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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03期

其他分类其他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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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新视界——政策专刊》

讲他所想,解他所惑,助他所得

03

 2024|第03期
               Apr

趋势洞察:浅谈网络货运的合规运营
解读分析: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政策法规
解读分析
司法案例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n342847
1/n3428491/c5142577/content.html

摘要:
1、明确平台会员 (承运人)的条件
《通知》明确平台可以为同时符合条件的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取得道路运输资质;
2)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含临登);
3)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  为平台注册会员。
2、明确平台的条件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平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3)与省监测系统对接,并按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4)对会员的从业及车辆的营运资质有审查义务。

【国税】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
  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的通知

政策法规

3、明确发票开具规则
《通知》明确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则:
1)仅限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3)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货物以及运输信息;
4)开票内容与平台记录的信息保持一致,并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仅可代会员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4、明确涉税事项办理
《通知》明确试点企业(平台)办理涉税事项细则:
1)由平台代会员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平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3)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会员应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法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https://hrss.henan.gov.cn/2024/01-17/2887792.html

摘要:
1、统筹核算。2024年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地区合并计算。
2、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即:截至2023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

【河南人社】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阶段
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解读分析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
2401/t20240131_513100.html

原文摘抄:
2024年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值得关注的是:
由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选择部分地市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试点期限为一年。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异地就医人员范围;
2、明确异地就医政策;
3、加强异地就医管理;
4、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5、强化异地就医资金管理;
6、加快工伤保险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
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
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解读分析

解读:通过试点,实现试点地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基本定型,机制运行较为顺畅,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当地工伤职工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各省也出台相应政策响应:
1、湘鄂22项社保业务将跨省通办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4/t20240407_516311.html
原文摘抄:
近日,湖南省人社厅与湖北省人社厅签订社保互联互通战略合作协议,逐步推进两省社保政策互认、数据互享、经办互联、载体互通和监管互动。协议签订后,首批事项清单“出炉”。今年6月底前,两省将推动信息查询、证明打印、待遇资格认证、社保关系转移、异地申办、工伤异地就医等9大类22项社保业务深入协同,着力形成一批人社领域协同发展标志性成果。
解读:
两省将在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缴费权益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等方面形成政策互认机制、参保数据的跨省共享和应用,让“跨省通办”更便捷高效。

解读分析

2、北京: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dfdt/202404/t20240401_516001.html
原文摘抄:
三类参保工伤职工可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本次纳入试点范围的参保工伤职工有三类,包括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这三类工伤职工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后,就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异地就医时参保工伤职工经备案后在异地参与试点的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就医后发生的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这三类工伤职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首先要进行备案,办理渠道有线上、线下两种。其中,线上渠道包括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线下渠道是工伤职工参保的经办机构窗口。北京市参保工伤职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就医直接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备案有效期为六个月。异地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备案有效期按当地规定执行。

解读分析

当前,北京7家工伤协议机构为异地工伤职工来京就医提供直接结算试点服务,包括3家工伤医疗机构、2家工伤康复机构、2家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异地参保工伤职工在上述工伤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均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解读:对参保工伤职工的特定群体做了界定,明确异地就医办理渠道,规定了提供直接结算试点服务工伤协议机构,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医结算服务。
总结:就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湖北、湖南、北京都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出台了异地就医结算的相关政策,湖北和湖南两省在各方面形成政策互认机制、参保数据的跨省共享和应用,方便“跨省通办”,北京优化了办理流程,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后续会持续关注其他各省的动向。

司法案例

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vm64zO1dyK4LoQMbY4Mh4w
(一)案件概要:
原告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周某珍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侯某生之妻、余某锋、侯某荣之母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与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签订了一份《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周某珍承包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道路清扫、保洁劳务,期限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承包经费为96000元,周某珍在承包期内有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经费分配权,但必须严格遵守环卫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环卫所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检查与考核办法对周某珍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其工作质量差,经多次教育不改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周某珍在万年县城街道所承包清扫、保洁的路段从事环卫工作。2018年1月,万年分公司中标取得万年县环卫经营权,2018年3月15日正式接管万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县城街道清扫、保洁业务,并开始运营。从此,周某珍继续从事环卫工作,工资报酬由被告支付,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万年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21日、6月17日向周某珍发放了四、五月份的工资。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
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
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司法案例

2018年5月21日19时30分许,周某珍在万年县陈营镇正大街保育院门口路段从事环卫作业时,被案外人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28日死亡。周某珍死亡后,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作为周某珍的亲属,多次与万年分公司就周某珍死亡赔偿协商事宜未果。侯某生等三人就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向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万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万劳人仲字〔2018〕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的亲属周某珍于1954年5月6日出生,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庭审主张:
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起诉请求确认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判决内容: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赣1129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驳回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的诉讼请求。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赣11民终33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侯某生、余某锋、侯某荣亲属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万年分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20)赣民再2号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四)分析解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能否确立周某珍与万年分公司劳动关系的基础在于万年县环卫所与周某珍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万年县环卫所道路清扫、保洁权劳务承包合同书》后,双方是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首先,从该合同书的名称来看,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承包合同书”;其次,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周某珍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其自主聘用清扫保洁人员,自主分配劳务报酬,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周某珍并不受万年县环卫所的支配,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再次,签订上述合同书时,周某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万年县环卫所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应该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后,周某珍与万年县环卫所签订合同时,不符合办理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统筹保险的条件。桑德公司接手经营后,为弥补社保机构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形,为周某珍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因此,认定双方属劳务承包关系,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客观事实。桑德公司承继万年县环卫所的权利义务后取得该县环卫经营权,但其与周某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周某珍与桑德公司的关系仍应根据前述合同书来确认,即为劳务承包关系。

司法案例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平台经营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3月国家审计署对安徽省内包括网络货运在内的所有平台经济进行了审计,国家相关部门的这一系列动作所传达的是:
1、国家鼓励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国家加大政策支持,同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为相关企业提供免税等政策;同时给企业提供开具发票的便利,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2、国家加强监管。国家强化准入机制,比如河南采取谨慎准入的态度,严控网络货运平台资质发放数量,每年限制企业准入数量;加强过程监管;强化清退机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规定的数据,并严格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开通税企直联,继天津、甘肃金昌之后,安徽也将要求“税企直联”,数据打通监管更透明。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平台经营管理责任,加强监管,同时国家鼓励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促进网络货运平台更加合规运营。

【网络货运】浅谈合规运营

趋势洞察

热点知识

1、道路运输许可证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其中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知识拓展
我司的网络货运的经营范围是属于哪种?
我司的网络货运的经营范围是道路普通货运,不含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看懂道路运输营运资质
1)司机个人信息:驾驶证。

网络货运小知识

热点知识

2)车辆信息:行驶证(含年审页)。
行驶证:
整备质量是指车辆本身的质量,即各种液体容器按标准加满的重量。核定载质量是该车辆设计规定装载货物的标准质量。行驶证每年都要年检,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牵引总质量是指汽车和被牵引物的总重量,包括车辆本身的质量以及被牵引物的质量。
3)司机营运信息:道路从业资格证【驾驶4.5吨以上车辆必须拥有】。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通过交通部门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一种证件。也是一种通过职业驾驶等活动而获取报酬的一种资质。

热点知识

4)车辆营运信息:道路运输证(含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情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道路运输证必须随车携带,在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道路运输证中营运证的主证和副页必须齐全,编号必须相同,齐缝章必须相合,填写的内容必须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营运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是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

热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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