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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05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4-29
161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05

 2024|第05期
               Apr

              热点知识:审计署小知识
              趋势洞察:24年审计署全国审计重点工作范围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bm/content/post_960
4879.html

摘要:
 1、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章九十三条,按照“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相
关措施的顺序进行编排。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章至第十一章分别明确了“培育新星企业家”“博士后资助”“优秀青年培养资助”“新入户奖励”“技能工匠资助”“技工人才住房补贴”“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技能大赛补贴”“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助”等扶持项目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资助方式、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二章人才绿卡服务属于人才服务内容,明确了广州市人才绿卡申领对象、申请条件及服务待遇;

【广州人社】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
(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
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法规

第十三章附则,明确《实施细则》各项目共同的限制性条件以及政策落地后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明确了具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及问责处理方式,明确了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式,对财政资金规范化使用作出说明,明确了《实施细则》有效期、政策空档期处理方式、政策到期后财政资金处理方式以及政策协调性处理方式。
 2、政策亮点
一是整合了区内各类实施效果显著的人才扶持项目。政策实施期间有效提升了本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水平,释放人才活力,提升了企业自主评价的积极性。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力度。这将有助于提升区内的科研软实力,进一步发展壮大区内科研人才队伍。

政策法规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bmwj/202404/4f75a8f2ff2145
709079f8f6e6e42cfc.shtml

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苏州市推出“乐居苏城”存贷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一、确定产品适用对象。
1.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2.符合《细则》相关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二、确定缴存方式。
1、产品采用灵活缴存方式购买,可自由选择购买时间、购买金额和购买频次,单次最低购买金额为最低月工资标准乘以10%(当前最低为249元)。
三、购买产品后可随时部分提取或销户提取产品账户余额,提取时间、提取金额和提取频次不受限制。
四、购买产品可享受开户补贴、年度缴存补贴和长期未使用补贴。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
 出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乐居苏城”存贷产品的通知

政策法规

五、首次购买产品满6个月后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贷款计算方式为贷款申请日前6个月个人账户日均余额乘以规定倍数乘以存贷系数,规定倍数为首套房15倍、二套房10倍,存贷系数为1.25,其他贷款规定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六、鼓励购买产品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办理对等缴存还款,还贷可直接从公积金账户扣款,实现“缴还一体化”。
七、购买产品相当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不可同时以其他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各受托银行可对产品配套组合金融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包含利率优惠、专属理财、专属贷款、个体工商户融资等多项组合金融服务。
九、本通知自2024年4月7日起正式实施。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1/content_60859.htm

本文主要是针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解读,此法主要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重点解读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原文摘抄: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程序法,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任务,就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税收征纳关系,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本法以这一根本任务为出发点确立了以下五项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项活动,从本质上说,它反映了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是要从法律上保证强

政策解读——《税收征收管理法》

解读分析

化税收征收管理,从而保障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可以分为征税和纳税两个方面。
征税主体是国家,而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征收行为;
纳税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行为就是税收缴纳行为。
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税收征收行为也就是税务机关的行为,税款缴纳行为也就是纳税人的行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是有规则的,不能是无秩序的。
三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条件,是国家的利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税收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有效地实现国家的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是国家从纳税人所占有的社会产品或价值中无偿地强制地取得的,与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从另一方面看,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也就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这些权利与纳税人在程序上的义务也是对等的。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税收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手段。从

解读分析

税收实践看,经济和社会越发展,税收越重要。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有利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充分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原文摘抄: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解读:
本条是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特征的规定。
纳税义务人就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一般简称纳税人,是税收征纳关系中的纳税主体,是课税要素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扣缴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重要的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由纳税人以外的第三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因为向纳税人直接征收税款有困难,或者能够确实并且高效率地征收税款,有利于保证国家及时、可靠地取得税收收入。
在采取这种征收方法时,代扣并代缴、代收并代缴税款的义务,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承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人,称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有三个特征,其一,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解读分析

的;其二,扣缴义务人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人;其三,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原文摘抄: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解读: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层级最高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目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方面的有关业务问题和一般税收问题进行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等。

解读分析

第二,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目前,我国根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设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第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地的国家税务局与地方各级政府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但是各地国家税务局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也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做一些协调工作,为了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实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严格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征收税款,是为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有责任予以支持和协助。比如,为了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税务机关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形成紧密配合、积极支持、大力协助的良好关系,可以为税务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有利于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效进行。
第五,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讲,偷税、抗税、骗取退税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解读分析

的,采取各种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检查等行为,都属于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些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应坚决予以禁止。
原文摘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解读:
本条是对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分离的规定。
税务机关建立内部监督制度,重要的是要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确立内部控制的规则。实行主要工作岗位职责相分离,是形成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则,当然也是内部监督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主要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明确岗位职责是合法地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可以防止职责不清引起混乱,防止滥用权力后推卸责任。
第二,法定应当明确的职责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
第三,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各项主要职责的目的,是使它们分离,进而实现制约。可以说,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是实现制约

解读分析

现制约。可以说,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是实现制约的基础,职责不清或混为一谈,都不可能形成制约。
第四,除本条列明的四种主要岗位应当相互分离并相互制约外,如果在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需要分离的岗位,税务机关可以自行规定进行分离。
原文摘抄: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解读: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保证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履行征收税款的职责,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相当大的权力,相应地就应加强对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有利于保证公正执法,防止权力的滥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税务机关监督制约的一项有效措施,就是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也就是实行内部监督。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以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

解读分析

税务局,都必须建立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不建立这项制度的,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与此同时,建立了内部监督制度以后,还应当依法不断地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
税务机关内部制约监督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上级税务机关依法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所进行的监督,其主要方式是工作报告制度,以及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等。
税务机关内部制约监督管理制度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这是由组织对个人实施的一种工作监督和职业道德监督,对于规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公正执法,是非常必要的。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原文摘抄: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解读:
本条是对征税主体范围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依法征税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征税主体。按照本法规定,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的主体,也就是说本法的执法主体为税务机关。

解读分析

税务机关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实施税收征收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其一,税务机关是一种组织实体,不是个人,个人不能称为税务机关。
其二,税务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如独立作出征税决定,独立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等。
其三,税务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它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对人行使征税权;其行为直接导致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它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依法适用行政司法及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机关、机构,才可以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
根据我国的实际,本条对税务机关作出了界定,税务机关具体是指:
1.各级税务局,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税务分局,是地、市级以下的税务机构,主要包括涉外税务分局和地域性税务分局。
3.税务所,是县级以下的税务机构。
4.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这是指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的执法主体。
原文摘抄:

解读分析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解读:
本条是对核定应纳税额的规定。
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管方式,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账务资料和有关情况,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行为。这种征管方式主要用于对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财务管理不健全的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以保障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核定征收是为了简化税收征管程序、提高征管效率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以更好地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来源:
https://www.sohu.com/a/767516202_120022475
(一)案件概要:
2003年4月18日,天友公司与庐江县政府签订了一项涉及庐江县大市场B区项目的开发建设协议。根据该协议,天友公司在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标准征收后,将分别获得30%、80%和全部县级留成部分的奖励。天友公司依据协议缴纳了总计约2160万元的税款,并期待获得约1128万元的税收奖励。
(二)庭审主张:
天友公司在多次要求兑现奖励未果后,向庐江县政府提交了书面申请报告和律师函,但庐江县政府仍未履行协议。天友公司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庐江县政府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的税收奖励。
(三)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不支持天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分析解读:
法院认为,协议中的税收奖励条款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先征后返”的税收安排,这与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和相关国家规定相冲突,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司法案例

招商“先征后返”案例

司法案例

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的税收奖励条款无效,天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因此,我们在做招商产品时,应注意:
1、引资扶持、招商扶持切忌提到“返税”字眼;
2、切忌在公开场合和客户面前展示我们与地方签订的相关协议。

趋势洞察

目前,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形成违规返税乱象。财政奖励、财政返还作为各地招商引资的主要政策抓手,近年来面临合理性及合法性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2024年1月11日,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总结了2023年审计工作并研究部署2024年的审计重点。
24年审计组的工作重心是:
1、对“税收洼地”及“财政造假”严查;
2、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企国资、外贸外资等关键领域;
3、深入揭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中违规出台“小政策”、形成“税收洼地”等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返税乱象;
4、开展中央财政管理、中央部门预算执行、税收征管等审计,加强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盯紧看好宝贵的财政资金。
24年审计署的审计方法是针对各行业税负(实缴税额)或税负率(实缴税额/营业收入)超行业正常水平的企业。比如现代服务业正常税负率在1%~2%,灵工平台税负率超过4%,为重点排查对象。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审计署向各省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上报自查结果报告,报告中需对现状与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措施。目前各

24年审计署全国审计重点工作范围

趋势洞察

省均已结束这一阶段的工作。
在此阶段,一些地区已经做出了反应并进行调整,如:在2月初发生的福建福清用返还不到位来清退灵工平台事件。
第二阶段:对重点筛查对象形成清单下发到各省,要求各地对清单上列有的地区或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再次提交整改措施。目前部分省已经完成回函。
部分省的回函明确了重点整改区域,如:湖北的襄阳、安徽的滁州、淮北、池州。
第三阶段:审计署反馈结果。(未开始)
审计署的审计并不针对某些行业或者某些企业进行,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财政专款专用,每一年的审计都是先确认重点再设计方法最后根据流程逐步执行。
返税比例减少、灵工平台关闭,网络货运暂停业务,都只是我们所看到的地方对策,其真实目的为降低非预算内的财政支出比例,将作用于招商领域的财政扶持落在内部计划比例内。超额支出的“先征后返”税收安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中第三条、第八十四条相冲突,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依法进行问责判决。

趋势洞察

最后我们来回顾下在23年公开的24年审计重点的可循迹象:
1、2023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值得关注的是:
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不得制定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内容的政策措施:
(一)给予特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特定经营主体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四)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主体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2、2023年6月26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有55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225.08亿元。
3、2023年12月26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针对违规返还财政收入问题,55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在智慧税务时代,金税四期将全面实施,金税四期已于2023年1月1日在全国10个省市试点上线,包括广东、上海、内蒙古、四川、厦

趋势洞察

门、陕西、重庆、青岛、大连和天津,预计2024年将全面推开。此前金税四期已在青岛实施过,但由于问题暴露过多,停止功能使用,后期执行之前有法但尚未实施的例如税收洼地、汇算清缴等功能也将会持续上线,预计功能更新全面上线将延后1—2年,在这1—2年的时间内,税务局将对所有的税收问题都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执行手段,缩小问题范围。

热点知识

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审计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国审计工作。
(二)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
(三)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四)直接审计相关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五)按规定对省部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国务院裁决中

审计署小知识
1、什么是审计署?

热点知识

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省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省级审计机关。
(十)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各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2、审计署是对什么进行审计?
1)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3)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4)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

热点知识

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5)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
①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②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③省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④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⑤中央投资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国家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⑥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的财务收支,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⑧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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