(Envalior B.V.)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LANXESS Performance Materials GmbH)、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LANXESS N.V.)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DSM Engineering Materials B.V.)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商务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22年10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8号公告,决定由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继承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和其他权利义务。目前,朗盛德国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和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8.2%。
法规导读-商务部
2、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gpmy/202404/20240403503577.s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7日起,
2007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30号公告,决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5%-40.83%,实施期限5年。2013年4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9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24年1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凯恩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电解电容器纸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税率
1.日本高度纸工业株式会社 22%
2.大福制纸株式会社 15%
3.其他日本公司 40.83%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8059110。
法规导读-商务部
3、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5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4/20240403504146.s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9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3年7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3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丙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丙酸。
英文名称:Propionic acid,简称PA。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55010。
对美国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43.5%
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丙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法规导读-商务部
4、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13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4/20240403504309.shtml
解读:自2024年4月19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对台湾地区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9.0%
2. 台湾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3. 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2%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2%
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2.4%
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法规导读-商务部
5、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404/20240403505105.shtml
解读:自2024年5月1日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法规导读-商务部
核污染、生化污染、导弹制造、毒品制造,这些社会大众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场景,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隔甚远,但却是海关履行维护国门安全职责的重中之重。它们所涉及的进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被统称为“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的进出口管理严格,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准备通关所需材料,防范漏证风险呢?
一、两用物项管什么?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包括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等。
二、常见的两用物项有哪些?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3〕66号)(以下简称《目录》),两用物项管理商品的范围依进出口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进口两用物项包括麻黄碱、高锰酸钾、乙醚、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也包括氰化氢、二氯化硫、氰化钾等监管化学品。
相较于进口两用物项,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更为严格,监管的种类和项目也更多,常见的除了上述化学品还包括特种钢材、高压水炮、吸泥船等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的物品。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2024年度《目录》:
三、两用物项进出口监管要求?
两用物项事关国家安全和机密,国家对两用物项的进出口实施“许可制”,即进出口当事人需先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在报关单申报环节向海关申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许可证上的商品数量应不小于实际进出口商品中两用物项成分含量。例如若进口1吨含高锰酸钾10%的商品,许可证的数量应不小于100千克。
四、两用物项通关常见问题?
(一)如何判断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最直接简单的方式,就是对照上述《目录》进行检索、查找,将相关物品与《目录》中的描述进行比照、验证。同时,也可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进行查询。
(二)经查询商品编码未在《目录》中,就一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证》吗?
不一定,根据《目录》说明第三条“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据此,《两用物项证》并不以物品名称或海关编码为准,而是需要依照物品的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应当申请许可证,即使相关商品编码未列入《目录》。
(三)进出口当事人应当向哪一机构申领《两用物项证》?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知识积累-两用物项
(三)进出口当事人应当向哪一机构申领《两用物项证》?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6.外贸合同正本;
7.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8.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9.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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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除普通贸易外,其他形式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是,根据《办法》第六条、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过境、转运、通运,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六)2024年两用物项监管政策有哪些最新变化?
根据《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根据《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五、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
2023年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商品为“铝棒”,货值16万元。经海关核查,该项商品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表示因工作疏忽无法按规定提供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事实。据此,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对该批货物作不予出口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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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如果相关违法行为触犯了该法律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件管理的规定,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照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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