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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32期
Nov
司法案例:对虚假劳务派遣的识别及对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热点知识:无固定期限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如何处理?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https://www.henan.gov.cn/2024/11-14/3086
162.html
摘要:
一、培育壮大先进产业集群
(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郑州经开区做强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智慧物流四大主导产业,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际贸易及新消费两大新经济产业,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
(二)推动优势产业聚链成群。支持郑州经开区实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企业品牌与区域品牌互动,打造共享经济园区。
(三)打造产业创新生态。支持郑州经开区发挥创新型制造业企业集群大、能级高的技术创新优势,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协同创新,构建开放式创新合作网络。
(四)加快特色园区高效开发。支持郑州经开区规划建设新能源及智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
高地若干政策的通知
政策法规
能网联汽车、高端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国际贸易、信息消费及电商消费等特色产业园区,支持郑州经开区扩区区域开发建设,鼓励央企、国企及社会资本参与特色园区整体开发运营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郑州市根据绩效情况给予奖补。
二、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一)打造“全球汇”总部基地港。高标准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务区“全球汇”总部基地港。以郑州经开区“一带一路”国际商务区为载体,搭建“全球汇”数字经济平台,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商贸体系、物流体系、数字服务贸易体系,打造河南数字贸易港、全球商品消费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内陆对外开放窗口。
(二)促进国际物流扩量提质增效。支持郑州国际陆港经开片区与航空港片区协调联动,提升国际运输和国内集疏能力。
(三)推动外资外贸转型升级。积极争取郑州经开区更多区域纳入自贸试验区,促进区域协同联动发展。
三、实施精准放权赋能
(一)下放规划管理权限。按照《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规定,依法赋予郑州经开区相应管理权限。
(二)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实行建设用地直报,郑州经开区建设用地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社保审查意见、林地手续受理实行边审查边补充,在上报省政府前补充到位。
政策法规
(三)加强财税保障。自2025年起,政府债券额度分配时对郑州市本级予以倾斜支持,由郑州市本级在债券额度内对郑州经开区符合条件的特殊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实施期限5年。
(四)加大能源信息领域先行先试力度。鼓励郑州经开区实行区域节能审查,推行项目节能审查承诺制。
(五)支持建设国际化、专业化、市场化人才体系。支持郑州经开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户籍、永久性居留证、出入境等“一站式”服务,并可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年限至5年。
(六)支持区域合作共建。把郑州经开区作为郑州都市圈建设的重要支点,纳入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郑开同城化、开港经济带、中牟新区等重大战略,构建一体联动、错位互补的区域发展格局。
(七)支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支持郑州经开区探索实行灵活用人机制,自主招聘选拔高层次人才。支持郑州经开区根据发展需求,按程序开展聘任制公务员招聘工作。
四、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加大省、郑州市统筹协调力度,建立省直各部门与郑州经开区协调联动机制,对郑州经开区涉及省级层面的重大事项开辟“绿色”通道,对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规划建设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统筹协调支持。
(二)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郑州经开区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政策法规
聚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严格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的界限,精准规范追责问责,激发担当干事动力。
政策法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5810/content.html
摘要: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
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
解读分析
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招商引资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相关改革文件的出台,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土地优惠等招商模式面临着调整。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目前各地调整招商方式,现有的招商方式如下:
“管委会+公司”模式
一、管委会+公司园区发展新方向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产业园区的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
文件提出,开发区应积极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让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各司其职。换句话说,就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负责引导,市场来配置资源,双方携手,共同打造一个高效、有序的开发运营环境。然而,在原有体制机制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下,平台公司发展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2023年,国办发35号文明确指出,将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的融资政策。
政策解读——园区招商新模式解读
解读分析
(1)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只能借新还旧且不包含利息,不能新增融资;
(2)对于参照地方政府平台管理的国企,根据省市区域不同,实施差异化限制,12个高风险重点省份只能借新还旧,其他省份在省级政府出具同意文件的情况下,可以新增融资;
(3)对于普通国有企业,可以新增融资,但是债务自己负责。
在国企平台实行分类管控、融资环境愈发趋紧的背景下,为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国企平台需要寻求产业化方向的转型,以提升自身造血能力和竞争实力,获得高等级信用评级,从而突破融资“瓶颈”。
这对于那些还未完成产业化转型的平台公司来说,无疑增加了在市场化融资及经营的难度。在这些政策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管委会+公司”的发展模式。
尤其是今年以来,从河北到河南,再到四川和陕西等地,纷纷出台政策,或是在公开活动中,明确支持和推广这一模式。
1月,河北省商务厅厅长张泽峰接受人民网专访时表示,将抓经开区能级提升,推广“管委会+公司”运营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扩区调区,以更好发挥经开区招商引资主力作用。
3月,《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正式实施,通过立法形式,巩固近几年河南省开发区“管委会+公司”管理运营模式,以及“三
解读分析
解读分析
化三制”等改革创新的成熟经验。
6月,四川省政府印发《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化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模式,采取“政区合一”等方式,落实县级对辖区开发区管理权限。
8月,陕西日报发文《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打造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强调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创新,完善“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
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
1、政企分离,明确各自职能。
清晰界定管委会、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角色。
管委会主要负责开发区产业规划、政策引领,为区域发展指明方向。同时,以平台公司为核心,打造一个集政策、产业、资源、资本等多方面优势于一体的综合产业发展平台。而平台公司,则在管委会指导下,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投融资、资产管理、园区运营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发挥市场化机制的灵活性,优化资源配置,不仅要算好经济效益的“小账”,更要考虑社会效益的“大账”。以苏州工业园为例,管委会负责行使经济和社会综合管理权限,平台公司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推进及物业管理完善等事项,推动园区高效运营和产业快速发展。
在这种“管委会+公司”模式下,平台公司被赋予了新的角色和使命。他
解读分析
们不仅只是简单的融资、建设角色,更要成为产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力量。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深度参与到产业招商、产业培育等全产业链打造的各个环节,为产业园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股权投资替代“税收返还”
建立股权投资型产业公司采用投资的方式代替“税收返还”是可行的路径之一。如近期“重庆模式”对园区改革“四个加快”中明确提出推进园区开发区运营公司重组,加速向产业投资公司、资本运营公司转型。积极推进“去行政化”,加快完成政企分离改革,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创新运营公司投融资模式,加强投资项目管控,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打造一批信用评级3A级国有公司。比起根据企业的税收贡献对其进行补贴而言,股权投资不仅模式更加丰富多样,并且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的发展状况,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
产业引导基金代替“财政补贴”
如合肥所采取的合肥产投集团利用产投融合模式,苏州采取的地方政府投资基金与合作机构共同设立子基金,引入风险投资机构的模式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更多地方政府开始配置产业投资基金,用投资的眼光进行招商 ,通过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和技术论证,既避免因发展冲动造成盲目招引、无效投入;又可以前瞻性的投资布局新兴行业,围绕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政府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财政或国有资本),主要投资于非公
解读分析
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随着实践的发展,政府产业基金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招商引资的新方式和新的产业政策工具,其实也是一种以市场化方式使用财政资金的探索。
产业基金通过在经济低谷期支持优质企业进行逆周期投资,在企业业绩增长和资产证券化后退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既解决了产业招引,扶持了产业发展,又实现了政府财政资金的合规“进退流转保”。
成立市场化招商主体契约化招商模式
2024年4月21日,阜阳市首家国有专业招商公司——阜阳市东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颍东区正式揭牌。
东合产业投资主要任务是研究招商政策、评估招商项目、推广招商方案等,以更加精准、高效的方式吸引和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公司通过对各地招商政策进行深入研究,结合颍东区实际制定适应企业需求的招商政策,并为政府决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深入筛选和评估招商项目,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项目分析、尽职调查、投资评估和风险评估服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招商推广方案,组织策划各类招商活动,利用各类展会等平台,积极推动招商推介和项目线索收集,并与企业进行招商洽谈对接。
东合产业作为市场化招商主体,与招引企业签订《入区协议》和《合作协议》详细约定对入区企业的投资强度、达产纳税、补贴奖励、绩效考核、认定标准、兑现条件等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奖励补
解读分析
贴均由区属国有企业作为市场化主体与投资人通过市场化合同方式予以约定,对入园企业进行契约化考核奖惩。
总结:
目前各地方政府招商模式发生变化,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需要调整思路和创新模式。比如,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产业链配套等举措,吸引更多的投资和项目。可以预见,未来的招商竞争,从“给”税收补贴转变为“陪”企业成长,打造“管委会+公司”模式、基金投资等,会是接下来招商可预见的大势所趋。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bjhdf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908461.sht
ml
(一)案件概要:
北京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某村委会签订有《保洁合同》,约定北京公司自备人员及工具,负责该村保洁工作,一年合同期至2018年12月。
北京公司与曹县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曹县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曹县公司向北京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两年合同期至2019年2月。
马某与尚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马某1、马某2。马某自2017年12月21日起在前述村域保洁项目从事保洁工作。工作期间,由北京公司提供车辆等劳动工具及食宿、进行管理并现金发放工资。2018年3月22日,马某驾驶垃圾车时遇车祸,经抢救无效于4月1日死亡,肇事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
尚某等曾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马某与北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马某与曹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尚某等及曹县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对虚假劳务派遣的识别及对真实劳动
关系的认定
司法案例
(二)庭审主张:
尚某等主张马某与北京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判决内容:
法院认定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4月1日期间马某与北京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分析解读: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与接收单位(用工单位),因此劳动者应对该种权利让渡处于明知状态。法律规定而言,则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应满足如下要件:①劳务派遣单位应招录并与劳动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岗位、人数等相关内容;③劳务派遣单位应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向劳动者进行告知。总体而言,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单位、劳动者,三方间应确知彼此的存在,并对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于接受单位这一情况存有统一认知。
以本案为例进行分析:其一,虽马某与曹县公司间存有《劳动合同》,但在曹县公司曾向北京公司提供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马某是否为曹县公司招录存疑,马某与曹县公司间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合意存疑。其二,虽北京公司与曹县公司签订有《劳务派遣协
司法案例
议》,但结合双方合作模式可知并非曹县公司向北京公司提供人员名录、派遣劳动者,而是北京公司向曹县公司提供人员名单、要求曹县公司据人员名单缴纳工伤保险。由此,双方间并无劳务派遣用工的真实意愿,而仅是北京公司委托曹县公司在异地为指定人员代缴工伤保险。其三,北京公司向曹县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中并无马某;北京公司、曹县公司均未将《劳动合同》向马某进行送达,马某的日常用工管理均由北京公司完成。马某及曹县公司是否知悉彼此的存在,存疑。由此,前述要件①②③均无法满足。故本案中,北京公司、曹县公司与马某间并非真实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
总结: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形成的稳定性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劳社部发〔2005〕12号中所确定的原则加以判定。即主体是否适格、有无劳动管理、有无工资支付等。此外,还需要考虑,双方间有无承包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并切实实际履行,使得双方间建立了其他种民事法律关系。以本案为例,则:双方均属于适格主体;北京公司对马某进行劳动管理,马某的工作内容为北京公司的主营业务;北京公司向马某支付工资;无证据证明双方建立了其他种类的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北京公司与马某间存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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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固定期限派遣员工被退回后如何处理?
无固定期限的派遣员工被甲方用工单位退回的,可以有如下3种安排方式:
①解除劳动关系:
鉴于无固定期限的派遣员工没有合同期满予以终止的情形,因此只能通过协商一致或者其他单方解除的方式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其中,采用何种解除方式与退回的原因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派遣员工退回是由于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派遣公司可以直接以退工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第40条的第一、二两项原因退工的,派遣公司仍然可以直接解雇,需要提前 30天书面通知员工,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基于第 40条第三项或第 41条规定的情形退工,派遣公司不能直接以退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只能选用协商一致解除的方式,且这类解雇也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无任何理由的退回,这种退回本身就不符合法定的退工条件,因此,留给派遣公司的选择就只有协商解除。
②重新派遣至新的用工单位
除了解除劳动关系之外,派遣公司还可以将派遣员工改派至新的用工单位,由新用工单位进行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但派遣公司需要与原用工单位沟通未来与这些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涉及到
劳务派遣类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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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用工单位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以及未改派前无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以及社保问题。
③不安排工作使之处于无工作期间
在派遣公司未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改派之前,可以不安排工作,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发放生活费。
2、以劳务外包或灵活用工服务的形式是否可以解决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10%的问题?
首先,明确提问中的灵活用工指的是什么。广义的灵活用工包含四种形态,即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因此,猜测问题所涉及的应该是能否用外包、平台用工这两种形式解决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超过 10% 的问题。
接下来,明确用工比例如何计算,再分析两种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并且 2022年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三地共同印发的《长三角地区劳务派遣合规用工指引》中,将用工比例计算的范围进行了明确。《指引》中规定:“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
热点知识
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企业的用工比例计算”。
因此,以劳务外包的形式,如果符合相应条件,很有可能被纳入用工比例计算,从而不能达到降低比例的目的,甚至有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的可能,用工单位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风险。
最后,平台用工形式一定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吗?平台用工形式中,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人之间,并无直接劳务雇佣关系,而让两者连接起来的桥梁,就是灵活用工平台。灵活用工平台与提供服务的人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企业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这种模式在表面上为享受用工成果的企业剥离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从而派遣人数的比例达到合规标准,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有法院认为由于企业通过平台对于提供服务的人进行了较强的管理和控制,从而认定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判例,并且存在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风险。
综上,使用外包、平台用工等形式可能短时间内能解决企业的某些需求,但是仍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企业、供应商、平台、提供劳动服务的个人之间厘清用工的边界和实际工作过程中的诸多流程及其“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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