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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25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9-30
39

magazine

企业月度重大事件报告—————

第06期

2021年6月

《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2024|第25期
               Sep

司法案例:用人单位将职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影响双方劳                    动关系的认定
热点知识:面对内部员工和派遣员工,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可                    以不一致吗?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贵州人大
https://www.gzrd.gov.cn/gzdt/dbgz/yajy/202409/t20240919_85726
669.html

摘要: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 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省共设立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510家(较2022年度增加367家,增幅17.12%),行业从业人员1.82万人(较2022年度增加2000人,增幅12.35%)。行业全年营业总收入265.93亿元,较2022年度同比增长10.04%。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设立固定招聘场所4171个(较2022年度增加2492个,增幅148.42%),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正在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产业园发展现状
(一)产业园四级体系基本建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发展建设。

【贵州省人大】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16
  号建议的答复——贵州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发文支持灵活用工

政策法规

(二)产业园协同效应逐步显现。各级产业园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拓展业态、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等功能,努力打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专业性的人力资源服务综合体。
(三)产业园服务能力逐渐提升。各级产业园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源配置优势,积极参与“国聘行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等专项人力资源服务促就业稳就业活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为稳就业促就业及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供有力支撑。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人社部的指导下,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快速发展,但仍然存在服务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模偏小、产业园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园区扶持政策有待细化等问题。下一步,将紧紧围绕服务“六大产业基地”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推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
(一)以政策创新为引领,持续提升产业园发展能级,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产业集聚优势。
  一是研究制定园区扶持政策。
  二是做好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布局。
  三是针对猎头、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大数据等不同业态,探索建立  自有产业发展专项支持政策,做到“精准滴灌”。

政策法规

(二)以园区提升为契机,持续优化产业园营商环境,进一步引育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是优化园区现有产业结构,大力招商引入猎头、背调、灵活用工等新兴业态,清退淘汰一批业态低端、市场竞争力弱的机构。
  二是加快构建“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服务”产业园运行机制。
  三是推动园区智慧化信息化建设。
(三)以活动为抓手,持续打造人才交流合作平台,进一步强化产业园区域协同发展。

政策法规

来源:左权县人民政府
http://www.jzzq.gov.cn/zwgkzy/fdzdgknr/zfwj2zfbgs/xzfbwj2zfbgs
/content_34233

摘要: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培育“互联网+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引领带动左权县现代物流服务业提质增效,制定《左权县促进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一、支持对象
纳入左权县交通运输和税务监管,规模以上且依法合规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
二、支持政策
(一)奖补支持
1.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经营奖励,在确保政企双方利益的基础上,2024年4月至2025年按照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每季度主营业务营业收入的3.5%比例,给予企业奖补;2026年至2030年,以企业2025年主营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的3.5%比例,给予企业奖补。

【左权县人民政府】左权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左权县促进网络货运平台
 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法规

2.省级对左权县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支持网络货运行业发展。
对企业的奖补资金一个季度兑现一次,于下一季度首月月底前拨付上一季度奖补资金。
(二)服务支持
1.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快审快办完成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为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办理证照许可及运输企业办理车辆上户、年检、注销等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2.推广服务。积极宣传、推动工矿企业车辆加入网络货运平台或使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车辆开展承运业务。支持左权县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与左权县工矿企业、运输企业进行对接,不断提升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当地货源及运输资源的服务水平。同时,重点监管造成运输企业营收和税源大幅流失的企业,将其纳入环保、用地、产能、税收、资金扶持等政策的管理单位,引导企业服务左权县经济社会发展。
3.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推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注册甲醇、纯电动等新能源货车、国五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污染、高排放的国四及以下老旧柴油货车加入平台,进一步降低污染排放量,实现绿色交通运输。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网络货运的企业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

政策法规

〔2019〕12号),将网络货运经营数据上传至山西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货运企业,特别是企业经营的合规性管理,坚决防止虚假数据,建立健全联动检查、信息共享、问题纠治等机制。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奖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
(四)企业申报政策兑现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需承诺10年不得搬离左权,否则退还以往奖补资金。

解读分析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https://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146791.htm

核定征收在税收征管中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对于一些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来说,核定征收为其提供了一种相对简便的纳税方式。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税法中针对核定征收的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核定应纳税额含义和情形:
1、核定纳税额的含义:
核定税额征收税款是在不能以纳税人的帐簿为基础计算其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税方法。这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一直采用的一种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那些难以帐簿计征税款的纳税人也都采取核定税额的方法。
2、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形是: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解读:
关于设置帐簿,根据本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本法对哪些纳税人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核定征收政策和趋势解读

解读分析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对于不设置帐簿的,无法根据其帐簿记录计算应纳税额,所以本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解读:
与第一项相比,这一项也是未设置帐簿,但两者不同的是,第一项是依法可以不设置帐簿,而这项是依法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解读:
根据本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擅自销毁帐簿,就是没有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关于提供纳税资料,本法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拒不提供纳税资料,就是违反本法规定,不将纳税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解读:
这一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了帐簿,但没有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记账,帐目混乱;二是设置了帐簿,但是没有按照

解读分析

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凭证进行审核、保存,造成其成本资料、收入和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解读:
依据本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果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首先责令其限期申报,对逾期仍不申报的,根据本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解读:
这一项是本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其含义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与其相同或者类似的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但是该纳税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这主要是针对有的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减少应纳税额而作的规定。
对属于上述情况的纳税人,本条一方面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另一方面,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行为,防止税务机关随意核定应纳税额,更加全面地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本条又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即税务

解读分析

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方法。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解读:
本细则介绍的是核定其应纳税额的方法,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

解读分析

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解读分析

解读: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主要是界定何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征收方式的选择。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具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解读:
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规定,针对有账但不全导致无法查账的个体户则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发文支持核定征收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解读分析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发展,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从佛山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年度维持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为保障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2024年度维持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不变。

解读分析

(三)明年起下调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等因素,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经过测算,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下调各行业的行业所得率。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核定征收趋势
1、政策调整趋势: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多轮巡查和审计署展开审计,各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确实在逐步收紧或取消。近期出现多起税务局针对开票额过大要求转查账征收,要求补税的情形。
2、政策的持续性和变化:

解读分析

虽然有关取消核定征收政策的讨论和报道较多,但全面取消的可能性不大。考虑到核定征收对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性,政府可能会采取更加灵活和差异化的管理方式,而不是一刀切地取消。
3、监管加强:
随着税务监管技术的进步(如金税四期的上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能力增强,这可能导致对核定征收政策的管理和执行变得更加严格,以确保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漏洞。
总结:
核定征收的主要用意就是为了简化税收管理,提升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以及税务机构的压力,鼓励并支持小型及微型企业的发展。核定征收政策不会全面取消,但会根据不同的地区、行业以及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gzNDA1Mw==&mid=2
650026732&idx=1&sn=e13dbadb408f76e7382cda5622dd6b8c&ch
ksm=86b8244f84374bfeaa6a25673de074a9341555bb5800ba07b64
bc32c3a974c80fba2d01608d9&scene=27

(一)案件概要:
2011年11月,张某某受雇到山西某商贸公司鞋店工作,接受该公司的业务安排与培训。2019年10月11日,在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安排下,张某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作为该鞋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2020年6月17日,张某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向张某某发放此前工资,组织公司其他员工给张某某捐款。2021年1月5日,张某某出院,因受伤严重无法行动,只能遵照医嘱在家静养康复。张某某因申请工伤认定未予受理,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某的请求。山西某商贸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庭审主张:
山西某商贸公司请求确认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将职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
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司法案例

(三)判决内容:
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分析解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分析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张某某被登记为经营鞋店的个体工商户,但鞋店并非张某某投资,店内营业资金、人员培训、工资均由山西某商贸公司管理并发放,张某某亦接受山西某商贸公司的培训管理并领取工资,再结合事故发生后山西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给张某某发放之前的工资并组织员工进行捐款等事实,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
实操中,一些用人单位将职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意在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排除劳动法律法规适用,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由表及里、去伪存真,通过对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分析,认定张某某与山西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通过合法外观规避劳动法、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依法

司法案例

规范用工,积极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我司销售人员在看客户公司员工关系时,应通过对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等实质要件进行分析,避免出现将职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情况。
    

热点知识

1、面对内部员工和派遣员工,乙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不一致吗?
原则上讲,内部的自雇员工和派遣员工与人力资源公司都是劳动关系,应适用相同的规章制度。但由于自雇员工的工作场地及管理者与派遣员工不尽相同,因此规章制度也可以不一致。
通常情况下,人力资源公司与客户在派遣协议中都会约定派遣员工应当同时遵守乙方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甲方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例如,派遣员工被退工后的管理制度,调整岗位时的管理制度等。因此,在管理派遣员工时,管理依据中应至少包含本身自有的制度,也应将甲方的制度向派遣员工公示,并要求员工遵守。当然,为了便于区分管理,建议在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条款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
2、派遣员工是否应当签订竞业协议,签订后员工违约应当赔偿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公司?
不建议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时、辅助、可替代性岗位,而竞业限制的主体是两高一密的核心人员,劳务派遣与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不应存在重合情况,因此,派遣员工不应是竞业限制的适格主体。
即便派遣员工可以签订,也不建议签订竞业限制。一般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是对员工再就业择业权的限制,但是派遣员工一旦签订了竞业限制,不但对其再就业有限制,还会对人力资源公司再派遣产生限

人力资源小知识

热点知识

制,若该派遣员工存在被退回人力资源公司的可能,人力资源公司不能再将其派遣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该人员的价值难以发挥出来。虽然根据客观情况,对这类员工,人力资源公司可能有权以客观情况变化解除,但也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而且很容易就解除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即使没有发生争议,若该员工没有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都可能会把人力资源公司卷入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中,并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若甲方确有与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的需求,首先,为保证竞业限制的效力,应当签订三方协议;其次,可以约定由甲方对限制人力资源公司再派遣的损失进行补偿,并由甲方承担人力资源公司可能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此外,三方还应当就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支付问题进行明确。
竞业限制协议依托人力资源公司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而成立,属于劳动合同的配套协议。但是竞业限制实际是禁止派遣员工从事与甲方公司竞合的工作,一般来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也是由甲方支付的。在劳务派遣中适用竞业限制,本身就是对竞业限制规则的异化,难以用法定的赔偿对象进行判断,因此,建议三方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对赔偿对象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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