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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07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5-22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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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07期
               May

趋势洞察:个体户的“辛酸史”
热点知识: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sszc/zxwj/202405/58a543c23
f1b4b85b6b15f83be850199.shtml

摘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持续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提升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水平,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税收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
本办法中的“税收事先裁定”,是指税务机关就企业申请的关于预期未来发生的特定复杂重大涉税事项应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给予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而开展的纳税服务。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介绍了税收事先裁定的对象和范围,申请税收事先裁定的企业、税务局的受理情况、税务机关的审核与裁定的情况以及后续管理情况。

【北京税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税收
  事先裁定工作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5/t20240511_1382132.h
tml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现征集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不平等对待企业的问题线索。如认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指定邮箱反映问题。
1、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设置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中介服务事项;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或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程序;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
2、妨碍要素平等获取、自由流动和商品、服务自由流动。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歧视性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

【发改委】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
  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公告

政策法规

制、强制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对外地企业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违法增设迁移条件,限制企业迁移或退出;对企业在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获取方面实行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违法违规在财政补贴、要素获取、税收、环保标准、排污权限等方面给予特定企业优惠政策;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特定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违法违规减免、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违法违规在获取政府投资资金、贷款等融资方面设置歧视性要求。
4、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违法强制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其他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5、行政监管执法。违法对不同企业设置歧视性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违法对不同企业区别设置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对特定企业作出明显具有歧视性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rmfyalk.court.gov.cn/dist/view/content.html?id=UK191M
AwTu8EdHkhTjtptOGidGn11A3vfY8OJluR5rk%253D&lib=ck&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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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要:
2020年8月,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某商务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商务服务公司将业务发包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即接活方),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相关费用当天即可到达接活方自己的账户。
2020年10月23日,何某注册个体工商户“某工作室”,经营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等”。同日,某工作室作为乙方,分别与甲方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 《项目转包协议》与甲方某商务服务公司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其中,《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乙方自主选择承揽甲方的相应业务或订单,乙方承揽的所有标的业务营收均归乙方所有,甲方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乙方指定的平台账户或银行账户中;《承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同城配送业务接单平台,乙方业务人员通过甲

司法案例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
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司法案例

方建立的个人饿了么ID号上线后,饿了么系统会自动发布订单信息,乙方业务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抢单,抢单后负责送至指定客户手中,视为完成每一单的配送业务。乙方在南沙金洲站从事配送蜂鸟业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服务数量,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乙方在服务期间,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服务,基于双方是承揽合作关系,及甲方配送业务的特殊性,确定乙方的提供承揽服务价格方式按接单情况结算,配送订单的具体数量按单量提成,甲方按照乙方完成配送业务的成果通过某平台支付乙方外卖配送承揽服务费,乙方无固定外卖配送承揽服务费 。该协议明确双方无劳动关系,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双方无人身依附性,甲方只求乙方按质按量完成承揽业务,不对乙方进行考勤,乙方对其合理的配送时间可自由支配,甲方不作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尾部有“何某”签名。 日常工作中,某商务服务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对何某进行排班、考勤等用工管理,何某按排班时间在蜂鸟团队APP上线接单,对外提供配送服务,休假、预支工资需提前申请;若不上线、接单会承担罚款等不利后果,上班期间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何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视距离、天气状况等有一定补贴,通过某平台于每月25日发放。 2020年10月31日,某商务服务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何某投保雇主责任险。2020年11月4日,何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被送往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髋臼粉碎骨折,右髋关节脱位。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共计61018.79元,由何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后经司法鉴定,何某为十级伤残。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二)庭审主张:
原告何某请求判令:
一、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 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商务服务公司与广州分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某商务服务公司与广州分公司辩称:
双方并不存在类似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人关系。
(三)判决内容:
何某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为被告提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 1704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何某负担。
宣判后,何某不服而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 31日作出(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 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四)分析解读:
第一,关于人格从属性。首先,何某在某商务服务公司担任全职骑手。某商务服务公司通过钉钉软件、微信群对何某进行排班、考勤等用工管理。以上事实反映,某商务服务公司对于何某的工作时间、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及休息休假等基本劳动要素具有决定权,何某不上线、不接单均会承担处罚等不利后果,足以说明何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并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在双方的劳动用工过程中,均体现某商务服务公司的意志,并通过惩戒机制予以保障 。因此,某商务服务公司实际行使了对何某劳动全过程的指挥、管理和监督权,而非其抗辩的仅对服务质量后果进行监督管理。其次,蜂鸟平台APP本身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系平台从业者进行工作的重要生产资料,系由某商务服务公司向何某提供。虽然何某自备车辆从事配送业务,但是合理利用自有的生产工具 是共享经济下优化资源配置的体现,相较于市场信息等核心生产资料而言,何某自备车辆的事实不足以成为否定劳动关系的独立要素。综上,可认定的双方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
第二,关于经济从属性。首先,何某的工资薪酬按接单数量计算,并视距离、天气状况等有一定的补贴,由某平台以“薪资”名义每月定期发放。可见 ,何某劳动报酬的发放具有持续稳定的特点。
其次,双方关于“未经某商务服务公司同意,何某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等关系,对完成某商务服务公司项目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某商务服务公司有权终止合作关系”之约定,具有排他性质,限制了何某为其他平台提供服务从而获得报酬。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再次,虽然本案中《某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商务服务公司将配送业务发包给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再转包给有关商事主体,《项目转包协议》约定何某承接某网络科 技公司的配送业务并结算相应的服务费,但某商务服务公司与何某工作室签署的《承揽合作协议》又约定何某工作室承揽某商务服务公司的配送业务,与前述两份协议的约定内容不一致。且从实际配送业务的履行情况来看,某商务服务公司向何某派单,由何某接单对外提供配送服务,结合何某预支工资需向某 商务服务公司申请的事实,可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并未参与配送业务的承包或转包,而仅系工资薪酬的代付主体。这与在平台用工模式下,部分劳动要素被拆分至其他主体的普遍做法一致,不足以否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之间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综上,何某作为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全职骑手,对于交易价格和劳动对价均无决定权,且其从某商务服务公司处领取的工资报酬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可认定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具有相当的经济从属性。
综上,何某和某商务服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可确认何某与某商务服务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入职时起建立劳动关系。另外,虽然双方并无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至2020年11月26日,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无论职工是否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接受医疗,在医疗期间内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何某现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0年11月26日是合法合理的。
总结: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最核心标准。互联网平台用工虽然与传统劳动用工,在管理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方式和生产资料配置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判断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应以案件具体事实为基础,从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进行合理判断。

司法案例

近年来,我们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款征收方式的消息,为防范涉税风险,多地税务局发布重要通知,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从之前的定期定额征收变为查账征收,各地出台的政策具体如下:
1、四川省税务局针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税务局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要求,规范纳税人建账。
(1)对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且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等纳税人,辅导设置复式账;
(2)对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等纳税人设置简易账,强化个体户建账管理。
(3)对其他建账不规范的纳税人采用定额管理,强化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2、年开票收入在400万以上的个体户,建立““个转企重点培育库””,定期开展数据交换,精准开展个转企工作,确保个转企质效。
3、税务局针对用票开票量少的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管理,对年开票超过400万以上的个体户采取查账征收,强化个体发票管理。
自2022年1月1日起,江苏省税务局《关于下发“个体双定户大额超开”专项应对任务的通知》中提到,第一,关于“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或主管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使得定额超过15万元的,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趋势洞察

个体户的“辛酸史”

趋势洞察

第二,对于“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新规指出,2022年1月1日起,对于已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202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目前采取核定征收的月销售额超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对新办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
2022年9月,海南省定安税务局发布消息,针对存量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达到建账标准且月均收入超过10万元以上的16户个体工商户,积极引导其按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2024年3月,长春市税务局明确了各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的完成时间,逾期完不成的,将受到税务局的催促整改。
除此之外,目前为止,全国各地核定征收的政策都在收紧,像上海、山东、浙江 、贵州、福建、湖北等地,已经在逐渐取消核定征收政策。今天我们从实操的角度分析一下个体户的发展:

趋势洞察

总结:
为防范涉税风险,多地税务局要求个体工商户调整税款征收方式,我司税源地实操也随政策产生了很大变化,具体变化趋势如下:开票额度收紧;经营地址要求高;个体户有合并纳税风险。我司应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税源地,做好风控管理。

热点知识

一、个体工商户能做500万以上吗?做500万以上有什么不好?
对于个体户来说在开票的时候是限制了年度额度,不能超过500万。
个体工商户一旦开票超过500万,则无法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也无法享受核定税率,税务局会要求个体工商户转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纳税负担增加的情况。
二、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

个体户小知识

热点知识

通常情况下 ,核定应税所得率:
1.税收负担高于定期定额
2.比定期定额更易于取得
3.稳定性比定期定额好
4.每年业务量限制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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