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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02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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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02

 2024|第02期
               Apr

热点知识:实习生雇佣关系解答
司法案件: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9-11/26/content_5455
960.htm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运发展,在组织开展无车承运试点基础上,2019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印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对网络货运作为道路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经营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是网络货运企业开展道路货运经营业务的依据。《办法》的出台,为网络货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对保障网络货运健康规范发展,促进道路货运转型升级、物流降本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障政策延续性及行业可持续发展,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国税】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来源:福建人大网
http://mail.fjrd.gov.cn/ct/63-187625

摘要:
3月27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立法亮点之一,是在全国率先针对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货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

【福建人大】福建立法保障灵活就业
  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

解读分析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https://rsj.sh.gov.cn/tldgx_17731/20231212/t0035_1420035.html

原文摘抄: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 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政策解读——《上海市人力资源
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若干
问题的意见》

解读分析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此条意见明确了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哪个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各自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申请①工伤认定和②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①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②承担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②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对上述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文摘抄: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解读分析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针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此条意见明确了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由哪个单位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及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①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②按本市标准缴纳社保。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未设立[2]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①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②按本市标准缴纳社保。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先行承担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主张的社会保险待遇。
原文摘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应当调整原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所形成对派遣员工的管理方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性质,参照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管理界限,防止引发相关纠纷。用工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派遣员工的,按照《派遣规定》处理。”

解读分析

针对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问题作出如下解读:
此条意见明确了派遣用工转为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要注意的事项。
为规避法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限制,许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会将原来的劳务派遣协议改为外包协议,以此实现低风险、低成本、低责任的用人方式,实践中也因此引发了诸多的劳动纠纷。在业务实操中,我们应该以合规性为导向,明确界定划分派遣和外包,通过对用工行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三性”的判断,审慎区分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依法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总结:
目前多地在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信息,并按照用工单位适用标准缴费,这样就限制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必须在同一地区。发生工伤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合目前的社保入税政策及落地实操来看,社保转由税务直接征收的政策并未所属地人力资源及灵工平台的交付服务造成实际的影响。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sX7ewwg08i9PKs5Y9kQYA
(一)案件概要:
原告张某丈夫王某甲系第三人胜某公司员工。2022年1月4日,王某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亡。上海市浦东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于2022年2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两被告浦东人社局、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事件是王某甲在工作时间接到一个电话,离开了工作场所,没有向领导张某丙汇报和请假;事故当天,公司没有对王某甲安排外出工作。被告浦东人社局辩称,王某甲并非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符合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交通事故发生地也不符合从居住地到公司的合理路线;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证据不足。王某甲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市浦东区政府辩称,同意被告浦东人社局的意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胜某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
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2022年8月30日,被告浦东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认为王某甲同志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故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王某甲于2022年1月4日收到的交通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二)庭审主张:
原告张某甲主张:
原告丈夫王某甲系第三人胜某公司员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浦东人社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2.撤销被告上海市浦东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浦东人社局主张:
王某甲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司法案例

司法案例

被告上海市浦东区政府辩称,同意被告浦东人社局的意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胜某公司述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判决内容: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沪0106行初245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甲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2023)沪02行终19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分析解读:
关于工伤认定中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细化,其中第一项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司法案例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较固定的工作时间、当日是否有领导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领导请过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认定工伤的规定中“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属于非正当合理的时间,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无法认定为工伤。所以用人单位应制定全面的考勤等管理制度,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避免造成因自身原因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形。

趋势洞察

今年一季度,河南、上海等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向在2023年度通过【代开发票或委托代征】从【两处以上】取得并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出了“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通知(如下图)
要求纳税人前往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汇总申报】。如逾期申报,税务机关将按《征管法》规定处理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对于收到上述通知的客户,可以引导客户不必紧张,只需要按照通知所述方法进行操作,一般而言,只需要去柜面进行填表申报即可。代开发票或委托代征所涉及的个税一般是由核定的税率计算而得,纳税人年度个人经营所得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的,目前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汇总申报即可,个税以业务发生时计算缴纳的金额为准,无需补税。

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趋势

趋势洞察

一旦合计超过500万元,则会面临征收方式的转变,即无法享受核定税率,而是转而适用查账征收的五级累进税率(5%~35%),这样,纳税人势必会需要补缴税款,税负大大增加。
据悉,井冈山已将委托代征涉及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入了当地的个税系统,在“纳税记录开具”中可以查询到相关税单(如下图)。
目前,对在多地获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汇总申报的要求虽尚未全国统一,但已成为一个大趋势。因此,今后我们在开展相关产品业务时,需要对客户进行一定的宣导和提醒,避免出现因汇总申报而补缴税款的情况。

热点知识

1、实习生应签订什么合同?
1)勤工助学:签订劳务合同,对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由于不视为就业且未建立劳动关系。
2)就业实习:签订属于民事关系范畴的实习协议,属于劳务关系,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用人单位可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
知识拓展:还有一种特殊的实习,不属于实习生实习而是职业实习。对于要求通过实践进行专业训练以获得执业资格的职业实习生,如医生、律师、专利代理师等,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实习生应按照哪个类目纳税?
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比照工资薪金按照相关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缴税款。

实习生雇佣关系问题解答

热点知识

3、实习生工资是否可以低于当地工资标准?
在校生实习可以分为“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勤工助学”等,实习生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无法直接适用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但实习生作为在校生,他们在实习期间获得实习报酬的权益受到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律保护。公司聘用实习生时,应当在与学生和学校签订的三方协议中就实习报酬的具体金额进行明确约定。对于实习生公司原则上不得低于内部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者最低档工资标准,原则上薪酬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公司支付的酬金标准不得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热点知识

4、实习员工的实习期结束后,需要签订相关的解除协议吗?
“实习”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到公司进行实践训练,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协议,在校生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 民事合同到期后,合同当然解除,除特殊约定外,公司不需要签订解除协议或开具解除证明。但需要公司注意的是,对于以实际用工为目的的顶岗实习,公司对实习生采取与正式员工完全相同的管理方式,在实践中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对此,公司必须明确在校生实习的本质属于教学活动的一部分, 需要与常规员工的管理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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