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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20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8-30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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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20期
               Aug

司法案例:瞿晓春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重                    庆金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热点知识:外包合同哪些条款更能体现合规性?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rsj.beijing.gov.cn/zmhd/yjzj/202408/t20240812_3772311.ht
ml

摘要: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和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资格认定作出了规定,并提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满30日;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当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存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对《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
  员认定和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政策法规

动合同;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五种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状况报告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征求意见稿,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每3个月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变化情况。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报告就业状况。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恢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并报告就业状况。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408/t20240805_3941145.ht
m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财政部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工作规范》共六章50条,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现了对各类型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覆盖。
二是系统规范了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从明确建设目标和资源投入、制定整体规划和建设方向、构建管理机制和标准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和实现内外部系统互通等方面规范建设内容,系统指导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建设。
三是明确了会计数据处理要求和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要求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法规

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同时规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是强化了会计信息化安全。全面要求单位统筹考虑会计信息化的系统安全、网络安全、涉密安全、跨境安全等,强化会计数据在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风险防范。
五是加强了会计信息化监督。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单位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以及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监督内容。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772.htm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深化财税改革,简化征收方式,本文重点介绍了近年来增值税、消费税、地方附加税等税种的改革。
一、增值税改革
1、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要进一步加快。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要求。
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3%、 9%、6%三档,每档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比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特定项目外,适用13%税率,而6%的税率适用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等。 产品和服务“融合”是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重要特点。税率档次较多,会导致征税对象及其适用税率区分困难,从而增大征税成本,同时造成逃避税等情况的发生。“减少税率档次,无论产品和服务怎样融合,税制基本可以很好地适应。” 
二、消费税改革

政策解读——个税以外的其他税制改革
解读

解读分析

1、香港商品税
中国内地征收的消费税,在香港与之对应征收的是商品税,但香港商品税经过多次改革,征收的类目与大陆不同,针对化妆品及药物的商品税约于1990年代初废除。而多种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啤酒及非烈酒)等的商品税,则于2008年2月废除。香港一般商品不征收商品税,只针对烈酒、烟草、碳氢油及甲醇征收。入口或于香港制造此等商品均须缴税,此等税种由香港海关征收。
2、海南消费税
海南消费税对标香港,海南税制也正在改革,改革历程如下:
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值得关注的是:
(1)海南在2025年前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2)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2035年前重点任务):
企业所得税: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为何要在海南自贸港简并五个税费为销售税?
从税制安排上看,销售税是海南自贸港初步实现贸易自由便利的基础。目前产品进口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三种税。实施销售税改革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应不再征收,再辅以“零关

解读分析

税”安排,可以切实降低进口成本,在全岛封关运作时初步形成与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相适应的税制安排。
以海南自贸港的销售税改革为例,海南计划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5个税费简并为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上述改革实施后,生产型企业将不再负担原先5种税收,有助于降低企业税负,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这也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变化。
简并前的五个税费相当部分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污水费简并后的销售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这将增强海南自贸港财力,有利于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纵观其他贸易区,如广西、上海等贸易区均无类似税收改革政策,不涉及征收环节后移的问题,至少目前无此类政策。
三、地方附加税改革
所谓的地方附加税,是中央考虑将现在已经在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结合到一起,组成一个新的税种。
中央研究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是因为三个税费征税都是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基础上附加征收,因此定位为附加税很科学,而且因为都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明确为地方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两个费转税,也有利于稳定地方财力。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税合并,并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一方面能增加地方财政的自主性,有利于调

解读分析

动地方积极性;另一方面将长期以来按费的形式征收的教育附加改为以地方附加税的形式征收,有利于增强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总结: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适应高质量发展、适应科技产业变革方向、适应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税制改革实际上是逐步地、长期地、持续地调整税收体制,我国整体税制变革将进一步深化。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
4/index.html?docId=pd2JZ5vhIJRDO4DMjnzdB0mxLX5DUqbi+AI
4PnbtCcSVq5qnAaBbp2I3IS1ZgB82FExAnqxhoULIuGohxMg/BSr
AM1Y4dIIbHhT5uNP3d9hbsaw0F6YJOMZ7btN06iOr

(一)案件概要:
2009年1月7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三总队第十一支队(以下简称武警十一支队)与金鼎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武警十一支队向金鼎公司购买型号为TD-2的爬罐设备两套。爬罐设备交付后,金鼎公司派遣公司员工瞿晓春作为技术人员在武警十一支队工地指导安装工作。2009年7月22日,武警十一支队与瞿晓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武警十一支队聘用瞿晓春到武警十一支队从事爬罐维修工作,每月税后工资3100元,自2009年6月1日起计算。该劳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未明确合同期限。该《劳务合同》签订后,瞿晓春一直在武警十一支队工地从事爬罐维修工作。
2009年8月9日,因武警十一支队施工工地上压力管道一级斜井的爬罐发生故障,瞿晓春和武警十一支队的施工人员陈良辉前往故障点处理故障。在处理故障过程中该爬罐发生事故,导致陈良辉当场死亡、瞿晓春身受重伤,送往医院进行持续治疗。瞿晓春与金鼎公司是劳务

瞿晓春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
八支队、重庆金鼎矿山机械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司法案例

派遣关系,已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1年3月7日,金鼎公司与武警十一支队就处理瞿晓春问题进行商谈,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达成以下共识:会议一致确定以3月7日为界,3月7日以前的护理费、误工费等由部队与瞿晓春商谈解决,费用由武警十一支队承担,与金鼎公司无关;3月7日以后瞿晓春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金鼎公司与瞿晓春商谈解决,与武警十一支队无关。2011—2014年瞿晓春一直在治疗,2014年3月31日,瞿晓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武警十一支队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食宿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
(二)庭审主张:
瞿晓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
1.武警十一支队赔偿瞿晓春误工费230100元,护理费21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480元;营养费15000元;交通费9643元;食宿费8840元;医疗器具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康复费5328元,以上共计656191元。残疾赔偿金待定残后确定。
2.对瞿晓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3.武警十一支队支付其以瞿晓春名义在成都大地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款。
4.武警十一支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司法案例

2014年4月3日,武警十一支队提起管辖权异议。2014年4月2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川凉中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武警十一支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内容:
一审判决:
1、武警十一支队赔偿瞿晓春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差旅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共计612228.80元,扣除已支付瞿晓春的各种费用152564.60元,余款459664.20元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2、金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决:
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川民终字第49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武警十一支队的上诉,维持部分原裁定,调整判决内容如下:
1、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第八支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瞿晓春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差旅费、鉴定费、检查费等共计463939.20元;
2、驳回瞿晓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司法案例

债务利息。
(四)分析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金鼎公司与瞿晓春劳务派遣已经于2009年4月结束,瞿晓春与武警十一支队于2009年7月22日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瞿晓春到武警十一支队从事爬罐维修工作,双方建立劳务关系。2009年8月9日,瞿晓春在处理爬罐故障过程中,因爬罐发生事故造成受伤,且瞿晓春、金鼎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已经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无责,故武警十一支队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一审对瞿晓春的住院天数认定错误,对部分项目的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所以二审判决金额有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因此,武警十一支队赔偿瞿晓春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费、差旅费、鉴定费、检查费等。
总结:
通常情况下,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与被派遣者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被派遣者是以派遣单位的名义完成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无需被派遣者再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本案中瞿晓春与武警十一支队建立劳务关系,导致后续所有的赔偿都由武警十一支队承担,所以法院审理时以事实关系作为判决依据。

热点知识

1、外包合同哪些条款更能体现合规性?
为提升合规性,外包合同至少需包括以下条款内容(发包方):承揽的标的、承揽服务不侵权、知识产权的归属、保密条款、外包人员更换与退回(违约责任)、管理义务及社保义务的排除(不承担雇主责任,不承担社保、工资福利、工伤待遇、劳动保护、假期等责任)、服务内容的验收条款(若未达到验收标准,拒绝支付费用)、明确收取款项的性质(服务费、管理费)、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解除后是否还存在后合同义务等。
而真派遣假外包的界定在前文中也曾经提及,这个问题将主要聚焦合同的书面审查判定因素:形式上看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外包合同还是派遣协议,包括合同中一些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协议中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管理,包括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的管理范围,合同标的是劳动者还是劳动成果,结算方式是按人结算还是按工作量结算,费用构成中是否包括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这类明显带有劳动关系、派遣用工特质的成本等;实质上,发包方是否对外包员工进行人事管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发包方仅对工作质量及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权,不同于雇主对雇员的用工管理权。
2、岗位外包在运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承包业务的不同,外包分为很多种,岗位外包,业务外包,服务外包等等。但无论是哪种外包,如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真外包,与

外包小知识

热点知识

劳务派遣是不同的两项业务。
外包业务涉及三方主体,发包方、承包方与承包方服务人员,但三方主体之间仅建立两种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关系,承包方与承包方服务人员建立用工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外包是交付工作成果的过程,不涉及劳动过程的管理。
劳务派遣也涉及三方主体,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员工三个主体之间建立的三方关系。但被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服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务派遣和外包业务最根本的区别。
因此,无论是岗位外包还是劳务外包,从合规角度来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做真正的外包业务,需要遵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外包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发包方对承包方服务人员的服务过程不进行管理,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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